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承速即核办,初一具报飞速勿延。(注)
私记 私记
申文 钤记 大甲巡检钤记(印文不清)
私记
光绪十五年正月初八日到
代理大甲巡检,为申请役食、半廉银两事。窃卑衙额设弓兵壹拾捌名,民壮肆名,皂隶贰名,全年应领役食银柒拾两零陆分,业经请领至光绪拾肆年秋季分止在案。兹应领光绪拾肆年冬季分,役食银壹拾柒两伍钱壹分伍厘,又冬季分半廉银贰两伍钱,贰共银贰拾两零壹分伍厘,除扣减平银壹两贰钱零玖毫外,实应领银壹拾捌两捌钱壹分肆厘壹毫。理合备具印领,申请宪台察核,俯赐札发领给,实为公便。为此备文,申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印领壹纸。
右申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抚民分府、在任候补直隶州清军府、摄理新竹县正堂方
光绪十五年正月初六日巡检朱岱源
钤记 大甲巡检钤记(印文不清)
(注)新竹知县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