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官营商业
伴随统一局面的形成、巩固和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发展,秦汉时期的商业经济也出现了繁荣的局面。秦汉时期的商业,有官营和民营之分。在中原地区,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和在边界及辽远的域外,也都有各具特色的商业活动。
关于官营商业,新近出土的云梦秦简为我们提供了证据。《关市律》云:“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所谓“作务”,《汉书·尹赏传》王先谦《补注》释“无市籍商贩、作务”语时引周寿昌曰:“作务,作业工技之流。”《史记·平准书》有“诸作”一词,《集解》引如淳曰:“以手力所作而卖之。”由此可见,这条简文应释为“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卖产品”,表明有官府直接经营的商业存在。又《金布律》规定:“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蚩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之,尽七月而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卖之。”这表明县、都官等官府的机构,都有出卖其破旧器物及原料的权力。同样,《廐苑律》也有关于官府廐苑可以出卖其死亡“公子牛”的规定;《仓律》还有官府可以出卖其所饲养的猪、鸡所生产的“子息”的权力。至于盐、铁,更是官府经营的主要产品,《华阳国志·蜀志》所载秦惠王时张若治成都,“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自序》谓马昌“为秦主铁官”等等,都是秦时官府直接经营盐、铁之证。故《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语曰:商鞅变法后,官府的“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官府经营商业的作法,到西汉初期,有所放宽,特别是关于盐、铁的经营,“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①和允许私家出卖盐、铁,使官府商业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事不旋踵,武帝时,又实行了官营盐、铁的政策,并扩大了经营范围,乃至除盐、铁之外的金、银、铜、丹砂和酒的生产和销售,都进入了官府经营的领域。昭帝之时,酒的专卖制度虽然取消了,但盐、铁的官营,一直循而未变。王莽统治时期,官营商业又进一步扩大。东汉时期,虽然把盐、铁改为各郡国主管,实行了民营官税的制度②,但其他官府手工业部门,依然存在。个别的郡县,仍然实行官府经营采矿、冶铁和销售的制度,如东汉初期的桂阳郡便是如此,以致一岁之入增加了五百余万③,可见耒阳县官营冶铁的规模之大。
官府的商业经营,可以盐、铁说起。武帝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以东郭咸阳与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采取“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汉书·食货志》作“鬻盐”),官与牢盆”的办法煮盐,有“敢私铸铁器、煮盐(《汉书·食货志》作“鬻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凡“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使属所在县。使孔仅、东郭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矣。”①这就是①《盐铁论·错币》。
②参阅高敏《东汉盐铁官制度辨疑》。
③《后汉书·循吏·卫飒传》。
①《史记·平准书》。
说,盐、铁的生产与销售都由官府进行,主持其事的机构,按颜师古所说为“主鬻、铸及出纳之外”的“作官府”②,主持的官吏,为各地的小铁官及“吏”。到了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领大农,取代孔仅之后,鉴于过去“诸官各自相争”的情况,“乃请罢大农部官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输盐铁官”以经营盐铁③。又以酒的经营来说,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初榷酒酤”,其法系“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其所以谓之“榷”,是取“以木渡水”之意,意即“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④。也就是从酒的生产到销售,都由官府直接经营。再以其他产品的经营来说,则以均输之法处理之。所谓均输之法,始于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据《史记·平准书》,其法是“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名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同书又曰:“桑弘羊为大农丞,筦诸会计事,稍稍置均输以通货。”《集解》引孟康曰:“谓诸当所输于官者,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以卜式的话来说:“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贩物求利。”师古注曰:“市列,谓列肆。”综上均输、平准之法,其中都包含“吏坐市列,贩物求利”的内容。不独出卖盐、铁是如此,出卖均输之物和买卖“天下委输”,都是如此。至于官府出铁器,或设店铺于成市,以吏主之,农民只得“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到达之后,“吏数不在,器难得”,多次落空①。有时官府“铁官卖器不售”,则采取摊派办法,“或赋与民”,即使是“坚”之器,也是一个价格,还“善恶无所择”②。因此,由官府统一价格和亲自出卖各种商品,虽然有控制物价,抑制富商大贾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积极作用,但也带来许多弊端。所以早在汉武帝时,朝廷中就出现了反对官府经营商业的主张,卜式等人就是代表。只因武帝坚持如此,未能废除。及武帝死,昭、宣二帝时期,论争进一步激烈。论争的结果虽未曾取销盐、铁官营的制度,酒的专卖却废除了。到王莽时,“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并“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甾、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既控制物价,又经营商业贸易③,以致出现了“使中黄门王业领长安市卖,贱取于民,民甚患之”④的状况。不过,王莽的官经商业,仅仅是昙花一现,很快就被冲击得一干二净。东汉以后,包括盐、铁在内都取消了官营制度,纵民煮铸,官府置盐、铁的征税而已。故东汉时②《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食货志》。
①《盐铁论·水旱》。
②《盐铁论·水旱》。
③《汉书·食货志》。
④《汉书·王莽传》。
的官营商业基本不复存在了。
第一节 官营商业
伴随统一局面的形成、巩固和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发展,秦汉时期的商业经济也出现了繁荣的局面。秦汉时期的商业,有官营和民营之分。在中原地区,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和在边界及辽远的域外,也都有各具特色的商业活动。
关于官营商业,新近出土的云梦秦简为我们提供了证据。《关市律》云:“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所谓“作务”,《汉书·尹赏传》王先谦《补注》释“无市籍商贩、作务”语时引周寿昌曰:“作务,作业工技之流。”《史记·平准书》有“诸作”一词,《集解》引如淳曰:“以手力所作而卖之。”由此可见,这条简文应释为“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卖产品”,表明有官府直接经营的商业存在。又《金布律》规定:“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蚩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之,尽七月而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卖之。”这表明县、都官等官府的机构,都有出卖其破旧器物及原料的权力。同样,《廐苑律》也有关于官府廐苑可以出卖其死亡“公子牛”的规定;《仓律》还有官府可以出卖其所饲养的猪、鸡所生产的“子息”的权力。至于盐、铁,更是官府经营的主要产品,《华阳国志·蜀志》所载秦惠王时张若治成都,“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自序》谓马昌“为秦主铁官”等等,都是秦时官府直接经营盐、铁之证。故《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语曰:商鞅变法后,官府的“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官府经营商业的作法,到西汉初期,有所放宽,特别是关于盐、铁的经营,“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①和允许私家出卖盐、铁,使官府商业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事不旋踵,武帝时,又实行了官营盐、铁的政策,并扩大了经营范围,乃至除盐、铁之外的金、银、铜、丹砂和酒的生产和销售,都进入了官府经营的领域。昭帝之时,酒的专卖制度虽然取消了,但盐、铁的官营,一直循而未变。王莽统治时期,官营商业又进一步扩大。东汉时期,虽然把盐、铁改为各郡国主管,实行了民营官税的制度②,但其他官府手工业部门,依然存在。个别的郡县,仍然实行官府经营采矿、冶铁和销售的制度,如东汉初期的桂阳郡便是如此,以致一岁之入增加了五百余万③,可见耒阳县官营冶铁的规模之大。
官府的商业经营,可以盐、铁说起。武帝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以东郭咸阳与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采取“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汉书·食货志》作“鬻盐”),官与牢盆”的办法煮盐,有“敢私铸铁器、煮盐(《汉书·食货志》作“鬻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凡“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使属所在县。使孔仅、东郭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矣。”①这就是①《盐铁论·错币》。
②参阅高敏《东汉盐铁官制度辨疑》。
③《后汉书·循吏·卫飒传》。
①《史记·平准书》。
说,盐、铁的生产与销售都由官府进行,主持其事的机构,按颜师古所说为“主鬻、铸及出纳之外”的“作官府”②,主持的官吏,为各地的小铁官及“吏”。到了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领大农,取代孔仅之后,鉴于过去“诸官各自相争”的情况,“乃请罢大农部官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输盐铁官”以经营盐铁③。又以酒的经营来说,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初榷酒酤”,其法系“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其所以谓之“榷”,是取“以木渡水”之意,意即“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④。也就是从酒的生产到销售,都由官府直接经营。再以其他产品的经营来说,则以均输之法处理之。所谓均输之法,始于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据《史记·平准书》,其法是“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名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同书又曰:“桑弘羊为大农丞,筦诸会计事,稍稍置均输以通货。”《集解》引孟康曰:“谓诸当所输于官者,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以卜式的话来说:“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贩物求利。”师古注曰:“市列,谓列肆。”综上均输、平准之法,其中都包含“吏坐市列,贩物求利”的内容。不独出卖盐、铁是如此,出卖均输之物和买卖“天下委输”,都是如此。至于官府出铁器,或设店铺于成市,以吏主之,农民只得“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到达之后,“吏数不在,器难得”,多次落空①。有时官府“铁官卖器不售”,则采取摊派办法,“或赋与民”,即使是“坚”之器,也是一个价格,还“善恶无所择”②。因此,由官府统一价格和亲自出卖各种商品,虽然有控制物价,抑制富商大贾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积极作用,但也带来许多弊端。所以早在汉武帝时,朝廷中就出现了反对官府经营商业的主张,卜式等人就是代表。只因武帝坚持如此,未能废除。及武帝死,昭、宣二帝时期,论争进一步激烈。论争的结果虽未曾取销盐、铁官营的制度,酒的专卖却废除了。到王莽时,“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并“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甾、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既控制物价,又经营商业贸易③,以致出现了“使中黄门王业领长安市卖,贱取于民,民甚患之”④的状况。不过,王莽的官经商业,仅仅是昙花一现,很快就被冲击得一干二净。东汉以后,包括盐、铁在内都取消了官营制度,纵民煮铸,官府置盐、铁的征税而已。故东汉时②《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食货志》。
④《汉书·武帝纪》及注引应劭、韦昭语。
①《盐铁论·水旱》。
②《盐铁论·水旱》。
③《汉书·食货志》。
④《汉书·王莽传》。
的官营商业基本不复存在了。
第二节 民营商业
战国时期,秦国已有了民营商业。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87年),“初行为市”。①秦孝公时,都城咸阳已有市,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以募能徙者②。《商君书·垦令》有“重关市之赋”的规定;《三辅黄图》载富平津西南二十五里处有“直市”;《华阳国志·蜀志》谓成“市张列肆”;《汉书·王莽传》言及秦“置奴婢之市”。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秦国存在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固定市场。虽然这中间也包括官府经营的商业,但民营商业也是其组成部分。云梦秦简中,有专门的《关市律》,显然是关于管理关卡及市场交易等的法律,其中讲到“官府之吏”之从事商业者同“贾市居列者”同时并存,显然表明民营商业的存在。《司空律》也有“作务及贾而负债者”当其输作官府时“不得代”的规定,更是清楚地表明民营手工业者与民营商贾的存在。《法律问答》中称东方诸国入秦国贸易的商人为“客”、“邦客”或“旅人”,且明文规定珠玉等贵重商品不得“卖于客”;“客”必“请簿传于吏”才能进行贸易。这些“客”和“邦客”,无疑都是民营商贾。因此,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在官营手工业与商业之外,千真万确地存在着民营手工业与商业。尽管这时抑制民营商贾,甚至发展到给贾人另立户籍,和以贾人、有市籍者、父母及大父母有市籍戍边,仍没有从根本上取缔民营商业。
到了西汉,民营商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同上承战国以来商业发达的余绪有关;另一方面是“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①的统一局面与奖励政策的结果。加上汉初农业与手工业的恢复与发展,在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土特产各异的情况下,“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②就显得格外重要。于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③的商贾贸易之风大兴。大批农民,或出卖剩余产品,或脱离农业走向手工业与商业;战国和秦皇朝以来就存在的大商人,更是乘秦末战乱之机牟取暴利,以致顿时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逼得其所欲”④的局面。在商业发达的情况下,不仅“吴越之竹”,“隋、唐之材”,“江湖之鱼”,“菜、黄之鲐”⑤,“陇蜀之丹漆旄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枬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裘,兗豫之漆丝絺紵”⑥等成了可以出卖的商品;即便是产于不同地区的甚至穷乡僻壤的金、银、锡、铜、铁、丹沙、姜、桂、玳瑁、珠玑、马、牛、羊、骡、驴等等,也进入了商品的领域。以致当时的“通邑大都”,各种商品都形成了一个大致的比价,大约一千瓮酒、一千甔酱、牛羊豕皮各一千、谷一千锺、薪稿千车、船长千丈、木材一千根、竹子一万根、轺车一百乘、牛车一千辆、上漆木器一千件、铜器一千钧、素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史记·商君列传》。
①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②《盐铁论·本议》。
③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④《史记·货殖列传》。
⑤《盐铁论·通有》。
⑥《史记·货殖列传》。
木铁器与巵茜各一千石、马二百匹、牛二百五十头、羊豕各一千只、奴婢一百人、筋角丹沙各一千斤、帛絮细布各一千钧、文采一千匹、榻布皮革各一千石、漆一千斗、蘖麹盐豉千荅、鲐鱼千斤、鲰千石、鲍千钧、枣粟三千石、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旃席千具、佗果菜千锺,其价值大体相等①。如果能拥有上述诸商品中任何一种的量,其富有程度就可以“比千乘之家”②。故司马迁明确指出:一个封君,食其封户之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亲出其中”,而一个“庶民农工商贾”之家,“率亦岁万息二千”,故“百万之家,则二十万”,其富与封君相等,故“命曰素封”。如果以商品的价值去估算,“陆地牧马二百蹄,千蹄角千,千足平、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放锺之田,若千亩巵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③。正因为任何土特产品都可以作为商品出卖而实现为私有财富,因此,在当时社会形成了一个普遍流行的概念:“用贫求富”之道,“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这就是所谓“末业”即经营手工业与商业,尤其是商业,“贫者之资也”④。从事商贾之业,成了致富的主要途径,正是发达的商业在人们头脑中所形成的观念。
由于民营商业的发达,以致出现了两大类型的商贾:一是所谓“行商”
即流动性商人,他们打破地区与地区之间界限,勾结官府,周流天下,如师史之“转谷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曹邴氏的“贳贷行贾遍郡国”;齐人刁间之“逐渔盐商贾之利”⑤便是例证。二是颜师古所说的区别于“行卖曰商”的“坐贩”,谓之“贾”,简称“坐贾”,即固定性的商人。这就是《史记·平准书》中所说的“坐市列肆,贩物求利”的贾人,他们大都在城市里设有固定的店肆,还有屯积货物的仓库,贱买贵卖,操纵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所谓“踕财役贫”,“废居居邑”,“买居邑,稽诸物”,使“封君皆低首仰给”;更有甚者,“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①。他们“大者积贮信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还“因其富源,交通五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②。其中尤以从事“冶铸煮盐”之业的商人更为猖獗,南阳孔氏、鲁人曹邴氏、齐人刁间、蜀人卓氏与程郑,即其代表人物。其他如宣曲任氏,乘秦汉初粮食缺乏之机,囤积粮食而致富;茂陵焦氏以“阴积贮炭苇诸下里物”而富“数千万”③;“翁伯以贩脂而倾县邑,张氏以卖酱而逾侈,质氏以洒削而鼎食,浊氏以胃脯而连骑,张里以马医而击锺”;至于其他以“力农畜工虞商贾”而致富者,“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不可胜数”④。秦汉商贾之业的发达,于此①见《史记·货殖列传》。
②见《史记·货殖列传》。
③见《史记·货殖列传》。
④见《史记·货殖列传》。
⑤见《史记·货殖列传》。
①《史记·平准书》。
②《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酷吏·田延年传》。
④均见《史记·货殖列传》及《汉书·货殖传》。
可见其一斑!
由于秦和汉初的这批大商人,多从战国时期蝉联而来,故多同奴隶主阶级关系密切,有的甚至本身就是大批奴隶拥有者,如蜀地的卓氏,就有“僮千人”。他们除了利用其雄厚的财富操纵物价,贿赂王侯之外,或如宣曲任氏之制造粮荒;或如关中“子钱家”之目睹七国之乱,不肯贷钱给官府而坐观成效;特别是“冶铸煮盐”的盐铁商人,“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之急”;更有甚者,还大放高利贷给贫苦农民,乘赋敛之时半价购买农民粮食,进而兼并农民土地,掠买农民人身为奴隶,使“黎民重困”,也妨碍新兴地主阶级扩大其私有土地。尤其令人惊心动魄者,他们利用财富,收拢民心,招集亡命,图谋不轨。如“豪强大家,得营山海之利,采矿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①以致造成了“以资强暴,遂其贪心,众邪群众,私门成党”的状况,出现了“强御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的局面②。因此,这时奴隶主商人的所作所为,已经超出了经济上单纯牟利的范围,对新兴封建制度构成了威胁。在这样的情况下,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与发展封建制度,有必要扶植与发展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于是一个旨在打击奴隶主商人,以废除奴隶制残余和确保封建制度巩固与发展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抑商政策便应运而生了。故早在商鞅变法之时,就把这类商贾视为害人的跳蚤。秦始皇时期,进而确立了贾人另立户籍的“市籍”制度,并不允许他们入仕,也不给予土地。滥入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的《魏户律》,就对“假门逆旅”和“赘婿后父”,作出了“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仍孙”等规定。这种“籍”,显然就是商贾等人的市籍。秦简中抄入《魏户律》,表明秦也用此律。证以《汉书·晁错传》所载错于汉文帝时追述秦始皇时的情况所说的“发吏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充“谪戍”等语,不仅表明至少在秦始皇时期已有“市籍制度,而且还有把贾人罚充戍边的作法。与此同时,秦灭六国后,还有原先居住在齐、鲁、梁、赵等地的大盐、铁商人卓氏、程郑、孔氏等,或迁之于巴蜀,或徙之于南阳,而且称他们为“迁虏”或“不轨之民”,①这又一次反映出这时一些盐铁大商人同秦政权处于对立状态。汉代继承了秦时打击有市籍商人的政策,汉初“天下初定”之时,刘邦立即“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后“孝惠、高后时”,即使在“弛商贾之律”的情况下,“市井之子孙”,仍然“不得仕官为吏”②。元、景之时,虽允许私营煮盐冶铸之业,而“有市籍者”,仍“不得官”③。及武帝之时,除有市籍的商贾不得为官外,又颁布了“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的法令④;紧接着又对贾人实行了“等商车”、“算缗钱”和谋取资财税等税制,甚至对已经拥有奴婢与田地者,还通过杨可告缗,加以没①《盐铁论·复古》。
②《盐铁论·禁耕》。
①《史记·货殖列传》。
②均见《史记·平准书》。
③《汉书·景帝纪》。
④均见《史记·平准书》。
收,以致商贾交出的“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⑤。最后,又实行盐、铁、酒以官营政策,把商贾从这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赶出来,还杜绝私铸钱币,除犯法者没为奴隶外,没有犯罪的只要是有市籍商贾,武帝天汉四年(公元前97年),也以之列入“七科谪”之内,用以罚充戍边。这种“笼天下盐铁,以排富商大贾”⑥的作法,给了奴隶主商人特别是他们中的盐铁商人以致命的打击,从而起到了“鉏豪强并兼之家”⑦的作用,既解决当时的财政需求,也削弱了同地主阶级争夺土地的商贾势力,保证了封建土地制度的存在与发展。
由于秦汉的上述抑商政策,主要是为了打击商贾中的奴隶主残余势力,故其他无市籍商贾,虽然也受到了加重各种商业税的影响,但并未彻底破产。加上昭帝时官营酒酤的取消,民营商业又有了经营的天地。故自昭、宣以后及乎成、哀,民营商业又有发展,以致又涌现出了一大批家财巨万的新富商大贾,故史称齐地的“刁间既衰,至成、哀间,临淄姓伟,訾五千万”;洛阳“师史既衰”之后,“至成、哀、王莽时,雒阳张长叔、薛子仲,訾亦十千万”;关中之诸田“既衰,自元、成及王莽,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挚网、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太卿,为天下高訾,樊嘉五千万,其余皆巨万矣。”①总的情况则是:“其余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②可见西汉武帝之后,民营商业又在恢复发展中。
东汉时期,由于取消了西汉武帝以来的盐铁官营制度,各郡国产盐铁者虽仍设有盐官、铁官,但仅征收租税而已,其生产与销售均由民间经营,故民间煮、铸之业又盛。其他商贾贸易,也相当昌盛,尤以洛阳为最。王符在其《潜夫论·浮侈》中说:“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堵塞道路,游手发巧,充盈都市。务本者少,游食者众,商邑翼翼,四方是极。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什于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这说明东汉时期洛阳商业发达之状况,而且表明当时全国各地的情况大都如此。故谓东汉手工业远远不如西汉者,未免忽视了东汉无《史记》、《汉书》那样的《平准书》、《食货志》及《货殖列传》等记载这一事实。不过,东汉时期的大商人,较之西汉,其“以末致财,用本守之”①的倾向更明显了。许多富商大贾,同时就是大地主,而且以其田庄为基地进行商贾贸易活动,从而削弱了他们作为富商大贾的色彩。正如当时人仲长统所说:“豪人之世,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件。车船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②又云:“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③这些豪人,大都是通过商贾而致富,然后用之购买土地,而成了“田亩连于⑤均见《史记·平准书》。
⑥《史记·平准书》。
⑦《汉书·张汤传》。
①《汉书·货殖传》。
②《汉书·货殖传》。
①《史记·货殖列传》。
②《昌言·理乱篇》。
③《昌言·提益篇》。
方国”的大田庄主。这种富商大贾向大地主的转化,一方面增加了自秦和西汉以来的出身平民的豪民地主的势力,构成了后来庶族地主的前身;另一方面,投资于土地的结果,既削弱了资金周转的量,又以其安闲的田庄生活束缚了再去从事商贾贸易的活力,从而反过来影响了商业的发展。特别是自给自足性的地主田庄的普遍出现,对市场的需求也相对减弱;加上东汉后期战乱不已,名都大邑相继在破坏之中,以致终于造成了东汉末年商品经济急剧下降的状况。
第三节 边区及域外商业活动
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和在边界及辽远的域外,见于记载的商业活动也起源甚早。以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来说,云梦秦简中的“客”、“邦客”和“旅人”中,除了有从东方诸国来的商人外,也有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来的商人。秦简中的“臣邦真戎君长”①和《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的“戎翟君公”,便是例证。秦灭六国时被迁徙于临邛的赵氏、卓氏,其贸易“倾滇蜀之民”;被迁于临邛的山东程郑,也“贾椎髻之民”②;著名的大畜牧业主乌氏倮,以其所获“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③,所有这些,显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贸易。至于汉代,同北边匈奴、鲜卑、乌丸等族和西南诸少数民族的贸易更为频繁。自景帝时起,就与匈奴“通关市”,虽有战争也未曾终止。直到东汉,匈奴仍“远驱牛马与汉会市”。仅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的一次,北匈奴就“驱牛马万余头来与汉贾交易”④。与鲜卑、乌丸的贸易,则盛行于东汉光武帝时。此时,东汉复置乌丸校尉于上谷宁城,“开营府,并领鲜卑,赏赐质子,岁时互市焉”⑤。与西南少数民族的贸易,早在汉初,“巴蜀民或窃出商贾,取其筰马、僰僮、旄牛,以此巴蜀殷富”⑥。又汉初“高后时,有司请禁南粤关市铁器”⑦,可见在此之前,中原与南越地区已有民间贸易。当时,同边境国家的贸易,尤为发达。首先,汉代与南方邻国之间贸易,早在西汉张骞通西域之前就已开始了。故当张骞到西域后,就见到了我国的蜀布与邛竹杖等商品在大夏行销。张氏问从何来,回答是:“从东南身毒国,可数千里,得蜀贾人市。”⑧由此可见蜀国贾人,早就同印度、阿富汗等国有贸易关系。东汉时,“大秦与安息、天竺交市于海中,利有十倍..其王欲通使于汉,而安息欲以汉缯綵与之交易,故遮阂不得自达。至桓帝延熹九年(公元166年),大秦王安敦遣使自日南徼外献象牙、犀角、玳瑁、始乃一通焉。”①自此以后,大秦“国人行贾,往往至扶南、日南、交趾,其南徼诸国人少有至大秦者”。直到三国孙吴时,才遣会稽人刘咸送大秦使者秦论,刘咸死于道,也未曾到达大秦②。汉代通过陆上丝绸之路同西方诸国的贸易,尤为发达。早在汉代以前,我国通过河西走廊就与西方诸国发生关系。至西汉武帝时,“始通罽宾”。罽宾实行赏赐贾市,其使数年而一至。使者来中国,往往以奉献为名。“奉献者皆行贾贱人,欲通货市买,以献为名。”③到西汉末成帝时,康居“遣子侍汉,贡献”,其目的也同样是“欲贾市为好”④。东汉和帝①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简文。
②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③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④《后汉书·南匈奴传》。
⑤《后汉书·乌桓传》。
⑥《史记·西南夷列传》。
⑦《汉书·南粤赵佗传》。
⑧《汉书·西南夷传》。
①《后汉书·西域传》。
②《梁书·诸夷传》。
③《汉书·西域传》上。
④《汉书·西域传》上。
时,李恂被征拜为谒者,“使持节领西域副校尉。西域殷富,多珍宝,诸国侍子及督使贾胡数遗恂奴婢、宛马、金银、香罽之属”,李恂“一无所受”⑤,甚至外戚私家如梁冀之流,也“遣客出塞,交通外国,广求异物”⑥。总之,通过陆上丝绸之路,中国与中亚诸国的商业贸易频繁,有利国用。正如《盐铁论·力耕》所云:“汝、汉之金,纤微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胡之宝也。夫中国一端之缦,得匈奴累金之物,而损敌国之用。是以骡驴骆驼,衔尾入塞;■騱騵马,尽为我畜。鼲貂狐貉,采旃文罽,充于内府,而璧、玉珊瑚、琉璃,咸为国之宝,是则外国之物内流而利不外池也。异物内流,则国用饶;利不外泄,则民用给。”看来当时人已经懂得进出口贸易必须遵循利用利民的原则。当西汉东西贸易极盛之时,“立屯田于膏腴之野,列邮置于要害之路。驰命走驿,不绝于时月;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到了东汉和帝永元九年(公元97年),都护班超遣甘英使大秦,于是“甘英乃抵条支而历安息,临西海以望大秦,拒玉门、阳关者四万余里,靡不周尽焉”①。
在这一系列的海路与陆路的对外贸易中,不仅扩大了当时的中国人观察世界的眼光,加强了同周围邻国的友好交往,而且使南洋诸国及西方诸国的奇珍异物,骡驴牲畜和许多不产于中原地区的货物,得以源源不断流入中国,丰富了我国物产种类,对我国中原地区社会生产的发展起了不小的推动作用,也使中国文明得以传播当时的世界,为世界人民提供了物资与精神文明。⑤《后汉书·李徇传》。
⑥《后汉书·梁统传附玄孙冀传》。
①《后汉书·西域传》。
第四节 货币
货币的产生,有它古老的历史。它开始表现为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后来才逐步确定为一种等价物的形态,进而有金属货币的出现。秦汉时期,是金属货币的重要发展期,它把黄金与铜钱固定为金属货币的复本位制,并称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把珠玉、古代的龟币、贝壳及银、锡等金属,都排除在法定货币之外,只能作为珍宝与器饰看待,几乎从此确立了整个封建社会的货币制度的基础。
黄金和铜钱据云梦秦简所载,秦国时的货币还是黄金、铜钱与布三本位制。《金布律》规定:“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这说明铜钱和布,都是秦国的法定货币本位。又出土《秦律》讲到对犯人罚款时,有“赉钱如律”的话;当时计算各种实物的价值时,也往往以若干钱计算;这说明铜钱确是法定的货币。《金布律》又规定:“钱十当一布”、又规定每“一布”,是“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的标准星,这表明法令对每“一布”的规格和它同铜钱的兑换率或比价,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法律答问》简文中,还几次提到给追捕逃犯有功者以奖励黄金“二两”的规定,如“当购二两”、“人购二两”、“购人二两”等。这里的二两,显然是指黄金而言。因此,黄金也是法定货币的本位之一。故秦国实行的是黄金、铜、布的三位制货币体系,即尚未完全摆脱以实物作为等价物的状况。从前引“毋敢择行钱、布”的规定,表明人们逐步倾向重钱而不重布,故有此规定。再结合《封诊式》简文中关于惩办盗铸钱币者的案例考察,说明秦国的铜钱铸造权是属于国家的,私铸铜币是违法的。
由三本位制货币完全过渡到金属货币的二本位制,是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实现的。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统一全国后,下诏“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其中就包括统一货币制度。所谓统一货币,其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统一货币的形制。据太史公云:“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龟贝。”①据考古发掘,还有刀币、铲形币。总之,形制不一,不利于商品流通。故秦始皇废除各国不同形制的货币,统一于圆形的铜钱。二是统一货币的二本位制和取消以实物“布”及银等为货币的本位。《汉书·食货志》云:“秦兼天下,币为二等”,即黄金与铜钱,从而确立了黄金与铜钱的二本位制,取消了秦国时以“布”为货币的制度,明确规定这些只能作为“器饰宝藏,不为币”②,从而完全确立了金属货币制度。三是统一重量:“黄金以溢为名,为上币;铜钱曰半两,重如其文。”③每一溢黄金,重二十两。但黄金与铜钱的兑换率不明。
汉承秦制,在货币方面也基本如此。汉代也以黄金与铜钱为主币。但改①《史记·平准书》。
②《史记·平准书》。
③《史记·平准书》。
黄金的计量单位为斤,不再称镒。凡云“一金”,即黄金一斤,故《史记·平准书》云:汉以“黄金为一斤”。至于铜钱,汉初,以“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④,名曰榆荚钱,重三铢,较秦半两钱重十二铢者,四钱当秦一钱而已⑤。黄金与铜钱的兑换率,为每斤黄金当钱一万。汉武帝曾铸黄金为麟趾马蹄形金,故颜师古说:“今人(指唐人)往往平地中得马蹄金,金甚精好,而刊制巧妙。”直到今日,仍有地中得马蹄金者,由此可见武帝时已正式铸造了金币。又由于每个金币的重量一定,都为一斤,故每一斤黄金,又称为“一金”,百斤黄金则称“百金”,千斤黄金则称“千金”,余以类推。是以西汉史籍中屡见“百金”、“千金”等词,既省“斤”字,又去“黄”字,其实皆黄金,往往用于赏赐、交易、罚款,也用于计算财产和贮藏,表明汉代的黄金确已具备了作为货币的流通手段、贮藏手段与支付手段等职能。奇怪的是,在西汉时普遍使用的黄金货币,到东汉时已极少见,而且日益退出了货币领域,变成了稀罕之物。
汉代变化较多的,是铜钱问题。如前所云,汉初以秦半两钱难用,改铸每钱重三铢的榆荚钱。由于钱太轻,加上“不轨逐利之民”的囤积居奇活动使物价上涨,“米至石万钱”①。于是,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行八铢钱”②(按《汉书·高后纪》注,应劭认为“八铢钱”,本秦半两钱,但《古今注》谓秦半两钱重十二铢,与此矛盾)。但到了六年(公元前182年)六月,又“行五分钱”,应劭认为是恢复汉初榆荚钱③。到“孝文五年(公元前175年),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④。《史记·平准书》载此事作:“孝文时,荚钱益多、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据此,益知高后六年所“行五分钱”,确为“榆荚钱”。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行三铢钱”。⑤建元五年(公元前136年),“罢三铢钱,行半两钱。”⑥又《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作建元五年,“行三分钱”。元狩四年(公元前125年),又“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文如其重”⑦。次年,“罢半两钱,行五铢钱。”⑧自此以后,无改易五铢钱者。观上述铸钱的轻重,变化不已,最后才定于五铢。直到平帝元始中,先后共铸造五铢钱共二百八十亿万余。①下及东汉,仍如旧铸五铢钱行于世。至东汉末期灵帝中平三年(公元186年),“铸四出文钱”②,而其重“犹五铢两”,只是在形制上作“四道,连于边轮”而已③。“四出文钱”之名即由此而来。献帝④《史记·平准书》。
⑤详见《古今注》。
①《汉书·食货志》。
②《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③《汉书·高后纪》。
④《汉书·食货志》。
⑤《汉书·武帝纪》。
⑥《汉书·武帝纪》。
⑦《史记·平准书》。
⑧《汉书·武帝纪》。
①《汉书·食货志》。
②《后汉书·灵帝纪》。
③《后汉书补注》引《献帝春秋》。
初平元年(公元190年)六月,“董卓坏五铢钱,更铸小钱”,④五铢钱之通制才被破坏。
汉代货币制度变化最大而且种类繁多的时期,莫过于西汉武帝时期与汉末王莽时期。以武帝时期而言,不仅如上述在铜钱重量方面变化不已,而且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实行了一次币制大改革,增加了以银、锡造的“白币”和以皮革造的皮币两大类货币,并提高其与铜币的兑换率,其目的既在解决财政困难,也在于经济上打击大量贮藏缗钱的富商大贾以及诸侯王的势力。《汉书·武帝纪》云:“(元狩)四年冬,有司言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河西、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县官衣食振业,用度不足,请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武帝采纳了这一建议,“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缋,为皮币,直四十万。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又造银、锡白金。以为天用莫如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元,其文龟,直三百。”这一变革实行后,盗铸者不可胜数;商贾也“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更有大农颜异,代表王侯宗室的利益,认为“今王侯朝贺以苍璧,值数千,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因而引起武帝不悦,张汤便利用此事以腹诽之罪处颜异死刑。民间仍反对新币,致“白金稍贱,民弗宝用,县官以令禁之,无益,岁余终寝不行”①。由此可见,尽管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慎阳侯嗣)侯买之“坐铸白金弃市,②,官府严格推行白金、皮币之新币制,仍然不能奏效。
在武帝实行新币制的过程中,“郡国铸钱,民多奸铸,钱多轻”,于是,“公卿请令京师铸官赤仄,一当五,赋官用,非赤仄不得行。”所谓“赤仄”,即“子绀钱”,系“以赤铜为其郭也,令钱郭见有赤者”③。由此可见,所谓“赤仄”,即以赤铜加于黄铜之上,以别于民间伪铸官钱。然而,不久“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废。”最后,只得以取消各郡国的铸钱权而全统之于“上林三官”的办法以防盗铸④。
另一次币制的大变革在王莽统治时期。西汉之末,王莽改制,其中也包括对钱币制度的改变。其主要作法是:“以周钱有子母相权,于是更造大钱,径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钱五十’。又造契刀、错刀:契刀,其环如大钱,身形如刀,长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错刀,以黄金钱其文,曰‘一刀直五千’,与五铢钱凡四品,并行。”王莽正式建立新朝后,又一次改变币制,一方面“罢错刀、契刀及五铢钱”,另一方面又大造新币。分为“金货”、“银货”、“钱货”、“龟宝”、“贝货”、“布货”六个种类,每类又有不同名目,一共达二十八品,总称为“宝货”。以金货而言,规定:“黄金一斤,直钱万。”以“银货”来说,又分二品:“朱提银重八两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银一流,直千。是为银货二品。”以龟宝而言,“元龟岠冉长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为大贝十朋。公龟九寸,直五百,为壮④《后汉书·献帝纪》。
①均见《汉书·食货志》。
②《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
③《汉书·食货志》及注引应劭、如淳语。
④《汉书·食货志》。
贝十朋。侯龟七寸以上,直三百,为幺贝十朋。子龟五寸以上,直百,为小贝十朋。是为龟宝四品。”以“贝货”而言,“大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壮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五十。幺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三十。小贝寸二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为朋,率枚直钱三。是为贝货五品。”至于“布货”,又分“大分、次布、弟布、壮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小布长寸五分,重十五铢,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长一分,相重一铢,文各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长二寸四分,重一两,而直千钱矣。是为布货十品。”①如此繁杂的币制,又加上复古倾向,彼此之间兑换率不均等,必然是行不通的。故“百姓愦乱,其货不行,民私以五铢钱为市买”,最后不得不“但行小钱直一,与大钱五十,二品并行”而已,“龟贝布属且寝”②。
以布帛充货币如前所述,秦汉的货币不论是上币黄金还是下币铜钱,都是金属货币。
但是,并不绝对排斥布帛谷物为货币者。如孝文帝时,贾山为《至言》以言治乱之道,其中讲到文帝曾“出帛十万余匹以振贫民”①,此官府以帛充赏赐,则帛也起着货币的作用。又武帝“北至朔方,东到泰山,巡海上,并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②。这显然也是以帛充赏赐,其作用与钱、金相同。又董偃为馆陶公主散财以交士,“并令中府曰:‘董君所发,一日金满百斤,钱满百万,帛满千匹,乃白之’。”③这里的“帛”,同钱、金并列,同起货币的作用。由此可见,布帛等实物并未绝对排除于货币之外。因此之故,元帝时贡禹主张“除其租铢之律,租税禄赐皆几布帛及谷”④,贡禹的主张虽未被采纳,但如果布帛及谷物已根本无货币的职能,他的建议未免过于荒唐。到了东汉,情况就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实物的货币化倾向又有明显增加。如东汉光武帝初年,因“王莽乱后,货币杂用布、帛、金、粟”⑤,冯衍于建武末年上疏,道及其“家无布帛之积”⑥,显然布帛有贮藏手段的货币职能。郑均曾“为佣,岁余,得钱帛,归以与兄”⑦,这是帛有支付手段的职能。还有夏馥其人,“自剪须变形入林虏山中,..为治家佣”后,其弟夏静“乘马车,载缣帛追之于涅阳市中”⑧。更有献帝时,诏“卖厩马百余匹,御府大农业杂缯二万匹,与所卖厩马直,①《汉书·食货志》。
②《汉书·食货志》。
①《汉书·贾山传》。
②详见《史记·平准书》及《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东方朔传》。
④《汉书·贡禹传》。
⑤《后汉书·光武帝纪》。
⑥《后汉书·冯衍传》。
⑦《后汉书·郑均传》。
⑧《后汉书·党锢·夏馥传》。
赐公卿以下及贫民不能自存者。”⑨所有这些事实,都说明布帛的货币作用。正因为如此,章帝时,张林主张封钱不用,“一取布帛为租”①;而且国家税收中,以实物缴纳的部分日益增多,详见本卷“租税”篇。
货币铸造权关于汉代货币的铸造权问题,前后也有颇大的变化。如前所云:从秦简得知,秦的钱币是禁止私铸的,故有惩办盗铸者之律。及乎汉初,从《史记·平准书》所云:“汉兴,..于是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的话来看,表明汉初即已允许民间私铸币。又《汉书·吴王濞传》谓“孝惠、高后时”,吴国因有豫章铜山,刘濞则招致天下亡命“益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可见刘濞之铸钱煮海,早在惠帝高后时便已开始了。到了孝文帝五年(公元前175年),“除钱律,民得铸钱”②,《汉书·文帝纪》也有同样记载,可见文帝之时,不仅纵民冶铁、煮盐,而且进一步明确规定允许民间私铸钱币。正如《盐铁论·错币》所云:“文帝之时,纵民铸钱、冶铁、煮盐。”然而,钱币一旦允许私铸,一定会出现规格不一、质量不纯和重量不足等问题,从而会使钱币贬值,出现物重钱轻、价格上涨等现象。因此,文帝时的贾谊,就坚决反对允许民间私铸钱币,认为由民间私铸钱有“博祸”,由官府铸钱可致七福③。因此,到武帝时期就开始由国家控制钱币的铸造权,各郡国铜官亦可铸钱,但仍然不免于盗铸与伪滥,最后,只得将铸币权全部收归中央,以上林三官主之。终西汉之世,未曾变更。东汉时期,史书虽缺乏关于钱币铸造权的记载,《续后汉书·百官志》也仅言大司农掌钱谷,而不言铸钱的官署。证以出土古物,知东汉铸钱由太仆卿属官考工会主管。《簠斋金■》所收建武时期的五铢钱范,其背刻文云:“建武十七年(公元41年),三月丙申,太仆监椽苍,考工令通,丞或,令史凤,工周仪造。”又《隶续》卷十一《耿勋碑文》云:“又开故道铜官,铸作钱器,兴利无极。”东汉的钱范出土虽不多,但可以确信东汉的铸币权是由官府控制的,不同于盐、铁之允许民间煮铸①。
⑨《三国志·魏志·董卓传》注引《献帝纪》。
①《后汉书·朱晖传》。
②《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③详见《汉书·食货志》。
①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