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指出曹魏的“校事”是一种特别政治侦探机关。此制创于曹操。孙权在江南也曾效行,后来废止了;到孙皓时代,又恢复“校事”制。《吴志》里有许多关于“校事”制的材料,我钞在这里。
《陆凯传》(《吴志》十六)有陆凯谏孙皓二十事,其第十八事云:
夫校事吏,民之仇也。先帝末年虽有吕壹钱钦,寻皆诛夷,以谢百姓。今复张立校曹,纵吏言事。是不遵先帝,十八也。
孙皓时代的“校事”制,《吴》书记载不详,仅有此条明说孙皓恢复孙权的校事制,又明说“校事吏,民之仇也”。故先列此条为孙吴“校事”制的总纲。此条说孙权时代的“校事”有吕壹钱钦两人。钱钦事似无可考。《吴志》记“校事”各条,都是吕壹的事。《顾雍传》又提及秦博,也无可考。
《孙权传》(《吴志》二)于赤乌元年(238)记着:
初权信任“校事”吕壹。壹性苛惨,用法深刻。太子登数谏,权不纳。大臣由是莫敢言。后壹奸罪发露,伏诛。权引咎责躬,乃使中书郎袁礼告谢诸大将,因问时事所当损益。礼还,复有诏责数诸葛瑾,步骘,朱然,吕岱等,曰:
袁礼还,云与子瑜(瑾)子山(骘)义封(然)定公相见,并以时事当有所先后,各自以不掌民事,不肯便有所陈,悉推之伯言(陆逊)承明(潘浚)。伯言承明见礼,泣涕恳恻,辞旨辛苦,至乃怀执危怖,有不自安之心。闻此怅然,深自刻怪。何者?夫惟圣人能无过行,明者能自见耳。人之举厝,何能悉中?独当己有以伤拒众意,忽不自觉,故诸君有嫌难耳。不尔,何缘乃至于此乎?自孤兴军五十年,所赋役,凡百皆出于民。天下未定,孽类犹存;士民勤苦,诚所贯知。然劳百姓不得已耳。与诸君从事,自少至长,发有二色,以谓表里足以明露,公私分计足用相保,尽言直谏,所望诸君。拾遗补阙,孤亦望之。……诸君与孤从事,虽君臣义存,犹谓骨肉不复是过。荣福喜戚相与共之。忠不匿情,智无遗计。事统是非,诸君岂得从容而已哉?同船济水,将谁与易?齐桓,诸侯之霸者耳,有善,管子未尝不叹,有过,未尝不谏。谏而不得,终谏不止。今孤自省无桓公之德,而诸君谏诤未出于口,仍执嫌难。以此言之,孤于齐桓良优,未知诸君于管子何如耳!
久不相见,因事当笑,共定大业,整齐天下,当复有谁?凡百事要,所当损益,乐闻异计,匡所不逮。
此段文字可以使我们想像当日“吕壹事件”的严重。吕壹已死,孙权派袁礼去访问各大将,征求他们的意见,而各大将还不敢说话,都向兼掌民事的两位大臣(陆逊、潘浚)身上推托。孙权自己也感觉这情形的可虑,所以写这道恳切悔过的手诏给各大将。孙权肯这样自责,究竟不失为一个豪杰。
孙权手诏自责一件事,陆逊、潘浚、诸葛瑾三人传中都提及,也可见其重要性。今杂采各传所记“校事”吕壹的事迹,记在这里:
吕壹的本官是中书,“校事”是他的兼职。中书是君主的秘书。东汉自光武以后不设丞相,三公的地位虽高,而实权在尚书。曹操作丞相魏公魏王时,置秘书令丞,典尚书奏事,就把汉廷的尚书的实权拿过来,放在丞相之下了。曹丕做了皇帝,改秘书为中书,以刘放为中书监,孙资为中书令。从此以后,中书遂成了要官。孙权虽有丞相,政权也在中书,这也是模仿魏制的一点。中书是君主的秘书省,当然对外面的将相有疑忌的态度。“校事”之制,是采取曹魏的“校事”官,而附属在中书。故《顾雍传》(《吴志》七)说:
吕壹秦博为中书,典校诸官府及州部文书。
《步骘传》(《志》七)也说:
中书吕壹典校文书,多所纠举。
《陆逊传》(《志》十三)也说:
中书典校吕壹窃弄权柄,擅作威福。
《是仪传》(《志》十七)称
典校郎吕壹。
但“校事”本是钞袭魏国的旧制,故吴人也往往省称此官为“校事”。故《孙权传》与《陆凯传》都称“校事”,《潘浚传》(《志》十六)也称
校事吕壹操弄权柄。
总合以上各传看来,这个官的全名大概叫做“中书典校郎”,或称“典校诸官府及州部文书事”。省称为“校事”。
《诸葛恪传》(《志》十九)说:
孙权死后(252),太子亮即位,恪更拜太傅。于是罢视听,息校官,原逋责,除关税,事崇恩泽,众莫不悦。
“校官”即是典校事的官。“视听”即是“校事”的工作,即是现代话的“侦探”。《资治通鉴》卷七十五记此事,“罢视听,息校官”下,胡三省注云:
吴主权置校官,典校诸官府及州郡文书,专任以为耳目。今“息校官”,即所谓“罢视听”也。
胡注是不错的。
《顾雍传》说:
雍代孙邵为丞相。……久之,吕壹秦博为中书,典校诸官府及州部文书。壹等因此渐作威福,遂造作榷酤障管之利,举罪纠奸,纤介必闻。重以深案丑诋,毁短大臣,排陷无辜。雍等皆见举白,用被谴让。
《潘浚传》(《志》十六)说:
时校事吕壹操弄威柄,奏按丞相顾雍,左将军朱据等,皆见禁止。
朱据“尚公主”,是孙权的女婿。吕壹可以攀倒顾雍朱据,可见他的威风真是无比的了。
顾雍一案的下落,详见《潘浚传》:
黄门侍郎谢厷语次问壹:“顾公事何如?”壹答:“不能佳。”厷又问:“若此公免退,谁当代之?”壹未答厷,厷曰:“得无潘太常得之乎?”(吴制,丞相之下即为太常。顾雍亦是由太常为丞相。)壹良久曰:“君语近之也。”厷谓曰:“潘太常常切齿于君,但道远无因耳(浚驻武昌)。今日代顾公,恐明日便击君矣。”壹大惧,遂解散雍事。
顾雍是文官作丞相,所以吕壹不怕他。潘浚有兵权,所以吕壹不愿意他来作丞相。浚传又说:
浚求朝,诣建业,欲尽辞极谏,至,闻太子登已数言之,而不见从。浚乃大请百寮,欲因会手刃杀壹,以身当之,为国除患。壹密闻知,称疾不行。浚乃进见,无不陈壹之奸也。由此壹宠渐衰,后遂诛戮。权引咎责躬,因诮让大臣,语在权传。
《陆逊传》(《志》十三)说:
时中书典校吕壹窃弄权柄,擅作威福。逊与太常潘浚同心忧之,言至流涕。后权诛壹,深以自责,语在权传。
这两个握兵权的大将都无法对付吕壹,只能“言至流涕”!
《是仪传》(《志》十七)记刁嘉一案:
典校郎吕壹诬白故江夏太守刁嘉谤讪国政。权怒,收嘉系狱,悉验问时同坐人。皆怖畏壹,并言闻之。仪独云无闻。于是见穷结累日,诏旨转厉,群臣为之屏息。仪对曰,“今刀锯已在臣颈,臣何敢为嘉隐讳,自取夷灭?……顾以闻知当有本末,据实答问。”辞不倾移。权遂舍之,嘉亦得免。
“谤讪国政”正是特别政治侦探的主要目标。
《是仪传》又说:
吕壹白将相大臣,或一人以罪闻者数四,独无以白仪。
这可见“校事”的工作是报告将相大臣的罪过。
《步骘传》(《志》七)说:
中书吕壹典校文书,多所纠举。骘(时为骠骑将军,都督西陵)上疏曰:“伏闻诸典校 抉细微,吹毛求瑕,重案深诬,趋欲陷人,以成威福。无罪无辜,横受大刑。使民跼天蹐地,谁不战慄?……”又曰:“天子父天母地,故宫室百官动法列宿。若施政令钦顺时节,官得其人,则阴阳和平,七曜循度。至于今日,官寮多阙,虽有大臣,复不信任。如此,天地焉得无变?故频年枯旱,亢阳之应也。又嘉禾五年(236)五月十四日,赤乌二年(239)正月一日及二十七日,地皆震动。地,阴类,臣之象。阴气盛,故动,臣下专政之故也。夫天地见异,所以警悟人主,可不深思其意哉?”
又曰:“丞相顾雍,上大将军陆逊,太常潘浚,忧深责重,志在竭诚,夙夜兢兢,寝食不宁,念欲安国利民,建长久之计。……宜各委任,不使他官监其所司,责其成效,课其负殿。此二臣者,思虑不到则已,岂敢专擅威福欺负所天乎?”又曰:“县赏以显善,设刑以威奸,任贤而使能:审明于法术,则何功而不成?何事而不办?何听而不闻?何视而不睹哉?若今郡守百里皆各得其人,共相经纬,如是,庶政岂不康哉?窃闻诸县,并有备吏,吏多民烦,俗以之弊。但小人因缘衔命,不务奉公,而作威福,无益视听,更为民害。愚以为可一切罢去。”权亦觉悟,遂诛吕壹。
步骘的奏疏使我们知道“校事”之制起于不信任将相大臣,所以要派“他官监其所司,责其成效,课其负殿”。内则丞相顾雍,外则陆逊潘浚,都受这种监视。此疏又可使我们知道“校事”的专员分布在各郡县,故说“诸县并有备吏,……无益视听,更为民害”。“视听”就是“包打听”。
《孙权传》记吕壹被诛杀及孙权的责己手诏,都在赤乌元年(238),故《资治通鉴》(卷七十四)记此两事也系在此年(即魏景初二年)但步骘疏中提到赤乌二年正月的两次地震,可见吕壹之死决不在赤乌元年,至早要移在赤乌二年正月以后。孙权诏中有“自孤兴军五十年”的话,孙权生于汉灵帝光和五年(182)孙坚起兵讨董卓,那时孙权只九岁(190)。孙策平定江东时,他十五岁(196),作阳羡长;后来作奉义都尉,从孙策征刘勋,征黄祖,那时他十八岁(199)。次年,孙策死了,他接他的事,那时他十九岁(200)。就从他十五岁(196)计算起,到赤乌二年(239),也只有四十三年。(那时他五十八岁)。大概他从他父亲孙坚起兵时算起,才有“五十年”的约数。责己诏中提及潘浚,浚死在赤乌二年。故孙权杀吕壹,下诏自责,都在赤乌二年的下半。《孙权传》与《资治通鉴》都错了一年。
吕壹的倒败被杀,是由于朱据一案。《朱据传》(《志》十二)说:
黄龙元年(229)权迁都建业,征据尚公主,拜左将军,封云阳侯。……嘉禾中,始铸大钱,一当五百。后据部曲应受三万缗。工王遂诈而受之。典校吕壹疑据实取,考问主者,死于杖下。据哀其无辜,具棺敛之。壹又表据吏为据隐,故厚其殡。权数责问据,据无以自明,藉草待罪。数月,典军吏刘助觉言王遂所取。权大感寤,曰,“朱据(他的女婿)见枉,况吏民乎?”乃穷治壹罪。赏助百万。
《顾雍传》记吕壹的下场情形如下:
后壹奸罪发露,收系廷尉。雍往断狱,壹以囚见。雍和颜色,问其辞状。临出。又谓壹曰,“君意得无欲有所道?”壹叩头无言。
时尚书郎怀叙面詈辱壹。雍责叙曰,“官有正法,何至于此?”(顾雍死在赤乌六年十一月。)
《阚泽传》(《志》八)说:
初以吕壹奸罪发闻,有司穷治,奏以大辟。或以为宜加焚裂,用彰元恶。权以访泽,泽曰,“盛明之世不宜复有此刑。”权从之。
吕壹死在赤乌二年(239)。此后十多年中,“校事”制还继续存在。直到孙权死后(252),诸葛恪当政,才“罢视听,息校官”。废止十二年之后,孙皓即位(264),又恢复“校事”制。
三十二,七,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