第一之一 卖尽绝契字

第一之二 杜卖契字

第一之三 典现耕契字

第一之四 卖找尽契字

第一之五 杜卖绝尽根契字

第一之六 归管字

第二 卖尽根契字

第三 杜卖尽根盐埕契字

第四 典契字

第五 合约字

第一之一卖尽绝契字

立卖尽绝契人廖三僯,有自置开垦盐埕一割,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二十一格,并带沙漏十八个,水堀、仓廒、器具齐全,东至郭喜漏,西至堓,南至任先,北至温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邱英观出头承买,时三面言议价纹银一百三十两。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盐埕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晒曝,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埕系是僯自置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僯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绝契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一百二十两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八年五月日。

知见人叔清山

立卖尽绝契人廖三僯

为中人廖阿知

代笔人杨光义

第一之二杜卖契字

立杜卖契人邱英,有自置明买过盐埕一副,坐落濑北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大小共二十二坵,并带仓廒、器具齐全,东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盐埕;北至温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陈光泽出头承卖,三面言议时价佛番银二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盐埕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晒曝,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埕系是英明买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英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番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三年六月日。

知见人妻王氏

立杜卖契人邱英

为中人王德光

代书人吴文僯

第一之三典现耕契字

立典现耕契字人陈取成,有承父明买过邱英盐埕壹副,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三格,水坵二埒,又南势圹地一所,并带仓廒、器椇齐全,东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盐埕,北至温煌盐埕,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叔兄弟侄不承典,外托中引就与金合记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典价佛番银二百四十大员。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盐埕随交付银主,点交器俱、仓廒,前去掌管晒曝。限至三年为满,听成备足契面银赎回;倘至期无银可赎,仍听银主掌管。保此埕系是成承父明买物业阄分应份之额,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成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现耕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二百四十大员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日。

为中人王殿老

立典现耕契字人陈取成

知见母郑氏

代书人(自笔)

第一之四卖找尽契字

立卖找尽契字人陈雹,有承胞兄陈取成承父阄分应份明买过邱英盐埕一副,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三格,水坵二埒,又东南势圹地一所。些三僯盐埕无带他份盐埕水路经过,东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盐埕,北至温煌盐埕,四至明白为界;并带仓廒一间,器椇齐全。今因乏银费用,胞兄在日,原典金合记佛银二百四十大元,又要还胞兄在日带欠陶源号数项佛银三十五元五角一占,奉母命郑氏先问房亲人等不承买,外托中引就与金合记出头承买找尽,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二百九十四大员五角一占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三僯盐埕交付金合记掌管,不敢再言找赎,自此一卖千休。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找尽契字二纸,并缴连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二百九十四大元五角一占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

知见人母亲郑氏

立卖找尽契字人陈雹

为中人许俭老

代书人(陈雹自笔)

第一之五杜卖绝尽根契字

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人金合记,即蔡洪霖、蔡淡若,有应分阄分盐埕一副,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此三僯盐埕原无带他份盐埕水路经过,东至郭喜漏埕,西至海,南至任先盐埕,北至温煌盐埕,四至明白为界。并带仓廒一间,器具齐全。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城徐植记、盐埕许沕老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二百四十八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三僯盐埕随即踏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晒曝,不敢异言生端。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埕系是淡若、洪霖阄分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淡若、洪霖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契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二百四十八大元。内添注「口」字一字,合应批明,再照。

同治六年八月日。

为中人洪粮

薛生

卖杜绝尽根契字人蔡淡若、蔡洪霖

代书人(自笔)

第一之六归管字

立归管字人郡城内徐植记,有同盐埕庄许沕老明买蔡家之盐埕一副,埕名三僯,坐落濑北场第七甲内。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其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托中向与同买人许沕商议,将自己应分一半出卖与许沕,三面言议定着价一百二十四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盐埕全副及仓廒、器具,随时踏明界址,逐一点交许沕全副掌管晒曝,永为己业。植记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得生端反悔,套谋取赎滋事。保此盐埕果系同买转卖归管之业,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植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所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归管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五纸,合共六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九月日。

为中人许知批

知见人徐振记

立归管字人徐植记

代书人徐锡禄

第二卖尽根契字

立卖尽根契字人布袋嘴庄蔡妙观,现充洲南场一甲首,有自置盐埕半付,埕名小蔡狄,址在盐馆,西北东至埔,西至张迁盐埕,南至沟,北至温耀盐埕,四至明白为界。又有盐仓地一所,并龙江庄厝地粘连在内。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盐埕半付,并仓地、厝地尽行出卖,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爰是托中引与旋侄孙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盐埕并仓地、厝地,遂踏明界址,付与世侄孙掌管,永为己业,听其晒盐入仓,报名领银,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言赎。保此盐埕并仓地、厝地是系妙自置物业,与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失盐冒领银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根契一纸,付执为照。其上手契不得缴连,惟将契后批明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来契面银八十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七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蔡德拿

立卖尽根契字人一甲首蔡妙

为中人蔡德明

代书人蔡德荣

第三杜卖尽根盐埕契字

立杜卖尽根盐埕契人王连生,有承父周德开垦盐埕半副,内石池十格、水池十格、土地十格,坐落馆前里,土名洪盛尾海埔,其东至二黄渊埕,西至港边,南至内海,北至王进埕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濑南场林耽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四十七大元。其银同中交收足讫;立将盐埕踏明界址,交付掌管,备整埕格,耕晒收盐,不敢阻挡。保此盐埕果系承父开垦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又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连自当出头一力挑尽,不干林耽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贴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开垦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七大元完足,再照。

内带盐仓一间,水车平二张,合批明,又照。

咸丰十年五月日。

为中人郑尚

知见母亲陈氏

立杜卖尽根盐埕契字人王连生

为代书人王超元

第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大坵田西堡布袋嘴街曾坚、曾安,有承祖父明买盐埕半副,埕名小黄等,其东西南北四至,俱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盐埕半副托中向与本庄曾三桂、三七、三港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值价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而盐埕半副,乃贌曾坚兄弟永远耕晒,每年应纳银主税金三十八大元,各六八平正,不敢挨延短欠;如无拖欠,银主不得别挂贌。自此依约而行,倘或拖欠者,虽定贌绵久,听银主起耕别贌,不敢阻挡。其所典之契银,听曾坚等先后可还,以后若有先还者,即将每年税金照算减纳;若还清楚者,取赎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无银先还者,仍听银主依旧收税,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盐埕半副系是曾坚等同承祖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财,并无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坚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典契一纸,缴连上手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来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十日。

为中人曾盈科

知见人母亲林氏

同立典契字人曾坚、曾安

秉笔人曾坚

一、批明:该埕半副,后日清丈若有带纳地租金者,业主自当承受完纳,不干银主之事,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大坵田保布袋嘴庄埕主蔡俊,新厝仔庄佃户萧尉、萧八等,于光绪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一贌定去大陈昭盐埕半副。原庄仔埕一十八格,并土埕水堀均分,旧界点交佃户者萧八、萧尉前去合耕,每冬备纳埕主税银二十二大元正。其余庄中有诸事费,不干埕主之事,佃者一切出为支理。又配限年税还纳,遵以大馆每月期发价盐银,以便分还埕税,其佃户不得延欠埕税;倘敢积久拖欠不还,仍听埕主起耕原业,佃不得多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文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戊戌年五月十五日止,共一冬又半载,免纳埕税,还其佃户工本,管顾四至大岸勿损;倘或被水失坏大岸,每冬备纳埕税,不得求减多言。又批:若再翻旧埕补工,每格埕主贴开四百钱。

又议:按戊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戊申年五月十六日止,共十冬为限,原听埕主召回别耕,佃者不敢多言生端滋事。至此,所言俱已批明,再照。

光绪戊戌年五月日。

为中人蔡世殷

同立埕主蔡俊

佃户肃八、萧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