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垦批

第二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三 永远杜卖田契字

第四 给地纳租合约字

第五 借地纳租合约字

第六 借圳路字

第七 契约书

第八 杜典契字

第九 杜卖田契字

第一○ 杜卖田契字

第一一 永远杜绝卖契字

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约字

第一三 杜绝卖契字

第一四 拨典契字

第一五 卖尽绝根契字

第一六 杜绝卖尽根屋契字

第一七 甘愿卖绝尽根契字

第一八 给地基字

第一九 杜绝卖尽根契字

第二○ 卖尽根杜绝契字

第二一之一 公约字

第二一之二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二二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五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二六 山批园宇

第二七 甘愿约字

第二八 逊让穴字

第二九 卖墓地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转典厝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契约字

第三四之一 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第三四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三五 两愿合约字

第三六 拨租付掌字

第三七 书田序

第一垦批

立给垦批业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涧堡中坜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东至戴潘公共墙为界,西至陈顺公共墙为界,南至直透溪为界,北至店前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铺户张阿屘前来恳求,给此店地基,前去自备工本,任从架造店宇,永为己业。其张阿屘议约递年带纳业主地基租钱两钱银正,按年交付业主收讫,割给完单执照。即日业主给出垦批,踏明四至界址,付与张阿屘掌管税租。而业主保此店地基上手并无垦给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业主一力抵挡,而张阿屘递年地基租银亦不得加减少欠分文。此系业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店内之消水沟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邻人不得异言阻挡,批明,再照。业主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给垦批业主。

第二杜卖尽根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耀洲,有承先人遗下瓦厝一座二进,址在本城代书馆巷,坐西向东。前进一间、中埕一所、后进三间、灶厨一间、厝后巷一所,内带门窗、户■〈木扇〉、杉楹、桷柱、浮沈、砖石、地基一切,东至街路,西至赖家并林家滴水,南前进至自己壁,中埕至自己后厝滴水,后进至自己壁,北前进中埕至自己壁,后进至赖家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大街赖仁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银三百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重新起盖居住,任从其便。耀洲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及找赎。保此瓦厝一座二进果系耀洲承先人明买遗下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又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耀洲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银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光绪三十年一月日。

为中人林长嘴

知见人父林远辉(即林远臣)

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耀洲

一、批明:上手契于前手间遭乱遗失,批明,再照,行。

一、批明:其中埕南畔水沟,与耀洲护厝公用,日后不得违塞,批明,再照,行。

第三永远杜卖田契字

立永远杜卖田契字人黄庆宜、黄定隆、涂添增、李端义等,情因昔年津敛,有义仓祀典,买有老东势庄水田一处,在西圳栅门首西圳下下双过,计共四坵半,东至车路桥典田为界,西至本祀分田为界,南至关圣祀田为界,北至初十圣母祀典田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原带田甲四分正,岁纳大租粟满栳谷三石一斗正。其田系由新东势等处阴沟水,由西圳至本田涵头入,由圣母田头小圳落本田内灌荫。牛车路依原规,由车路典田经过,其田水尾系由本祀分田灌流。今因祀内诸友别创良规,不敷应用,将此祀田出卖于人,尽问各友不能承领,外爰托中引就于内埔庄李攀荣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杜价洋银六十六员。即日诸友同中银、契面交清白,中间并无债货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先年津敛祀典物业,并无包买他人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及租粟等项,系各友同中一力抵挡。自卖之后,即归李攀荣承卖人耕管,永远为业,日后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此系自己甘愿,无逼成交,恐口无凭,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又付上手杜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实收本祀内杜价田洋银六十六员,平重六钱八分正足讫。

又批明:上手分单前交于余钦凤收存,仍存此六分田,均出四分杜卖于李攀荣经管,立批。

又批明:此祀典田八分,作三股均分,仍二分归于合同人经管,不干李攀荣承买之事,立批。

又付合同分单一纸,又契内添一「半」字,又「游振兴」换「李鸿谦」名字,又批。

光绪九年六月日。

秉笔人黄玉椿

说合中人黄庆恩

在场涂端淑、李端义、李端礼、涂庆官、李鸿谦、黄振栋、涂庆栋

涂作桢黄九信

卖田契字人李祥谦、黄富磷、涂添增、李福谦、黄庆宜、黄玉椿、李秦纲

黄定隆、游振兴

第四给地纳租合约字

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缘裕记员山仔圳道被水冲坏无地,兹欲修筑圳路引水,适由郭黄氏顶员山仔业界内经过。裕记爰即恳托公亲同向黄氏相商,当日三面议定,黄氏愿将界边埔地约长八丈,阔四尺,让与圳主郑裕记开筑圳道,其余田地尺寸不许侵害。递年圳主郑裕记愿贴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当年款年清,不敢拖缺,裕记应填补足数,不敢异言。但洪水难测,倘异日圳路再被洪水冲坏,裕记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业主黄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黄氏界内过水,其应纳租谷当作罢论。今欲有凭,同立给地纳租谷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新筑圳路约长八丈,阔四尺,递年圳主郑裕记应贴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如有滞纳,圳道任从黄氏填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万历辛丑七月日。

代笔人傅子

公亲戴珠光、谢林福

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

业主郭黄氏

第五借地纳租合约字

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缘裕记前有向业主郭黄氏承给顶员山仔上节第一百号界墘圳地,开筑圳路一条,其长阔以及租额俱载明前约字内各执为照。兹因下节圳路复被冲崩,乏水灌荫,裕记是以托原公亲戴珠光及郑养齐等再向郭黄氏商议借地之事,欲将郭黄氏顶员山仔下节万善祠后第一三五号田边崁顶,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下算起,抽出圳路一条,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至右阔共二尺五寸,出入水自首至尾长十六丈,借与圳主郑裕记穿垄凿圳,引水灌田。每年郑裕记愿甘贴纳圳底谷二十石,合前约贴纳之一十石,计共应贴纳圳底谷三十石。递年六月收成之日,该埤长当晒干搧净量足,付业主郭黄氏运回,不得以湿冇抵塞,亦不得以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从郭黄氏将圳路填塞,不敢异言。如裕记水租谷递年照纳,郭黄氏亦不能翻异。又约定圳顶一三五号等诸田地仍系郭黄氏管业,除田下抽借与裕记开圳,上下五尺,阔二尺五寸,长十六丈外,其余田及地不许裕记侵害,应就损害田地依时赔偿。若是被洪水冲坏,裕记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业主郭黄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黄氏界内过水,其应纳租谷当作罢论。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凭,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业主郭黄氏将该业一三五号田下之地,抽出高五尺五寸,长十六丈,借与郑裕记穿垄凿圳。裕记递年六月应纳圳底小租谷,此约及前约二次合计租谷三十石正,批明,又照。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旧历辛丑十二月日。

代笔人张鹤舫

认纳租谷埤长谢林福

公亲戴珠光郑养齐

业主郭黄氏

圳主郑裕记

第六借圳路字

立借圳路字人合发号、泉安号、珍记号、益胜号,因有置田业在柳树湾庄,乏水灌溉,今托中向过林实寿等借出圳路一条,以为充灌溉,每年愿贴圳路租四石。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佃付林实寿挑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实寿将圳路填塞,不敢异言。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借圳路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光绪十九年月日。

代笔人□□□

为中保认人□□□

立借圳路字人□□□

第七契约书

同立契约书人林列堂、林汝言,兹因汝言新开田地一处,址在梀东堡旧社庄,土名犁头炉,缺水通流,难以耕作。爰向烈堂拨求水路,使之流溉,得以播种。前以水尾田之业主众口纷纷,告乏水源,既且得彼失此,有碍规法,是以未得应允。今经面议妥协,烈堂许以旧社庄土名半份田之厝前,允开其沟路,暂时可以播种,倘遇有旷旱之时,水尾田乏水之忧,斯时此沟路务须任从水尾田之业主截塞,而汝言不得阻挡异议。恐口无凭,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行。

批明:此沟路应用,阔以二尺为限,应当贴沟路租谷道斗十二石,每年分为两季付佃人收清,不得刁难,再照,行。

光绪三十年三月日。

台中厅猫罗堡阿罩务庄林烈堂

台中厅蓝兴堡顶桥仔头庄林汝言 

第八杜典契字

立杜典契字人钟福、钟禄兄弟,先年承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港东庄禾坪头山仑仔,东至温姓田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温姓田为界,北至馨德侄阄分内田为界;下温姓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隆恩陂水二厘灌溉,又带隆恩大租谷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典,情愿托中引就与东庄福德爷香祀内人林佛赐、赖昌兴、陈历生、黄天生、温碧龙、扬其注、钟彤麟等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典价佛银三百三十二大元正。即日银、契面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短少准折等情,亦无重复典当田业等情。其田系承父遗下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挡。自典之后,交与祀香内人任从过耕管业。其田不拘典限,系银到田还。此系两比甘愿,两无逼劾,恐口无凭,立杜典田业字一纸,并带印契一纸,又带阄分字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典价银三百三十二大元足讫,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纸,原系与馨德阄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随即交出应用,不敢抗误,批明。

又批明:馨德阄分之田上横头,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实。

道光七年九月日。

为中人钟新昆

知见亲饶金生

在场侄馨万、馨德、男馨昌

立杜典田契字人钟康福、钟康禄

第九杜卖田契字

立杜卖田契字人罗良佐、良佑兄弟,先年承父遗下后垄田寮庄水田一处,经宪丈明田甲七分七厘七毫,带陂水两甲灌荫。其田界,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邹徐菜园及路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又带茅屋一坐,及菜园、禾坪、竹木、池塘等项。今因别创,愿将此业出卖,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不能承领,托中引送于圣母祀内罗佳期、罗苍锦、罗桂生、罗大士、罗良轩、罗运发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六百大元正。即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无虚短少债货等情。保此业委系自己承父之业,并无包卖他人之业,亦无重张典当于人;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自卖之后,即交与祀内永远耕种管业,日后良佐、良佑兄弟子侄人等不敢言赠言赎。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根株悉拔,寸土不留。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又付上手印契一纸,合约一纸,共三纸,付照,行。

即日批明:实收到银六百大元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东片伯公祀内田灌荫之水,要由此田通流,立批。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说合中兄良彬

说合中侄辉汉

在见戚林英文

在场侄仁章、凤章

侄孙洪荣、求章、孔章、接兴、彦章、群章、谨章

立杜卖田契字人罗良佐(罗良佑亲笔)

第一○杜卖田契字

立杜卖田契字人锺毓龙兄弟,同因上年续买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坛庄头北圳背;有水田一分,原带田甲二分五厘正,东至刘湾汉田为界,西至杨宅尝田为界,南至田崁为界,北至河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同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愿承买,情愿请中引就与李千五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五十四元正。其田委系兄弟自己物业,并无包买包卖,亦无重复典当等情,上首并无来历不明;倘有来历不明,以及租粟等项不清,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无虚短少。其田自卖之后,即交于买人永远耕管为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有锺毓龙兄弟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等弊。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田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内田价银五十四元正,所领是实。

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内共有田甲四分五厘,今卖出田甲二分五厘与李千五耕管为业,其上手老契仍在毓龙兄弟收存执照,行。

批明:契内之田系照水分灌荫,由杨宅尝田经过,立批。

嘉庆六年(辛酉岁)十二月日。

说合中人刘思伯

业主苏升观、亲京元

在场见弟毓礼、侄佛庆

亲人张青候杨云纪

依口秉笔火男锺凤安

立杜卖田契字人锺毓龙

第一一永远杜绝卖契字

立永远杜绝卖契字弟傩图、阿四,同母锺氏,前因上年承祖父分授口尾屋门首,系老东势管下田计二坵,原带田二分五厘一毫正,东与攀禄第田为界,西与尾仑庄水沟会田为界,南与攀禄田为界,北与文公会并龙祠会田为界,四至明踏分明。兹今乏银应用,托中引就于家兄双龙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价银一百二十五元正。即日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准债短折等情。自卖之后,任从双龙兄耕管为业,日后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杜绝卖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卖契价银一百二十五元正,所批是实。

又批明:其田原系老东势敬圣亭边头埠水灌荫,直带圳路一条,由攀禄弟并文公会田经过,所批是实。

咸丰十一年二月日。

说合中见舅锺福官

在场见兄攀麟、叔常衡、兄攀禄

代笔兄攀进

立杜绝卖契字弟傩图阿四,同母锺氏

第一二分定各管合约字

同立分定各管合约字人刘阿倾、余阿标、陈阿武、刘杨氏等四人,合本承买姜海林分下屋宇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埔街中,东至钱家业毗连为界,西至巷路为界,南至杨家业毗连为界,北至海。自己抽出茅屋一间,其墙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内有瓦屋三间、茅屋一间、菜围、余地、水井等项,俱各在内。当日四人商议欠屋居住,分定各得一间,银有加减,每间配定。此系公司欢约,在于南畔第一间瓦屋均定价银十六元五角正,第二间瓦屋均定价银十三元正,第三间瓦屋均定价银十七元五角正,第四间茅屋均定价银九元正;四共银五十六元。递年应纳大租银四角正,每间屋配大租银一角。其菜园、余地,即日立界分定,各自掌管。其水井公同应用,倘要修整,亦系四人共同修理。倘房屋毗连之处如有损坏,系毗连二人修整。以上各款,日后不得异言推诿等情。此系和气合本承买,俱各欢意,并无迫勒,今欲有凭,合立分定各管合约四张,同式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在南畔第一间瓦屋,分定余阿标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六元五角正,带收承买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二间瓦屋,系分定陈阿武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三元正,带收官给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三间瓦屋,系分定刘阿倾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七元五角正,带收退还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四间茅屋,系分定刘杨氏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九元正,带收对换契一纸存照。

咸丰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钟奕昆

立分定各管合约字人刘阿倾、陈阿武、余阿标、刘杨氏

第一三杜绝卖契字

立杜绝卖契人萧光泽、萧怀老等,有承祖遗业瓦店一间一厅一房,并后盖一间,在宁南坊上横街,坐西向东,前至街路,后至自己庭水井一半为界,左至巷,右至黄宅公壁;四至明白为界。上至厝盖,下及地基,门窗、户扇、楼坊、浮沈、砖石齐全。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徐宅,三面言议契价佛银九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屋即搬空,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年带纳地租一间。保此店屋系光泽、怀老等承祖遗业,与别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光泽、怀老等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日后不得言找言赎。一卖千休,倘买主或转典转卖他人,光泽、怀老等亦不敢阻挡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杜绝卖契字一纸,并缴前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内佛银九十五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店后水井门路,言约与萧宅公用,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店上手契带连在自己厝契内,前因与侯宅互控缴官在案,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嘉庆六年七月日。

知见人坊长

知见人萧林氏

立杜绝卖契人萧光泽、萧怀老

为中人陈守观

代书人刘任高

第一四拨典契字

立拨典契人陈明,承父在日,于光绪元年十一月间,用价六八银三十元,手置买断得施应昌倒坏厝地一所,址在上西坊小粟埕境地方,踏明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地租钱二百文。嗣于光绪元年十月间,经父手拆毁前破屋后空地,备办杉木柱、桷桁、砖石、灰瓦工料等费,需银一百七十元,起盖坐东朝西中进三间,排正厅左右房,中天井大水井一口,左右披榭张隔四间。又后进起盖二间,排厅房二间,檐前天井,左边摆手门楼、匡门,透街围筑街墙,直透前进后。右边空地一块,前至头进本住屋,后至本屋新筑墙,左至门路本屋墙,右至胡家厝,上至桷桁、瓦,下至磉石地、基地,六至俱载明白,门窗、户■〈木扇〉俱全。今因乏用,欲将后进新起盖二间排厝屋、厅房、天井、门楼、空地全座,六至载前,拨典以应急需,先尽问亲疏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拨典与陈启成处为业,三面言议库平六八重番银一百五十元正。其银即日收足;其屋即听典主管业,或自己居住,或转租转售他人,悉从其便。面约典限不拘年限,听凭原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如未取赎,仍听管业。倘有奉官投税,所费税银若干,明赎屋之日,甘愿认还,不敢短少;唯递年应纳地租钱二百文,系业主自行完纳。保此屋果系明父遗阄分份下物业,与别房亲疏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未曾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明自出头承当,不涉典主之事。至现典屋价业已过浮,明心甘意足,面约自此之后,不敢别生枝节。至前进水井一口,明约通用,不得违阻;如有此情,听凭认罚。此系两相允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此拨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三面言议,凭中过付收到契面屋价库平六八重番银一百五十元正,又照。

再:原买断厝地契一纸,已于光绪二年间投税,粘连司单;然此统契交涉中进正座,曾将该中进厝屋于是年十二月立字胎典与林处管业,得价银八十元,现时乏项备赎,无从缴付。是以邀同现典主与中进之旧典主面会,指明将后进拨典与福州陈启成处,踏明界址,各管各业,日后各无异说,今欲有凭,合并标照。

光绪四年十月日。

知契母吴氏

立拨典契人陈明

中友张明

代笔郭玉辉

第一五卖尽绝根契字

立卖尽绝根契字人庄池,有承伯父明买过黄炮瓦厝一座,址在西定下坊王堤塘,坐东向西,内一厅四房两厢、耳房二间、天井埕一所、水井一口,并南畔通巷一条,系池阄分应份之业。其出入路径悉由南畔店屋内出入,而水井一口带与店内日用饮食。年纳地租带在前座完纳。东至本家厝,西至黄家厝,南至店屋壁路,北至吴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欲将此厝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黄瑞记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二百二十大元足。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厝上至厝盖,下至浮沈、砖石,以及门窗、户扇俱全,随即照界踏明,交付银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池不敢异言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找赎,亦不敢滋事生端。保此厝果系承父明买之业,与别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池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尽绝根契字一纸,并连上手契六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二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知见人母陈氏

为中人潘锦姑

立卖尽绝根契字人庄池

代书人戴四安

契尾

计开:一、业户黄瑞记买得庄池瓦厝一座,坐落西定下坊,用价银一百四十五两二钱,纳税银四两三钱五分六厘。

布字七千三百六十四号。右给台湾县业户黄瑞记准此。

同治十二年闰六月日。

第一六杜绝卖尽根屋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屋契字人台南市街第二区檨仔林街苏户,有承父明买许姓阄分应得瓦屋一座,坐落台南市街第二区檨仔林街十七番户,坐北向南,内一厅、一大房、一后埕,水井一口系与许姓公用。东至许家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陈家大壁。又同街第一十六番户瓦屋一座,内一厅、一房,及西畔伸手二间,系户父亲在日买许姓后埕添建,亦户阄分应得物业,东至许家,西至路,南至前进,北至陈家。所有前后两进,四至各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将承父明买之屋,及添建之屋,一并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与本街李葵嫂出头承买,三面议定七三重银二百四十圆。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过足讫;其前后两进之瓦厝,上至屋盖,下至地基,以及门窗、户扇、浮沉、砖瓦、石杉一切踏明界址,点交银主掌管,修理居住,或税他人,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后日子孙不得言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两进瓦屋果系户阄分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户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绝卖尽屋契字一纸,并上手印契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七三重银二百四十元,再照,行。

光绪二十七年十月日。

为中人吴雨水

知见人苏碰皮

立卖杜绝尽根屋契字人苏户

代书人张瑾山

第一七甘愿卖绝尽根契字

立甘愿卖绝尽根契字人长房许卢观、许老在,次房许顺光,长房孙应元,次房孙海老,今寓台湾府台湾县凝南坊檨仔林街居住,有承祖父建置自己起盖瓦店一座,内店面一间,连朴顺亭,后面一小埕,水井一口与许家均半共享,年纳官课厝饷一间半,即银一中元。坐北朝南,址在凝南坊檨仔林街,东与许家干蓁壁为公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庄家大壁地基,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此店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爰引苏府阿必叔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契面银六八足重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屋上至厝盖,下及地基、浮沉、砖石,尽交银主掌管修理,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后日许家子子孙孙不得言找言赎,亦不得异言生端。保此店屋果系是许卢等承祖父自己起盖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许卢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甘愿卖绝尽根字一纸。此店屋在阄书内其合同已经遗失,后日不用,送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足重契面银六十大元完足,批明,再照,行。

咸丰五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黄氏、郑氏

次房孙许海老

长房孙许应元

立甘愿卖绝尽根契字人长房许卢观、许老在

次房许顺光

为中人王在观

代书人张明远

第一八给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忠义祠,兹有头份街栅门外一带地方,奉宪充归忠义祠,为公所管理,为香祀费用。情因苏阿丁乏店住,前来向得公地给出店地一所,坐西朝东,东至街路为界,西至谢恩古屋毗连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连为界,北至罗鸿盛店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言定苏家即备出地基佛银十二大元正,经忠义祠经理人张兆麟、徐亦轩、陈光海、张大安等收到,为买店修街路并筑石礐工资一切费用,原非经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香油银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两季完纳,缴公费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给之后,任凭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后永不得异言等情。口恐无凭,合立给地基字付执为据。

即日批明:忠义祠经理人实收到苏家地基银十二元正,立批。

又批明:店后抽有小巷一条,直透至大圳唇,以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绪十八年十月日。

秉笔人林金台

立给地基字经理人徐亦轩、张兆麟、陈光海、张大安

第一九杜绝卖尽根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人大槺榔保朴仔脚街杨交生,有承祖父应份破瓦屋涂墼厝二间,连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坑仔底,东至本家地,西至鲁家地,南至施家地,北至赵家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厝地及破瓦涂墼厝二间杜绝卖尽根,先问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杨狮观出头承买尽根,三面言议时价银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厝地破屋踏付银主狮观,任筑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人等亦不敢言贴找洗滋端。保此坏屋地基系交承祖父应份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交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令欲有凭,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一纸,并连上手典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尽根契面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福生

知见人陈廷元

立杜绝卖尽根契人杨交生

代笔人吴德玉

一、批明:黄家厝后一门,路通杨知高、杨牛东畔地,言约准予黄家化时一家经过,杨知高、杨牛不得阻挡,日后翻盖,立当留地准予经过,批明,再照,行。

为证人林活源

第二○卖尽根杜绝契字

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人黄朝西、黄允进、黄瑞珍、黄瑞符、黄瑞溪、黄瑞昌、黄丙丁等,有同承先父支分八房额遗下祖上明买王君瑞等瓦店一座四进,址在伽篮庙境西畔,其店前八份房额,经抽前典出赵家。今西等因乏银费用,欲向赵家赎回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仍将此瓦店前面一进,及亭仔脚一座,内一厅、一房、灶下一间、天井一庭,又配后进水井一口公用,上至青天厝盖,及楼顶、楼闱、杉楹、木桷、砖瓦;下至地泉,及门窗、户扇、浮沉、砖石;东至大街车路;西至第二落厅前滴水砛墘齐;南至王家店共壁;北至本家店共壁;上下四至明白为界,引就与布街境族亲黄琮琪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重佛银四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立即踏界对付银主前去掌管经划,或税他人,或自己居住,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赎找,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是西等承先父支分八份额遗下祖上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拖欠账项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西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纸一纸,及典赵家司单印纸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再者:其祖上承买王家有缴上手契,因道光七年经邑主王判断,各分折遗失,以后露出,不得行用,又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重佛银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三年九月日。

为中人黄王氏、王君种

知见人黄李氏

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人黄朝西、黄瑞溪、黄瑞珍、黄允进、黄瑞符黄瑞昌

黄丙丁

代书人董春牛

一、批:此店坐西向东,现时房拆作神位厅,契内未及登载。其店前门路,早定至辰时,夜定至戌时,借后进卖主出入通行,批明,又照。

第二一之一公约字

合立公约字人郭木、吴朝沈等,合为承买柯庶之妻杜氏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城门外,坐东向西。一座长一十九丈,阔一丈八尺,吴朝沈应管,前进及壁路地基十丈,年配纳陈安记每年该租银一元一角。余伸后落地基九丈,阔一丈八尺,是郭木之额,年该纳陈安记税银九角。其起盖瓦厝,后进由前出入通行,不得阻止,指载明白,合立公约字一纸,付为存照。而吴朝沈执收地基单,其郭木收执公约,两家甘悦,各无异言,合立公约字一纸,付为存照。

光绪十三年十月日。

代书人高有

合立公约字人郭木

第二一之二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置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北门城外北门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户,坐东向西。后进地基一所,长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吴朝沈为界,东至埤崁为界,南至二十六番户为界,北至二十四番户为界,其丈声俱载在分管公约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地基出卖,先向居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毛阿财出首承买,依时值价银五十二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郭木亲收足讫,随将二丁目二十五番户后进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沈、砖石,交付买主前去掌管,任从起盖,永为己业。木一卖千休,寸草土无留,日后子孙人等不敢翻异,亦不致言及找赎别生滋事。保此地基业系木亲置之业,与居内亲疏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情弊为碍;如有情弊,木并花押之人合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一纸,又带分管约字一纸,计共二纸,付执永远为照。

一、批明:地基,木与吴朝沈合置之业。其吴朝沈分管前进长十丈,执掌现销地基单一纸;木分管后进,执掌公约字一纸。若有要用,务宜取出公看,不得刁难,批明,再照。

一、批明:后进地基年配纳地基主陈安和租银九角正,再照。

一、批明:后进出入路由前进通行,不得阻止,公约字内载明,合应再照。

一、即日木同中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五十二大元正足,再照。

一、批明:第十条卖字添「和」字一字,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一月日。

代笔人黄雨三

为中人陈鸟头

在场并知见人胞弟郭灶

祖母陈氏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郭木

第二二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咸丰八年,与兄弟德财阄分应份得买过李家水田二段,又带竹围厝地一段,内带茅、瓦屋间数不计,门窗、户■〈木扇〉、牛椆、粟仓、稻埕、菜园、果木、杂物等项,址在摆接堡彰和庄廿八张。其竹园厝地一段,东至俞家为界,西至胞侄立石为界,南至胞田墘立石为界,北至赖家仑顶中为界。其南畔田一段,东至林本源田为界,西至陈家田为界;南至大沟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北畔田一段,东至林家竹围为界;西至小圳为界,北至吴家为界。三段之业,四至界址俱各明白,配食大安粮陂水五份,大小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经宪丈一甲六分,年带纳叛租谷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三段之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堂叔硕田兄弟出首承买,当时三面议定依时值价尽根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正。即日同中交足讫;其三段之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硕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业系麟等与兄弟阄分应份分管物业,及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以后,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找赎,亦不敢觊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承买李家厝地印契一纸,又上手厝地印契连司单一纸,又承买李家田印契连司单一纸,又上手契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田契内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正足,再照,行。

批明:子能界内稻埕,出私路一条,阔五尺,付硕田等来往经过,并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挡。此乃流奕私路,不准屈毁;如有毁坏者,依旧补足,批照,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约字样,并无垒付,日后取出,不堪行用,当作废纸,所批是实,照,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宗兄万生、弟德秀、堂弟德善

知见堂堂侄子便、胞侄子能

在场母亲游氏、长男子会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德麟自书

第二三典契字

亲立典契人麻豆街林来旺,有承祖父阄分应份槟榔宅一所,坐落在麻豆街王宫后,与胞弟均分,各得一半。旺应份一半在西畔内,带竹木、槟榔,又配瓦厝二间,伸手头二间,砖井带食一半,东至胞弟界,西至陈家、黄家宅,南至店滴水,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应份之宅,并瓦厝大小共四间,砖井一半,又槟榔、竹木一尽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麻豆街黄益兴号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宅并厝随时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抵利,不敢阻挡。限至六年为满,听旺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如至期无银可赎,仍付银主依旧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旺阄分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丰八年四月日。

为中人陈知

知见人林泉

亲立典契人林来旺

一、批:东畔一半,带路一条,在西畔透出车路,听其出入,银主不得阻挡,批明,再照,行。

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纸,其余二纸系二房铨收存,不得缴连,批明,再照,行。

一、批:咸丰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后银三十大元,林来旺亲立。

第二四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大竹里北门街吕漏漦、杨漏生,有承祖父明买过林家田园二段,内抽出厝地园一所,并竹欉、树木在内,东至武洛堂为界,西至本宅厝后为界,南至周家园岸为界,北至周家园大松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带纳陈维户名饷银照摊,应完饷银一钱一分正。今因乏银起厝,将此厝地园并树木、竹欉,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埤城内三角窗街丁标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银七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地园并树木、竹欉踏附银主掌管,永为己业,听银主改易起盖,其竹欉、树木亦听银主砍伐栽种。漦、生厝地园卖与丁宅,其地基在后面,漦、生厝居在前面,漦、生厝内之路听其丁宅之人早晚来往出入,漦、生等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之事。保此厝地园并树木、竹欉系是漦、生等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旧饷,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漦、生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此系抽卖之业,上手契不得缴连。议将上手现契批明,内抽出厝地园一所,并竹欉、树木,卖过丁标观,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过契面银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完讫,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庇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吕漏漦、杨漏生

知见妻王氏

代书人(漏生自笔)

第二五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邱养、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庄西南势,土名湖底,经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纳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蓝兴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吴水租粟六石正。其田东至大溪,西至沟,南至大溪连球叔田,北至车路,四至界址分明为界。又带田头北势竹围一所,东南势溪边竹园一所;又带正厝连瓦护厝一座,秧田、菜园、稻埕、鱼池、竹围,中间并带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内。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厝等项物业尽价变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赖秋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田厝价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正。即日其银、契同中见两相交收足讫;其田厝物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赖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田厝等项,养、富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货,以及上手来历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养、富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又带阄书印契,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田厝契内佛面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足讫,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坟一穴,东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坟前、坟后两边四处田照旧耕作,永不得经易。又祖坟倘若另迁别处,不得变卖他人,将地交付买主掌管,所批是实,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见人房侄鹤

房兄玉衡

堂兄明杨、母亲陈氏、胞叔球、亲兄光兴、亲兄光阴、赖好、族侄存、亲兄光寿

亲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右、邱养、邱富

第二六山批园宇

同立山批园字人陈交官,与侄陈注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山园一坵,坐落土名麻园晋江寮庄北车路西第四坵,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至自己园岸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山园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鳌栖林美利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依时价花礼银十二大员。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陈交官叔侄等随即将此坵园踏明界址,付林美利开坟剪穴,不敢异言。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风水园字一纸,付林美利执存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契字内花礼银十二大员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其风水外余园,原付陈交官耕种,以为照顾风水之资,不许前后左右开坟剪穴,合应批明,再照,行。

同治庚午年月日。

知见人祖母张氏

为中人郑泰山

代笔人陈乌番

立山批园字人陈交、陈注

第二七甘愿约字

立甘愿约字人许网发、许开基兄弟等,有同承祖父遗下熟园一所,址在枫仔林山前。因祖父经有许诺白钳观安葬祖坟一穴,未有定界,今因凭中调议,就坟堆以外再踏出界址石记,墓堆前石记横九丈二尺为界,墓堆后石记横八丈八尺为界,墓堆左石记直十六丈五尺为界,墓堆右石记直十六丈五尺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八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四至界址随即踏明,任银主经营开筑,发等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至墓前界址外,不得栽插树木;倘有树木,听银主砍伐。明约其界内除银主开筑外,熟园仍付发等耕种。至界内杂木有碍于坟者,发自应砍伐;如无碍于坟者,不得擅伐,致伤和好之气。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甘愿约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约字内佛银八大员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四月日。

代笔族侄振声

为中人刘如光

在场知见功叔梅、光

立甘愿约字人许网发、许开基

第二八逊让坟穴字

立逊让坟穴人张细番,承先父遗有山林一处,址在大东坑暗坑仔庄。今有蔡缉光欲在崁面山林唇,即与詹际清茶园唇毗连之中,扞葬坟墓一穴,细番经已许允。即日缉光备出逊让坟穴价银六元正,交番收讫;番即明踏东至范家右沙为界,西至李家左沙为界,后与詹家茶园毗连为界,前至崁眉唇为界,四至分明,听凭缉光前去扞葬祖骸。倘前向有树木遮蔽,任凭缉光砍伐,番不得异言阻止等情。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立逊让坟穴字一纸,付执为照。批明:即日番收到逊让字内坟穴价银六元足讫,批照。

批明:年皇行内添一「十」字,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岁)十月日。

知见人詹际清

代笔人苏有良

立逊让坟穴字人张细番(指摹)

第二九卖墓地字

立卖墓地字人兴隆外里竹仔脚庄陈番等,有承父遗下私园一坵,在本庄后园头,有一所墓地。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与本里埤仔头庄韩寿山出头承买,三面言议定着时价光龙银十大元。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两边之地埋葬。口恐无凭,立卖墓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卖墓地光龙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九月日。

知见人妻李笑

立卖墓地字人陈番

为中人卓思泮

代书人吴青云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吴一官,有明买过李景新瓦厝前后落三进,坐南向北,在外新街头。其厝抽出后进一间、一厅、二房,并伙食间二间、带灶一个,东至自己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后进并带伙食间出典,先尽问叔侄兄弟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华英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价佛银九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随交付银主掌管,不敢阻挡异言生端。限至六年,听厝主备银足契面取赎。日后若要转典他人,先尽问厝主不取赎,方可转典他人。门路前后落一概通行。又议:日后厝屋以及门窗、户扇等有损坏,约三年内修理,厝主有承坐;三年外修理,典主与厝主对半均分,合立批明。保此厝果系吴一官明买,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厝主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司单二纸,白契共四纸,合共六纸,付执为照,行。外面壁透墙园一小埕,就格界为止,又再批明。前落深井埕并水井公用,不得刁难,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九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知见人吴瑞衡、相

立典契字人吴秋、四、孙吉

为中人宋魁婶

代书人吴拱辉

第三一转典厝契字

立转典厝契字人江万福等,有自明转典过张吉纯等瓦店厝一座,应得中落进内一厅、二房,并伙食间一连、水井一口,带前后埕,址在外新街,坐北向南,从城边隘门算入第六间。今因乏银费用,福愿将此厝再转典,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郭粪扫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依时价银六十大元,每元六八足重。碍此厝现已损坏,应行修理,面议愿贴佛银十大元,以为修理之费,合共典契面银七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厝屋中落一进,随即搬空,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抑或别税,各从其便。此厝系在中落,其前门路听其出入,不敢阻挡。其厝银至五年为满听福等备足典契面银七十大元赎回原转典契字;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不敢生端滋事。此厝果系福自明典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不明等情,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典契四纸,共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公见收过典契面银并修理之费计七十大元,再照。

光绪元年九月日。

知见人陈氏吉

陈氏官

为中人金水姆

再转典契字人江万福

代书人张万

第三二典契字

亲立典契字人大铳街曾清源,即曾继光,有当官赎回伯父曾白兔瓦店一座,一店面、一埕、一杉楼、一灶阿、一花台,并盖草中进一厅、二房,又店口草庭一所,并带后埕水井公用,以及门窗、户扇俱全,址在本街,坐西拱东,东至街,西至滴水齐,南、北俱至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李蓝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议定着时值价银二百五十大员六八足。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交银主掌管,居住开张,或别税抵利。其店面议明典十年为满,听典主备银赎回,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归银主掌管,不敢异言。倘店有被风雨损坏,三年内修费典主自坐;三年外对半均分,赎日理还。其门路原带后进出入,定二炮为准,银主不得阻挡。保此店果系是光承赎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翻异,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亲立典契字一纸,并缴曾白兔契三纸,陈吉伪印契并司单二纸,共六纸,付执存照,行。

即日同中见交收过契面银二百五十大员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欲修理店厝者,合与典主相议,亲笔登记,契后批明,再照,行。

立批明:契后字人曾清源,因中进前上盖茅草,蓝于光绪十八年十一月间备本修造,换为瓦盖,三面议约赎契之时,源合贴六八银二十大员,连前典价二百五十大员,合共还银二百七十大员,方得赎回原契厝,合应批明,再照,行。

光绪十六年四月日。

为中人张敷荣

知见弟曾向荣

亲立典契字人曾清源,(即继光)

代书(亲笔)

第三三契约字

立契约字台南市第五区外宫后街一番户吴盘石。杨赐有承其祖父遗下瓦厝,坐落保西宫街十六番户,其北畔边房一间,深一丈六尺,高长各九尺,并空地一段,长一丈八尺,深一丈六尺。愿将此地税与盘石改向建筑,并议中庭以及后落井准为公用;倘若转税他人,致使混杂,则不得水井公用。二比言议每月永远地税银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自建之后,其厝永为吴家掌管,或要转税他人,或是如何改筑,永任其意,赐不得异言。但是从来倘若将此厝转归他人掌管,亦必对赐言明,并且批明契中,每月永远税银七百三十二元。从来此厝不论好歹,每月永远税银二元,不得增减。此厝果系杨赐应得份额,无来历不明以及与人交加;如有此情,赐自当出头承挡,不干吴家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契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约人吴盘石

第三四之一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人郡内第一区龙泉井街七番户苏琤谷、苏楫、苏桐、苏考善、苏石头等,有承先祖父买过林杜等店屋旷地,更改起盖。今所起盖之厝经已拆坏,只留地基及墙围,俱各毗连,址在龙泉井街,东至墙外石界,西至黄家界,并带公巷通行,南至井取横,又带公巷二比通行,北至医馆;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宗宅地及墙围、树木,内带水井一口,又前带公井二口,一尽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台南基督教会理事人长老吴道源、执事吴知甫等出首代买,同中面议定时价龙银五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契券随即逐一检齐,交与银主前去掌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宗地宅、树木等果系苏琤谷等承先人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上手契券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琤谷等自当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红白契十纸,计十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来银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月日。

为中人蓝添福

知见人苏谢氏、苏孝善、苏楫、苏桐

立卖杜绝尽根宅地人苏琤谷、苏石头

代笔人卢添笔

第三四之二典厝地契字

立典厝地契字人台南基督教理事人吴道源、吴知甫,有代本教会买过苏琤谷等旷地一所,址在第一区龙泉井街七番户,东西四至载在上手税契内。今因英国医士马雅各布承本国会友赠银,在台南城内欲添设医馆病室,乏地应用,是以同堂议定契价银五百圆。其银交讫,遂即踏明界址,立契交付医士马雅各布出头代为前去掌管起盖。限九十九年为满,届期倘典主要赎回,若有添设病室以及楼房等物,再行商议,约定时价。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生端滋事。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白契十一纸,计共十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收过典价银五百圆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月日。

保证人颜振声

立典厝地契字人吴道源、吴知甫

代书人吴炳清

第三四之三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苏老赛,有承父应份居住空地一小所,址在本大厝第四、五进交界西畔墙外,东至本家公墙,西至陈家巷路原有旧墙头为界,南至黄宅墙脚,北至糖间滴水西角巷路一条,直透祝三多后巷。因乏银完课,愿将此空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杜卖与本境黄可远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十二大元,并议带本大厝后水井一分,听银主于东畔墙打门挑水灌溉花木,二比甘愿,不得异言。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空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空地果系赛承父应份居住之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赛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恐口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一十二大元足完足,再照。

光绪十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族长苏献瑛

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人苏老赛

为中人并代书苏松龄

第三五两愿合约字

同立两愿合约字叶合成、陈汉记、黄景周、陈景安等,缘叶合成与陈景安比邻,二比争控前后厝壁及通巷水井,案蒙邑主自批,着合成备银一百元贴景安修理墙壁,景安势难遵批,以致案悬未结。周等与两边俱属亲朋,不忍坐视终凶,爰是出为调处,劝令合成备出银三百元,贴与景安修理自己厝屋,议将景安前后私壁作陈、叶两家公壁,惟水井乙口永归叶家掌汲,而陈家不得凭契争份。倘嗣后公壁圮坏,要行修葺,理应两家平出需费公修。从此二比甘愿,听处悦服,和好如初,日后不得藉端翻异。口恐无凭,理合邀集陈、叶两家同堂具立合同约字一样二纸,二比各执一纸存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公亲黄景周、陈汉记

同立两愿合约字事主叶合成、陈景安

代书郭德如

第三六拨租付掌字

立拨租付掌字人王庆寿,有阄分应管用王美记公号明买陈鸟、陈斯、陈升等田产一所,址在芝兰二堡北投二份三庄,现耕佃人系是洪毵,每年租谷作早晚两季完纳。今因三女留仔及笄将嫁,与李联捷之令弟联璧,亦既定聘礼成,于归日近矣!爰念女儿自幼守闺,便晓然于顺亲之道,十余年之孝行纯如也,前愿将此份田产历年拨出全份租谷八十石,分作两季对佃收完,付三女留存,私为花果优养之资。即就明年早季收起,以接晚季再收,年年无异。此亦推恩顾复之情也。倘若百年偕老后,该田租额仍归王庆寿子孙均分收掌。今欲有凭,即立拨租付掌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该田契券原存在王庆寿收执,声明,照。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笔人陈水兴

立拨租付掌字人王庆寿

第三七书田序

从来人才之蔚起,贵于有所培,尤贵于有所资。书田者,养育人才之资也。故书田一立,则荣其身者并有以裕其家。无论或精诗书,或长弓马,苟得一售其技,是谓请缨有路,虽不必务农驰商,悉获优游自若,免致内顾之忧。相磨相劝,志不堕乎青云;毋怠毋荒,名克膺于蕊榜,将未夺标者有所激厉焉!以鼓其气,即已夺标者有所欣幸焉!以快其心,盖有所资也,而培亦在其中矣!讵必沾沾范围曲成,始见英贤鹊起,仕版蝉联也哉!则诱掖后辈,以广登进之阶者,宜莫如书田也。

大清同治十一年岁次壬申十二月立。

宗侄孙文珍拜题。

一、议:或新入泮,或新中甲第,不论文武,将无分新旧,就多少名额均分。若中举人,全年加书租二十石;如再中鼎甲,一级各加二十石;其余亦就名额多少均分。

书田:买过施光会、施光喜田四甲二分,址在犁头厝洋。买过石丕显田四分五厘,址同上。买过赖中行庄支龙田一甲八分九厘五丝,址在犁头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