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宪大夫工曹判书集贤殿大提学知经筵春秋馆事兼成均大司成臣郑麟趾奉敎修。

刑法二。

禁令。

○闻父母丧若夫丧忘哀作乐杂戱徒一年释服从吉徒三年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以求暇及有所避徒三年。

祖父母父母被囚而嫁娶者徒罪杖一百死罪徒一年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妾 三等。

凡决后诬以为误决淹延其事者 以下直囚四品以下申闻科罪以投匿名书论。

私作*枰{秤}斗在市执用有增 者一尺杖六十一匹七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二千五百里四十匹三千里。

用*枰{秤}斗尺度出入官物不平入己者一尺杖六十一匹七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加役流有增 者坐赃论。

妄认公私田井盗贸卖者一亩笞五十五亩杖六十十亩七十十五亩八十二十亩九十二十五亩一百三十亩徒一年三十五亩一年半四十亩二年五十亩二年半妄认未得准妄认财物未得论。

盗耕公私田一亩笞三十五亩四十十亩五十十五亩杖六十二十亩七十二十五亩八十三十亩九十三十五亩一百四十亩徒一年五十亩一年半荒田 一等强加一等。

盗葬他人田笞五十墓田杖六十告里正移埋不告而移笞三十盗耕人墓田杖一百伤坟者徒一年。

侵巷街阡陌杖七十种植笞五十穿垣杖六十虽种植无防废不坐主司不禁同罪。

恐 取人财物者一尺杖七十一匹八十二匹九十三匹一百四匹徒一年五匹一年半十匹二年十五匹二年半二十匹三年二十五匹流二千里三十匹二千五百里三十五匹三千里满二十匹首处死。

斫伐他人墓茔内树木者一尺杖六十一匹七十二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二千五百里四十匹三千里伐亲属墓内树者亦同。

于他人田园辄将瓜菓而去者一尺杖六十一匹七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二千五百里四十匹三千里强将去者以盗论辄食者坐赃论。

知盗诈之赃而故买者一匹笞二十二匹三十四匹五十五匹杖六十六匹徒一年三十匹一年半四十匹二年五十匹二年半知而为藏者 一等。

知人诈欺得物而从乞取者一尺笞二十一匹三十二匹四十三匹五十四匹杖六十五匹七十六匹八十七匹九十八匹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一年半三十匹二年四十匹二年半五十匹三年知而买者 为藏者二等。

应分财物不平者二匹笞二十三匹三十四匹四十五匹五十六匹杖六十七匹七十八匹八十十匹九十二十匹一百三十匹徒一年四十匹一年半五十匹二年。

违方诈疗病因取财物者一尺杖六十一匹七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七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二千里三十五匹加役流不在收赎之例。

枉征租税入己一尺杖一百一匹徒一年二匹一年半三匹二年四匹二年半五匹三年六匹流二千里七匹二千五百里八匹三千里有禄者三十匹加役流无禄者二十五匹加役流。

负债不告官司强牵财物过本者一尺笞二十一匹三十二匹四十三匹五十四匹杖六十五匹七十六匹八十七匹九十八匹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一年半三十匹二年四十匹二年半五十匹三年仍勒依元契还主。

故放畜产损食人田苗者一尺笞二十一匹三十二匹四十三匹五十四匹杖六十五匹七十六匹八十七匹九十八匹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一年半三十匹二年四十匹二年半五十匹三年若因走失者 二等 勒偿所损。

 毁制书及官文书者一尺杖六十一匹七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二千五百里四十匹三千里诈伪官文书有增 者同亡失及误毁者 二等。

诸失火者二月一日已后十月三日已前烧野田者笞五十 烧人宅舍财物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 三等故烧官府庙社及私家舍宅财物无问屋舍大小财物多寡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 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故烧人屋舍蚕箔五谷积聚者首处死从者脊杖二十。

以博戱赌钱物者各杖一百其停止主人及出凡和合令戱者亦杖一百赌飮食弓射习武艺者虽赌钱物无罪。

禁乡部曲津驿两界州鎭编户人为僧。

禁京外豪富劫占负债贫人仍为奴婢使唤者。

禁僧人寓宿闾阎。

宰牛人良贱勿论钑面刑决远陆州县充入。

越县城杖九十州鎭徒一年未越者 一等从沟渎出入与越同。

景宗元年二月定文武两班墓地: 一品方九十步。 二品八十步坟高 一丈六尺。 三品七十步高一丈。 四品六十步。 五品五十步。 六品以下 三十步高不过八尺。

成宗元年四月令男子十岁以上着帽。六月正匡崔承老上书曰: "新罗之时公卿百僚庶人衣服鞋袜各有品色公卿百僚朝会则着公 具穿执退朝则逐便服之庶人百姓不得服文彩所谓别贵贱辨尊卑也。 由是公 虽非土产百姓自足用之。 我朝自太祖以来勿论贵贱任意服着官虽高而家贫则不能备公 虽无职而家富则用绫罗锦绣。 我国土宜好物少而 物多。 文彩之物皆非土产而人人得服则恐于他国使臣迎接之时百官礼服不得如法以取耻焉乞令百僚朝会一依中国及新罗之制其公 穿执奏事之时着 靴丝鞋革履庶人不得着文彩纱 但用紬绢。 僧人往来郡县止宿馆驿鞭挞吏民责其迎候供亿之缓吏民疑其衔命畏不敢言弊莫大焉。 自今禁僧徒止宿馆驿以除其弊。 世俗以种善为名各随所愿营造佛宇其数甚多又有中外僧徒竞行营造普劝州郡长吏征民役使急于公役民甚苦之。 愿严加禁断令远而安南安东近而御事都省 劾罪其长吏以除百姓劳役。 礼云: '天子堂九尺诸侯堂七尺。' 自有定制近来人无尊卑苟有财力则皆以营室为先。 由是诸州郡县及亭驿津渡豪右竞构大屋踰越制度非但尽一家之力实劳百姓其弊甚多。 伏望命礼官酌定尊卑家舍制度令中外遵守其已营造踰制者亦令毁撤以戒后来。 新罗之季经像皆用金银奢侈过度终底灭亡使商贾窃毁佛像转相卖买以营生产近代余风未殄愿严加禁断以革其弊!"三年始定军人服色。六年正月敎: "自二月至十月万物生成之时禁放火山野违者罪之着为例程。"

显宗元年禁僧人奴婢相争又禁僧尼酿酒。三年禁市卖绫绢扇。敎曰: "比见沙门衣服渐盛奢僭与俗无异令有司定其服式!"四年三月敎曰: "礼云: '伐一树不以时非孝也。' 史云: '松栢百木长也。' 近闻百姓斫伐松栢多不以时自今除公家所用外违时伐松者一切禁断!"五年禁民佩匕首。八年正月令中外官吏捕故烧人家窃取财物者复禁人舍家为寺妇女为尼。十二年六月司宪台奏禁诸寺僧飮酒作乐。七*年{月}复禁寺院酿酒。九月禁黄州世长池及龙林麓渔樵。十四年五月司宪台奏: "百官于朝会 膝私语或单拜起居 * 班行殊失朝仪请加严禁!" 从之。十六年四月礼部奏: "准御史台格: '两班员吏于朝门街衢公处以私礼拜伏者随卽 罪。' 谨按礼记'君子行礼不求变俗。' 又云: '修其敎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  非礼无以辨上下长幼之序。 如御史台新格卑幼之于尊长何以致敬何以辨位请于朝庙礼会班行切禁私礼拜伏外任便为宜。" 从之。九月御史台请禁中外民庶衣服器物龙凤纹样从之。十八年八月禁僧服白衫* 头袴绫罗勒帛旋 衫皮鞋彩冒笠子冠缨。十九年二月敎曰: "僧尼 诱愚民鸠聚财物输以驿马害莫大焉令官司严加禁断!"二十二年判: "立春后禁伐木。"

靖宗九年四月禁中外男女锦绣销金龙凤纹绫罗衣服。十一年复禁人佩匕首。

文宗八年以将作监商人故烧官炭库判决脊杖二十钑面配岛。三十一年判: "三伏内禁工作。"三十二年十月中书门下省请依宋制禁臣民着栀黄淡黄色衣从之。

肃宗六年六月诏曰: "金银天地之精国家之宝也奸民和铜盗铸自今用银甁皆标印违者重论!"禁男女僧尼群聚万佛会及舍家为寺。

十年十一月睿宗卽位诏曰: "朕闻民*闲买卖所用米谷及银品甚恶故前代以来以严法禁之而至今未见其惩戒者。 盖奸猾之类不畏法禁惟利是求乃以沙土和米铜铁交银以眩惑愚民甚非天地神明之意民之贫困实由于此可惩之以法。 然尧舜 衣冠民不犯法刑措不用比屋可封朕甚慕焉。 庶几内外军民工商杂类改心革虑迁善远罪则自然刑罚淸而德敎洽矣富寿之业*大平之风岂难致哉如有不识此意故有违犯者必罚无赦。"

仁宗九年五月停内外锦绣工作限十年禁庶人罗衣绢袴骑马都中及奴隶革带。六月阴阳会议所奏: "近来僧俗杂类聚集成群号万佛香徒或念佛读经作为诡诞或内外寺社僧徒卖酒  或持兵作恶 跃游戱乱常败俗请令御史台金吾卫巡 禁止!" 诏可。

毅宗元年御史台奏: "当两界军资输运时诸宫院权势赍品恶匹* {段}布货及丝银就两界依付当道别常高价纳之收价于西南西南两界之民俱受其弊。 今后两界兵马使及台监按察使推考执送别常不能禁者及指挥者 科罪!"二十二年三月敎曰: "昔周王卑服卽康功汉帝器不雕镂朕切慕焉。 近见内外公私奢侈成风衣服必用锦绣器皿必用金玉甚乖寡人节俭之意。 自今内外所司痛行禁断!"

明宗三年四月执奏李义方置平斗量都监斗升皆用 犯者 配于岛未踰年复如初。十一年七月宰枢重房台谏会奉恩寺定市价平斗斛犯者配海岛。十八年三月制曰: "京人于乡邑盛排农场作弊者破取农场以法还京。 道门僧人诸处农舍冒认贡户良人以使之又以 恶纸布强与贫民以取其利悉皆禁止。 凡供御物膳各因土宜随卽进献其余玩好熊虎豹皮无以劳民征取密进又无以驿路赠送私门!"二十二年五月制曰: "古先哲王之化天下崇节俭斥奢靡所以厚风俗也。 今俗尙浮华凡公私设宴竞尙夸胜用谷粟如泥沙视油蜜如渖滓徒为观美 费不 。 自今禁用油蜜果代以木实小不过三器中不过五器大不过九器馔亦不过三品。 若不得已而加之则脯 交进以为定式! 有不如令有司劾罪。"二十三年三月御史台禁用和租杂米。二十四年四月御史台奏: "近来主试者例请两府及宾僚宴于其家竞事奢侈 费甚广请禁之!" 从之。

神宗二年二月禁工匠着 头。

高宗十九年五月禁衣食器皿华侈。三十三年五月禁端午 千鼓吹之戱。十一月始禁棺椁饰金箔。

元宗元年二月御史台榜曰: " 上员衣冠不称者僧人笠子不中者及贱隶骑马朝路者一依前判禁之不从令者收付所司。"二年五月京市署奏: "今市肆物价 贵不可不禁今宜折定物价违者按律科罪。" 从之。

忠烈王元年六月大司局言: "东方木位色当尙靑而白者金之色也。 国人自着戎服多 以白纻衣木制于金之象也请禁白色服!" 从之。非父母忌斋禁往寺社。四年二月令境内皆服上国衣冠。 三月都兵马使据判出牒云: "大朝令诸路断酒国家亦宜行之。 圣节日上朝使臣迎接内宴燃灯八关不可无酒令良 署供进国行祭享醮酒良 署亦别建造酿都祭库烧钱色传请供设此外公私一皆禁断。 如有违者有职者罢黜无职者论罪闾里有私酿飮之属部官比长等知而不告者论罪。 已酿之酒限今月二十一日尽用已造之曲限今月皆纳右仓仓给其直外方亦令按廉安集使限日禁断曲亦纳官官给其直输于右仓。"十一月王下旨: "红大烛阙内所用凡婚姻丧制一皆禁断!"八年九月王 于忠淸道行从都监禁油蜜果及远道守令来谒。九年正月监察司张榜曰: "两班* {谄}媚权贵非族长而皆拜于下自后拜与受者皆罪之。 又禁扈从群臣相顾笑语及以朝服徒行。 庶人乘马见大官不下者取其马送典牧司。"五月禁州郡吏民征铜监察司禁 千戱。十一年三月下旨: "外方人吏等以所耕田赂诸权势干请别常谋避其役者有之今后穷推还定又公si处久远接居人内人吏之避役者勿论久近皆还本役。"十二年三月下旨: "今诸院寺社忽只鹰坊巡马及两班等以有职人员殿前上守分遣田庄招集齐民引诱猾吏抗拒守令以至 摄差人作恶万端下界别衔不能惩禁。 且东西两班及有官守散官等依附别常外方下去侵害残民今后穷推执送于京推征宿债与者贷者俱存方许听理农时则一禁与者贷者俱没执传传文契征督族类者官收文契勿令征给!"十三年四月禁市中合铸银铜。十四年四月监察司榜曰: "国家连因旱干禾谷不登无识之徒因祭松岳群飮山谷因缘失行者有之故法司已曾论请受判。 然禁防稍弛今复盛行。 且露衣 笠两班妻郊外之服今啬夫奴隶之妻亦皆着之尊卑无别。 自今一皆禁断违者犯物没官重论其罪。 僧徒及奴仆杂类骑马公行朝路无所畏忌或走马踏杀行人。 自今攸司捕捉监禁犯人论罪送马于典牧。 若本主不能敎令奴隶犯禁者 与其主论罪。" 又榜: "差遣外官稽留不发迎来驺从到京久留其弊不 不卽发行者论罪申闻。"十月禁六品以上徒行品官拜阶下者。二十一年十二月禁闾巷傩。二十二年正月监察司言: "无赖之徒擅杀牛马非时放火山野烧杀物命有违好生之德请禁之。" 从之。二十五年九月复禁白衣笠。三十三年禁僧同雪笠大禅师大德已上着八面八顶笠圆顶笠违者罪之。

忠宣王二年传旨: "迎驾山台已有禁令毋复为之。 公私宴油蜜果丝花 皆禁之违者痛治。"三年四月禁祭绀岳山。 时尙鬼公卿士庶皆亲祭绀岳或有过长湍溺死者宪司上* 禁之。四年六月禁人不用子母法追征私债。九月置僧人推考都监禁诸寺劝化僧来集京师聚钱财肆为秽行者。

忠肃王元年五月禁击球 千。三年三月禁有职人及僧人商贩。十二年二月敎曰: "近者纪纲不振恶小成群夺人财物* {淫}人妇女攘宰牛马人甚怨 仰司宪巡军体察究理! 山林川泽与民共利近来权势之家自占为私擅禁樵牧以为民害仰宪司禁约违者治罪。 不畜 豚宰杀牛马甚为不仁自今畜养 豚鹅鸭以备宾祭之用宰杀牛马者科罪! 州县吏有三子者毋得剃度为僧虽多子* {须}告官得度牒许剃一子违者子及父母俱治其罪!"后八年五月监察司 示禁令: "一今国有大丧理宜禁酒若有群飮歌舞者有职征布七十匹白身决杖七十七四邻知而不告征布五十匹。 一各司新旧之礼侈靡日增以至司外供设招引杂客歌舞喧哗今后一禁凡所用金银酒器屛簇褥席等物亦令禁之犯者痛治。 一巫觋之辈妖言惑众士大夫家歌舞祀神 染莫甚旧制巫觋不得居城内仰各部尽行推刷黜诸城外。 一各户奴婢役之甚苦在所矜恤或有病不肯医治 诸道路死又不埋转相曳 肉 群狗诚为可怜今后以重法论。 一近年禅敎寺院住持利其土生专事争夺以致 坏寺宇甚者犯奸作秽曾莫之耻今后禁理。 一城中妇女无尊卑老少结为香徒设斋点灯群往山寺私于僧人者*闲或有之其齐民罪坐其子两班之家罪坐其夫。 一公私贱口 不许城中乘马。 一僧人不许杂居闾里及赍愿文乱行劝化。 一古者葬先远日所以礼葬今士大夫例用三日葬殊非礼典。 又有不躬庐墓以奴代之焉得为孝 宜禁之。 犯者科罪。"

忠穆王元年五月禁端午掷石戱。整理都监状: "宦官族属及权势之家于田地沃饶处争设农庄奸吏因缘用事夺占人田劫取牛马今后推考痛惩。 又招引流移人吏及官寺奴婢驿子群聚作党长利称名借贷平民倒换文契利中生利今后将所纳物色还其本主收文契依例决罪。 又凭依宿债怯良人为奴婢使唤者依前判贱口役价一年五升布三十二匹半例计征还偿悉皆免役。 行省三所忽只巡军波吾赤投属成党横行者推考收取差帖还本定役。 各衙门公 田收取人等非处横行作弊者收马匹各驿定属。 国制内乘鹰坊投属人 皆革罢令各县别抄及贡户定役。 今忽只等冒受赐牌遣无赖人将在逃人陈荒田计年征之其弊莫甚今后禁之。 田地收租人等每年一田四五度征* {敛}使百姓失业流移者颇多今后穷推械送于京。"

恭愍王五年六月下敎: "乡驿吏及公私奴隶规逃赋役擅自为僧户口日蹙自今非受度牒者毋得私剃!"十二月禁中外渔猎。七年四月都评议使上言: "比来按廉守令纪纲不立诸道乡吏纵逞其欲。 点兵则不及富户收租则私作大斗匿京丁为其田聚良人为其隶诛求于民靡有纪极。 宜令御史台及诸道按廉使究其元恶者车裂轻者杖流。" 从之。八年四月重房言: "自古缁流不得入阙门今崇信佛法出入无防请禁之。" 从之。十二月禁人擅为僧尼。十年御史台禁僧入市街。二十年十二月敎曰: "无故宰杀明有禁令市井无赖之徒州郡公* {须}伎会之家必用屠宰有乖礼典所在官司比附前例痛行禁断!"二十一年十一月禁圆丘及诸祭坛山陵鎭山裨补田猎又禁养鹰。二十三年五月禁效胡剃额。

辛禑元年二月敎曰: "人不知俭侈用伤财今后如烧酒锦绣* {段}匹金玉器皿等物一皆禁断虽婚姻之家止用紬纻务从俭约以成风俗。 闲散之人托名各爱马称为通粮规避 役致使齐民劳逸不均。 今后司宪府巡问按廉所在官司尽行推刷以当差役。"三年二月立防于各道要冲以 流移户口。五年正月门下府郞舍上* 曰: "东西北面境连异土尤宜 弊存恤。 近者守令受京都相识所属布帛分诸民户征收米谷或换军* {须}传次输运民不忍苦流徙异土。 愿自今一皆禁断违者送布人及守令宪司申闻科罪米布属军* {须}。 且元帅所统军官常骑马陪行马不休息因而困毙。 愿自今城内毋率骑从又禁两府门外迎饯!"十二年八月禁僧乘马王国师乃许乘驴。十四年三月司宪府禁编发胡笠。六月敎曰: "近来权奸用事招纳贿赂奔竞成风女谒盛行廉耻道丧仰司宪府痛行禁断。"八月宪司上* : "一各司各成众爱马求请及外官员馈谢一皆禁止如有违者与者受者以不廉论。 一权势之家反同称名竞为互市凡珍异之物无不征* {敛}民甚苦之自今一切禁止违者痛绳以法。"

恭让王元年宪司上* 曰: "葬者藏也所以藏其骸骨不暴露也。 近世浮屠氏* {茶}毗之法盛行人死则举而葬之烈焰之中焦毛发烂肌肤只存其骸骨甚者焚骨扬灰以施鱼鸟乃谓必如是然后可得生天可得至西方也。 此论一起士大夫高明者亦皆惑之死而不葬于地者多矣呜呼! 不仁甚矣。 人之精神流行和通生死人鬼本同一气祖父母安于地下则子孙亦安不尔则反是。 且人之生世犹木之托根于地焚其根株则枝叶凋悴烧其枝叶则根株亦病矣安有发荣滋长之理乎此愚妇之所能知也。 圣人制以四寸之棺三寸之椁犹恐其速朽* {敛}衣数十袭犹恐其或薄也置谷棺中犹恐其 蚁之或侵也。 送终之礼如是而反用裔戎无父之敎可谓仁乎愿自今一切痛禁违者论罪!"司宪府出榜禁胡 行揖礼。二年四月籍京市工商其寓居隐漏不付籍者主客论罪。三年三月中郞将房士良上* : "一书云: '不贵异物贱用物民乃足。' 我朝只用土宜细纻麻布而能多历年所上下饶足今也无贵无贱争贸异土之物路多帝服之奴巷遍后饰之婢。 愿自今士庶工商贱隶一禁纱罗绫* {段}之服金银珠玉之饰以弛奢风以严贵贱。 一人家子孙或家贫无钱以锦褥绫衾之未办皮币衣服之未备淹延岁月婚姻失时甚至父母亡而或托族属或依奴婢。 因此失礼几败人伦者往往有之。 愿自今婚姻之家专用 布一禁异土之物如有仍行旧弊者以违制论。 一鍮铜本土不产之物也愿自今禁铜铁器专用瓷木以革习俗。 一书云: '令出惟行。' 若令出而不行则国非其国矣。 今也令非不严也征商之徒什伍成群牵牛带马怀金挟银日趋异域驴 驽钝之物遍于国中。 愿自今潜行越江卖牛马者及将官印之马卖彼不还者以违制加刑。 一西伯为池堀得死人之骨。 西伯曰: '葬之。' 吏曰: '此无主之骨何必葬为 ' 西伯曰: '有天下者天下之主有一国者一国之主寡人固其主矣。' 更以衣椁葬之。 天下闻之曰: '西伯泽及枯骨。'  于人乎是知八百年帝周之 实原于文王一念之仁岂不美哉今都城四门之外一国大小臣民先人之* {冢}存焉刍者暴之猎者火之或逼为菜圃或耕为粟田呜呼! 凡厥孝子仁人得不覩此而 其 乎愿自今凡坟* {冢}所存差定山直使之蕃茂。" 王纳之。五月禁商贾私持金银牛马卖买上国。七月都评议使司上书曰: "凡国家利害军机重务及告发奸状者* {须}要明注日月指陈实事其暗投匿名书及造言兴谤揽乱国政者令宪府法司严加体察败露被劾者无问宗亲贵戚不待启闻直收职牒鞫问论罪。" 王许之。都堂启请禁巨家世族用金银写经。命使臣宴享外油蜜果一皆禁止。复禁妇女往来佛宇。四年二月人物推辨都监上书: "一凡告官讼奴婢者 于都监听候陈诉不得于私门争讼违者论罪。 一凡讼奴婢者其事不直除两府以上申闻科罪外奉翊以下就便鞫问如有沮毁公事者依律论罪。"三月宪司上* 言时事: "一擅入宫殿门旣有其律见今宫门不严大小员将引伴 奴隶无时出入甚至杂乱或有司门者阻当反致陵辱无有惩禁。 至如御殿宴享宾客临朝听政之际仆从杂类 入混杂朝仪不肃若不严切禁理诚为未便。 愿自今除特奉宣唤及应直宿卫人员启 公事官吏外其余闲人毋得擅入其应入者二品以上将引根随人二名四品以上一名其余毋得将引辄入违者治罪车沙兀及各门把直人员不能禁御者幷罪之。 一都城之虚实系乎人家之多少自辛丑年后人家半为空基。 强者多兼幷反为谷田弱者无容膝之地虽欲造家焉能得乎。 是故民居日 诚不可不虑也。 乞令开城府踏验空基 其主定基造家若于期限内不肯营造将兼幷之基以给自望造家者则户口日增矣。 其受田而不造家者空家而不接者坏家而为田者痛绳以法! 一医官之设本为民生近来医业之人居官食禄不顾其任妄自尊大出入自尊人有告疾虽呼而救之非豪富之家自不往救甚非先王分职之意也。 自今一切患病之人奔告请救医官似前自尊不卽奔救者许诸人陈告痛行以法。"

盗贼[捕盗附]。

○应犯窃盗满五贯处死不满五贯脊杖二十配三年不满三贯脊杖二十配二年不满二贯脊杖十八配一年一贯以下量罪科决女免配。 窃盗一匹杖六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二千五百里四十匹三千里。 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凡人 常盗一等盗 麻小功亲 一等大功亲 二等周亲 三等。

犯盗配所逃亡者刑决钑面配远陆州县。

诸投化人犯盗配南界水路不通州县。

显宗七年十月敎: "南界强盗颇多令诸州县严加追捕。"

肃宗七年判: 捕盗赃物现告者以赃物分半给之。内外强窃盗知认捕捉者有职次第职无职许初职不应受职人赐物僧人则寺职贱人放良不监 者内则五部员吏别监里正外则色员长吏将校衙前决罪许接人囚禁罪之。

睿宗七年判: "大府寺贼捕捉者为先录用以励后人。"

仁宗二年判: "罗城内外群聚强盗捕捉者许加职。"

忠宣王二年传旨曰: "巡军府本为捕盗而设民*闲鬪 宰杀牛马等事皆可理之。 其余土田奴婢事 勿理以巡绰为事。"

军律。

○睿宗元年正月都兵马使奏曰: "顷者东蕃之役军令不严故将帅无敢力战卒伍亦皆奔溃屡致败绩。 书云: '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 戮汝。' 昔孙武杀宠姬二人西破强楚北威齐晋庄贾失期穰 斩之燕晋之师闻之而退。 李靖兵法曰: '善为将者必能十卒而杀其三次者十杀其一。 故* {须}百杀十人千杀百人以严其令然后众心一矣。' 伏见辛亥戊午年*闲显庙行师之令曰: '初当训励时不至者勿论官职高下杖脊十五二次不至者及进退失伍者或持卜筮讹言以惑众者误坠失兵仗者队正以下闻令不传及传之而不行者为卒虽救其上不能使免者或私泄谋于敌或敌入军中知而不告者皆杖脊二十发兵而不及期者有亡走心或临敌不战或当战妄动者士卒不从其将节制者兵仗器械抛 敌中者为卒不救其上以致败没者见战者危急以非己部伍不救者夺人弓剑争人首级者将军将校临阵不战或亡入军中或言降于敌者或阵而不能拒 敌冲突者皆斩其投降于敌者籍其家 其妻子敌自降不告而妄杀者斩。' 愿遵此令以励军士! 但敌自降不告而妄杀者不宜斩请杖二十!" 从之。 时国家有东征之议故申明军法 。

恤刑。

○诸流移人未达前所而祖父母父母在乡丧者给暇七日发哀周丧承重亦同。

诸妇人在禁临产月者责保听出死罪产后满二十日流罪以下满三十日。

诸犯死罪在禁非恶逆以上遭父母丧夫丧祖父母丧承重者给暇七日发哀流徒罪三十日责保乃出。

诸流移囚在途有妇人产者 家口给暇二十日家女及婢给暇七日若身及家口遇患或逢贼津济水涨不得行者随近官每日验行堪进卽遣若祖父母父母丧者给暇十五日家口有死者七日。年七十以上父母无守护其子犯罪应配岛者存留孝养。

显宗九年闰四月门下侍中刘瑨等奏: "民庶疫 阴阳愆伏皆刑政不时所致也。 谨按月令'三月节省囹圄去桎梏无肆掠止狱诉四月中气挺重囚出轻系七月中气缮囹圄具桎梏断薄刑决小罪。' 又按狱官令'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若犯恶逆不拘此令。' 然恐法吏未尽审详伏请今后内外所司皆依月令施行!" 从之。

德宗三年七月敎曰: "省刑部奏 斩绞之文: '法在必诛然罪疑惟轻惟刑之恤。' 前王之令典其 家主及谋杀人强盗者杖流无人岛纵犯强盗伤人持杖以下罪窜有人岛。" 于是京城 死六十九人。

文宗元年八月尙书刑部覆奏死刑。 王曰: "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再生。 寡人每听死囚必待三覆尙虑失其情实 有寃枉欲诉无路飮恨呑声可不痛哉其审愼之!"二年正月制: "犯罪配乡人若有老亲权留侍养亲没还配。"十六年二月制曰: "刑政者民命攸系古先哲王惟刑是恤。 朕 追古训愼选刑官犹惧不得其人以致寃枉。 自今必备三员以上然后讯鞫囚徒以为定制。"二十年七月制: "诸官人归乡者充常户诸因畏惧致死者以绞论有乖于义皆除之。"三十三年江阴县有一盲谋奸人妻因杀人当死依律文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例论 死配岛。

肃宗十年判: "进士虽无荫凡轻罪赎铜唯犯偷盗* {谄}曲强奸鬪伤人依律断罪。"

睿宗元年七月诏曰: "乙亥年犯恶逆流配者宜各量移 用缘坐没为奴隶者免之其不属贱者 加抚恤其僧徒犯奸永充乡户经赦不原几乎苛法宜令有司 察 充军役。 其中外法司问罪虽有明证必三 问以为常所犯非深重者因而致死其于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之意何自今法司体朕钦恤之意其已伏罪者无论轻重不必 问!"六年判: "依月令'孟夏之月出轻系仲夏之月挺重囚'之说四月保放轻囚五月重囚缓枷 以为永式。"

仁宗元年淸州有人因救父杀人。 判云: "事理可恕除入岛只移乡。"二年判: "推问罪人不审罪之轻重使无识杖首惨酷结缚官吏习以为常亦不禁之使无辜殒命今后台省内侍员当四季监狱时按问随卽科罪其杖首亦令囚禁决罪移充苦役!"九年判: " 讯罪人多般乱杖冲刺使不忍其苦诬服致死今后凡诸囚讯问不敢移时其犯轻罪者勿用非法 讯。"十四年五月诏曰: "今法官论杀牛者准杀人之罪钑面配岛此非律文本意自今以本罪罪之。"判: "无养狱囚徒官给赃赎钱以馔之。"十六年判: "八十以上及笃疾人虽犯杀人除杖刑配岛。"

明宗十八年三月制曰: "盗贼杀人外其余囚徒平决免放勿令滞狱。"二十三年四月诏曰: "比来掌刑之官不能率职使无辜之民久在囹圄寃抑未伸以致干文失次。 时令不调未知异日将为何变其令宪台审治寃狱皆原之。"

恭愍王六年十二月王曰: "人命至重絶不复续。 闻决事官多枉刑致死自今有枉刑者都评议使御史台科罪申闻刑部重刑依古制申闻。"十二年五月敎曰: "刑罚失中民怨所萃今后中外之囚毋得寃滞刻日* 理期致平允。"密直提学白文宝上箚子曰: "春为喜神秋为怒神若喜神一 岁功不成。 方春夏时轻刑固宜放免重刑亦宜 等量决速出至三四月五六月停务大 则待冬节谋危社稷不在此限。"二十年十二月敎曰: "罚惩非死民极于病。 比来中外官曾不恤刑旣杖且赎民何以堪自今毋得 行杖赎如有违者许诸人赴官陈诉倍数征还。 刑罚明有条例不宜轻重出入自逆臣擅柄凡用笞杖必中虚怯旣贬之后阴嘱管押之人中路杀之深为惨毒。 今后中外执法官吏敢有如此者都评议使申闻断罪。"

辛禑元年二月敎曰: "刑法圣人所恤三代以上罪不相及刑简而民不犯秦用峻法反不胜理。 仰都评议使申 司宪府典法司都巡问按廉使详究情法毋用律外之刑。 徒役有年限其已满者放免禁锢作贱亦宜根究以闻!"二年七月禑曰: "诸州流配之人与妻子南北异居岂无思怨。 酌其轻重可赦者释之不赦者从便宜量移遣妻子同居!"九月以金义杀使奔元下母妻于巡军将杀之。 宪司上言: "义虽叛逆妇女何知请勿杀!" 乃没为尙州官婢。六年五月宪府上* 曰: "凡大 必三复奏君臣同议断决者乃先王之成宪。 而今中外官吏断大 皆不奏闻擅决遂致无辜殒命感伤和气。 请自今中外大 所在官吏具报都堂拟议以闻施行。" 禑纳之。十四年六月敎曰: "刑罚轻重当有定法近来中外官司出入由己致令平民寃抑无告召伤和气实为怜悯。 今后中外官司务加矜恤毋致寃枉。 其杖与赎毋得 行其徒役没官为奴婢年限已满者放遣。"

恭让王元年十二月都评议使司启: "自立春至立秋停死刑在京五覆启在外三覆启方许断罪事干军机及叛逆不在此限。"宪司上* 曰: "书曰: '罚不及嗣。' 传曰: '罪人不 。' 故舜极 而相禹武王诛纣而封武庚卽天地生物之心也。 至于近世杀人如飮食灭人之族犹恐其有后不仁甚矣。 愿自今凡有罪者法三代盛王之制妻子无随坐以示盛朝不忍之政。"四年三月宪司上* 曰: "典狱罪人所聚 气蒸染疾病易生死非其罪甚可恤也。 乞医官一员六朔相递全仕典狱每日察病囚证候剂药救疗以备横祸又令刑曹正佐郞一员于月令内幷下提牢官考察狱官医员勤慢。"

诉讼。

○睿宗十七年判: "凡父祖田无文契者适长为先决给。"

恭让王三年十月郞舍上* 曰: "殿下卽位首革私田之弊明立差科肃淸讼源诚三韩风俗之万幸也。 但有民口者本无限际又谓之私财争讼万端有甚于争田之弊也。 岁在丁未元朝遣阔里吉思平章本朝仪制一皆革正幷举一国之争田民者推 明正。 而尙有更改之烦故丙申年宣旨一款内忠烈王丁未年以前事虽祖业田土人口毋得争讼又以五决从三三决从二每降宣旨以 争讼之风。 顽贪未革争讼* 起而听之者亦媚于权势牵于朋比不论前判所禁又不 事之是非互相更改而簿书山积争讼无穷至于骨肉反为仇 多兴谤毁之俗而无敦笃之风和气不达妖 屡警此殿下之深虑也。 今纵令都官每衙朝献课讼者云屯颇有积年未决者岂可以都官遽絶其寃讼乎。 伏惟殿下命立别司择其才干明正授以其任幷及主掌官仍令台省各一员为之考察。 自今限三年除丁未年前事五决之三三决之二及戊辰年以后辨正都监决外皆令限日纳状推明以解寃滥以正风俗。 但令远方人等取正于京师则往还之劳留京之苦必有含寃未告者矣命考察台省中一员幷主掌官分遣各道立司中央大官令观察使择其守令之可任决讼者幷差 决。 凡京外诉讼者如有侥幸妄告卽令考察官照以窃盗计民多少轻重论罪听讼或徇于人情顚倒是非者亦从重论。 其在京外不告限内者及限内已决正者皆不许更考违者俱以判旨不从论罪。" 从之。四年二月人物推辨都监定决讼法: "一近年以来户口法弊有户口者失于兵乱权奸之辈 知其然拘占良民妄称父祖奴婢被拘之人诉良无据官司亦不能辨淹延岁月寃抑滋甚以伤和气自今诉良者虽无良籍其贱籍不明者良之本主虽无贱籍累代驱使明白者决给在前载未辨帐者亦当良之。 一凡公私奴婢决断文案分作二本一给其主一置于官以凭考验永为恒式。 一丙申年前无争讼明文丁未年前事及戊辰年以后辨正都监及都官已决者不许陈告五决从三度三决从二度一依判旨不动其决数虽多不 两边文证假决者不在此限妄告者反坐。 一凡告官讼奴婢者 于都监听候陈诉不得于私门似前争讼违者论罪。"都官上书曰: "国家创制立法设官分职各有攸司凡事之难者当理处决。 历年旣久随事弊生弊之巨者无若争讼。 以今日纳司文契观之皆援自变量百年*闲玄远事迹则知诉讼所由古矣。 近来人不习法先王法制 然莫知讼者由是而背理听者以之而致疑若不更新条令习人耳目则争讼之弊未易遽革。 今遵先王判旨内事意附以一二浅见条列于后。 一争讼者或相争或诉良多者十余年小者不过五六年。 官司虽得正决强者仍执而不许弱者寃抑而更诉以致争讼日繁奸伪日滋。 愿自今决后仍执者免贱不放者令刑曹接状推考痛行禁理! 一凡相争及诉良者契卷岂皆均敌必有一正一邪之辨*闲有奸贪之辈冒谓误决还受原卷不一二年饰辞更呈以致争讼曲直循环无穷。 愿自今决絶后其不正文契令宪司推考以防纷争。 一近年以来贪风未 争夺愈起援引久远为谋百端争讼盈庭听者不能兼听簿书连屋观者不能遍观以致辨析讹误诉讼未 。 愿自今择告状年月久远者一房各十件合议出榜以简辞讼其出榜已决者属议充数! 一辛丑冬贼犯京城公私文卷亡失殆尽奸凶 缘拟生争端。 或无契籍者冒受许文或实有原卷者反为无文以致眞伪难 决絶未当。 愿自今无辛丑年争讼明文者不许陈告! 一伪朝十六年*闲大小人员希望恩德权奸所赠奴婢其一族还受为要妄称合执乱杂呈省。 今后告者无传继明文一皆禁断。 一奴婢争讼所起多原于合执愿自今财主未分奴婢合执者或分执而不均者许人陈告! 一父祖奴婢为人所有其子孙能争讼得决者理合全执愿自今其它使孙不与同讼者一禁争望! 一无子息者因一时喜怒将自己奴婢互相赠与后日争端由兹以兴。 愿自今无子息人员已许他人奴婢更与他人者具录辞缘告官然后方许成文! 一凡奴婢被夺陈告争讼其执持者利于役使多方规避。 愿自今不曾对辨者京中限三朔外方限五朔给暇原告以沮奸 ! 一凡告官争讼两边文契披阅问备言辞穷尽得失明白然后出等挂榜其中奸恶者将欲延援面对官员 毁百端。 愿自今如此等人令宪司将两边文契辨明是非如其正决痛惩 毁者若有违误责及官吏!" 从之。

奴婢。

○昔箕子封朝鲜设禁八条: "相盗者没入为其家奴婢。" 东国奴婢盖始于此。 士族之家世传而使者曰私奴婢官衙州郡所使者曰公奴婢。 年代愈远渐至蕃盛。 于是虑其争夺之相尙兼倂之日滋设官以理之其禁防甚严。 夫东国之有奴婢大有补于风敎所以严内外等贵贱礼义之行靡不由此焉。 高丽奴婢听理之法可采者多矣故于刑法志幷附焉。

奴娶良女主知情杖一百女家徒一年奴自娶一年半诈称良人二年。

公贱年满六十放役。

凡公私奴婢引诱逃亡放卖他人者一度归乡再度充常户。

成宗元年六月正匡崔承老上书曰: "本朝良贱之法其来尙矣。 我圣祖创业之初其群臣除本有奴婢者外其它本无者或从军得 或货买奴之。 圣祖尝欲放 为良而虑动功臣之意许从便宜至于六十余年无有控诉者逮至光宗始令按验奴婢辨其是非。 于是功臣等莫不嗟怨而无谏者大穆王后切* {谏}不听。 贱隶得志陵轹尊贵竞 虚伪谋陷本主者不可胜纪光宗自作祸胎不克 絶至于末年枉杀甚多失德大矣。 昔侯景围梁台城近臣朱 家奴踰城投景景授仪同。 其奴乘马披锦袍临城呼曰: '朱 仕宦五十年方得中领军我始仕侯王已为仪同!' 于是城中 奴竞出投景台城遂陷。 愿圣上深鉴前事勿使以贱陵贵于奴主之分执中处之。 大抵官高者识理鲜有非法官卑者苟非智足以饰非安能以良作贱乎惟宫院及公卿虽或有以威势作非者而今政镜无私安能肆乎幽 失道不掩宣平之德吕后不德不累文景之贤。 唯当今判决务要详明 无后悔! 前代所决不* {须}追究以启纷 。"五年七月敎: "凡隐占人逃奴婢者依律文一日 三尺例日征布三十尺给本主日数虽多毋过元直奴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直布百匹十五以下六十以上五十匹婢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百二十匹十五以下五十以上六十匹。"六年七月敎: "放良奴婢年代渐远则必轻侮本主今或代本主水路赴战或庐墓三年者其主告于攸司考阅其功年过四十者放许免贱若有骂本主又与本主亲族相抗者还贱役使。"

显宗四年判: "还贱奴婢更诉良者杖之钑面还主。"

靖宗五年立贱者随母之法。

文宗三年判: "公私奴婢三度逃亡者钑面还主。"

仁宗十年判: "无后人奴婢属官。十三年禁奴婢代身僧。"十四年判: "私奴婢背主因而有恨自缢者勿罪其主。"

忠烈王四年禁公私奴婢放良。五年七月下旨: "今后奴婢相讼驾前申呈及紫门敎授判付一皆除之。"十一月收还诸臣受赐官奴婢属都官。九年九月令贱者随母无论判前后。二十四年正月敎曰: "一近来压良为贱者甚多其令有司劾其无文契及诈伪者罪之! 一不念公理的望外官奴婢冒受赐牌者一切禁断! 一两班奴婢以其主役各别自古未有公役杂* {敛}今良民尽入势家不供官役反以两班奴婢代为良民之役今后一禁! 乃至奴妻婢夫任许其主。"二十六年十月阔里吉思欲革本国奴婢之法王上表略曰: "昔我始祖垂诫于后嗣子孙云: '凡此贱类其种有别愼勿使斯类从良若许从良后必通仕渐求要职谋乱国家若违此诫社稷危矣。' 由是小邦之法于其八世户籍不干贱类然后乃得筮仕。 凡为贱类若父若母一贱则贱纵其本主放许为良于其所生子孙却还为贱又其本主絶其继嗣亦属同宗所以然者不欲使终良也。 恐或有逃脱而为良虽切防微而杜渐亦多乘隙而发奸或有因势托功擅作威福谋乱国家而就灭者益知祖训之难违犹恐奸情之莫御。"

三十四年忠宣王复位敎曰: "一外方奴婢各有本役权势之家冒受赐牌宜一切禁断。 一四件奴婢[四件奴婢曰寄上曰*(){投}属曰先王所尝赐与及人相贸易者。]若有藏闪不出者征银二斤以其奴婢准数充役。 一申椿奴婢尽数根捉四件奴婢一体使用。"

恭愍王元年判: "决后奴婢仍执不许者四品以上申闻科罪五品以下决杖流配!"

辛禑元年二月敎曰: "抑良为贱感伤和气自王旨后限一月悉皆放免违者痛理。"

十四年六月辛昌立八月宪司上* : "一都官所属奴婢宫司仓库奴婢及近日诛流员将祖业奴婢新得奴婢令辨正都监亦计口成籍毋使遗漏每有土木营缮之役宾客佛神之供皆以役之其于坊里杂役一皆除去以安其生以卫王室。"

恭让王三年郞舍上* 曰: "比年以来奔竞成风皆欲冒宠于权门虽有子孙者祖业人口尽与他人。 故其子孙益以穷迷犹怨祖父之无德则安有孝顺之可称者乎奴婢虽贱亦天民也例论财物恬然买卖或以牛马易之一匹之马给二三口犹未足偿则以牛马为重于人命也。 昔廐焚孔子曰: '伤人乎 ' 不问马则圣人之贵人贱畜如此安有以人易马之理乎世俗昏迷自作殃咎纳民于寺以图求福若以佛为正则安有纳赂免祸之理乎然则非惟未蒙其福徒自劳苦贻患子孙耳。 伏惟殿下幷察焉祖业人口不许孙外相传虽无后者养其夫妇中同宗者相传其买卖之人纳寺之弊幷行禁治则岂无补于圣理之万一乎 " 从之。四年人物推辨都监定奴婢决讼法: "一良贱相婚自今依律禁断如有洪武二十五年正月以后违律相婚者主奴论罪所出之子亦许为良其主不知者不坐。 一将自己奴婢投赠权势施纳佛宇神祠者痛行禁理。 一同宗之子及三岁前遗 小儿户口付籍为收养者卽同己子传给外自今窥得奴婢冒称收养者一切禁之无子孙无收养者使孙告官平分其成文契录恩功与他人者虽亲戚毋得争讼。 一奴婢役价依成王五年判年月虽多不过其直其容隐役使他人奴婢者依律论罪。 一今后奴婢买者无孙许亲戚无亲戚者没官卖者毋得还执。 一奴婢放卖痛行禁理其为饥寒所迫及因公私宿债势不得已者具状告官方许买卖如以酒色博 狗马财货之故放卖者奴婢没官。 一财主未分奴婢合执者微劣人奴婢夺占者派别奴婢滥执者他人奴婢容隐者文契伪造使用者压良为贱者典当奴婢永执者中国人拘占役使者官司决后仍执者京中以当年二月为限外方以三月为限一皆放还自首者免罪其出限外者以不从判旨论其内虽有合使奴婢亦令没官。"都官上书: "一无子孙身死者其夫得全妻之奴婢其妻守信则亦得全夫之奴婢止许终身没后各归本孙其别有文契者不在此限。 一奴婢放役者不虑后弊有放至子孙者其子孙闲役因有非分之心冒名受职结婚良族以致名器混淆或谋害本主不畏官法敢于诉讼愿自今论情爱功劳而放役奴婢但止其身勿及子孙!"

志卷第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