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统治时期,蒙、汉等民族的社会阶级关系和经济状况,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动。这些变动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蒙古族中产生的奴隶制的生产关系注入了汉族地区封建社会经济的机体。

蒙古贵族奴隶主进入中原地区后,占有大量土地,逐渐转化为封建农奴主或地主。但他们同时占有大批的驱奴,用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驱奴制度盛行的结果,北方汉人军阀地主也多拥有驱奴。至于西北蒙古草原,奴隶制度在一些地区仍然是社会上主导的生产关系。

奴隶制与封建制度的并存,在蒙古贵族内部形成代表不同集团利益,不同政治主张的对立的势力,不断酿成经济的、政治的斗争。蒙、汉贵族地主间的矛盾与斗争,往往和蒙古贵族内部的斗争联系在一起。归根到底,政治斗争总是经济领域中的矛盾的反映。

元朝灭宋时,基本上保持了江南地区原有的经济基础。因此,南方和北方的生产关系和土地占有状况都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元朝在北方和江南实行着两种不同的赋税制度,北方丁税与地税并行,江南则仍然沿用夏秋二税。

元朝建国时期战乱的破坏和奴隶制度的注入,无疑是阻碍了汉地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元代的农业和手工业,总的说来,并没有超越南宋时期的生产水平。只是若干部门,如棉纺织业、印刷业和火炮制造业的生产技术,有所前进。但是,由于元朝幅员的广阔和交通的发展,各民族之间以及元朝与西域、南海各国之间,加强了贸易往来。因此,元代的商业,特别是海外贸易,得到较大的发展。南宋时期,工商业已臻于繁荣。元代江南的商业城市,以杭州为代表,在当时的世界上是较为发达的。

下面叙述各阶级概况、赋税制度和农业、手工业、商业的概况。

(一)社会各阶级概况

一、地主与商人

蒙古贵族地主

成吉思汗建立奴隶主的国家以后,蒙古贵族以占有奴隶作为主要的剥削手段。奴隶为主人所私有,不得转移。术外尼在《世界征服者史》中说:“任何人不得离开他们所属的千户、百户或十户而另投别的地方。违犯这条法令的人在军前处死,接纳他的人也要严加惩罚。”太宗窝阔台、宪宗蒙哥在对外作战中,也是依军功的大小,把不同数量的人户赏赐给各级贵族。忽必烈建立元朝后,采行“汉法”维护金朝统治区的封建土地占有制。蒙古贵族在各投下,实行五户丝制,同时开始了对土地的侵占。元朝灭宋时期,南下作成的蒙古贵族仍然掳掠大批人户作为私有的奴隶,甚至迫令降户为奴。但他们也乘势侵占大量的田地,特别是原属南宋皇室的官田。元朝灭宋后,占有田地的蒙古贵族,逐渐转化为剥削农民的封建地主。

元朝的蒙古贵族地主,依仗政治上的特权,日益扩大土地的占有,主要有以下的一些途径。

赐田--蒙古初期只赏赐奴隶人户,忽必烈灭宋,把南宋官田赐给蒙、汉臣僚。此后,元朝一代,不断有占地赐田的记载。赐田多者,如世祖赐撒吉思益都田千顷,武宗赐稠阿不刺平江田一千五百顷,文宗赐燕帖木儿平江官地五百顷,顺帝两次赐伯颜田共达万顷。蒙古贵族在受赐占有的田地上,委派庄官,巧立名目,掠取田租。他们又依仗权势,折辱州县官员,不向官府交纳租赋,致使“官司交忿,农民窘窜”。

强占--蒙古贵族恃势强占民田或官田,据为己有。世祖忽必烈时,宗王札忽儿强占文安县地。伯颜、阿朮、阿里海牙等南下灭宋,侵占江南官田。贵族官员也都非法占有地土民户,冒立文契,私己影占。忽必烈一再下诏“军民官勿得占据民产”。说明元朝初年,强占民田已难于遏止。

延祐七年(一三二○年)买地文书

投献--蒙古诸王投下,在各地自成势力。各州县官员、地主将官私田地人户投献,即可规避赋役。一二八二年,忽必烈的诏书说:“诸人亦不得将州县人户及办课处所系官田土,各人己业,于诸投下处呈献。”(《通制条格》卷二、《投下收户》)这从反面说明:投献的发展已经与官府的利益发生了冲突。成宗时,继续颁发禁令,禁止诸王、公主、驸马接受呈献的公私田地。但投献之事,仍然所在多有。河南行省有刘亦马罕、小云失不花等人,冒称官府括地,把黄河退滩地上有主之田,强作荒地投献给皇子和世■(音剌)。这实际上是强占后再投献以求庇护。各地“有力富强之家”,也往往投充诸王位下,以逃避差役。

职田--元朝初年,规定各路府州县官员的职田。上路达鲁花赤及按察使可得职田十六顷,是最高的规定数额。但实际上,官员以职田为名,可以多方扩占。官员将职田出租,剥削佃户。三品官即可有佃户五、七百户,下至九品也有佃户三、五十户。官员对租种职田的佃户,恃势任意增租。每亩租米可由二斗六升增至六斗,有的地方且高达亩征三石。此外,还有其他无名勒索。

蒙古贵族地主除通过多种途径,占有大量土地,从事封建性的剥削外,他们还因为贵族的特殊地位,每年从皇室颁受大批的金银币帛等赏赐,并且占据山林、房宅、矿冶、海舶等为私产。一些贵族地主还发放高利贷或占据行市经商谋利。自蒙古诸王至怯薛子弟等世袭贵族之家,在政治权势和经济财力上,都超越于一般地主。

汉族地主

元朝把北方和南方的汉族,分称为汉人、南人,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有不同的待遇。由于金、宋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北方的汉人(包括汉化的契丹、女真人)地主与江南的南人地主,社会经济状况也有明显的差异。

北方汉人地主--“北方”即原属金朝统治的区域,在女真的奴隶制转化到封建制后,女真族和汉族地主的势力,都在不断发展。从成吉思汗出兵侵金时起,到忽必烈建立元朝、完全统治了北方,中间经过了近半个世纪之久。在这一战乱频仍的时期,北方地主阶级的状况,又有了很大的变动。

汉人军阀地主是仅次于蒙古贵族地主的特权阶层。金元之际,各地地主豪强,组织武装,据地自保。汉人地主势力因而迅速发展。蒙古灭金后,他们接受官封,形成大小不等的军阀。在各自统领的地区,掠取财货,兼并土地。他们不仅拥有军事、政治的权势,而且占据大量的田地,成为汉人地主阶级中最富有的阶层。

蒙古灭金时期,依据蒙古奴隶制的传统,签发汉人富户为军户。军户得免除徭役,占田四顷以内免纳税粮。这些军户地主,参加蒙古军作战,也依惯例可以获得俘虏以充奴隶。一家占有的驱奴多达数百,他们多被用于耕稼畜牧。

投献于蒙古贵族投下的汉人地主,依靠蒙古贵族的势力得到保护。

依靠汉人军阀的汉人官员,也是大小不等的地主,握有不同的政治权力。

北方地区的总的情况是:(一)蒙古贵族地主与汉人军阀、军户、投献户、官员地主,占据绝大部分的土地,并有不同程度的特权。一般汉人平民地主无法与之比高下。(二)自蒙古诸王投下至汉人军户,都还役使相当数量的驱奴,保留着奴隶制的残余。因此,北方在战乱后虽然地多人少,仍有大量的流民和驱奴不断地逃往江南。

南人地主--南方地区,在南宋统治时期,汉人地主势力即有了超越前代的发展。随着租佃制在宋代的普遍确立,地主自由购置田地出租,涌现出众多的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元朝灭宋时,忽必烈已逐渐建立起封建的统治秩序。元军南下作战,也不再单纯以掳掠奴隶为目标,而注意于保存江南财富。因而,南宋灭亡后,南方的剥削制度和汉人地主的势力,基本上依然继续下来。

元朝在江南各地,委派蒙古、色目官员去进行统治。但这些官员只知贪求财富,不知江南情事,因而往往被南人富豪所操纵。《元典章?刑部十九》收载大德十一年杭州路呈文说:“把持官府之人,处处有之,其把持者,杭州为最。每遇官员到任,百计钻刺,或求其亲识引荐,或赂其左右吹嘘,既得进具,即中其奸。始以口味相遗,继以追贺馈送。窥其所好,渐以苞苴。爱声色者献之美妇,贪财利者赂之王帛,好奇异者与之玩器。日渐一口,交结已深,不问其贤不肖,序齿为兄弟。..贪官污吏,吞其钓饵,唯命是听,欲行则行,欲止则止,”另一件公文说,豪富兼并之家“威福自专,豪强难制,侮弄省官,有同儿戏。”蒙古色目官员办理公务,自征榷海运至钱谷簿书,都必须依靠汉人司吏。而这些司吏又多与当地地主相交结,或者即是土豪之家,买嘱承充。上下交通,表里为奸。路府州县各级官府大都为当地的地主富豪所把持。

江南大地主既得以操纵官府,便可肆无忌惮地扩大土地占有。田多的地主,每年收租至二、三十万石,佃户至二、三千户。松江大地主曹梦炎,单是所占淀山湖的湖田就有数万亩,积粟百万。蒙古人称他为“富蛮子”。松江另一大地主瞿霆发,自有田地和收佃官田共达万顷,人称“多田翁”。各地的田地绝大部分都集中在少数大地主手中。福建崇安县所属五十都的田地,共税粮六千石,其中五千石来自五十家大地主。这就是说,六分之五的田地为五十家大地主所占有。大地主收取巨额田租,可继续购置土地。南宋亡后,有些官田也被有权势的地主乘机据为己有。大地主豪据一方,确是“无爵邑而有封君之贵,无印节而有官府之权”(赵天鳞:《太平金镜策》)。

南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在元代的江南得以延续,它的种种弊端也都在继续发展。大地主或仗势侵占民田水利,或隐匿田亩冒名析户,或逃避赋役,转嫁给佃户和贫民,或借粮放债,加倍取息。南宋时期早已存在而无法消除的这些现象,在元代的江南,依然普遍地存在。

僧侣地主

金、宋统治地区,原来都有大批的僧侣地主。僧道的上层,占有田地出租或役使下级僧道耕作。元朝统治时期,僧侣地主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元朝以吐著萨迦派的佛教领袖世代为帝师,总领全国的佛教。喇嘛僧人,即所谓“番僧”因而获有种种特权。江南地区,南宋时禅宗的临济宗在江浙一带盛行。元朝灭宋后,一二八○年,余杭径山临济宗禅师云峰妙高曾来大都,为禅宗争得继续传教的权利。天台、华严、律宗等宗派在南方各地也还有流传。忽必烈以僧人杨琏真伽(一说吐著人,一说西夏人)为江南释教总统。杨琏真伽占有田地二万三千亩,私庇平民二万三千户,仗势勒索金银珠宝。各级僧官也都占有不等的地产,隐庇平民,不输租赋。一些僧官甚至凌驾官府,受理民讼,多方勒索,形成特殊的势力。

佛教寺院遍布各地,也都占有大量的田产。世祖忽必烈敕建的大护国仁王寺,在大都等处直接占有的水陆地和分布在河间、襄阳、江淮等处的田产,共达十万顷以上,此外,还有大量的山林、河泊、陂塘。大承天护圣寺,在文宗时一次赐田即达十六万顷。顺帝时又赐十六万顷。一般寺院也都占有数量不等的田地。大德《昌国州图志》记全州共有田土二千九百余顷,其中一千余顷为佛寺道观所占有。江浙行省寺院林立,占有田地数不可知,行省所管寺院佃户即有五十万余户。各地寺院还占据山林为寺产。许有壬《乾明寺记》说:“海内名山,寺据者十八九,富埒王侯”。寺院田土山林,虽然属于寺户,不为私人所有,但实际上为各级僧官所支配。大寺院的僧官即是披着袈裟、富比王侯的大地主。

寺院所占的大量田产,除来自皇室赏赐和扩占民田外,也还来自汉人地主的托名诡寄或带田入寺。元代寺院道观可免除差发赋税,因而汉人地主将私产托名寺院,规避差税。有的富户使子弟一人出家为僧,便可将全家田产托名某僧所有,不再纳税。有的地主将田地舍入寺院,再向寺院承佃,这样,便可不再向官府交税和不再负担差役。也还有一些地主,名义上布施家产入寺为僧,但仍与妻妾同处,占田出租,与不出家没有什么区别,但因此便可逃脱赋役和官府的一切烦扰。一二九一年(至元二十八年),宣政院奏报全国僧尼多至二十一万三千多人。实际上还要超过此数。仁宗时,浙西土豪沈明仁,创立白云宗,托名佛教,强占民田二万顷,纠集徒众十万人,蓄发娶妻,自有田宅,形成一个托名佛教的地主集团。

道教在元代也具有很大的势力,据说男女道徒有三十万人。道教的信徒主要是汉人。江南道教以龙虎山张天师为首,世代相承。据说张天师“纵情姬妾,广置田庄,招揽权势,凌轹官府,乃江南一大豪霸”(郑介夫奏议,《历代名臣奏议》卷六十七)。北方道教原有全真、真大、太一诸教派,而以全真为最盛。全真道创始于金代,原来即是一些拒不仕金、逃避现实的汉人地主的结集。由于丘处机受到成吉思汗的召请,全真道最先获得特有的优遇,一度大有发展。元初全真道虽然受到佛教的排挤打击,但元成宗时又给予优容。道士(先生)得与佛徒一样可免除赋税差役,但又可合法地蓄发营田,与妻子同居,纵情享乐。元初名儒,如王鹗、姚枢、王磐、窦默等也都与道徒往还。道土地主成为汉人地主中的特殊的阶层。

元代社会中的景教徒(也里可温)和伊斯兰教士(答失蛮),主要是色目人,也同和尚、道士一样地受到免除赋役的优遇。元初曾有过也里可温、答失蛮,僧、道“种田入租,贸易输税”的诏敕。(《元史?世祖纪》)可见景教、伊斯兰教也有人占田业农,但他们大多数人还是以经商作为主要职业。一些贵族教徒入仕元朝,成为各级官吏。

各族商人

宋代的工商业,随着土地租佃制的确立而得到迅速的发展。以经商为业的大商人,聚集巨大的财富,形成富有的阶级。地主、官僚和寺院僧侣也都兼营商业。

这种状况,在元代也基本上继续下来。

元代社会中的色目人,多数是商人。他们在政治上、法律上都享有仅次于蒙古人的优越待遇。这是元代社会特有的现象。但色目商人的状况,南北方也有所不同。在成吉思汗、窝阔台统治时代,俘虏的手工业工匠是作为奴隶而役使于生产,商业也只是为了满足奴隶主对奢侈品的需求。蒙古军队侵入中亚和波斯后,降服的商人不只为蒙古贵族提供各种珍宝,而且帮助蒙古统治者去进行对人民的剥削。奥都剌合蛮和阿合马便是他们的政治代表。他们随从蒙古皇帝来到中原地区,并且成为高级官员,倡导以“扑买课程”“羊羔儿息”等剥削方法,为蒙古统治者掠夺人民的财富,为色目商人提供谋利的通途。蒙古贵族对色目人特加信用。色目商人,由商而官,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获有一定的特权。他们的子弟,世代充任皇帝和诸玉的近侍,并成为蒙古贵族政治上得力的助手。

在南方,南宋时,沿海港岸本来居住着大批的“蕃商”。他们在元代也被称为“色目人”。但他们不同于阿合马一类的官员,而是专以经商为主,往来贸易。元朝统一全国后,与西方交通的主要商路,从西域转到南海,“色目”商人从海道而来的人数大增。江南色目商人在元朝的政治代表是泉州的蒲寿庚。蒲氏原为阿刺伯商人,南宋时在广州经商,成为当地的富豪,后来迁居到泉州。南宋末年,蒲寿庚和兄蒲寿■助南宋平定海盗,被任为泉州市舶使。一二七六年十二月,蒲寿庚在泉州降元。元朝任他为闽广大部督兵马招讨使。一二七八年,又升任福建行省中书左丞,并且受命去南海诸国,招徕外商贸易。蒲寿庚在元朝作官,只是在局部地方,而且主要是管理海外贸易,与阿合马等有所不同。蒲氏一家是泉州最富有的豪商。另一著名富商是回回佛莲,有海船八十艘从事贸易,死后家藏珍珠多达一百三十石。这些富商受到朝廷上的色目官僚的庇护,进行非法的海外贸易,从中获取暴利。

汉族商人也拥有巨大的财富。扬州富商曹氏死后,因争夺家产发生诉讼。曹氏奴刘信甫贿赂官府等费,数至巨万,全由自己偿付。曹家之富可想而知。程钜夫雪楼集》记载一个弃官经商的姚姓,在大部经商十年,累资巨万。盐商自宋代以来即称豪富。元明宗、文宗即位时,因国库空虚,得盐商输入银两,才得举行朝会,颁发赏赐。杨维帧《盐商行》诗:“人生不愿万户侯,但愿盐利淮西头”。“盐商本是贱家子,独与王家埒富豪。”说明盐商的豪富已足以与王侯相比。

汉族和色目的大商人,有些原是权势之家,有些则交结权贵,垄断贸易。还有一种是由官府备资,并且提供特权条件,交由商人代营的商业。这种组织名叫斡脱。一二九一年,元世祖的诏书说:“数年以来,所在商贾多为有势之家,占据行市,豪夺民利,以致商贾不敢往来,物价因而涌贵”。色目豪商还勾结蒙汉臣僚,以向皇帝呈献宝货为名,邀取十数倍的回赐,称为“中卖宝物”。泰定帝时,应偿付“中卖宝物”商人的宝价,多达四十万锭,约等于全国一年包银差发十一万锭的四倍。西域南海的珠宝商,获利最大,远超过其他商人。

二、驱奴与农民

驱奴

蒙古奴隶主在建国初期的对外作战中,俘掳到大量的奴隶。成吉思汗“札撤”规定:军将在阵前俘获人口,即为私有奴隶。元朝建立后,蒙古军将俘掠奴隶的惯例,并未能改易。阿里海牙在对宋作战中,即在湖广俘降民三千八百户为奴。

新疆吐鲁番发现元代善斌卖身契

蒙古贵族占有大量的奴隶,分布在北方的广大地区,称为“驱奴”。这些俘掠的驱奴,主要是外族,即包括契丹、女真人在内的北方汉人和一部分西征时迁来的色目人。

蒙古族中奴隶制的发展,也使蒙古平民由于抵债、犯罪或被贩卖而沦为奴隶。武宗至大时,仍有大批蒙古草原的贫民南逃,把子女出卖作奴婢。有的蒙古奴隶甚至被贩运到西域或海南。奴隶制度推行于汉人地区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因偿债典身或卖身为奴。江南地区也因而出现了变相的奴婢买卖。蒙古奴隶制的渗入,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元朝法令明确规定了驱奴与良民不同的身分、地位。奴隶和钱物一样属于主人私有。元初,奴隶有罪,主人可以专杀。以后,虽然规定要把有罪奴隶交由官府处治。但如果奴隶打骂主人,主人打死奴隶,无罪。主人故杀无罪奴婢,也只是杖八十七;因酒醉杀奴隶,还要再减罪一等。元律规定,私宰牛马,杖一百。奴隶的法律地位,还不如牛马。主人甚至对奴隶私置枷锁禁钢,刺面割鼻。奴隶遭受主人压迫而竟敢于控告主人,即由官府处死。奴隶可以被当作牲畜一样地买卖。元初,大都有马市、牛市、羊市,也有人市,买卖奴婢。奴隶在法律上低于一般良民的地位。良民打死别人的奴隶,只杖一百七,罚烧埋银五十两。奴隶不能与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为奴,仍属主人所私有,称为“怯怜口”(家生子)。奴隶如背主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称为阑遗(不兰奚)奴婢。如主人认领,仍交归原主。驱奴既为主人的私产,完全听从主人的驱使,用以担负家内劳役,也用来从事农牧生产或军前服役。官府或蒙古诸王役属的工匠,也多是奴隶。(见后)蒙古奴隶制,由于遭到人民的抵抗,不可能在汉族地区得到更大的发展。一二三四年,金朝灭亡。窝阔台即下令,凡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者为驱口,在外住坐者,随处附籍为民。随着封建关系的发展,蒙古贵族的私奴,主要是从事手工业的奴隶也往往由他们自备物料造作,向各投下送纳实物或纳钱。这些现象反映着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但元朝一代,驱奴一直作为一个被压迫的阶级而存在。人数是众多的。

佃户

宋代农村中,地主出租土地剥削佃户的租佃制关系,得到普遍的发展。金朝统治的北方,在经历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后,租佃制也在逐渐推广。但是,在金元之际约半个世纪的战乱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批佃户被俘掠做驱奴,一批佃户被迫投充豪门求自保,也还有大批农民陆续逃往江南。

元朝灭宋时,已在江南实行维持原有制度的方针,因而南宋农村的社会关系,在元代并未发生重大的变动。广大佃户主要分布在江南。

南宋时,江南大地主不断扩大土地占有。元代江南富豪,一家可有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院可有佃户数万。地主向佃户收租,一般仍流行对半分制。南宋以来形成的多种名目的额外勒索,也都继续存在。山南湖北道的一个官员奏报说:主家对佃户的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发。江浙省臣报告说:“江南佃民,没有自己的产业,在富家佃种田土。遇到青黄不接,水旱灾害,多在田主家借债贷粮,接济食用。田主多取利息。秋后佃户把收得的粮米尽数偿还本刊,还是不够,便只有抵当人口,准折物业,以致逃移。”地主还以“夺佃”作为威逼佃户、提高租额、加重剥削的手段。官府出租的官田、职田,则依仗权势,肆意敲剥。袁介《踏灾行》诗描述松江民李福五,折当衣物,租佃官田三十亩,苦旱无收,县官却批荒作熟,逼取租米。李某沦为乞丐,只好卖了儿女交租。

无田的佃户,依附于地主的田地,处于无权的地位。佃客婚娶,田主要乘机勒索财物。如无力交纳,便不能成亲。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佃客在法律上是良民,不能象驱奴那样合法买卖。但田主典卖田地时,将佃客计数立契典卖。田主可以随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一三○二年的一件公文中说道:“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但事实上佃户也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而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是杖罚较重。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分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

自耕农户

元代农民中自耕农户大量减少,这是因为北方的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被掠为驱奴,又有大量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东平严氏集团的将校,即占民为部曲户,称为“脚寨”。蒙古贵族在城市近郊和军兵驻所,强占大片民田作牧场,也迫使大批自耕农户流离失所。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一起被列为“民户”,要负担繁重的丁税、地税和多种差役,因而往往被迫流亡。一二八三年,崔或奏报,自北方内地流移江南逃避赋役的农民已有十五万户。以后,这种人口南流的趋势一直不曾停止。

江南生产原来较为发展,又不曾遭受北方那样长期战乱的破坏,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自耕农也越来越多地沦为佃户。《元典章?户部五》收录的一个公文说:“江南佃民,多无己产,皆于富豪佃种田土。”同书《圣政?二》杭州官员的奏报说:“蛮子百姓每,不似汉儿百姓每,富户每有田地,其余他百姓每无田地,种着富户每的田地”。这所谓百姓,即是良民。这个公文只是反映出北方租佃关系的薄弱和驱奴制的盛行,并不说明汉人自耕农的众多。但是,它恰恰说明了江南地区农民多是佃户,自耕农为数甚少,处于不被重视的地位。

三、工匠与佣工

元朝统治时期,手工业中也存在着不同制度并存的情况。蒙古贵族早期俘掠的手工业者,完全处于奴隶地位。元朝建立后,官府的工匠,仍独立编为匠户,但可以不承担其他赋役。江南地区,南宋已出现在作坊中工作的佣工,元代仍继续存在。至于与农业相结合的个体手工业,则仍如汪洋大海遍布农村。元代手工业由此呈现出极为复杂的局面。

工奴

蒙古奴隶主国家建立后,在对外作战中俘掠了大量的各族工匠。蒙古贵族对抵抗他们而失败的敌人,往往大批杀死,只留下有手艺的工匠带回。这些被俘掳来的工匠在蒙古草原成为工奴,他们在匠官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各种手工劳作。一二一七年匠官史天倪所属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粮断绝,十死七八。成吉思汗解除禁采松实的命令,才使幸存者勉强活命。奴隶的处境,十分悲惨。太宗窝阔台时蒙古贵族把一部分俘掳来的工奴寄留在内地,派官员管理,让他们“自备物料,造作生活,于各投下送纳”;或者折纳钱物。但仍有大量工奴被带到蒙古草原,成为官私奴隶。定宗贵由时,来到蒙古的基督教士普兰诺?迎宾记载他的见闻说:工奴们“缺吃少喝,衣服褴褛”,“有些人的主人如此邪恶,什么也不供给他们。因为在替主人做完大量工作后,他们除非从必需的休息和睡眠中偷出时间外,再没有时间来为自己工作--如果他们有妻子和住所,他们就能如此做。我曾见过他们常常穿着皮裤而裸着身子在炙热的阳光下工作,在冬天则忍受着极度的严寒。我见到过有人因严寒而冻掉手指和脚指,我也听说过因同样原因一些人死去或是毁坏其全身器官。”

官工匠

蒙古灭金后,曾在金朝统治下的北方地区,几次“籍民”,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编为匠户,属于与民户不同的匠籍。匠户要世代承袭为工匠,“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官府把工匠编为什伍,设官管领。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原在和林及弘州等处的匠局陆续迁来大都和上都。灭宋后,又多次在江南签发匠户。一二七九年,籍人匠四十二万,立局院七十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一二八一年又在江南拨签的匠户三十万中汰选十万九千余户,其余纵令为民户。元朝在大都的工部、宣徽、大都留守司等机构下分设有各种匠局;全国各州县也依其土产设局,从事各种手工业劳作。

官工匠由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这种制度显然是由工奴演变而来。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一般匠人每户以四口为限,正身每月给米三斗、盐半斤,其家属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小口并驱大口月支米一斗五升,驱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官府在匠户中扣发口粮、私增工课等敲诈勒索经常发生,匠户遭受着官府的多方剥夺。但一丁入局,全家可免除丝钞,有田四顷以内者免征税粮,不当差徭杂泛。匠人在应役之暇,还可在家工作。少数有较高手艺的匠户可因而致富,自开铺席买卖甚至蓄买驱奴。因此,一些民户宁愿投属匠籍。

散处在地方州县特别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况又有所不同。这些工匠绝大多数原来是散居乡村中与农业相结合的小手工业者。他们从数十百里外被强征入局,所得衣粮又多为匠局官吏所中饱。一家生活,常无着落。官府强征工匠入局往往并非本业,如抄纸、作木、杂色工人被强征去织造局。这些手工业者无法应役,只好出资雇人代替。不少人因而倾家破产,被迫逃亡。

江南地区,南宋时手工业较为发达。元朝强征工匠,破坏了手工业的正常发展。

佣工

南宋时,江南地区的某些行业中,已存在拥有数人甚至十数人的手工作坊,雇佣匠人进行生产。这种情况,在元朝一代依然继续存在。元末徐一夔记杭州城相安里“有饶于财者,率居工以织。每夜至二鼓,一唱众和,其声欢然,盖织工也”。他记述手工作坊的情形:“老屋将压,杼机四五具,南北向列。二十数人,手提足蹴,皆苍然无神色”。又说这些佣工每日得佣钱二百,有技艺较高者,要求加倍的工值,别家便果真出加倍的工值雇佣他(《始丰稿?织工对》)。这些佣工的社会、法律地位与佃户约略相当。宋律有佣雇的“人力”“女使”,与“作匠”“佃客”并列。元代法律规定:“诸佣雇者,主家或犯恶逆及侵损己身,许诉官;余非干己,不许告讦,著为制。”这同佃户告地主的处治基本相同。元律中又有所谓“雇身人”、“雇身奴婢”的称呼。他们原来的身分是良民,在受雇期限内,根据契约与主人发生主雇关系;当限满赎身后,与主人的主雇关系即不再存在。明律中的“雇工人”就是自元律的“雇身人”、“雇身奴婢”沿袭而来。

(二)赋役制度

元朝建国以前,金、宋统治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有着很大的差异。蒙古灭金时,北方地区经历了巨大的动乱。元朝灭宋,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的各项制度。这就更为加深了北方与江南的差别。《元史?食货志》记载元朝的赋税制度说:“其取于内郡(北方)者,曰丁税,曰地税。”“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北方和江南,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赋税制。

元朝沿袭唐、宋以来的户等制度,根据居民的财产多寡,划分为三等,每等又区分为三级,即所谓三等九甲,政府置为鼠尾文簿。“除军户、人匠各另攒造,其余站户、医卜、打捕鹰房、种田、金银铣冶、乐人等一切诸色户计,与民户一体推定,鼠尾类攒将来。科征差发,据站户马钱祗应,打捕鹰房合纳皮货、鹰隼,金银铁冶合办本色,及诸色户所纳物货,并验定到鼠尾合该钞数,折算送纳。”(《通制条格》卷十七)

一、北方的丁税、地税与科差

北方的赋税包括丁税、地税和科差。

丁税和地税窝阔台八年(一二三六年),规定民户成丁每年纳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驱丁减半,老幼免征。民户从事耕种,或根据牛具的数字,或根据土地的等级而征税。一般说来,“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则验地,官吏、商贾则验丁。以后科取的数量迭有增加。世祖至元十七年(一二八○年)定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纳五斗,递年增加,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税粮入仓,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如输纳远仓则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元朝在北方地区实行丁、地税并行的制度。丁税三石,亩税三升,是丁税十倍于亩税。这对于仅有小块土地的数口之家的农民说来,无疑是沉重的负担,但田连阡陌的地主豪富,却因而获益。驱丁只纳丁税的三分之一,也是有利于拥有驱奴的主人。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大项。窝阔台八年行“五户丝”制,投下户每两户出丝一斤输官;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投下本位。忽必烈建国后,改行“二五户丝法”。民户每十户输丝十四斤,漏籍老幼户纳丝一斤。丝料负担大为增加。包银在蒙哥统治时期便正式定为税目。每户征银四两(原为六两)并听以他物输纳。忽必烈即位后,规定诸路包银以钞输纳,凡当差户为包银钞四两(钞二两合银一两),较前减轻了一半。投下户的包银原由本投下与官府分取,至元初年整顿后,包银全归朝廷。各种户计的负担也有不同。在元管户中有只纳丝而不课包银的“只纳系官丝户”、“只纳系官五户丝户”和“减半科户”(每户只纳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等等,丝料、包银之外,官吏的俸钞也依户等高下分摊,全科户一两,减半户五钱。

养马和拘刷养马是北方人民的一项特殊负担。元朝官府在两都附近饲养着大批马驼,供皇帝贵族取乳和乘骑,每年向人民征收马草饲料。成宗时,行盐折草之法。每年五月官运河间盐,计口俵食京畿郡县之民,秋成验数输草,以供饲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十斤。所征草料如仍有不足,则分别驱马就食于河北郡县;再不足则并征刍于陕西等地。为了便利于牧马,大部的邻近郡县禁止秋后翻地。官府还禁止用马拽车、拽碾、耕地。元朝还以征戍和边地缺马为名,进行无偿拘括。忽必烈一朝大规模的刷马,就有五次,其中一次多达十万匹。成宗以后又屡次进行拘刷,造成民间马匹缺乏,严重影响生产。

二、江南的两税制

两税 元朝在江南基本上沿用南宋依地亩征税的夏秋两税制。忽必烈灭宋时,曾规定“其田租、商税、茶盐、酒醋、金银、铁冶、竹货、湖泊课程,从实办之。凡故宋繁冗科差、圣节上供、经总制钱等百有余件,悉除免之”。并且规定除江东、浙西外,其余地区只征秋税。斗斜也沿用宋文思院的旧斗(宋斗一石约当元七斗)。成宗元贞以后,始征江南夏税,并规定秋税只令输租,夏税则据税粮输钞。每税粮一石,视不同地区,输钞三贯、二贯、一贯,一贯七百文、一贯五百文不等,折纳木棉、布、绢、丝、绵等物。折输之物,各随时价的高下以定值。只有湖广地区在阿里海牙任行省时罢行夏税,依中原例改课门摊,每户一贯二钱,所收总额超过夏税五万余锭。但到成宗大德初,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每税粮一石输三贯四钱以上,因之较江浙、江西稍重。此外,政府规定诸王、公主、驸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分赐给诸投下,谓之“江南户钞”。

经理与助役 元朝在江南行两税,以地亩为赋税的主要依据,就必须对田亩的数字和产权的转移不断查核。忽必烈时曾在个别地区经理田亩。仁宗时又在江浙、江西、河南三地区大规模进行经理,遭到占田隐税的地主势力的梗阻,而被迫作罢。在田赋上诡名寄户、飞隐走贴、虚增张并等种种弊端,纷纭杂出,官府无法制止。

税粮不均自然也造成役法的紊乱。泰定初,江西地区创行所谓助役粮。其法“凡民田百亩,令以三亩入官,为受役者之助”,“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其余亦验其多寡,令出田助役”。赵琏在浙东,建议以八郡属县坊正为雇役,里正用田赋以均之。余姚、婺州、上虞也都在属内丈实田亩,编行“鱼鳞册”。按民户财产和税额多少编制的“鼠尾册”,作为服役的依据。

三、徭役和差役

元朝把大部分徭役作为专业,分拨一部分人户世代担负,如站户(负担驿站铺马)、猎户、盐户、窑户、矿冶户、运粮船户等等,这些人户与民户异籍。民户不负担这些专业性的徭役,但这些专业户计负担的其他徭役则由民户按户等分担。

徭役 民户所负担的徭役,名目繁多,如筑城、排河、运粮、采打、木植、造作船只器甲、马草等等,都自民间征发。元初修建大都,每年都征发成千上万的民夫来采运木石。一二八六年河决开封、祥符等十五处,调南京民夫二十万余分筑堤防。元朝侵略日本,在江南拘刷水手,打造战船。行省官依各道户计,敷派船数。被征发的丁夫离家五六百里应役,冻死病死者不计其数。诸如此类的摇役,由官府依据一时的需要而任意征发,民众的负担是无限止的。

元朝还继承前代的“和雇”制,由官府出价,向民间强迫雇佣劳力、车辆。官府所出工价往往不足十之二三,而且多被官员中饱。名为“和雇”,其实是变相的徭役。

职役 职役包括里正、主首、社长、库子等名目。里正秉承官府的指令,管理里社居民;主首催办赋税;社长功课农桑,纠监非违;库子管理仓库,主要由上等户计承充。担负职役的人可以免服本身其他差徭。富有者在里社任职役,可以假仗官势,侵渔百姓。贫弱者任职役则被官吏敲榨,穷于应付,赔累而无法偿清。因此,“富者三岁一役,曾不以为多;贫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王忠文公集》卷九)平民任职役既无法应付官吏之勒索,又无以责豪绅之拖欠,往往因此而倾家荡产。

里社制度里社制度是继承前代的村社制而又有所强化。元朝法令规定: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选择年高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社内居民中,“或不务本业,或出入不时,或服用非常,或饮食过分,或费用无节,或原贫暴富,或安下生人,或交结游情”(《通制条格》卷十六)等情况,社长都严加监视。对于“游手好闲,不遵父母兄长教令,凶徒恶党之人”,先由社长进行教训。如不改正,便籍记姓名,等候提点官到来时,在社众前审问是实,于门前粉壁,大字书写不务本业,游情、凶恶等名目。如本人知耻改过,则可由社长保明,报告官府,毁去粉壁。对所谓终是不改之人,但遇本社应派夫役,即遣使替民应役,直至悔过自新,方许除籍。社长对于上述人等如有失觉察,致有人户违犯者,则验轻重责罚。元朝又规定:“诸经商及因事出外,必从有司会问邻保,出给文引,违者究治。”“诸关厢店户,居停客旅,非所知识,必问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违者罪之”。通过里社和这一系列的规定,元朝官府对各地居民进行着严密的控制。

四、课程

元朝所谓课程,主要是指工商税课,包括岁课、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抽分、额外课等名目。

岁课 岁课包括山林川泽之产,如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硝、碱、竹木之类。这些大都是在产地拨出民户,设官开采;或就令认包采炼,因其呈献而定为岁入之课。元朝初期,课额各有一定,“多者不尽收,少者不强取”。后来,官吏以增课为能,因缘为奸,至于横征暴取,无所底止。如无为矾课,初岁课钞一百六锭多,续增至二千四百锭。这个数目大多是敛剥富民、刻夺吏俸,甚至停给灶户工本凑足。结果是迫使冶户流亡、生产停闭。甚至有的地方,事实上并无该种产品,但官府徇私作伪,百姓却凭空增负赔累。如宁国路民六百户凿山冶银,岁额二千四百两,实际上却是市银以输官,根本不是从山中开采。富州本不产金,奸民勾结官府,募淘金户三百,散住他郡采金以献。岁课从四两累增至四十九两。到后来三百户所存不足十一,又贫不聊生,官府于是责民代输。

盐课 盐是官府的专卖品。在产盐的地区,设立场官,役使灶户煎煮,劳作十分沉重。每盐一引,重四百斤,窝阔台时期价银一十两,忽必烈时,减为七两,又改为中统钞九贯。至元二十六年(一二八九年)增为五十贯,成宗元贞二年(一二九六年)增至六十五贯。以后又累累增腾,至仁宗延祐二年(一三一五年)达一百五十贯,较之元初上涨十六倍多。法令规定凡伪造盐引者斩,籍没具家产以付告人充赏。犯私盐者徒二年,杖七十,并籍其财产的半数。盐的行销各有郡邑。商人买到盐引后,持引至指定的盐场取盐,然后到划定的行盐地区贩卖。犯界者减私盐一等科罪,盐的一半没官,一半赏告者。这不但给商业活动带来限制,也给百姓带来很多的祸害。很多地区因受行盐地域的限制而不能就近购买,被迫远道高价贩运。官府又往往把盐均数科卖,强事俵派百姓,以牟取暴利。黄溍指出:“厥今东南为民病者,莫甚于盐 。始则亭户患其耗而不登,次则商旅患其滞而不通,及均敷科买之法行而编民之家无贫富莫不受其患。况夫吏得肆其奸,则民之不堪益甚矣!”(《丽水县善政记》)盐专卖是元朝国家收入的大宗。天历初,每岁总入为七百六十万一千余锭。据说“国家经费,盐利居十之八,而两淮盐独当天下之半”。

茶课 茶的专卖,大体承袭宋朝的旧制。至元十三年(一二七六年),全部收入才只有中统钞一千二百余锭。其法最初有长引、短引之分,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计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其后废长引,税率也一增再增。仁宗延祐五年(一三一八年),行减引添课之法,每引增税为一十二两五钱,通办钞二十五万锭。七年(一三二○年)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一十一锭。如徽州、宁国、广德等三郡茶课初止三千余锭,其后屡增至十八万锭。茶农因为茶税太重,更加上务官的勒索,无法应付,往往只得砍伐茶株而改从他业。

商税元初规定,商税三十分取一。市舶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为抽分;在贩卖中再征取商税。桑哥当政时,大增天下商税;其后累有增高。据后来文宗天历年间的记载,总入之数,较至元七年定额不啻百倍。五六十年时间内,各种税课都有数十倍或百倍的增高,这一方面是交钞迅速贬值的必然;另一方面也表明苛征暴敛,税网越来越密,取数越来越高了。

和买 元朝也继承前代的“和买”制,向各地强行收购土产,按户摊派。名义上由官府作价出钱,实际上作价不到实价的一半,而且往往拖延三五年不付价。官吏又从中作弊,多方敲剥。

(三)农业、手工业与商业

一、户口

金朝统治地区的户口,据一二○七年(泰和七年)的统计,共有七百六十八万四千余户。南宋统治区的户口,据一二二三年(嘉定十六年)的统计,有一千二百六十七万余户。元朝建国后,各地户口的分布有了很大的变动。总的趋势是户口减少,北方显著地少于江南。

一二三三年,窝阔台检括中州户口,共得七十三万余户。一二三六年,得一百一十余万户。元朝建国后,一二九一年的统计,北方诸郡民户共有一百九十九万九千四百余户,比金泰和时显著减少。某些地区,尤其是战乱频仍的地区,户口更是大量削减。金泽州有户五万九千四百余。一二四二年(脱列哥那元年)只有一千八百余户。邢州原有八万余户,元朝建国前只存不到七百户。毫州原有户六万,自金末即不断南逃,所存不到十分之一。唐、邓两州,连年争战,户口流散十之八、九。关中地区在长期战乱之后,八州十二县,户不满万。至于江南地区,忽必烈灭宋时,得户九百三十七万余。一二九一年统计,江淮及四州地区共有户一千一百四十三万余,接近于南宋时的数字。

北方户口的大量减少,主要是长期战乱和人户南逃造成的。但元朝官方的户籍统计数字,并不包括全部的实际户口,军户、站户、匠户等都不在民户籍内。一二七一年,正军及贴户军共有七十二万户,此后,还续有增加。站户、匠户等也都有不少的数量。北方各地存在的大量驱奴,附籍于主人,有口数而无户数。这些情况说明,元代北方的实际户数当高于现存的统计数,但较金代显著减少,仍是事实。江南地区也还存在民户以外的人户和奴仆。他们虽然远不如北方人数之多,但同样说明,江南的实际户数也应高于统计数。总的情形是,元代北方的人口显著下降,而江南地区当较南宋时有所增加。南方和北方,户口疏密,相距悬殊。

元代户口分布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各民族的往来迁移和杂居。蒙古建国初期,即有大批汉人迁往漠北。如史秉直所部汉人地主武装曾有十余万家迁往土拉河上。蒙古军俘掠的汉人也分布在和林、称海以至谦州等地劳作。大批的蒙古、色目官员和军户,逐渐迁到中原,以中原为家。忽必烈灭大理后,在云南建立行省,并且封皇室宗王,领兵镇驻。估计约有十万以上的蒙古族因而定居在云南。元朝灭宋后,襄鄂地区的大批汉人被迁往河西西夏旧地。原属西夏的部分军户则迁居到合肥。回回、阿尔浑、康里、斡罗思等军户聚居在宣德、大同一带。江南地区商业繁盛的名城,如杭州、泉州、镇江等地,都住有大批的各族人。《至顺镇江志》记载镇江侨寓人户有三千八百余户,包括蒙古、畏兀、回回、河西、契丹、女真和汉人(北方汉人),他们并且拥有两千五百多名驱口。

二、农业

金元之际,北方农村遭到严重的破坏。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开始重视农业。一二七○年,朝中设司农司掌管农桑水利,御史中丞字罗兼为大司农卿,督课各地方官劝农。司农司还颁行农桑之制十四条,作为督率农业生产的依据。忽必烈一朝,北方和两淮地区,农业渐得恢复。江南和边疆各地区则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农田的垦殖 元朝经过开垦荒地、开发边疆和兴修水利,使农田面积逐渐有所增加。

荒地的开垦--金元之际,北方出现大量荒地。一二七七年,元朝规定,各处荒地在限期内许旧主认领;逾限,许自愿耕种。一二八六年,朝廷又下令募人开耕荒地,每丁拨地百亩,三年后再依例纳税(《元典章?户部五》)。经过垦荒,两淮地区逐渐出现变废墟为良田的景象。忽必烈时,淮北内地,只输丁税。成宗大德时多次在那里括地,征收地税。

屯田和边境的开发--元朝建国后,在各行省立屯田以助军饷,分军屯、民屯两种。据一三○八年的统计,全国屯田有一百二十余所,垦田面积约在二十万顷以上。北达漠北,南至海南都进行屯田,对各边境地区的开发,起着显著的作用。哈刺哈孙经理称海屯田,教当地诸部落人耕作,溉田数千顷,岁得米二十余万斜。赛典赤在云南教民耕种,修治滇池,辟地万余顷。

水利与水田--屯田的发展也促进了水利的修建。元初,张文谦、董文用、郭守敬等修浚原属西夏境内的唐来、汉延、秦家等古渠,灌田九万余顷;又开辟中兴、西凉、甘、肃、瓜、沙等州的旱田为水田。忽必烈以朵儿赤为中兴路新民总管,统领南军子弟垦田,塞黄河九口,开其三流,据说三年之后,赋额增倍。江南地区南宋时在江淮水乡依水造田,已见成效。王祯《农书》载有围田、圩田、架田、沙田等多种。元代在南宋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元初松江曹梦炎依澱山湖围田九十三围,得数万亩。不过,豪富占湖围田,往往因此造成湖面收缩,或水流堵塞,使周近农民受害。

木棉的推广 木棉的种植,在南宋时已逐渐扩展到江南的许多地区。元代更为普遍。桑哥执政时,曾设置浙东、江东、江西、湖广、福建木棉提举司,每年向民间征收木棉布十万匹。桑哥败后,罢废六处木棉提举司。但朝廷仍在各地征收木棉,每年不下五十余万。成宗时,木棉布开始列入正赋,说明木棉的种植和纺织,已遍及于民间。北方地区在金代种棉甚少。只是西北地区从回鹘略有传入。北方民间甚至仍流传着木棉是“垅种羊”的传说(城上种羊脐,从土中生长)。耶律楚材到了西域,才知有木棉。作诗说:“西方好风土,大率无蚕桑。家家植木棉,是为垅种羊”。元代北方也逐渐推广种植木棉。王桢《农书》记木棉说:“江东、陕右亦多种,滋茂繁盛,与本土无异”。自陕右至淮北,木棉日益普及。

耕作技术的交流 元朝建国后,曾经长期隔绝的北方与江南人民之间以及各族人民之间,得以交流耕作技术。汉族农民迁往漠北后,在一些地区开始经营农耕。山北道居民原来不知稼穑,姚天福任按察使时,提倡树艺耕作,渐致富庶。云南爨、■等族人民从汉人学会蚕桑。西域色目人定居在宣化等地,促进了当地果园农艺的发展。江南农民来到大都东南,开垦水田,形成北方重要的水稻产区。元朝一代不乏此类事例,说明各地区各民族间在农业生产中广泛地交流了经验和技术。一二七三年,元朝颁行《农桑辑要》一书,汇编历代农学著述,并依据农业生产的实际经验予以增订,但它只限于当时北方的农业成就。元朝建国后,山东人王祯著成《农书》,着意于总结南北方农业生产的经验,“南北通知,随宜而用,使不偏废。”书中论述荆桑与鲁桑各有优长,应以荆桑为本,以鲁桑条嫁接,便能久远盛茂。又论述生产工具:北方多用铧,南方皆用馋,应依老农经验,南北互用,馋铧不偏废。垦生地宜用馋,熟地宜用铧。经验技术的交流,无疑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三、手工业

棉织业 棉织业的发展是元代手工业中的一个显著的成就。南宋时广东南海等地棉织业已有所发展。方勺曾记闽广地区土人纺棉,先去壳,以铁杖捍尽黑子,再用小弓弹令纷起,然后纺织。(方勺:《泊宅编》)工具颇为简陋。《农桑辑要》记载陕西地区轧制棉花装衣,但还不知纺纱织布。成宗元贞年间,流落在崖州的松江妇女黄道婆,返回松江,带来崖州黎族人民的棉纺织技术。黄道婆教松江人民制做捍、弹、纺、织的工具和错纱配色、综线挚花等技术,织成生动如画的棉布。松江传习棉织技术,成为江南产布的名地。据王祯《农书》所载元代棉纺工具,与历来的丝织麻纺工具大致相同。松江棉织业当是在汉族丝麻纺织的基础上,吸收黎族的棉织技术而有新的发展。

松江棉织业的发展又促进了印染业。孔齐《至正直记》说:松江能染一种青花布,染法是从日本学来。用木棉布染印,青文洗浣不脱,并说这种青花布,染印芦雁花草,宛如一幅苑画。

王祯《农书》织机

印刷业 北宋毕昇发明胶泥活字版印书。但胶泥性脆,不耐久用,故宋元间有人铸锡字。锡字难于使墨,率多印坏。王祯又改用木活字。木活字在毕昇时曾试验过,但因木质有伸缩,沾水后发生高低不平。王祯选择优质木料刻字,以防止沾水伸缩;木活字排版后以竹片夹住,再用木榍榍紧,使之坚牢,不致活动。这就避免了泥活字、锡活字的缺点,使活字印刷术向前推进了一步。他用这种新法试印《旌德县志》,全书六万余字,不到一月而百部印成。稍后,马称德也镂活字版至十万字,印成了大部头的《大学衍义》等书,活字印刷日益完善。为了便于拣排活字,王祯又创造了可以自由旋转的轮形字盘。盘里的活字按韵分存,拣字时旋转字盘,可“以字就人”。敦煌千佛洞发现元代畏兀字的木活字,活字用硬木制成,具有同样的高度。用木活字排印拼音的畏兀字,当更为简便适用。

便弹花弓复原模型

轧棉籽车复原模型

套色印刷技术的发明是元代印刷术发展的另一成就。一三四○年(后至元六年)中兴路(湖北江陵)资福寺刻无闻老和尚注解《金刚经》,首卷的灵芝图和经注都用朱墨两色木刻套印。它比西欧第一本带色印的圣诗,要早一百七十年。

元朝在全国各州县都照例设有学官,教授儒生。在所谓“先儒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立有书院。学校、书院都有学田,充作经费。顾炎武说:宋、元刻书,皆在书院。由山长主持,通儒校订,学者传布。故书院所刻有三条优点:一是山长无事而勤于校雠;二是不惜费用而工精;三是版不贮官而易印行。元刻书籍流行一种圆美的楷书,和宋版书一样,都是很精美的艺术品。

制瓷业 元朝制瓷业在南宋的基础上继续有所发展。江西的景德镇,自北宋以来,二百多年间形成瓷业的一大都会。元人蒋祈记这里曾有窑三百余座。元朝改南宋所设之监镇官为提领。泰定以后,又以本路总管监领,而隶属于朝廷将作院之浮梁瓷局。官府有命则选取细白质腻之陶土,精制为薄质精美的进御器呈进。这些进呈的瓷器因有“枢府”字样,故称为“枢府窑”。它们是千中选一的精品,故非一般民器所可比拟。窑主兴烧必须向官府纳税,按规定二八抽分。“窑有尺籍,私之者刑;釉有三色,冒之者罪。凡利于官者,一涉欺瞒,则牙商、担夫,一例坐罪。”景德镇之外,荆浙川广诸地民窑也很多。

元大都遗址窖藏青花凤头扁壶元大都遗址出土磁州窑凤纹罐新疆出土青瓷碗

元代瓷器的特点以青花瓷器为代表作。它的制作无论在颜料的炼制和烧造方面,都较宋代有了很大的发展。它已不象宋代青花类似磁州窑的铁锈花那样釉色晦暗,而是色彩明快,釉质光润,烧造技术已发展到相当成熟的阶段。一九六四年河北保定出土的青花加紫镂空大盖罐、青花八棱执壶和一九七○年北京出土的青花风头扁壶、青花托盏等都反映了当时烧造的水平。它不仅行销国内,而且还大批远销到海外。

火器与武备 火器制造在南宋和金朝都已有相当的成就,元朝又有较大的发展。元初伯颜军进攻沙洋,顺风掣金汁火炮入城,烧屋舍,烟焰燎天,焚城中民舍几尽。这可能还是如金代飞火枪之类的燃烧性火器。但铜炮(又作火筒)的铸造已逐渐进步。现存至顺三年(一三三二年)铸造的铜炮(藏中国历史博物馆),长三十五点三厘米,口径十点五厘米,重六点九四公斤。和金代火炮以纸十六重为筒比起来,进步之大是很明显的。另一只至正十一年(一三五一年)铸造的铜火铳长四十三点五厘米,口径三厘米,重四点七五公斤,是一种用于射击的管状火器。这很可能就是元末作家杨维桢所描写的“龙井炮”或“铜将军”之类。元末还有一种燃烧火器叫“没奈何”,用芦席作圈,围五尺,长七尺,糊以布纸,丝麻缠缚,内贮火药捻子及诸火器,用竿挑在头桅之上。当接近敌船时,点燃火线,用刀砍断悬索使落敌船之上,火器俱发,焚毁无救。足见火器使用己达相当规模。另有一种可以投掷的爆炸性武器铁火炮,它大概接近于金人的“震天雷”。明朝人何孟春曾在西安城楼上见到过去贮藏的铁炮名震天雷者,“状如合碗,顶一孔,仅容指”,火发炮裂,铁块四飞,能远毙人马。另有一种是磁制,威力较差,但取给方便(《余冬叙录》)。何孟春所见之震天雷,与日本画家竹崎季长所画元军侵日时使用的铁火炮十分相似,可能即是元代遗物。

至顺三年(一三三二年)造铜炮

元朝在溧阳、扬州等处都设有炮库,制造火药。一二八○年,扬州炮库因碾硫磺失慎,发生爆炸,守兵一百人炸死,平地炸成一丈多的深坑。炮库规模之大可以想见。

火器之外,其他武器也有发展。元军攻襄阳,用回回人亦思马因、阿老瓦丁所造巨炮(投石机),置于城东南隅,重一百五十斤,“机发,声震天地,所击无不摧陷,人地七尺”(《元史?阿老瓦丁传》),用力省而所击甚远。常州之役,伯颜又使用回回炮,“甚猛于常炮,用之打入城,寺观楼阁尽为之碎”(《心史?中兴集》)。这种投石机确具有相当大的威力。此外,元代还出现了折叠弩、叠盾等经过改进的武器。

四、商业交通

元代农业、手工业甚少重大的发展,但商业却臻于繁盛。这是因为:(一)宋代的工商业很为发展,国内外贸易都已具有相当的规模,为元代所继承。(二)蒙古四汗国横跨欧亚,领有空前广大的疆域。虽然各汗国逐渐趋于独立,但东西方领域的扩展,极大地加强了商人的往来和各地商品的流通。(三)由于经济的,也由于军事的、政治的需要,元朝大力兴建水陆交通。便利了商业的发展。

下面叙述元代的城市、交通和海外贸易。

城市北方的大都、南方的杭州是元代的两大城市。随着海上交通的发达,东南沿海又出现一批新兴的城镇。

大都--大都是政治、文化中心,也是商业中心。大都周围约有二万八千六百米,坐北朝南,呈一个方整的矩形。它的南城墙约在今北京市东西长安街的南侧,北城墙在德胜门外小关一线,仍有遗迹保存;东西两侧的南段大体与后来的城墙基址相合。城周设十一门:正南中央为丽正门(今天安门南),右为顺承门,左为文明门。北城东为安贞门(今安定门小关),西为健德门(今德胜门外小关)。东城设齐化门(今朝阳门),崇仁门(今东直门)和光熙门;西城设平则门(今阜城门)、和义门(今西直门)和肃清门。各城门都有壮丽的门楼。城墙用土夯筑,外敷苇草,以防止雨水侵蚀。

元大都平面图

皇帝居住的官城在城南的中部偏西。整个城市由许多正东西和南北走向的街巷区分成整齐的棋盘形。大街宽二十四步,小街宽十二步。城内共五十坊,人口约十万户,各种市集三十多处。依照汉制皇都“面朝背市”的设计原则,城市的商业区在大内以北、全城中心钟鼓楼附近及城西羊角市一带。钟鼓楼西的海子是繁华的运河码头,南来的货船都在这里停舶。海子两岸满布歌楼酒肆,是贵族富商寻欢作乐的地方。钟鼓楼附近有米市,面市、缎子市、皮帽市、帽子市、鹅鸭市、珠子市、铁市和沙刺(珊瑚)市。羊市附近有马市、骆驼市。

城中商业繁盛。各地的富商大贾,都会聚到这里货贩。据说“万方之珍怪异宝,璆琳、琅玕、珊瑚、珠玑、翡翠、玳瑁、象犀之品,江南吴越之髹漆刻镂,荆楚之金锡,齐鲁之柔纩纤缟,昆仑波斯之童奴,冀之名马”(《马石田先生文集》卷八)等等,举凡“天生地产,鬼宝神爱,人造物化,山奇海怪,不求而自至,不集而自萃”(《宛署杂记?民风》)。文明门外满舶着南来的船只,顺承门外是南商的聚居之地,平则门外多留居西方商人。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在他的游记中说,大都叫做汗八里(汗城),城内外人户繁多。附郭(外城)中住着许多过往商人和外国人。他说:汗八里城象是商民的一个大商场。世界上再没有城市能运进这些少见的宝货。每天运进的丝就有千车。汗八里周围各城市的商民都要到这里来买卖货物。马可波罗赞叹说:汗八里城里的珍贵的货物,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城市都多。

杭州--杭州原是南宋的首都,又是商业的中心。南宋时期城中商业贸易,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华。南宋末年,外患频仍,经济凋弊,杭州城也渐见萧条。元军灭宋,杭州城免遭破坏,城中的商业,在南北统一,运河开通的有利环境下,迅速得以恢复。

杭州商业的繁荣远非新建的大都可比。著名的戏剧家关汉卿,在元朝灭宋后不久,自大都来到杭州。杭州城市的繁华和山水的奇秀,使他大为震惊。他作曲称颂说:“这答儿忒富贵,满城中绣幕风帘,一哄地人烟凑集。”“百十里街衢整齐,万余楼阁参差,并无半答儿闲田地”。“看了这壁,觑了那壁,纵有丹青下不得笔”。大约即在此前后,马可波罗也从大都来游杭州。他以惊奇的眼光称赞杭州是世界上最繁华最富有的城市。说这里的繁华,难以描述,如果不是亲眼得见,真令人难以置信。马可波罗记述杭州城里人口极多,但街道宽广,路面都用砖石铺砌,下有阴沟排水。城里有十个大方衢,形成市场。街上有高楼环绕,下层是店铺。每周有三次集市,每次总有四、五千人。方衢附近设有邸店,供外地商人存放货物。马可波罗还说到元朝皇帝在杭州征收巨额的盐税和糖、香料、米、酒、丝等商税。杭州的商家有十二个行,官府经由行会抽取商税。

马可波罗还记载说,杭州城里有驻军三万人,以镇压人民的动乱。每一座桥上都有兵士十人守卫。兵士们夜间在各街道巡查,禁止人们点灯夜行。马可波罗没有提到南宋时杭州盛行的“夜市”。按照元朝禁止夜行的法令,夜市当然已被禁止。

元英宗时来华的意大利人鄂多立克也到过杭州,他说这是世界上规模最大之城。元未来杭州的非洲旅行家伊本?拔都他,也记杭州是他从没有见过的大城市。外国旅行者对杭州的赞美,表明宋元时代杭州城市经济的发展,在当时的世界上也是先进的。

新兴城镇--随着商业的发展和水陆交通的发达,东南沿海、运河两岸以至北方草原上都出现了一批新兴的城镇。

上海镇在南宋时属秀州。元代因海上贸易发达在此设置市舶司,上海人口渐多,开始设县,成为新兴的商埠。朱清因任海运万户致富后,在昆山修建宅第,招徕香舶,屯聚粮艘。数年之间,昆山从一个墟市发展成新兴的商业城市。各地各国商人在此聚居,据说是“番汉间处,闽广混居,各循土风,习俗不一”(《昆山郡志》)。运河畔的临清会通镇,运河通航后迅速发展起来,商货云集,“南金出楚越,玉帛来东吴”,“此地实冲要,昼夜闻歌呼”。马可波罗曾详细地记述过运河沿岸的许多城市,其繁荣富庶的景象使他赞叹不止。

北方蒙古草原也出现了规模甚大的城市,上都、和林、应昌、德宁等等。这些城市本身是由于政治和军事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城市建成后,随着经济的需要,商业活动也随之发展。上都所有需要的谷粟布帛以至纤靡奇异之物,都自各地贩运而来。元朝一再以免税、减税和“自愿徙居永业者复其家”等优惠待遇,奖励商人前往北方草原贸易。和林所需粮食,用所谓“中粮”、“中盐”等办法,招募商人,自挽自输,把粮食运往和林,计值给以盐引、茶引或钞币。每年的“中粮”高达三十万石。

商行与牙侩--宋代商人按行业组成商行,元代也仍然继续。元人流传所谓“一百二十行”“三百六十行”之说,以表明各行业组织之众多。陶宗仪辍耕录》还记载各商行“各有市语,不相通用”。各行商人更加严密地保护着本行的利益。

宋代商业贸易有牙人从中媒介。金朝规定:南宋商人在榷场交易,不得从中克取厚利。元朝灭宋后,一二八六年规定:“除大都羊牙及随路买卖人口、头匹、庄宅,牙行依前存设,验价取要牙钱,每十两不过二钱,其余各色牙人,并行革去。”(《通制条格》卷十八)对牙侩活动的限制,有利于商人的直接贸易。

水陆交通 元朝疆域广大,水陆交通都有重大的建设,主要是大运河的修通、海道的开发和陆上驿站的设立。

运河的重修--隋炀帝开凿沟通南北的大运河,宋金时,早已淤塞不通。元建都在大都,灭宋后,从江南北运的货物由浙西入江淮,从黄河逆水至中滦(封丘)旱站,然后陆运一百八十里至淇门入御河。转运装卸,劳费甚巨。于是改由任城(济宁)开河,分汶水至须城之安民山,入清济故渎,经东阿至利津河入海,由海运至直沽。但这也因海口泥沙壅塞,不便通行而罢废。又改由东阿陆运二百里至临清入御河,劳费更巨。一二八九年(至元二十六年),采韩仲晖、边源的建议,从安民山之西南,由寿张西北至东昌,又西北至临清开河,入于御河,全长二百五十余里。建牐三十一座,度高低,分远迩,以节蓄泄,命名为“会通河”。隋代运河以洛阳为中心,迂回转折,新运河全程缩短了九百公里。一二九一年,又用郭守敬的建议,引大都西北诸泉水,在金旧运粮河基础上重加修凿,东至通州,入于白河,全长一百六十四里,建坝牐共十一处,计二十座,命名为“通惠河”。这样,江南的货物就可以经杭州水运直抵大都。南北大运河的修通,主要是为了朝廷的财富需求,但它对沟通南北经济,繁荣大都商业,都有着极大的作用。大都百姓需用的粮食,多半都是靠运河运来。但运河初开,岸狭水浅,只能允许一百五十料的船只通航。富豪权势之家,往往造大船达五百料,充塞河面,阻碍航行;又强令不时开牐,更影响航运。大运河的运输量还远不能满足大部的需要。很大一部分江南货物,仍需要依靠海运。

海运--南宋时,海运已有较大的发展。宋金之间,严禁海上交通,但沿海人民依然私自贩祟,往返于山东与江浙海港之间。一二七六年,伯颜入临安,曾令朱清、张瑄等将南宋库藏图籍自崇明州由海道载入京师。一二八二年,伯颜忆及海运南宋图籍的事,命上海总管罗壁、朱清、张瑄造平底海船六十艘,载粮四万六千石,由海道运至京师。但这次航行,因风信失时,次年始至直沽。海运试航成功后,忽必烈立万户府二,任朱清、张瑄经划海运。一二八七年,又立行泉府司,专管海运,此后海运益趋繁盛。元朝规定,以嘉兴、松江每年秋粮及江淮、江浙财赋岁办粮充运,每年二月由长江口之刘家港入海,至崇明州三沙放洋,向东行,入黑水大洋,取成山转西至刘家岛,又至登州沙门岛,于莱州大洋入界河。当舟行风信有时,自浙西至京师,不过旬日。在直沽交卸完毕之后,海船在五月返航,复运夏粮,八月再回航。为了航运的安全,又开始实行了设标指浅的办法。当时海船大者可载八九千石,小者二三千石,运量从初年的四万余石递增到三百三十余万石。据明人邱濬的估计,南粮北运,“河漕视陆运之费省什三四,海运视陆运之费省什七八”(《大学衍义补》)。有元一代,海运始终是保证财赋的重要手段。官府备置海船九百余艘,船户八千余,分纲航运。官造的海船不足则征发民船,强征水手,名义上是由宫府预付雇值,实际上是强迫征用。

陆上驿站--自窝阔台以来,逐渐在广阔的领域内,建立起“站”的制度。《元史?兵志?站赤》说:“元制站赤者,驿传之译名也。盖以通达边情,布宣号令。”驿站的设立,起初只是基于政治的、军事的需要,特别是边远各民族地区往来的需要。但驿站的广泛建立,却增进了各地的水陆交通。站有陆站、水站两种,以陆站为主。陆站的交通工具,主要是马、牛、驴和车,东北地区又有狗站,以狗拉橇。水站主要是指内河的交通,工具用船。元朝中书腹里各路以及河南江北、辽阳、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云南、甘肃等行省所辖驿站共有一千四百处(其中水站约有四百二十余处)。此外,西北乞儿吉思、西南吐善等地,也都设有驿站,以便使臣往来。一二七六年,朝廷设通政院,统领各地驿站事务。各站设有馆舍,供使臣居住。驿站所在地,签发蒙、汉人民为”站户”,与民户分立,不纳赋税,但需供应驿站需用的车马和使臣的饮食。过往使臣凭借“铺马圣旨”(给驿玺书)或差使牌符,便可向当站的站户勒索酒肉,多方敲剥。站户承受的压榨是沉重的。

“常乐站印”印文

甘肃发现元代银字差使圆牌

海外贸易--元朝的国外贸易,有陆路与海路两种,主要仍是经由海路的贸易。

西域交通的陆路,自辽、宋、夏、金对峙以来,长期受到阻遏。蒙古四汗国建立后,彼此交通,陆路由三道通往西方。一道由阿力麻里经塔刺思,取道咸海和里海以北,穿行康里、钦察草原到达伏尔加河上的撤莱,由此或西通东欧各国,或经克里米亚半岛越黑海至孔士坦丁堡,或经高加索至小亚细亚。基督教传教士孟德科维诺在写给教皇的信中说,这是最短和最安全的道路,只用五、六个月的时间便可到达。第二道由阿力麻里入河中,经撒马尔罕、布哈拉,去呼罗珊(伊朗境)而抵小亚细亚。第三道由和田越帕米尔高原,经阿富汗进入伊朗。由于西北诸王不断掀起战乱,陆路的三道时常阻塞。

福建泉州元使臣墓碑

海上通路由杭州通日本,顺风七日七夜便可抵达。由南海西通阿拉伯、东非的海路,也颇便利。元朝灭宋后,收降回回商人、宋福建安抚沿海都制置使兼提举市舶蒲寿庚,命他招纳外国蕃舶商人往来互市。又令行省唆都招收海外诸蕃。元朝在东南沿海先后设置泉州、上海、澉浦、温州、广州、杭州、庆元等七处市舶司。海商在每年冬汛季风起时,领公据出海至所请之某国贸易,但不许越投他国;次年乘夏汛季风回帆,赶原市舶司抽分,在货卖时又取三十之一为商税。未请凭验而擅自发舶者,船物没官。元朝又曾实行官府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的办法。所获利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贸易人得其三。并规定“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入番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官府对海外贸易直接垄断,但权贵豪商仍多违法经营。

福建泉州伊斯兰教徒墓碑

海外出口贸易主要以金银、瓷器、丝绸为大宗;进口主要是丁香、豆蔻、胡椒、钻石、珠宝和药物。官府多次申令凡金、银、铜、铁、丝绵、缎正、销金绫罗、米粮、军器和男女人口等禁止私贩入番。一二九一年,又申令禁止泉州海船将蒙古男女贩运到印度和“回回田地”(中亚)。海外贸易中,贩运奴隶仍是一项常见的交易。

《元史》记载,由海道同元朝建立各种关系的国家约有二十余国。汪大渊岛夷志略》中列举东南亚及西亚、东非等处的地名一百处。行泉府司所管辖的海船有一万五千艘。海船的规模也相当可观。非洲旅行家伊本?拔都他在记古里时写道:“那个国家的全部贸易都操在中国船只手中。这些船可分三等:较大者三至十二帆。帆以竹片制成,形如织席。每只船上有人员千人,即水手六百人,军士四百人;另附供应船三艘。此种船只仅刺桐(泉州)及辛克兰(广州)能制造,都制成三边,以三腕尺长的大钉钉牢。每只船有四个甲板和许多供旅客使用的附有更衣室及各种设备的公私船仓”。位于苏门答腊岛上的三佛齐是元朝与南海诸国交通的枢纽。由此而东至于爪哇,向西经马六甲海峡远及于印度、锡兰、阿拉伯半岛和东非。各国商人经南海来元朝进行贸易。广州、泉州、杭州等地都有大量的外国商人侨居;元朝的商民也有不少人侨居在南海诸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