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证学方法论举例

易林》这部书,本来只是一部卜卦的繇辞,等于后世的神庙签诗。他本身并没有思想史料的价值。但这部书有两点容易引起读者的注意。第一,这些繇辞往往有很美的句子,读起来颇像民间的歌谣,朴素里流露着自然的俏丽。明朝的文艺批评家,如钟惺,早就如此说过。钟惺说《易林》:

其语似谶似谣,似诨似隐,似寓似脱,异想幽情,深文急响。

又说:

其笔力之高,语法之妙,有数十百言所不能尽,而藏裹回翔于一字一句之中,宽然有余者。其锻炼精简,未可谓无意为之也。

这种赞美的话不能说是过分。这四千多首繇辞里,至少有一百多首可以当作清新俏丽的小诗读,其文学的趣味比司马相如冯衍班固、崔骃的长赋要高明的多多。

第二,这是一部很古的韵文。古代流传下来的整部书籍太少了;这部书因为许多人常用来卜卦,又因为他有一种内部组织(六十四卦,每卦六十四课,繇辞重复的,一一注明某卦某繇与某卦某繇相同),所以不但保存的很久,还保存了整部的原来面目,不像有后人增添改窜的痕迹。四千多首有韵的文字,虽然不免传写的错误,但没有经后人有意的改窜,这当然在文学史上,声韵学上,都是很难得的材料了。

因为这两种原因,《易林》的作者问题,年代问题,内容问题,都曾引起近三四百年来学者的讨论,可惜他们的结论往往有很重大的不同,叫初学的人不知道如何选择判断。单是《易林》的作者问题,就有四种说法:

(一)作者是焦延寿(为前汉昭帝宣帝时人)。

(二)作者是崔篆(王莽时人,东汉光武帝时还在)。

(三)作者是许峻(东汉后期人)。

(四)作者是“东汉以后人”(顾炎武如此说)。

从焦延寿到东汉以后,这中间有三百年的隔离。所以作者的问题也就牵连到这书的年代的问题了。究竟这书是西历纪元前一世纪的焦延寿的书呢?还是纪元后第一世纪崔篆的书呢?还是纪元后第二世纪的许峻的书呢?还是“东汉以后”——第三世纪以后——的人假托于焦延寿的书呢?这些大不同的说法,我们究竟如何抉择呢?

我把前代学者考据《易林》的议论,综合起来研究,不能不承认他们的考据方法大部分不精细,所以他们的结论有那么大的差异。最不幸的是《易林》这部书自从六朝以来,大家都咬定“焦氏易林”的题名,都相信焦延寿是作者。这一千多年的成见真是根深蒂固的,若没有精密的方法和明白无疑的证据,我们决不能动摇旧说,建立新说,使人心悦诚服。

我现在提议,把《易林》一案提出复审,把所有一切人证物证完全调来重付侦查,侦查之后,根据那些重新整理过的证据,提出一个新的判决。证据差不多还是向来学者都知道的证据,只是排比解释的方法不同。判决主文也不完全是新的——不过在那四种可能的判断之中,决定一种——只是这新判决书是建立在一种比较细密的论证方法之上,所以比较的应该可以叫人心服,也许可以免掉再上诉的麻烦了吧?

本案是一部书的著作权的争执案。争这部《易林》的著作权的,前后共有四批人。我现在先把这批人的脚色履历,开列如下:

第一批,焦延寿。他的履历见于《汉书》卷七十五的《京房传》:

京房……治《易》,事梁人焦延寿。延寿字赣,赣贫贱,以好学得事梁王。(顾炎武《日知录》十八说,此是梁敬王定国以昭帝始元二年〔纪元前 85〕嗣,在位四十年薨,当元帝之初元三年〔前 46〕。但余嘉锡先生在《四库提要辨证》子部三,叶卅六,据《太平御览》二六八引《陈留风俗传》云,“昭帝时,蒙人焦贡为小黄令”。余先生因此推断此梁王是贞王勿伤,以武帝太始元年〔前 96〕嗣,在位十年薨,死时当昭帝始元二年)。王供其资用,令极意学,既成,为郡史,察举补小黄令。以候司先知奸邪,盗贼不得发。爱养吏民,化行县中,举最,当迁。三老官属上书愿留赣。有诏许增秩留,卒于小黄。赣常曰,“得我道以亡身者必京生也”。其说长于灾变,分六十四卦,更直日用事,以风雨寒温为候,各有占验。房用之尤精。(焦延寿死在京房之前,京房死在元帝建昭二年〔前 37〕。余嘉锡先生〔同书叶卅七〕推断焦延寿生当武帝中叶,当元帝初年已死在小黄了。)

《汉书》记焦延寿有两处,一在《京房传》,一在《儒林传》,两处都不提起他著有一部《易林》。《汉书·艺文志》,依据刘向刘歆的《七略》,都不著录焦延寿的《易林》。

直到五六百年后梁朝的学者编纂书目,方才著录有焦赣的《易林》十六卷,又一本三十二卷。依据旧目的《隋书·经籍志》就也记着:

《易林》十六卷,焦赣撰,梁又本三十二卷。

《易林变占》十六卷,焦赣撰。

从此以后,焦延寿就享有了《易林》的著作权,至一千几百年之久,后来这部书就叫做“焦氏易林”了。

第二批,崔篆,他的脚色履历附见于他的孙子崔骃的传里(《后汉书》列传第四十二):

崔篆,王莽时为郡文学,以明经征诣公车,太保甄丰举为步兵校尉。……投劾归。……时篆兄发以佞巧幸于莽,位至大司空。(看《汉书·王莽传》)母师氏,能通经学百家之言,莽宠以殊礼,赐号义成夫人,金印紫绶,文轩丹毂,显于新世。后以篆为建信大尹,篆不得已,……单车到官,称疾不视事,三年不行县。门下掾倪敞谏,篆乃强起班春。……平理“县狱”,所出二千余人。……遂称疾去。建武初,朝廷多荐言之者,幽州刺史又举篆贤良。篆自以宗门受莽伪宠,惭愧汉朝,遂辞归不仕。客居荥阳,闭户潜思,著《周易林》六十四篇,用决吉凶,多所占验。……篆生毅,以疾隐身不仕。毅生骃。

崔篆的事迹又见于《后汉书·儒林传》的《孔僖传》:

孔僖,……曾祖父子建,少游长安,与崔篆友善。及篆仕王莽,为建新大尹,尝劝子建仕。(子建)归终于家。僖与崔篆孙驷复相友善,同游太学,习《春秋》。……元和二年(西历纪元 85)……冬(僖)拜临晋令。崔骃以家林筮之,谓为不吉。(《孔丛子》的《连丛子》下卷作“其友崔骃以其家《卦林》占之谓为不吉”。《连丛子》的孔僖一部分是根据《后汉书》的《孔僖传》假造的。此可见《后汉书》原文大概也作“其家卦林”后来写者误省为“家林”,就不可通了。章怀太子注《孔僖传》云:“崔篆所作《易林》也”。也许唐人所见《后汉书》还没有错。)

我们看崔篆的履历,明明记着他曾“著《周易林》六十四篇,用决吉凶,多所占验”,又明记着他的孙子崔骃曾用“其家卦林”来替孔僖占卦。现在流行的《易林》十六卷六十四篇正是一部占卦的繇辞,也许这就是崔篆的《周易林》吧?也许这部《焦氏易林》本来就是“崔氏易林”吧?

旧唐书·经籍志》五行类有:

《焦氏周易林》十六卷,焦赣撰。

《崔氏周易林》十六卷(原文不注作者)。

《唐书》作于五代时,《经籍志》的目录只是“录开元盛时四部诸书”。这可见开元时代有一部十六卷的古写本,分明题作“崔氏周易林”。到了北宋欧阳修宋祁等人重修《唐书》的时候这种古写本还存在,不但题为“崔氏周易林”,并且明明白白的题为崔篆所作。所以《新唐书》的《艺文志》有:

《焦氏易林》十六卷(原注,焦赣)

《崔氏周易林》十六卷(原注,崔篆)

这是崔氏焦氏争《易林》著作权的开始。但宋朝的学者好像都不肯抛弃《焦氏易林》的旧说;《崔氏周易林》的写本,不久就被那《焦氏易林》的刻本(季沧苇宋版书目,《焦氏易林》十六卷八本)完全压倒了,埋没了。所以元代撰修的《宋史·艺文志》只有

焦赣《易林传》十六卷(在蓍龟类)

就没有提起《崔氏周易林》了。直到清代嘉庆时,才有学者牟庭出来替崔篆做辩护人,提出新诉状,要替崔篆收回《易林》的著作权。(详见下)

第三批,许峻。他的事迹见于他的孙子许曼的传里(《后汉书·方术传》):

许曼者,汝南平舆人也。祖父峻,字秀山,善卜占之术,多有显验。时人方之前世京房。自云,少尝笃病,三年不愈,乃诣泰山请命。行遇道士张巨君,授以方术。所著《易林》,至今行于世。

许峻的外孙董彦兴和应劭相熟,应劭曾于桓帝延熹八年(西历165)介绍董彦兴去给桥玄占下,事见《风俗通义·怪神篇》,应劭也是汝南人,认识许峻一门,所以《风俗通义》又记着许峻为鲁相臧仲英家中怪异占卜的故事,又记着许峻的孙子许宁方(即许曼)为车骑将车冯绲占卜赤蛇的故事。可见许峻是东汉中期的人,死在第二世纪的前半,又可见他的一家和外孙都是“善占卜之术”的道士。他著有《易林》《后汉书》说“至今行于世”。范晔死在刘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西历 445)许峻的《易林》不但当范晔时还存,《隋书·经籍志》也记录:

《易新林》一卷,后汉方士许峻等撰,梁十卷。

《易灾条》二卷,许峻撰。

《易决》一卷,许峻撰。梁有《易杂占》七卷,许峻撰,又《易要决》三卷,亡。

《旧唐书》同《新唐书》也都记录:

《许氏周易杂占》七卷,许峻撰。

《宋史·艺文志》五行类有

许季山《易诀》一卷,

《易林》三卷,

《诸家易林》一卷,

《易新林》一卷。

大概许峻的《新易林》只有一卷,梁代目录的十卷本是包括这些“诸家《易林》”的,所以《隋志》注“后汉方士许峻等撰”,其中也许有许曼董彦兴诸人占卜的书。

但是许峻的《易新林》后来就失传了。所以后世就有人疑心现行的《易林》也许是许峻做的。何焯的《读书记》说:

今世所传《焦氏易林》,疑即许峻所著,焦氏不闻有书也。

黄汝成日知录集释》引同时(道光时)人泾县左暄说:

崔篆《易林》不可考。许峻所著《易林》,范氏以为“至今行于世”则后世所传《易林》当即峻书,而人误以为焦延寿也。

第四批,“东汉以后人”。这一批人,没有姓名籍贯,无从传唤到案,只好看他们的辩护人顾炎武的诉状如何说法:

《易林》疑是东汉以后人撰,而托之焦延寿者。延寿在昭宣之世,其时《左氏》未立学官,今《易林》引《左氏》语甚多。又往往用《汉书》中事,如曰:

彭离胶东,迁之上庸(适按,此条在“升之夫”。黄丕烈刻的校宋本《易林》,“迁之”作“迁废”)。

事在武帝元鼎元年。曰:

长城既立,四夷宾服。交和结好,昭君是福(适按此条在“萃之益”)。

事在元帝竟宁元年。曰:

火入井口,阳芒生角,犯历天门,窥见太微,登上玉床(适按,此条在“大有之复”,又“鼎之临”)。

似用《李寻传》语。曰:

新作初陵,逾踏难登(适按,此条在“明夷之咸”)。

似用成帝起昌陵事。又曰:

刘季发怒,命(黄本作禽)灭子婴(适按,此条在“蛊之贲”)。

又曰:

大蛇当路,使季畏惧(适按,此条在“屯之升”,又“损之比”)。

则又非汉人所宜言也。(《日知录》卷十八)

顾炎武提出的理由总共有四组:(1)《易林》引《左传》的语句甚多,不像是《左氏传》未立于学官的昭宣时代的作品。(2)《易林》往往用《汉书》里的故事,不像班固以前的书。(3)《易林》用元帝、成帝的故事,焦延寿不会知道。(4)《易林》往往称汉高祖为“刘季”似乎不是汉代人应该说的,所以好像是“东汉以后人”做的书。

以上总检查《易林》著作权争执人四批的履历资格。

现在我要开审这案子了。

我的审判方法,分做三个步骤:第一步,要先证明现在流传的《易林》确确是东汉初期已经存在并且已经被人用来占卦的《周易卦林》。证明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把第三批的许峻和第四批的“东汉以后人”都驱逐出法庭,把他们的诉状驳斥不理了。第二步,要证明焦延寿决不能著作这部《易林》。第三步,要证明王莽时做建新大尹的崔篆最合于《易林》著作人的资格,所以“焦氏易林”应该归还原主。改题为“崔氏周易林”。

先说第一步的审判。

东观汉记》有这一段最有趣味的故事:

永平五年秋(西历纪元 62)京师少雨。上(明帝)御云台,召尚席取卦具,自卦,以《周易卦林》占之。其繇曰:“蚁封穴户,大雨将集。”明日大雨。上即以诏书问“沛王”辅曰:“道岂有是耶”?辅上书曰:“按《易卦》(适按,此处‘易卦’似当作‘易卦林’)震之蹇,‘蚁封穴户,大雨将集’。蹇,艮下,坎上。艮为山,坎为水。山出云为雨。蚁穴居而知雨,将云雨,蚁封穴。故以蚁为兴文”。诏报曰:“善哉王次序之”!(《文选》卷六十,任昉《齐竟陵文宣王行状》的李善注引《东观记》,参看聚珍版《东汉记》。惠栋《后汉书补注》《沛王辅传》注引《东观记》此条,文字稍不同,不知他根据何本。)

今本《易林》(黄丕烈本,潮阳郑氏翻黄本)卷十三震之蹇,果然有“蚁封穴户,大雨将集”两句繇辞。《四库全书》的《易林》提要也引了这段《东观记》,但是《四库提要》的作者完全不懂得这一件重要证据的意义。《提要》的结论是:

今书蹇繇实在震林,则书出焦氏,足为明证。

这就大错了!《东观汉记》的“蚁封穴户”的故事并不曾说汉明帝沛王辅用的是“焦氏易林”,只说他们用了一部“周易卦林”,所以这个故事丝毫不能证明“书出焦氏”。然而这个故事两次提到的两句繇辞恰恰是今本《易林》的“震之蹇”的繇辞,所以能够证明今本《易林》确是一千八百多年前汉明帝沛王辅用来占卜的“周易卦林”。这是最难得的铁证。(牟庭也引《东观记》此条,但他也不曾明白这种证据的作用。他因明帝有“善哉王次序之”之语,就说,“以是知沛献王辅尝受诏次序《易林》矣”。其实明帝诏报六个字,当做一句读,谓“善哉王之次序之也!”)

这一条最可靠的证据使我们深信汉明帝永平五年确已有了这部《易林》了。从这一个判断上,我们可以得到几个自然的引申结论:

第一,许峻决不配争《易林》的著作权。许峻的孙子和外孙都和应劭同时,他的著书年代远在永平以后。他的占卦的书,范晔叫做《易林》《隋书》叫做《易新林》,大概只有一卷,和那十六卷六十四篇的《易林》不同。所以我们可以判决许峻不是今本《易林》的作者。

第二,顾炎武提出的“东汉以后人”更不成问题了。顾氏说汉朝人不应该称“刘季”,所以《易林》应该是东汉以后的作品。左暄曾驳他说:

史记·高祖本纪》言“刘季”者非一,则固汉人所常言也。(《日知录集释》十八)

这样用避讳作考证的方法,根本就不能用来考证两汉文献的时代,因为我们现在可以无疑的证明两汉文人史家都有“临文不讳,诗书不讳”的自由。《史记·周本纪》有“邦内甸服,邦外侯服”,《封禅书》有“五岳皆在天子之邦”。《汉书·韦贤传》有韦孟的谏诗,中有“实绝我邦”与荒,商,光,同,协韵;又有在邹诗,中有“于异他邦”,与恭协韵。此皆可证西汉不讳“邦”字,何况“季”字?《史记》又不讳“盈”字(惠帝名),“恒”字(文帝名),“启”字(景帝名)。(看陈垣史讳举例》,页五六。)《汉书》也屡用“恒”字,“启”字,“彻”字(武帝名)。《汉书》不但不讳前汉帝名,并且不避“秀”字(光武帝名)“庄”字(明帝名)。(看陈垣同上书。)王充与班固同时代,《论衡》里屡称“庄岳”“庄公”“楚庄王”“庄子义”,是不避明帝讳。许慎《说文解字》也不避后汉帝讳。陈垣先生曾指出见存东汉诸碑均不避东汉帝讳。(看《史讳举例》,页一至二,又胡适《两汉人临文不讳考》。)

顾炎武不曾详考汉人临文不讳的风气,所以他要把《易林》看作“东汉以后人撰”。我们现在驳斥这种证据,认为不能成立。我们并驳斥一切根据后世避讳制度来考证两汉文献著作年代的方法,认为都不能成立。

我们现在既已断定《易林》是东汉明帝初年已被人用来占卜的古书,那么,凡是代表明帝以后的人争《易林》著作权的诉状和证物,都应该一律驳斥不理了。

现在我要开始第二步审判了。

第二步审判的主要目标是要审问那死在京房以前的焦延寿(西历纪元前一世纪的前期人)能不能著作这部《易林》。

明朝的郑晓,明末清初的顾炎武,都曾提出证据,证明《易林》用的历史事实有一些决不是焦延寿能知道的,所以他们不承认焦氏作《易林》的旧说。现在我们要研究他们提出的这些证据是不是正确的。

(1)郑晓指出《易林》“节之解”繇辞“皇母多恩,字养孝孙,脱于襁褓,成就为君”,似乎是指定陶傅太后抚养汉哀帝(即位在西历前 6 年)的事,是焦延寿不会知道的(郑晓《古言》,引见《四库全书》《易林》的《提要》)。

(2)郑晓和顾炎武指出“明夷之咸”繇辞“新作初陵,逾蹈难登”,似是指成帝起昌陵的事,是焦延寿决不会知道的。(成帝建始二年〔西历前 31〕以渭城延陵亭部为初陵。到了鸿嘉元年〔西历前 20〕又以新丰戏乡为昌陵。永始元年〔西历前 16〕诏曰,“昌陵作治五年,天下虚耗,百姓罢劳,客土疏恶,终不可成,其罢昌陵,反故陵。”《刘向传》有《谏造陵疏》,述昌陵工程最详。)

(3)顾炎武指出《易林》“大有之复”(“蛊之临”同)繇辞的文字颇像是用《汉书·李寻传》的语句。李寻的政治活动在成帝晚年;他和夏贺良等同谋要造成一个大政变,是在哀帝建平二年(西历前 5 年)。这都是焦延寿不会知道的。

《四库提要》替《焦氏易林》辩护,说:

二家所云,某林似指某事者,皆揣摩其词。

这就是说,这几条繇辞都不够明白清楚,不够作证据。《提要》的批评,也有一部分的道理。例如李寻一条,实在有点“揣摩其词”不能有证据的作用。又如定陶王欣立为皇太子时,已是十七岁了,他做皇帝,已是十八岁了:这都不合于“脱于襁褓,成就为君”的话。所以这一条也不够明白无疑。只有“初陵”的工程是成帝一朝的一件大事,《易林》又明明说“初陵”的名称,这一条可以算是一件证据。焦延寿决不会知道成帝起初陵的事。

(4)顾炎武又指出“升之夬”繇辞“彭离济东,迁废上庸”一条。这一条的文字是最明白清楚的了。梁孝王的一个儿子彭离,封为济东王,后来因为他擅杀人,已发觉被他杀了的有一百多人,所以武帝把他废为庶人,徙居上庸。(看《汉书》卷四十七文《三王传》)但这一件大案子出在武帝元鼎元年(西历纪元前 116)是焦延寿可以知道的,焦延寿做小黄令是在昭帝时,他是梁国人,又是梁王提拔的人,当然可以知道梁王家门里这件大案子。所以这一条的文字虽然十分明白,在本案里没有做证据的价值。

(5)顾炎武又指出《易林》用了许多《左传》的典故和语句,《左传》在昭帝宣帝时还未曾得政府的承认,不曾立博士。因此,顾炎武疑心《易林》不是前汉人的著作。

《四库提要》答复这一条说:

《左传》虽西汉未立学官,而张苍等已久相述说。延寿引用《传》语,亦不足致疑。

《史记》用了无数的《左传》材料,我们不能因此就疑心这些材料全是后人加进去的。(狭陋的“今文”学者,如崔适的《史记探源》,真有这种说法!)大概《左传》或《左氏春秋》是一部很古的史书,这是无可疑的。西汉经师所争的只是左氏“不传《春秋》”的一个问题。司马迁作的是历史,《易林》用的是典故,都不关左氏不传《春秋经》的问题。所以这一大组的《左传》典故都不够做本案的证据。

(6)顾炎武指出“交和结好,昭君是福”一件史事是在元帝竟宁元年(西历前 33),是焦延寿不会知道的。

王嫱,字昭君,出嫁匈奴呼韩邪单于,是在京房死后第五年,那时焦延寿早已死了。所以《四库提要》也不能不承认这一条是“名字炳然,显然为延寿以后语”了。

我们还可以帮顾炎武添一条同类的证据:

(7)《易林》“萃之临”

昭君死国,诸夏蒙德。异类既同,宗我王室。

昭君在匈奴,先嫁呼韩邪单于,生一男;后来呼韩邪死了(西历前 31),她又配了复株絫单于,生两女。昭君之死,大概在前汉末年,当然更不是焦延寿能知道的了。

以上七条之中,除了四条不够作证据之外,我们可以承认“新作初陵”一条,“昭君”两条,都是明白清楚的证据。根据第三条证据,就尽够判断焦延寿决不是《易林》的作者了。

在一百年前,山东翟云升刻《易林校略》十六卷。他赞成牟庭的主张,说《易林》不是焦延寿做的,是崔篆做的。他提出了一条最重要的新证据,是郑晓,顾炎武都忽略了的。翟云升说:

(8)“同人之豫”“鼎之节”云:

“安民呼池”。

考《汉书·平帝纪》,元始二年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孝平正崔氏时,在焦氏后,皆是崔非焦之证也。

这是王莽的一件大德政,《平帝纪》有详细的记载:

元始二年(西历纪元 2 年)……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安定,颜师古说是中山王国的安定,池音沱。《水经注》于《渭水》下,叙略阳川水,述来歙攻隗嚣时自安民县,之杨城至略阳,并引“元始二年罢安定罅沱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故沈钦韩谓“安民县属安定郡无疑”,全祖望曰:“案曰呼沱,则是中山,非关中,况平帝由中山王为天子,故首加恩于潜藩。”适按,全说是也。)

《易林》“鼎之节”云:

安民呼池,玉杯大按,泉如白蜜,一色获愿(一色当是一邑之误)。

“同人之豫”云:

按民呼池,玉杯文案,鱼如白云,一国获愿。

这件事有年月可考,最明白无可疑。这决不是焦延寿能够知道的。此证还不够证明《易林》作者“是崔”(说详下),但尽够证明“非焦”了。主张《焦氏易林》的辩护人,如丁晏,如刘毓崧,也都明白这两条新证据的重要,所以他们恐慌了,就决心要用掩眼法来抹煞这两条文字!丁晏说:

按毛本“同人之豫”曰“按民湖池”,黄本作“按民呼池”,翟本又改“安民”,臆改迁就,不可从也。(丁晏《书翟氏牟氏易林校略后》)

这是大考据家摆出大架子来抹煞证据的掩眼法。黄本“同人之豫”作“按民呼池”,丁晏看见了,指出了。但“鼎之节”一条,黄本和一切本子都明白的作“安民呼池”,丁晏大律师何以假装不看见了呢?这样存心抹煞证据,是自欺欺人的行为,是可耻的。丁晏的徒弟刘毓崧公然称赞丁晏这条驳论为“驳正详审,洵足以释翟氏之疑”。刘毓崧党同伐异,也未免存心抹煞证据了。

这第二部分的审判,可以这样判决:

审得《易林》十六卷,自萧梁以来,相传为前汉昭宣时代人焦延寿的著作;现由反对各方提出本书的内容为证,证明《易林》内提及①成帝时的初陵,②昭君的“交和结好”,事在元帝竟宁元年,③昭君之死,事在前汉末年,④安民呼池一事,在平帝元始二年:这四件史事,都远在焦延寿死后,都可以证明焦延寿不是本书的作者。焦延寿的代理人始终不能提出有力的证据或反证。故本法庭判决:焦延寿此后不得再享受《易林》十六卷的著作权。以后本书不得再题作“焦氏易林”。

现在本案的诉讼人,只剩下崔篆一个人没有判决了。我们还得开第三步审判,要判断崔篆是不是《易林》的作者。

我们先请崔篆的第一个辩护人山东栖霞牟庭(字陌人,号默人,乾隆乙卯〔六十年,西历 1795〕的优贡生,做过观城县的训导,著有《雪泥屋遗书》五十一种)出庭宣读他的诉状——他的《校正崔氏易林序》。这篇文章是嘉庆二十一年(西历 1816)写定的,因为知道此文的人太少,所以我们请他摘读其中最扼要的一部分:

今世所传《易林》本有“汉时”旧序,曰:“《六十四卦变占》者,王莽时建信天水焦延寿之所撰也。”余每观此而甚惑焉。据《汉书·儒林传》《京房传》,焦延寿是昭宣时人,何为乃言“王莽时”?焦延寿,梁人也,何故而言“建信天水”?王莽时改千乘郡曰建信,改天水郡曰填戎(适按,填与镇同)。则莽时有建信而无天水。且二郡不相属(适按,建信属青州,在极东;天水属凉州,在极西),“建信天水”非可兼称也。又其序假名费直,费直生于宣元间,岂知天下有王莽其人哉?

这是说这篇序的错误太不近情理了,倒引起了他的疑心,使他去研究为什么这个作序的人会荒谬到这个地步。牟庭接着说他如何解答这些疑问:

一日,检《后汉书·儒林传》,“孔僖拜临晋令,崔骃以‘家林’筮之”。又检《崔骃传》云,“骃祖篆,王莽时为建新大尹,称疾去。建武初,客居荥阳,闭户潜思,著《周易卦林》六十四篇”。

余于是执卷惝恍,忽而笑曰,“余乃知之矣!《易林》者,王莽时建新大尹焦延寿之所撰也!新,信,声同。大尹形误为天水。崔形误为焦。崔篆盖字延寿,与焦赣名偶同。写者知有焦延寿,不知有崔延寿,因复改篆为赣,下文称‘赣’者再,本皆当作‘篆’写者妄改之。……”

余既以两《汉书》订正旧序,的知《易林》非焦赣书,文假当归,改题曰“崔氏易林”。

我们现在秉公判断牟庭的诉状,先得指出他的推论,粗看去很像是根据薄弱,其实是值得我们平心研究的。他的最重要的贡献是从那号称《焦氏易林》的伪序里,寻出一点线索,使他恍然明白所谓《焦氏易林》原来就是那《后汉书·崔骃传》和《孔僖传》里说的崔篆的《周易卦林》。那一点线索就是那伪序里“王莽时建信天水”几个字。

《后汉书》明说王莽时做过建新大尹的崔篆曾著《周易卦林》六十四篇。两部《唐书》也都明明记录着《焦氏易林》之外另有《崔氏易林》十六卷。但一千多年来,从没有人提出诉状,明明指出焦氏《易林》就是崔氏《易林》,并且应该正式改题作“崔氏易林”。牟庭研究那篇伪序,抓住了一个大破绽:焦延寿的年代事迹,明明记在《汉书》的《京房传》和《儒林传》里,为什么这篇伪序偏偏要特别大书“王莽时建信天水焦延寿”呢?牟庭大胆的提出一个假设:《易林》原本必是题着“王莽时建新大尹焦延寿”,后来在传写的过程上,被妄人误写误改,竟成了“王莽时建信天水焦延寿”。牟庭从这一点线索上,就提出一个很大胆的结论,说《易林》是崔篆作的,应该改称为“崔氏易林”。

牟庭的推论程序,我们替他分析起来,是这样的:

(1)作伪序的人分明全不知道崔篆这个人,更不知道崔篆做过王莽时代的建信大尹。

(2)那么,他为什么要在《易林》作者的姓名上面加上“王莽时建信天水”等字呢?

(3)凡错误必有引起错误的原故。这一行荒谬绝伦的题字,只有一个可能的解释,就是《易林》原本(古写本)必是题着“王莽时建信大尹崔某”,后来姓崔的错成姓焦了,“大尹”也错成“天水”了,但是那上半截“王莽时建信”等字还不曾磨灭,还留下线索,证明《易林》作者正是那做过王莽时建信大尹的崔篆。

(4)伪序全文足够证明作序的人决不是有意的装上“王莽时建信天水”等字,故不是有心作伪,只是无意之中留下了这一点痕迹。因为不是有心作伪,故这几个字有证据作用,有证据价值。

(5)因为“王莽时建信天水”这几字保留在一部所谓《焦氏易林》的旧序里,所以牟庭推断《焦氏易林》原来就是崔篆的《易林》。

这种推理方法,本来是很危险的,只有很精密的考据学者,十分严格的使用,才可以避免错误。牟庭的推论,照我们的分析,可算是大致不错。他自己也曾很得意的说:

崔篆之书,嫁名焦赣,遥遥千余年,遂无觉者。幸而误序犹存,俾余得寻迹所由,复睹其真。校书得此,旷然有发蒙之乐矣!古人遗迹,信不可忽,虽讹谬犹足宝贵若此!使余向者视为驳文,而弃置不思,何由得此乐哉?又使当时妄者稍知时地,将复改王莽为宣帝,改“建信天水”为“小黄令”,或为“梁国”,则余今日亦茫然失据,无以证明:而主人失书,终不复还,岂不惜哉?赖其人不甚知书,乃留此误证,以待余之寻究也,此天幸也!

这一段自述,是深知历史考据的老手说的话。“古人遗迹,信不可忽,虽讹谬犹足宝贵若此!”这句话真是考据学的名言。牟庭的大功劳正在他能够从这一篇伪序的几个残字里寻出破绽,来替崔篆做第一篇伸冤状子。

但是我们平心审查牟庭的诉状,虽然佩服他“读书得间”,究竟不能指出:第一,他的推论本身也有点小错误,必须修正;第二,他提出的证据,无论如何聪明可喜,究竟还不够叫人心服。

牟庭的错误有两点:(1)他说,崔篆作王莽的建新大尹,而伪序作“建信”,是因为“新信声同”。这是他偶然失检。《孔僖传》章怀太子注:“莽改千乘国曰建信,又改曰建新。”朱一新说:“建新当是莽初改之名,后改建信,如十一公之改新为信也。”东汉初期沿用建信之名,到和帝时才改为乐安,这可证建新是初改,建信是后改。《后汉书》崔骃孔僖两传皆作“建新”而《易林》原书自作“建信”,都和“新信声同”无关。(2)牟庭猜想崔篆“盖字延寿”,绝无证据,并且不必要。大概古本原文题着崔篆,故两《唐书》均著录《崔氏易林》十六卷。自汉至唐,崔是中原名族,崔家始终认定《易林》是崔家卦林,但一般人都不知道那位曾做王莽大官的崔篆,故钞本有误题作“崔赣”的,后来又有通人强作解事,改作“焦赣”,故自梁至隋唐,目录皆称“焦赣”要不称焦延寿。(知道崔篆的人太少,故崔篆的姓名最多错误,《连丛子》两处提到崔篆,都误作“崔义”,《连丛子》旧注又强作解事,说“义当作毅”!张怀瓘书断》云,“崔瑗曾祖蒙”,篆又错成“蒙”了!数年后,我得见余嘉锡先生的《四库提要辨证》,他在子部三,叶三十一,引《鸣沙石室古佚书》内《修文御览》残卷引《易林·谦之泰》“白鹤衔珠”一条,作“崔赣易林”。《太平御览》九一六引此条则已改为焦赣了,余先生又引日本人所撰类书名《秘府略》者,其中卷八六八引《易林·谦之大过》“被锦夜行”一条,亦题作“崔赣”。余先生说,“此必原作《崔氏易林》,后人妄改氏为赣,而忘改崔字,遂致以崔篆之姓,冠延寿之名。”大概古写本必有把“崔篆”错到不可想像的地步的。第一个通人才改成崔赣,第二个通人又改成焦赣,第三个通人知道赣是字而延寿是名,故改为焦延寿了。)

牟庭的推论,虽然修正了,还不过是一个聪明可喜的大胆假设,不能叫反对的人认为充分证据。主张《焦氏易林》的人如丁晏刘毓崧都不肯接受牟庭的推论。丁晏有《书翟氏牟氏易林校略后》长文,其中驳牟庭原序,有几个要点:

(1)牟氏“既知旧序之伪,犹据以为莽时”。

(2)牟氏“且谓崔篆盖字延寿。盖者,疑辞。遍检书传,篆无延寿之字。臆说纷腾,疑误后学,夫何取焉”!

(3)《后汉·儒林传》,孔僖拜临晋令,崔骃以家林筮之。晏案,李贤此注,“崔篆所作《易林》也”……《张衡传》李贤注又引《焦氏易林》。(适按,《张衡传》“应间”篇有“鼋鸣而鳖应也”李贤注《焦赣易林》曰,鼋鸣岐野,鳖应于泉”。《易林·乾之井》云:“狱鹫鸣岐山,龟应幽渊。”王谟本作“鼋鸣岐山,鳖应山渊”。王谟本此条最近李贤所见本。渊改为泉,是避唐讳。)明焦氏与崔氏各自为书,章怀之注甚晰。

(4)《唐书·艺文志》《焦氏周易林》十六卷,注云焦赣。《崔氏易林》(适按,当作《崔氏周易林》)十六卷,注云崔篆。焦崔《志》别为二,未尝溷为一也。

丁晏指出的几点,第二点说遍检书传,崔篆无延寿之字,我们也说过了,这是小疵,不足讨论。其余三点,都是颇有力量的反驳。第一点说牟庭明知旧序是伪作的,岂可用作根据?我们在上文曾指出:这篇序虽是假托的,但其中“王莽时建信天水”等字必是因为古写本有“王莽时建信大尹”的题署;作序者不知崔篆的事实,故这几个字不是有意作伪,而是无意中保存证据。但这个说法,只有熟悉考据方法的人才能了解,一般人决不能赏识,而有成见的学者如丁晏也决不肯承认。反对的人尽可以说:这伪序可以题“东莱费直字长翁”,这明明是假的;为什么不可以胡乱再加上“王莽时建信天水”等等字呢?我们无论怎样替牟庭辩护,终不能叫反对的人心悦诚服。况且丁晏提出第三、第四两点都是重要的论点,我们若不能把这两点解答了,牟庭的推论只能供少数考据学者的赏玩,终不能恢复《崔氏易林》的著作权。

丁晏的最后两点其实只是一点:就是说,唐人明明著录一部《崔氏周易林》和另一部《焦氏周易林》;章怀太子李贤注《后汉书》,后来史家编《唐书·艺文志》,都把焦崔两家的书分别为二,“未尝溷为一也”。刘毓崧《跋丁氏易林释文》也说:

新旧《唐志》著录,以《崔氏易林》与《焦氏易林》并列:判然为二。焉得以崔氏之书既失,遂移焦氏之书补之?

本来牟庭的推理是说,正因为焦氏《易林》的伪序里保留着“王莽时建信天水”等字,所以我们可以推知那所谓《焦氏易林》正是王莽时建信大尹崔篆的《易林》。于今反对方不承认牟庭提出的证据,说他不应该把这一篇伪序里的几个误字提作证据,那么,崔篆的辩护人就不能不另寻更有力的新证据了。

新证据从那儿去寻呢?要怎样的证据才能够证明崔篆是《易林》的作者呢?

这种证据可以有两类。一类是本书的“内证”,如昭君的和亲,如昭君之死,如安民呼池之事,都可以用来证明焦延寿决不会知道这些事,而崔篆生当前汉末年,做过王莽的官,这些事正合他的时代。这一类的“内证”,本法庭认为不够用。因为和崔篆同时代的人至少有好几千万,崔篆可以知道这些史事,刘歆、扬雄也可以知道这些事。故这些本书内容的史事,只够证明焦延寿决不会作《易林》,而不够证明崔篆曾作这部《易林》。例如翟云升提到“安民呼池”,一条年代最明白的史事,说“孝平正崔氏时,在焦氏后,皆是崔非焦之证也”。这可见翟氏不完全懂得这一类史事内证的性质,此事“在焦氏后”,故可证《易林》“非焦”。但此事“正崔氏时”,却不够证《易林》“是崔”,因为崔氏同时人皆可知此事,我们不能证明只有崔篆一个人独知此事。

所以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另一类的证据,是本书以外的历史材料,可以用来证《易林》的作者的。上次我们用《东观汉记》的汉明帝永平五年用《周易卦林》占得“蚁封穴户,大雨将集”一条记载,来证明今本《易林》确是一千八百多年前汉明帝用来占卦的古书。我们现在要寻的也正是像这一类的证据。

本法庭检查本案各方提出的证据之中,有三件是合格的:

(1)《旧唐书·经籍志》著录

《焦氏周易林》十六卷(原注,焦赣)

《崔氏周易林》十六卷(原文无注)

《旧唐书·经籍志》只是“录开元盛时四部诸书”,故这条记载只能证明开元盛时的公家藏本之中有两部同是十六卷的《周易林》,一部明题“崔氏”,一部明题“焦赣”。我们不知道这两部书的内容是一样,还是两样。

(2)《新唐书·艺文志》著录

《焦氏周易林》十六卷(原注,焦赣)

《崔氏周易林》十六卷(原注,崔篆)

《新唐书》修于北宋极盛时代(成于嘉祐五年,1060,修书共费十七年),《艺文志》著录的书,包括唐朝三百年的著作,比《旧唐书·经籍志》完备的多了(《经籍志》全抄开元时的书目,故集部仅到刘子玄卢藏用为止,天宝以下的大文豪如杜甫李白,都不著录。《新唐书·艺文志》则著录李唐一代的著作)。《旧唐书》虽收“崔氏周易林”,而不注作者。《新唐书》明注崔篆,可证北宋盛时的“秘府之藏”有两部同是十六卷的《周易林》,一部明题焦赣,一部明题崔篆。但我们从这条记载上,还不能知道这两部《周易林》的内容是同是异。

(3)赵璘因话录》卷六,有这一条:

崔相国群之镇徐州,尝以《崔氏易林》自筮,遇乾之大畜,其繇曰:

典策法书,藏在兰台,虽遭乱溃,独不遇灾。及经王智兴之变,果除秘书监也。

崔群是韩柳元白同时的文人,他拜相在元和十二年(817),罢相在十四年(819)他出镇徐州在穆宗即位之年(820)。王智兴兵变,驱逐崔群,在长庆二年三月(822)。崔群因失守徐州,贬为秘书监,当也在此年。他死在大和六年(832)(以上参用《旧唐书》一五九《崔群传》,及《穆宗本纪》)。赵璘是宰相赵宗儒(大和六年死)的从孙,是开成年间(836 至 840)的进士。赵璘记崔群的故事,可算是同时人的记载。

这个故事说崔群在元和十五年(820)曾用《崔氏易林》自筮,筮得乾之大畜。今检“典策法书,藏在兰台”一条繇辞正是今本《易林》的“坤之大畜”的繇辞。赵璘误记为“乾之大畜”,繇辞全文与今本相同。这条证据最可以证明两《唐书》著录的“崔氏周易林”,不但卷数相同,并且内容相同。这条记载最可以解答丁晏刘毓崧(《因话录》一条最早是刘毓崧提出的,但他全不了解这一条记载的证据作用)的疑问,无疑的证明《唐书》两志著录的两部十六卷本《周易林》原来只是一部同样的书。不过梁隋以来有题为“焦氏易林”的写本,故两《唐书》的史官都不敢完全抹煞此另本的旧名。现今我们既然(1)证明了焦赣决不会作《易林》,又(2)证明了“开元盛时”有些《易林》写本明题着“崔氏周易林”;又(3)证明了北宋盛时还有些《易林》写本不但题着《崔氏周易林》,还注明作者是崔篆;又(4)证明了这部《崔氏易林》的内容和今本所谓《焦氏易林》相同,那么我们现在可以正式判断:古写本《易林》十六卷,内容相同,而题名有两种:那题作焦赣的,或焦氏的,实在是误题;那题作崔氏的,或崔篆的,是古写本的原题名,是不错的。

我们现在可以说:

(1)汉明帝在永平五年(62)用的是崔篆的《周易卦林》,即是今本《易林》。

(2)汉章帝元和二年(85)崔骃用的“其家卦林”即是今本《易林》。

(3)梁隋两代著录的十六卷本和三十二卷本《易林》,和那十六卷本书《易林变占》,也都是崔篆的《易林》,都是今本《易林》。

(4)开元盛时著录的两部十六卷本《周易林》都是崔篆的《易林》,都是今本《易林》。

(5)唐元和十五年(820)崔群用来自筮的《崔氏易林》是崔篆的《易林》,也就是今本的《易林》。

(6)北宋嘉祐五年编成的《新唐书·艺文志》著录的两部十六卷的《周易林》都是崔篆的《易林》。

(7)宋以后流行各种本子的《焦氏易林》都是崔篆的《易林》。

(8)嘉庆二十一年(1816)牟庭从《易林》的伪序的“王莽时建信天水”几个误字上看出线索,大胆的提出“《易林》是王莽时建新大尹崔篆所撰”的结论,现在完全证明为最大胆而不错误的结论。

我们在上面曾说过,《易林》本书内的历史事实,如昭君两条,如“安民呼池”一条,都只有反证作用和助证作用,但都不够用来证明《易林》作者是谁。这些史事,可以考证本书的年代,而不一定可以考证本书的作者。因为他们可以考证年代,故有反证作用,可以证明死在这些史事之前的某人决不会著作这部书。又正因为他们可以考证年代,故这些史事又有助证作用,可以用来试验作者的年代是否适合于本书的内容,又还可以用来帮助考定作者著书的年代。

现在我们已考定崔篆是《易林》的作者了。我们可以回到郑晓、顾炎武、翟云升等人指出的《易林》内容的各项史事,看看:(1)这些史事是否适合于崔篆的时代?(2)这些史事是否还可以帮助我们考定崔篆作《易林》的年代?(3)崔篆的《易林》著作权的恢复;是不是可以解决郑晓、顾炎武诸人指出的种种历史困难了吗?

崔篆的哥哥崔发在王莽早年就“以材能幸于莽”,后来封说符侯。地皇四年(23)崔发做大司空;同年,王莽被杀之后,他投降了申屠建,后来终于被申屠建杀了。崔篆到光武帝时还活着。他的孙子崔骃死在永元四年(92)。我们可以推算崔篆死在建武中期,约当建武十六年(40)。《易林》里的史事没有王莽以后的事,所以我们可以说《易林》的内容很合于崔篆的时代。

《崔骃传》说崔篆在东汉初年“客居荥阳,闭户潜思,著《周易林》六十四篇”。《易林》全书总共有四千多首有韵的繇辞,也许不是一个短时期里写成的。但其中有些繇辞,颇使我们疑心是王莽时代写的。例如“节之睽”和“小畜之噬嗑”:

方啄广口,圣智仁厚。释解倒悬,唐国大安。

这不是恭维王莽吗?(看《王莽传》描写他“侈口蹶 ”当时有人说他“鸱目虎吻”。)

又如“明夷之蒙”:

讽复诵功,美周盛隆,旦辅成周,光济冲人。

这也很像王莽在篡国以前“四十八万七千五百七十二人”上书歌颂他的功德一类的事,这又在崔篆的壮年时了。这一类的话,虽然不曾明说王莽,似乎不会是东汉革命成功之后写的。所以我颇疑心这部书的著作不在东汉初年,而在西汉末年王莽专政还没有做皇帝的时期,——就是汉平帝和孺子婴的时期,——约在西历纪元最初八九年之间。到了王莽被杀,光武帝中兴之时,这部书早已流传在人间,被人“用决吉凶”,所以其中颂美王莽的几条也就无法删改了。从前郑晓指出“皇母多恩,字养孝孙,脱于襁褓,成就为君”一条,说是指定陶傅太后抚养哀帝的事。我曾指出哀帝即位时已有十八岁,不能说是“脱于襁褓,成就为君”。如果我们考证崔篆作《易林》的年代大致不错,那么,这一条也许是指王太后(元后)和王莽同谋迎立汉平帝的事,或是指王莽假托王太后的意旨选立孺子婴的事。平帝立为皇帝时,年已九岁,也不是说是“脱于襁褓”。孺子婴立时才有两岁,最合于“襁褓”之句。这等颂谀的话最合于崔发崔篆一家人的口气。翟云升指出的“安民呼池……一国获愿”一条,是平帝元始二年的新政。崔篆决不会到了东汉初年还歌颂王莽在平帝时的德政。我们把这几条合起来看,可以推想《易林》写成的时代是王莽声誉最高的时代。《易林》里好像没有王莽建国以后的史事,王莽始建国元年是西历纪元 9 年,所以我推想,《易林》成书在西历纪元最初八九年。到了王莽“新室”时代(西历 9 至 23),这书渐渐流行,所以汉明帝和沛王辅在永平五年(西历 62)都用此书占卜了。

《易林》里的“昭君”两条,也可以帮助我们证明《易林》成书的年代:

(1)长城既立,四夷宾服。交和结好,昭君是福。

(2)昭君死国,诸夏蒙德。异类既同,宗我王室。

这两条都歌颂昭君和亲的成绩,都可见那时期正是匈奴最恭顺,北边最太平,和亲政策最有效的时期。《汉书·匈奴传》说:

北边自宣帝以来,数世不见烽火之警,人民炽盛,牛马布野。及莽挠乱匈奴,与之构难,边民死亡系获;又十二部兵久屯而不出,吏士罢弊。数年之间,北边虚空,野有暴骨矣。

匈奴呼韩邪单于于宣帝甘露三年(西历前 51)第一次来朝,明年又来朝。元帝竟宁元年(西历前 33)呼韩邪又来朝,自言愿做汉朝的女婿,元帝把后宫良家子王嫱赐给单于,呼韩邪号王昭君为“宁胡阏氏”。从宣帝甘露初年到王莽初年(西历 11)匈奴大入塞寇盗,其间共有六十多年的和平。昭君在匈奴几十年,在中国民间的心理,她竟成了这和亲政策的象征。《匈奴传》说:

汉平帝幼,太皇太后称制,新都侯王莽秉政(王莽号安汉公,在平帝元年。此事当指前一年九月以后,当西历前 1年),欲说太后以威德至盛,异于前,乃飒单于(乌珠留单于),令遣王昭君女须卜居次云入侍。太后所以赏赐甚厚。

《匈奴传》里又屡次提到昭君的两个侄儿王歙、王飒。平帝初年,王歙和韩隆、王昌等同出使匈奴。王莽建国的第一年,王飒和王骏等同出使匈奴。王莽后来封王歙为“和亲侯”,王飒为“展德侯”。天凤元年(西历 14)王莽派王歙、王飒出使匈奴。这时候昭君的女婿右骨都侯须卜当正当权,他的权力能推翻匈奴的传位习惯,超越过匈奴诸王嗣立的名次,特别选立乌累单于。所以王莽特派昭君的两个侄儿出使匈奴。后来王莽又封须卜当为后安公,须卜当的儿子奢(昭君的外孙)为后安侯。天凤五年(西历 18)王莽把须卜当父子和昭君的少女的儿子醯椟王都骗到长安,莽拜须卜当为须卜单于,又把他的庶出女儿睦逯任(莽改公主为“任”)嫁给昭君的外孙奢。但这些交欢的手段都不能恢复王莽以前“数世不见烽火之警”的和平关系了。

以上所引关于昭君一家的事,可以表现两点:第一,昭君的时代正当匈奴“宾服”,中国北边“数世无烽火之警”的时期。《易林》里说到昭君的两条都是那和平时期的情形,都不是王莽建国三年以后匈奴侵边,北境空虚的景况。第二,那个时代是昭君的故事最流行的时代。昭君的儿子女婿在匈奴当大权,他的两个侄儿在中国出使封侯,这是“昭君”故事所以成为《易林》题材的历史背景。

所以我们可以说,《易林》两次用昭君故事的繇辞,也可以使我们推想崔篆作《易林》是在王莽篡国前的几年,匈奴和好未破裂,昭君新死,而昭君和亲的故事流传最盛的时候。

顾炎武指出《易林》引用《左传》典故甚多,这一点也可以帮助证明《易林》的年代。《汉书·刘歆传》说:

哀帝初即位,大司马王莽举歆宗室有材行,为侍中,大中大夫,迁骑都尉,奉车光禄大夫。贵幸,复领五经,卒父〔向〕前业……〔先是〕歆校秘书,见古文《春秋左传》,歆大好之。……及歆亲近,欲建立《左氏春秋》及《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皆列于学官(前汉十四博士,《春秋》有《公羊传》,分严氏,颜氏二家。宣帝时立《穀梁传》博士,不在十四博士之数。但《左氏》不曾立博士)。哀帝令歆与五经博士讲论其义,诸博士或不肯置对。歆因移书太帝博士,责让之。(原书载本传)……其言甚切,诸儒皆怨恨。是时名儒光禄大夫龚胜以歆移书,上疏深自罪责,愿乞骸骨罢。及儒者师丹为大司空,亦大怒,奏歆改乱旧章,非毁先帝所立。……歆由是忤执政大臣,为众儒所讪,惧诛,求出补吏,为河内太守。

这是经学史上第一次“今古文”的大争论。刘歆虽然暂时失败了。但哀帝不久就死了(西历前 1 年),王莽和王太皇太后迎立了平帝。在王莽专政之下,刘歆的主张都实行了;所以《汉书·儒林传》之末,班固赞说:

平帝时(西历纪元 1 至 5)又立《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

到王莽地皇二年(西历 21)故左将军公孙禄在大臣会议席上发言,弹劾当时最有权势的大臣,其中有一段说:

……国师嘉信公〔刘歆〕颠倒五经,毁师法,令学士疑惑。……宜诛此数子,以慰天下。

公孙禄的话可以证明刘歆当时确曾利用政治的势力来建立《左氏春秋》等书,列于学官。(王莽倒后,《左传》又被废了。故建武四年,又有韩歆,范升等的大争论。)

崔篆作《易林》,正当《左传》最时髦的时代,所以《易林》引用了无数《左传》典故,是毫不足奇怪的。

此外,济东王彭离的大案子,是崔篆出世以前的事;他家祖父崔朝在昭帝时做官,他父亲崔舒做过四郡太守,崔篆记得这件大案子,当然不足奇怪。至于成帝起初陵和昌陵的绝大工程,是当时一件最荒谬,最引起天下人民怨恨的大事,有成帝永始元年(西历前 16)和二年(西历前 15)的两次悔过诏书(《汉书·成帝纪》)和刘向《谏造陵疏》(《汉书》卷三十六)为证。假定崔篆死在建武中期(西历纪元 40 左右)年约七十岁左右,那么成帝起初陵,又造昌陵,又回到延陵(初陵),的十多年的大工程,正当崔篆少年时代,在他著《易林》之前不过二十年光景;他记得这件大工程,用在《易林》里,更不足奇怪了。

所以前人从《易林》内容引起的种种历史困难,一经承认了王莽时建信大尹崔篆是作者,都可以完全解决了。

我们复审《易林》著作权的案子,现在可以判决了。判决书主文是:

审得今本《易林》确是一千九百多年前的古书;其著作人可以确定为曾做王莽新朝的建信大尹的崔篆;其著作年代,据《后汉书·崔骃传》,是在东汉建武初期(西历 25 至 35);但据本书内容推断,此书的著作大概经过颇长的时期,而成书的时代大概在平帝元始二年(西历 2)之后,王莽建国初期匈奴大入塞寇掠(西历 11)之前。书中有歌颂王莽德政的话,不会是东汉初期写定的书,一千多年来这书被人加上“焦氏易林”的题名,认前汉焦延寿为作者;现在审判明白,《易林》断归原著作人崔篆,应该改题《崔氏易林》,或题《崔氏周易卦林》。又前人或认《易林》为东汉许峻作的,或认为“东汉以后人”作的,这些争执,都绝无充分证据,一概驳斥不理。

民国卅二年二月廿八日改稿

卅二年九月十五夜半后重写定

卅七年一月四夜又修改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