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农牧业生产,是跟当时的土地制度和阶级结构密切联系的。

土地制度和阶级结构,是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主要内容。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和阶级结构,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都有深远的影响,更显得特别重要。本卷在论述农、牧、工、商等篇内,对这个问题都有所涉及。目前,是企图就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阶级结构的等级特点,就官田和民田的发展状况,即不同阶级、不同等级占有土地及其相应的劳动力状况以及其相互间的矛盾,就农民及其他劳动者身份等三个重要的方面进行一次初步的探索。为了说得清楚一些,对于在本卷别的地方提出的论据,在必要时不免要有些重复。

第一节 地主阶级的等级结构和土地等级制度

全国最高的地主

中国的封建制社会结构,是一座宝塔式的结构。皇帝是在这座宝塔的最上层,其下有各种不同的地主等级,最下层是劳动大众。

秦始皇灭六国以后,皇帝就成为全国最高的地主。在他这里,国家的主权和土地的所有权是统一的,赋税和地租是统一的,户籍上的农民是封建国家的劳动力,是粮源、兵源和各种劳役及其他封建义务的承担者。在合法的形式下,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不可分割,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显著的特点。秦始皇宣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①汉高祖即帝位后,为他父亲祝寿,说:“始大人尝以臣亡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殿上群臣皆呼万岁②。秦始皇和汉高祖都是把全国的土地看作自己的私产。事实上,全国臣民关于土地的权力也是都要从属于皇帝的最高权力。皇帝的这种特权,差不多一直延续到整个封建制时代,所以黄宗羲在明清之际还说皇帝“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③这是中国皇帝与西欧封建国王不同的地方。在西欧,国王是没有这种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的。

马克思在论劳动地租时说:“如果不是私有土地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④马克思的话,是泛论亚洲情况的,也很符合中国的情况。他所说的国家,在中国封建社会史上就是皇帝,这跟“国家”的近代概念是不同的。皇帝是全国最高的地主,这是中国封建时代“独特的国家形式”①。皇帝享有“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这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得以长期存在的经济基础。地主阶级的主要等级秦汉时期,在皇帝统治之下,有各种等级的地主,其中有军功地主和宗室地主,汉代还有外戚。在正常情况下,他们都从属于皇权的宗法体系。另外,还有豪族地主,往往表现出跟皇权对立的因素。又有富人,在秦汉法定的条件下,是被抑制的对象。

商鞅在秦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与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②按照这样的规定,军功地主在地主等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汉书·高帝纪》。

③《明夷待访录·原君》。

①马克思语,见《资本论》第三卷第892页,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

②《史记·商君列传》。

级中,是在国君之下,排列在第一位的。在军功地主内部,又有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等级的田宅、臣妾和衣服。秦制,有军功者赐爵。爵有二十级。一级,曰公士。二级,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赐爵制度,从商鞅时起,经秦皇朝,沿用到汉①。《商君书·境内》说,在战争中“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以此推论,享有五级爵的大夫可有田五顷、宅四十五亩;而五大夫可有田九顷、宅八十一亩;关内侯和彻侯可分别有田十九顷、二十顷,宅一百七十一亩、一百八十亩。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皇帝并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如秦将王翦将兵伐楚,秦始皇送至灞上。“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②这可见,对功臣封赏田宅,是可以人主的意愿办理的,并没有一定不变的成规。宗室,在分封制废除以后,仍“衣食租税”,也有被分给的田宅。但如没有军功,就不得有军籍。在地主的等级系列里,宗室地主是排在第二位的。他们“虽富,无所芬华”。至于既无军功又非宗室的富人,在商鞅变法以后的秦,不居重要地位,但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是存在的。另外,秦灭六国后,也有豪族的存在,这就是六国之后及后来各地起兵反秦的某些“豪杰”的家族。

汉初,因军功应得爵的人相当多。汉高祖五年诏:“七大夫③、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①诏书反映了得军功爵者有很大的数量,以致在一定时间内,得不到适当的安置,同时也反映了汉高祖对军功地主的特别重视。

随着时间的推移,汉代地主阶级的等级不断有些变化。《汉书·地理志》对当时地主阶级的等级构成,作出一定程度的概括。它说:“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资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枝,非独为奉山园也。是故五方杂厝,风俗不纯。其世家则好礼文,富人则商贾为利,豪杰则游侠通奸。”这所说世家、豪杰和高资,是当时地主阶级中社会影响最大的主要等级。《汉书·地理志》虽系就关中情况而论,但可认为,这也反映了当时的一般情况。世家地主世家地主,就是封建贵族,他们享有封爵、封土和封与民户的权力。他①《汉书·百官公卿表》。

②《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③“七大夫”,颜师古注:“公大夫也。”

①《汉书·高帝纪》。

们可以包括宗室贵族、功勋贵族、外戚和儒宗。功勋地主,包括军功地主在内。外戚和儒宗是汉代新兴的地主等级。《汉书·地理志》说“世家则好礼文”,好礼文是世家突出的特点。所谓“礼文”,主要是区分贵贱尊卑。世家好礼文,正是维护封建特权的反映。《史记·太史公自序》:“二十八宿环北辰,三十幅共一毂,运行无穷,辅拂股肱之臣配焉,忠信行道以奉主上,作三十世家。”“世家”,在历史编纂学上,是《史记》中的一种体例;在阶级关系上,是政治身份。《史记》的体例是根据历史的现实而定,《史记·太史公自序》对世家的说明,表达了世家跟最高统治者的密切关系。

汉初,对宗室、外戚和有功之臣,实行封王、封侯制度。“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①这样便出现了一大批宗室贵族、功勋贵族和外戚世家。据史载,自高祖至景帝,宗室被封为诸侯王的共四十六人②,王子侯者二十七人③,功臣侯者二百四十人④,外戚侯者二十五人⑤。《汉书·地理志》记西汉晚期的全国民户是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零六十二,人口是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而二十个王国的民户是一百三十四万三千三百九十,人口是六百三十八万二千二百零五人。《续汉书·郡国志》记东汉中期全国的民户是九百六十九万八千六百三十,人口是四千九百一十五万零二百二十,而这时的王国是十九个,民户是一百六十九万四千六百九十,人口是一千零三十一万四千五百二十三。这已可见,两汉王国占有户口在全国户籍中所占比数之高。《汉书·地理志》还记有当时的侯国“二百四十一”,《续汉书·郡国志》记当时侯国九十五,对于它们所占户口都没有具体记录,数字当不在少。王侯国受封的户口数字,实际上就是它们所可能控制的劳动力的数量,显示了世家地主在地主阶级的等级构成中占有特别的重要地位。如上文所说,秦代对军功地主最为重视,而对宗室地主次之。两汉在初建立时,功臣的势力强大。其后,“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讨之”。非刘氏而无功者也不得封侯。于是,宗室地主的地位就逐渐凌驾于功勋地主之上了。外戚,在两汉时期不断涌现出煊赫的家族。如西汉成帝母王太后的家族,“乘朱轮华毂者二十三人。青紫貂蝉充盈幄内,鱼鳞左右。大将军秉事用权,五侯骄奢僭盛,并作威福。专断自恣,行汙而寄治,身私而托公。依东宫之尊,假甥舅之亲,以为威重。尚书九卿州牧郡守皆出其门。筦执枢机,朋党比周。”①东汉桓帝时的梁冀,前后受封共三万户,两个弟弟和儿子各万户。“冀一门前后七封侯。三皇后,六贵人,二大将军。夫人、女食邑称君者七人,尚公主者三人。其余卿、将、尹、校五十七人。..穷极满盛,威行内外,百僚侧目,莫敢违命。”②后来梁氏一家被抄,“收冀财货,县官斥卖,合三十余万万,以充王府用,减天下税租之半”③。

儒宗,是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发展起来的。汉武帝时,董仲舒把孔①《汉书·高帝纪》。

②《汉书·诸侯王表》。

③《汉书·王子侯表》。

④《汉书·功臣表》。

⑤《汉书·外戚恩泽侯表》。

①《汉书·楚元王传附刘向传》。

②《后汉书·梁冀传》。

③《后汉书·梁冀传》。

孟的儒学改造为新儒学,以适应封建专制主义的需要。他的主张得到了汉武帝的重视和支持,“卓然罢黜百家,表章六经”④。当时,“公孙弘以治《春秋》为丞相,封侯,天下学士靡然乡风”。于是,“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自此以来,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⑤就这样,儒学和政治结下了不解之缘,要做官必须通晓儒家经典,通晓儒家经典便可能做官。正如汉宣帝时夏侯胜所云:“士病不明经术,经术苟明,其取青紫如俯拾地芥耳。”①从此,地主阶级中便出现了一批以儒学起家的累世公卿的地主。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西汉自宣、元以后,任职丞相者共十八人,其中就有十四人以明习经学起家,而韦贤、韦玄成及平当、平晏,均以父子为丞相。《汉书·匡张孔马传》赞曰:“自孝武兴学,公孙弘以儒相。其后蔡义、韦贤、玄成、匡衡、张禹、翟方进、孔光、平当、马宫及当子晏,咸以儒宗居宰相位。”东汉以传习经学起家而累世公卿者则更多。如沛郡桓氏,自桓荣至玄孙桓典,“世宗其道,父子兄弟代作帝师,受其业者皆至卿相,显乎当世”②。宏农杨氏,“自(杨)震至彪,四世太尉,德业相继,与袁氏俱为东京名族”③。其余,以明经历位公卿守相者更比比皆是。汉武帝以后,“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④。东汉“都计内外官及职掌人十五万二千九百八十六人”⑤。这些官吏,大都是以通经而进入政权机构的。汉朝的政治大权,在汉武帝以后,儒宗地主在政治上往往有很大的影响。

这些儒学宗师,虽俨然为人师表,对土地掠夺依然有浓厚的贪欲。史称张禹“内殖货财,家以田为业。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价),它财物称是”⑥。匡衡本来“家贫”,至“庸作以供资用”,及为丞相、封侯之后,便“专地盗土以自益”,甚至侵占官田四百顷⑦。郑太,司农郑众之曾孙,“家富于财,有田四百顷”①。

封建皇权同世家各等级之间,各等级相互之间,不断有这样那样的矛盾和斗争,甚至出现过篡夺帝位的斗争。但在一般正常的情况下,世家地主的各个等级毕竟都是皇权依靠的阶级力量。

豪族地主和高资地主豪族地主,主要有原六国贵族的后裔和地方上的大姓。六国贵族的后裔,在国亡后,失去了贵族的身份,但仍在地方上保持很大的势力,而成为豪族。地方上的大姓,也是依靠传统的优势,成为控制地方的势力。《后汉书·酷④《汉书·武帝纪》。

⑤《汉书·儒林传》。

①《汉书·夏侯胜传》。

②《后汉书·桓荣列传》。

③《后汉书·杨震列传》。

④《汉书·百官公卿表》。

⑤《东汉会要·职官》四。

⑥《汉书·张禹传》。

⑦《汉书·匡衡传》。

①《后汉书·郑太列传》。

吏传》说:“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杰健者则雄张闾里。”就是指的这两种人。在秦汉时期,豪族地主是一股有很大影响的社会势力,有时甚至对封建专制统治者是一大威胁。如“济南瞷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②河北涿郡,“大姓西高氏、东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牾。咸曰:‘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宾客为盗贼。发,辄入高氏,吏不敢追。”③秦汉封建皇朝为了抑制豪族地主,采取了许多办法,主要是迁徙和镇压。

秦汉皇朝不断地将豪族从原来所在地方迁移到都城附近,以便于控制他们。秦初并天下,立即“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①。这是一个很不小的数字。汉初,高祖“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②,“徙者十余万口”③。据说,在这次迁徙之后,“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④,汉朝的这一措施是相当成功的。

封建皇朝对一些不服从朝廷管辖,而又危害专制统治的豪族地主,有时也采取镇压的手段。如郅都为济南守,“诛瞷氏首恶,余皆股栗”。义纵为河内都尉,“至则族灭其豪穰氏之属,河内道不拾遗”。王温舒为河内太守,“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严延年为涿郡太守,即收捕两高氏,“究竟其奸,诛杀各数十人,郡中震恐”⑤。

东汉时,豪族的势力显然很大。光武帝要实行“度田”,触犯了豪族地主的利益,结果引起了郡国大姓及兵长的叛乱。为了和他们求得妥协,不得不中止度田。豪族地主的迅速发展,成为地主阶级中一个很有势力的阶层,即使东汉朝廷也奈何不了他们。东汉以后,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地区的长期分裂割据,跟豪族地主势力的发展不无关系。

高资地主,是指经营手工业、商业和高利贷起家的地主。秦汉时期,随着大一统国家的形成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也发展起来。一部分地主在工商业的高额利润的引诱下,也同时兼营手工业、商业,或放高利贷。一部分工商业者及当时称作“子钱家”的高利贷者,也大半占有土地。当时称土地占有为本,称工商业为末。当时人一般都认为经营工商积累财富虽■但不如占有土地更为牢靠。司马迁说:“以末致财,用本守之”①,正是对高资地主的概括。西汉时期,高资地主,其资产一般在三百万钱以上,个别的可达千万、万万。如宛孔氏、齐刁间、鲁曹、任氏等都是以冶铁或煮盐致富,或富至“数千金”、“数千万”,或“富至钜万”。《汉书·食货志》说:“富商大贾或蹄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

秦汉朝廷对高资地主,历来是采取压抑和打击的政策。汉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②《汉书·酷吏传》。

③《汉书·酷吏传》。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汉书·高帝纪》。

③《汉书·娄敬传》。

④《后汉书·五行志》三,注引杜林疏。

⑤《汉书·酷吏传》。

①《史记·货殖列传》。

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②。汉武帝时,又规定:“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③汉哀帝时,又重申:“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④从法令来看,高资地主所占有的土地是不合法的。他们占有的土地,随时都有被没收的可能。他们也不得仕宦为吏。这是高资地主与其他地主不同的地方。

《汉书·地理志》所说“富者则商贾为利,豪杰则游侠通奸”,这说的是豪族地主和高资地主之分别具有的特点,但他们之间以及他们与世家地主之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人,既是豪族地主,又是高资地主。在豪族地主中,也有世家地主。但是,这些人也还是各有其主要的等级特点的。如齐国田氏的后裔,既是豪族,又是拥有“钜万”的富商大贾,但他们毕竟是以没落王孙的豪族身份而以商贾致富,与一般高资地主的情况仍是不同的。

世家地主、豪族地主和高资地主,都是地主阶级的上层。此外,还有大量的中小地主。中级地主,即所谓“中家”。中家资产,一般在十万钱以上。这些中小地主构成了秦汉时期地主阶级的中层和下层。

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是地主阶级等级结构的经济基础,而这样的阶级结构又反过来为它的基础服务,起到维护和巩固的作用。

在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支配下,作为最高地主的皇帝,有最高的所有权。他的名字是“天子”,他的土地所有权是神授的。他还有权力和责任,把天下的土地作为私产,传给子孙。皇帝能享有这份产业,并把这份产业传下去,这就是皇帝的“大孝”。《礼记·中庸》说:“舜其大孝也与!德为圣人,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又说:“武王缵大王、王季、文王之绪,壹戎衣而有天下。身不失天下之显名。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中庸》的这两段话,都表达了皇帝以天下为私产的意思。汉代皇帝,除了开国之君,都在谥号上写一个“孝”字,如“孝文帝”、“孝武帝”之类,也都意味着同样的看法。我们一向把“家天下”看作政治的现实,实际也是经济的现实。

世家地主是最高地主以下的较高等级,其中又有一些小的等级。世家地主及其间的小的等级,都有土地所有权,而且都享有特权。但他们享有的所有权,是有限度的,他们之间所享有的特权也有数量上和程度上的差异。他们从皇权那里,得到赐爵、赐土地、赐民户、赐赋税。这其间最根本的一项,是土地,是土地所有权。世族地主从皇帝那里得到这些东西,不能说不归他们所有,但这些东西,包括土地在内,都是不能转让的,而且世族地主于赐地以外,按照法令,也不许用任何手段取得别人的土地。这就表明,世族地主的土地质有权是受限制的,是不完备的,在所有权的程度和数量上,都是不能跟最高地主相比拟的。

商鞅变法,“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②《史记·平准书》。

③《史记·平准书》。

④《汉书·哀帝纪》。

家次”。这大意是说,把尊卑、爵秩的等级弄明白,各按军功的差异,排列顺序;对于所占有的田宅、臣妾、衣服,按尊卑和爵秩等级的门第,排列顺序。这是在军功地主内部又有不同的等级,田宅和衣服都随着它们的主人而人格化了,它们也都具有主人的爵秩等级。这表明地主对土地的私有,也表明私有在等级上的限制。所谓“臣妾”,当即奴婢。对于封建等级所有制来说,作为劳动力的民户比奴婢更为重要。封户的多少,是地主占有财产更直接的标志。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①这虽说的是欧洲的情况,但对中国也同样适用。本书第一卷曾引用《九章算术》卷三,如下的一例:[问]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猎得五鹿,欲以爵次与之,问各得几何?

答曰:大夫得一鹿、三分鹿之二。不更得一鹿、三分鹿之一。簪褭得一鹿。上造得三分鹿之二。公士得三分鹿之一。

这一例虽不直接涉及土地制度,但也反映在物权享有上的等级制度、等级观念。

豪族地主中,有一部分人享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如被迁徙的六国后裔,曾赐予田宅。但多数豪族和所有高资地主,实际上占有大量土地,却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东汉末,荀悦论“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说:“土地者,天下之本也。《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这可见当时合法的土地权跟非法的实际占有之间的矛盾。从当时的土地制度来说,豪族地主究竟还有部分的合法权力,豪族的土地权应比高资地主要高一个等级。

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期,我国史学界对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展开不同意见的争论。侯外庐对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的非运动的性质,封建主义所有权跟原始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的区别,以及封建主义所有权同政治权力的密切结合,都提出了有益的论断。中国封建主义土地所有制的研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须作更为深入的探讨。

①《资本论》第一卷第78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

第二节 官田和民田

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等级差异,反映在土地占有关系上,主要是官田和民田的区别。在官田和民田的内部,又都各有不同的类型。官田之内,有官府直接管辖的田,有封赐高爵和官宦人家的田,有牧场,有屯田。民田之中,有受赐的田宅,有来自历史的继承,有来自买卖和兼并。在所有这些土地占有形态中,基本上都离不开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

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都是在小块土地上,由一夫一妻为主要劳动力的个体家庭成员,进行耕织结合的生产劳动。秦自商鞅变法,就推行这种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农民不同于奴隶,他们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自行生产的自由,他们的生产兴趣提高了。同时,他们也不同于村社成员,他们有了自己可以从事生产的固定的土地,不再需要定期轮换耕地了,他们成为跟土地密切结合的农民,这也必然提高他们的生产兴趣。农民生产兴趣的提高,是刺激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

战国中期,孟子在对齐宣王说到为民制产的重要性时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这些话透露了战国时期那样社会大动荡的时期能不能为民制产,是统治者面临的巨大的挑战。商鞅以授田的政策招徕三晋之民,就是针对当时政治经济发展局势的一种有实际效益的办法。孟子作为一个思想家,针对当时局势的特点,提出了为民制产的方案。他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①这个方案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是小农家庭所需要的,也是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所可能作到的。孟子所说的庠序之教,也是要求从维护小农家庭的父家长制特点出发,进行相应的道德教育。孟子认为,实行这个方案,“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这就是他对于历史前途的看法,认为小农经济必然要发展。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属于一种理想,但这也可能反映当时东方国家中已经出现的某些现实。

商鞅变法,就是要发展小农经济。他的办法,是运用法律,强力推行。

他立了两条法。一条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②又一条是:“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③第一条是督促个体家庭的发展,第二条是鼓励耕织结合的生产。秦始皇继承并发展了商鞅的政策。他在碣石刻辞自颂说:“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在会稽刻石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①孟子这段话,在《孟子·梁惠王》下,凡两处,内容基本相同。同书《尽心》上也有一段话,意思相同,而异文较多。这可见,孟子的这一方案是经过慎重考虑的,不是随便说出来的。②《史记·商君列传》。

③《史记·商君列传》。

咸化廉清。”④这些刻辞,表明秦始皇特别注意维护小农家庭的父家长的特点,因而强调妻不再嫁、男不入赘以及男女有别的重要性,这都是从巩固和发展小农经济出发的。

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具体表现,是封建专制主义得以进行统治的物质基础。秦汉时期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都看到了这一点,因而强调“务耕织”在经济上、政治上以及思想意识上的重要性。《吕氏春秋·上农》说:“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后稷曰:所以务耕织者,以为本教也。”晁错上汉文帝疏说:“民贫则奸邪生。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夫寒之于衣,不待轻煖。饥之于食,不待甘旨。饥寒至身,不顾廉耻。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夫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明主知其然也,故务民于农桑,薄赋敛,广畜积,以实仓廪,备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①所谓“本教”,所谓“地著”,都说明了耕织的重要性。“地著”,用现在的话说,即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

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指出:“这些家族式的公社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①他在《资本论》中又说:“资本主义以前的、民族的生产方式具有的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解体作用造成了多大的障碍,这从英国人同印度和中国的通商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来。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因农业和手工制造业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因为在大工业产品的价格中,会加进大工业产品到处都要经历的流通过程的各种非生产费用。”②马克思的论断,不只指出了耕织结合在生产本身上的特点,还指出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秦汉时期,小农所用以进行生产活动的土地,来自几个不同的方面。有来自村社解体过程中的土地占有。村社解体了,轮耕制逐渐为长期定耕所代替,直接劳动者从而取得土地。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使民得买卖土地,这就是承认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为他们取得土地提供机会和条件。有来自开荒过程中的土地占有。汉景帝元年诏:“郡国或硗陿,无所农桑毄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③由硗陿地区移往饶广地区,这就是一种开荒活动,因而可得到土地。又有来自官府授④《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汉书·食货志》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②《资本论》第三卷第372—373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③《汉书·景帝纪》。

田者,有耕豪民之田及各等级地主之田者。小农的生产劳动,是在一小块一小块的土地上进行分散的个体劳动,也就是通过这样的劳动,使全国农田绝大部分得以进行生产。

《汉书·地理志》记汉平帝时,“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这些数字,大概是当时上计的数字,不会精确。如从这些数字来看,西汉晚期可垦未垦田之数与定垦田之数相差甚远。出现这种情况有复杂原因,但主要原因之一,应是劳动力的不足。

秦代官田的经营管理秦自商鞅变法,为人们提供了土地兼并的条件。同时,秦对官府直接控制的官田,也有一套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这在秦简资料中是可以看到的。秦简《田律》,现在仅存六条,但全部讲的是官府如何经营管理官田的事。《田律》规定:“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虫、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书。”这是关于各级地方官必须向上级报告本地庄稼播种与生长情况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包括已耕种、未耕种、受雨、抽穗及遭受水、旱、虫灾的顷亩数。这不是官府督课农耕的规定,而是关于农田的具体管理。《田律》中还有不许壅隄水、不准损坏庄稼、不准农户卖酒以及令“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等规定。这说明官府设专门官吏如“田啬夫”、“部佐”等主管农田耕作之事。《田律》还有关于“乘马服牛”,凭证明(“致”)由官府廪给饲料的规定。其中有“禀大田而无恒籍者,以其致到之日禀之”的条文,这说明服牛(即驾车、耕田之牛)属“大田”农官管辖,用以耕种官田。秦简《厩苑律》中有称作“牛长”的官,这是主管饲养官牛的“皂者”。“皂者”饲养的官牛,被称作“田牛”。以“田牛”耕种土地称作“以其牛田”。既然牛是由官府饲养的官牛,则以官牛为“田牛”时所耕种的土地,只能是官田。秦简中,现存有《仓律》二十余条,也可以从中看到官府管理官田的一些规定。如对于种子,条文有:“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荅亩大半斗,菽亩半斗。”这显然是关于官田使用种子数量的规定。又如条文有:“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这讲的是官府男性奴隶从事耕作时的口粮标准。官府奴隶耕种的土地,无疑是属于官田的。再如条文中有:“稻后禾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糯、黏稻。”①这讲的是,农田收获上缴官府时应如何记帐以及如何区分品种等事。上述的这些条文,都说明商鞅变法后,秦对官田的经营管理是抓得很紧的。

在一般农田以外,秦的官田中还有牧场的存在。《田律》讲到官府有“乘马服牛”,《厩苑律》讲到官府有“田牛”及主管饲养官牛的“牛长”、“皂者”。官府既要饲养马牛,就必有牧场。《徭律》有“公马牛苑”之名,当即官府牧场的别称。“公马牛苑”又有大小及所属部门不同的差别。《厩苑①所引简文,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

律》有“大厩”、“中厩”及“宫厩”等不同名目。对牧场如何饲养“公马牛”,法律也作了规定。如凡“将牧公马牛”者,必须对所牧马牛负责。如果出现“马牛死者”,应当立即向牧场所在县报告,然后由县官派人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法律还规定: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各县、各都官所辖“公马牛”饲养情况进行一次评比。如果发现公马牛死亡超过规定数量者,主管官吏及饲马、牛的“吏”、“徒”等人,都要受到一定的处分。如发现“田牛”的腰围减瘦,每减少一寸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笞打。此外,还有关于已死亡的“公马牛”的肉、骨、皮革等如何处理的规定①。法律既对马牛的饲养、管理规定得如此详细,这表明官牧场的数量是不少的。

秦时的山林川泽之地,可归在官田的范围。秦简《田律》规定,春二月,不许砍伐山林树木;不到夏季,不许烧草为肥料,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而且还不许杀死和捕捉鱼、鳖、鸟、兽等。每年七月以后,解除不许砍伐林木的禁令,但仅限于伐木为死者棺槨的需要。《田律》的这些规定,证实了《商君书·垦令》所说的商鞅“壹山泽”措施的可信。这与《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所说,商鞅变法后,“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也是一致的②。从秦简及有关历史记载看来,秦的官府有直接管辖的大多土地,并实行了授田制。《商君书·算地》说:“凡世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从而出现“地狭而民众”或“地广而民少”的不正常状况。它指出:“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谿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这即是要按山林、薮泽、谿谷、流水、都邑、道路及耕地的比例去规划与利用国内的土地。在这个基础上,《算地》的作者提出了这样的方案:“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方土百里,出战卒万人者,数小也。此其垦田足以食其民,都邑、道路足以处其民,山林、薮泽、谿谷足以供其利,薮泽隄防足以畜,故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兵休民作而畜长足,此所谓任地待役之律也。”这里的所谓“分田”,即把土地授给农民,每人按五百小亩之数。如要他们当兵,则方百里之内的地区,就至少可得战卒一万人。这样,就算是寓兵于农,耕战结合了。这表明官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不然,是不能按人力多少而“分田”的。《算地》的写作时期虽还不能具体断定,但其所指确系商鞅以后的情况,则无可疑。《商君书·徕民》也可说明同样的情况。《徕民》首先提出了一个山陵、薮泽、谿谷、都邑、道路、恶田与良田的比例,认为“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谿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谿谷,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接着,它又指出当时的秦国,能种粮食的“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谿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室,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意即荒地太多,“作夫”(即人力)不足。反之,地狭而民众的“三晋之民”,很希望得到土地居宅,如果能把“三晋之民”招诱过来,许之以“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的好处,则“三晋之民无不西者”。然后按照“制土分民之律”,使“垦田”与“作夫”结合起来,则秦国的荒地就能得到开发。如果良田与草田均不属于官府所有,“制土分民”以“食作夫”是无从谈起的。《徕民》可以确定为秦昭王时期①所引简文,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

②参见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土地制度》,见《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作品,可从而见到此时官府直接管理的土地是极为广阔的。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商鞅变法后所实行的赐爵制度。此制要求按赐爵级数给以田地与住宅地,且赐爵人数甚多,如果官府手里没有大量的土地,也是无法给立军功者以田宅的。

《算地》与《徕民》中所反映出来的“制土分民”与“为国分田”的授田于民的作法,在秦简中也可得到证明。秦简中,除了有以官府奴隶“隶臣妾”耕种官田和从事放牧的作法外,《田律》还有“受田”的提法。既然民有“受田者”,则官府必实行了授田制。所谓“授田”,即官府以官田按人口给农民耕种,然后责令农民向官府缴纳地租的土地制度。这同《商君书·算地》的“为国分田”、《徕民》的以良田“食作夫”的“制土分民之律”如出一辙。这表明,《田律》所说的“受田”制,就是文献中所说的“为国分田”之制。如果再从秦简《为吏之道》简文中所滥入的《魏户律》来看,则《魏户律》中,“假门逆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的规定,可证明授田制不仅秦国有之,战国时的魏国也有之。授田制,可能是有授有还的,其具体办法已无从详考了。

西汉官田之盛秦国和秦皇朝时期官田中的可耕地,名为“受田”、“分田”,而无“公田”与“官田”的名称。到了汉代,“公田”与“官田”的名称正式出现了。“公田”之名,见于西汉史籍者不少。如《汉书·食货志》有“令命家田三辅公田”的记载,《汉书·外戚·孝景王皇后传》有武帝赐其姊以“公田百顷”的事,《汉书·百官公卿表》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条有少府温顺“坐买公田与近臣下狱论”的案例,《汉书·平帝纪》有对“江湖贼”成重等“赐公田宅”的作法,均为官田称作“公田”之证。此外,在《汉书》的《宣帝纪》、《元帝纪》、《霍光传》、《赵充国传》及《盐铁论·园池》中,也屡见“公田”之名。“官田”之名,见于史籍者,虽远不如“公田”之普遍,但已确有此名称。“公田”与“官田”名称的出现,意味着这种土地占有形式的制度化。

有些官有土地,虽无“公田”、“官田”之名,但本质上都是属于官有土地的组成部分,如官府手里的园池苑囿和山林川泽之地,就是如此。《盐铁论·园池》有“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和“县官多给苑囿、公田、池泽”等记载,把“公田”与池泽、山海、苑囿并列,足见后者同“公田”一样,是同一性质的东西。其所以不称它们为“公田”、“官田”,大约是还未耕地化的缘故。

饲养牲畜的牧场,汉代也同秦时一样,属于官有土地。《汉书·食货志》云:景帝“始造苑马以广用。”又说:“天子为伐胡,故盛养马,马之往来食长安者数万匹。”《史记·平准书》也说:武帝“令民得畜牧边郡,官假马母,三岁而归,及息什一”;后又“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以上吏,以差出牝马,天下亭亭有畜牸马,岁课息”。这是景、武二帝发展官牧及民牧的梗概。养马需要牧场。养马业的发展,意味着牧场的扩大。由于养马牧场的扩大,设置专门官吏主管其事,就成为必要。故《汉书·百官公卿表》云:汉承秦置太仆,“掌舆马,有两丞”;其“属官有大厩、未央、家马三令,各五丞一尉”;还设“龙马、闲驹、橐泉、騊駼、丞华五监长丞,又边郡师苑令各二丞”,皆属太仆管辖。养马的牧场,边郡有之,内地亦有之。仅以边郡而言,《汉官仪》云:“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置北边、西边,分养马三十万头。”①官有牧场之大,于此可知。

汉代官有土地,从它的量来说,是处在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其中,西汉的整个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汉初到武帝初期,属于官有土地制继承秦制时期。第二阶段,是武帝时期,是官有土地制的兴盛时期。第三阶段,从昭、宣二帝到西汉末,属于官有土地制的逐渐衰落期。

前面已经说明,汉高祖刚刚打败项羽而统一全国,便于汉五年(公元前202年)五月下令,对大批从军归来的“军吏卒”赐爵、赐田宅。如果不是以秦皇朝直接遗留下来的土地为基础,汉高祖的“法以功劳行田宅”的作法,只能是一句空话。汉高祖晚年,丞相萧何曾“为民请曰:‘长安地狭,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为兽食。’”②这里所说的上林苑中的空荒地,显然就是从秦皇朝继承下来的官有土地的一部分。正因为西汉之初,继承了秦的官有土地,故秦时采取的“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的政策,汉循而不改。《盐铁论·复古》也说:“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置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司农,以佐助百姓。”这也说明同样的事实。到了武帝时期,武帝采取了一系列办法以扩大官有土地,而且在官府经营的土地上推广水稻的生产,从而使西汉的官有土地制进入一个兴盛发展的时期。

汉武帝扩大官有土地的途径,约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兴修水利,把原来的荒废不毛之地变成可耕地,并以之置于少府或大司农管辖之下,从而扩大了官有土地的量。依《史记·河渠书》的记载,首先是大司农郑当时建议:“引渭穿渠,起长安,并南山下,至河三百余里,径,易漕,度可令三月罢。而渠下民田万余顷,又可得以溉田。此损漕省卒,且益肥关中之地,得谷。”武帝同意了,“令齐人水工徐伯表,悉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岁而通。通,以漕,大便利。其后漕稍多,而渠下之民,颇得以溉田矣。”其次,是河东太守番系建议“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阴下,引河溉汾阴、蒲坂下,度可得五千顷。五千顷,故尽河壖弃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谷二百万石以上。..天子以为然,发卒数万人作渠田。数岁,河移徙,渠不利,则田者不能偿种。久之,河东渠田废,予越人,令少府以为稍入。”其三,庄熊景建议“临募民庶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余顷故卤地。诚得水,可令亩十石。于是,为发卒万余人穿渠,自征引洛水自商颜山下。岸善崩,乃凿井,深者四十余丈。往往为井,井下相通引水。..井渠之生自此始。”其四,是北方各地争相修建的水利工程。“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山川谷以溉田,而关中辅渠、灵积引堵水;汝南、九江引淮;东海引钜定;泰山引汶水,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佗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言。”这段记载,概述了汉武帝利用水利兴建以扩大耕地面积和改废地、盐碱地为高产水浇地的梗概。这些因水利兴建而扩大的可耕地,有的虽是“民田”,但大部分是“弃地”(即荒废地)、河壖地(即河滩废地)、故卤地(即老盐碱地)、山地及其他不毛之地。一旦在①《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引。

②《史记·萧相国世家》。

这些地区兴建了水利,土地获得了灌溉,就变成了官府直接经营管理之下的土地。官府有权把它给越人,或作其他处理,其租税入于少府,表明其所有权不属于臣民。有的官有土地,由左右内史直接管理,如《汉书·沟洫志》所说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兒宽为左内史时,“奏请穿凿六辅渠,以益溉郑国(渠)旁高卬之田”。武帝支持这一建议,认为“左、右内史地,名山川原甚众,细民未知其利,故为通沟渎,畜陂泽,所以备旱也。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这可表明左右内史确是管理官有土地的机构。而且这些土地,因为有了水利兴建,都可种植水稻,其租税收入也比一般农田为高,不同于一般的三十税一的田租率。

第二,通过没收商贾土地而扩大了官有土地的量。武帝时,由于种种原因,曾对富商大贾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措施,不许私营盐铁并加重对他们的各种课税①,没收了已经占有大量土地的商贾的田地和奴隶。没收的结果,“得民财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结果是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②。至于按照“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③的法令而没收的土地,还不在这个数字之内。官府得到这些土地以后,乃于“水衡、少府、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没入田田之”④。由此可见,没入的商贾土地,全部变成了由少府及大农等机构直接控制的土地。

第三,通过暴力手段,强占民间私田而扩大了官有土地。武帝时,为了扩大官府的园池苑囿,“乃使太中大夫吾丘寿王,与待诏能用算者二人,举籍阿城以南,盩厔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即价值),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西山。”①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以偿鄠、杜之民”。吾丘寿王奏事。武帝大悦,称善。东方朔对此坚决反对,他认为丰镐之间的“膏土”,“其贾(价)亩一金”,“今欲规以为苑,绝陂池水泽之利”,造成“上乏国家之用,下夺农桑之业”的恶果。但是,武帝并未听从东方朔的意见,“遂起上林苑,如吾丘寿王所奏云”。这次强占民田之事,在名义上虽然采取了以“属县草田”去赔偿“鄠、杜之民”失去“膏土”的损失,实际上只是以荒田去换取关中的膏腴之土,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强占民田以扩大官有土地的行径。所谓“草田”,颜师古注:“诸荒田未耕垦也。”换言之,“草田”即熟荒地,也就是暂时未耕垦的土地。仲长统说:“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其说见于《后汉书·仲长统传》引《昌言》,似最晚在仲长统时,所有草田都已成为官有了。

第四,通过对边境少数民族的战争而扩大的土地,也是官有土地的重要来源之一。武帝时,由于对匈奴发动了一系列的战争,取得了一定的战果,从而夺得了匈奴占有的大片土地。随后,武帝就在河西走廊先后设置了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四郡;还在北部沿边地区设置了朔方、西河、安定等郡,又更名九原郡为五原郡②,并在上述两个地区实行大规模屯田,以致出现了“上①参阅高敏《试论汉代抑商政策的实质》,见《秦汉史论集》。

②《史记·平准书》。

③《史记·平准书》。

④《汉书·食货志》。

①《汉书·东方朔传》。

②《史记·平准书》。

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③的局面。屯田,不论是以兵士屯垦,还是以农民屯耕,其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性质都属于官有土地。因此,通过对边境少数民族的战争,也确是汉武帝扩大官有土地量的又一途径。

此外,凡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重大变故而暂时出现的无主荒地,也是官有土地的来源之一。最明显的例证,如东汉末年出现了大量无主荒田时,司马朗公开提出复井田的建议说:“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①这种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的暂时无主荒田,在整个汉代是经常存在的,故武帝时期也得收用荒田以扩大官有土地。

上述多种扩大官有土地的途径,并不限于武帝时期,但武帝时表现得特别突出和集中,有的事例还为此时所独有。

在扩大官有土地的同时,官府加强了对官有土地的经营管理。秦和西汉前期,朝廷仅有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②。武帝时,增加了不少农官,如“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③;“农都尉、属国都尉,皆武帝初置”④。其中,“农都尉”的官名,屡见于居延汉简,足见边郡屯田地区多设置此官。还有掌治京畿地区的左、右内史,明显有管理官有土地的职权。《汉书·地理志》说,左右内史的设置,在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汉书·昭帝纪》中有“故稻田使者燕仓”其人,则“稻田使者”这一官职的设置,必在昭帝之前,也许便在武帝之时。在居延汉简中,除“农都尉”官名外,还屡见“别田令史”、“农令”、“农亭长”、“护田校尉”、“代田长”、“候农令”、“部农第四长”、“居延田官”、“骍马田官”及“张掖农都尉”①等名称,同《汉书·元帝纪》中的“北假田官”可相印证。居延汉简所载,上始武帝时期,下迄东汉初期,上述诸见于汉简的农官名称,当都是在武帝时及其以后才有的。再结合《汉书·食货志》所载武帝没收商贾土地后,于“水衡、少府、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及《盐铁论·园池》所载武帝“立诸农,广田牧”,又于“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等记载来看,更说明上述农官的设置,确在汉武帝时期。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加强对扩大了的官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为了改善官有土地的经营效果,以增加朝廷财政收入,武帝还采取了改良土壤和推广水稻种植等措施。上文已说到武帝的水利兴建措施,大都使旱田变成了水浇地,使荒田、故卤地(即盐碱地)变成了肥田沃土,从而大大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现在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武帝在水利条件较好的地区,大都推广了水稻的种植。如河东渠田,官府交给越人耕种,其原因就在于发挥越人“习水利”的特长②。所谓“习水利”,即善于种植水稻之意。《汉书·昭③《史记·平准书》。

①《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

②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③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④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①参阅高敏《从居延汉简看内蒙额济纳旗的古代社会经济伏况》,见《丝路访古》,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②《汉书·沟洫志》,颜师古注。

帝纪》有“故稻田使者燕仓”。燕仓为主管官有土地的官吏,其官名为“稻田使者”。顾名思义,其所主管之土地,所种当为水稻。还有《汉书·沟洫志》说,武帝时的“左、右内史地,名山川甚众”,而这些土地中,多有稻田,故武帝有“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的诏令。武帝所以在北方的土地上推广水稻种植,目的无非是为了提高单位产量,同时也适应盐碱地宜于水稻种植的特点。

为了经营这些官有土地,武帝采取了两项新的经营措施。一是在边防地区大力扩大屯田制,具体表现为以兵士屯田的军屯制度和以徙民实边的民屯制度,事详《汉书》的《食货志》、《匈奴传》、《西域传》及《赵充国传》等。居延汉简也不乏这方面的记载。这种田制的类别、剥削方式、组织系统与管理机构等方面,均为东汉及曹魏时期的屯田准备了条件①。二是租佃制,即把官有土地租佃给无地与少地的农民耕种,然后课取不同于三十税一的田租的高额地租——“假税”。这种经营方式,又叫“假民公田”制。这里的“假”,是租赁、租借的意思。前引《汉书·昭帝纪》所说的“稻田使者”,便是管理这种“假民公田”制的官吏,故曹魏人解释“稻田使者”说:“特为稻田置使者,假与民而收其税入也。”见于《汉书·食货志》与《元帝纪》的“北假田官”,也是主管这种“假民公田”制的官吏。故《元帝纪》注引李斐语,释“北假田官”曰:“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这种“假民公田”制下的“假税”,是高于三十税一的田租率的。

汉武帝经营官有土地的措施,虽然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好处,但连年用兵、广兴屯田和不断徙民实边,也给农民带来了不少灾难,以致国内阶级矛盾日趋激化,导致农民起义不断爆发,迫使他不得不改弦更张,下罪己之诏,实行较大的政策性转变。于是,武帝末年采取了改进耕作技术、废弃轮台屯田、停止征伐战争和移民实边等措施。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是把官有土地的经营方式,由租佃型“假民公田”改变为授田型“假民公田”,或曰“赋民公田”①。自此以后,昭、宣二帝相继实行的“假民公田”与“赋民公田”,就是这种授田制,甚至还不断把官有土地正式赐予贫苦农民,以缓和阶级矛盾。由于授田制与赐田制的实行,特别是由于民田的迅速发展,使官田土地量日趋减少。加上官吏、贵戚和豪族地主经常不断地以借贷、强占、请射等方式侵占官田,以至到了西汉后期,官有土地在日益减少,不得不依赖于外戚王氏和其他官吏、地主的“献田”来补充官有土地量②,从而表现出官有土地制的趋向衰落。

官有土地制的进一步衰落,还是东汉时期的事。当时全国的可耕地面积有一个基本固定的总量。在全国的可耕地面积被区分为民田和官田两个部分的情况下,前者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后者的减少;反之,亦然。西汉时期的民田,主要是豪富占有土地,一直处在不断发展之中,而官田的比重则相对地处于不断下降之势。到了东汉,豪富的土地兼并,其发展程度又超过西汉,故东汉官田的比重较西汉又有下降。到了汉末三国时期,官田制又抬起头来,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总之,在土地占有关系中,两汉的官田与民田的地位是①参阅高敏《论曹魏屯田制的历史渊源》,见《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①详见高敏《试论汉代“假民公田”制的两种类型》,《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②《汉书·平帝纪》。

一个有起有伏的过程,而总的趋势是在官田制经过一段盛世之后,豪富势力占有的民田逐渐取得上风,一直延续到东汉末年。

世家、豪富的土地兼并秦汉时期地主阶级中的三个主要等级,一有机会,就致力于土地兼并。

他们的社会身份不同。世家是封建贵族,是身份性地主,他们受封的田仍可说是官田性质;豪族是在地方上有一定势力的人物;高资富人是靠经商致富的人物。豪族和高资富人在社会上有经济上的影响,一般没有封爵,没有封地和封户,这是不同于世家的。他们是非身份性地主,他们手中的田是民田。在这三种人之间尽管有很大的不同,但对于土地兼并的贪婪是相同的。从阶级关系上说,这三种人都是封建专制主义的阶级基础,但从具体的经济利益说,他们的土地兼并,一方面是侵占官有土地,一方面是掠夺民田,这又都是对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上的损害,甚至可以对政权的稳定带来了威胁。但这三种人间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他们相互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或同时具备两种不同的身份。

秦始皇时,“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①。这些豪富占有土地的情况不详,但都可说是土地兼并的苗子。《史记·货殖列传》记乌氏倮和巴蜀寡妇清的事迹:“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十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而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赀。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倮和清,可能是秦始皇时最著名的高资富人。倮是牧主,清是矿主,都一定占有大量的土地,但又都地处边远,跟一般的土地兼并,是有不完全相同的社会意义。倮、清以富受到特殊的政治待遇,身份已与一般的富人不同。

六国贵族,经过秦的征服、楚汉战争和汉的建立,政治地位大非昔比,但他们仍有很大的社会潜力,不能不引起新皇朝的重视。汉高祖九年(公元前198年),娄敬献言:“夫诸侯初起时,非齐诸田,楚昭、屈景,莫兴。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安枕而卧也。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且实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①对六国贵族在政策上的得失,可以影响汉朝廷的安定,足见其能量之大。但六国贵族,在这时也只能算入豪族的行列,与世家的身份是不同的。这些出身贵族的豪族,比起高资富人来,对于土地兼并更有优越条件,是很难从立法上加以阻止的。田氏,在六国贵族中是有地位的。诸田之中,有不少富商大贾,并从而扩张土地的占有。《史记·货殖列传》说:“关中富商大贾,大抵尽诸田,田啬、田兰。韦家栗氏,安陵、杜杜氏,亦巨万。..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尽椎埋去就,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所谓“末”,是营商,所谓“本”,即占有土地,从事农业。

汉兴七十余年间,土地兼并之风延续不断。汉文帝时和汉武帝时,晁错①《史记·秦始皇帝本纪》。

①《史记·娄敬列传》。

和董仲舒先后分别进言,指斥土地兼并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畮,百畮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梁肉,亡农夫之苦,有仟陌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执,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①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繇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②晁错、董仲舒都是主张从法律上限制土地兼并。但因为妨碍一些权势人物的现实利益,很难得到实施。汉武帝时曾大规模地打击了兼并之家,但土地兼并之风并不因此就可终止,而是通过各种形式延续下去。汉平帝时,师丹建言:“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钜万,而贫弱俞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①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承帝旨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从孔光、何武所奏看来,当时占田逾制的人,包括诸侯王、列侯、公主、关内侯在内,这都是属于世家地主范围的人。此外,还包括吏和民,这范围就更大了。但孔、何的话详于世家地主而略于吏、民。这可见世家地主的权势,在土地掠夺中更显得出色。史称,此议一出,“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但这为当时权贵所反对,还是行不通②。

东汉初年,光武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于长寿街上得之。帝怒。时,显宗为东海公,年十二,在幄①《汉书·食货志》。

②《汉书·食货志》。

①《汉书·食货志》。

②《汉书·食货志》。

后言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阳不可问?’对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①这个故事,说明这时土地兼并在地主、官吏互相勾结的形势下甚有势力,光武帝后来也只得以不了了之。

在东汉时期,有一批世家地主,都可以从他们的家族渊源中,寻觅出他们的祖先是如何从战国、秦和西汉而世代蝉联的发展轨道。如东汉明帝时的廉范,本是战国时廉颇之后,在西汉时已成为豪宗,因此而被徙于北边。到边地后,“世为边郡守”。经过几代的“广田地,积财粟”和笼络宗党的活动,到东汉时便成了“宗党”势力强大的廉氏家族②。廉氏家族的经历,是由战国时期的封建贵族,经历了豪族的道路,又进入世家地主的行列。不可忽视,廉氏这一长期的发家史,是跟几代人的“广田地,积财粟”分不开的。又如东汉初期的马援,本系战国时赵国马服君赵奢之后,子孙以马为氏。汉武帝时,赵奢之后以“吏三千石”自邯郸徙茂陵。马援的曾祖父马通,以功封重合侯。王莽时,马援兄弟三人,都是二千石。东汉时期,马氏一门“声腾三辅”。其儿子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以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宾客奔凑,四方毕至”,当时人没有能比得上这个家族的声势的③。其他,如弘农杨氏、汝南袁氏、吴郡陆氏、南阳阴氏和樊氏等,无一不是累代相承的世家地主。两汉时期世家地主的发展,逐步表明它是在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世族地主转化,他们手中由兼并而来的土地带上了越来越多的私有性质,他们原来由于赐爵、赐民户而得到的土地也越来越减少了官有的色彩。

东汉晚年,仲长统论述古今及时俗行事,说道:“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而清契之士,徒自苦于茨棘之间,无所益损于风俗也。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般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债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妓(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随其心之所虑。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也。苟能运智诈者,则得之焉;苟能得之者,人不以为罪焉。源发而横流,路开而四通矣。”①又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惟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虽亦由纲禁疎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②约略与仲长统相先后,王符著《潜夫论》,“指讦时短,讨谪物情”,说一些人“一旦富贵,则背亲捐旧,丧其本心,皆疏骨肉而亲便辞,薄知友而厚狗马。..宁见朽贯千万,而不忍赐人一钱,宁积粟腐仓,而不忍贷人一斗。..骨肉①《后汉书·刘隆传》。

②《后汉书·廉范传》。

③《后汉书·马援传附子防传》。

①《后汉书·仲长统传》载《昌言·理乱》。

②《后汉书·仲长统传》载《昌言·损益》。

怨望于家,细人谤誌于道。前人以败,后争袭之。”③这说的是当时豪富,主要是说高赀富人,说他们一旦富起来以后的骄奢淫佚。像这样的人,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就成为庶族的部分来源。

世家和豪富兼并土地,主要是通过横赐、假贷、侵占、请射和买卖等形式。横赐,是官府于制度以外横赐官吏以土地。如武帝以官田“赐乳母”①,以官田百顷赐其姨②,以“公田、鱼池、蒲苇数顷”赐东方朔③,以“公田十顷”赐卜式④,以“公田二顷”赐苏武⑤,哀帝以“公田二千余顷”赐董贤⑥等。假贷,是租借,只能有使用权。请射,是请求使用,可说是有一定的占有权。但对有权势的地主说,租借和请射,都只是名义,实际上都是兼并。如武帝时,酷吏宁成“贳贷陂田千余顷”租佃给农民耕种⑦。《盐铁论·园池》谓官吏以“公田转假”,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指出了名义上的假贷,实际上是对官有土地的侵占。成帝时,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阳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其中便“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地⑧,这是以请射方式侵占官有土地。至于匡衡的私改土地疆界而隐瞒有官田四百顷⑨,陈汤所说的“关东富人”“多规良田”⑩以及“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11)等,则是更为明显的侵占官田的行为。东汉时期,如梁冀、苏康、管霸、张让、侯览等人,无不侵占了大量的官田。

通过买卖以兼并土地,是最常见的形式,而以买卖为名强买贱买其实的,也是常有的事。这在汉初,从丞相萧何那里就开始了。萧何为了消除汉高祖对他的疑虑,接受了门客的建议,“多买田地,贱贳贷以自汙”,果真“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①。又如司马相如未发迹时,在成都买田宅为富人②;霍去病“为中孺买田地奴婢”③;张禹为官之后,“买田宅至四百顷”④。东汉时期,土地买卖之风有增无减。前引仲长统、王符所说,都是明显的例证。1966年,在四川郫县犀浦附近出土的东汉时期的“簿书碑”,其中多有“某某田若干亩,贾(价)若干”的记载,如:王岭□□,直□□万五千;□□田顷五十亩,直三万;③《潜夫论·忠贵》。“忠贵”,《后汉书·王符传》作“贵忠”。

①《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

②《汉书·外戚传》。

③《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

④《史记·平准书》。

⑤《汉书·苏建传附子武传》。

⑥《汉书·王嘉传》。

⑦《汉书·酷吏·宁成传》。

⑧《汉书·孙宝传》。

⑨《汉书·匡衡传》。

⑩《汉书·陈汤传》。

①《史记·萧相国世家》。

②《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③《汉书·霍光传》。

④《汉书·张禹传》。

何广田八十亩,质□□五千;王汶田四顷九十亩,贾卅一万;故杨汉..田二顷六十□;田顷卅亩,质□□万;中亭后楼,贾四万..这些有土地一顷五十亩和二顷六十亩以上的人,应是乡村中、小地主。

残碑仔细标明各户土地的价格,有可能是评定资产的需要。但从“土地若干”可以“质钱若干”的话看,显然买卖土地与典质土地时也是这个价格。土地、住宅、奴婢均系于某人名下,可见东汉时期的乡村已出现了不少中、小地主,他们手中的土地多来源于土地买卖与典质。这种乡村的中小地主的汇合,也像豪富地主一样,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庶族地主的部分来源。

官田和民田间的矛盾,官田内部出现的矛盾和民田内部的矛盾,往往在土地兼并情形下显得更为显著。土地兼并在秦汉时期是社会矛盾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农业生产中所遇到的灾难性的现象和阶级矛盾之激化为农民武装起义,往往跟土地兼并有直接、间接的联系。

第三节 农民及其他劳动者

秦汉时期的农民阶级,像在别的封建时期一样,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构成了当时社会的两个基本阶级,他们之间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

如上文所说,地主阶级内部有全国最高的地主,有世家、豪族和高资富人,还有各种中小地主。农民阶级内部也有各种不同身份的劳动者,有在官府授田制下劳动的农民,有租佃官田的农民,有在官田劳动的佃户和雇工,还有其他形式的依附农民及有较多人身自由的自耕农。这些不同身份的农民,基本上都在什伍编制之内,都称作“编户齐民”。不过“编户齐民”并不完全限于农民,也包含一定数量的新兴的地主。另外,还有牧区的牧民、官民手工业中的劳动者和奴隶身份的劳动者。

秦代的农民秦代的农民,以在官田劳动的佃户性质的劳动者占主要地位。这是由于秦皇朝时期对春秋战国时期已有的社会情况的继承和发展,也由于长期战争之后,官府直接控制了大量土地,因而有条件吸收广大农民,使其束缚于土地上。

秦代在官田劳动的农民,是通过“授田”的方式,从官府领取份地进行耕种。从战国时起,秦国就实行授田制。云梦秦简《田律》规定,被授予田地的农民,按照其受田的顷亩多少,无论其是否完全垦种,都要向官府缴纳刍藁作为租赋。每顷缴纳刍三石、藁二石。同时,还规定授予农民土地以“封”为界,不许私自移动。秦律《法律答问》说:“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阡陌)。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这就是说,私移阡陌封界、扩占土地是有罪的。于是,被授田的农民,通过授田被束缚在官田上,成为由封建统治者直接控制的依附农民,不再是奴隶,也不再是村社成员了。这种授田制度,自商秧变法以来,到秦朝统一以后,一直沿袭下来。

秦统治者除了通过授田以份地形式把官田分给农民外,还把官田直接租佃于贫苦农民,这是封建依附关系的另一种形式。秦律《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个答问:“部佐①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这是指掌管官田的田官——部佐,为了把官田的地租据为己有,便“隐诸民田”,即隐瞒已经租佃与农民的官田,不向官府呈报,以便从中渔利。《法律答问》指出,如果部佐已把官田租给农民而不上报,即“已租者(诸)民,弗言”,便以匿田论罪。如果未租,即未曾把官田租给人家,“不论为匿田”,即不以匿官田论处。从这条答问中,可见秦代以授田方式形成的依附关系而外,还存在着以租佃方式出现的另一种封建依附关系。这两种不同形式下的农民,虽同是依附于官田的佃农,但也略有差异。

授田制下的农民对土地有长期使用权,或说是有一定的占有权。采取租佃形式的农民则未能保证对土地的长期使用,而且跟租佃私家土地的佃农相同。①部佐:乡部之佐,主管官田收赋税的田官。

从封建国家对两种不同形式的官府佃农的剥削情况来看,授田制下的佃农每年“顷入刍三石,藁二石”,这是以赋税形式出现的地租,是地租与课税的结合。租佃制下的官府佃农,只能是按其租种的土地数额缴纳地租。他们虽同是缴纳地租,但在形式上却有差别。授田农民是以赋税形式出现的,与一般自耕农民差不多。而租佃农民缴纳地租的形式则与私家佃家完全一样,所缴纳的地租数额也同私家地租的“见税什五”差不多,其剥削率较之授田制下的农民要高一些。由此可见,官田的两种不同剥削形式:授田制与租佃制之间无论在土地的使用上和赋税的缴纳上都有些差别,从而他们对封建政权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程度上也有所不同。相对而言,采取租佃形式的佃农同封建政权之间存在着较为严格的封建依附关系,而官府对授田制下的农民的控制则相对地要松弛一些。

除了依附于官田的依附农民而外,还有依附于民田的依附农民。早在春秋战国之际,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耕种民田的依附农民和雇农的数量遂日益增多。由于当时对赋税徭役的繁重,“悉租税,专民力”,迫使农民或是“附托于有威之门,以避徭赋”①,或是离乡背井去佃种“豪民之田”,依附豪富地主,缴纳“见税什五”的高额地租,并为之服务。他们跟地主之间存在着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农村中已有一部分破产农民,只有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成为受地主雇佣的雇农。《韩非子·外储说》:“齐桓公微服巡民家,人有年老自养者。桓公问其故。对曰:‘臣有子三人,家贫无以妻之,佣未反。’”又说:“夫卖佣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由此可见,从春秋战国以来即已出现雇农。到了秦代,随着赋役的繁重和破产农民的增多,“卖佣而播耕”的“庸客”也就可能增加。如“陈胜少时,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佣者笑而应曰:‘若为佣耕,何富贵也。’”②雇农虽然同主人之间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但他们没有自己的独立经济,而且还负担官府的徭役,生活非常困苦,一遇疾病灾害或征发远戍无法出卖劳动时,举家生活便难以维持,陷入绝境,出现老弱死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的悲惨景象。

当时除了广大的依附农民和雇农而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自耕农跟小农不是一个概念。自耕农主要是从生产关系方面说的,而小农主要是从生产规模方面说的。自耕农必然是小农,而小农则于自耕农以外,还包括有各种依附农民和雇农。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就有自耕农的出现。他们之中,有的是反抗奴隶主贵族斗争中脱离奴隶制羁绊的奴隶和平民,从事垦荒,获得小块耕地;有的则是失势的破落贵族,下降到耕种小块土地的平民,如范氏、中行氏在晋国统治集团内部斗争中失败后逃往齐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①。自战国以来以至秦代,都保持一定数量的自耕农民。《吕氏春秋》所谓:“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①《韩非子·诡使》。

②《史记·陈涉世家》。

①《国语·晋语》。

徙”②,这种有产业而重迁徙的农民,当即自耕农民。《韩非子·六反》:“今家人之治产也,相恶以饥寒,相强以劳劳,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这说的也是自耕农民,说他们如能勤劳治产,在他们的小块土地上尽力耕种,可致温饱,否则就有破产之虞。由于自耕农民处境艰难,因而有些自耕农民放弃种地,卖掉田宅从事别的谋生之道,如《韩非子·外储》所说:“中牟之民,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到了秦朝后期,赋役更加繁重,自耕农民的处境也更为困难,“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③,生活陷于绝境。自耕农的社会地位优于佃农和雇农,但在繁重赋役的压榨下濒于破产,他们之中有不少人降为佃农或雇农,甚至沦为奴隶或刑徒。

以上不同阶层的农民,虽然在身份地位上有所差异,但仅是大同而小异,他们同是受着秦朝政权和地主阶级的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自耕农民虽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然而官府却用强制手段,通过什伍组织、户籍制度和法律上的各项规定,把他们编制起来,束缚在土地上为官府纳税服役,同佃农、雇农一样地为地主阶级提供剩余劳动。秦统治者所制定的秦律,就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沉重枷锁和压迫农民的暴力手段。在云梦秦简中,就有强制农民从事无偿劳动的《徭律》和强迫农民缴纳田租赋税的《田律》、《仓律》,还有用暴力镇压农民的《捕亡律》、《傅律》等。这些刑律的规定是非常苛刻的。比如《徭律》规定,农民服役失期的就被处以罚款以至斩首的刑罚。在秦统治者急政暴敛下,“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死者相望”①。“于是,百姓离心瓦解,欲为乱者,十室而七。”②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终于爆发了推翻秦朝残暴统治的农民大起义。秦代的手工业劳动者秦代,在官营手工业作坊的劳动者中,有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有丧失人身自由的刑徒和官奴婢,而后者比工匠所占的数量要大些。

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多系由民间个体小手工业者和农民中征调而来,即云梦秦简中所说的“工”。在秦律的条文中,凡官吏犯法较轻者皆处以罚款,而一些有关罚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可见工在身份上与吏相近,说明他们具有一定的自由身份。

刑徒,是因犯法被判处徒刑的人,其中多数系贫苦的农民。秦始皇专任刑狱吏,采取“以刑杀为威”的统治政策,人民动辄犯法,以致出现“赭衣塞路,囹圄成市”①的情况。二世时,“法令诛罚日益深刻”,人民动辄犯法,被处刑罚。他们在服刑期内,丧失人身自由,从事各种无偿劳役(有时也被征发服兵役),其身份地位大抵同奴婢差不多。在当时官营手工业中,尤其是在筑城、修路、营造宫室的土木工程中,刑徒人数最多,仅修阿房宫和骊②《吕氏春秋·上农》。

③《汉书·食货志》。

①《汉书·严安传》。

②《汉书·晁错传》。

①《汉书·刑法志》。

山墓的刑徒就多达数十万人。根据《汉书·刑法志》和云梦秦简所载,秦时刑徒的名称,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等。罪重的,要受黥刑(面上刺字)和劓刑(割鼻)。其中,舂、白粲皆为女刑徒。各类刑徒服役年限,秦律未有明文规定。秦律《法律问答》中规定刑徒犯有诬告罪的,在原来判刑的基础上“又系城旦六岁”,这说明城旦的服刑期是六年,可见秦代刑徒是有刑期的。

各种不同名称的刑徒,虽各有专职,如城旦之修治城垣,鬼薪之为祭祀鬼神采伐薪木,舂、白粲之舂米、择米,但实际上则兼任其他各种工种,并不完全从事原来规定的工种。如铜器铭文“上郡戈”云:“廿五年,上郡守庙造,高奴工师竃、丞申、工鬼薪戠。上郡武库。洛都。”文中郡守系这一铜器的监造者,工师、丞系主造者,制造者即直接生产者,称为工,由鬼薪戠承担。据《汉书·刑法志》,隶臣妾是刑徒中的一种,但据秦律来看,隶臣妾的服役是终身性质,除非立有斩首军功不能赎免。就是“老当免”的隶臣妾,也得有成年男子顶替才能获得自由。隶臣妾的子女仍为隶臣妾。一般刑徒带刑具,穿赭衣,有的还要受肉刑,而隶臣妾却同一般奴婢一样,不受肉刑,也不带刑具和穿赭衣,所以秦代的隶臣妾是奴隶身份,同汉律中的隶臣妾是服刑的刑徒有所不同。

在官营手工业作坊劳动,秦律中称为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的官奴婢为数不少。他们之中,有的是犯法的罪人及其家属;有的是秦统一六国中所俘获的战俘,如秦律所说:“寇降,以为隶臣”;有的是秦在统一以前原有的官奴婢及其子女;有的则是从罪犯那里没收而来的奴婢。秦统治者除以其中一部分官奴婢赐与贵族官吏作为家内奴仆或是用来耕种官田外,其余被认为能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人被派往土木工程修建场所或其他手工业作坊。这就需要对官奴婢进行一番挑选的工夫。秦律《均工律》说:“隶臣有工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这是不允许让有技能的官奴婢终身丧失人身自由。但如要免除奴籍,则只有在被征发从军中立下杀敌斩首的战功,才能作到,如秦律《军爵律》所说:“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免除奴籍),昔令为工(工匠);其不完者①以为隐官(监司刑徒役作的机构)工。”隐官工的身份地位高于一般官奴婢,而低于工匠。

秦统治者对广大奴婢、刑徒进行了残酷的剥削和压迫。秦朝廷为了加强对官手工业的管理,强制手工业工匠,特别是强制奴婢、刑徒从事生产劳动,制订了苛刻的刑律,如秦律中的《工律》、《工人程》、《均工》等篇。这些刑律是秦统治者套在奴婢、刑徒身上的沉重枷锁。从律文中反映出秦统治者对奴婢、刑徒的残酷奴役。

在秦官手工业作坊有不少的妇女儿童充当苦役。他们多是罪犯家属或奴婢子女(“奴产子”),即秦律中所说的“小隶臣妾”、“小城旦”。小隶臣妾成年后为大隶臣妾,即一般成年奴婢,如秦律《仓律》所载:“小隶臣妾以八月傅(登记)为大隶臣妾。”《仓律》还规定:“隶臣、城旦不盈六尺五寸①(约合今1.50米),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约合今1.40米),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约合今1.20米),皆作之。”身高1米20的小奴婢、小刑徒就要开始服苦役了。秦律还规定:“城旦为工殿者,治(笞)人百”;①不完,指成功不能达到规定的程度者。《商君书》以斩首三十三级以上为完整。①秦尺一尺约合今0.23米。

“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监工人员罚款),徒笞五十”。秦统治者明文规定,把鞭打作为维持劳动生产率的手段,用以镇压怠工。秦统治者的残暴,激起了广大奴隶、刑徒的愤怒。在秦末农民战争中就有不少的奴隶、刑徒参加起义,成为反秦斗争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秦代的私营手工业,包括豪族富商经营的作坊、矿场,个体小手工业,以及地主、农民的家庭手工业等几种不同的组成部分。早在战国时期“工商食官”制被打破之后,私营工商业逐渐兴起,各地豪富、贵族为了广其产业,蓄养奴婢和一部分依附人口,或是从事家内劳动,或是从事生产劳动。秦朝统一全国后,实行徙豪富的政策,把关东各国的贵族、豪富分别迁徙到关中以及蜀郡各地。这些人中的一些豪商大贾迁徙到各地后重操旧业,冶铁煮盐,主要是使用奴隶劳动进行生产,生产规模还相当地大。

个体小手工业者多从事于纺织、陶瓷、锻打(金银器、铁器)、漆器、木器、鞋帽、制车、制盐、制酱等小手工业,拥有少量生产资料,自己制造,自己销售,其身份地位类似农村中的自耕农民。在农村中还有一些闲散的手艺人。他们是农民中具有某种手工业技术专长的人。他们自己没有生产资料,也不参加销售,只是利用农闲时间为人帮工做活,受人雇佣,其地位类似农村的雇农。至于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当时“男耕女织”已成习俗,主要是生产布帛。

秦代奴隶制残余的严重性及其历史地位的估计秦代官私手工业中,是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在农业生产以及在其他各种非生产性劳动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奴隶从事劳动。由于秦法苛酷,人民动辄犯法,罪犯及其家属被没为奴者为数甚众。在统一战争中也有不少六国军民被虏为奴。还有一些贵族、官吏、地主及其家属因罪籍没为奴的。因而,秦代奴隶制的残余是相当严重的,一度出现了回升的趋势。秦律中关于奴隶的规定甚多,其比重仅次于防止农民反抗的“盗贼”条文。

秦代奴隶制残余虽然相当严重,但并不能因而改变封建社会的性质。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仍是农民阶级。其一,在当时作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农业生产中,虽也使用奴隶劳动,但耕种官田和民田的绝大部分农业生产者是农民。在手工业中,除了官营手工业中奴隶劳动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大部分的手工业生产仍由个体手工业者和农民以及官私手工业中的工匠承担。农民阶级不仅是朝廷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其二,秦代奴隶制残余虽然相当严重,但自战国以来,这种奴隶制残余已经长期地同封建生产关系融合在一起,成为封建剥削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从奴隶的占有者来说,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要是为各级奴隶主所占有。战国、秦代虽有工商奴隶主,但他们占有奴隶的数量远远不如地主之多,地主是当时奴隶的主要占有者。当时的奴隶劳动是被控制在地主手中,已被纳入封建经济体系之中,成为其附属物。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中奴隶制残余所以长期存在,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初期奴隶制残余之所以相当严重,除了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之外,就是因为奴隶制残余已经成为封建剥削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

秦代已经进入封建社会,奴隶的身份地位已开始发生变化,已经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奴隶。

第一,根据秦律的规定,奴隶的生命、人身虽仍然得不到保障,但对奴隶任意施加私刑以至杀害,是受限制的,不像奴隶社会那样可以对奴隶为所欲为了。例如秦律《告臣》爰书中说:“某里士伍甲”因其奴“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甲欲斩其左趾,将其“缚诣”官府,请“斩以为城旦”。又如《黥妾爰书》中说:“某里五大夫乙”因其婢妾“悍”,命家吏将其缚送官府,请求处以黥刑。这正如《史记·集解》引服虔注云:“杀奴婢皆当告官”,主人不得任意加以处置。这说明那时奴隶的地位较之奴隶社会有所改善,因而奴隶社会杀奴殉葬的陋习,在秦汉时期已基本扫除;即使有,也是极个别的现象。

第二,奴隶赎身机会的增多。商周时代的奴隶终身为奴。到了春秋后期,开始出现奴隶可以通过立功赎身的事例。奴隶赎身的途径逐渐增多了,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人赎,即以亲邻代其为奴以求赎免,如秦律《仓律》所说:“隶臣欲以丁邻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臣妾欲以丁邻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这种以二人赎一人、以壮赎老小的赎取条件是比较苛刻的。二是“冗边”赎,即在规定的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来赎取其母或姊妹一人,如秦律《司空律》所云:“百姓有母及同生为隶妾,非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三是以爵赎,即以归还爵位来赎免,如秦律《军爵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许之。”这种办法是对有爵位的官吏、地主的照顾。四是以军功赎,即奴隶本人或其亲属立有军功者,可以赎免其本人或其亲属为庶人,如秦律《军爵律》所云:“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至于家奴婢,则是“偿身免”,可以由主人放免,免去其赎偿身价。

第三,秦代奴隶中出现少数有自己独立经济的奴隶。其中有的是夫妻双方只有一方被籍没为奴者,则其家得保有财产。如夫妻未离异,应共同享有财产,则被没为奴的人仍享有财产。如秦律《法律问答》所说:“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服当收不收?不当收。”“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服当收?畀夫?畀夫。”有的未有家室者,法律虽然未有明文规定允许其私有财产,但实际上是有私有财产的,如秦律《金布律》所说:“隶臣、府隶之无妻者”,夏季得缴纳夏衣费五十五钱,冬季得缴纳冬衣费一百一十钱;“隶臣妾之老小不能自衣者”,“冬入钱五十五,夏卅(三十)四钱;其小者,冬卅(四十)四钱,夏卅三钱”。如无独立经济,是无法缴纳这些钱的。至于民家奴婢,也很可能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如《法律问答》所说:“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钱”;“人奴妾盗其主父母,为盗主”。假如他们没有独立的经济,则盗主何为①?上述史实,说明秦代奴隶跟奴隶社会的奴隶相比,他们的身份地位已开始有所提高。

由于封建统治者的需要,秦代奴隶制残余之同封建制逐渐结合,并成为它的补充形式,但这并不是说落后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同封建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完全解决了,也不影响封建经济的发展了。在封建经济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奴隶制作为落后的生产关系,并不自愿退出历史舞台,仍然在起着桎梏的作用。秦代的严刑峻法,迫使众多的农民被沦为奴婢、刑徒,使农业生产①高敏:《云梦秦简初探》。

中的劳动力大为减少,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秦朝末年农业生产的萎缩,与农民沦为奴婢、刑徒人数的日益增多,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不可低估的。

两汉时期的自耕农在两汉时期,战国秦代以来封建经济结构基本上形成了。当时社会的基本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此外,也还有相当数量的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和奴婢。两汉时期的阶级结构同秦朝没有什么差别。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广大劳动人民的身份地位没有显著的改变,但在不同程度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从农民阶级来说,占主要地位的仍然是依附农民。自耕农在农民中的比重有了一定的增加,但自耕农的地位不稳定,时而上升,时而下降。两汉时期自耕农比重的升降,对于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和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都有影响。

两汉时期,尤其是西汉初年,自耕农的数量曾经有过大幅度的增加,在农民中的比重显著上升。汉初七十年间,自耕农数量之所以增加,主要是由于秦末农民大起义给予封建统治以沉重的打击,为广大的依附农民、刑徒、奴隶恢复人身自由并获得小块耕地创造了条件。

西汉建立之后,针对当时社会生产凋敝、人口大量减员的情况,高祖为招抚流亡,奖励垦荒,于五年(公元前202年)下诏,令兵解甲归田,赐以田宅。其中少数功高地多者转化为地主,多数兵则转化为自耕农。在同一诏书中还规定:“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户籍),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①这包含以下两项内容,一是招抚在战争中流亡山泽的人口还乡,恢复他们的田宅爵位,其间既有地主,也有自耕农;二是赦免在战争中因饥饿自卖为奴的人为庶人,给以从事个体经营的机会。在当时土地大量荒芜、人口“十才二三”的情况下,这些人很可能成为从事垦荒的自耕农民。汉统治者解放他们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使其垦荒,有利于恢复农业生产。高祖以后,惠、文、景各朝相继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刑罚,使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如《汉书·食货志》所载:“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以民田及奴婢为限。”“民务稼穑,衣食滋殖。”西汉初年,自耕农的个体经济当一度出现相对稳定的局面。

但是,在封建社会里,自耕农的个体经济毕竟还是很难稳定的。在号称承平盛世的“文景之治”时期,就已产生了不稳定的因素,出现了土地兼并的苗头。

到了武帝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的经济势力逐渐膨胀起来,汉初七十余年间经过广大劳动人民辛勤劳动积累起来的大量财富被分割掠夺,兼并之风日益加剧,以致自耕农随时有破产及濒于死亡的危险。为了加强集权,汉武帝以“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民”①,在打击诸侯王和富商大贾的同时,曾经采取了一些打击豪族势力的措施,对敢于反抗朝廷的地方豪①《汉书·高帝纪》下。

①《汉书·主父偃传》。

族大肆诛杀。但由于西汉朝廷究竟还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政权,它对豪富的打击,只能局限在加强朝廷集权的范围内,并不能真正解决兼并的问题,对于改善农民的地位也不能带来什么好处。此后不久,豪富势力更加嚣张起来,以致宣帝时涿郡人民有“宁负二千石,毋负豪大家”的谚语。西汉后期,这些豪富大族伙同封建贵族,照旧兼并,并把破产农民沦为受其奴役的依附农民。元、成以后,西汉朝廷日趋腐朽,“大兴繇(徭)役,重增赋敛,征法如雨”②,包括自耕农民在内的广大农民,生活条件日益恶化。哀帝时,鲍宣曾上书指出:“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有七死而无一生。”“七亡”是“县官重责,更赋租税”,“贪吏并公,受取不已”,“豪强大姓,蚕食无厌”,“苛吏徭役,失农桑时”等。七死是“酷吏殴杀”,“治狱深刻”,“冤陷无辜”等。这时,广大农民的生活已经陷入绝境,因而,鲍宣向朝廷提出“欲望国安,诚难”③的警告。西汉政府和新莽政权为解决由于土地兼并、自耕农破产而引起的社会危机,曾先后提出“限田限奴议”和王田制,都以失败告终。

东汉初年,由于西汉末年农民起义又一次给予封建统治和奴隶制残余以沉重的打击,一部分失去土地的自耕农以及农民战争中摆脱奴役地位的奴隶和依附农民重新获得土地。东汉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在光武、明、章三朝相继实行了释放奴婢、招抚流亡、减轻赋役、奖励生产等一系列恢复社会生产的措施,因而自耕农的地位又有所上升,他们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也有所改善。《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云:“是岁天下安平,人无徭役,岁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

东汉政权是在豪族地主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在东汉建立以后,这些豪族地主又取得了世家地主的贵族身份。东汉时期的豪族势力较之西汉更为猖獗。东汉初年度田政策失败后,土地兼并逐渐加剧,自耕农的个体经济也就日益萎缩,破产的农民越来越多。

两汉时期的依附农民两汉时期,虽然自耕农的数量增加了,特别是农民战争之后更有了增加,但自耕农仅占有小块土地,而且他们的经济地位很不稳定。总的说来,全国大部分土地仍然掌握在官府和不同等级的地主手中,依附农民仍占农民中的多数。

两汉时期的官田,一般是授田制与租佃制的并行。关于汉代授田制,见于记载者不多。但对于已经赐封中的封户,一般当系授田制下的农民。因只有这种农民,才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才得成为被封的对象。租佃制,是以租佃方式假与无地贫民。这些假官田的农民同授田制下的农民,都是官府的佃农。昭帝时,在盐铁会议上,御史大夫桑弘羊曾与贤良文学就“假公田”的问题进行了一番辩论。贤良文学认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之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不如以“‘公田’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这就是主张以“公田”分与自耕农民,由官府征收赋税。这就是授田制的形式,这受到桑弘羊的反对。②《汉书·谷永传》。

③《汉书·鲍宣传》。

他认为:“池鄣之假”可以“致利以助贡赋”,是朝廷的财源之一,“今欲罢之,绝其原,杜其流,上下俱殚,困乏之应也”,驳斥了“公田转假,利归权家”之说。会议结果,仍然维持桑弘羊的原议。因而西汉后期与东汉时期“假民公田”的记载,史不绝书。当时租种官田的佃农向朝廷缴纳的租税,称为“假税”。武帝、昭帝时期的“假税”大致与当时自耕农缴纳的赋税差不多,所以《盐铁论》说:“假与税殊名,其实一也。”同时,官府佃农同朝廷之间的依附关系,比起民田的佃农来,相对地说,也比较松弛一些。但到了西汉后期和东汉时期,假税的税率逐渐加重,达到生产物价格的百分之五十①,同耕种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相同。

汉初,文帝采纳晁错的建议,“募民徙塞下”,为汉代进行屯田之始。

到了武帝以后,适应军事上的需要,在西北边郡进行大规模的屯田。屯田有民屯与军屯之分。民屯是迁徙内地贫民到边郡屯垦,如武帝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募民徙朔方十万口”;“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徙民以实之”①。这些内地移民到达边郡后,由政府假与公田,贷与耕牛、种子及其他生产工具。开始屯垦时,由政府供给衣食,屯田民则向政府缴“假税”。这些在边郡租种官有土地从事屯垦的农民与封建国家之间存在的封建依附关系,同租种官田的农民,同是朝廷的佃农。军屯,在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卒五、六万人”②。次年,“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③。后来又在天山南北进行屯田。从事军屯的,除戍卒外,还有刑徒同弛刑士(遇赦的刑徒)。他们每人垦田二十亩④,由官府供给种子和生产工具。耕者及其家属也由官府供给衣食住宅。每年向政府缴纳地租四斗,余粮由官府收购。屯田戍卒、刑徒、弛刑士在缴纳田租上虽与招募的屯田民相同,但是他们耕种屯田仅限于戍守和服刑期间,具有徭役劳动的性质,并非长期依附在官田上,因而他们的身份并未因从事屯垦而改变。

在两汉时期的依附农民中,除官府佃农外,存在着大量的私家依附农民,而又以豪富及世家大族控制下的依附农民占多数。

如前所述,从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剧烈,豪强势力的急剧发展,封建依附关系不断地加强,沦为“徒附”的依附农民越来越多。在豪富大地主的田庄里,有大量的“徒附”。此外,还有不少的奴婢。依附农民是豪富田庄的主要劳动人口,奴隶劳动居于辅助地位。

在两汉时期封建依附关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仅依附农民的数目越来越多,而且他们的身份地位也日益低下。西汉末年,王莽在下令改制中曾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①①《汉代的公田和假税》,见《西北大学学报》1980年2期。

①《汉书·武帝纪》。

②《汉书·匈奴传》。

③《汉书·食货志》。

④《汉书·赵充国传》:“田事出赋入二十亩。”

①《汉书·王莽传》中。

所谓“分田劫假”,《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云:“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利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由此可见,西汉末年耕种豪富地主之田,缴纳的田租占耕耘所得百分之五十。到了东汉时期,豪富对依附农民的剥削更是变本加厉。后汉人荀悦所说:“豪强占田逾多,浮客输大半之赋”②,这比百分之五十,还要多了。广大依附农民不仅经济生活困苦,而且处于被奴役的地位,“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③,沦入农奴化的境遇。奴役他们的豪富地主们,则“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极尽奢侈腐化之能事。所以荀悦《汉纪》说:“豪强之暴,酷于亡秦。”

两汉时期的宾客、“宗族”和雇农两汉时期隶属于豪富大地主的依附农民,除佃户外,还有宾客和“宗族”。宾客,简称客,是与地主不同宗族的依附人口,其地位略高于一般的佃客。他们来源于战国时期诸侯、贵族所养的“士”,原是自由身份,有的还居于幕僚、贵宾的地位。到了西汉前期,一些诸侯王和贵族官吏,如梁孝王刘武、淮南王刘安、丞相魏其侯窦婴、武安侯田蚡等,皆以喜宾客著名当世。他们所养宾客,多为文学、计谋之士,为之出谋划策。他们的地位大抵与战国时宾客相同,保持着自由身份。但当时宾客之中,也有一些游食之徒,投在贵族门下,供其驱使,甚至依仗主人权势欺压平民,充当其剥削压迫人民的鹰犬,如将军灌夫“食客日数十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今河南禹县)”①。这样,宾客与主人之间就已具有人身依附关系。西汉中叶以后,豪富地主们为了扩大他们的势力,纷纷招纳宾客。当时豪富地主的田庄,有的就不仅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也是武装割据的据点。于是,为这一势力服务的宾客,便逐渐地降低身份,参加田庄内的生产活动和军事组织,成为一些豪富地主的依附农民和家兵部曲了。在西汉末年农民大起义中就有不少的宾客充当地主武装,参加作战。如南阳豪族岑彭“王莽时守本县长。汉兵起,彭将宾客战斗甚力”②;颍川豪族臧宫“少为县亭长、游徼,后率其客入下江兵中为校尉,因从光武征战”③;又一南阳豪族邓晨“世吏二千石,..及汉兵起,晨将宾客会棘阳(今河南南阳附近)”④。这样,宾客的身份地位便一落千丈,从过去贵族官吏的座上贵宾下降为豪族驱使的依附人口,同其他依附人民没有什么差别了。因此,宾客的成分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很少有文人谋士厕身其间,而是以游食之徒和破产农民为主了。东汉时,宾客地位进一步下降。他们的户籍一般附属于主人户籍之内,不再由官府管辖。例如东汉末年济南豪族刘节的“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②《汉纪》卷八。

崔寔政论》。

①《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

②《后汉书·岑彭传》。

③《后汉书·臧宫传》。

④《后汉书·邓晨传》。

节家前后未尝给繇(徭)”①。未尝服徭役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是在刘节的庇荫之下,没有正式的户籍。这说明宾客与主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进一步加强。东汉末年以后,宾客和奴婢并称为“奴客”。三国以后,宾客与佃客合二而一,统称佃客,连名义上的差别也消失了。

“宗族”,是与豪族地主有着同宗关系并隶属于豪宗地主的依附农民。

两汉时期,各地豪族地主多是聚族而居,但由于同族中的不同人家有贫富贵贱之分,因而分化为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地主阶级与被统治的农民阶级(包括自耕农民与依附农民)。宗族人口中的大多数是贫苦农民,他们大都租种豪族地主的田地,隶属豪族地主。豪族地主不仅利用这种隶属关系来控制同宗的依附农民;而且还利用血缘关系以族长的身份来控制他们。按照封建宗法的风习,族长是宗族中最有权威的人物。豪族地主利用他们的权势占有族长的地位,并施行一些小恩小惠来笼络同宗族的贫苦农民,借以加强其对同宗依附农民的统治,并借此建立起一个以族长为核心的血缘集团,用以割据称雄,反抗官府。一旦有事,他们便合族相随,或举兵屯聚,或转徙避乱。同宗的依附农民的身份地位虽然略高于非同宗的依附农民,但他们跟非同宗依附农民一样,既受高额地租的剥削,又要为同族豪富打仗卖命,充当其家兵部曲。宗族和宾客是构成两汉时期地主武装的部曲和家兵的基干力量。三国以后,宗族仍然是在门阀士族的依附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除依附农民、自耕农民外,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还有雇农。两汉时期,雇佣劳动的范围较之秦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无论在农业、手工业、商业等各部门都使用雇工,当时称之为“佣”或“佣作”。雇佣劳动在当时农业生产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在农村中特别是在农忙季节,雇佣劳动是相当普遍的。不仅地主有雇工,农民也有雇工。当时农业生产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的雇佣劳动。一种是自愿的雇佣,来去有一定的自由。这种具有自由身份的雇农,其地位相当于自耕农。当时称这种雇佣劳动为“市佣”、“卖佣”。据《汉书》和《后汉书》记载,两汉时期,有一些贫寒出身的官吏,寒微时曾经当过这种“卖佣”的雇农。如西汉兒宽求学时“贫无资用,带经而鉏”①。元帝时人匡衡出身贫寒,“父世农夫。至衡好学。家贫,佣作以助资用”②。东汉第五访“少孤贫,尝佣耕以养兄嫂,有暇则以学文”③。除此而外,另一种则是带有依附性的雇佣劳动。在当时赋税徭役繁重的情况下,有一些逃避赋役或是逃荒逃债逃罪的贫苦农民,远走他乡,投靠有权势的豪门大姓,在其庇荫下从事雇佣劳动。由于他们受到主人的庇荫,同主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其身份类似于佃种地主土地的依附农民,当时人称之为“隶佣”或“赁仆”。史籍所载的“流庸”,可能就是指这类与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雇农,如《汉书·昭帝纪》所载:“(始元四年)七月,诏曰:‘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还。’”在赋役繁重的荒年,这类远走他乡的“流庸”当是不少的。

两汉时期的手工业劳动者①《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

①《汉书·兒宽传》。

②《汉书·匡衡传》。

③《后汉书·循吏·第五访传》。

两汉时期的官营手工业,基本上继承秦制,在朝廷和地方都设有工官。

当时朝廷的一些行政部门如少府、大司农、水衡都尉以及太常、宗正、中尉、将作大匠等都设有工官或兼管手工业的官署。各工官、官署分别控制一些手工业作坊,从事铁器、铜器、铸钱、兵器、玉器、漆器、染织、衣服、木器、锻打、造船以及建筑材料、土木工程等生产。一些有条件的郡国县也分别设立铁官、盐官和工官。官营手工业生产,由护工卒史、工官长、工官丞、掾、史、令史、佐、啬夫等直接管理。在官营手工业作坊、矿场中,有工、卒、徒、隶四种不同身份地位的劳动者。

工,就是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自由身份的工匠。官营手工业生产中工匠的来源,如同秦朝时一样,多是从民间手工业者和农民中征调而来。考古发掘出土的两汉器物,多勒有制造器物工匠名。如河北满城汉墓出土的铜器上就勒有“工充国”、“工丙”的字样。有的出土器物除勒上工匠之名外,还勒上监制器物的管理人员的名字。这些工匠中的一些能工巧匠,有的受到汉统治者的赏识,被提拔为管理手工业的官吏,如武帝对“工匠阳光,以所作数可意,自致将作大匠”,升迁到九卿之职。

卒,是指为封建官府服徭役的“更卒”。按照汉代制度规定,从二十三岁到五十六岁的男子,都要向政府服兵役和徭役。“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①这就是说,成年男子每年都要服一个月的徭役,称为“更卒”。另外,一生中还要服两年的兵役,一年当军队中的正卒,一年当戍守边境的戍卒。当更卒是一月更换一次,轮番服役,所以称为“更”。有的不能参加服役,可以出钱三百(一说二千)交官府雇人代替,称为“过更”。所出雇人代替之钱,称为“更赋”。既然更卒是轮番服役,还可雇人代替,所以其身份地位与工匠相同。更卒在服役期间,从事各种劳役,除担当本地修桥、筑路、运输等劳役外,还参加官营手工业劳动,如《汉书·贡禹传》所说:“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更卒)、徒(刑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可见更卒是官营手工业中的主要劳动人手。充当更卒是向朝廷承担的一种义务,是一种无偿劳动。

徒,是暂时失去人身自由的刑徒。汉承秦制,根据犯法的轻重将徒刑区分为若干等级,并在秦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刑徒在服役期间被押解到工地服劳役,称为“输作”。汉代同秦代一样,刑徒从事各种劳动。在官营手工业中,特别是在冶铁、冶铜以及修建宫室、陵墓等土木建筑工程中,使用刑徒劳动最多。据考古发掘,在陕西咸阳附近的汉景帝陵和洛阳附近,都发现不少的刑徒墓。他们生前就是陵园和洛阳城的修建者。

两汉封建统治者从巩固封建统治出发,曾多次下令赦免刑徒或减其刑期。但得到赦减的是极少数,大多数刑徒的境遇仍然非常凄苦,备受虐待和残害。据洛阳东汉刑徒墓发掘报告:“根据对四百四十二个死者骨骸所做的鉴定,..其中又以二十五至三十四岁的死者最多,占了总数的将近一半。在数十个刑徒的骨骸上留有被各种器械砍击或刺杀所造成的创伤。”在这批墓葬的死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酷刑甚至随意屠杀等直接暴力所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这也是大批刑徒死于青壮年的主要原因之一。汉景帝陵墓附近的刑徒墓也有类似情况。

①《汉书·食货志》。

另外,在官营手工业作坊劳动的,还有一部分官奴婢。这些官奴婢有的被称为“工巧奴”。工巧奴分布于官府各部门所属的工官。在武帝时杨可告缗之后,从商人那里没收了大量的田宅、奴婢,“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官益杂置多,徒奴婢众。”①在西汉末年,据《汉书·王莽传》记载:“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钟官是水衡都尉所属上林三官之一,一下子就收容了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官奴婢达十万人,数目是够大的了。

在当时的私营手工业中,个体手工业劳动者拥有少量生产资料,凭借自己的技能,自造自售。以纺织精美著名的齐(今山东临淄一带)、蜀(今四川成都一带)、襄邑(今河南睢县)各地,就有不少的个体手工业者。《论衡·程材》说:“齐部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襄邑俗织布,钝妇无不巧。”《后汉书·公孙述传》说,蜀地“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纺织业而外,采铜、铸钱、冶炼、制盐各业,也是当时个体手工业者比较集中的行业。《汉书·食货志》载:“今农事捐弃而采铜者日繁,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浮食寄民欲擅干山海之货,以致富。”此外,在城市还有一些从事陶瓷、漆器、车辆、竹木器、鞋帽、制酱等行业的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当时称为“以手工所作以卖之”的“诸作”。在农村,还有农民“男耕女织”的家庭手工业,也生产了一部分布帛。

在城乡各地,还有豪富地主经营的各种手工业作坊和矿场,其中的主要劳动者是奴隶,其次是与工商业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隶佣”。两汉时代,以经营盐铁业致富的豪民,如蜀之卓氏、程氏,宛之孔氏,皆役使僮与“放流人民”从事生产。卓氏之僮多至千人,程氏等亦有僮数百人。僮是当时对奴隶的一种称呼。“放流人民”则多是来自他乡逃避赋役或是逃债逃荒逃罪的破产农民。他们在主人的庇荫下从事雇佣劳动,因而与主人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被称作“隶佣”。在世家地主中也有在手工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如张安世“夫人自纺绩,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是以能殖业资,富于大将军(霍光)”①。

两汉时期的奴隶制残余和奴隶身份的变化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两汉时期虽然封建经济有大的发展,但在社会生产领域中,奴隶劳动仍然占有一定的比重。虽然汉律中不许擅杀奴婢的限制比秦律更严一些,但是私杀奴婢的事例仍然发生。至于虐待奴婢,更是常事。王褒《僮约》说:“奴不听教,当笞一百。”王充在《论衡·程材》说:“人奴之道,得不笞骂,足矣。”这些事实,足以说明两汉时期奴隶制残余仍然相当严重。但是,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汉代奴隶身份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变化。

其一,汉代奴隶中出现一些富有家财、仗势欺人的豪奴。秦代奴隶已开始有了少量的财产。到了汉代,更出现了一些拥有大量资财、仗势欺人的豪奴。比如高资地主刁间使用一些机智的“桀黠奴”外出经商。为了“尽其力”,允许他们“自饶”,可以分沾利益。这些“桀黠奴”善于经商,“连车骑,①《汉书·食货志》。

①《汉书·张汤传》。

交守相”,生活阔绰,结交官吏,不但给主人赚了大笔财产,自己也富饶起来。所以《史记·货殖列传》称赞刁间生财有道,“能使豪奴自饶而尽其力”。又如汉哀帝“赐董贤苍头奴婢人十万钱”①。董贤的奴婢也因主人得到皇帝的宠爱而沾光受益,成为富裕的豪奴。不仅私家奴婢有致富的,就是官奴婢中也有发财的,如《盐铁论》所说:“百姓无斗筲之储,官奴累百金。”豪奴们还依仗主人权势欺压平民,甚至公然抢劫行旅,如“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将刀兵入市”②;大宦官侯览“仆从宾客,侵犯百姓,劫掠行旅”③。这些情况都是前所未有的。

其二,两汉时,达官贵人之家的奴婢习于奢侈,官私奴婢中不从事生产的非生产人口逐渐增多。当时贵族官吏家的奴婢不从事生产,有的甚至随从主人过着奢侈豪华的生活,比如西汉成帝时,“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多蓄奴婢,被绮縠”④;东汉安帝时,“走卒奴婢被绮縠,着珠玑”⑤。不仅私奴婢如此,官奴婢亦沾染了终日游戏的习气。如《汉书·贡禹传》所说:“官奴婢十余万游戏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因此,贡禹向汉统治者提出“宜皆免为庶人”的建议。奴婢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口日益增多,多是由于豪富地主及封建贵族表示阔绰,因而大大地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其三,两汉时,出现不少要求改善奴隶身份地位的舆论。封建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从巩固封建统治出发,提出一些改善奴婢身份地位的主张。如西汉时董仲舒向武帝提出“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的建议。王莽改制时,下令禁止奴婢买卖、禁止杀害奴婢,以为“逆天心,悖人伦”。汉光武帝也曾下诏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①此外,两汉时代还颁布了一些赦奴、减刑、灸灼奴婢依法治罪、废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等诏令。这些主张和诏令虽未能贯彻执行,甚至成为一纸具文,效果不大,但在舆论上谴责了买卖奴婢、虐杀奴婢的罪行,提出了释放奴婢、改善其地位的主张。这对于改善奴隶身份地位是有利的。

以上这些变化,虽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奴隶制残余仍然存在的现状,但却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两汉时期奴隶身份地位之相对的改变。

①《汉书·尹翁归传》。

②《汉书·尹翁归传》。

③《后汉书·侯览传》。

④《汉书·成帝纪》。

⑤《汉书·食货志》。

①《后汉书·光武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