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篇论文中,我并不想研究母系社会中如舅传甥,兄终弟及等诸传位的问题,只想讨论在若干地方君位由女性演变到男性的过渡途径。

女君在中国极古之世,似曾存在过。而在现代初民社会中,尤不乏实例。中国古代的传说,女娲即曾继伏羲为帝。

“女娲之笙簧”。(《礼记·明堂位》)郑注:“女娲、三皇,承宓羲者。”

“俗图女娲之像为妇人之形,殆谓女娲古妇帝王者也。”(《论衡·顺鼓篇》)

“古之国君,造簧作笙,礼物未就,轩辕篡成。或曰二皇,人首蛇形,神化七十,何德之灵!”(曹植《女娲赞》)

“女娲,古神女而帝者。”(《大荒西经》注)

“女娲,风姓也。一号女希,是谓女皇。”(《帝王世纪》)

据以上各种传说,女娲是极古时代的一位女王。或有人反对此说,以为系一种神话,而非史实。但我们不难想到神话若不以风俗为根据,就无从创造。纵令女娲之名不合,或其时代更前,然由此神话中,也能窥见中国远古曾经有过女王的事实。如果自远古就只有男王,而绝无女王,则造神话的人必无法想象出女王之女娲,且亦何必强造此不合后世社会的神话?况《汉书·律历志》说:

(张)寿王言化益为天子代禹,骊山女亦为天子,在殷周间。

我颇怀疑骊山女即后世相传的西王母:西王母曰王,亦当是一位女君。此外,东汉末年,日本也曾有女王出现。《后汉书·东夷列传》:

桓灵间,倭国大乱,更相攻伐,历年无主。有一女子名曰卑弥呼,年长不嫁,事鬼神道,能以妖惑众,于是共立为王。

在近代的初民社会中,这种现象尤属屡见。在非洲的Angola王国,也常有女王统治的现象,该地人民至今尚能记忆到七位女王的称号。最后一位女王并曾因葡萄牙人的侵略,对之作激烈的反抗战争。黄金海岸的Fanti人,最近也曾经有过一位女王。在Uganda北端的Latuka地方,有一位女王,其在位年代甚久。在非洲中东部的Mpororo国,两位极有权威的女王曾经统治其国多年。此外,非洲的Agonna国在前世纪开端,也曾被一位女王所统治。又在非洲刚果(Congo),未被比国人占据以前,国中分为若干省,常有女子被任命为总督,管理一省的事务;其中一省称为Matamba的,后来独立成一国,也曾有过一位女王(蒲立浮著《母亲》Briffault,Mothers,第三册 28—29 页)。蒲立浮结论说:“据说在极古非洲的王国里,没有男性的国王,他们相信由女神统治而由主教代表她们来管理。”观以上他所引用的民族学材料,在最近时期,非洲尚有五处有过女王,而且Angola王国,其国人至今尚能列举七位女王的称号,足见此非偶然之事;而刚果以女子管理一省的事务,犹如女诸侯,亦即等于次级的女王。在玻里尼西亚的Huahine岛中,也有过女王(爱里斯著《玻里尼西亚研究》,W·Ellis,Polynesian Researches第三册 99 等页)。

王位在若干地方虽曾由女性担任,但其后多转为男性。这种演变有几种途径可循。现在先言第一种途径。

王位由女性演变到男性的途径,是王位由女王而传,但事实上执掌王权者为女王之夫亦即前王之婿。这种制度在古代希腊曾经实行过。弗来则(J. G. Frazer)曾搜集过若干材料。兹为简单而明了起见,将之改编为表,并附说明于后。号数以示世次,世次线上为人名,下为所王之国名或地名。

表 一

对于Ⅱ甲,Ⅱ乙,Ⅲ甲我们确知他们不仅在该地为王,且与前王之女结婚。至于Ⅲ乙,确曾与王女结婚,且生有子女;但是否继前王之位,史无明征。Ⅳ乙为该地新王朝的始祖,则其与前王之女结婚,殆无疑问。

表 二

Ⅱ与当地王女结婚。Ⅲ与当地王女结婚,但所分得的国土只有一半。

表 三

我们现在知道Ⅱ与Ⅳ确曾与当地王女结婚而后继承王位(弗莱则著《金枝》,J. G. Frazer,Golden Bough,第一卷,下册,278—280 页)。

在以上三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王子皆不在其父国为王而反适异国。王位由王女以传,其夫多是异邦王子,王位虽仍由女性以传,但王权则已渐转移至男性的女夫身上。斯堪的那维亚及古代苏格兰的皮克特人(Picts)皆曾有同类的现象。

不传于子而传于婿,在中国古代亦曾有之,尧舜的相承即系其例。因当时的王位,应由尧之二女相传,故舜必须先娶得二女方能取得王权。娥皇之称皇,似亦可作为王位属于女性的旁证。希腊古时,也有王子因杀人而逃亡他邦,故王不得不传位于婿的传说,殆为后世父系社会对母系社会现象的解释,和我国旧有丹朱不肖的传说,皆非古史之真象。

王位由女性传到男性的另一途径,就是南美洲古代秘鲁和古代埃及与现代非洲若干国所用的方法。秘鲁的因加(Lnca)人,其初王位既不由王子继承,也不由王的外甥继承,而是传之于王后之子。王后称之为Mama-Ccoya,意即王团之母。其后一方面虽仍遵守旧章,但另一方面后之子也不能夺去王子的继承权。为调和此两种不能并存的条件,则只有出于王子与其姊妹结婚之一途,于是因加人乃形成王朝乱伦(Dynastic Incest)的现象,但这无疑是调和父系继承与较早的母系继承之唯一妙法。同样的方法,也实行于布哥达(Bogota)国王的王位继承(蒲立浮著《母亲》,第三册,第 26 页)。

在古代埃及的王族,兄弟与姊妹互婚,由最古王朝以至于被罗马征服时为止,皆曾实行。在埃及人的眼中,兄弟与姊妹互婚,是最完美的婚姻。若结婚者的祖父母及父母也属于兄弟姊妹,则其婚姻可达到极神圣的地位。不只王族如此,即神与平民亦复如此。在罗马征服埃及以后,此类婚姻,尚曾实行,而彼时罗马早已进入父系社会,可见这种婚姻,实为埃及所固有,而非受罗马人的影响。这类婚姻,盖为欲保存王位或财产不致旁落而成,故埃及最崇敬的神Osirls与他的姊妹Isis女神结婚,想亦以埃及王朝的历史为蓝本,而非强造出的神话(弗来则著《金枝》,第四卷,第二册,214—217 页)。

穆锐女士(Miss Margaret Murray)对此也有深密的研究。她列举埃及新王朝的八位王后,以及Ptolemaic王朝的若干代以证明埃及王曾娶姊妹为后,当王后卒时,为维持国王的地位,他就将王后的女继承人,娶为新王后,故常发生娶己女为后的现象。一直到埃及的最后一位王后克娄巴第六(Cleoparta),为罗马所战胜,而凯撒之所以娶她为后,也因由此可以攫取埃及的王位(穆锐女士著《国王婚娶与母系》Miss Margaret Murray,Ro yal marriages am Matrilineal descent,J. A. I. Vol. XLV)。

巴刚达王国在非洲中部维多利亚湖的西北,行专制政体而兼有封建制度的遗痕,其国在般图(Bantu)人种中处最高文化地位。人民善于制陶器、木器、金属制品、皮革制品以及修建房屋和公路。国中分为十道,每道各有总管,由国王任命。其下置有次级官吏,由国王任命后受总管的指挥。人民对国王必须纳贡赋,服劳役。

虽然政治有如此高度集权的现象,但仍保存若干初民的习俗,譬如王族行内婚制,即其中之一。

巴刚达(Baganda,或称乌干达Uganda)人,民间属于父系,然其王室则属母系(罗斯克著《廿五年在东非洲》J·Rocsoe,Twenty Five Years in East A ical 61—163 页)。民间行外婚制,而其王室则与秘鲁相同,行内婚制。王的正式结婚典礼在即位后举行。在此以前,他虽然可能已有若干夫人,但皆属于其他各图腾团的平民;而其正式结婚的王后必须是其父之女,换句话说,王后必须是一位公主,或可能时,是他的同父异母姊妹。王后有她自己的宫庭,其宫庭距离王宫不远,其间隔以小河。她与王同拥有“Kabaka”的称号,其意为王。“Kabaka”既非阳性,亦非阴性;而属于中性。王、王后、太后以及王的生母,皆有是称。除王后以外,王又可将其余的姊妹列入后宫,但不须举行典礼。其余的公主皆不许结婚或生育,违犯者处以死刑(同上书 167—169 页)。王后也不得生育,因此嗣王必是群妃所生。

巴刚达国王的葬礼与常人不同。“火灭了”是国王逝世的称谓,而“死”字则为国人所忌讳。他们认为王并没有死,只是回到他祖先的世界去。若干人被指定殉葬,殉葬者全是国王生前曾为之服役者,死后他们仍须服侍国王;其中有男有女,此外尚包括许多奴隶。他们认为国王死后即变成神,所以他不再降生;但其余平民则相信转世之说,与王不同。殉葬以外的若干国王的旧吏,包括其近侍以及各省的总管,皆被新王撤换,迁居于旧王陵庙之旁,各得田园一小区;旧后也从旧后宫中迁出,移居于陵庙旁新建的后宫中,管理旧王时代所有的随员及官吏以及侍奉王陵的群妃。旧后死了以后,新王另任命一位与旧后同辈的公主以继承其职务,代前后统领旧王之群僚。同样,在庙中居住的群妃若有死者,也由死者的图腾团另遣一女子继任其职务,以侍奉前王。前王的侍从和前王所任命的各省的总管,如有人病卒,死者的图腾团也须另派一人以接任死者的职务。前王群妃设获得其图腾团的允许而由其图腾团另遣一人以代替其职务时,亦可重婚(同上书 149—150 页)。

观王即位之初必须与其姊妹之一结婚,则王位实由王女以传,与之结婚方能取得王权。况王后之称“Kabaka”与王同,尤其明证。后虽无王权而有其位,至王卒后,后更管理前王的臣吏,无异将王权仍交还王后手中,虽其权已缩至局部的。后不能生育,新王属于异姓群妃所出,与下述契塔拉国相同,而较埃及王之为姊妹所生者已少更矣。

巴刚达王国的东北,与契塔拉(Bakitara)王国接壤,两国时常互相侵伐。在上一世纪,契塔拉王国曾占领巴刚达国土之大部,更并吞其南方与东方诸小国。当时曾为中非洲极强盛的王国。然未几即告衰微,其国境又缩至今日的小疆界。他与巴刚达王国不同之处,是其国中兼有游牧人及农业人杂居,各分为若干图腾团。其王室属于游牧部落。据罗斯克(J·Roscoe)的意见,土著是农业部落,而游牧部落则为外来的征服者,所以游牧部落人的地位较尊。王室行内婚制,与他族之行外婚制者不同。此殆与巴刚达人相似。

据罗斯克的调査,当契塔拉的王子尚未即位以前,多半即已曾结婚;但即位以后,纵令其宠妃也不能立之为后,因王后必须是王的同父异母姊妹。王子若与其同母姊妹结婚,就被认为乱伦,但王子却时常娶同父异母姊妹为妻。这种婚姻虽然不受处罚,也不受国王的反对,但仍不能举行正式婚礼。至于国王则不相同,当他娶同父异母姊妹为后时,须行正式婚礼,同时在王族之中,只有国王娶后可以举行正式的婚礼。在国王即位以后,必先葬其前王,然后举行若干祓除的仪式,继而选立王后。选后之日,国王的同父异母姊妹皆集于王后殿中。其殿为国王殿旁七座圣屋中最靠近的一座。有若干首领随从着国王,其中大多数等候于殿外,惟Bamuroga与Munyawa二人随国王进入殿中,Bamuroga即宰相,而Munyawa之意为王团的首领。王后选定以后,由他们二人高声宣布中选公主的名字,于是被选的王后就坐于殿中的宝座上(罗斯克著《契塔拉》,The Bakitara,136—137 页)。

王后的新宫在她被选定之日即已备好,后宫永远建筑在王宫之外,正门之西;但这仅是临时的宫邸。等到国王即位典礼举行完毕后,国王将迁入一座永久性的新宫,而新宫的宫邸仍建筑于新王宫正门外之西。

在婚礼完成的六个月以后,王后必须举行饮圣乳的典礼,而后她的地位始被确定。在此以前,她仍旧处于试署时期,国王可能因为她道德性格的不良或她的不善治理其封邑而废之,另选立一位同父异母姊妹为后(同上书 138 页)。

圣乳亦即圣牛群的乳,为国王所独有。圣乳只能供给国王作饮料,在任命新首领时,亦有饮圣乳的典礼。王后在后宫中,一如王之在王宫中,有自由处理宫务之权;王后的封邑系继承前后所有,此外又从前后处继承若干牛群,但无圣牛。她每年可从封邑中获得若干牲畜的贡赋,也可征调封邑中若干农业部落的人民为她修建房屋或作其他的劳役。她对封邑的人民握有生杀之权(同上书 142 页)。

国王与王后异居,但王后每月必须作两次正式的进见。假若国王派人作例外的召见时,后则于晚间入侍国王,但必须在次晨以前回返她的宫中,其行动必须秘密。王后被禁止生育,如果国王认为其行为不端时,可以废而送之于远处居住。当王后坐于后殿中,只有其同辈姊妹可以入见,新王之女及前王的姊妹皆不准入殿(同上书 141 页)。

王与王后的结婚是王族唯一的结婚典礼,王子及公主的婚娶皆不举行正式的婚礼。王的后宫拥有无数的妃。在王后以外,王又可以任意娶若干异母姊妹,但不能举行仪式;他可以赐予她们若干牛甚至一个封邑,但她们仍旧被禁止生育。这类的妃很少留住在王宫内。

国王又可以从任何宗族中娶妃。这类的妃则常住在王宫内,但她们的地位远不及王族群妃。她们虽然管理着王宫中各种重要的职务,且被各团首领及人民所尊重,但在王族群妃或群公主之前,她们只是平民,永远不能亲密相处;且对前者说话时必须下跪。异族群妃之一将来可以作王太后,纵令作王太后以后,其卑微的身世仍旧使她与王族群妃或群公主分为尊卑判然的两个阶级(同上书 149—150 页)。

王后若病卒,埋葬时,她的双手合掌置于头的左侧。合掌置于头之左侧者只有王后一人,国王及王子、公主等卒后,皆合掌置于头的右侧。王后私有牛群的牛乳也于后下葬时被滴入后的口中。王后的尸体须先在她的宝座上停放数分钟,而后下葬于她的封邑中一个农民的屋中,这人亦就变成后坟的看守者(同上书143—144 页,121 页)。

后死后四个月Babito团的首领先选择团中若干女子,然后由王和Bamuroga及Munyawa在群女之中选立新后。新后的典礼与前者相同。行过典礼以后,由新后正式宣布旧后病死的消息。新后继承旧后的宫邸、封邑以及其余的财产(同上书 144 页)。若国王先后而卒,后不必担负保护王陵的责任,由新王后另给她一个封邑,使旧后退居其处,将她原有的宫邸封邑与财产让与下一代的新后。

国王只有与同父异母姊妹一人能有正式的结婚典礼,足征王位在于女子身上;必须经过正式结婚,男子方能取得王权。此节与埃及、巴刚达皆相同。王后葬时,双手合掌置于头之左侧,与国王、王子及公主等之皆置于右侧者迥异。王后葬礼之独特,足征王后为国中最尊贵的人,其地位实超出国王之上。此又为较古时代王位属于女性遗痕之一端。现在全部王权虽属于国王所有,但王后在她的封邑中,仍保有生杀之权,所不同者只将全部王权缩小而已。据罗斯克所说,王子或公主有罪时,惩戒的命令,虽然只能由国王颁布,但缢死的刑罚必须在后殿中执行(同上书172—173 页)。不在王殿执刑而在后殿执刑的现象,恐亦系沿袭古时女性王权的遗痕。

巴刚达的王位由选举产生,但只有前王之子可以当选。(罗斯克著《廿五年在东非洲》J. Roscoe,Twenty Five Years in East A ica. 84—85 页)而王之长子则永远不被选出,因为他是宗子,为同辈之长。(弗莱则著《图腾制度与外婚制》G. J. Frazer.Totemisrm and Exogamy,第二册,468 页)新王即位后,即将他的生母尊为王太后。这位旧王后原是平民的女儿。在前王生存时,其地位并非极尊;因为她的儿子即位为王,遂使她成为国中最尊贵的一位。在从前,王的兄弟仍许生存,但近几年来,王太后为保护其子的地位,同时亦为保障她本身的地位起见,就命令将新王兄弟圈禁,不给以饮食,使他们绝食饿渴而死。这种圈禁的旧址,现在尚能看见(同上罗斯克书 87 页)。

王太后在政治上也占着极重要的地位。她在每道中皆享有封邑,由她所派遣的官员负责管理,他们的称号与国王的官员相同。太后即位以后,只能与王晤见一次,余时皆居留于自己的宫中,而以使者作为与国王商议国政的媒介。太后若先王而卒,则由其同图腾团的人选出另一同辈女子继其职位(同上弗莱则书469 页)。

在契塔拉亦有类似的习俗。当国王即位以后,他尊其生母为王太后。由一位巫医和一位卜人的帮助,国王选择一适当的地点为王太后建筑一座新宫。是宫通常距王宫约一二里之遥,由她封邑中的人民负建筑之责。太后新宫的正门与王宫相对;宫中有一座大殿,样式与王殿相似。她拥有圣牛群,亦可举行新月再生典礼,即其冠服,亦与王者相类。她的宝座上覆有牛皮和豹皮。她成为王太后以后,即不能复与国王会晤;假如有重要政事欲与王讨论,亦须乘黑夜秘密潜入王宫,以避免外人闻悉;因此,她亦仅能在王宫作片刻的逗留。她即王太后位以后,接受上一代王太后的封邑和全部的牛群,仅留下一处小封邑以及少数的牲畜和仆役以为上一代王太后生活之用。国王若认为新任王太后的封邑不足时,可以增封。她对封邑的人民有生杀之权(罗斯克著《契塔拉》,146—147 页)。

安克鲁国王即位以后,立即尊其母为王太后。她的宫邸距离王宫不远。她有自己的封邑,封邑中的人民为她私有,她对他们握有绝对的威权。她任命她的亲属管理封邑。她的葬礼与国王相似,所异者只是她以左臂放于头下,而国王则以右臂置于头下而以左臂安放于胸前。据说王太后死后再降生为豹。王太后死后,国王必须在其图腾团中选立新任的王太后以继承她的牲群、财产与封邑。王太后在世时,国王须随时前往朝见,但王太后则不往王宫见王。

在以上各国左近的鲁安达(Ruanda)国中,王太后及国王的弟兄,皆是国王的顾问,可以参预国政,国王的弟兄且被派往各区,分治其地(罗斯克著《乌干达保护国中巴克苏等部落》J. Roscoe,The Bagesu and other triibes of the Uganda protectorat,189—190 页)。派遣弟兄分治各区的现象,颇与我国周代之分封同姓于各国者相似;而太后及王的弟兄之参与政事,尤似文母,周公之于武王。

太后之能干预王政,实不限于以上各国,在夏威夷,太后有特殊的地位,她的威权至少与王相等。王掌管外交,太后则独掌内政。王若不在都城时,所有国政皆由太后掌管(蒲立浮著《母亲》,第三册,第 27 页)。

在非洲的达侯麦(Dahomey)王国,王位由选举产生,但只有前王之子始能当选。在新王未选出以前,由太后摄行王位,摄位的时间有时可以很长久。非洲中部的伦达(Lunda)王国,由其中的一位公主与王共理国政;她被认为国王的母亲。她虽可以拥有情人,但被禁止结婚,所生的子女也都被处死。而国王却可以娶两位公主,所生的男子也可以继承王位。太后的权限极高,她有独立的宫庭与私有的赋税。她的威权神圣而不可侵犯;国王若不先得其同意,就不能处理任何事务。她干预国王所处理的一切政事,即使国王不在宫庭,她仍有权独自处理。在一八七三年,伦达王国的太后并曾废立国王。

在柏宁(Benin)王国,在王宫以外,太后有独立的宫庭。一切国家的政事,皆须向她咨询;凡国王可以处理的政事,她亦可以处理。但是国王即位以后,太后便被禁止与他重新见面。在达宾(Dwabin)王国,太后有无上威权,而国王的权力则甚渺小。

在非洲黄金海岸的亚山第(Ashanti)人,在王族众女中占首要地位的仍是太后。王离开都城时,由她代王管理一切政务。王位属选举制,凡是公主之子皆能当选,但须经太后之批准。太后也有权废王,据说废王之举曾经实行过。这种制度,一直保存到一八九六年英国人侵入时为止。

由达侯麦太后在新王未选出以前摄行王位,可以使我们对辽太宗未即位以前,应天皇后摄政的故事作进一步的比较与了解。亚山第太后之有权废王,又使我们忆及霍光之废昌邑王而立宣帝,必须请皇太后(昭帝上官后)出坐武帐,再以其名义行之。

巴刚达西南安克鲁(Ankole)王国的习俗,较以上巴刚达等国略有改变。国王有若干群妃,而无正式的王后。群妃在国中既无正式地位,亦无特殊权利;而国王的姊妹之一,反是一位重要人物。她既非王后,亦非王妃;可能是国王之姊或妹,但不必是行辈中之最长者。她可以和任何人结婚,且不必获得国王的同意。据罗斯克说:“这件习俗,以及许多其他的习俗,尤其是关于继承及祓除典礼,皆能证明在较早之世,有母系习俗存在,虽然现在的土人不承认,并以为这种习俗较父系者为低。”(罗斯克著《安克鲁》J. Roscoe. The Banyankole,34—35 页)

这位国王的姊妹,在国王即位典礼中,被派为举行祓除典礼的人。因此人民认为他与国王的健康有密切关系。她有封邑,在封邑中有绝对的主权。她的住所建筑在王宫的左近,与国王经常保持密切的接触(同上书 60 页)。她若先王而卒,则王指定另一位姊妹以继承其职位。若国王先彼而卒,她必须先与元妃共负整洁国王尸身之责,而后或自缢或退隐。在晚近的一位国王逝世时,其主持祓除典礼的姊妹就召集数约二十位王妃于一室中;她先打碎国王所用的鼓和枪,再到室中令群妃自缢,随后她自缢死去。国中的人皆认为她应当如此(同上书 61—62 页)。

由安克鲁王国此种现象,可以推测以前国王亦娶姊妹为后,其后演变成为现在的习俗。契塔拉王国的国王娶姊妹为后,已如前述,但自国长改信基督教以还,仅能一妻而不能多妻,他所娶的并非其姊妹,故不能享有王后的称号;但王后的名称,仍为他的一位姊妹所虚拥。两者相较,颇能窥见其演变的痕迹。

在兰沟(Loango)王国,最年长的公主的称号等于女王。国王由众公主诸子中选出。国王不与公主结婚,故其子不能继承王位。国王称长公主曰母,所有国中的政务必须向她咨询。在杜拉(Daura)王国,公主的地位和兰沟国王的公主一样。国王也由众公主诸子中选出,而非前王之子。在以上两国,王太后和长公主实即一人。以上皆为长公主在国中享有实权之例证。此外,亦有无实权而拥有尊位的,如在玻里尼西亚之通加(Tonga)群岛者属之。岛中教王的最长姊妹,或其最长姑,地位远较王为神圣。王对她的礼仪,犹如人民之对王。她是岛中最尊贵的一位;王的女儿也较王为尊。这些女子,皆不得结婚(爱里斯著《玻里尼西亚研究》,第三册,99 页,287 页)。

在中国汉朝昭帝以前各代,皆有长公主,且似皆极有权威。兹举数例如下:

“景帝立齐栗姬男为太子,而王夫人男为胶东王。长公主嫖有女,欲与太子为妃。栗姬妒,而景帝诸美人,皆因长公主见,得贵幸。栗姬怨怒,谢长公主不许。长公主欲与王夫人,王夫人许之。会薄皇后废,长公主日赞栗姬短。景帝尝属诸姬子,曰:‘吾百岁后善视之。’栗姬怒不肯应,言不逊。景帝心衔之,而未发也。长公主日誉王夫人男之美,帝亦自贤之,又耳曩者所梦日符,计未有所定。王夫人又阴使人趣大臣立栗姬为皇后。大行奏事,文曰‘子以母贵,母以子贵;今太子母号宜为皇后。’帝怒曰:‘是乃所当言耶?’遂案诛大行,而废太子为临江王。栗姬愈恚,不得见,以忧死。卒立王夫人为皇后,男为太子,封皇后兄信为盖侯。”(《汉书》卷九十七上《外戚·孝景王皇后传》)

“初,武帝得立为太子,长公主有力。”(同上《孝武陈皇后传》)

“武帝崩。戊辰,太子即皇帝位。谒高庙。帝姊鄂邑公主益汤沐邑,为长公主,共养省中。”(《汉书》卷七《昭帝纪》)

此外,孝武卫皇后,李夫人,皆由平阳公主得幸(见《汉书》卷九十七《外戚传》)。足征汉之公主仍保有宫闱中若干政治势力(汉代长公主特权,牟润孙先生有专篇研究,见其《汉初公主及外戚在帝室中地位试释》文中,载《台大傅校长纪念论文集》)。至少,自春秋时,宗法社会已经完全建立,列国中也未见国君的姊妹有特权的现象;但刘氏崛起田间,与春秋各国世族迥异,而其保留的初民遗痕也较强。比如高祖之生,则云其母在雷电晦冥时交龙而有娠(见《汉书》卷一《高帝纪》),此与古人或初民的信仰人之生由于图腾者相似。《汉书》卷二十五上《郊祀志》云:“(新垣)平使人持玉杯,上书阙下,献之。平言上曰:‘阙下有宝玉气,来者已视之。’果有献玉杯者,刻曰‘人主延寿’。平又言臣候日再中。居顷之,日却复中。于是更以十七年为元年。”汉文的改元,其用意疑与初民的再生礼相似,又卷三十八《高五王传》:“大臣议欲立齐王,皆曰:‘母家驷钧恶戾,虎而冠者也。初以吕氏故,几乱天下;今又立齐王,是欲复为吕氏也。代王母家薄氏,君子长者。且代王高帝子,于今见在最为长。以子则顺,以善人则大臣安。’于乃谋迎代王。”立君而视其母家之良否,在宗法社会决不会考虑到,汉朝人士之重视此点,固由于方处吕氏乱后,然亦足见汉代舅权之盛。且由文帝以后,下至东汉,外戚专政,固与吕氏之乱无干。舅权之于母系社会关系的密切,为多数民族学家所共认。由上举三端,足征汉代所保留的初民社会遗痕颇重,而长公主之有权以及太后之干政,亦莫不与此有关系。

综合以上的研究,有若干民族曾经有过女君。而君位之由女性转变到男性,根据初民调査报告及古代记载,至少可遵循两种途径:其中的一种是君位由女子以传。而另以异邦人或异族人为夫,代女子执行君权,即本文第二节所曾讨论者。另一种途径,君位仍由女子以传,但其夫不属异族人,而为其同父异母弟兄,亦即本文第三节以下讨论所及者。由埃及的例证,王后可以生育子女;因此将来的王太后和现在的王后本系一人,故王太后之有权并非意外的事。巴刚达等国,王后不得生育,故将来的王太后并非现在的王后;但王太后之仍能干预政治,盖亦由于以前王太后与王后本系一人的缘故。至于长公主之有权,与此相似。王若与其同父异母姊妹婚娶且能生子如埃及者,则将来之王太后即现今之长公主也。

另有介于上述二种途径之间者,则为古代之罗马,罗马自凯撒大帝以后,经过若干代,帝位皆由女子以传,其夫既非异族人,亦非其兄弟,而是母亲系族人(同前穆锐女士著《国王婚娶与母系》)。

我国古代“君”与“后”同称曰“后”,亦若巴刚达人“王”与“后”同称曰“Kabaka”者相同,尤足为中国古代君位先属女性之证。《尔雅·释诂》:“林烝上帝皇王后辟公侯,君也。”周初文献如《尚书·立政》亦说:“乃敢告教厥后曰:‘拜手稽首后矣。’”则亦以后为君称。《释诂》之成篇可能甚晚,但有《立政》为证,则《释诂》所言似不必置疑。且夏后氏诸君皆称后。然则王之称后,由来已古。春秋以后,后称始演变为王后所专有。但起初王之称后,盖夫以妻贵;其后后之称后,则妻以夫贵。其演变的痕迹,不难窥见。

(原载著者《历史的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