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册  天聪四年三月至四月

二十六日,颁书云:“金国二贝勒示谕众降民。我兵永驻此处,意在养民,以成大业。尔等不知此意,意谓我将返,且问有不薙发投诚者。今尔等宜各坚意薙发,有不薙者,知辄杀之也。於各处归附村落,岂无绅衿贤能之人?若输诚来谒,自当叙录,日後国归太平,即皆立功也。”

三月二十七日,八门之主八老人,各赏缎看守银库之十六老人,各赏毛青布六尺。

二十八日,备御鸟巴海、代子宁古塔、哨长宁古里往略焚鹿岛一带地方,获二十一人解至。八人分给八家,发往尚阳堡屯,其余十三人,给与俘获之人,妥加恤养。

是日,遣人谕法笃曰:“由西步行来归人消息,若不能速至,令尔城人递送。若有使臣及骑马逃人至,当令哨率从速送来。至於步行逃人消息,亦令哨卒作速递送。”

二十八日,遣祖总兵官族叔赍书於祖曰:“金国二贝勒致书明国祖将军。我汗前两次致书於将军,可曾阅乎?如已见之,将军意下如何?其书中之言,若与尔意不附,不好以所欲言遣

人告知於我。恐前书未达,故致此书。将军莫以为我将弃此地而归。天异之地,岂有弃之而去之理耶?宜熟计之。此书与汗未去之前所缮之书,一并遣送。”

二十九日,贝勒阿敏、台吉济尔哈朗、台吉硕托率众兵西掠。自所往之地致书明帝曰:“金国二贝勒上书於大明国皇帝。昔我欲议和,实出诚心。先时兴师,我未随征。今我之来,亦为和好。尔等勿疑我有诈,若口是心非,则不畏天乎?人固可欺,天亦可欺乎?我等闻得尔国诸臣奏书,不允议和,云昔金时议和,後用计欺谎,兴兵征讨等语。其臣非谋国为民之臣也。若欲修好,则速议之为善也。若不速议,俟我汗携家眷至,彼时尔等欲议和亦难,我等欲议亦不便也。我既遣书往,皇帝亦三思之。皇帝之意,得无谓我既遣书议和,又为何征讨耶?诚欲修好,则盟诸天地,自盟誓之日息兵矣。”曾遣喀喇沁部乌巴西阵获之蒙古人赍书往丰润。丰润总兵官,亦曾遣其守备二员、土人一名持书同喀喇沁部乌巴西所获蒙古人至,谓尔等退还,尔等赍来文书,将奏报於上等语。是日,我遣人致答书云:“我军退驻永平,尔帝信使若来,可遣往永平。”该书曾致开平一封。开平道员致答书云:“尔等所致之书,我今即奏於上,尔等退还,勿令尔兵逼近城,我有大炮千尊倘若被创伤,非美事也。”乃答之曰:“大事不言乃何言小事?今我来此,岂不知尔有炮耶?尔

胜杀我,我胜杀尔,孰能御之?若为议和事遣信使来,进往永平即可。”行掠八日,稍有俘获,其招降榛子镇,以民半数编户,半数为俘,毁其城,四月初七日至永平。

是日,自遵化来报败敌消息。先是往於樵采处,我兵设伏,诱其樵采人至,击败之。获马二百三十匹,我军死一人,伤四十人。而我後兵至,克大安口,命喀喇沁部沙木巴驻之。沙木巴移营边外後,大安口汉人,往报无兵。明遣骑兵四千、步兵三千来,城内汉人,开城门纳之,骑兵屯外断後。驻守遵化总兵官、乌纳格、参将察哈喇闻之,率兵往击明兵,败之。斩杀甚众,获马三百,余马多为喀喇沁部人所获。是役也,我军阵亡十三人,被伤二百四十五人。

二十九日,守陵老人十一人各赏缎一、其次者五人,各赏毛青布六尺。

四月初五日,自渖阳遣叶努往喀喇沁部谕曰:“蒙古人沿边而居,甚恐尔等沉湎於酒,止凭巡察之人,所居之城为明人所夺取。”问及家信,答言所有牧放马匹已渡辽河;阿哥兆塔、

豪格,至朱尔呼柱协渡之;汗将於十日出行;将往宁远一带促生等语。

被杀千总遣留整疋罗一、缎 纱衣二十、毛青布衣二十、被一、银十二两。此物给其主洪山口参将葵通乎?抑给首告者潘家口金游击乎?此事尚未办,候贝勒之言。再有庶民擒获奸细二人,尚未赏赐。

沈阳城北面未曾修筑,仍系明人所筑者。其余三面,早已修筑。天聪四年四月初六日之【原档残缺】始行修筑。

初八日,颁谕曰:驻守甲士,每牛录留二十人。每牛录所留二十甲士,务须足数,庸劣者勿留。後来之人若精壮,则留先来这精壮之人。人虽精壮,然系无兄弟奴仆、孤独贫穷者,不得留之。若留此等人,田野之不得耕种之,日後生计穷苦,则罪其固山额真、甲喇额真及牛录额真。至驻遵化甲兵,每二甲兵,宜令更换。但彼处甲兵,若多於此处二十甲兵,可照原议更换。甲士若不足,可将原驻二人留驻不换。原驻每二甲兵中,若有无兄弟奴仆、孤独贫穷者,务须更换之。还渖阳之军,将於十二日起行。

是日,赐滦州官员以敕书云:金国汗谕之曰:杨奇,尔原系明国生员,後进为贡生,我克永平後,广招人才。时从官皆言尔贤哲。因滦州知州及州同二官皆无人,举尔为州同。兼官

知州事务。勿达我谕。

初八日,驻甜水站之真珠肯、图尔格依牛录下哨长苏巴里,钦奉汗命,往焚伊兰博里库一带,获汉人四名,解矣,以三人赏与俘获者,其中一人,发往叶赫一带屯落。

初九日,颁谕曰:“贝勒曰:凡永平府所属各色匠役、闲民,不得携归渖阳。即诸贝勒大臣等,若有潜行携归者,准赴贝勒府第控告,贝勒之门已设专司之人,收受诉状。若不容陈告,强行携归者,许赴渖阳汗前控告。以永平为永住之地,尔民毋轻信狂言,随之而去。”

初十日,汗率两大贝勒及从台吉等出边牧马以青草,沿辽河岸驻跸,於河西岸之野驻跸二日。

初十日,谕汉文开各官曰:“贝勒谕管理永平府文武各官曰:我闻尔等畏惧诸申大臣及辽不旧流官,馈以财物等语。我国惯例,不纳贿赂,廉者举之为臣,受贿之官,降之不用也。

主上既录用不贪财正直之人,其在下之人,又何惧乎?尔若有罪,虽给金千两,亦无益也;若无罪,虽众贝勒,又何惧焉?倘有诬诈者,察审明白,治以重罪。嗣後,凡有恐吓惑从之言,尔等勿得惊惧可来上前控告。凡上所委之事,惟听该管官之言,勿信他人之言。”

十二日,台吉阿巴泰、台吉济尔哈朗、台吉萨哈廉,率众兵携俘获还渖阳。出边後,先遣人奏书云:“去时在途宿二日,计行十五日方至。入边时,欲沿汗所行之道而行,因马残疾,

而不能抵达,便由建昌所属冷口而入。时边门不纳,故破台而入,至永平驻营五日。二十九日,往略迤西地方。至榛子镇招降之,俘获人畜解至,交付雅拜。并毁其城。由此前进,行丰润、玉田之间,向海搜掠,稍有俘获。第八日,即四月初七日,至永平。往略时,因巴克什乌讷格兵及蒙古兵马匹俱瘦,再城中需防,故令之还。巴克什乌讷格将至永平,有明骑兵四千、步兵三千,来攻大安口。巴克什乌讷格及察哈喇率众击败,尽歼之。获马三百,馀马皆为喀喇沁所取。我等未到之前,巴克什乌讷格、察哈喇兵又於樵采处设伏,诱歼敌兵,获马二百三十。再迤西地方并无消息。闻祖仍驻山海关一带,祖之亲属,概行羁留,即合彼持书往探之,不见其归。前次所遣者,亦未返回矣。侦探环城消息,闻其兵略有增加等语。凯旋诸贝勒,已於十二日起行。”

是日,颁谕曰:诸贝勒曰:看放马匹时,率每牛录章京一员,甲喇额真一员往守。倘有侵掠降民诸物,践踏田禾,以麦秣马者,任意乱行等情,则其为首甲喇额真及章京俱治罪。再诸申人及汉人,各已分街以居。汉人之街,勿令诸申人往,倘若有往者,见辄执之。固山额真等,向所管本旗人众,朝暮严饬,达者治罪。若明白晓谕其何罪之有?尔等军士,戌驻於敌之境,因违法治罪,罹於弄戮;善乎?”

十三日,遣■军五人,往谕诸贝勒曰:“喀喇沁部乌巴西所擒蒙古人至。彼等告称:我方之书,业已送达。明京城诸臣得书,遣人来云:派遣丰润总兵官还我处,土地从何处给之,和则如何和等情,询问切实,回奏明帝等语。丰润总兵官,领我二人往开平,与道员商议,欲遣先来之守备二人来,然由上来书止之。其书云:据密云军门奏书云:议和有诈。丰润、开

平官兵,彼等诡计欲叛等语。此事涉及我等,我等岂可遣使往耶?遂止之等语。先前来我处之守备二人,追及我方所遣二人,寄信曰:有人云我等与尔等通谋等语。我等当即被捕则罢倘一旦为我等知觉,则我等将想方设法逃走等语。”

十三日,起行,营於西河岸古琴之野。

十四日,遣精选■军百人,往明地捉生。马各一匹,自备马各一匹,厮役四人,各给贝勒之马一匹。命布尔坎、乌赖、哈宁阿、雅西塔为首,遣往广宁一带捉生。为之送行,返回

时沿途打猎。

四月十六日,顾三泰额驸之子布颜图家诸申男丁一人,乘一马由丰润来归。有一汉人,由蓟州来归,讯之云:“我原居十里河,曾闻我父兄皆居渖阳,原系车尔格依属下。”此人并无

带有其他消息。

窖内得银九百四十五两,以一百零五两中取十分之一赐获银者,其馀银两可否赏给受伤人员。

十六日,宰牛二、羊三,宴墨尔根戴青、额尔克克楚虎尔、台吉豪格、众■军等。

十六日,遣所获汉人赍书遗开平道曰:“金国二贝勒致书开平道。初我欲议和,实出於诚心,尔亦有愿成和好之言,然尔在廷诸臣不从,致败乃事,尔亦无可如何。我闻尔实心为国,

而尔在廷诸臣,反诬与我通谋等语,遭此譖谤,尔岂能晓然?大人与其遭难,不如深思熟虑,来投於我也。诚来归我,富贵共之。彼阵擒之李永芳与只身来归之余养性,亦为婿养之,何

况尔乎?尔诚来归,岂特比此二人已哉!大人宜审图之。尔国诸臣,陷阵而亡者有之,被诸臣诬谤,而为尔主所诛者有之。尔往日旧臣,有速取功名、享富贵者耶?大人三思之,此不

待我言,大人岂不知耶?”

是日,贝勒谕曰:地方居民,俱以为我即还军,故奸细至,隐匿不举,见明哨卒来、亦不来报。天赐之地,我岂敢弃之而去耶?嗣後,倘若有收容奸细者,全家论死,妻孥为奴,不株连其分居之亲兄弟。有擒获奸细来献者,赏银十两,并将奸细所携诸物,亦尽与之。明兵哨卒,经过归附乡村而来,谅尔民不能敌,何不来报?嗣後,有见明兵哨卒不报者,察其踪迹,凡经过村庄之人,将诛之。”

十七日,汗以台吉德格类幼子殇,亲往慰之。返还时会前往捉生人等,获汉人三名解至乃告称:渡大凌河,逃者驰斩四十馀人,俘获二十人,马八、牛一百、驴三十、骡一。将携之来等语。讯之汉人,言我复发之兵,於三月二十五日到彼,四月初攻取明榛子镇,祖总兵官在山海关等语。遂斩其哨探一人,留其二人养之。由彼前来,台吉岳托迎驾於路,宰牛一及羊六,备置酒席,支行幄於大路高处,进宴时台吉岳托以马四、台吉巴拉玛以马二、台吉尼堪以马二进献,汗纳岳托台吉马二、马拉玛台吉马一、尼堪台吉马一,馀四马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