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册 天命八年六月

十五日,汗降书青苔峪,岫岩之汉人曰:“青苔峪乡之魏英科首告同谋叛人,赏银五十两及蟒缎衣服、大凉帽,升为备御。郑则猷继之出首,赏银三十两及蟒缎衣服,升为千总。各地之人如有类此谋叛而首告者,同样升赏。尔等小民何故不首告耶?即受劄付,亦仅大臣及为首者受之而已,尔等何知?其恶岂能连累尔等?尔等小民如能协力执送谋叛之大臣,亦乃尔等之功也。其盖州、耀州、析木城、甜水站等地之人,因无叛逃之心,勤於耕作,庄稼茂盛矣。故无事之地,其人之田舍,皆不更动使之安居乐业。各处之人,凡如此勤於耕作,不怀叛逃之心者,皆不动其田舍。尔等若听信毛文龙所谓皆为官之诱骗,弃地叛去,一乡千百之人皆为官,则尔等属下之民又何在?故祸已临尔等之头矣。”(原注:此皆所任官员叛逆之故也。因官员不知文义,好财贷,故毁其民。)

叶尔珅游击、安崇阿备御率每牛录之二名甲兵,往增戍守岫岩之兵。

十五日,致书戍守南海之诸大臣,书曰:“令马兵於边外五十里之内,五里之外,择草肥茁之地驻扎。令步兵记住马兵驻处。步兵马兵互闻炮声而驻。倘有叛逃之人前往,则东西两军相约,过险地,至平地而擒拿之。本地汉人,若出边往取藏於山野间之粮时,则由我军随往取粮,取完即回。”

是日,致佟参将书曰:“佟参将,为恐边外入境无粮之汉人饿死,著尔由陈粮丰富之人及种大麦之人中,徵收粮麦给之。”

是日,命驻守青苔峪、岫岩、通远堡、萨马吉四处步兵,取凤凰所存一百石高梁、三十石米食之。

是日,扎齐巴年迈,免其备御之职。

十七日,康喀赖因未受理有人来报朝鲜人逃来之事,尤丹前来,销其二十五两之功。

大贝勒自复州遣胡里及四人赍书曰:“据往金州、旅顺口取粮人看得:两地有船,一处七十艘,一处近五百艘。又,据人来告,长山岛一日放十炮,故连夜急行,至十三日,杀复州城内之男丁,将其懦弱者及小儿五百人豢养之。是日已暮,翌日遣人由复州新边以北大山之麓至海及熊岳以南,分两翼抢掠之。若等待往掠之人恐已迟,故先遣人报信。”

六月十七日,汗遗书致大贝勒曰:“著戍守复州之马兵,来会於盖州。其一千兵,由八旗中一名副将,每旗一名游击率领驻扎。复州之步兵加入驻守盖州之步兵内。步兵所耕之田,

与复州之田一并收获之。蒙古人,每旗各由巴郎衔之一大臣率领驻守。蒙古披甲无马之人,给以可乘之马,勿给好马。择一般可耕作之牛,取一千头,给由广宁带来之各户。未披甲、无

牲畜之蒙古人,每四、五口给牛一头,每二、三口给驴一头。所馀之马、骡、牛、驴,则派人牧放。放牧之人,除俘获外,四人合给一女子。看守八家骒马牧群之人,日久劳苦,每人

给一妇人。类似耕奴之人,其妻子父母不予分离,编为五百户,每户十口者,给牛一头,驴一头,命往驻纳丹佛哷。倘大猪多,则八家各取二百头,少则各取一百头。小猪则由蒙古人以发给之购猪银领取之。办理后所馀之人与剩馀之猪、衣服及什物等,皆以牛录计令其拿来,再於此处办理之。至於蒙古人,及牧放俘获牲畜之人用粮,若复州之旧粮不足,则割小麦、大麦酌情发给。牧放俘获牲畜之人,蒙古人等可往金州方向游牧,择其肥沃之地,过往彼处返回饲之,八月回来收黍,入复州。八家各出所用之【原档残缺】牛三头,由诸贝勒一同带来,七月初一日启程。”

十八日,因汉人纪达色炼硫磺献来,赐千总之职,并赏缎三疋、毛青布五疋、银十两及蟒缎衣服、帽靴等。

镶黄旗:由叶赫之尚间崖,色和里、雅哈穆克、哈达、乌鲁里山往前,朝向勒克为一份。

正黄旗:由波吞山肩往前,额赫鄂凌阿巴彦以北,马家河、依兰穆哈连为一份。

正红旗:由哈占、绥哈、搜登、富勒加齐岭以东,达扬阿以西,古城、托和罗为一份。

镶红旗:由阿布达里以西,额赫舒瓦以东洞以北,马哈勒图宁古往前,至尚间崖为一份。

镶蓝旗:由多巴库路、尼喀塔小河往前,萨伦、西尔希、胡珠、苏瓦延山脊【原档残缺】哈达、依兰给达为一份。

正蓝旗:由乌鲁里山朝向漠洛克吉、乌鲁里为一份。

正白旗:由图门之【原档残缺】北、辽孤山之水以南,波吞山肩以内,朝向塔思哈穆哈连为一份。

镶白旗:由马哈勒图宁古以内,至呼兰,避荫以南,辽孤山之水以北,雅奇山脊,富勒哈往前,德佛以内为一份。

十九日,巴都里总兵官、达尔札副将,和硕图副将、雅希禅副将耘田归来。

二十一日,遗书蒙噶图,曰:“南边夸兰河地方之人,由彼处来尔处之奸细络绎不绝。若大臣等受劄付,小人前来首告,则必致尔等身亡。长此居於彼处,尔等亦不安宁。去年办理由新边迁入边内,官员等未明白办给田舍粮食,故若累之。今为使尔等不受如此迁移之苦,皆预先办给田舍。著尔等携夸兰河之人,迁居於诸申所住之沙河、长安,札陵【原档残缺】等处,给田十万垧。至於给尔等田地之原主诸申,令其返回沿辽河开边居住。另遣都尔噶亦住尔等迁移处之田舍。迁来之人中,可先使父兄速来,以记取尔等所分配之田舍,然后率子弟家人,妥为耕作及收获。尔等之粮我不加干涉,或与住尔处之诸申交换食之?或各自运粮而食?皆听尔等之便。凡有受劄付而谋叛者,先来告汗,虽系后首告亦无罪。”

二十一日,都堂下书曰:“盖州,复州所属南边地方之人;由彼处来尔处之奸细络绎不绝。若大臣等受劄付,小人前来首告,则必致尔等身亡。长此居於彼处,尔等亦不安宁。去年由新边外办理迁移边内,官员等未明白办给田舍粮食,故苦也。今为使尔等不受如此迁移之若,皆预先办给田舍。著尔等迁居诸申所住之耀州、海州、牛庄、鞍山、穆家堡以西,给田三十万垧。至於给尔等【原档残缺】之原主诸申,令其返回沿辽河开边居住。迁来之人中可光使父兄速来,以记取尔等所分配之田舍。然后率子弟家人妥为耕作及收获。尔等之粮,我不加干涉,听任尔等运食。若有受劄付而谋叛之人,先来告汗,虽系后首告者亦无罪。”

二十一日,因有人来报岫岩地方之人谋叛,故遣苏巴海参将率二十人往会戍守南边之兵,并令其於众兵会合后捕杀叛人。

二十二日,萨禄备御率兵二百,往铁岭方面戍守,洪尼雅喀游击率兵一百,往十方寺戍守,依奇纳游击代理副将率兵一百,往辽河渡口戍守。

执魏生员所控之七乡六十四名男丁,经佟参将、拜音达里讯问,有十八名男丁供称:“我等七乡之人谋叛是实。”该十八人既已招认拟逃是实,故仍使其父母妻子安然度日,并留其家奴耕作田地。其馀四十六人皆言不知逃往之事。因其谓之不知,故将所有声称不知者之妻子家产尽行没收。该七乡仅此六十四人而已,魏生员并未指控他人。经佟参将、拜音达里讯问魏生员未指控之人,亦皆云无有。该项共有人数一百六十四人,马十八匹、牛二十一头,驴十四头、骡二头,牲畜合计五十五头。

二十三日,来报:住於牛庄至娘娘宫六十里外之红草屯、柳七屯等五乡之人叛变,以秫楷系筏,渡河而去。命遣李善游击会同戍守辽河渡口之依奇纳副将,以船渡军士,步行蹑追之。

都堂下书曰:“李游击,尔所辖娘娘宫一带之五乡人,渡河叛去。曾命各乡大臣及殷实族人之可靠者,住於尔处。倘未施行,今则令其速往居住。”

二十三日,继李善之后,又遣多避叔及达尔汉额驸,率每牛录二名甲兵前往娘娘宫地方。令其勿渡河追踪,只将娘娘宫地方沿辽河所住各乡之妇孺,带至海州、耀州、牛庄居住。男

丁耕田,乱乡则杀之。

是日,汗下书曰:“驻外游击,曾令尔等将各所辖地方之为首诸大臣及族人之可靠者,迁至尔处居住。然尔等并未派妥善可信之人督促来住。却遣顽人,只取财货不带人而留之。所留之人,又受劄付,被他人告发而诛之,亦乃我之所失也。尔等若无意管之,即行停止,为何无故延误之?”

二十四日,都堂遗书曰:“赫通额地方所属塔儿峪乡之人,若有参与谋叛者,则赦免前来送绒之十六人之户口;倘未参与谋叛,则赦免其全乡,并令居住其乡。据该塔儿峪乡之人云,其乡距岫岩有五十里以上。果五十里乎?或进尔境内四十里乎?著速将此信遣人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