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制是秦汉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秦代兵制是以个体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兵农合一的郡县征兵制,并辅之以军功赐爵制度。西汉初的兵制因循秦代而有所损益,出现了南北军制度及诸侯王国军队。汉武帝时期,为进一步加强皇权和对外战争的需要,对兵制进行了改革,而有北军的发展和募兵制的兴起。东汉时,征兵制渐被募兵制取代,地方州牧刺史多掌兵权,边兵强悍,逐渐形成军事封建割据的状态。

第一节 禁军、宫城近卫军和京畿驻军

秦汉时代的军制,首先应说到宫廷禁军、宫城近卫军、京师及畿辅驻军。这都是朝廷直辖的军队。

宫廷禁军宫廷禁军,即负责宫殿门户、宫内警卫及国君出入仪仗的军队,其成员称为“郎”或“郎中”,因其轮流执兵器陈列殿下廊庑之中,故名①。郎中无定员,秦统一后人数有所增加,例如仅诸生被征为郎者前后即有七百人②。郎除了侍从皇帝之外,主要职责是充作宫廷禁军。秦代郎官有三类:给事禁中者称“中郎”;给事宫中者称“郎中”;给事宫外者称“外郎”。统称为“三郎”③。汉初,因循秦制。汉武帝时代,禁军中又增加了“期门郎”和“羽林郎”的名目。期门、羽林多来自精干骑射的西北边郡“良家子”,勇猛善战,“以材力为官,名将多出焉’④。期门郎无定员,多时达千人,职责是执兵送从,陛戟陈列殿下。西汉平帝时更名为“虎贲郎”;“羽林郎”大概是由原来的“外郎”(或称“骑郎”)演变而来,初名“建章骑”,后更名“羽林骑”,是皇帝车驾的骑卫。羽林郎亦无定员,或至七百人。后来,战死者的子孙又被收容训练,称为“羽林孤儿”,也编入禁军⑤。东汉时,宫廷禁军一称“虎贲”,即原来的期门,共一千五百人;一称“羽林郎”,一百二十八人(无常员);一称“羽林左右骑”,左骑八百人,右骑九百人。东汉宫廷禁军一律父死子继,成为世袭兵⑥。

宫城近卫军秦汉时代,皇宫位于京城以内的宫城里。负责宫城以内及宫城各门警卫任务的士兵称“卫士”①或“卫卒”②。卫士的更代以一年为期③,从各郡受过一年军事训练的“正卒”内征调。卫士分为若干屯,在宫城各门及附近的营垒中屯驻。这些营垒称为“区庐”④。西汉时,因未央宫位于长安城西南方,①《战国策·燕策》:“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史记·荆轲列传》同。

②《史记·儒林列传》注引卫宏《古文尚书序》:“秦即焚书,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诸生到者拜为郎,前后七百余人。”

③《史记·秦始皇本纪》:“(秦二世)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无得立者。”《史记会注考证》引苏林注:“然则三郎者,中郎、郎中、外郎。”

④《汉书·地理志》。

⑤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⑥详见《后汉书·百官志》。

①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②《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九年(公元前238年)长信侯毐发县卒及“卫卒”。③《汉书·盖宽饶传》:“盖宽饶为卫司马,及岁尽交待,上临飨罢卫卒,卫卒数千人愿复留共更一年。”④《汉书·百官公卿表》师古注引胡广云:“宫阙之门内卫士,于周垣下为区庐。区庐者,若今之仗宿屋矣。”

故称“南军”。西汉南军人数一度达数万人⑤,各按其不同职责分别称“宫门卫士”、“南宫卫士”、“北宫卫士”及各门卫士。除未央宫外,皇太后所居之长乐宫、长安城外的建章宫、长安以西的甘泉宫及诸帝陵寝均设卫士屯驻⑥。各营卫士“从昏至晨,分部夜行”⑦,巡逻值勤。天子出巡,卫士挟道护卫。东汉卫士较西汉大大减少,总数不过二千五六百人⑧,主要负责宫城以内的警卫,其他职责大多由虎贲、羽林左右骑及五营兵取代。故尽管说东汉“京师(洛阳)有南北军如故”⑨,而实际上南军已不见于史乘了。

京师及畿辅驻军秦代,京师咸阳及关中屯兵主要职责是守卫京师及维持京畿地区的治安,其兵源来自关中当地的“故秦人”,战斗力较强。秦末兵源枯竭,才于郡县“尽征”材士五万人屯卫咸阳①。西汉时,京师屯军的主营位于长安未央宫北面一座永久性军垒内,称“中垒营”②,与南军相对,故称“北军”③。汉初北军有数万人④,主要来自京辅的正卒,负责戍守京师,守卫中垒营、军事监狱、武库及督造兵船,并不外出作战。武帝改革兵制,加强中央军的地位和力量,实际上主要是加强了北军的建设,故其人数、建制大大增加:分置缇骑三百人、骑兵六百人、步卒一千二百人,专门负责维持京师及三辅治安;另设诸城门屯兵及三辅、三河、弘农诸营屯兵:中垒营屯驻北军中垒门内外,掌四城⑤;屯骑营屯驻募自三辅的骑士;步兵营屯驻上林苑门,屯兵为募自三辅的步卒;越骑营屯驻轻骑兵;长水营屯驻长安城外长水宫、宣曲宫,屯兵为招募的胡人骑士;胡骑营屯驻左冯翊池阳宫,屯兵为招募的胡骑;射声营屯驻募自三辅的弓弩兵;虎贲营屯驻募自三辅的车兵。北军诸营的来源较复杂,既有由原北军诸营演变而来的,也有新增加的;既有征兵,也有募兵;既有三辅汉人,也有边郡胡人。北军诸营各兵种分工明确,技术装备精良,除戍卫京畿之外还⑤《汉书·武帝纪》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诏:“卫士转置送迎常二万人,其省万人。”《汉旧仪》:“飨卫士万五千人。”恐非卫士之全部,《汉书·韦玄成传》言元、成时帝后陵寝三十余所“用卫士四万五千二百一十九人”。

⑥详见钱大昕《廿二史考异》、《汉书拾遗》。

⑦胡广:《汉官解诂》。

⑧详见《汉官》、《汉官仪》。

⑨《文献通考·兵考》。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详见钱文子补汉兵志》。

③《汉书·刑法志》:“京师有南北军之屯。”

④《汉书·高帝纪》淮南王反,发材官与中尉卒三万人为皇太子卫,军于霸上,此恐非北军之全部。⑤《汉书·百官公卿表》写作“西域”,王念孙以为作“四城”是。

要经常出征。至武帝时,北军制度已臻完备①。东汉,专职警卫京师洛阳城内的“缇骑”仅二百人,多出自富家子弟;“执戟”五百二十人,多出自寒家;此外,洛阳城门屯兵仅“缇骑一百二十人”②。人数大大少于西汉。东汉北军有屯骑、越骑、步兵、长水、射声五营,其中长水营一千三百六十七人(一说七百三十六人),其他四营各七百人③。北军五营初由刘秀元从士兵改编而成,其中长水营由乌桓骑兵组成。后来逐渐形成父死子继的“世兵”制度④。至安帝时,五营士卒多以洛阳官吏、富商的游惰子弟入钱谷充任⑤。因此,东汉后期中央军逐渐腐败,出现“王旅不振”的局面。中平元年(公元184年)黄巾起义,东汉中央军在都亭屯兵,并分屯函谷、广成、伊阙、大谷、轘辕、旋门、小平津、孟津等八处关隘⑥,以加强京师的防御力量。中平五年(公元188年),又以左右羽林五营、洛阳各处屯兵及各地招募的军队临时改编为八营,称“西园八校”⑦。实际上,这时中央军的制度已经彻底败坏,各部分裂涣散,其后遂为董卓所吞并。东汉的中央军名存实亡。

①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汉官仪》、《汉旧仪》。

②《汉官》。

③《后汉书·百官志》、《汉官》、《汉官仪》。

④《后汉书·西羌传》。

⑤《后汉书·安帝纪》、《三国志·王郎传》。

⑥《后汉书·何进传》。

⑦《后汉书·灵帝纪》注。

第二节 郡国兵

秦汉时代的郡有“边郡”与“内郡”之分。汉代,内地除郡之外,还有诸侯王国。所谓郡国兵就是指内郡兵与诸侯王国兵而言。

秦汉诸郡有“更卒”在当地服役,实际是一种劳役,虽也有警备地方治安的职责,但一般不算在兵役之内。因此,郡国兵在秦代和西汉前期主要是指地方按户籍征发到郡(国)县服兵役的“正卒”。正卒有“材官”、“骑士”、“轻车”、“楼船”等兵种①。

材官,即步兵。秦代步兵统称“材官”或“材士”,“汉兴,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②。材官是郡国兵的基本成分,人数最多。材官有各种称谓,如“锐士”、“陷阵”、“奋击”、“虎贲”,皆形容材官之多力;又如“蹶张”、“引强”、“弓关”、“佽飞”、“射士”、“趣强”,皆形容材官之善射。总之,器械击技与弓弩箭矢是材官的主要军事技术装备。材官以三河、颍川、沛郡、淮阳、汝南、巴蜀诸郡为最多。

骑士,即骑兵。春秋时代仅有车兵,战国时代出现骑兵,并称“车骑”。其后骑兵又成为一个独立的兵种,秦代称“骑士”③。汉循秦制,也在郡国兵中置“骑士”。诸兵种中,骑士是仅次于材官的兵种。骑士以三辅及西北边地如金城、天水、陇西、安定、北地、河东、上郡等地为最多。

轻车,即车兵,是驾驭战车作战的兵种。车兵单称“轻车”,与“骑士”并称“车骑”。车兵曾是最重要的兵种,后因骑兵的出现以及作战地形的复杂化,逐渐退居次要地位。秦代的车兵是辅助兵种或军官坐乘。秦代车兵地位较高,第三级爵“簪袅”为“驾驷马者”,第四级爵“不更”为车右,第五级爵“大夫”为车左①。汉初常用车兵作战,武帝以后,车兵则通常用于军需运输。轻车一般多出于内郡,如三河、颍川、沛郡、汝南、巴蜀诸郡。楼船,即水兵。战国时秦国已有水军,有载兵作战和运载军需的舫船②,在对楚国作战中经常使用。秦代的水兵——楼船士,是南征百越的主要兵种之一,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汉循秦制,于郡国置楼船士。江淮以南多水,故楼船士多出于江淮以南诸郡③。

材官、骑士、轻车、楼船在内郡每年一度由各地征发,集中到本郡服兵役,接受军事训练,维持地方治安,战时则由中央统一征调出征作战。西汉与秦不同的是,除郡之外还有诸侯王国。汉初,诸侯王国多拥强兵劲卒,有些王国甚至甲兵多达数十万人④,而且对中央有较大的独立性。从郡县征调“卫士”,是到京师服役,而诸侯王国征调“正卒”作“卫士”,只是在诸侯王府服役①。这种情况在“七国之乱”被平定之后才有所改变,诸侯王国同于郡①《汉官仪》:“高祖命天下选能引阙蹑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②《汉书·刑法志》。

③《史记·灌婴列传》:“推故秦骑士重泉人李必、骆甲习骑兵。”

①《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

②《史记·张仪列传》:“舫船载卒,一舫载五十人与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余里。”③详见钱文子《补汉兵志》。

④《汉书·吴王濞传》:“发书遗诸侯,书曰:‘敝国虽狭,地方三千里,人民虽少,精兵可具五十万。’”①《汉书·龚胜传》言诸侯王国人不得入京师“宿卫补吏”。《贾谊传》:“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劳榦《汉代的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42年第10本):“在王国方面是只县,其军队制度与郡县也没有什么差别了。武帝以后,募兵和刑徒兵等制度的出现部分地取代了郡国征发正卒的制度,郡国兵的构成开始发生变化。东汉初,由于常备兵制已经建立,于是罢郡国的材官、骑士、轻车、楼船,取消了正卒制度②,只是在战时才有临时性的征兵。这样,东汉时往往只在某些郡国的军事要地设置常备军屯驻,以取代更代番上的正卒。

东汉,屯兵人数较多者称“营”,一般多在边郡,内地郡国较少③;屯兵人数较少者称“坞”,多在内地郡国,如魏郡、赵国、常山、中山置六百一十六坞,河内通谷冲要置三十三坞,扶风、汉阳、陇道置三百坞④。这些郡国屯兵大多是招募而来的职业兵,后来逐渐变成父死子继世代为兵的“世兵”,对地方的刺史、牧、守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大大加强了,故后人评论东汉兵制,“长从募士多而郡国之兵坏矣”⑤。

做王国自己的卫士,京城的卫士和边郡的戍卒都不做。”可见诸侯王国正卒不在中央服役。②《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七年(公元31年)诏:“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

③《后汉书·西羌列传》、《南匈奴列传》、《南蛮列传》。

④《后汉书·西羌列传》。

⑤钱文子:《补汉兵志》。

第三节 边防兵

春秋战国时代,各国边地往往设郡作为守御边境的军事重镇。秦统一后,天下设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而以“边缘有夷狄障塞者为外郡”①。秦代外郡驻扎边防兵;其职责是戍边备敌守土,遇有战事则从征出战。西汉初,中央政权力量较弱,边防主要依靠异姓诸侯王国,如以楚、淮南、长沙诸国防御越人,以燕、韩、代、赵抵御匈奴。其后又以同姓诸侯王取代异姓诸侯王。文帝时,由中央直接控制的边郡只有四个②。“七国之乱”平定后,边郡及边防兵遂置于中央直接控制之下。武帝时,南平三越(南越、闽越、东海)、北击匈奴、东并朝鲜,拓边数千里,先后在沿边设置数十郡。自武帝以后,对内附于汉朝的少数民族多在边地设置“属国”加以安置。另外,宣帝时,又在西域设都护府,置屯兵。因此,汉代边防兵除边郡兵之外,还有属国兵和西域都护府的屯兵③。

边郡兵秦代守卫边防的有民兵、戍卒和谪戍三种人。从内地发往边地的人也有“迁”、“戍”、“谪”三种形式。早在战国时代,秦国即从内地向人烟稀少的边郡徙民及罪犯,称为“实边”。徙边之民的户籍在边郡,平时垦荒种田,一旦有警,男女老幼一律从征,分别编入壮男、壮女、老幼三支队伍戍守备敌①。实际上,这是作为边防兵辅助力量的民兵制度。正规的边防兵称“戍卒”,除了从边郡征发外,主要来源于内郡的“正卒”。戍卒除了修城、筑塞,还要候望、警戒、巡逻。秦制边地每城有若干署——哨所。每署管理若干戍卒,他们的名字都写在木板上,置于署中以备检查。戍卒上署迟到或擅自离署都要判罪②。戍卒每年更代一次。秦末,戍卒兵源枯竭,于是又增加了强制性的“谪戍”,征发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治狱吏不直者”、“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乃至“闾左”戍边,大大激化了阶级矛盾。

西汉因循秦制,边郡的编户齐民除了极少数入选为禁军者外,一般只在本郡服兵役,守卫边境③。待服役期满后,复员归农。如遇战事,仍要从军作战。此外,也有内地郡国征发到边郡服役,每年更代一次的戍卒④。但是,汉初较秦代戍卒数量大大减少,全部北方边郡戍卒通常不过万人。边地如有重大军事行动,往往由中央调集内地军队出征,战争结束立即返回,不在边地①《后汉书·章帝纪》韦昭注。

②《史记·汉兴以来诸侯年表》:“汉兴,..高祖子弟同姓而王者九国,唯独长沙异姓,而功臣侯者百有余人。..汉独有三河、东郡、颍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蜀,自云中至陇西,与内史凡十五郡。”其中,边郡唯蜀郡、陇西、北地、上郡而已。

③详见《汉书·西域传》。

①《商君书·兵守》:“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墨子·备城门》:“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计之,五十步,四十人。”②《墨子·号令》。

③劳榦《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边郡人除作过正卒以外仍要作戍卒,不过只在本郡屯戍而已。”④从汉简看,戍卒大部分是关东人,少数是本郡人。

常驻。汉初边防力量薄弱,不足以防止匈奴南下骚扰,而大规模的边地屯军的军需供应又难以保证,而且每年一度更代番上的戍卒又不习边事,不利于作战。因此,文帝前元十一年(公元前169年)晁错上疏建议改革边防制度,募民于塞下屯田以防御匈奴:“徙民实边,使远方无屯戍之事,塞下之民父子相保”①。实际上是秦代迁民实边政策的继续,也是一种民兵制度。至武帝时,在西北边地“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②,在边地屯田戍守,称“戍田卒”。

东汉初,“海内人民可得而数,裁十二三,边陲萧条,靡有孑遗”。边境屯田制度破坏殆尽,无民屯田,无卒戍守。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年),刘秀派马援修缮边防设施,“稍兴立郡县十余万户”,各置令长,招还流亡百姓,并于边地设立三营,屯田殖谷,徙弛刑谪徒以守边③。东汉内郡罢弛征发戍卒番上戍边的制度,边地屯戍的士卒多由招募而来。除光武时所置三营外,明帝时为隔绝南北匈奴,置度辽营于五原曼柏;和帝时于南越置象林营;安帝时为防御鲜卑置渔阳营,又于辽东属国置扶黎营④。东汉后期,边地诸营兵逐渐成为“世兵”,对边郡牧守边将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变成其私人部曲。

属国兵奏代的“属国”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少数民族举族臣服于秦的,称为“臣邦”⑤;一种是少数民族部分或成批投降内附的,秦特设一专门机构管理,称“属邦”(汉称“属国”)①。这种制度汉代沿袭下来并有所发展,对边防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臣邦”又分为“外臣”和“内臣”②,仍保持其原来的部落结构。外臣有相对独立性,仅表示礼仪上的臣服;内臣则要除边关、置吏、用秦或汉法。不过,既然外臣和内臣都称“臣”,就都有共同守御边陲的义务。外臣尚有“葆塞”与“不葆塞”两种,但即使不葆塞的外臣,遇到紧急情况也必须入葆守塞③。

秦的属邦就是汉代的属国。属邦(国)收纳少数民族的归降者,他们脱①《汉书·晁错传》。

②《汉书·食货志》。

③《后汉书·郡国志》刘劭补注。

④《后汉书·南匈奴传》、《南蛮传》、《西羌传》、《安帝纪》、《鲜卑传》。⑤秦简《法律答问》有“臣邦人”、“真臣邦君公”、“臣邦真戎君长”、“臣邦君长”等等称谓;《后汉书·乌桓传》:“封其渠帅为侯王君长者八十一人,皆居塞内,布于缘边诸郡,令招来种人。”可见是秦汉相沿的制度。

①《汉书·百官公卿表》:“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秦代兵器铭文也有“武库受属邦”(少府铜矛)、“诏事属邦”(吕不韦戈)、“属邦工”(铜戈)等称谓。可见属邦是秦制,汉代改称属国。②秦简《法律答问》有“者(诸)侯外臣邦”之谓;《汉书·两粤传》:“高皇帝幸赐臣佗玺,以为南粤王,使为外臣,时内贡职”之语;《史记·朝鲜列传》:“辽东太守既约满为外臣,保塞外蛮夷,无使盗边”。《史记·司马相如传》:“是时邛、筰之君长..多欲愿为内臣妾。”③青海孙家寨汉简:“诸塞外蛮夷为外臣葆塞及不葆塞者,外有急,军吏谨以辨道。其不入葆及不居堑内与吏卒相佐者,辄言二千石。”(《文物》1982年2期第338页)

离了原部族而归属于秦的属邦。属邦是为了防御塞外游牧部族的侵袭而设置的。在属国内,把归顺的少数民族人编成军队,用于作战和边防。西汉文帝时,贾谊建议:“将必以匈奴之众为汉臣民,制之令千家而为一国,列处之塞外,自陇西延至辽东,各有分地以卫边,使备月氏、灌窳之变。”④西汉自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匈奴昆邪王内附,武帝遂以其降地设河西四郡,由汉人屯田戍守,而将归降的匈奴人分置于五个属国:天水郡勇士县、安定郡三水县、上郡龟兹县、西河郡美稷县、五原郡蒲泽县⑤。此后又增置西河、北地、金城诸属国。属国兵以少数民族为主,多按氏族部落编制,他们精于骑射,在对外作战和守卫边防中起了很大作用。

臣邦和属国兵往往悍勇难制,叛服无常。而且,属国兵是常备的职业兵,衣食俸禄皆仰给于“县官”,也造成财政上沉重的负担。

东汉属国较西汉更多。东汉既罢戍卒更代番上之制,北方边地除招募屯田卒外,边防更多地是依赖属国兵。自南匈奴款塞之后,东汉政府大量使用属国兵守边。例如,南单于居西河美稷,列置匈奴诸王为捍戍:使韩氏骨都侯屯北地、右贤王屯朔方、当于骨都侯屯五原、呼衍骨都侯屯云中、郎氏骨都侯屯定襄、左南将军屯雁门、栗藉骨都侯屯代郡。另外,还有广汉属国、蜀郡属国、犍为属国、张掖属国、张掖居延属国、龟兹属国、辽东属国等等。东汉政府对边地少数民族采取“以夷制夷”的政策,利用民族之间的矛盾使之相互制约。例如,先以鲜卑、后以南匈奴对付北匈奴,又以南匈奴对付鲜卑和西羌。东汉后期,还利用属国兵镇压内地汉族人民的起义。东汉边兵强于内郡兵,而边兵中尤以西北边兵最为强悍,东汉末凉州军阀董卓就是凭借西北边兵起事的。

西域都护府屯军汉武帝时北击匈奴,西破楼兰、姑师,联乌孙、伐大宛,开辟了西域。

此后,西汉军队又五争车师,完成了对西域的统一。为了确保西域的安全和“丝绸之路”的畅通,断匈奴之右臂,西汉政府在西域设置屯戍,大大延长了对匈奴的防线。史称:“自敦煌西至盐泽,往往起亭,而轮台、渠犁,皆有田卒数百人”,“置使者校卫领护”①。西汉政府在西域设置的常驻机构称为“西域都护府”,实行屯田戍卫制,其屯田区初在轮台,后移渠犁,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又移至车师前王庭,由戊己校尉领护。西域都护府最初都护属国三十六,哀平之际增至五十五国。西域诸属国军队的组织形式仍保持着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但对汉朝政府有出兵从征的义务,都护府也可以直接调发属国军队出征,各属国有对西汉屯驻在西域的军队供应廪食的义务。王莽时,西域诸国叛归匈奴。东汉明帝至顺帝时曾几度设置西域都护府于车师,顺帝以后才逐渐放弃了对西域的控制。

④《新书·匈奴》。

⑤《汉书·武帝纪》。

①《汉书·西域传》。

第四节 征兵制

应征条件和应征士兵的待遇

秦代至西汉前期的兵役制度以郡县普遍征兵制为主。秦统一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之下的户籍什伍制度,国家直接控制了以“户”为单位的“编户齐民”,按伍、什、里、乡、县逐级管理。籍隶于什伍的编户齐民是征兵的主要对象。汉循秦制,略有损益。到武帝以后,对外战争频仍,征兵的主要对象——个体小农纷纷破产,户籍制度也受到破坏,兵源不足,征兵制逐渐衰落。到东汉,征兵制便被募兵制取代了。

征兵制对年龄有明确规定。男子达到服役年龄正式“傅籍”,著于名册,称为“傅”;停止服役的年龄称为“免老”,或称“老”。秦代始傅的年龄是十五岁①,免老的年龄有爵位者是五十六岁,无爵而为“士伍”者是六十岁②。汉初沿用秦制,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年)改为二十岁始傅③,至迟在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以前又改为二十三岁④。汉代免老的年龄是五十六岁。这一规定一直沿用到东汉。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超过规定。如秦代遇有“大役”,即大规模的战争,老者也不免役;汉代,更有小至十二岁,老至七十以上被征兵的例子⑤。

征兵制对征兵对象的身份有明确规定。秦代,一般情况下征兵对象严格限制在隶籍于“什伍”内的编户齐民,包括无爵的“士伍”、一级爵“公士”至四级爵“不更”(不更仅免其“更卒”之役,不免其兵役)⑥。身份低于“士伍”的贱民和奴隶没有正式服兵役的权力,即使从军,也只能作“徒兵”⑦;而身份高于“不更”者,名籍不列于什伍之内⑧,享有免役的特权。西汉军功赐爵制度趋于轻滥,自无爵的“士伍”至八级爵“公乘”通称“民爵”,都要服兵役⑨。武帝时又设立“武功爵”,自七级爵“千夫”以下都要服兵役①。西汉后期,军功爵、武功爵制度皆由轻滥而败坏。至东汉,爵秩制度徒具形式,对服兵役者身份的限制失去了任何实际意义。

征兵制对服役者的身体条件有明确规定。傅籍时,身体羸弱或有残疾者称为“罢癃”,只服劳役,不服兵役。傅籍的身高标准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不足六尺者称为“小”②,不得服兵役。

①秦简《编年纪》墓主喜十七岁始傅。

②《汉仪注》:“秦制十二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六十乃免老。”③《汉书·景帝纪》:“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④《盐铁论·未通》:“今陛下(昭帝)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⑤劳榦《居延汉简考释·簿录》:《名籍类》、《车马类》。

⑥《后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刘劭《爵制》:不更,“不豫更卒之事”。⑦秦简《魏户律》、《魏奔命律》。

⑧秦简《法律答问》:“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大夫以上不在户籍什伍的编制中,当为免役之民。

⑨《汉书·高帝纪》五年(公元前202年)诏:“军吏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汉书·食货志》晁错说文帝:“令民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①《汉书,食货志》:“诸请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②秦简《仓律》。

秦代兵役制度对每户征兵的人数也有规定:《戍律》称:“同居毋并行。”即每户中已傅男子不同时服兵役,至少须留一人在家中,以保证农业生产的进行。

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于平时,在战时尤其是遇“大役”或兵源不足的情况下,随时可能逾制征兵。

在兵农合一制度下,应征士兵除国家供应的一部分物资以外,还有自带的部分。由国家供应的部分包括武器装备和军粮。秦汉时代武器由国家统一管理,士兵入伍后由国家统一发放,退役时上交国家。至于甲兵的授还有专门的条律规定③;国家供应军粮称为“禀”,或称“禀军中”,依爵秩身份以及在军队中的地位高下,禀给的数量也有等差④。一般情况下国家“下调郡县转输粟菽刍蒿”⑤,供应军队,但也时有“自赍”军食的情况。衣物的供应,除没有财产的奴隶、刑徒兵由国家统一供应,称“禀衣”①之外,应征士兵都要自带钱物②。军队往往设有“军市”供士兵买卖物品。

免役的特权兵役是秦汉时代人民最沉重的负担,故征兵制度规定统治阶级享有免役的特权,称为“复除”。秦代复除特权主要限于第五级爵“大夫”以上者③,以及与之地位相当的各级官吏和隶于宗室“属籍”的皇室贵族。这些人依其等级的高下,分别可以享有复其身、复其家、复其宗族及依附人口等特权。此外,交纳粟、帛、资多者也可以复其身④。汉代,随着统治阶级构成的复杂化,有关复除的规定及享有复除特权的对象也趋于复杂:宗室、王子侯的宗族皆列入“宗正”的“属籍”,永不服役;外戚、功臣封侯者世世免役;全国官吏除最低级的小吏以外,都有爵位,凡爵在第九级“五大夫”以上,月俸在六百石以上者都免役;低级官吏中县、乡的“三老”免役;凡选举为孝弟力田、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经者皆得免役;此外,还有特诏免其一年、两年、若干年乃至终身之役的情况⑤;平民如不服役,可以出钱、物代役⑥;如要免去“正卒”之役或战时征调的兵役,则必须买爵。文帝时纳粟四千石买爵至五大夫即可免役①;武帝时又规定纳奴婢、纳栗、纳钱可得补吏免役,并创“武功爵”,买爵至第七级“千夫”,与五大夫相等,可以免役②。至西汉后期,③秦简《效律》、《工律》。

④秦简《传食律》。

⑤《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秦简《金布律》。

②云梦睡虎地秦墓四号木牍。

③秦简《法律答问》言“大夫”不在什伍之内,故有免役特权。

④《史记·商君列传》。

⑤以上详见钱文子《补汉兵志》。

⑥《汉书·食货志》晁错言:“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

①《汉书·食货志》晁错言:“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于是文帝“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如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

②《汉书·食货志》:“有司请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名曰‘武功爵’。..诸请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赐爵、卖爵免役制度的轻滥,导致兵源匮乏,已无法正常地征发兵役。随着募兵制的发展,常规的军功爵免役制度已失去了实际意义③,而其他各项免役制度也仅在临时性征兵时才起作用。

兵役的多种名目秦代兵役与劳役合称“力役”,有更卒、正卒、戍卒、卫士等名目。汉制,男子已傅未老,每人每年都要到郡县服劳役,一月而更,故称“更卒”。更卒主要从事劳役,也担任地方的警备。应服“更卒”之役者如不亲自服役,须出钱雇人代役。以后雇更钱又演变为“更赋”,变成了赋税的一种。更卒服役期满后还复民伍。由于更卒主要是一种劳役,故不在正式兵役之列。正式的兵役首先是“正卒”。正卒在内地郡国服役,时间、地点、服役内容皆列于正规的军事制度之内④。郡(国)县征兵之后,士兵服兵役的第一年,皆在本地接受军事训练,因地制宜,或为“材官”,或为“骑士”,或为“轻车”,或为“楼船士”,“习射御骑驰战阵”。按照汉代制度,每年秋季由郡县长官对训练成绩进行考核①。除了训练之外,也担任地方警备以及辅以各种劳役。一年期满,便复员归农或者征调番上,作“戍卒”或“卫士”。作过正卒者,已掌握了基本军事技术,归农期间实际上相当于一种预备役,战时可随时应征。

在通常情况下,卫士和戍卒主要是从内地郡县中已作过一年正卒的在役或复员者中征发②。从役的卫士、戍卒已经掌握了基本的军事技术,按所在郡县乡里为单位编制,征调的人数和番上的时间都有严格规定,人数不足或延误期限要按“乏徭”、“乏军兴”、“失期”罪论处③。卫士和戍卒服役的期限相同,都是一年。二者的区别在于服役的地点不同:赴京师戍卫者称“卫士”,属于朝廷军系统;赴边地屯戍者称“戍卒”,属于边防兵系统。一般说来,作过卫士便不再作戍卒,反之作过戍卒也就不再作卫士了④。作卫士或戍卒一年期满,如果需要,还可能延长服役期,甚至有延期三至四年者⑤。服③元帝时,“以用度不足,民多买复,无以给中外徭役”;东汉初,爵至关内侯才得复除(《周礼·地官》郑众注)。

④《汉书·食货志》颜注:“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左传·襄公九年》孔颖达疏:“正徒..常共官役,若今之正丁。”按正卒乃相对更卒杂役而言,其名籍在朝廷,可供朝廷调遣,故为正规兵役,称“正卒”。

①《后汉书·百官志》刘劭注引《汉官仪》卷上。

②正卒是已在郡县接受一年训练的兵员,卫士和戍卒则是被朝廷调出服役或作战的兵员,故当在受训之后调发。详见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第180页及注。

③秦简《徭律》;汉有“军兴法”,见《史记·司马相如传》;《史记·陈涉世家》。④《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言“为正一岁,屯戍一岁”;而《汉官仪》则言“一岁作正卒,一岁作卫士”。不过,汉代兵役为两年,除作正卒一年外,另外再服役一年。可见,如果作卫士,便不作戍卒,反之亦然(详见劳榦《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

⑤《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大事记》:吕后五年(公元前187年)“令戍卒岁更”;《汉书·晁错传》:“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汉书·沟洫志》如淳注引《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而《汉书·盖宽饶传》卫士“复留更一年”;《尉缭子·兵令》“军无功者戍三岁”;秦简《除更律》有服役四岁之例。

役期满者要等待下一期番上的卫士或戍卒到来之后才能复员,不得擅自离去,“不候代者,法比亡军”①。复员归农后,遇有战事,随时还可能被征调从军。

边郡兵役和封国兵役边郡居民的兵役与内郡国邑是有所区别的。边郡居民服兵役,其主要职责就是在本地接受军事训练,戍守本郡边境。一般只有“六郡良家子”才到京师服役,加入朝廷的禁军②。北方边郡的兵役主要有“骑士”和“戍卒”两种,而兵役的负担则比内地郡国重得多。西汉初内郡有高爵者可以免役,但在边郡则不得免役,而且服役的年龄也大大超过内地已傅免老的规定③。秦汉时代边郡居民大多来自内地,专以屯田戍边为职,而且其中又以“谪”及“赎罪”之类性质者为多,故兵役较内地郡国更为繁重④。

在西汉初,诸侯王国对朝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征兵制度也不尽统一。

汉初诸侯王国之大者,其规模仪制几与汉廷相捋,封土占全国泰半,一国或兼数郡之地。有的诸侯王诱致天下豪杰、逋亡人为兵,如吴王刘濞即拥兵二十万人,最终酿成“七国之乱”①。景、武以后,诸侯王国势力越来越小,完全置于朝廷控制之下。法律规定诸侯王不得“擅爵人”、“赦死罪”、“收纳亡人”②、“藏匿逋逃”③,严格了王国属县的户籍制度,保证了征兵制在王国推行。另外,规定王国不得私自调动军队,统一了军政。这样,王国的兵制与郡县已大体一致了。略有区别的是,诸侯王国县邑居民虽有正卒、卫士、戍卒制度,但王国的卫士不在京师服役,只在王府作卫士,而且不得到京师“宿卫补吏”④。在王府服役的人数与期限有明确规定,逾制者要受处罚。王国居民的戍役与郡县相同,战时的临时征兵也是郡、国并举,没有多少区别。到了西汉后期,“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⑤,征兵制度与郡县就没有什么差别了。东汉,诸侯王国的卫士制度仍有所保留。诸侯王“就国”随从的卫队仅有“虎贲”、“官骑”以及所用的兵弩、厩马,人数很少,至多不过一百人左右,而且来自北军胡骑⑥,属朝廷军系统,与地方的征兵制已没有什么关系了。

征兵制的败坏①《尉缭子》。

②《后汉书·百官志》注:羽林郎“无员,常选汉阳、陇西、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凡六郡良家补。”③《汉书·贾谊传》贾谊言:“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五尺以上,不轻得息。”④秦简《秦律杂抄》,处以“谪”罚者,常要服一年以上的戍役,甚至有“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封诊式·迁子》)的处罚。

①《汉书·荆、燕、吴王传》。

②《汉书·贾谊传》。

③《汉书·淮南王传》、《燕刺王传》。

④《汉书·龚胜传》。

⑤《汉书·高五王传》。

⑥《后汉书·中山简王焉列传》:“焉与(诸王)俱就国,从以虎贲、官骑。..今五国各官骑百人,称娖前行,皆北军胡骑。”不过,个别诸侯王,如愍王刘宠“有强弩数千张”,终究是极少数。秦汉征兵制是以户籍什伍制度直接控制下的个体小农为基础的。武帝以后,个体小农大量破产,沦为流民、奴隶、依附民、租佃小农、雇佣劳动者,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齐民大大减少,而豪强殷富之家则通过纳赀、纳粟、献奴婢等各种方式取得复除特权。于是,正常的戍卫番上制度已难以维持,征兵制逐渐衰落。至东汉初,光武帝对兵役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几乎完全废止了内地郡国期年番上的正卒、卫士、戍卒制度①。东汉一代虽偶有征兵于郡国之举,如灵帝中平末,广陵郡“若动桴鼓,可得二万人”②;又,“县在边垂,旧制令户一人,具弓弩以备不虞”③。这类事例往往仅限于战时的临时性征兵,不为常制,而作为常制的征兵制则已经败坏了。

①说详贺昌群《东汉更役、戍役制度的废止》,载《历史研究》1962年5期。②《后汉书·臧洪列传》。

③《后汉书·陆康列传》。

第五节 募兵及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种兵源

募兵制的推行

西汉初,徭役制中的“更卒”之役已出现募人代役的制度,凡不服役者须雇人代役,平价每月出钱二千,谓之“践更”④。募兵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始于汉武帝⑤。武帝时,对外长期用兵,而征兵制无论从番上轮代的时间、人数,还是士兵的军事技术诸方面,均已不适应大规模战争的需要。而且,为了解决军事财政困难,国家采取入赀、入粟、入奴婢以赐爵免役的办法,豪富之家竞相免役,无业贫民则又以佣身服役谋生。可以说,募兵制已势在必行。故自武帝以后迄于东汉,募兵制逐渐发展并取代了征兵制,成为兵士的主要来源。

西汉的募兵有各种名称,曰“勇敢士”、“应募罪人”、“奔命”、“伉健”、“应募”等等①。这些应募兵士多来源于无业流民、弛刑徒等无产者。汉朝经常用这些士兵从事对外的重大战争。王莽时,又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豬突豨勇”,作为对匈奴战争的主要兵力②。

东汉的户籍什伍制度已大大松弛,个体小农大量减少,征兵制难于继续推行,军队的兵源除了战时临时性征兵之外,主要靠募兵维持。东汉各地屯兵多来自招募。例如,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年)武陵五溪蛮反,东汉政府即募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徒四万余人前往镇压③。东汉不仅内郡兵招募,边郡戍卒也完全实行招募制。例如,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年)发遣内地实边的百姓,皆赐以“装钱”④。实边赐钱制是西汉所没有的,是募民戍守边地的一种制度。明帝永平元年(公元58年)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⑤,这标志着东汉募兵制全面取代了征兵制。东汉政府招募士兵的费用,称为“赏募钱”或“赏直”⑥,实际上相当于雇佣士卒的工资。东汉对少数民族往往也采用招募的办法。东汉少数民族兵称“夷兵”,是军队中的常员,战事结束后也不遣散,编在军队中领受“牢直”、“廪赐”,成为一种常备的雇佣兵①。可见,东汉募兵制的推行是十分广泛的。

④《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注引如淳:“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

⑤《汉书·武帝纪》元封二年(公元前109年):“募天下死罪击朝鲜”,已称“募”。以兵役抵罪,带有商品交换的色彩。武帝时的八校已是募兵的性质。居延汉简中有募戍卒和募卒吏等记录(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击西羌军中有“应募”(《宣帝纪》、《赵充国传》)。①详见《西汉会要·兵》二“选募”条。

②《汉书·王莽传》、《食货志》。

③《后汉书·马援传》。

④《后汉书·光武纪》。

⑤《后汉书·明帝纪》。

⑥《后汉书·度尚传》。

①《后汉书·董卓传》载:中平六年(公元189年),董卓上书:“所将湟中义从及秦胡兵皆诣臣曰:‘牢直不毕,廪赐断绝,妻子饥冻。’牵挽臣车,使不得行。”又,《度尚列传》:“广募杂种蛮夷,明设购赏。”

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种兵源秦汉时代,往往在正式兵役制度之外增加军队士兵的来源,以补充兵员之不足。其他兵源大致包括:贱民、刑徒、奴隶和少数民族兵等等。

秦兵制对士卒身份的规定很严格,无爵的“士伍”以下如贱民、罪犯、奴隶都没有资格服兵役。但是,这类人要从军作苦役、作奴隶兵,在军队中享受最低的待遇,吃饭不给菜肴、攻城要冒锋矢负土填壕等等②。这些人包括“商贾”、“逆旅”(旅店主)、“赘壻”、“刑徒”、“罪吏”、“亡命”,以及豪富之家的奴仆如“厮”“舆”、“徒”、“童”③等等。这些人在户籍中注明身份,都不在什伍之中。如商、贾入“市籍”,其地位显然低于平民。一旦遇有战事,对这类人口即“以其食口之数,贱而重使之”④。自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起,扩大了戍卒征兵的范围,称为“谪戍”,其中包括“吏有谪”、“赘壻”、“贾人”、“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几类人,遣至南海、桂林、象郡戍边①。秦末,又发骊山刑徒、奴隶及“奴产子”从军,镇压人民起义②。

西汉初,仍袭用秦代禁止商贾、刑徒、奴隶服兵役的制度,不过,也有临时性的“赦死罪,令从军”的刑徒兵③。武帝时代,在兵源不足的情况下曾多次征、募刑徒兵,应征或应募者往往是“罪人”、“天下死罪”、“应募罪人”、“京师亡命”、“郡国恶少年”等等。这些人都是罪犯刑徒,以兵役代替服刑,故以后又称之为“弛刑徒”。从武帝开始,发弛刑徒为兵成为战时征兵的一项重要措施。另外,武帝时踵秦发“谪戍”之制,多次征发“天下谪民”、“谪戍”、“七科谪”从军。“七科谪”较秦代的谪发又多了一项“亡命”④。

东汉与西汉有所区别的是兵役对身份的规定已不复存在,而正式兵役之外的兵源,是大量使用刑徒屯戍边地,其中既有招募,也有征发,通称之为“弛刑谪徒”。弛刑徒从军,在边地屯驻,除了正式屯兵所应担负的屯田殖谷戍守边防之外,还要从事“筑亭候,修烽燧”等繁重的劳役。东汉常以弛刑徒屯戍边地,已形成固定的制度⑤。

秦代军队中已有少数民族兵。西汉的边防与对外战争中开始注意到少数民族兵作为汉军的辅助力量的重要作用:“两军相为表里,各用其长技。”①武帝以后,少数民族兵加入到汉朝军队的建制中来,在中央军里就有“胡骑”等专门屯驻少数民族军队的营垒,在边地则设置“属国”兵。武帝以后,又②秦简《魏户律》、《魏奔命律》。

③《商君书·垦令》。

④《商君书·垦令》。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汉书·高帝纪》。

④详见《西汉会要·兵》二“发谪徒”条。

⑤东汉常以“系囚”赦其罪,与妻子俱在边地著籍戍边:如明帝永平八、十六、十七年;章帝建初七年、元和元年、章和元年;和帝永元元年;安帝延光三年;顺帝永建元年、五年;冲帝建康元年;桓帝建和元年、和平元年、永兴元年皆有此类诏书(详见《后汉书》诸帝本纪)。

①《汉书·晁错传》。

往往于对外战争中完全使用少数民族兵②。于是,少数民族兵逐渐成为汉朝军队中战斗力较强、具有重要作用的军队。东汉称少数民族兵为“夷兵”。由于东汉武备渐弛,“夷兵”用于边事的数量和次数都大大多于西汉。而且夷兵编入朝廷、地方及边地屯军,成为常备兵,其作用也大于西汉。东汉后期的“夷兵”,主要有匈奴、鲜卑、乌桓、氐、羌以及宾、叟、青羌、山越、南蛮等等,民族构成较之西汉复杂得多。总的看来,东汉军队边兵强于内郡兵,边兵中尤以西北边兵最为强悍。西北边兵以羌胡为主体,骠格悍勇,如凉州军“五郡精兵,羌胡毕集”③,久之成为边将的私属。董卓之乱就是凭恃凉州兵发难的④。

②《汉书·西域传》、《郑吉传》等。

③《东观汉纪》。

④《后汉书·董卓传》。

第六节 军队的指挥和组织系统

秦汉军队的指挥和组织系统有平时和战时之分,而且也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秦代通常不设固定的高级武职,全国命将调兵的大权都掌握在皇帝手中。从西汉初开始,太尉成为高级武官,其职责是“掌武事”、“主五兵”,为武官之长,但时置时废,且无发兵之权。武帝以后改太尉为大司马大将军①。东汉或置大司马,或置太尉,或并置②,但都没有实权。

秦代宫廷禁军中的郎由郎中令管辖,汉初仍其旧。武帝时改为光禄勋,其下以中郎将监禁军诸郎。东汉光禄勋所辖禁军有五官、左右署郎、虎贲、羽林郎、羽林左右骑等③。

卫尉秦代宫门内屯兵由卫尉管辖。西汉卫尉管辖“南军”卫士。东汉同西汉,但所辖人数较西汉为少。

秦代京师屯兵由中尉管辖。西汉中尉管辖“北军”。武帝时分内史地区为三辅,设置京辅都尉、左辅都尉、右辅都尉,分掌京师、左冯翊、右扶风的屯军。又设长安城门校尉,掌长安城门屯军;设中垒尉,掌北军中垒营屯军。这样,就分割了中尉的兵权,而中尉也更名为执金吾。东汉仍其旧,掌洛阳城警备,统辖缇骑、执戟,职权较西汉又有缩小④。

武帝时,朝廷直辖的北军有所扩大,新设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等七校尉,分掌京辅驻军的七营兵⑤。东汉北军有屯骑、越骑、长水、胡骑、射声五校尉,简称“北军五校”。另设监军于北军,称“北军中候”。东汉洛阳也设“城门校尉”,不过所辖城门屯兵人数较少。东汉末,为镇压黄巾起义,朝廷又增置“八关都尉”。中平五年(公元188年)设上军、中军、下军、典军、助军和右、中、左等八校尉,由大将军直接统率,并称“西园八校尉”①。秦汉地方军队常设武职,初为郡、县两级,后逐渐过渡到州、郡、县三级制。

秦代各郡设监军,称“监”,代表朝廷监察郡县,兼有将兵的职责②。西汉,在武帝时设十三部州刺史,职秩虽低,但代表朝廷监察地方,权限很大③。东汉的州,或置刺史,或设州牧,成为郡国以上的一级权力机构。东汉中叶以后,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和少数民族的反抗,刺史州牧遂被赋予了领兵的权力④。

①《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②《通典·职官》二:“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年),复旧名为太尉公。..灵帝末,以刘虞为大司马,而太尉如故,自此则大司马与太尉始并置矣。”

③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④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⑤详见劳榦《论汉代的卫尉与中尉兼论南北军制度》(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58年第29本下)。①详见陈连庆《汉代兵制述略》。

②《史记·高祖本纪》有“秦泗川监平”,《集解》引文颍:“秦时御史监郡,若今刺史。”③《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贡十三人。”

④《后汉书·刘焉传》:“灵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焉以为刺史威轻,..乃建论改置牧伯,镇安方夏。..州任之重,自此而始。”

秦汉的郡太守除管理民政外,也兼管武事,故又称“郡将”,而郡都尉则称“副将”,佐太守掌武事⑤。一般内郡只设一个都尉,边郡和新辟疆域则往往设两个乃至三个都尉⑥。凡郡县的兵役征调、训练考核、屯戍驻防、治安警备、紧急军情等皆由郡守与都尉负责⑦。边郡除部都尉外,还在扼要之地设关都尉驻守⑧;在屯田区则设农都尉掌屯田卒⑨;边地多骑士,设骑都尉分掌其事⑩;属国都尉是边地属国的最高军政长官,东汉属国更多,安帝时边郡都尉多改为属国都尉(11);在更边远的地区,往往委派临时性加官,所谓“持节领护”,如“使匈奴中郎将”、“西域都护”、“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等等①。由于上述边地诸官职多涉及边防守卫、镇抚征伐等军事任务,故均以武将领护。

汉初诸侯王国自置武官,其中最高武职称中尉。景帝以后,改由朝廷代置,诸侯王已无兵权。其后,一度废除王国中尉,成帝时又复置。王国中尉一方面象京师的中尉一样,管辖王府的“卫士”,但同时也负责王国的警备、兵役、训练以及督察军吏等项事宜②。

东汉初,罢省内郡都尉,有事临时设置,平时则并职于郡守,于是,太守逐渐专有领兵之权③。东汉边郡仍保留都尉之职,不过,东汉边郡太守兵权极重,平时即可将万骑巡行障塞,治亭徼④。

县一级的令、长除掌管一县的民政外,也兼掌武事。县尉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县令长,负责一县的兵员征调、治安警备、军事训练等等。大县设二尉,小县仅设一尉⑤。县以下的乡、亭也设武职:游徼、亭长。边郡设有烽燧的县,还有特设的武官系统:城尉——候官——鄣(塞)尉——候长——徼长⑥。以上是平时朝廷、地方的武职建制。在战时,军事指挥则另有一套体系。战时,皇帝临时派遣将军指挥作战。

秦代,最高军事长官称“上将军”或“大将军”,以下还有“尉裨将”、“裨将军”、“将军”等较高级的武职。汉代最尊者称“大将军”,次称“骠骑将军”,或冠以“大司马”的称号。大将军以下依次为列将军,如“车骑将军”、“卫将军”等等;再次是前后左右将军,都是高级武官。将军在战时有一套指挥机构,临时置“长史”、设“幕府”。每个将军各有一个幕府,幕府的属吏由将军自行遴选委任。拜将、命将、置幕府以后,朝廷军系统的南北军或由郡国征调的各营军队便由将军统辖指挥。战事毕,即交还兵权,⑤《汉官解诂》:“都尉将兵,副佐太守。..言与太守俱受银印剖符之任,为一郡副将。”⑥详见《汉书·地理志》。

⑦《汉官解诂》:都尉“仅主武职,不予民事。旧时以八月都试,讲习其射力,以备不虞”。⑧详见《汉书·地理志》。

⑨《汉书·地理志》。

⑩《汉书·地理志》。

①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②《汉书·百官公卿表》。

③光武于建武六年(公元30年)省郡都尉之职,并职太守,分部领兵,详见《后汉书·百官志》。④《汉官仪》:“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

⑤《后汉书·百官志》。

⑥详见陈梦家《汉简缀述·汉简所具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

撤销幕府①。将军以下的中级武官称校尉,相当于郡一级武职;其次是都尉,相当于县一级武职。军队的每一壁垒称一“部”或一“营”,每营置一个校尉和几个都尉。但是,特设的校尉和都尉级别相当高,秩二千石或比二千石,地位相当于列卿。如西汉北军八校尉、东汉北军五校尉、西园八校尉等。此外,护军都尉、奉车都尉、驸马都尉等都属于此类武官。

秦代军队出征,将军以下统率若干“营”,每营由一个都尉(或“国尉”)统率一千人的军队;营以下统率若干“屯”,每屯五十人,由一名“屯长”统率,每两屯由一名“百将”(或称“佰长”)统率;屯以下又有“什”,由“什长”统率十人;以下有“伍”,每伍五人②。汉代,将军以下有校尉、军司马统率的“部”或称“营”;以下又有军候统率的“曲”;屯长统率的“屯”等等①。

秦代军队调动权由国君掌握。调兵使用“虎符”,右符在皇帝手中,左符在带兵的将军手中。凡调动五十人以上的军队,必须派遣使者“合符”,所谓“会王符,乃敢行也”②。战事结束,还符于国君。另外,还有使用“檄”或“羽檄”发兵的制度③。只有军情紧急,将军才得权宜行事。汉行秦制,战时中央临时向郡国征调军队,除正卒、戍卒、卫士之外,已归田务农者皆可能应征。如无檄、符,不得擅自发兵,否则为叛逆罪④。东汉后期,刺史、州牧、郡守渐有发兵领兵之权,檄、符发兵制度渐被破坏。东汉末,刺史、牧、守不仅可以私自募兵,而且其募领之兵往往变成私人部曲,士卒父子相袭,成为世兵,对刺史、牧、守有很强的依附关系。东汉的刺史、牧、守逐渐变成了地方军阀⑤。

①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1937年第5卷1期。②秦兵制的编制情况较复杂,《商君书·境内》:“五人束簿为伍,..五人(当为五十人)一屯长,百人一将。..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将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国尉,短兵千人。将,短兵四千人。”这似乎是较早时代的制度。又《尉缭子·攻权》:“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万人而将。”又《束伍令》:“战、诛之法:什长得诛十人。伯长得诛什长。千人之将得诛百人之长。”似乎是稍晚时代的制度。以上都是战国时代的秦制,可参考。

①汉循秦制,编制相近。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②《新郪虎符》。

③《汉书·高祖纪》:“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此乃循秦制。

④详见《西汉会要·兵》二“调发”条。

⑤详见贺昌群《东汉更戍制度的废止》。

第七节 军队的训练和考核

正卒在郡县服役,服役期内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接受正规的军事技术、战术训练,而对各兵种的技术、战术训练还有一套严格的考核制度。

材官(即步兵),主要训练和考核项目是使用弓弩。秦制规定,发弩啬夫如果射不中目标,罚二甲;县尉也要受到处分⑥。训练使用的箭靶称“埻跫”,使用弓弩的力量大小和射者与埻跫的距离都有明确的标准。按照汉代规定,每年举行“秋射”以考核训练成绩,发矢十二射中六矢者为及格,超过六矢则“赐劳十五日”①。

骑士、轻车(即骑兵与车兵),主要训练和考核项目是驾驭战马。战马体格应在五尺八寸以上,称为“蓦马”。按秦制规定,蓦马如未经过严格训练,不能用作骑驰或驾车作战;不能按命令奔驰,考核成绩太差,即“马殿”,则具司马和令、丞要受处分。对驾车驭手的训练、考核也有规定,不能驾驭战车者,教官要受罚,驭者要补偿与训练时间相等的徭役②。

汉代每年秋季八九月间农事毕,郡太守与都尉便召集所属各县令、长、尉,在郡治所在地举行一次“都试”,材官、骑士、轻车演习射御、骑驰、战阵,由长官考课殿最,给以赏罚,大致与秦代相仿。汉代都试仪制有严格规定,逾制者要受处罚③;参加都试考核的人数事先有规定,违令不参加考核者要受处罚;随便遣散骑士、材官,即以“乏军兴”罪论处。汉初诸侯王国军事训练、考核,朝廷不予干涉。“七国之乱”后,各王国统兵的中尉皆由朝廷派遣,训练、考核由中尉负责,与郡无异。如王国私自练兵,即以叛逆罪论处④。

汉代朝廷军除了禁军中的“郎”和少数民族兵以外,大多来自三辅或各郡的正卒,原在各郡已接受过一年正规军事训练。但南北军的卫士和禁军仍然有“岁时讲肄,修武备”的训练、考核制度,以保证其军事素质。西汉南北军卫士的骑射训练多在上林苑内进行,所谓“六郡良家材力之士,驰射上林,讲习战阵”①。训练的项目很多,除通常的骑射战阵之外,还有“拔距”、“投石”、“弁”、“角抵”等等。“拔距”是一种力量训练;“投石”即以手抛石打击目标的训练;“弁”是徒手格斗的训练;“角抵”即相扑、摔跤的训练②。朝廷军的楼船士,从武帝时开始在昆明湖训练③。另外,每年立秋之日,在东门外京郊斩牺牲祭陵庙,由武官肄习战阵及队列仪仗。皇帝百官亲临检阅,进行每年一度的阅兵式④。

东汉初,罢郡国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及军假士,令各还民伍;废止⑥秦简《秦律杂抄·除吏律》。

①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②秦简《秦律杂抄》。

③《汉书·韩延寿传》。

④《汉书·燕刺王传》、《淮南厉王传》。

①《汉书·匈奴传》。

②《汉书·甘延寿传》。

③《汉书·食货志》。

④《汉书·武帝纪》引《汉仪注》:“立秋之日,斩牺于郊东门外以荐陵庙,武官肄习战阵之仪、斩牲之礼,名曰‘$刘’。兵官皆肄孙吴六十四阵,名曰‘乘之’。”

了正卒番上受训和定期考核的都试制度。东汉军队以招募而来的常备军为主体,人数大大少于西汉。常备军又渐向世兵制过渡,军事技术、战术也逐渐变成世代相传赖以谋生的手段了。遇有战事,临时征兵,平时缺乏训练,军队素质下降,所谓“官无警备”,“王旅不振”,“每战常负”,正是其必然结果⑤。

⑤《后汉书·百官志》刘劭补注引应劭《汉官》:“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方救之,发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办,黔首嚣然。不及讲习射御,用其戒警,一旦驱之以即强敌,犹鸠鹊捕鹰鹯,豚羊伐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不教而战,是谓弃之。”

第八节 有关兵制的其他问题

兵器和兵种

秦代军队的兵器分为远射兵器、长兵器、短兵器三类:远射兵器有弓、弩、箭;长兵器有矛、戈、戟、钺、殳、铍;短兵器有铜剑等。另外还有防身的甲、盾①。秦统一后,收天下兵器销毁于咸阳②。汉代以后,铜兵器被铁兵器取代。汉代兵器多用铁制,弩的力量有所增加,大弩甚至以矛为箭,又有“大黄连弩”,可以同时放数箭,大大提高了杀伤力;长兵器多用矛和戟;短兵器多用刀剑;甲以铜、铁或兽皮制造,盾多用木制③。秦汉军队兵器由国家统一管理,地方郡国和朝廷均设有武库。汉代长安、洛阳的武库为天下精兵所聚之地④。

骑兵是秦汉军队重要的兵种之一。汉代对北方少数民族的战争中,骑兵是最重要的兵种,故汉代重马政。骑士的马匹皆由朝廷供给,由太仆负责管理⑤。朝廷在西北边地设置马苑,使用大批官奴饲养战马⑥。车兵使用的战车,也称“輣车”⑦。秦代战车一般由四匹马驾驭,中间两匹“服马”,外侧两匹“骖马”。汉代战车多用一匹或两匹马驾驭。西汉初,车骑并用,武帝以后兵车在战斗中已不占重要地位,主要用于军需运输。以马驭之者为“辎车”,以人挽之者为“辇车”①。秦代水军战船称“舫船”,一船载五十人与三个月的军需,顺水可日行三百里②。汉代战船大者高可十余丈,作战则多用便捷的冲击船及小型战船。江淮以南的楼船集中地在浔阳,北方则在齐地沿海一带③。

兵器与兵种的配置取决于作战的具体环境和具体战术:山林川渎地形复杂,宜为“步兵之地”,“车骑二不当一”;丘陵平原为“车骑之地”,“步兵十不当一”;两军于平地浅草相拒,为“长戟之地”,“剑盾三不当一”;丛林地带为“矛梃之地”,“长戟二不当一”;崎岖险阸为“剑盾之地”,“弓弩三不当一”④。从这里不难看出,秦汉时代战术思想与兵器兵种配置的一般关系。

军需供应秦制对军队中地位不同的成员,禀给的粮食、菜羹的数量,质量均不相①详见无戈《秦始皇陵与兵马俑》。

②《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详见王仲殊《汉代考古学概说》。

④秦简《效律》、《汉书·食货志》、《成帝纪》、《叔孙通传》、《魏相传》等。⑤《汉书·百官公卿表》。

⑥《汉书·食货志》。

⑦《汉书·淮南王传》。

①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②《史记·张仪列传》。

③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④《汉书·晁错传》晁错语。

同。秦代还有“禀衣”的规定,但不禀给士兵,而只是禀给军队中无家室的奴隶、罪犯和老小“不能自衣”者,由征兵从军的士卒则要自带衣物和钱币⑤。秦代边事繁剧,边地军队的物资供应主要靠转漕运输。秦开“五尺道”以供巴蜀;凿“灵渠”以供岭南;开“直道”以供北边;修“驰道”以调集天下物资。大量人力物力耗于运输,往往“率三十钟而致一石”,效率很低,“一钱之赋耳,十钱之费,弗能轻致也”①。汉武帝惩秦之弊,于边地屯田,基本解决了屯戍军队的军粮供应,但除屯田卒之外的其他军用粮刍,仍由大司农供应。为了屯粮,中央设“太仓”、洛阳以北设“敖仓”②,战时军需供应主要靠转输,故运粮人数往往多于作战士兵,人力消耗很大。

边塞的设施与防御秦汉时代往往于边境修筑堡塞亭障等边防设施作为屯兵、戍守、候望的据点。

秦略定南越之后,于其地分置南海、桂林、象郡,并于五岭(塞上、骑田、都庞、甿渚、越城)冲要之地置“塞”分屯五军:一军塞镡城之岭;一军守九嶷之塞;一军处番禺之都;一军守南野之界;一军结余干之水③。为了保证诸塞的军需供应,又开凿“灵渠”以楼船通漕水运。与此同时,又北伐匈奴,修筑长城,发郡县戍卒戍守,并开“直道”以供屯戍之需。

西汉自武帝平“三越”之后,东南边境也置“塞”屯兵戍守,例如设置“日南障塞”等等。但汉代边患主要来自北方的匈奴和西北的羌人,故北部边境的防御设施数量多,工程大,种类也复杂。汉代称秦长城为“故塞”,较为简陋。武帝时逐匈奴于漠北,打通西域,在秦故塞基础上又加以延长和扩展。向西,自敦煌至盐泽,使秦长城向西延伸了三千二百七十五里。向北,出五原塞以外数百里至庐朐,远者千余里,皆筑堡塞亭隧①。故史称:“北边塞至辽东,外有阴山,东西千余里。..至孝武世,出师征伐,斥夺此地,攘之(匈奴)于幕北,建塞徼,起亭隧,筑外城,设屯戍以守之。”②边防设施的种类和名称很多,有:塞、障塞、城障、列城、外城、亭障、亭塞、亭徼、亭候、亭传、亭隧、堡壁、列亭、列隧、坞候、坞壁、坞等等。一般塞是指长城的某一段;城、障、壁、坞则指修有围墙驻军设防的建筑。“万里长城”至汉武帝时形成了一套庞大严密的防御体系,对巩固北部边防起了重大作用。

东汉初,“边陲萧条,靡有孑遗。障塞破坏,亭队(隧)绝灭”③。至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年),东汉发民于边地分筑烽候堡垒,将废置的边防设施又部分地陆续修复起来。

秦制,边地城邑有警,无论男女老幼都要守城,“壮男为一军,壮女为⑤秦简《传食律》、《金布律》及四号墓木牍。

①《史记·主父偃传》。

②《汉书·食货志》。

③《淮南子·人间训》。

①详见陈梦家《汉简缀述·汉武边塞考略》。

②《汉书·匈奴传》。

③《后汉书·郡国志》刘劭补注引应劭《汉官》。

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称为“三军”。守城的方法,在城上“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五十步共四十人④。所持兵器,十人之中六弩、四兵,其中丁女、老、小每人一矛,使用弩的主要是丁男⑤。汉代逐渐完善了边防设施,整个北部边境有一套完整严密的烽燧守卫制度。沿边亭燧发现敌情,白天举烽烟或布表,夜间则举火报警。烽燧之间大约相距三五里至十里,烽烽相望,以伺察敌情,一旦有警,消息很快就传至郡治和朝廷,以便迅速发兵出击①。

行军与屯驻秦汉军队有专用的军事地图,每次出兵将军按地图行军布阵。大军之前派出前哨或探马,称为“斥候”,或派出侦探敌军行动的间谍,称为“伏听”,以便随时掌握敌人的情况。每至生疏之地,即绘制地图送往京师。夜间宿营,派士兵击“刁斗”巡逻。辎重前进,铺路架桥,行军速度每日五十里;负重行军仅三十里;急行军或轻骑兼程则快得多了②。

军队至前线屯驻,或为“营”,或为“壁”。所谓“营”,即以兵车尾向外围成圆形,出口处车辕相对称为“辕门”,军队的帐幕在其中;所谓“壁”,也称“垒”,以土木石修筑,四周掘壕,称“堑”。每营或垒屯军一“校”,约千人。军粮储存的地点一般在战场附近,派军守卫,并筑“甬道”与壁连通③。

军纪军法军法称“该”,“该,军中约也”④。秦军法很严,有各种规定,如:隐瞒户口、谎报年龄、身材以逃避兵役或延误服役期限,“从戍不以律”,不及时赶到战场,不值勤或擅离职守,不服从军令,打架斗殴,修工事不合格,损坏或不按时交还武器,损坏官物或损伤战马,不能完成训练、作战任务等等,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又如逾制役使士兵,冒领或私卖军粮,从事商业贸易以谋取私利,保管发放武器质量低劣,管理军马不善,军马不堪驾驭,训练不得力,作战无功等,负责官吏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地方官对有功者赐爵不及时也要受处罚。处罚的方式,根据过失者的地位身份及过失轻重程度,轻则为“谇”,即斥责,或罚以数量不等的资、甲、盾等,重则免去其爵秩,罚以劳役,降为隶臣,处以肉刑乃至斩首不等①。

西汉初,韩信申军法,以秦制为依据,杂以古代兵家成约,加以整齐、订补以成汉军法,其内容今已不可详考。目前可见之汉军法,除了因循秦制以外,确有损益。例如:民家有丧事则缓其兵役,士卒给假治丧。取民家物,④详见《墨子·备城门》、《号令》。

⑤《尉缭子·守权》。

①详见陈梦家《汉简缀述·汉代烽燧制度》。

②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③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④《说文》。

①详见秦律有关条目。

行军喧哗,士卒逃亡,临战畏懦,从军失期,上功而首虏不足或增首不实,盗虏获或夺人虏获,以降者为虏,掘死人为获,匿亡虏,争功斗殴,冒功领赏,盗穷武库兵器等等,都要严厉处罚乃至斩首、弃市等。将吏作战,因士卒、军资亡失过多,擅自发兵等,都要治罪乃至斩首。战时将军有临时处置权,任何人无将军命令不得擅入军营。二千石以下违军令,将军可立诛于外。穿军垣、求贾利、私买卖与士卒者斩。将吏擅斥除士卒,军队不诣屯所,乱屯兵,出军无期、行军失道、临敌逗留、诅败、争功、擅出界、擅用军资、擅益幕府校尉、擅离部曲等等,将吏治罪②。

②《西汉会要·兵》三《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