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历史的发展,要经过原始公社、奴隶占有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而后达到社会主义的社会。
因为人是制造工具的,而新工具之制造,又必须依靠前一辈人所已有的成就,逐渐改善,才有可能。旧石器工具,只能进步到新石器。新石器工具,只能进步到粗笨的简单的效用不大的金属工具。金属工具——主要的是铁器——继续改善,才有蒸汽机的出现。蒸汽机进步到电气机,人类文明因而走上更高的阶段。
随着生产工具之变更和发展,人们的生产经验、劳动技术也变更和发展了。一定的工具和一定的劳动者结合起来,成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力。
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合的,是人们的生产关系。所以,生产力是怎样,生产关系也就应当是怎样。
中国上古历史,因为文献的难征,和发掘工作的幼稚,许多问题无法予以正确的说明。尤其是奴隶制度在什么时候成立,封建制度在什么时候开始。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大体说来,约有:
(一)殷代是氏族社会,西周是奴隶社会——这是郭沫若氏《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主张。按郭氏《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是 1929 年出版的,后 4 年即 1933 年郭氏所著《卜辞通纂考释》,似乎并未重提殷代为氏族社会之说,而于书中《征伐》、《食货》各篇,考证殷代的奴隶服兵役及从事牧畜农艺等生产事项颇详。是则郭氏于殷代社会已有新的发见和新的认识了。郭氏是世界著名的考证家和历史学家,他用唯物史观的方法来研究中国古代历史,其功甚伟,其影响亦甚大。现在我们提出一些材料,希望商榷的结果,能得到更接近真理的见解。
(二)殷代是奴隶社会,西周是封建社会——这是我党历史学者吴玉章同志的主张。
哪一说接触了真理呢?让我们来考察一下:
奴隶制度时代,已用铁作农具,这是对的,但不能说,殷墟还没有发见铁,所以殷代决不会是奴隶社会。郭沫若氏取《公刘篇》“取厉取锻”和《考工记》仅存标题的“段氏”,用《说文注》“椎物也”作桥梁,推出西周已有铁器,因而西周是奴隶社会。按《公刘篇》虽是周初人作,说的却是公刘时候的事。据《史记·周本纪》公刘世系不明,大抵在夏、殷之际。如果我们相信《公刘篇》所说可靠,那么,夏、殷之际已经有铁,殷何以一定不是奴隶社会呢?且“锻厉”也不能作为铁器的积极证明。《周书·费誓》:“锻乃戈矛,砺乃锋刃”,西周兵器均是用铜,是铜器亦称锻厉也。《荀子·强国篇》说当时制剑的技术“刑范正,金锡美,工冶巧,火齐得,剖刑而莫邪已。然而不剥脱,不砥厉,则不可以断绳。”可见兵器犀利主要是靠砥厉,这与《左传》昭公十二年楚子革说“磨厉以须,王出,吾刃将斩矣”的意义相合。锻只是把戈矛不直的击之使直——因为刑范有不正的——并没有制铁器的时候那样重要性,所以用“锻”字来推测铁之用否,是不甚有力量的。
我们知道中国留传下来的古文献,是高高在上的统治阶级谈论他们那一套如何榨取人民压迫人民的大道理,本来不是为后人考察经济发展而说而写的,而且遗失的又太多了,如《尚书·多士篇》说“惟尔知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是现在只保存了几篇。至于地下发掘更只是开始工作。譬如《孟子》说“周公驱虎豹犀象而远之”。《吕氏春秋》说“商人服象为虐于东夷,周公遂以师逐之,至于江南”。象是南方特产,谁也不相信 3000 年前河南地方会生象,可是地下发掘却给证明了。殷代的铁器,我们现在断其必无,未免早些吧。
所以,铁制农具何时开始,是一个无法讨论的问题。(因为材料不够)幸而《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给予我们以明确的指示,依据这个指示,我们可以在生产关系方面找出实际证明,因而生产力也就不会凭空臆测了。
试看《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怎样写着?
(一)奴隶占有制度
1.“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工作者,这些生产工作者就是奴隶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
《尚书·梓材篇》:“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召诰篇》:“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惟王受命。”这就是说殷王是皇天的大儿子,他代天有土地和人民。现在周王做了大儿子,所以土地人民都归周王所有。这是周初人说的话,足见生产资料和生产工作者,在殷代是属于王的。
在“卜辞”及发掘里,证明殷代(盘庚以前无可考)大批杀戮奴隶,祭祀用奴隶作牺牲,《盘庚中篇》称民为“畜民”。《周易·旅卦·六二爻辞》,“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皆买卖屠杀之证。
2.生产工具“人们所拥有的已经不是石器,而是金属工具。”
石头工具已被金属工具所代替,但并不是完全消灭。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说:“铁产生了大规模的耕作……这些都是逐渐形成的,最初的铁常比青铜还要柔软,所以石头很慢很慢才消灭的。”奴隶社会一般说来,畜牧业还占主要地位,金属农具还没有广泛的应用。等到广泛散布的时候,也就是封建制度的开端了。
3.生产部门“已经被畜牧业、农业、手工业以及这些生产部门之间的分工所代替。”
说已经代替而不说已经发达,这个指示是应该注意的。许多人把历史发展的阶段弄糊涂了,就是没有注意“已经出现”四个字的缘故。
这里畜牧业居第一位,据郭沫若氏考证,殷代是牧畜最蕃盛的时期,我还可以提出一个补充证据。《洪范篇》、《庶征》:雨、旸、燠、寒、风,“五者来备,各以其叙,庶草蕃庑。”这正是畜牧时代人说的话。农业居第二位。《洪范》在《庶征》以后,接着说“岁月日时无易,百谷用成。”百谷说在庶草之后,证明殷代是首畜牧而次农业。手工业居第三位。当时的手工业,主要的是供给统治阶级的使用。所以殷墟发掘,工业场所都在王宫附近。
何以知道奴隶参加这些部门呢?奴隶是畜牧的工具,卜辞虽少记载,但这正说明奴隶从事畜牧,事属平常,不疑何卜。刍何以卜,刍待天时,不可必其蕃庑也。《左传》昭公七年“马有圉,牛有牧。”圉、牧在仆台之下,其贱可知。《庄子》说臧获牧羊,臧获是奴隶的通称。《晋书·陶侃传》还有牧猪奴的称呼(西汉公孙宏牧猪海上,后作宰相,卜式牧羊,亦非奴隶)。这些都是古代(殷、周)留传下来的习惯语。“卜辞”中有耤臣,是农业奴隶的管理者。手工业的首领叫做百工,也叫做工师,他们家传技术,实际劳动却是奴隶,周代还保存这个习惯。
说到生产工具和分工,农业用具尚少实证,手工业据发掘所知,有陶工、石工、骨工、铜工、玉工。玉的硬度是很大的。可是玉工已能雕刻精细的花纹,证明雕玉工具是最好的金属。依此推想,工业既能刻玉,在黄土上刺几寸深的农具,也可能有的吧。
4.“这时已经有可能在各个人之间和各部落之间交换产品。”
《尚书·酒诰》:“妹土嗣尔股肱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据此,是殷人先已有交换生产品之事。殷墟发现大量的贝,贝产于海滨;又青铜所含之锡,亦非黄河流域所产,足见团体间也有交换。
5.这时已经“有可能把财富积累在少数人手中,而生产资料确实积累在少数人手中。”
据殷墟发掘所见,贫富的分割非常明显。《史记·周本纪》:“武王命南宫括散鹿台之财,发钜桥之粟,以振贫弱萌隶。”萌就是氓,隶即奴隶,被统治阶级所剥削者。
6.“这时已经有可能迫使大多数人服从少数人并且把大多数人变为奴隶。”
殷代最重刑罚,《礼记·表记》所谓“商人先罚而后赏”。《荀子》说“刑名从商”。《韩非子》也说商人有弃灰之刑。“卜辞”及地下遗骨,想见殷代杀戮的凶残。“卜辞”囚字,作人在井中之形。刑罚是统治阶级压服人民的工具,目的就在迫令大多数人服从少数人。
7.在这里,“占主要地位的是受不劳动的奴隶主剥削的奴隶的强迫劳动。”
三个生产部门居首位的畜牧业是用奴隶的。农业是部分的用奴隶,工业也用奴隶,是强迫劳动占统治地位了。阶级划分的结果,旧氏族社会中一切组成员共同劳动自由劳动的现象破坏了,也就破坏了对于生产资料以及对于生产品的公共所有制。土地归最大奴隶主——王——私人所有,贵族从王分得土地是可能的,如箕子封于箕、微子分于微之类。周初大封建,在殷代已经发生了萌芽。
8.阶级斗争。“富人和穷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享有完全权利的人和毫无权利的人,他们彼此的残酷的阶级斗争。”
这里指出奴隶社会里有三个阶级。第一是贫人阶级。贫人不是奴隶,而是旧氏族社会残留下来的大批“破落户”。《高宗肜日》篇:“王司敬民,罔非天胤,典祀无丰于昵。”所谓“罔非天胤”的民,就是指同一氏族的那些“破落户”。《洪范·五福》其二曰富;六极,其四曰贫。《洪范》说富贫而不说贵贱。奴隶社会财富以奴隶多少为标准,如果奴隶大批逃走或死亡,富人即变成穷人,而贵人也就变成贱人,所以在那时候的统治阶级,觉得贫富比贵贱更有重大的意义。“卜辞”里殷代征伐之事极多,但也不见他们扩大了多少土地,原因就在掠夺奴隶,增长自己的财富。《礼记·表记》说殷人之敝,“荡而不静,胜而无耻。”这就是奴隶主强盗行为的写照。第二是被剥削阶级。这些人或由别的地方逃避更残酷的剥削而逃来附归,或由俘虏的一部分被束缚于土地而缴纳贡赋。这些人经营小农业,地位在奴隶和农奴的中间。第三是奴隶阶级。他们同牛马一样,什么权利都没有,至于统治阶级只是一个,富人就是剥削者,也就是享有完全权利者。
《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指出奴隶社会基本的条件,考之殷代盘庚以后,无不备具,因此我们可以判定殷代(指盘庚以后,前此如何,因无实证,不能率断)是奴隶社会。
(二)封建制度
1.“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封建主已经不能屠杀农奴,但是可以买卖农奴。”
周是旧邦,见于“卜辞”。周人世世重农,不仅后稷公刘的传说可资佐证,就在技术上,又确比夏殷二代为进步。古史所传三世(即夏建寅、殷建丑、周建子。春秋时代宋尚建丑,晋仍建寅)被阴阳五行家附会成神秘的东西。其实这只是说明三代历法发展的步骤。夏人看到自然界从冬寒以后,有新的现象发生,就定这个月为一岁之首(寅月,即正月)。殷人知道实际岁首(冬至点)还在其前,以为冬至点在前一个月(丑月,即十二月)。周人推步术更有进展,发现冬至点更在前一月(子月,即十一月)。这只发现冬至在子月的原则,实际应用,在春秋前半期仍多错误,文公以后才大体正确。历法是为农业而研究的,历法进步,证明农业的进步。
周氏什么时候解体,奴隶制度什么时候成立,现在无法考证,因为材料太缺乏了。如果《大雅·公刘篇》所说的是事实,照第四章看来,公刘迁豳的时候,似乎是在氏族解体过程中。到古公亶父迁居岐下,疆理田亩,建筑宫室宗庙,有司空、司徒等官属,还有军队和邻国作战。这也许已经组成奴隶制度的国家了吧?郭沫若氏把古公描写成一个穴居野处的野蛮人,骑着马(东周人还不知道骑马啊)走到岐山之下,嫁给姜女酋长作丈夫。这未免近于文学而疏于考证。古公只是避薰鬻戎狄的攻击,率领本部人马逃到岐山来。如果他是嫁给姜女酋长的,他如何夺取酋长的权力,那些司空、司徒从那里来,宗庙里祭祀谁的祖宗,姜氏族愿意么?在文化上,他突然暴发到摆臯门应门那种大架子,古公亶父真是太飞跃了。《豳风·七月篇》,据《小序》是周公叙述后稷先公风化之所由,先公也许包括古公在内。这首诗很像写奴隶劳动的情况。如“七月流火,九月授衣”,如“采荼薪樗,食我农夫。”衣食都是公家给的,而工作之忙,几乎同王褒对杨家奴子便了开玩笑的《僮约》差不多,所以我推想古公时候可能组成奴隶国家。
文王是开创西周王业的“圣王”。他立志翦商,针对着殷纣规定政策。如殷人酗酒,他严厉禁酒;殷人好畋猎,他不敢盘于游田(《无逸》);殷纣残民,他“乃裕民”(《康诰》);殷纣招揽奴隶,他反对奴隶逃亡。《左传》昭公七年,楚申无宇说“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当时的邦国,都是些奴隶国家,殷纣恃强做逋逃薮,破坏了较小奴隶主的所有权,周文王定这条法令,得到“诸侯”们的拥护。后来武王宣布纣的罪状,伯禽征伐徐夷的誓命,都指出奴隶所有权之必须保障。足见当时奴隶占何等重要的地位。虽然这些奴隶大体是指供奔走使令的臣仆而言,但按马克思所指示奴隶制的经济,要经过好些阶段,从主要地以满足自己消费为目的的族长制起,到为世界市场而劳作的种植制为止,文、武、伯禽都是采取巩固奴隶占有制的政策的。
在西周从事农业的是奴隶还是农奴呢?照现有材料看来,奴隶也有,农奴也有,而主要的却是农奴,《召诰》篇说“夫(即奴隶社会的贫人阶级被剥削阶级)知保抱携持厥妇子,以哀吁天,徂厥亡出执。”文王是反对奴隶逃亡的,如果这些“夫”(周人称农民为夫)是奴隶,纣拘执他们,不算大罪恶,足见“夫”不是奴隶。何以知道西周“夫”最多呢?因为看到有“夫”身份的人多,奴隶身份的人少,如《豳风·东山篇》描写战士回家的情况“鹳鸣于垤,妇叹于室。”这是一幅孤村冷落的图画,要防止奴隶逃亡,要应该有比较集中的居处,这样散居荒野,正是农奴留恋在小土地上的情景。《召南·行露篇》是说男人聘礼不足,女子不肯嫁他而兴狱讼。这是穷苦农民想讨便宜老婆。如果是奴隶,根本不要什么聘礼,由主人择配罢了,何致兴讼而且传为美谈。《大雅·灵台篇》:“经始勿亟,庶民子来。”这是诗人夸张文王行仁政得民心,庶人像儿子那样来替父亲出力。如果是奴隶,呼之即来,“子来”有什么希罕。周公称颂文王“不敢侮鳏寡”,如果是奴隶,鳏寡由于主人不给他匹配,有什么可称颂?依这些材料看,西周文王时代,农奴已是主要的生产者。
何以见得这类经营小农业有室家妇子之私的农奴在社会占主要地位呢?“卜辞”不见民字,殷周之际作的“周易”卦爻辞也不见民字。“卜辞”周反映的意识是迷信享乐(畋猎),卦爻辞也是满篇鬼怪狩猎的话头,在殷人心目中,剥削主要靠奴隶,民是无关重要的。周人却大不然,《诗》、《书》二经,几乎每篇要说到民事,把民看得非常重要,这正可见剥削对象是民(因为农业已占第一位),所以民的地位被注意了。
农民有某种限度的自由权,而隶属关系却很严格,所以《小雅·北山篇》说,“溥天天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正适合于封建制度生产关系的基础。
《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指出“新的生产力,要求工作者具有某种在生产中的自动性,要求他具有从事劳动的嗜好,要求他具有愿意从事于劳动的兴趣。因此,封建主就把奴隶抛弃而宁愿利用农奴。” 古史相传文王发政施仁,大概文王就是首先抛弃奴隶而利用农奴的封建主,在封建社会看来,他确是值得“仪式形文王之典”了。
周是西方小国,竟能翦灭大邦商,这正证明一种新制度,必然要战胜旧制度。
2.与封建所有制并存的,“还存在农民和手工业者以本身劳动为基础的个体所有制。”
《周颂·臣工篇》“庤乃钱镈,奄观铚艾。”钱、镈、铚都是金属农具,庤是储藏,奄观是大检查,也许这些生产工具是封建主发给耕种公田的农奴,教他们保存使用,用后缴还主人。《小雅·大田篇》“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这是私有经济的个人所有制,生产工具也应该是自己的。吕刑作于穆王时代,他规定五刑之罚三千条,最重要的罚锾多到铜六千两。(依郑玄说)穆王距周初不过百年,农奴已可大量榨取,足见私有经济在周初已经开始发展。
《尚书·康诰》以“不孝不友”为“元恶大憝”,这固然为在殷民中间建立起封建秩序(即下文所谓“民彝大泯乱”),然不给殷民以私有财产,孝友从何讲起。《酒诰篇》允许殷民“牵车牛远服贾”,证明人民得经营私有经济。《逸周书·作雒解》“凡所征熊盈族十有七国,俘维九邑。俘殷献民迁于九里。”九邑被俘,其余仍保旧状,是未贬为奴隶也。九里当在成周。《多士篇》“今尔惟时宅而邑,继而居,尔厥有干有年于兹洛。”《多方篇》“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是被俘之殷献民即顽民,也还承认他们的私有权。《左传》定公四年说分鲁公以殷民六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左传》明明说教这些族长“帅其宗事,辑其分族,将其类丑(族中所有的奴隶),以法则周公,是使之职事于鲁(卫)。”他们仍依然有官职,何尝是奴隶。此处更有注意点,即“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两句。鲁、卫二国,政治方面保留殷代习惯法,土地却改用周法。周的土地法只有传说而无确证(如一夫授田百亩,耕者九一,耕者助而不税,什一而税之类),但据《诗》《书》所示,周的农民是私有经济的个人所有制,那么,殷代的奴隶从事农业者,被新主人抛弃而成农奴了。
郭沫若氏举周金十二器以证周是奴隶社会 ,我看却不必然,臣仆称家,庶人称夫。臣仆全家都是奴隶,庶人难道都是鳏夫么?(《盂鼎》人鬲〔即殷士大夫之被俘者,见《尚书》及《逸周书》,与庶人同类〕千又五十夫),这正说明庶人是农奴,他个人对封建主负徭役贡赋的义务,家室却是私有的(所以仲山甫谏止宣王料民)。《克鼎》:“锡汝邢长、 人籍”,这与《左传》定公四年封卫康叔时“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同例。给受封者以人民名册,不一定是奴隶。
周初是否班爵禄?《左传》隐公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争长。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后之。公使羽父请于薛侯曰,……周之宗盟,异姓为后。”桓公二年“今晋,甸侯也”。又十年“鲁以周班后郑。”僖公四年齐桓公责楚“尔贡包茅不入”。昭王南征不返,王室威信坠地,足见茅包之贡尚在其前,非成王周公所班定而何。又五年晋灭虞,“归其职贡于王”。昭公十三年子产曰,“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又二十三年,“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哀公七年,吴来征百牢,鲁子服景伯对曰:“……周之王也,制礼上物,不过十二。”这些例证如果不是全出伪造,那就不能否认周初封建爵禄贡赋是有定制的。又哀公十一年鲁“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如果仲尼曾说过这些话,而“周公之典”也不是假造的,是分封诸侯时,已规定封建制度的剥削方式。至于王公侯伯子等名称参差,并不足怪,一种制度开始行施,当然不能严密划一。春秋时候大夫有称公的(《左传》襄公三十年),欧阳修在北宋还自称其父为“皇考”,难道北宋不是封建时代么!
3.“铁的冶炼和加工更进一步的改善,铁犁和织布机的推广。”
关于西周铁的记载很少,《逸周书·世俘解》武王用玄钺斩纣二嬖妾头。《史记·周本纪集解》引宋均说“玄钺用铁不磨砺”。《秦风》有驷铁,驷是黑马。这些证据都欠有力,所以不能知道铁犁是否推广。据《豳风·七月篇》,织布机是广泛推广了。
4.“农业、种菜业、酿酒业和榨油业的继续发展。”
周重农业,不须再证,殷人祭祀用牲偶有多至三百的,而《召诰》“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洛诰》“王在新邑,烝祭岁,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用牲极少。可知畜牧业已衰退。圃字已见于“卜辞”,酿酒亦盛于殷代。惟制油业在中国文献中罕见。
5.“除手工业作坊以外工场手工业企业的出现。”
这是比较后起的,周初不会有。
6.“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阶级斗争。”
古史称颂文武,好像那时候阶级斗争比较和缓,其实依然情势严重,《左传》僖公十九年“宁庄子曰,昔周饥,克殷而年丰。”不进行掠夺,国内就有叛乱的危险,所谓标准的仁政,也只如此而已。
依据上面的论证——如果这些证据可靠的话——西周已开始封建社会。当然,氏族社会奴隶社会的残余保留还是很多,但这些残余之能保留下来,只是由于传统及惰性力,不能再有所发展了,我们不应该误认残余为这个社会的本质,而忽视新因素的向前发展,因为新制度是发展着,而旧制度则日趋瓦解,即使在开始时,旧的还占较大比重的力量,而必然要被新制度所代替,是无可置疑的。所以,文王国土虽小终能灭商,恰好证实了这个历史的定义。
(原载 1940 年延安《中国文化》第 1 卷第 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