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  区

清初沿明旧制,两淮设场三十,曰富安、栟茶、安丰、角斜、梁垛、东台、何垛、小海、草堰、丁溪、白驹、伍佑、庙湾、莞渎、徐渎、板浦、临洪、兴庄、新兴、吕四、余东、余中、余西、金沙、西亭、石港、马塘、掘港、丰利、刘庄。

康熙十七年,以徐渎一场并入板浦场。

雍正五年,以临洪、兴庄二场并为临兴场。

乾隆元年,裁通分司所属之马塘场归石港场辖,余中场归板浦场辖。板浦为淮北引盐总汇,添设大使一人。淮分司所属之刘庄、伍佑、新兴、庙湾四场改隶泰分司辖,泰分司所属之栟茶、角斜二场改隶通分司辖。盐政高斌奏请,经部复准。按:淮安分司于乾隆二十八年改为海州分司。

乾隆三十三年,以西亭场归并金沙场,小海场归并丁溪场。盐政尤拔世奏请,经部复准。

附 两浙运使所属江苏各场区

康熙四十一年,裁下砂三场,并入下砂二场。

雍正二年,裁下砂二场,归下砂头场兼理。

雍正七年,四月,议准复设下砂二场,裁浦东场,归并横浦场。  浙江总督李卫奏请,经吏部复准。

乾隆五年,七月,议准复设浦东场,并添设崇明一场。  浙江巡抚兼盐政卢焯奏请,经吏部复准。

又复设下砂三场,并为下砂二、三场。

各场区域:

石港场

隶通州境,分司驻其处。东极海,西界通州民地,南界金沙,北界丰利,东北界掘港。范堤自北而南,计长五千六百余丈,合三十一里有奇。

金沙场

隶通州境,距分司四十里。东界余西,西南界通州民地,北界石港。范堤在场东北,自北而南,折而东,长三千余丈,合十九里有奇。

吕四场

隶通州境,距分司一百六十五里,南场之最远者。东北皆海,南与海门厅、西与余东场连界。范堤自西而东,折而南,至廖角嘴止,计长五千六百余丈,合三十一里有奇。

余西场

隶通州境,距分司六十五里。西界金沙,东界余东,南为通州与海门厅界河,北滨海。范堤亘其北,东西长五千四十余丈,合二十八里有奇。

余东场

隶通州境,距分司百里。东界吕四,西界余西,南界通州民地,北滨海。范堤亘其北,自西至东长八千四百六十丈,合四十七里有奇。

丰利场

隶如皋境,距分司八十二里。东界掘港,西界栟茶,南界石港。北则范公堤,东西横亘,长四千七百七十余丈,合二十七里有奇。

掘港场

隶如皋境,距分司六十里。西连马塘,余皆环海。范堤绕其三面,长一万四千三百七十余丈。

角斜场

隶东台境,距分司水路二百三十四里。其地广为里者十,袤为里者二十二,椭而修如一角然。东西邻栟茶境,南至平家河,北至富安场。范堤在北,长三千四百九十丈。

栟茶场

隶东台境,距分司七十里。东至丰利,西至富安,南至如皋之洪零沟,北滨海。范堤长七千一百六十余丈,新堤长二百九十七丈,格堤长二百九十七丈。

右通州分司所辖,以金、石、吕、余东、西为南五场,以丰、掘、角、栟为北四场。

东台场

隶东台境,分司驻其地。南界梁垛,西界何垛,东滨海。范堤自聚东门至梁垛三里庵,长一千七百四十丈有奇。

何垛场

隶东台境,距分司三里。东滨海,西至西溪,东西广一百二十里。南界东台,北至丁溪,计长九里。范堤自聚东门至九里墩丁溪场界止,计长一千四百四十丈。

伍佑场

隶盐城境,距分司一百三十里。东滨海,南至刘庄。范堤起于刘庄之前溪墩,迤北抵盐城,长六百七十七丈有奇。

安丰场

隶东台境,距分司二十一里。西至东台,北至梁垛,南至富安,东滨海。范堤南北界于富安、梁垛之中。

庙湾场

隶阜宁境,距分司二百八十里。东滨海,西至谢家桥,南至新兴界,北至贺家沟。范堤南至新兴,北迄射阳湖,计长六千八十丈有奇。

富安场

隶东台境,距分司四十里。东北皆海,东与李家堡、南与泰州杨家庄、西与安丰场连界。东西广一百十里,南北袤二十三里。

梁垛场

隶东台境,距分司十八里。东滨海,西连民地,南至安丰场界,北至东台界。南北相距七里,东西计长九十八里。范堤南自安丰,北至东台,计长一千八百七十丈。

草堰场

隶东台、兴化境,距分司二十八里。东至海,西至串场河,南至丁溪之小海旧场,北至刘庄。范堤南自丁溪、北至刘庄合白驹,共长五千一百四十余丈。

刘庄场

隶东台、兴化境,距分司八十里。东至斗龙港,西至围止河,南至白驹,北至伍佑。范堤亘南北,长五千五百九十一丈。

丁溪场

隶东台境,距分司五十里。西至兴化、东台界,南至何垛,东距海,北与草堰接壤。范堤南自何垛九里墩,北至草堰界,共长二千三百二十七丈五尺。

新兴场

隶盐城境,距分司百八十里。东至海,南至天妃闸,北界庙湾。范堤自南而来,至草堰口止,计长一万一千五百五十丈有奇,合七十五里。

右泰州分司所辖,以富、丰、梁、东、何为南五场,丁、草、刘、伍、新、庙为北六场。

板浦场

在海州之东,分司驻其地。东界中正,西界海州,北滨海,南抵祝项河。十丈湖环其西南,云台山峙其东北。

中正场

在板浦东,距分司二十二里。南界安东,北至云台山,东滨海。

临兴场

在海州、赣榆间,僻居海滨,为两淮二十三场尾闾,距分司六十里。东滨海,南抵海州,西接赣榆民地,北界山东日照县境。

右海州分司所辖。

按:清代两淮盐场,在南则有通、泰两分司所辖二十场,在北则有海州分司所辖三场,共为二十三场。

附 两浙运使所属江苏各场区域

横浦场  在松江娄县西二十七图西仓镇地方,距运司三百四十四里。所辖场地,东至青龙港,接浦东场界;西至平湖县,接芦沥场界;南至海;北至张泾堰,接金山县界。计延袤九里。

浦东场  在金山县北北仓镇地方,距运司三百五十里。所辖场地,东至漕泾镇,接袁浦场界;西至青龙港,接横浦场界;南至海;北至张泾镇界。计延袤一十八里。

袁浦场  在华亭县东北柘林镇地方,距运司三百九十里。所辖场地,东至青村场夏家路团分界;西至浦东场三岔墩分界;南至海塘;北至奉贤县界。计延袤二十四里。

青村场  在奉贤县南青村港地方,距运司四百三十里。所辖场地,东至下砂场界,西至高桥镇界,南至袁浦场界,北至下砂场界。计延袤八十五里。

下砂头场  在南汇县南二墩地方,距运司四百五十五里。所辖场地,东至海,西至南汇县民田界,南至青村场界,北至下沙二三场五团界。计延袤一百里。

下砂二三场  在南汇县北川沙堡十一墩地方,距运司五百里。所辖场地,东至海,西至黄浦界,南至四团头场界,北至宝山县界。计延袤一十二里。

崇明场  在崇明县东花洪汛地方,距运司七百五十里。所辖场地,东至大洋;西至海,接海门厅界;南至海,接宝山县界;北至海,接通州吕四场界。计延袤八十里。

右嘉松分司所辖,在江苏境内。

草  荡

顺治十三年,议准灶户逃亡,荡地荒芜,设法清丈,以均肥瘠。

乾隆九年,禁草荡私垦为田。  置盐政吉庆行司查禁。

乾隆十九年,七月,复准两淮各场如有地棍奸灶,将荡草私贩渔利,除民灶各犯按拟治罪外,其不行查禁之该管场员、分司、卅、县各官,照例参处。如遇产草极丰之年,供煎有余红草,仍听酌量转售;白草虽遇丰收,禁止贩卖。  盐政吉庆奏请,经部复准。

乾隆二十四年,复准江苏范堤内外蓄草荡地,除乾隆十年以前旧垦地亩仍留播种外,概行禁止;嗣后如有灶户图利私垦,致碍淋煎,照盗耕官田律治罪。该分司场员自行查出,免议;失察者照例参处。

乾隆四十七年,详准泰属灶户赴邻场买草,除车载者照旧免其领票外,其船载者,禀明本场请给印票,票内不必填定场分,该场无草可买,即赴别场。售买草船出场,巡役验票放行。  运使仓圣裔议详,经盐政伊龄阿批准。

嘉庆三年,二月,详准凡有拨补地亩,如已经成熟长草,灶户无力管业,与邻总交易者,定限回赎,不准绝卖。如于甫经拨补,尚未成熟即行出售,无论本总、隔总,概不准回赎。倘买户无力承业,情愿转售,仍由本总老灶觅同总殷实之人承买归总。  运使曾焕详议,经盐政征瑞批准。

道光元年,十一月,奏准申明搁草章程。  盐政延丰奏准。

道光七年,十月,札饬各场私垦荡地,押令灶户犁毁放荒。  盐政张青选札饬。

道光十一年,禀准余东场丈定界址,以下马路为止,淮海荡尾一体归煎刈草,革除灶户荡租。  余东场大使徐庆贤禀请,经两江总督兼盐政陶澍批饬运司议行。

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奏准两淮场田变通丈垦。  两江总督兼盐政刘坤一奏准。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奏准吕四场荡滩分别留煎、开垦。  两江总督兼盐政刘坤一奏准。

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奏准整顿场务,保全草荡。  署兵部尚书铁良条奏,经部复准。

宣统三年,闰六月,详准将淮南各场境内窑庄槽坊,一律查禁,以重煎产。  两淮运使增厚详,经督办盐政处批饬,照案封禁。

各场草荡额数:

丰利场

实存草荡一千三百六十八顷七十八亩有奇,沙荡四十三顷三十八亩有奇。

掘港场

原额草荡一千五百三十五顷六十亩有奇,沙荡一百十一顷二十二亩,新升仓基十亩八分八厘。

石港场

原额草荡一千六十顷八十七亩五分,沙荡三十三顷六亩,新升沙荡五百七十顷三十三亩有奇。又马塘场归并,原额草荡五百二十三顷六亩有奇,沙荡三顷四十亩,新升沙荡一百七十二顷四十五亩有奇,仓基九亩有奇。

金沙场

原额草荡一千九十三顷三十三亩有奇,沙荡六十七顷五十亩,新升沙荡四百七十九顷六十三亩有奇。又西亭场归并,原额草荡四百八顷八十亩,沙荡三顷八十二亩,新升沙荡二百四十顷四十亩有奇。

吕四场

原额草荡,除被潮灾坍没外,实存草荡一千三百十六顷五十七亩二分,新复草荡九百七十七顷八十四亩有奇。

余西场

原额草荡八百三十六顷七十亩有奇,沙荡三十顷六十一亩,新升沙荡七百十四顷九十九亩有奇,仓基二十八亩有奇。又余中场归并,原额草荡,除被潮灾坍没外,实存草荡一百六十四顷九十一亩,新复荡地三百三十三顷五十四亩有奇,新拨荡地九十三顷九十七亩有奇,新升沙地九十八顷八十一亩有奇,新升沙荡一百六十七顷四十亩有奇。

余东场

原额草荡一千二百三十七顷五十一亩有奇。又查出溢地二十一顷七十四亩有奇,新涨滩地一百三顷十五亩有奇,沙荡一百六十九顷二十七亩有奇。

角斜场

原额草荡五百五十一顷十亩九分,仓基三亩一分。

栟茶场

原额草荡二千一百三十三顷三十一亩三分,新升仓基二十亩有奇。

富安场

原额草荡三千七百八十六顷八亩有奇,沙荡二百八十一顷一十九亩有奇,新升沙荡二百八十顷七十亩有奇,仓基五亩八分。

安丰场

原额草荡二千八百二十顷五十亩有奇,沙荡一百七十一顷八十六亩有奇,新升沙荡一百五顷,新淤沙荡三百三十二顷二十八亩有奇。

梁垛场

原额草荡一千九百一十四顷四十二亩有奇,沙荡四十七顷二十亩有奇,新升沙荡二十八亩有奇,新淤沙荡六顷五十五亩有奇。

东台场

原额草荡二千三百三十四顷三十五亩有奇,沙荡八十二顷一十六亩有奇,新升沙荡五十四顷六十二亩,新淤沙荡三十五顷四十八亩有奇。

何垛场

原额草荡二千一百二顷一十二亩有奇,沙荡四百六十三顷七十五亩有奇,新升沙荡一百八十七顷七十五亩有奇,仓基三十一亩有奇,新淤沙荡二百五十六顷六十二亩六分。

丁溪场

原额草荡二千八百七十七顷九十六亩有奇,沙荡三百六十八顷八十亩有奇,新淤沙荡三百六顷九十一亩有奇,新升荡地三十五顷二十一亩有奇。又小海场归并,原额草荡一千七百六十九顷五十二亩有奇,沙荡三百七十三顷七十八亩有奇,新升沙荡六顷八十六亩有奇,仓基十三亩有奇,新淤沙荡一千一百四十二顷二十五亩有奇。

草堰场

原额草荡二千一百九十一顷九十四亩有奇,沙荡一百五十一顷八十三亩有奇,新升沙荡一千六百九十二顷四十二亩有奇,仓基二十三亩四分。又白驹场归并,原额草荡一千二百一十九顷七十六亩有奇,沙荡十一顷三十三亩有奇,仓基八亩一分。

刘庄场

原额草荡二千二百九十二顷八十七亩五分,沙荡五百八十九顷三十四亩七分,新升沙荡四十五顷八十六亩有奇,仓基一十七亩三分,新淤沙荡一百七十三顷四十一亩有奇,新升荡地十六顷九十九亩有奇。

伍佑场

原额草荡二千三百四十三顷,沙荡八十一顷二十五亩五分,新升沙荡一百四十八顷八十七亩有奇,仓基九亩有奇,新升公樵地三百二十二顷,新淤沙荡二千三十七顷二十九亩二分。

新兴场

原额草荡一千四百五十五顷七十四亩,沙荡四十顷六十八亩五分,新升沙荡二百二十七顷二十亩,仓基五十亩,新淤沙荡七千六百八十一顷六十四亩有奇。

庙湾场

原额草荡一千七百四十二顷六十五亩,沙荡二百七十八顷四十一亩有奇,新升沙荡二千三百七十七顷一十九亩有奇,新淤沙荡八十八顷四亩。又天赐场归并,原额草荡八十二顷八十一亩有奇,涸出草荡四顷三十五亩有奇,新复草荡五百四十四顷八十八亩七分,涸出沙荡十二顷一十五亩有奇。

板浦场

停屯荡地一百六十四顷六亩二分,新升仓基二十四亩有奇。又徐渎场归并草荡二百七十七顷八十四亩八分,久被潮水冲坍。

中正场

停屯荡地一百三十八顷三十三亩一分,新升仓基五亩。又莞渎场归并,原额草荡三千五十七顷八十七亩有奇,沙荡五百三十六顷一十九亩有奇。于康熙七年因黄河堤决,被水淹沈,嗣后陆续退出,逐年新复,几及原额。乾隆间,又丈申溢地四千五百二十顷八十三亩。

临兴场

临洪场原额草场,除荒芜外,新复荡地五百三十顷七十一亩有奇。又兴庄场归并,原额草荡地四百七十一顷五十六亩有奇,沙荡地十顷五十五亩。

按:以上各场草荡额数,系据宣统三年折价由单开载两淮运使所属江苏各场荡地额数。

横浦场

原额上、中、下各则课荡二万八百七十六亩有奇,各则税荡一万八千九百七十二亩有奇。现额上、中、下各则课荡二万七百八十一亩有奇,各则税荡一万八千八百四十亩有奇。

浦东场

原额上、中、下各则课荡四万三千二百二十二亩有奇,各则税荡三万三千五百一十三亩有奇。现额上、中、下各则课荡四万八百八十三亩有奇,各则税荡三万三千三百四十三亩有奇。

袁浦场

原额上、中、下各则课荡六千九十八亩有奇,各则税荡一万九百一十七亩有奇。现额上、中、下各则课荡五千七百八十三亩有奇,各则税荡一万一千五百三十一亩有奇。

青村场

原额上、中、下各则课荡三万二千六百五十三亩有奇,各则税地四万三千五百五十亩有奇。现额上、中、下各则课荡三万一千三百八十八亩有奇,各则税地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四亩有奇。

下砂头场

原额上、中、下各则课荡一十万五百二十四亩有奇,各则税荡六万四千五百五十七亩有奇,又盐墩四千一百二十三所半。现额各则课荡九万七千四百七亩有奇,各则税荡五万二千一百二十七亩有奇,又盐墩四千一百二十三所半。

下砂二三场

二场原额上、中、下各则课荡一十万六千八百一十四亩有奇,各则税荡一万二千二十五亩有奇。现额上、中、下各则课荡九万九千五百九十五亩有奇,各则税荡一万一千九百八十一亩有奇。三场原额上、中、下各则课荡八万三千七百四十亩有奇,各则税荡六万四千五百一十九亩有奇。现额上、中、下各则课荡六万四千六百六十亩有奇,各则税荡六万三千三百七十三亩有奇。

崇明场

无额征场课,亦无灶丁,不给灶贴,散列永宁、永盛、龙珠、洪勋、仙影、升成六沙。嗣因土深,有迁至七激、小阴各沙者。

按:以上各场荡地额数,据《嘉庆盐法志》开载。其嘉庆以后续有升科坍豁荡地,无凭记载,姑从阙。

灶  丁

顺治十七年,八月,题准抚按檄行道、府、州、县各衙门,凡属灶丁充当胥役,尽行革出,回场煎办。

乾隆九年,九月,详定场灶编立保甲规条。十二月,议准场员编排保甲,奉行不力,仍照失察私盐定例参处。  署两淮盐政吉庆以编立保甲为弭盗缉私、绥靖民灶之善法,饬经运司朱续晫详定规条。又奏场员编查保甲,请援照地方官议处议叙之例,经部复准。

乾隆二十一年,八月,奏准盐场编排保甲,每年冬令清查一次,如有玩忽从事,照州县不力行保甲例参处。  盐政普福奏准。

乾隆四十一年,八月,咨准灶户滋生丁口,于每纲考核册内题报,毋庸归入民数册内。  盐政伊龄阿咨明督抚行司饬遵。

各场灶丁额数:

丰利场

原额办盐灶丁三千六十五丁,加编灶丁烟户二千四百八十八户,共计六千九百九十九丁。

掘港场

原额办盐灶丁一千六百八十一丁,加编灶丁烟户六千三百六十二户,共计一万七千二百七十九丁。

石港场

原额办盐灶丁二千八百五十丁,又马塘场归并原额办盐灶丁六百二十三丁,又加编灶丁烟户五千七百一十二户,共计一万五千三百七十五丁。

金沙场

原额办盐灶丁一千九百三十丁,又西亭场归并原额办盐灶丁九百五十四丁,又加编灶丁烟户五千六百三十一户,共计一万四千三百八十四丁。

吕四场

原额办盐灶丁除避潮灾逃亡外,实存三百四十六丁,加编灶丁烟户三千九百四十九户,共计一万六千七百六十丁。

余西场

原额办盐灶丁一千六百二十六丁,又余中场归并原额办盐灶丁一千一百一丁,又加编灶丁烟户七千一户,共计二万六百五十三丁。

余东场

原额办盐灶丁二千四百一十丁,加编灶丁烟户四千四百七十三户,共计一万七千二百二十六丁。

角斜场

原额办盐灶丁三百九丁,加编灶丁烟户二千六百三十九户,共计七千二百三十二丁。

栟茶场

原额办盐灶丁四千七百五十二丁,加编灶丁烟户二千六百六十七户,共计七千五百四十一丁。

富安场

原额办盐灶丁一千九十九丁,加编灶丁烟户一万二千八百九十二户,共计四万三千九百六十二丁。

安丰场

原额办盐灶丁一千五百八十五丁,加编灶丁烟户一万九千六百九十四户,共计四万八千四百十三丁。

梁垛场

原额办盐灶丁三千三百八十五丁,加编灶丁烟户七千二百二十五户,共计二万四百七十四丁。

东台场

原额办盐灶丁一千九百六丁,加编灶丁烟户八千七百七十六户,共计二万五千七百四十一丁。

何垛场

原额办盐灶丁二千五百四十一丁,加编灶丁烟户八千一百五十一户,共计二万四千四十九丁。

丁溪场

原额办盐灶丁一千七十七丁,又小海场归并原额办盐灶丁四百四十一丁,又加编灶丁烟户一万九千五百二十一户,共计四万八千四百八十丁。

草堰场

原额办盐灶丁一千五十一丁,又白驹场归并原额办盐灶丁四千四百十七丁,又加编灶丁烟户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七户,共计三万四百八十六丁。

刘庄场

原额办盐灶丁一万六百六十四丁,加编灶丁烟户九千八百三户,共计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一丁。

伍佑场

原额办盐灶丁七千一百二十一丁,加编灶丁烟户二万七千四百四十二户,共计八万六十五丁。

新兴场

原额办盐灶丁二千三百二十二丁,加编灶丁烟户一万八千一百二十四户,共计四万九千六百二十五丁。

庙湾场

原额办盐灶丁二千三百二十一丁,又天赐场归并原额办盐灶丁五十四丁,又加编灶丁烟户一万七千四百七十三户,共计五万七百十二丁。

板浦场

原额办盐灶丁一千八百五十三丁;又徐渎场归并原额办盐灶丁八百五十丁,除流亡外,陆续招抚复业,实存一百三十四丁;又加编灶丁烟户四千七百八十九户:共计一万三千三百丁。

中正场

原额办盐灶丁一千七百五十六丁;又莞渎场归并原额办盐灶丁一千五百丁,康熙七年黄河堤决,场灶全逃,后陆续招集复业,实存四百五十六丁;又加编灶丁烟户五千一百八十四户:共计一万二千四十二丁。

临兴场

临洪场原额办盐灶丁迁废,康熙十八年开复后,陆续招集复业,实存二百四十二丁;又兴庄场归并原额办盐灶丁迁废,康熙十八年间开复后,陆续招集复业,实存四百六丁;又加编灶丁烟户四千三百七十八户:共计一万一千七百六十三丁。

以上各场灶丁额数,系照《两淮盐法志》开载。

横浦场

原额灶丁四千七百七十七丁。

浦东场

原额灶丁四千八百四十六丁。

袁浦场

原额灶丁六千七百二十丁。

青村场

原额灶丁一万二千八百丁。

下砂头场

原额灶丁一万四千四百丁。

下砂二三场

原额灶丁二万四千一百丁。

崇明场 

原额无。

以上两浙运使所属江苏各场灶丁额数,据《嘉庆盐法志》开载。

  池

淮南之盐出于煎,有场以摊灰,有坑池以淋卤,所以候煎也。淮北之盐出于晒,有沟井以蓄水,有砖池以积卤,所以供晒也。之筅筑必随荡,池之铺设必计砖,荡若干亩,砖若干片。供盐一引,在昔各有定数,故池亦皆有定额。厥后海势变迁,沙淤滩涨,有移以就卤者,有借地以铺池者,于是池之设,既非故地,亦非原额矣。

道光十七年,查丈淮北三场盐池。  海分司童濂禀复,查丈淮北三场盐池,明定额产盐数。经两江总督兼盐政陶澍批准。

道光十九年,禁池丁私铺盐池及将池面私放宽大,并令青口三疃土地一律铺砖。  海分司童濂禀,经两江总督兼盐政陈銮批饬运司核准。

同治八年,十一月,详准吕四场在新淤丁荡移筅场,免其升科。  运司方浚颐详,奉两江总督兼盐政马新贻批准。

同治九年,四月,详准余东场修复荒,摊晒办煎暂缓入额。又详准丰利场添筅场,先行试煎,暂缓 入额。  署运司庞际云详,经两江总督兼盐政马新贻批准。

光绪三年,禀准查禁私晒,将沙基一律犁毁。  海分司于宝之禀,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沈葆桢批饬照办。

光绪五年,闰三月,详准泰属下报废改垦,即以私卤厚之区拨补产数。  运司欧阳正墉详,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沈葆桢批准。

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复准淮南庙湾场商人同福昌,在苇荡右营筑圩铺池,创办晒盐,并增置煎灶。所拨苇营公荡,按年缴租,免完盐池折价。  两江总督兼盐政端方咨部复准立案。

七月,奏准淮南盐引产不敷销,亟须培养商灶,并在淮北增铺新池,以顾岸销。  两江总督兼盐政端方奏奉朱批照准。

九月,复准商人同福昌在苇荡右营开铺济南池引。  两江总督兼盐政端方咨部复。按:同福昌共铺盐池二十一圩,内有五圩系承领官圩。

宣统二年,十月,商人大阜承领苇荡左营官铺盐池四圩,并接铺六圩。  两江总督兼盐政张人骏咨明盐政处立案。

宣统三年,五月,商人公济在苇荡左营增铺二十圩。  运使增厚详,经盐政处批饬:查明有名无实之场,分别裁并,移作增铺北圩引额,迅拟办法,详候核夺。

各场池报存实数:

角斜场

存场三百六面。

栟茶场

存场五百七十三面。

石港场

存场二十六面。

丰利场

存场一百二十七面。

掘港场

存场八百九十四面。

金沙场

存场四十八面。

余东场

存场二百八十面。

余西场

存场五十四面。

吕四场

存场四百二十七面。

    以上通属。

富安场

存场三百五十面。

安丰场

存场一千一百二十四面。

梁垛场

存场二百七十九面。

东台场

存场三百八十一面。

何垛场

存场六百六十面。

丁溪场

存场六百四十九面。

草堰场

存场六百十九面。

刘庄场

存场二百九十六面。

伍佑场

存场一千六百六十面。

新兴场

存场一千六十二面。

庙湾场

存场六十二面。

    以上泰属。

板浦场

存砖池四千九百六十五面。

中正场

存砖池二千四百八十九面。

临兴场

存砖池一千九百九十九面半。

    以上海属。

上据光绪十七年各场报存实数开载,计通、泰两属场较原额为减,而海属三场砖池则仍与原额相符。查近年通、泰各场,海迁卤淡,荒日多,屡议移筅,迄未溢额。海属三场产盐虽旺,惟原设砖池定有额引,各场私筑沙基,因属例应查禁,即光绪季年筹议济南开辟新滩,亦未拨引入额,故于各场砖池,仍载原额,以符经制。

附  两浙运使所属江苏各场团灶额数

横浦场  西兴团、中正团、东二团、西二团、东新团,共五团,四十九灶,锅盘四十九副,每灶锅四口。

浦东场  浦一团、浦二团,共二团,一十五灶,锅盘一十五副,每灶锅四口。

袁浦场  朱家墩团、盐房头团、焦盐团、戚漴墩团、吴家路团、庙路口团、横林团、王家墩团、何家大团、牛郎庙团、石桥头团、西湾团、唐家大团、陆鹤团、城东团、城西团、东新团、西新团,共一十八团,一百二十四灶,锅盘一百二十四副,每灶锅四口。

青村场  头团、二团、三团、四团、五墩,共五团,二百六十八灶,锅盘二百六十八副,每灶锅四口。

下砂头场  邵家宅团、大泐西团、大泐稍团、川沙泐东团、也仁村团、黄沙港团、小泐东团、石皮泐团、杨叶港团、老三灶团、水洞桥团、龙尖嘴团、大泐当团、川沙泐西团、马桥团、新哨泐团、小泐西团、石皮泐东团、新三灶团、四灶港团,共二十团,一百七灶,锅盘一百七副,每灶锅四口。

下砂二三场  其地久不产盐,不设团灶。

崇明场  不聚团额,共八十六灶,散列永宁、永盛、龙珠、洪勋、仙景、升成六沙,嗣因土淡,有迁至七滧、小阴各沙者。每灶铁锅三口。

按:浙盐场自明创聚团公煎之法,清初因之,使灶户互相稽察,其法至善。嗣经兵燹,灶舍废弃,板晒盛行,非尽团煎旧制,而各场团灶之名犹存。兹据《嘉庆盐法志》开载额数,以备稽考。

盘  

煮盐之器,有铁盘,有锅,明时皆由运库发帑为之。盘者,合数角为一,给各场灶户团煎,非一灶一丁之所有也。其器厚而坚,重辄数千斤。锅差小而薄,每户一口,锈蚀则重给之。自团煎之法废,煮盐器具不由官给。铁盘工大费巨,不能添设,所通用者,锅而已。然亦必得请于官,始能铸造以应用,盖犹古者官与牢盆之遗意也。

雍正六年,禁止盐场灶户私置盘。  江南巡察御史载音保条奏,经部复核照办。

乾隆八年,七月,运司详准借动商捐铸,发给贫灶,于盐价内扣银归款。  运司朱续晫详,经盐政吉庆批准。

乾隆十年,十二月,奏准添铸煎盐盘角。  盐政吉庆奏,奉部复准。

乾隆四十三年,六月,奏准禁止场灶私增盘。  盐政伊龄阿条奏,经部复准。

嘉庆三年,二月,详准商需用铁斤,由运司给照,持赴楚省产铁地方购买。  运司曾焕等会详,经两江总督、江苏巡抚批准。

同治四年,七月,札饬广招商,添铸口。  署两江总督兼盐政李鸿章札饬各场出示招商承办。

光绪四年,十一月,详定商开炉铸,自开铸日起,限两个月停铸,定铸官一千二百口为度。  运司欧阳正墉详,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沈葆桢批准。

光绪十四年,二月,禁毁卤锅私。  运司福裕禀,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荃批饬照办。

光绪三十年,十月,详准革除商名目,将铸事宜改归官办,每口定价七千五百文。  运司恩铭详,经两江总督兼盐政魏光焘批准。

火  伏

煎盐之法,以一昼夜为一火伏。两淮自雍正年间始定稽查火伏之例。于各场灶按盘角口严定额马,责成头长掌管印牌,举火则领,息火则缴。而又立簿扇以稽查时刻,设联单以磨对盐数,所以防溢额、杜私煎,法至善也。特以法久弊生,虚应故事,稽查火伏,遂为具文,斯则有治法尤贵有治人耳。

雍正六年,议准行火伏之法。  巡盐御史噶尔泰题请举行火伏之法,经浙江总督李卫、江南总督范时绎会同议定照行。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奏准将稽查火伏之巡商裁汰,令大使周流查察。  盐政高恒奏准。

乾隆三十五年,七月,详定各场煎盐日期。  运司郑大进详,经盐政李质颖批允施行。  酌议富安、安丰、梁垛、东台、何垛、丁溪、草堰、刘庄、新兴、伍佑、角斜、栟茶、掘港十三场,均定以一百三十日;丰利场,一百日;庙湾、石港、金沙、余西、余东、吕四六场,定以九十日。遇闰之年,各加十日,作为定制。

乾隆四十三年,六月,复准各场煎盐盘,饬分司场员查勘册报,由司给发循环印簿,查核火伏。  盐政伊龄阿奏,经部复准。

乾隆五十七年,四月,详准申严火伏事宜。  护理盐运司淮南监掣同知陈洪绪详,经盐政全德批准饬遵。

道光二年,七月,议准火伏之法,是场员专责,倘日期先后参差,致盐数不能确实,即惟场员是问。  户部议复两淮盐政曾燠复奏御史条陈一案,申明火伏之法,是场员督煎专责。

十一月,令清查各场盘每日煎盐,按旬折报。  运司钱宝甫通令各场遵办。

同治五年,十一月,详准各场灶头灶长巡役按季考核产盐缺溢,分别赏罚。  署运司程桓生详,经署两江总督兼盐政李鸿章批准。

光绪六年,九月,禀准确稽火伏,宜恤灶情。  泰分司金兆槃禀,经两江总督兼盐政刘坤一批准。

十一月,禀准严核晴雨折报,实稽产数,并酌给灶头灶长赏银,以资鼓励。  泰分司项晋蕃禀,经两江总督兼盐政刘坤一批饬运司照办。

光绪三十年,七月,详准严核煎盐火伏。  运司恩铭详准照办。

光绪三十一年,八月,详准每灶给发门牌,将煎丁人口、火伏额马、每岁产数,暨有无随草荡,一一填注,给灶悬挂,以凭比煎。  泰分司毛华详,经运使批准照办。

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定稽查火伏章程。泰分司陈方铭禀准稽查火伏章程十条。

七月,续定稽查火伏章程。  泰分司任文澜禀准稽查火伏章程六条。

垣  堆

明行边中海支之法,濒海各场,并办仓盐,商人纳粟于边,持引赴场支盐,官即以仓盐给之。万历后,食盐折征,此制遂废。清初,于各场设立公垣,以为商、灶交易之所,盖已非官仓之旧矣。而运商又不自赴场,皆令人承领课本立垣代买。嗣有自行收买,以转售于运商者,是为坦商,亦 曰场商。其后垣商亦有出资自置池者。此又淮南之商、灶,淮北之本池、客池所由别也。垣商收盐,淮北以筐计,淮南以桶计,斤重价目皆有定程,爰并志之。

顺治十七年,十一月,题准盐场设立公垣,场官专司启闭。凡灶户煎盐,均令堆储垣中,与商交易。如藏私室及垣外者,即以私盐论。商人领引赴场,亦在垣中买筑,场官验明放行。倘有私贩夹带等弊,该场官、役,一并重处。  巡盐御史李赞元奏陈,经部议题准。

乾隆二年,十月,奏准动用运库闲款钱粮,选择良商,收买灶盐。  盐政三保奏准。

乾隆七年,正月,以场盐旺产,严饬场员督催场商尽数收买,并饬淮商随时发课。  盐政准泰通令各场遵办。

嘉庆四年,十一月,批准临兴场盐多垣少,将中正场久经闭歇之九垣,裁归临兴场,移建收储。  运司曾燠详,奉盐政书鲁批准。

嘉庆十一年,十二月,详准场盐按垣轮派收买。  运司曾燠详,奉盐政额勒布批准。

道光元年,十一月,奏准垣商收盐,务照产额尽数收买。其有实在无力收盐者,准其自行觅售,或租典殷商。  盐政延丰奏准。

咸丰三年,十一月,奏准近场食盐,改归就垣拨买。  两江总督兼盐政怡良奏请,经部复准。

光绪四年,二月,定淮南场盐挨年递重之法。  运司欧阳正墉等会详,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沈葆桢批允。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咨明通、泰角斜、栟茶、掘港、庙湾等场,招商集股,开办公收。  两江总督兼盐政刘坤一咨部立案。

光绪三十年,八月,奏准设厂聚煎,暂就吕四一垣试办,毋庸别立公司名目。  两江总督兼盐政刘坤一奏,奉朱批:着照所请。

桶  价  附盐筐

乾隆二十三年,正月,定淮南各场灶盐交易,以两桶配一引,每桶各重二百斤。  运司卢见曾详,经盐政批准。

乾隆三十年,十一月,奏准淮南纲盐以四百斤捆运出场,两桶配成一引。淮北灶户卖盐,向系用筐论担,每担除筐净重六十斤,以十四担配成一引,计重八百四十斤,照此收买捆运。  盐政普福奏陈,奉旨允行。

同治四年,七月,核定淮南各场桶价。 署两江总督兼盐政李鸿章札饬各场遵照。

同治七年,闰四月,详准酌减各场桶价。  运司李元华详准。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禀准淮北收盐,每筐重五十五斤,两筐为一担。  海州分司禀,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李宗羲批准。

光绪二年,六月,禀准收盐样桶,由官制造,较准发场,仿造应用。  前江西粮道段起等禀,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沈葆桢批准。

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奏准酌定煎丁工价,不准折扣,并严禁商人克扣桶价。  钦差协办大学士、兵部尚书刚毅奏准。

光绪三十年,八月,详准酌加淮南各场桶价。  运司恩铭详,经两江总督兼盐政魏光焘批准。

光绪三十二年,禀准续加桶价。  泰分司陈方铭、通分司丁士年先后禀,经运司批准。

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奏准培养商、灶,酌加岸价,以递加桶价。两江总督兼盐政端方奏,奉朱批:度支部知道。

宣统二年,十一月,详准酌提鄂、湘、西、皖四岸运商四成复价,每引津贴场灶,以二百五十文给商,二百五十文给灶。其贴灶之款,商场分,全数发丁收领;灶场分,灶户煎丁各半分领。  运使增厚、淮南盐政公所道员陈惟彦详,奉督办盐政处核准。

附  通泰各场桶价数目

角斜场  尖盐一千二十文,和盐一千十文,碱盐一千六十文。

栟茶场  尖盐九百三十文,和盐九百二十文,碱盐九百七十文。又李堡并场尖盐九百九十文,和盐九百八十文,碱盐一千三十文。

丰利场  尖盐一千一百六十文。

掘港场  尖盐一千五十文,碱盐一千一百九十文。

石港场  尖盐一千八十六文。

金沙场  尖盐一千二百文。

余东场  尖盐一千八十文。

余西场  尖盐一千六十文。

吕四场  尖盐一千文。

富安场  尖盐八百七十文,和盐八百六十文,碱盐九百二十文。

安丰场  尖盐九百十文,和盐九百文,碱盐九百六十文。

梁垛场  和盐九百二十文,碱盐九百八十文。

东台场  尖盐八百三十文,和盐八百二十文,碱盐九百文。

何垛场  尖盐八百四十文,和盐八百三十文,碱盐九百二十文。

丁溪场  尖盐八百文,和盐七百七十文,碱盐八百十文。又小海并场尖盐七百七十文,和盐七百四十文,碱盐七百八十文。

草堰场  尖盐九百七十五文,和盐九百五十五文,碱盐一千二十五文。

刘庄场  和盐八百四十文,碱盐九百文。

伍佑场  尖盐八百四十文,和盐七百五十文,碱盐九百五十文。

新兴场  尖盐七百三十九文,和盐六百七十九文,碱盐七百三十九文。

庙湾场  尖盐九百四十文,和盐八百四十四文,碱盐一千五十六文。

按:以上各场桶价,均据宣统元年查报之数开载。其宣统二年酌提四成复价津贴场灶,按内贴灶之每引二百五十文,不在此数。

盐  色

淮南盐色,向分三等,曰梁盐,曰安盐,曰次盐。梁盐之中,真梁质轻色白,最为上品。正梁、顶梁次之,谓之尖盐。安盐结于底,如炊饭之有锅焦者然,亦谓之碱片。次盐则以池底不洁之卤,更为底尘土所聚,色黑如泥,亦谓之脚盐。场商收盐,以尖、次、碱三项分别堆储,不容揉杂。嗣虑次盐之无售,乃于入垣时,即以次盐和人尖盐,又以碱盐捶碎羼人,统名之日和盐。此今尖、和、碱三色之所由昉也。

光绪初年,淮南规复引地,讲求煎炼。又有试办重淋之举,卒以场本增重,岸销壅滞,不能敌川,反以病淮,行之不数年,即行停止。此亦定盐色者所宜知也。至淮北盐色,分上、中、下三等。太平三者具备;中富有上、中,无下户;西临有中、下,无上户;临浦、青口均为下户。其大较也。

同治三年,六月,详准湖北淮盐绌销,嗣后收盐捆盐,务须加意讲求,如非上色白盐,不准收垣,不准捆运,并将下色盐价酌减,以津贴上色之盐。  湖北督销局道员杜文澜详,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藩批准。

十二月,详准场商于收盐入垣之时,应将尖盐、碱盐、次盐三项分别堆储,准其略增牌价,俾得其平。  运司忠廉详,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藩批允。

同治八年,四月,详准以真梁、正梁为一轮,顶梁为一轮,酌定成数,听鄂、湘运商凭色承买。  瓜栈道员薛书常详,经两江总督兼盐政马新贻批准。

九月,详准到栈之盐,尖盐低次者,降为和盐;和盐低次者,全数充公。  瓜栈道员薛书常详,经两江总督兼盐政马新贻批准。

同治九年,三月,禀准场商余剩脚盐,不准发售。  皖岸督销局道员勒方 锜禀,经两江总督兼盐政马新贻批允。

同治十年,十月,禀定淮南整顿盐色章程。  运司方浚赜禀陈整顿盐色章程八条,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藩批准。

光绪三年,二月,详准栈盐订交,令运商验明盐色,于护照加盖图记,并严禁行户羼杂泥沙,以保盐色。  运司欧阳正墉、瓜栈道员庞际云会详,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沈葆桢批允。

九月,令通、泰各场试办重淋。  两江总督兼盐政沈葆桢通令通、泰各场试办。

光绪七年,七月,禀准整顿和盐,将清堆之盐,加意拣剔,并慎核提尖,勿使因尖害和。  运司洪汝奎、仪栈道员徐文达会详,经两江总督兼盐政刘坤一批允。

光绪十二年,十月,以上新兴场正梁壅滞,准其改降顶梁。  署运司程桓生据上新兴场垣商禀请详准。

光绪十三年,十一月,批饬通、泰各场停办重淋。  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荃批饬运司,会同局、栈详议照办。

以上淮南盐色。

同治五年,五月,禀准淮北临浦、青口下户之盐,每引酌减经费二钱,并以场分收盐之多寡,定引额之大小。 海分司沈炳禀,经署两江总督兼盐政李鸿章批准。

光绪四年,三月,札饬整顿淮北盐色。  两江总督兼盐政沈葆桢札海州分司,转饬各场商遵照。

光绪五年,五月,详定淮北整顿盐色章程。  海州分司于宝之详议整顿盐色章程六条,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沈葆桢批准。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禀准淮北三场盐色,分别等差,明定加贴数目,于原定上色外再加顶上色一等。  运司恩铭禀,经署两江总督兼盐政周馥批准立案。

以上淮北盐色。

产  额

嘉庆九年,定两淮各场产盐溢缺考成。  户部会议定案。

咸丰八年,正月,议准淮南二十场,大半荒废,照现存煎,核明应煎盐引,将溢额、缺额各职名,年终题报考核。  两江总督兼盐政何桂清奏,经户部议准。

同治三年,定淮南照咸丰七年清查额产,淮北仍照原定额产严定考核。  运司详,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藩批准。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淮清厘两淮产额。  户部奏请饬下两江总督,转饬运使,切实查明,设法整顿。

光绪三十一年,八月,议准两淮岁产,以一百万引暂为定额。  署两江总督兼盐政周馥奏,经户部议准。

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奏定淮南各场加增产额。  两江总督兼盐政周馥奏,经户部议准。

五月,奏定淮北各场加增产额。  署两江总督兼盐政周馥奏,经户部议准。

细数如下:

角斜场

原额产盐二万六千三百引,遇闰增产盐二千一百九十一引六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四分二厘,仍照原额办煎。

栟茶场

原额产盐二万四千七百五十引,遇闰增产盐二千六十二引五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四分二厘,仍照原额办煎。

丰利场

原额产盐四千一百七十一引,今加增盐二千引,每年共应产盐六千一百七十一引,遇闰增产盐六百十七引一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七分四厘。

掘港场

原额产盐三万九千五百二十五引,遇闰增产盐三千二百九十三引七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五分四厘,仍照原额办煎。

石港场

原额产盐六百四十五引,今加增盐三百五十五引,每年共应产盐一千引,遇闰增加盐一百十一引一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四分六厘。

金沙场

原额产盐九百九十九引,遇闰增产盐一百十一引。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八分,仍照原额办煎。

余东场

原额产盐一万四千九百八十引,今加增盐一千引,每年共应产盐一万五千九百八十引,遇闰增产盐一千七百七十五引五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九分三厘。

余西场

原额产盐四千四百七十引,今加增盐五百三十引,每年共应产盐五千引,遇闰增产盐五百五十五引五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八分八厘。

吕四场

原额产盐一万一千引,遇闰增产盐一千二百二十二引二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四桶五分八厘,仍照原额办煎。

富安场

原额产盐一万一千九百二十引,今加增盐三千引,每年共应产盐一万四千九百二十引,遇闰增产盐一千二百四十三引三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四分六厘。

安丰场

原额产盐四万四百五十九引,今加增盐七千引,每年共应产盐四万七千四百五十九引,遇闰增产盐三千九百五十四引九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四分六厘。

梁垛场

原额产盐三千六百引,遇闰增产盐三百引。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四分六厘,仍照原额办煎。

东台场

原额产盐四千七百九十七引,今加增盐四千引,每年共应产盐八千七百九十七引,遇闰增产盐七百三十三引。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四分六厘。

何垛场

原额产盐一万九千七百四引,今加增盐一万三千引,每年共应产盐三万二千七百四引,遇闰增产盐二千七百二十五引三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四分六厘。

丁溪场

原额产盐三万一千五百八十引,今加增盐八千引,每年共应产盐三万九千五百八十引,遇闰增产盐三千二百九十八引三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四分六厘。

草堰场

原额产盐六万三百三十引,今加增盐三万引,每年共应产盐九万三百三十引,遇闰增产盐七千五百二十七引五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四分二厘。

刘庄场

原额产盐一千六百八十引,遇闰增产盐一百四十引。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八分,仍照原额办煎。

伍佑场

原额产盐五万八千一百引,今加增盐二万引,每年共应产盐七万八千一百引,遇闰增产盐六千五百八引三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四分六厘。

新兴场

原额产盐三万五千七百五十引,今加增盐一万引,每年共应产盐四万五千七百五十引,遇闰增产盐三千八百十二引五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四分六厘。

庙湾场

原额产盐九千七百四十引,今加增盐五千引,每年共应产盐一万四千七百四十引,遇闰增产盐一千六百三十七引七分。该场重盐一引,开除三桶四分二厘。

以上原额产盐四十万四千五百引,今加增盐十万三千八百八十五引,每年统共应产盐五十五万八千三百八十五引,遇闰增产盐四万三千八百二十一引。

又淮北三场加增产额细数:

板浦场

太平局原额十二万四千七百四十三引。青口原额悬引洒派一万四千三百六十二引,新增额三万九千六百九十三引。摊派两临、青、朐四局,新增额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引,江滁额派六万六千六百七十引。西临局原额三万二千二百十六引,新增额九千一百九十引,提归太中摊派。朐山局原额一万三千四百十六引。青口原额悬引洒派一千六百三引,新增额四千二百九十引,提归太中摊派。

中正场

中富局原额六万一百八十三引。青口原额悬引洒派一万八千引,新增额二百五十引。摊派两临、青、朐四局,新增额九千六百九十引,江滁额派三万三千三百三十引。

临兴场

临浦局原额四万三千四百三十二引,新增额一万二千三百九十引,提归太中摊派。青口局原额一万一千一百六十二引,新增额三千一百九十引,提归太中摊派。

以上原额三十一万一千一百九十七引,新增额八万八千八百三引,江滁额十万引。

张之洞查明两淮盐务督销局情形折

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

窃臣承准军机大臣字寄光绪二十一年八月初九日钦奉上谕:有人奏两淮盐务督销局一差,江苏候补道员百计钻营,岁可得一二十万金;两湖、江西淮盐引地各设督销局,事权倒置,运司盐道转无从过问,请规复旧制,以专责成。等语。淮盐督销局,应即酌量裁并,着张之洞体察情形,奏明办理。原片着抄给阅看,将此谕令知之。钦此。遵经转饬两淮盐运司江人镜确切查明,妥议规复。去后。

兹据该司江人镜详复:原奏内称:督销局差使,岁可得一二十万金。等语。查鄂、湘、西、皖四岸督销局,经收加课盐厘银两,照章分解司局,拨充京协各饷,向系随收随解,分上、下半年造册奏报,均属有案可稽。此外加局薪缉费等项,亦皆奏奉核定支销。原奏所谓一二十万金,委实查无其事。又原奏内称:盐法道本有稽察盐务,督理行销之责,尽可由盐法道督销。等语。查淮盐运销鄂、湘、西、皖四岸,从前本无督销局名目。然其时各岸无收解课厘之繁,又无保价缉私之责。自同治二年前督臣曾国藩奏定新章,分设鄂、湘、西、皖四岸督销局,专司收解课厘及售盐定价缉私等事,派委道员常川驻局。鄂、湘两岸虽有盐法道会办,仍责成委员经理,以期无扰于商,有裨于用。各岸事务,设有贻误,督销局员即可随时撤换。行之三十余年,尚无流弊。今若改归盐法道督销,非但各省盐道均有管辖之事宜,势难分顾;倘于两淮商情商务未能熟谙,课厘为饷源所系,似未便率尔更章,致贻因噎废食之诮。又原奏内称督销局宜裁则裁、宜并则并一节,查鄂、湘、西、皖四督销局各隶一省,相去千里上下。即就一局而论,行销口岸有数十州县之广,总办一员耳目难周,是以各岸于扼要之处,设立分局,运盐售销,以便民食而遏私枭,似亦难于归并。至各岸局开支用款,凡有可以酌减之处,自应力求撙节,应请饬令各督销局各就各处情形,酌量删减,以副原奏严杜侵漏之意。

并据酌拟整顿四岸督销办法四条。一、四岸督销局向有分销提调文案等要差,应委两淮盐务人员、江苏候补人员及督销局所设之该省地方候补人员经理。此外隔省及候选人员,不准派委此等要差,以昭慎重而免混杂。一、督销局收解课厘正项,向系造册咨司汇报,此外局薪缉费等项杂用,亦应造册咨司,以备查核。一、课厘随销数为盈绌,督销局应将分销各员每月所销盐数,比较上届有无盈亏,注明委员衔名,咨司查核,详定功过。一、各岸盐行经手卖盐,如有积压盐价生息渔利情事,应由该岸局随时查办,务令随售随报,核收价银,不准拖欠。此外正阳盐厘卡兼办淮北督销及五河盐厘卡两处情形,有与四岸局相同者,应一律饬办,以资整顿。各等情。前来。

复经臣设法各路密访,与该运司所奏情形大略相同。

臣查江南盐务,四岸督销局及正阳、五河两卡等差,素有膏腴之名。实由东南初定之时,淮盐畅销,商贾饶足,局用宽舒,委充是差者,不免从容挥霍,传闻称羡。然亦断不至盈余一二十万金之多。近年销滞私多,缉私费用日繁,各局卡情形已渐不如前,本任督臣刘坤一均经概加裁减。臣到两江署任后,又复一律严查,力求节减。除两岸已经前总办道员程仪洛切实裁减、无可再裁外,复饬将仪征总栈一差,责成运司江人镜兼管,不设总办,力节浮费。于商捐局用项下,每年省出银三万两。皖岸督销局于商捐局用项下,每年省出银三万余两。均经奏明拨作储才学堂之用。鄂岸督销局向来颇有挪欠商本缉费之事,经本任督臣刘坤一饬令设法节省,弥补不少。现经臣督饬该局总办道员志钧核定用款,严立章程,每年节省银一万三千余两,永杜以后亏挪商本缉费之弊。此外湘岸亦饬裁减经费银二千余两,裁并沅江、渌口分卡两处。正阳、五河两卡,迭经札饬力裁浮费,正阳卡先后裁省银四千余两,五河卡先后裁省银四千余两。各局卡统行确加察核,现在实无每年盈余数万金之事。至督销局之设,乃系前督臣曾国藩因时制宜之举,轮销、收厘、运盐、定价、缉私、分销,均须有专员经理,与道光以前盐法旧章截然不同,非有江南委员不可,断非各省盐道所能兼顾。督销道员不力,江南可随时撤换。若专归各省盐道经理,则隔省之实缺道员,岂能由两淮盐政动辄参撤?必致呼应不灵。至设卡分销,多开子店,乃扩充销路力杜私枭之要策。其无益之分卡,应当随时酌量裁并;扼要之分卡,断难自撤藩篱。该运司所陈,均属实在情形,督销局之弊固不能无,然未便因噎废食,诚有如该运司所云者。

至于整饬盐务之道,臣详加体察,不在于省费并局,而在于认真缉私与慎选分销两端。若掣验含糊,巡缉不力,船勇虚冒,私枭横行,此为一弊。分销各员多系冗杂之流,安坐素餐,得规卖放,不能联络营县,不知体察商情,运盐多而解饷少,任意亏欠,套搭不清。其籍贯何处,官职虚实,皆不可知,一有亏欠,则公帑受其累,此又为一弊。欲除两弊,惟在督销得人。若督销各局总办秉公核实,以整顿公事为重,不专以优差佚乐为心,则未销者销路日拓,已销者课价无亏,诸物自可日有起色。至该运司所拟四条,尚属切实,已由臣复加核定,通饬四岸督销局及正阳、五河两卡切实遵办,并责成运司考核,自无原奏所谓事权倒置之虞。果能实力奉行,盐务必有实济。

朱批: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