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命名礼

古人所谓礼,他的目的并不是一种形式,最初是带有作用的。前面已经讲过图腾,并且图腾的团员各含有他的图腾本质,为使得他的图腾本质不至于涣散,必须常常按时举行各种仪式,这就是中国所谓的礼。而近代民俗学家所谓禁忌,只是礼的一部分,是消极的那一部分。《左传》成公十三年:

刘子曰:吾闻之,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礼义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能者养之以福,不能者败以取祸。是故君勤礼,小人尽力。

这节说得很明白,所有的礼仪,是以定命;而命就是受天地之中以生的,也就是他的图腾本质。所以我说:礼是为得保持图腾本质的不涣散。

为达到这种目的,古人从生到死,没有一天离开礼,比如小儿生下以后就有命名礼,《左传》桓公六年:

子同生,以太子生之礼举之;接以太牢,卜士负之,士妻食之,公与文姜宗妇命之。

《内则》:

国君世子生,告于君,接以太牢,宰掌具。三日,卜士负之。

古代希腊罗马印度小儿出生后若干天,都须去参拜家神,由人抱着绕圣火行走三周,由他的父亲宣布是他的儿子。在近代初民社会中,也常有命名礼,比如非洲的阿山第人就是如此。不过阿山第人的命名,是由外祖父,因为他们还没有完全脱离母系社会。古代希腊罗马须同时由小孩的父亲承认是他的儿子,这种现象就是母系社会变到父系社会所发生的,因为以前子女都属于母族,现在必须有这个特别宣布。

(二)冠礼

冠礼就是初民社会所谓成年礼,在没有行礼以前,这人的图腾本质没有达到充沛,等到行过礼以后,他的图腾本质,也就是初民所谓Mana,方能发挥到充沛的程度,这人也就叫做成人。这种礼节在各地方的初民社会都曾有过,原是巫术性质的,不过中国仪礼中,所说的士冠礼,早已变成仪式性的。在春秋的时候,由君以至于士,都须举行这种礼,有三加的仪式,《士冠礼》中保存着加冠祝辞如下:

始加祝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弃尔幼志,顺尔成德,寿考惟祺,介尔景福。再加曰:吉月令辰,乃申尔服,敬尔威仪,淑慎尔德,眉寿万年,永受胡福。三加曰:以岁之正,以月之令,咸加尔服,兄弟具在,以成厥德,黄耈无疆,受天之庆。

在这一段文字中,最足使人注意的,就是在每次加冠的祝词中,都讲到“德”,始加说:“顺尔成德”,再加说:“淑慎尔德”,三加说:“以成厥德”。我在讲图腾本质的那一段中,已经详细说明,德的最初意就是性,而性就是图腾本质,由祈词可以证明冠礼的用意是在使它的本质达到充沛的程度。罗马古代有一种Toga礼,Toga是一种没有袖子的长袍,罗马人不戴冠,所以不能有冠礼,而成年人方能穿袍,所以这也是成年礼的一种,和中国的冠礼相类。

中国古代的冠礼必定在庙中,因为这是与祖先也可以说与图腾有关的一个典礼。至于冠者的年龄,郑康成注年二十而冠。这大约是根据《曲礼》所说“男子二十冠而字”及《内则》所说“二十而冠,始学礼”而言。但《左传》襄公九年:

公送晋侯,晋侯以公宴于河上,问公年,季武子对曰:会于沙随之岁,寡君以生。晋侯曰: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君可以冠矣。大夫盍为冠具。武子曰:君冠必以裸享之礼行之,以金石之乐节之。以先君之祧处之。今寡君在行,未可具也,请及兄弟之国而假备焉。晋侯曰:诺。公还,及卫,冠于成公之庙,假钟磬焉,礼也。

这节可以证明鲁襄公在十三岁时行冠礼。又可证明国君的冠礼也必须在庙中举行。可见二十而冠是正常的,但有时也可能较早。又冠于卫成公之庙,而并未尝冠于卫康叔之庙,就是因为卫成公与鲁襄公同昭穆,由此可以更知道冠礼举行的庙是要同昭穆的。《曲礼》所说“男子二十冠而字”,《士冠礼》也有字辞,这可以说它本质充沛以后,方才能有它的个人图腾,关于个人图腾可参阅前章。

(三)婚礼

这节所说的婚礼是指着宗法社会的。以前母系社会的时代,婚礼的主体是以女子为主,夫从妻居,与宗法社会的当然不同。可惜经过宗法社会以后,以前的记载现在已经不存在了,现在只有留下痕迹。就是虽然在宗法社会里,也未尝没有一点以前的遗痕。如《仪礼·士婚礼》中,在纳采以后,有问名一节。因为古时候,女子名不出阃,所以问的名,绝不是女子的名字。有人解释为问她父亲的氏。其实古时候的男子称氏,他的父亲的氏当与他的姓已为女家所知,又何必问呢?孔颖达解释为问女子的母姓,这话似乎合理。观《左传》齐侯的夫人,有颜懿姬及鬷声姬,杜预说:颜、鬷都是母亲的姓(襄公十九年)。可以证明孔说的合理。而春秋时至少女子仍旧保持一部分母系的痕迹,也由此足见。此外致辞中有一句话:“合二姓之好”,不是合二人之好,而是合二姓。就是因为至少到春秋时候,婚姻仍旧保持着以前的整体性。就是这种的契约是两姓间的,所以有娣媵,也是因为整体连带性的缘故。

婚礼的细节分为几段,第一是纳采,纳采时用雁为挚,行礼在女家的庙中。纳采以后,就是前面所说的问名。然后第三段的礼是纳吉,在问名以后,男子回到家中,在庙中占卜,得吉兆,然后到女家行纳吉礼。在女家庙中行礼用雁,这一段等于是订婚。第四个礼是纳征,仍旧到女家庙中行礼,用玄纁、束帛、俪皮。郑康成注说征当作成讲。在这以后的第五个礼是请期,是请问结婚的日期,礼中纳采和纳征两种,可以说是象征性的货财。因为以前夫从妻居,到父系时代,渐渐变为妻从夫居,于是不得不以物质或劳力赔偿女家的损失。近代初民社会中,有的男子到女家服役几年之后,方能将妻子搬出她的母家,到男子家中同居。有的以礼物为代替品,中国这种类似的办法,已经变成象征性了。

再下一节,就是正式的结婚,其中以亲迎为主体。《士婚礼》说:“主人爵弁、纁裳、缁袘,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这是由男家到女家的亲迎礼节。到女家以后,仍在庙中行礼,然后“婿御妇车,授绥,姆辞不受。妇乘以几,姆加景,乃驱。御者代”。最早当是婿亲自御车,后才改为御者代,大约是为的婿乘其车,先俟于门外。门外是男的家门外。以上两大段颇合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礼节,他们的礼节分为三大段,就是第一是在女家的庙中,女家声明这婚姻的成立。声明必须在庙中,就是因为古人认为婚姻是宗教性的,是与祖先有关系的。这一大段颇像《士婚礼》所说的请期和约征。第二大段是亲迎,在西方古代也是由男子亲自御车,并且车前有婚烛,这与《士婚礼》的执烛前马完全相似,西方古代并且沿途歌唱着自远古传下来的圣曲。至于西方的第三大段,是在男家的庙中,拜见男家的祖先,男女共分享祭肉,这一段不见于《士婚礼》中,只有妇至成礼,在寝中共食。这约等于西方的共食祭肉,但是没有明讲拜见宗庙。我对于《士婚礼》中第三段的记载疑心它有遗漏,因为一直到清末,结婚后先需庙见祖先,古人不应当相反;也许《士婚礼》只是代表春秋战国间某一国的习俗,而并不是各国都如此。

(四)殉与用人祭

在图腾社会的时代,每个人全是图腾的化身,生自图腾,死后仍回到图腾,所以没有保存尸体的必要,并且为求速朽起见,常将死人挂在树上,被鸟吃掉,或者抛弃在旷野里供猛兽的吞食。在各种民族调査书中,这类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但等到个人化以后,思想也连着改变,每个人各有他的灵魂,为得他的魂灵不灭起见,最好能将尸体保存得愈久愈好,中国古代的葬礼以及埃及古代的修建金字塔的来源都由此。因为“事死如事生”,所以必须供给他在地下用的一切器用,这就是殉葬的由来。殉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器物,一种是人,器物比如各种铜制的明器,以及衣服、车马,这是活人的日用品,也是死人的日用品。至于用人殉葬,因为活人需人侍奉,死人自然有同样的需要,这一章中所谓殉,专指用人殉葬而言。

在殷墟的墓葬中,曾经发现很多的尸体,内中大约有一部分是用来殉葬的,一直到春秋时,此风不改。在《左传》中至少我们可以看到两件关于殉葬的记载,《左传》文公六年:

秦伯任好卒,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鍼虎为殉,皆秦之良也,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

又成公十一年:

六月丙午,晋侯欲麦,使甸人献麦,馈人卒之。召桑田巫,示而杀之,将食,张如厕,陷而卒。小臣有晨梦负公以登天,及日中,负晋侯出诸厕,遂以为殉。

这两件证明在秦和晋国,都有用人殉葬的习俗,恐怕他国也有,不过书上没有记载而已。中国用人殉葬的风气,不只古代社会如此,就是秦始皇也曾经行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北齐(见《太平御览·再生类》)、明以及清初也曾有过这种习俗。明朝英宗时候才加以废止,见《明史·英宗本纪》,清太祖太宗都曾有用人殉葬,见于《清实录》。由这些看起来,用人殉葬是初民社会遗留下来的痕迹。

现在初民社会仍实行殉葬,记载甚多。现在只举几个例。在美拉尼西亚斐治余岛(F i Islands)中,男子死后,他的众妻常被扼死,或者活埋,这种现象在欧美人来到以后,仍旧常常看见。据说有时这种行为,也不是自动的,如果有人拒绝被用着殉葬,她的家族必努力鼓励她去死(Frazer: Believe in lmmortali ,Vol. 1,p. 424)。假若有一个人打仗阵亡了,他的妻必须殉葬,有一次一个人坠海,他的十七个妻子都殉葬了。又有一次,一个人打仗死了,殉葬者共有八十人( The lliams , Fi i and Fi ians ,Vol. p. 200)。这种死的人有这么多殉葬者,就是因为他是贵族,贵族死的时候,殉葬者不只是他的众妻,并且他的臣仆也需殉丧。在通加群岛(Tonga Islands)也有妻殉夫葬的习俗,这种现象在玻里尼西亚各处全是常见的。

另外一种与殉葬相近,是用人祭。殉葬是用他的亲属或臣仆,生时常侍奉他的人,至于用人祭所用的都是外人,这可以说是更古食人的遗痕。在发掘中,可看出商人仍旧保存这种习俗,可是到春秋时候,《左传》中所记载的只有三条,僖公十九年:

夏,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睢之社,欲以属东夷。司马子鱼曰:古者六畜不相为用,小事不用大牲,而况敢用人乎?祭祀以为人也,民神之主也,用人其谁飨之。齐桓公存三亡国以属诸侯,义士犹曰薄德,今一会而虐二国之君,又用诸淫昏之鬼,将以求霸,子亦难乎?得死为幸。

又昭公十年:

秋七月,平子伐莒取郠,献俘,始用人于亳社。臧武仲在齐,闻之曰:周公其不飨鲁祭乎?周公飨义,鲁无义,诗曰:德音孔昭,视民不佻,佻之谓甚矣,而壹用之,将谁福哉!

昭公十一年:

冬十一月,楚子灭蔡。用隐大子于冈山,申无宇曰:不祥,五牲不相为用,况用诸侯乎?王必悔之。

春秋时,这种用人祭祀必定不太多,所以每次都有人说反对的话。大约这时距离广泛的用人祭的时代,已经很远了。

现在初民用人祭,在非州与波里尼西亚全都很普遍,据威廉生所说,在基督教没有传入以前,用人祭在波里尼西亚所占的区域甚广,这是一种极重要的典礼,但是并不常举行,比别种祭祀要少些。虽然现在有些岛民,根本否认有过,但是不能由此证明以前素来就没有。有时候多到用十几个人。至于所用哪一类人,据威廉生也说,大约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战俘,一类是最低级的人,一类是中等阶级的人而有反对政府行为者,由大教士提出人选,然后由首领批准,这个例是采自社会群岛(Society Islands)的。在通加群岛所用的人,多出自某一个部落,祭祀的时候,在社会群岛,将被用的人安置在神庙前面地上,或者挂在树上,假如是俘虏,祭后就将他焚烧,有时他的肉被教士们吃掉。据吉勒(Gill)的调査,在各岛中用法不同,有的将整个的身体用来祭祀,有的只用头来祭祀,而将身体吃掉。前面已经说过用人祭是一种很重要的典礼,有时为的战争,有时首领有病,或者是教士有病,皆用人祭以求福,在曼加亚(Mangaia)岛,王即位的时候,必举行用人祭,有的地方王太子出生的时候也举行。

在非洲用人祭也常举行,比如西部海岸的阿山第人,在祭祖先的典礼中,常常的用人祭。又如印度北部的加西人,也常有用人祭(Gurdon: The Khasis ,p. 98—104)。按前一代社会所日常用的事,到较后的社会里,常变成典礼,比如用人祭就是因为在以前曾经有吃人的习惯,而到较后,则变成偶然举行的用人祭典礼,虽然这时已经不再吃人。又如最早的时候,只有陶器,而没有铜器,陶器是当时人的日用品,可是到了使用铜器的时代,在重要的典礼中,比如郊礼及婚礼中,《礼记》中都说明“器用陶匏”,这可以证明陶器到用铜器的时代,变成典礼中的器物,这种现象是古代社会中常有的。举这两个例子以概括其余的。

(五)禘祭

春秋时,在周王各种典礼中,禘礼是极重要的。但是后儒对于禘的说法,始终没有能够明晰。据《礼记·大传》说:

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而以其祖配之。

郑康成解释这一段说:

凡大祭曰禘,自、由也,大祭其先祖所由生,谓郊祀天也。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皆用正岁之正月祭之,盖特尊焉。《孝经》曰:郊祀后稷以配天。配灵威仰也。

现在先将《孝经》所谓郊祀后稷之配天,置之不论。因为《孝经》这本书写定得很晚,若非汉人所著,至少必定是战国末期的作品,他所说的是否合于春秋或西周的实况,现在尚难断定。后人对于禘其祖之所自出这句话,颇多异解。其实我们假若用图腾的观念来看,这句话就很容易明白,假设祖之所自出与其祖是同类的人物,那就禘祭祖先,不必再谈禘其祖之所自出,更以其祖配之的这样复杂的话了。《大传》的这种说法,正是因为祖之所自出与祖不完全相同,祖之所自出是图腾,因为他不是一个真正的人,所以要与其正是一个人的始祖分着来说。如此解释,不只能得到《大传》作者的真意,并且与郑康成注释的也不违反。郑康成以为祖之所自出是天,所以说禘祭就是郊祀天。我们要想到一团的图腾不只生历代的团员,并且能够创造宇宙万物。初民的创世论多半如此。后人说天生万物,比如《礼记·郊特牲》谓:“万物本乎天。”于是天与图腾也合而为一。所以郑康成说是天也不错,不过这只是后来的说法。较前的说法仍是图腾。在周时,禘祭只有周、鲁举行,所谓不王不禘,王是指周而言,鲁因为周公有大功劳,特别准许他用天子礼乐,禘祭是其中之一,所以鲁国也常举行。至于宋,他也是王者之后,所以《商颂·长发》的《毛诗序》也说为大禘所用的歌曲。大约宋国也有这种礼,但是商周禘礼的目的虽同,他的细微的礼节不必定一样,这是各图腾团的团部性所造成。我们现在只知道这礼的名目,细节毫无所知。《论语》有记载:“或问禘之说,子曰:不知也。知其说者,其于天下事,其如视诸斯乎。指其掌。”由此看来,禘祭是很重要的典礼,能懂得它就可以通天人之际了。其中大约还有若干神秘的部分,所以孔子又说:“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

(六)古人相信灵魂不灭的另一举例

古人相信灵魂不灭已如前面所说。但是宗族出自图腾团也仍旧保持以前传下来的整体性,所以一个团的团员,或者一个宗族的族人,都相信活着聚在一起,死后仍在一处,所以古人要聚族而居,聚族而葬。每一族各有他的共有的墓田,等于共有的居处一样;不过也有例外,就是古人和近代初民都相信被杀者不与善终者同聚在一起,所以不葬在一起。这类观念在近代初民社会中常常遇到,台湾高山族太耶鲁族也有同类的思想,据一位杨村长所说,凡是不善终的人,死后另在一个地方居住,与善终的人所住的地方不同。中国古代也说:“兵者不入兆域”,此处所谓兵者,只指着因犯罪而被杀的人,不只指打仗被杀的人。《礼记·檀弓篇》记载有鲁国的一个童子,名叫汪锜,在某次与齐国的战争中,战死了。孔子说:“能持干戈以卫社稷,可毋殇也。”童子战死,还行有郑重的葬礼,成年的人安能不入兆域?所谓兵者确是指的有罪被杀的人。《左传》哀公二年,赵鞅伐郑,誓辞中说

志父无罪,君实图之。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下卿之罚也。

这誓辞里所表现的是若战败就有罪,要被处刑,所以下葬于兆域,并不是战死而不入兆域。相反的解释是和汪锜那条不合的。

因为这种思想到春秋时仍旧存在,所以当时的贵族所逼迫的时候,都是自缢,而不肯用兵器自杀。《左传》中这种例子甚多,现在举楚成王的一条以代表诸侯,文公元年《左传》:

初,楚子将以商臣为大子,访诸令尹子上,子上曰:君之齿未也,而又多爱,黜乃乱也。楚国之举,恒在少者,且是人也,蜂目而豺声,忍人也,不可立也。弗听。既又欲立王子职而黜大子商臣,商臣闻之而未察,告其师潘崇曰:若之何而察之?潘崇曰:享江芈而勿敬也。从之。江芈怒曰:呼!役夫,宜君王之欲杀女而立职也。告潘崇曰:信矣。潘崇曰:能事诸乎?曰:不能。能行乎?曰:不能。能行大事乎?曰:能。冬十月,以宫甲围成王,王请食熊蹯而死。弗听。丁未,王缢,谥之曰灵,不瞑。曰成,乃瞑。

另有大夫的一个例子,《左传》庄公十四年:

(郑厉公)使谓原繁曰:传瑕贰,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纳我而无二心者,吾皆许之上大夫之事,吾愿与伯父图之。且寡人出,伯父无里言,入又不念寡人,寡人憾焉。对曰:先君桓公命我先人典司宗佑,社稷有主而外其心,其何贰如之。苟主社稷,国内之民其谁不为臣,臣无二心,天之制也。子仪在位十四年矣,而谋召君者,庸非贰乎?庄公之子犹有八人,若皆以官爵行赂劝贰,而可以济事,君其若之何?臣闻命矣。乃缢而死。

在《左传》有几十处被逼迫而死的人,只有二处是说明因兵器的,一个是在僖公十年的晋惠公之杀里克:

晋侯杀里克以说。将杀里克,公使谓之曰:微子则不及此,虽然,子弑二君与一大夫,为子君者不亦难乎?对曰:不有废也,君何以兴?欲加之罪,其无辞乎?臣闻命矣。伏剑而死。

另一条是吴王夫差强迫伍子胥的死。《左传》哀公十一年:

反役,王闻之。使赐之属镂以死。

其余全都用的是自缢的方法。里克与伍子胥没有能够自缢,大约是因为当时压迫得很紧,他们没有机会自缢的缘故。罗马贵族也是不准用兵刃来杀,据说是避免流血。我疑心罗马人的思想与中国古代相同。中国这种思想不只在古代如此,并且影响到后来的刑律,一直到清末改用新刑律以前,绞刑比大辟为轻,就是因为大辟的人是兵者,而绞刑是保存尸体的完整。

这种观念是与初民相信一个人所受的伤痕不只存在在尸体上,并且存在在灵魂上相似。佛莱则(Frazer)专有一篇论文研究这个问题。据说一个人生前被箭射死的,他的灵魂便永远带着箭。另有初民,将敌人的尸体残毁,为的是使他的灵魂永远保存着这个痕迹。在中国民间故事中,常常讲到被射死的大将,身上带着箭,脸上染着血。这种思想是和兵者不入兆域的观念相连的。

以上所说的仍然与礼有关,可以说与图腾禁忌有关,所以在这章里论列。

四 结论

中国古代就有贵贱的分别,因为甲骨文里面已经说到有赏给臣仆的记载,可见在商朝已经有了阶级的分别。到了春秋时代各国全都有君子小人的分别,所以《左氏春秋》昭公七年楚国芋尹无宇所说的话可以证明这一点,他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这十等中,前四等就是王、公、大夫、士,都属于君子阶级;后面的六等,皂、舆、隶、僚、仆、台,外加圉和牧两种,都属于小人阶级。所以在《左氏春秋》中这些名称也常常混用,有皂隶连用的,比如隐公五年“皂隶之事”,襄公九年“商、工、皂、隶,不知迁业”,昭公三年“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也有时隶圉连用的,如哀二年“人臣、隶、圉免”;也有时皂牧连用的,如襄二十一年“其次皂牧舆马”;也有时皂隶牧圉连用的,如襄十四年“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并且我们根据以上的史料来看他分布的地域,昭七年是楚人所说的话;襄九年是楚人指着晋人而说的话;襄十四年的,昭三年的,哀二年的都是晋人说的话;隐五年的和襄二十一年的都是鲁国人说的话,《左氏春秋》所记载的虽然只有鲁晋楚三国的事,但是这三国正是春秋各支文化的代表,楚原来是祝融八姓的后人,在诸夏人看起来,他仍旧是荆蛮;至于晋,他虽是姬姓的嫡系,但在初封的时候,就受了戎的影响,所以《左传》定公四年说唐叔封在晋的时候,就“疆以戎索”,而鲁一直到春秋时期“犹秉周礼”,韩宣子亦说,“周礼尽在鲁矣”。可见鲁比周更富有保守性。以上三国可以说代表三种文化,可是他们竟全部有奴隶,也就是说全都有君子和小人的分别,这种分别必定是春秋时的普通现象。春秋末期小人优秀分子的上升有四种原因:①贵族与贵族的争权,其中分两项:同姓的贵族争权,比如鲁国;君与异姓贵族的争权,比如晋国。②学术的开放,这大约始于孔子的“有教无类”。③货币的流通。④技艺的发展,这一种只有小人有能力的能够制造艺术品,而卖给贵族以致富,这就是小人阶级优秀分子逐渐变成了与贵族相等的原因。

(原载《文史哲学报》第 22 期,1973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