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用同知、本任宜兰县、调署新竹县,为申覆事。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蒙宪台札开:「照得府属各处,向有对保、保长、乡长、街正、总理、业户、董事、庄正各名目,擅自设馆,私收投词,讹索词礼,肥己害民。(云云叙至)此札」等因(注)。计札发告示一道。蒙此,遵查对保等项,私受投词,藉以渔利,于民无益而有损。得蒙
宪台出示禁止,以挽锢习,闾阎受惠靡穷。卑职遵将对保各项名目,分别裁汰,严谕裁剩差保,不准再蹈前弊,有犯,重办不贷;并将奉颁告示照抄多张,分发各乡,实贴晓谕。合将贴过处所,开具清折,具文申覆宪台察查。为此备由,呈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清折一扣。
一、申
本府宪陈
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承刑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沈行廿六 私记
(注)参阅一一三二五—一,其大意与一一三二五—二(告示,即第一六七号)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