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袁世凯废弃约法,继之段祺瑞以新法改选国会,一时法统问题,嚣然国中。然历经一次护法战争,而法统意义辄随之蜕变,至民国八九年间,所谓法统者,已不复为人所重视,于是联省自治运动遂代之以兴。

按所谓联省自治者,必先由各省自行制定一宪法,依据之以组织省政府统治本省,然后再由各省选派代表,组织联省会议,制定一联省宪法,依据之以产生中央政府统治全国。照此意义,则必当时握有中央及各省军权者,咸能幡然觉悟,舍弃武力,诚心受治于省宪及联宪而后可,试问当时一般军阀是否果能如此?殆不待智者而知之。然何以此种运动,竟能如火如荼,大有旦夕观成之势?盖失意政客,既为求适应其政治环境而倡为是说,而一部分军阀,亦以其适足藉此自固而乐为赞成,遂致如响斯应,蔚为大观。但观国民、进步两党,在五六年国会中,因地方制度列入宪法问题,演成互殴,而此时唱联治者,竟多属平昔主张集权之党人,而素持分权者反间出而反对之,至各省中之表赞同者,如浙卢(永祥)、奉张(作霖)、闽李(厚基)等,亦皆为前此拥护段祺瑞武力统一政策之军人,此中消息,实不难于窥见矣。但正因其如此,故此种运动,外观虽盛极一时,究皆水月镜花,转瞬消逝。

犹忆当段祺瑞武力主义失败时,熊希龄曾发一电,主张采用联邦制,电中略谓:“双方既以武力争法律,苟有一方可以战胜攻取,屈服群雄,统一全国,未始不可以慰人民云霓之望,无如彼此均衡,各无把握,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即为熊氏主张联邦惟一之理由。余时在北京《晨报》,曾着《为联邦问题质熊希龄氏》一文,刊诸报端,大意略谓:“今日中国之大患,在于大小军阀均无放弃军权之感悟,使其有也,则联邦制也可,即单一制也,亦何尝不可?否则所谓联邦,不过群雄割据之变相而已,于实际宁有丝毫裨益哉?”

其后此种论调愈唱愈高,各省且由议论而进入行动。其中以浙江一省,自十年六月四日,卢永祥通电主张自行制宪后,即组织省宪起草委员会,计有所谓九九宪法草案、三色宪法草案等,终以卢恐省宪实行,己之权力将受拘束,再三延宕,不肯交付公民票决,致成流产。他如四川、广东、南、广西、贵州、陕西、江苏、江西、湖北、福建等省,或已制成宪草,或由当局宣言制宪,或由人民积极自由制宪,亦皆难收实效。惟湖南一省,以环境特别关系,曾经于十一年一月一日,将省宪公布施行,且历两三年之久,但亦不过具备自治之形式,并未能发挥自治之精神。至十五年北军进占湘省,而省宪遂宣告消灭矣。

由此可知,凡欲倡行一政制,必其自身先具有真知灼见,认为合民情、适国势,可以垂诸久远而无弊,然后本其信仰,出以至诚,不断鼓吹,不懈努力,久而久之,自能得全国之拥护而见诸实施。其驱于一时之感情,眩于目前之利害,甚,或为图一部分、一阶级之利便者,皆不足以语此。彼倡导联省自治者,既犯此原则,其不能有成,早为识者所共知。夫岂独运动新制为然,即已经确立之制度,果使执行者信仰未深、诚意不足,或仍存自便之思想,其成与不成,相去又几何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