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位印度的救国志士甘地,在前文已叙述过了他的精诚感人坚苦卓绝,在本文里要和诸君谈谈他的救国方案。诸君听见“救国方案”四字,也许以为是偏于理论的叙述,其实仍有非常可以使人感动的行为做陪衬,因为甘地是一个坚毅勇敢的实行者,并非徒作空论的人。

甘地的救国方案即所谓“不合作主义”(“Non-Co operation”)上文里所说的“非暴力的抵抗”,已略见端倪。他所谓不合作主义,决不是仅仅“逆来顺受”的意思,实含有凭藉不合作而抵抗的意思。所以他说:“我提倡不合作主义是要唤起勇敢,不合作主义其实就是等于自我牺牲的训练。”这种“自我牺牲”却是有目的的,不是一味的瞎退让的。目的何在?就是绝对不与暴虐的政府妥协,以此抵抗暴虐政府的制度之存在。再说得简明些,就是你要打我,随你的便;你要拘禁我,随你的便;乃至你要杀我,也随你的便,如此种种,加诸我身,我都是乐于承受,一点不用暴力来反抗,不过要我承认你的暴虐制度,要我和这种制度妥协,宁死不肯,虽受尽惨酷的苦楚不肯。这样说来,不合作主义不是“退却”,却是“进攻”;不是胆怯,却是义勇;不是苟存,却是奋斗。甘地自己就以身作则,屡次因提倡与政府不合作,被捉将官里去,受尽苦楚,他非但不怨怼,而且乐于承受;他的主义是自我的万般牺牲都愿受,惟至死不与压迫印度人民的政府妥协。所以当政府以拘捕恫吓他的消息传来之后,他非但不恐慌,而且欣然准备入狱,并且叮嘱他的信徒,如被逮捕,当无抵抗的受捕。他这样说:“法庭无论来传那一个,你们都要到,随便他们如何判罚,一点儿不必替自己辩护。如果宣判时是罚金或是入狱,任你自择,你要自择入狱;如果只不过罚金,你便不要付款,随他怎么办,……不避刑罚,欣然受苦,是我信徒个个应负的责任。”

甘地对于不合作主义的进行,有很详细的计划,他把进行的程序分作四步,依实际的需要而按序进行。第一步,印人得过英政府所颁的官衔和爵位的,一概归还拒绝。第二步,凡在政府各机关服务的印人,一概退出。在第三步,印人一概不再在军警中服务。到第四步,则全国不纳租税,非做到印度有自治的政府不止。他深信如以暴力来抵抗暴力,英政府可调出重兵来压制,印人无法抵抗;如用非暴力的不合作主义来死拚,英政府虽有兵力,无可奈何。

这种运动开始之后,全国纷纷响应,不过因印度人民的程度不够,违背了一个基本的条件。什么条件呢?就是甘地的不合作主义,实行的时候最重要者在不暴动,而印人将实行第二步的时候,却因群众的激烈而在好几处暴动起来,杀死了几个警官。甘地觉国人还不能依他的主义进行,深自引咎,饿了五天以警戒自己。最初英政府因为他们非暴力的进行,一时无从干涉,只得观望,到一九二二年的春季,因各处暴动迭起,决计拘捕甘地,开庭审鞫。当时法官是一位叫做卜龙非尔(C. N.Broomfield),甘地受审的时候,不肯辩护,自己对于暴动之事认负全责,听凭判罪。当时庭上只有法官和公家律师说了许多话。法官的意思,甘地既自承负责,即可立即宣判,那个公家律师却不肯就此结束,坚要详细审问,意欲多所牵连,以重甘地之罪。于是甘地才自动的立起来大演说一番,他先承认对于暴动应负全责,愿受公家律师所加的罪名,接下去这样说道:“我原来也是极力的要避免暴动。但是我不得不对下述的两条路中选择一条路走:我要末屈伏于我所视为害我国家的政府制度之下,要末冒险领率信我主义的民众向前干去。我知道我的国人有的时候要发狂。我对此点实深内疚。我现在亲身在此,愿受最严重的刑罚。我不要请求饶恕,也不要请求减刑,法律上既视为有意的罪犯,而在我自己则视为做一个国民最大的责任,我在此欣然愿受任何最严重的刑罚。”

他继续的这样说道:“我对于个人并没有什么恶感,我对任何官吏的个人,乃至英王的个人,都没有什么恶感。但是我对于残害印度的政府不妥协,是我道德上的责任……我有了这样的信心,倘再维护这个制度,便是罪恶……我无时不尽我的心力使我国人明白:凭藉暴力的不合作只不过增加罪恶而已;罪恶只有凭藉暴力以自存,所以要不维护罪恶,只有完全不藉暴力,所谓非暴力,是自愿的承受因与罪恶不合作而被加的刑罚。我因此亲身在此,欣然愿受最严重的刑罚……你法官所能有的途径只有下述的两者之一:如你觉得你所根据的法律是罪恶,承认我实在是无罪,你自己便应立即辞职,由此与罪恶脱离关系;如你以为你所主持的制度和所援用的法律是为印度国民谋幸福的,承认我的活动是有害于印度国民的幸福的,应即加我以最严厉的刑罚。”

甘地说完之后,法官立起宣判,他先说这件案子给他很为难的工作,因为他个人深知甘地心地之高尚,动机之纯洁……但他末后说:“……为执行我的职务,我不得不判定你六年监禁,不过有一言可相告者,如印度的状况能容许政府缩短监禁的期限,那末执行缩短,为我所深愿。”

后来甘地关了许多时候,因病重开释,以后他尽全力于提倡用手工纺织土布救国,于一九二五年的秋季,他组织全印度纺织总会,积极进行。他这个主张有很充足的理由,在我国也很有参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