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册 天命七年三月

十一日,汗赐巴拜台吉以宾图达尔汉台吉名号,又赐黄伞、貂皮襖、细镶貂襖、貂皮**子、狐皮?子、煖帽、靴、腰带、蟒缎二疋、缎八疋、毛青布三十疋、计银盘二个、银酒海一个、银碗二个、银碟二个,银匙二支在内共银五百两。

赐额驸苏纳之姊蟒缎女朝褂、女朝衣、整蟒缎二疋、缎八疋,毛青布十疋,蓝布十疋,布十疋,红毡一块,及缎被、缎褥、缎枕等。

赐巴拜台吉另一妻次蟒缎女朝褂、女朝衣及整蟒缎一疋、缎四疋、毛青布五疋,蓝布五疋,布五疋,红毡一块,次缎被褥、缎枕。赐巴拜台吉本人及二妻共毛青布五百疋。

赐绰斯西台吉貂皮襖、猞猁皮?子、短皮襖一件、煖帽、腰带、靴,蟒缎二疋,缎八疋及毛青布十疋、蓝布十疋、布十疋、红毡一块并赐其妻蟒缎女朝褂、女朝衣、蟒缎一疋、缎四疋、毛青布五疋、蓝布五疋、布五疋、红毡一块、次缎被褥、柜八个。

赐恩格德尔额驸之姊貂皮?子一件、蟒缎女朝褂、女朝衣、蟒缎二疋、缎八疋、毛青布十疋、蓝布十疋、布十疋、红毡、缎被褥、柜八个。

赐哈拉克钦福晋貂皮?子一件、次蟒缎女朝褂、女朝衣、蟒缎二疋、缎八疋、毛青布十疋、蓝布十疋、布十疋、红毡一块、缎被、缎褥、柜八个。赐成衣、蟒缎、绸缎共五十疋。

(原注:此皆自蒙古逃来之贝子、福晋、小姐等。)

是日降尽谕曰:“诸申、汉、蒙三国业已合,然三国之光棍盗贼,尚无畏忌。於凤凰城地方,汉人见放牧之人①少,即用棍棒击杀之。至盖州地方清点人数,因派出之人少,有乌里堪及纳齐布牛录之二人,被汉人所杀。善延岛之三人前往广宁,被自兀鲁特国来之台吉索诺木所属蒙古人杀害。由锦州迁来之户人四人,被盖州之人杀害。嗣后各处行人,不可过少,务以十人结队而行。如此,则光棍盗贼不敢起杀人之念矣。若结夥不足十人,而九人同行,见者即拿之。罚银九钱,八人者罚银八钱,七人者罚银七钱,一人者罚银五钱。”

十二日,书谕台吉索诺木曰:“二人如何杀得三人?恐父子兄弟相与庇护,众人杀之由二人承当也!即便赦免众人,嫁祸於二人,后被得知,尔索诺木台吉必将失信矣!念尔弃地而来,使尔衣食不愁。汗如此恩养,尔仍不好生度日,见行人少辄杀之,可乎?若醉酒相斗误杀,可视为过失。生於一国之内,为何杀人犹如射杀野兽?著详察杀人者,若有同夥,则皆擒之以献。”

遣诸申兵一千。刘副将及诸申游击一员,兵三百,驻扎复州。诸申游击一员,汉游击一员,兵三百,驻扎金州。诸申游击一员,汉游击一员,兵四百,驻扎黄骨岛。每两月更易驻扎。

金州、复州每十丁抽二人之筑城者,除由水路运粮时,留足操舟者外,其馀诸申汉人,悉遣之。将分给官员之男丁及俘获之男丁,点明数目,分派筑城之地。每二十丁抽一人充兵,

乃自是月起教练放炮,至来月初十日止。筑城之时,诸申汉官等,当妥加管束所属之人,催令速筑。如管束不力,落於他人之后,则夺其关防,治以重罪,并革其官职。

训莽古勒额驸之谕:“招抚万人,养牧万畜之人,宜怀宽大之心,有求必应。尔莽古勒有万友万畜乎?并无有矣。然尔竟以汗恩赐之财,妄赐所求之人,人皆以尔为痴愚也!何必取此痴愚之名乎?尔为我婿,故以谆谆训诲。未便面述,作书谕之。”

第一:金玉和、赵义和、高明和;第二:吴印、佟岩、朱继文;第三:朱世昌、张玉伟和张梦兆;第四:宣义元、李大成、佟镇国;第五:张德柱、佟松年、谷秀东②。十六日书写

此。

傅谕驻守广宁之大臣等曰:“被杀之三人,实属何牛录,为何离散,仅此三人,欲往何处所?是夜睡时被杀,或昼行时被杀?著详查之。台吉索诺木执送杀人之蒙古时,我大臣当将男犯严加监护,钉手於木,骑驴而行,并将两足系於驴腹之下,押解前来,以防其投水而死。押解此处,刑杀示众。其妻孥亦於该处斩首示众。”

察哈尔敖汉、奈曼之使者归去。

十四日,都堂书谕萨尔浒中军曰:“据闻尔八城迁来新户之汉人,其耕牛、有耒耜、豆种者,无者甚少。已有者不得再领,昌领者罪之。无有者酌情发给以我所铸耒耜给之。倘有不足往清河取之。豆种足用则已,倘有不足,获青豆给之。”

十四日,有喀尔喀卓里克图贝勒之十三人及色楞之九人携妇孺来归。巴噶达尔汉属下十户来归。

三月十三日,有一千五百三十头牛渡过辽河,其中有三头牛因病退回,又有一头牛被其主人驱之而去。实际前往者有诸申官牛一百一十二头,汉人官牛一千四百一十四头,共一千五百二十六头。

十五日,自广宁来书:“萨禄所携户口之男丁一百又七人,妇女六十六人,幼稚三十七人,共二百一十口,马八匹、牛九头、驴十八头。三月初十日,获一山寨人,有男丁一千二百六十人,人口合计二千九百人。又一山寨人欲降,遣四人前来。遣贝勒编户内所留之生员往山上寻觅其亲人。携男六十八人,女四十九人,马一匹、牛十头、驴九头前来,皆令住於关厢,共男丁一百三十人。”

扎克丹城千总李恭寅往寻新城一带馀留之人,自靉河还,获四五十人。又以俘获毛文龙所遣甲士四人来献,赏银四十两。

十五日,汗降书谕曰:“曾命诸申汉人合居同住、同食、同耕。今闻诸申人命同居之汉人赶其牛车输运粮草,并苛取诸物等语。该汉人岂给尔为奴耶?只因由地方迁来,无住舍、食粮、耕田、故令合居也。嗣后、诸申、汉人除房舍同居、粮米计口同食外,诸申、汉人各自所得之田,以各自之牛耕种。诸申人若违此谕,欺凌侵害汉人,则汉人可执之前来告於法司。汉人亦不可因降此谕,肆意诬枉诸申人,尔等皆为一汗之民也。”

以二百蒙古人交付爱塔副将豢养。并全给以衣服、乘马、盔甲、鞍辔、撒袋、弓矢。

十六日,遗书驻广宁诸臣曰:“任广宁之人及自各山寨下来之汉人户口,皆迁置广宁,每二十口给一牛,令其耕田。前两旗合派一游击随车运粮,今八旗遣八游击,每牛录仍遣二甲兵,於十三山以内一堡,喂马驻防。令所遣车辆,运广宁一带之粮食。所获之二百匹马送与爱塔。”

汗曰:“诸阿哥,昔令尔家子女衣着薄缎,如今皆馀厚美之缎料,赐他人,实为可惜。若不与之,又以何赐与愿穿之人?著尔等亲自拣选各色缎料。按诸贝勒、福晋、男子、女子等人衣着之各异,我诸贝勒、大臣之衣着与赐蒙及汉诸贝勒大臣之有别,以及随意馈赠者之不同,分别发放。并以华美光泽之缎,精制成衣,遂赐与我等欲给之人。”

十七日,副将爱塔奏书曰:“金州李殿魁者,差使明白,胜任委职,立志公善。”故授以游击之职。

十八日,致书驻广宁诸大臣曰:“著选八贝勒所收之劣等驽马,及俘获蒙古、汉人之马等,共二百匹,皆备俘获之鞍辔,并二百人之盔甲、腰刀,给与副将爱塔。勿给良马良骒,俟还马与八贝勒时,取其良马良骒。著在广宁给八旗甲之大臣,将赐给蒙古人每牛录之二十副甲,裁取长甲之边缘及盔后尾、盔耳叶、甲遮窝。若无制作之人,则由穿甲人之妻做之。”

令萨克寨牛录等及八家之德尔赫图牛录之人,各以二十五甲驻於彼处,其馀皆来。著广宁之二十个卡伦之人,留十来十,卡伦之六游击,留三来三。

是日,察哈尔敖汉、奈曼部遣使者七人前来。

十九日,都堂书谕:“凡在铁岭,法纳哈,柴河以南,清河以北界外山谷居住之汉人,尔等在彼耕田造舍以居,止限本年,来年将归於城堡居住。今迁往之人,可寻有城堡台站处居

家耕田。勿虑彼田舍非我所有,此田舍皆有其主。因同为一汗之民,田舍盖均匀办理之。”

总兵官穆哈连遣马守堡往取筑城之人,牛车。该马守堡往而不催,反索鄉人银两。鄉人遂将此告於副将爱塔。副将爱塔拿马守堡问之曰:“尔不催徵人、牛、车,为何索取鄉人银两呼?遂将马守堡执之。执后总兵官穆哈连遣名阿布尼之人持书挟逼副将爱塔曰:“此路乃汗赐之於我,我所遣之人,尔为何执之?莫非尔主此路,由尔徵之!”副将爱塔曰:“该马守堡有索取民财之罪,故执之,当另遣人催办人及牛、车事宜。”阿布尼不从,仍行横蛮,不宿所指房屋,而宿於爱塔副将之门首。副将爱塔执其书,告於法司。执法之人审问穆哈连总兵官曰:“尔何不与众人商议,倚仗大臣之势力遣人至他地挟逼?”故治其罪,革其总兵官之职,尽夺其一满洲牛录、三千汉人、於广宁所赏之财帛及所赐之人。又审各阿布尼者曰:“尔何为横蛮无理?”遂鞭一百。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maltu及蒙古语有牲畜之人。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该段仅写十五人为五等,为何而记,无从查考,故照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