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明代军制与边防
一、军制
1.明初军士
至正十四年(1354),明太祖初起兵略定远二十四人。(《本末》)降驴牌寨,得三千人。(《本末》)降秦把头,得八百余人。(《本末》)降缪大亨,得二万人。(《本末》)
共二万四千人,军声大震。
十七年(1357),攻宁国擒朱亮祖,得十余万人,马二千。(《本末》)攻杨州,张明铿降,得数万人,马二千。(《本末》)
十八年(1358)十一月,太祖亲征婺州率十万人。
廿三年(1363)四月,陈友谅攻南昌,号六十万。太祖亲率二十万拒之。
廿五年(1365),张士诚遣将帅马步舟师二十万围诸全之新城。(《本末》)
廿六年(1366)太祖命徐达常遇春率师二十万伐张士诚。(《本末》)
廿七年(1367)十月命徐达常遇春率帅甲士二十五万,由淮入河北伐。(《本末》)
2.明代的军与兵
军 与 兵 明初创卫所制,划一部分人为军,分配在各卫所,负保国卫民之责,军与民分。中叶以后,卫军废弛,又募民为兵,军与兵又为并行之制。
军 籍 军有“军籍”,在明代户口中与“民籍”、“匠籍”平行。军籍属都督府,民籍属于户部,匠籍属于工部。军为世袭的、家族的、固定的,一经为军,其家永远世代充军,住于卫所。直系壮丁死亡或老病,由其家壮丁替补。在卫所者死亡尽,则其原籍中族人替补。军为国家经制的、永久的组织,有一定额数,一定戍地。
《明史》九十《兵志二》:“其取兵: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从征者,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归附,则胜国及僭伪诸降卒。谪发,以罪迁隶为兵者。其军皆世籍。”
《明史》九十:“崇祯三年范景文……上言:‘祖制,边腹内外卫所棋置,以军隶卫,以屯养军。后失其制,军外募民为兵,屯外赋民出饷。’”
军 饷 明代前期,军是自给自足的,军饷由军的屯田收入支给,平民不担负军费,国家财政收支军费补助亦占极少数。边方屯田收支不敷支给时,由国家制定“开中”法,使商人至边塞开垦,以垦谷换政府专利之盐引。案:以上见吴晗《明代的军兵》。
3.明卫所制
《明史》八十九《兵志一》:“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都指挥),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
京 营 五 军 又“京军三大营,一曰五军,一曰三千,一曰神机。其制皆备于永乐时……成祖增京卫为七十二,又分步骑军为中军,左、右掖,左、右哨,亦谓之五军。岁调中都、山东、河南、大宁兵番上京师隶之……景帝用于谦为兵部尚书……乃请于诸营选胜兵十万,分十营团练……京军之制一变。英宗复辟,谦死,团练罢。宪宗立,复增之为十二。成化二年复罢。命分一等、次等训练。寻选得一等军十四万有奇。帝以数多,令仍分十二营团练……名其军曰选锋……而团营之法又稍变。”
卫 所 《明史》九十《兵志二》:“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五十人为总旗),小旗十(十人为小旗)。大小联比以成军……其军皆世籍(详见“明代军制”卡片)。”
军 额 又“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一百八十四万二千四百人),守御千户所六十五(七万二千八百人)(两合一百九十一万五千一百二十人)。及成祖在位二十余年,多所增改。……后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二十一,留守司二,内外卫四百九十三(2760800人),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402080人),仪卫司三十三,宣卫使司二,招讨使司二,宣抚司六,安抚司十六,长官司七十,番边都司卫所等四百七。”
《明史》九十一《兵志三》:土兵,弘治十四年“侍郎李孟旸《请实军伍疏》,谓:‘天下卫所,官军原额二百七十余万。’”(18页)
案:卫所军制。据《明史》九十《兵志二》;又七十六《职官志五》:
十人,为一小旗,另管理一人,实十一人。
五小旗,为一总旗,五小旗共五十五人。另管理一人,实五十六人。
二总旗,为一百户所,共一百十二人。正百户一,正六品。
十百户,为一千户所,共一千一百二十人。正千户一,正五品,副千户二,从五品。
五千户,为一卫,共五千六百人。指挥使一,正三品;指挥同知二,从三品;指挥佥事四,正四品。
“外卫各统于都司”(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正二品;“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五年都督府,正一品)。
28.12.11
4.正德时之京营人数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六,“正德十年,科道官奉命选营卫官军,是时食粮官军三十八万四千七百四十五人,各监局门厂等处役占奏准免选者十八万一千人(约47.5%),从征者二万九千十五人(约7.5%),逃故者万五千四百五十二人(约4%),团营所存者十三万四千九百八十三人(约35%),而中选者仅二万三千三百二十三人(约6%)”。
38.1.13
5.明京营制之演变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二十九年兵部侍郎王邦瑞言……(见“明中叶将领之腐败”卡片)宜差风力科道通查十二营人马数目……世宗以其疏陈积弊皆是,于是革去十二营两官厅名目,止用京营总兵官一员,以仇鸾为之,赞理军务文臣一员以复祖制,以一事权,仍令兵部会官定议。兵部会议言,京营之制主训练在京官军,其始止合大小教场以训练五军将士而已。永乐初,立五军营操练官军,专备征伐戍守之用,三千营司宝纛令旗,神机营司神枪火器,谓之三大营。五军、神机二营俱有中军左右掖哨,五军营、三千营俱有五司,至于千二围子手,幼官、殚忠等又俱有营附于五军营中,而各有司焉。时营无不知兵之将,将无不练之卒,然且有御前试验及按月开报之条,以赏罚惩劝之,所以兵休而不骄,兵用而不困。正统末尚书于谦见五军营军士精壮老弱参处,就中挑选十二万,团操为十二营,立为奋武等名以别其号,总以提督以重其权,十二营内莫不各有三大营,至于老弱存留大营,遂为次拨,亦应变济时之权也。至正德而东西官厅之制立焉,其法就十二营中挑选精锐,另设总兵参将统领,各边奏请待报启行,是十二团营又为老家,而两官厅又为团营也。至于今日,则两官厅之兵又未必精,营日分而愈弱,军日选而愈弊,官多则占役者重而军士疲于奔走,营分则稽查为难而军士易于隐蔽,因条为兴革六事。世宗命如议,遂革提督监枪内臣。既而仇鸾复请以四武营归五军营中军,四勇营归左右哨,四威营归左右掖,中军左右哨掖各设坐营官一员为正兵,参将二员为奇兵,正兵以备守城,有警则以奇兵出征,从之。”(289—290页)
30.2.24
6.京营军数
《明史》八十九《兵志一》:“(嘉靖三十九年后)吏部侍郎王邦瑞摄兵部,因言:‘国初,京营劲旅不减七八十万,元戎宿将常不乏人。自三大营变为十二团营,又变为两官厅,虽浸不如初,然额军尚三十八万有奇。今武备积驰,见籍止十四万余,而操练者不过五六万。支粮则有,调遣则无……此其弊不在逃亡,而在占役;不在军士而在将领。’”(6页)
7.团营
郑晓《今言》第六条:“团营始于景泰三年(1452),于肃愍公建议也。兵制本三营:一曰五军,肄战阵;二曰神机,习火器;三曰三千,备宿卫。此三营中健锐者合营团操,故曰团;然原营之名终不改。如军选自三千营,团操于立威营,即名为立威三千营,五军神机亦如之。是三营之有团营即遣选锋也。”(《五朝小说大观》石印本,明,109页)
28.11.14
8.五军与三大营
郑端简公《今言类编》卷四:“京营操练之法,洪武时止为五军营,分大小教场,与城外城内操练。永乐初分为三大营:曰五军营,有步队马队,专教阵法;曰神机营,皆步队,肄习火器;曰三千营,皆马队专扈从出入、营车辇宝纛等事。每营以公侯伯二人充提督某营总兵官。”(213页)
又,“嘉靖庚戌(二十九年,1550)虏窥京师,朝廷厘革营务,罢团营。……改三千营为神枢营”。(217页)
29.12.6
9.明代三大营与团营东西厅之别
郑端简公《今言类编》卷四:“洪武时止为五军营,分大小教场,与城外城内操练。(其征讨别以挂印将军主之。)永乐初分为三大营……景泰三年〔壬申〕(1452)于肃慜公〔谦〕建议立团营,拣三大营中壮健士卒团练,……天顺元年〔丁丑〕(1457)罢团营。成化元年〔乙酉〕(1465)复立团营,寻罢。成化三年〔丁亥〕(1467)又复团营。团营之兵名为头拨。初团营分为十营,后增为十二营。一营以侯伯都督等官一人为坐营官,有事出征不必拣选,但拨某营出征则某营将领其营士卒启行。承平日久,团营非复操练之旧,又立东西官厅,名为听征。盖三营变为团营,团营变为东西厅也。”(《丛书集成》影印本,213—214页)
案:“〔〕”原注,“()”天挺加注。
29.12.6
10.明中叶后军纪之废
郑端简公《吾学编余·仪制类》:“自嘉靖乙酉以来,各边军情大变,大同军变邀请朱振为帅,辽东军变邀请卻永为帅,盖自甘肃杀都御史许铭,时论杀总兵李隆,自后不惟不罪主帅,且不罪校领矣。”(52页)
29.4.26
11.卫所军穷
《纪录汇编》卷八十四《治世余闻》上篇卷二:“上尝召问天下卫所军士何如。大夏对曰:‘与民一般穷,安得养其锐气!’上曰:‘在卫俱有月粮,征戍又有行粮,何以也穷?’大夏对曰:‘自江南卫所困于运粮,江北卫所困于京操,运粮有脚价还债之费,京操有做工部料之费,此外浪费犹有臣等不可知者,所以俱穷。’”(11页)
12.调边兵
《典故纪闻》十七:“祖宗时,只有调土兵赴各省杀贼之例,未有调边兵入内地者,正德间,流贼猖獗,始调许泰、卻永等领边兵杀贼,继而江彬统宣大兵扈武宗南巡,识者忧之,随有大同叛卒之变。庚戌后,仇鸾奏遣四御史分往各边选兵入卫,每岁兵十八枝,鸾自领,防护京陵,犹未守蓟镇也;至何栋任总督,奏蓟镇选兵马未完,暂借二枝防守,待蓟兵练完撤还;至于王忬,却将边兵尽调赴蓟镇,分布摆守各墙,又将辽东全镇兵马尽调入关,以致贼乘虚入边,抢杀一空,调兵之害如此。”(293页)
30.2.17
13.勾军
《万历会典》九册卷一百五十四,兵部三十七,武库司,军政二:“国初重军役,严勾捕,著在令典。按《大明令》,凡军民以籍为定,军官头目无得巧立名色,径行勾捉百姓充军,民户亦不得诈称各官军人贴户,躲避差役,果有在逃军人,在内申奉都督府,在外申奉中书省明文,方许勾取。又按职掌,凡各卫所开报逃故并老疾勾丁代役军人,先须查对乡贯,住址明白,具手本内府给批,差人前去着落有司官吏逃军根捉正身,如正身未获,先将户丁起解补役,仍根捉正身补替,其故军,勾取户内壮丁补役,如别无壮丁,止有幼小儿男,取官吏保结回报,行移该卫照勘相同,纪录候长成勾补,若送回老疾军人,就留原籍住坐,将户下壮丁起解替役。如勾无户籍,或住所差拗,名姓不同,或系另籍民户,及有户绝无丁,有司体勘回申到部,行移该卫,照勘在营有无长幼人丁,并着落原管官旗,务要挨究明白,回报定夺勾补。若卫所官吏并老疾军人朦胧妄报,依律问罪,如原勾军数不完,及勾到军人中途在逃,仍着落原差人员前去勾捉,若在外迁延违限,送法司问罪,是为定例。”(98—99页)
“宣德元年奏准凡逃军三月不首者,并里邻人等问罪,就点亲邻管解。窝家发附近充军。”(99页)
(查缺收伍。)“凡逃革未获,起解户丁若清册未到之先获解而未至卫所者,仍选户丁,解查未到即收补伍,候正身到日释放宁家。”(99页)
“(宣德三年奏准,)凡军士全家逃窜,里邻知而容隐者,限半年首获,过期事觉,军发边卫,里邻发附近充军。”(99页)
“(正统二年奏准,)凡逃军军丁解后复逃者,连妻小押赴原卫。”(99页)
“勾补。军士逃故等项,但缺伍者例勾壮丁补役,幼丁纪录,帮丁听继在营,不缺者不得重勾,应住勾者不得妄勾,又有以思恤开伍免勾者。”(106页)
“正统元年奏准,凡抽丁 垛积军 先将私自轮替者,选壮丁连妻小解卫,果有老疾等项方许替勾。”(101页)此条移下条之后。
“成化十二年题准,凡军丁解卫即查缺收伍住勾,如有名贯不同,转解本处清军御史查审定夺,不许随批带回。”(102页)
“洪熙元年,令军役丁尽户绝者,具官吏结报该卫,转行府部开豁。”(103页)
“嘉靖二年,令各清军官查审幼军,各祖的系成化十七年以前逃回病故者给有印信明文是实,别无违碍,即将名伍开除,免行解补。”(104页)(嘉靖元、四、十六、十九、二十四、三十一)
卷一百五十五,兵部三十八,军政二,起解“清勾充发军士应起解者,皆拘妻签解,降给军装盘缠……”(108页)
“清理。国家承平以来,军士多逃亡故绝,及脱漏隐蔽,行伍并耗,遣御史分行天下,清理军役,各司府州县仍设清军官,以修废行赏罚。”(111页)
“(成化)七年题准,差委清军官先清卫所,后清有司,彼此互查,分豁回报,事完各造册二本奏缴,一送兵科,一送兵部。清理之后,新有逃亡事故者,……或五年或七年一次清理。”(111页)
“八年令在京军每三年一清理。”(111页)
“弘治九年题准,凡有司审出军户十五年以上无卫册勾者,造册差人转发各该卫所从实注报。”(112页)
“(弘治)十六年题准,凡挨无名籍军役,曾经一二十次勘明者,行各有司类造通知册一本缴报类发各卫所查照开豁。若卫籍止是差讹,虽称‘挨无’,务要严督里老人等照旧清理。”(112页)
(按卫分类。)“正德元年题准,今后有司各将清解过军人并妻小及解人姓名,起程日期,类卫造小册一本入递,径送清军御史处交割,出巡将册内军数逐一开审。”(112页)
“(正德十六年,)凡有司造到回答册内开称丁尽户绝,无勾等项,须行令卫所,备填原伍有无遗下余丁……”(112页)
“(嘉靖十一年题准,)……丁尽户绝并山后人氏挨无者照例候经勘五(清勾)次以上,送清军御史审实,类缴,免其再勾,兵部及该司府州县仍各立住勾册,每卫一本以备查照。”(113页)
“册单。国初令卫所有司各造军册,遇有逃故等项,按籍勾解。其后编造有式,赍送有限。有户口册,有收军册,有清勾册。近年编造四册:曰军贯、曰兜底、曰类卫、曰类姓,其勾军另给军单,法例益密矣。”(115页)
“(正德十六年题准,)凡勾军册式,以成化元年以前原额。及陆续改充为旧营,以后至该年终收充为新政,改调住勾为开除,食粮差操为实在,见今该勾逃故为清勾,分别屯所攒造花名总册,仍以该年分该勾军士名贯充调接补来历,逃故年月日期,分别有司衙门,攒造底发册二本并花名总册送部查收转发清解。”(117页)
“(嘉靖)二年,令都司卫所将应勾军人,备查原充,改调,贴户、女户的祖姓名。节补逃亡年月,卫所官旗、都图里社、坊隅关厢保镇乡团村庄店圈屯营等项的确逐一造册,呈报兵部转发。其各司府州县清军官凡遇册到,将所清军黄册藉磨对相同,行拘原逃正身或应继人丁,备开妻解年貌,并充调来历填给批申,各该官员仍严督吏书于所造清册,所给批申,俱用坚纸大字以便查对。”(117页)
(兜底)“(嘉靖)三十年题准,……凡大造之年除军黄总册照旧攒造外,又造兜底一(类姓)册,细开各军名贯,充调来历,接补户丁,务将历年军册底查对明白,毋得脱(类卫)漏差错。又别造类姓一册,不拘都图卫所,但系同姓者摘出类编。又别造类卫一册,以各卫隶各省,以各都隶各卫,务在编类详明,不许混乱。其节年问发永远新军亦要附入各册前页……每县每册各造一样四本,三本存各司府州县,一本送兵部备照,册髙阔各止一尺二寸,不许宽大,以致吏书作弊。”(118—119页)
军册 军籍文册——隆庆六年
1956.11.6、8
14.勾军清册残卷
明代勾军清册残卷,凡一百三十二页,白棉纸,墨笔抄,系由“宝贤堂集古法帖”内装裱衬页中发现。原有题记曰:“明初配军清册一件,明帖揭裱发见”,误。其下并有朱色朱文楷书“老锑”二字印记,不知何人。原件纸张四围均有剪裁,原来尺寸不详,今存高长,每半页十行,行二十七字以上,下截裁去,不易推知。抄写字体不甚工整。无标题及前后次序。每页约列四人。
“(顶格)南京豹韬卫二名(‘二’原作‘貮’,下同)。(低两格提行)一名樊青,系本县冯村里人,洪武十五年,蒙本县举充锦衣(原误‘依’)卫力(下缺,据下文应为‘士’),(低三格)调四川成都中护卫,宣德六年七月内为进征护卫护卫官军(下缺,据后应为‘全伍改调本卫’),前所百户杜智,总甲郝友直,小甲王义,今百户余芹总小甲(下缺)补役,逃勾樊玉补役,正德九年十月内逃,军伍见缺。”
“(低四格提行)前件,清得本里里老冯瑶等执称,本军营籍无丁,批差,佃地人樊总原跟捉来(丁缺,据按应为‘获’),一名杨思义,系平阳所蒲州荣河县华庄村人。洪武四年(下缺)……故,收丁杨永补役,故,收丁杨籣,嘉靖七年(年字以下缺,应为内逃,在营)并无次丁,合行勾补。”
“前件,清得本军逃,今得户丁杨籣妻王氏,批差长解限进,先于(下缺,应为年月日)管解赴伍,批收,未获。”
案:此未获,或指回文。
“高彦理系山西平阳府蒲荣河县王 里人。洪武十四年都府委员许千户垛(下缺)充军。调本卫右所百户李樊,总旗卫清,小旗余何三下军,故,勾贴户范安宁补(役……)勾户丁范原补役,到卫随逃,嘉靖五年二月清解户丁范美到卫,随逃,军伍见缺,(合行)勾补。”
“(前)件,清得,本军逃,今将原逃户丁范美妻张氏,批差长解张灵先于嘉靖十八年七月初二日(管)解赴伍,批收未获。”
年份
“嘉靖十五年七月内批回附卷。”李管德
嘉德十八年四月 潘子鄱
嘉靖十八年七月初七日 杨英兄
籍贯
“翟宗甫系山西平阳府蒲州荣河县孙吉里人。”案:里老陈宗宜。
“孙信系本县孙吉里人。”
“吴奕系荣河县西蔡村人。”案:里老陈宗宜。
“李怀良系荣河县何庄里人。”案:里老张臣。
“牛仲存系山西布政司平阳府吉州乡宁县金城里人。”案:里老张仲安全卷,乡宁县共二十四页,余为荣河县册。
原因
“远年在逃,合行勾补。”
“故,勾户丁李彬、李愷、李进并补,俱故,合行勾补。”
“补役,随即又逃。”
“营何无丁,合行勾补。”
“在营无丁,合行勾补。”
“十二月,随到随逃。”
“军伍见缺。”
“在营并无次丁,合行勾补。”
“……故,嘉靖二年收幼丁薛宪兄,记录行勾壮丁。”
“老疾,行勾壮丁。”武小回
“缺伍,清勾未解。”李进
“成化二年七月故,在营无丁,合行勾补。”王黑丑
案:此系军故勾补,但其下称“请得本里里老张居等执称,本军逃。营籍无丁,批差佃地人王恕跟捉未获。”可见是千篇一律的搪塞。又王恕一人,据残卷所见跟捉已有三人,且同在一页中。
“累次清勾,未曾解到,见今营伍空缺,合行勾补。”杜栓
来源
(充1)“洪武十四年许千户收集充军。”王宗、佐顺
“洪武二年指挥周能起举充军。”李道焦
“洪武二十五年为屯种事抽充。”秦小三
“先请蒲州守御千户所带操。”薛仲玉
“洪武五年八月内为抽丁事。”孙道同
“洪武二十年蒙本县独户充军。”薛思义
“洪武十四年八月为垛集土军。”贾从、李温政
“洪武二十五年为垛集事。”李管德
“洪武十四年为垛集土军事,许千户收充军(下缺)……”德
“洪武十四年为垛集从军事,许千户收集充军(未完)……”薛贵
“洪武四年归附充军。”张得用
“洪武十四年为事充军金齿卫。”李斌
“洪武十五年业补本卫。”缺名
“洪武十四年为垛集土军事蒙都府委官许千户收集。”(下缺垛聚思)
“洪武二年正月内归附充军。”杨真江阴卫隘所
“李进系本县户村人,是集元朝军,洪武元年康都督不垛集充军。洪武四年调成都左(卫)……十二月泰五年十月逃,今白户石翰总旗马荣下缺伍,清勾亦解。”
“畅三系平县东乡村人,有祖公畅智,洪武元年从军,洪武五年归并宁国卫……(缺)畅荣补役,故,畅二补,嘉靖元年八月(下缺)……”
“一名,畅整系山西平阳所蒲州荣河县薛公里人。思避良差,逃竹(下缺)年间为搜捕(原作补)贼党提督本卫左所……”
“洪武三年流移彰德卫。”张改兄
“洪武四年流移彰德卫。”李泰
“高朝汗系本县人充军犯人……嘉靖五年(下缺)逃未获。”威远卫
案:此本县仍指造册之荣河县。
“洪武十四年许千户收集充军绍兴卫。”赵仲温、屈继光
“薛思义系本县贾村里人。洪武二十年蒙本县独沌军,十四年拨附水(下缺),调拨济宁左卫,洪武二十年改充湖州石护卫,永乐五年仍改济宁卫。(下缺)”
案:上二十年有误。
据此独户屯种亦有调拨。
“贺子中系本县在城人。洪武四年为无籍事南雄侯起资,凤阳(下缺)(凤阳右卫一名)……”
案:此当系城内游民,故曰“在城”,“无籍”。
“范思中系本县杜村里人。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内为实征事充本卫右所(下缺)(直隶沈阳中屯卫一名)……”
“蒲州守御千户所四名,一名丁钺,系本县丁王里人。为积年老人,重收草价,倚执(势)(蠹)(下缺)四年闰十二月内充本卫右所……下军,嘉靖五年三月内逃,在营无丁,合行勾补。”
“前件,清得,本军逃,今将原逃正身丁钺妻吴氏批差长解张林玉先于嘉靖十(下缺)管解赴伍批收未获。”
“(上缺)卫前所百户苗受下军,洪武三十五年大军渡江(下缺)。”
“永乐二十年并枪得胜,仍升总甲,故,勾户丁李英补役,……正德十六年二月内逃,今百户苗茂下军见缺。”
案:此尚系未恢复建文年号以前的记录。“并枪”待查。
“(名缺)洪武二十八年为税粮事充本卫……下军。”
“(名缺)洪武十六年为斗级事充军本卫前所百户下军。”
“(名缺)洪武三十五年大军渡江,升总甲。”
“洪武二年平阳府收集充军。”
“解礼系山西布政司平阳府吉州乡宁县四望里人,任河南开封府祥符县县丞,永乐十九年为出巡事抽充本卫后所先管百户许悔,今营百户燕镇,总小甲缺下军,在逃。户丁解宗远补役,天顺八年二月内故。在营并无次丁,合行勾补。”
处理
“本军逃,今将户丁焦善妻竹氏批差长解王直先于嘉靖(下缺,应为年月日)官解赴伍,批收未获。”(“赴”字原缺,据下文补)
“清得该县里老陈宗宜等执称,揭查军黄二册,并无本军名籍贯(下缺,据后文应为址),委的挨无。”
“全家在逃,(下缺)(佃)地人贺文秀给批跟捉,获日解补。”
案:据下文应为“不知去向”。
(或无逃字)“本军逃,营籍无丁,批差佃地人某某跟捉未获。”
“管解赴伍,于嘉靖十五年七月批回附卷。”
“清得本军逃,今将贴户户丁薛奉林妻杨氏,批差长解张思先于嘉靖十八年四月(下缺,应为“批收未获”)……”
“清得本里里老张居等执称,本军营籍无人丁,批差佃地跟捉未获。”
“张闻系本县人,蒙本县签充军锦衣卫,左所百户吏让下力士(下缺)……”
“例(不为丁,故,力士吴三兄名缺,成化十四年七月内逃……)”
案:文句不清,即不勾丁何言逃。
“本军在营无丁,在籍只有原贴军户户丁高八子,年八岁,不堪起解,俟出幼之日解补。”案:军籍载亦有作严审记载者。
“清得本里里老张仲安等结称,本军营籍俱无人丁,遗地三顷六。”
(亦有写:荒闲无人承佃)十四亩六分,房一间,杨得山等承佃,委的丁尽户存。”(此件系“柴义系山西布政司,平阳府,吉州,乡宁县榆川里人”)
“本军某某逃走,在营无人,在籍户丁某某逃移,批差里甲细户某某等跟捉未获。”
虚应故事
“茹仲礼系本县西李村人。洪武十四年……前件,清得本军逃,今将户丁茹天章妻张氏,批差长解茹仲礼(于年月中缺)初三日管解赴伍,批收未获。”
案:前件以下笔迹不同,是后加者。
长解姓名盖捏造者。类似者尚有他例,长解与本军同名。
“一名张大,系本县在城人。洪武二年为垛集事,充平阳卫右所百户孙富总旗王沃保小旗丁显下军,嘉靖九年二月内逃。
前件清得,本里里老张仲安等执称,本军张大逃走,在营无人,在籍户丁张恕等逃移,批差里甲佃户周世杰等跟捉未获。”
洪武二年充军,何能在嘉靖九年逃,在籍户丁张恕亦捏造也。
1956.9.16—18
15.班军
《明史》九十《兵志二》:“班军者卫所军番上京师,总为三大营者也。”
又“初,永乐十三年(1415)诏边将及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各都司,中都留守司,江南、北诸卫官,简所部卒赴北京,以俟临阅。京操自此始”。
又“仁宗初,因英国公张辅等言,调直隶及近京军番上操备,谕以毕农而来,先农务遣归”。
又“又敕(仁宗)河南、山东、山西、大宁及中都将领,凡军还取衣装者,以三月毕,务七月至京,老弱者选代,官给之马”。
又“岁春秋番上,共十六万人:大宁七万七百余,中都、山东递杀,河南最少,仅一万四千有奇”。
30.10.29
16.恩军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四,洪武二十九年二月,乙巳“诏:‘发安东沈阳各卫恩军三千六百余人,往戍甘肃,人赐钞五锭。’”(31/244/8)
又甲寅,“命给恩军月粮。先是,编发恩军至钦州千户所,俾有司途中续食,比至其地,例以贳罪为军无月粮,日给为艰,广东都指挥使司以言。诏:‘有家四口以上者月给米一石,三口以下六斗,无妻子者四斗。’”(31/244/9)
又卷二四七,二十九年十月辛亥:“西平侯沐春言,旧例恩军在边十年不逃者,赏与旧军同,人给布三匹。”(31/247/6)
17.土兵
《纪录汇编》卷一百八十三《菽园杂记摘抄》四:“土兵之名在宋尝有之,本朝未有也。成化二年,延绥守臣言营堡兵少,而延安、庆阳府州县边民多骁勇耐寒,习见胡虏,敢于战斗。若选作土兵,练习调用,必能奋力,各护其家。有不待驱使者,兵部奏请敕御史往,会官点选,如延安之绥德州、葭州、府谷、神木、米脂、吴堡、清涧、安定、安塞、保安、庆阳之宁州、环县。选其民丁之壮者,编成什伍,号为土兵。原点民壮,亦改此名。其优恤之法:每名量免户租六石,常存二丁贴其力役;五石以下者,存三丁;三石以下者,存四丁。于时得壮丁五千余名,委官训练听调。此陕西土兵之所由始也。”(10—11页)
《典故纪闻》十三,“英祖复位后,命自辽东至甘肃一带,边民有强劲精壮愿报效者,募为土兵,收附近卫所,给与银布鞍马器械,秋冬操练,支与口粮,春夏务农住支,免其本户五石税粮、二丁杂差以供给之”。(216页)
29.2.18
18.长生军
《纪录汇编》卷一百八十三《菽园杂记摘抄》四:“汉、唐、宋兵制,皆取兵于民,壮则入伍,老则放归,即三代寓兵于农之遗制也。本朝军伍,皆谪发罪人充之,使子孙世世执役,谓之长生军。且谪发之地,远者万里,或数千里,近者千余里。南北易调,非其土性,难以自存,是以死伤逃窜者十常七八,行伍实数,能几何人?况有罪谪发者,率皆奸民,善于作弊,无惑乎什伍之亏耗也。在京惟府军前卫幼军,皆止终其身,与前代兵制暗合。旗手卫有等军士,永乐间奉有不逃止终本身、逃者子孙勾补之旨。宁老死行伍,无一人逃者。府军前卫幼军,旧亦多逃,近比旗手之例,着为常令,故今亦无逃者。盖逃者特为身谋,其不敢逃者,为子孙谋也。使当时议兵制者,以前代之制为主,而以此法绳之,则隐匿脱漏之弊,固不能保其必无,想亦不至今日之甚也。”
19.土达
《明史纪事本末》四十一《平固原盗》:“初,洪武中平陕西,故元平凉万户把丹率众归附,高帝授平凉卫千户,其部落散处开城等县,号土达,以畜牧射猎为生,家多殷富。”
案:此所谓土达即当土达子,想与家达子对称者也。
又,“成化初,孛来毛里孩内侵,土达李俊者独以羊酒奉孛来,孛来喜,赐以马,俊遂有北徙意。致仕都督张泰牧鸣沙州,与土达邻、张把腰等时时假寇盗劫掠之”。
案:土达已冠汉姓,知其同化程度甚深,同化深而仍称土达,“达”而称“土”,意即同化深之故,待考。
30.2.26
20.都司分隶
《明史》七十六《职官志五》,各所“凡卫所皆隶都司(“天下都司凡十有六”;“十三省都司外,有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见本卷“都司”条),而都司又分隶五军都督府”。
左军都督府③ 浙江都司 山东都司 辽东都司
右军都督府⑦ 陕西都司 四川都司 广西都司 云南都司 陕西行都司 四川行都司 贵州行都司
中军都督府② 中都留守司 河南都司
前军都督府⑦ 兴都留守司 湖广都司 湖广行都司 福建都司 福建行都司 江西都司 广东都司
后军都督府④ 大宁都司 万全都司 山西都司 山西行都司
都司 十六
行都司 五
留守司 二 共二十三
38.4.21
21.照磨专管案卷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六月,“甲辰,置五军都督府照磨所,初,五军文牍俱庋于库,无官专掌,多致混乱,故将特立照磨所以掌之”。(31/246/3)
22.照磨 经历
《明史》七十五《职官志四》:“府,知府一人。正四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所照磨一人,从九品。检校一人……经历,照磨,检校,受发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19—20页)
又,“县,知县一人。正七品……”
又,“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六品。都事一人,从七品。照磨所照磨一人,从八品。检校一人,正九品……经历,都事,典受发文移,其详巡按巡监御史文书,用经历印。照磨、检校典勘理卷宗”。(9—10页)
经历—收发 照磨—管卷
23.明代军服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九十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壬申朔,“戊寅(初七日),定中外卫所马步军士服色。惟驾前旗手一卫用黄旗,军士、力士俱红绊袄,盔甲之制如旧。其余卫所红旗红绊袄。凡绊袄:长齐膝,窄袖,内实以棉花。旗职各分记号,用青蓝为边,玄黄,紫白间色俱不许用。凡为旗帜衣装、布绢、绵衣 、 苏木、枣木之类,皆官给之,毋令军士自备”。
38.5.2
24.明代武官世袭制
《明太祖实录》卷六十二,洪武四年三月乙酉朔,“丁未,诏凡大小武官亡没,悉令嫡长子孙袭职。有故则次嫡承袭;无次嫡则庶长子孙,无庶长子孙则弟侄应继者袭职;如无应继弟侄而有妻女家属者,则以本官之俸月给之。其应袭职者,必试以骑射之艺,如年幼则优以半俸,殁于王事者给全俸,俟长袭职。著为令。”
《明史》七十六《职官志五》,各所“自卫指挥以下,其官多世袭,其军士亦父子相继,为一代定制”。
又都司“凡都司并流官,或得世官”。
38.4.15
《明史》七十六《职官志五》,各卫“外卫各统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率世官,或有流官”。
案:据此,卫指挥使以下以世官为原则,流官为例外,都司则以流官为原则,世官为例外。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九,洪武十九年十月甲申朔,“乙巳,上谕兵部臣曰:‘天下大小武臣,皆以有功故令子孙世袭,以食其报。然有身没子幼未能承袭者,或无子而有女幼,又有父母老而无依者,此皆可悯。今后,凡亡故军官子女幼者,皆给全俸,以赡其家。子待其长,令袭职;女待其嫁,然后罢给;父母老者亦给全俸终身。著为令”。
38.4.21 38.5.2
25.明代兵士之退伍
《明书》七十《戎马志一》:“(嘉靖初)兵尚书(胡)世宁疏阅军实言……五十以上许家人子孙代充……”
案:据此疏虽在嘉靖初,实明代通制也。容考。
26.明代军队数
《明书》七十《戎马志》论:“大约京师兵三十万,畿辅三十万,边腹不下百五十余万。”(商务馆印本,1411页)
又《戎马志一》:“明军卫之制,初于京师设都督府五,卫七十二,于畿甸设卫五十七;于四方设都指挥使司二十一,留守司二,卫百九十一,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二百十有一,于夷服设宣慰安抚长官司九十五,番夷都司卫所两百有七。”(1412页)
据此 京师:72×5600=403200 四十万
畿辅:57×5600=319200 五十万
四方:191×5600=1069600 一百万
群牧:211×1120=236320 二十万
事服:107×1120=119840 十二万
合计:2148160 二百万
《明史》九十《兵志二》:“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4页)
案:据此 内外卫:329×5600=1842400 一百八十万
守御千户:65×1120=72800 七万
合计:1915200一百九十万
《明史》九十《兵志二》:“后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内外卫四百九十三(2760800人),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二百五十九,……番边都司卫所等四百七。”(详见“明卫所制”卡片)
案:据此 内外卫:493×5600=2160800
守御千户:359×1120=422080
合计:3162880
28.12.11
27.明初兵权之分
郑端简公《今言类编》卷四《经武门·兵权》:“祖宗微意,不欲武臣权重,在内营操官止管操练者无开设衙门亦无印信;在内五府(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有衙门印信,理常行政务,至于营操,非特命不得干预;盖五府、三营(五军、神机、三千三大营——永乐初分)、十二营(围营——成化三年复,分十营,后增为十二营)职掌不相侵也。至于出征,亦不止大将一人,必选二三人名位谋勇相等者相参用之,出师之日赐平贼、讨贼、平虏、平胡、征夷、征虏等印,或将军,或副将军,或大将军,随时酌与,必由兵部题请,五府亦不得干预。事平之日,将归于府,军归于营,印归于朝,其意深矣。”(《丛书集成》影印本,214—215页)
又,“大抵统军不专于一人,练军不专于一人,行军不专于一人,实有意焉”。(418页)
29.12.6
28.明代军队之线索
《明史》八十九《兵志序》:“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文皇北迁,一遵太祖之制,然内臣观兵,履霜伊始。洪、宣以后,狃于治平,故未久而遂有土木之难。于谦创立团营,简精锐,一号令,兵将相习,其法颇善。宪、孝、武、世四朝,营制屡更,而威益不振。卫所之兵疲于番上,京师之旅困于占役。驯至末造,尺籍久虚,行伍衰耗,流盗蜂起,海内土崩。宦竖降于关门,禁军溃于城下,而国遂以亡矣。”
29.明征调之制
《明史》九十《兵志二》:“(洪武)四年造用宝金符,及调发走马符牌。用宝符为小金牌二,中书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有诏发兵,省府以牌入,内府出宝用之。走马符牌铁为之,共四十,金字、银字者各半,藏之内府。有急务调发,使者佩以行。寻改为金符。凡军机文书,自中书省、都督府长官外,不许擅奏。有诏调军,省、府同覆奏,然后纳符请宝。”
又,“(洪武)七年申定兵卫之政,征调则统于诸将,事平则散归各卫”。
30.10.29
30.明称兵部尚书为中枢
《明史》二五七《张凤翼传》:“(崇祯)帝在位十七年间,易中枢十四人,皆不久获罪。凤翼善温体仁,独居位五载。(凤翼自崇祯三年至九年为兵书。)”
又,《陈新甲传》:“兵事方亟,诸大臣避中枢,故新甲得之。”“十三年正月召代傅宗龙为兵部尚书。自弘治初贾俊后,乙榜无至尚书者。”
又《冯元飚传附元扬传》:“时元飚已掌中枢。帝顾其兄弟厚,赏赐宫参疗元扬疾。(元飚十六年时为兵书。)”
案:中枢又称枢臣,见《张凤翼传》;又称本兵。
31.太祖建国前军队编制
《明史》九十《兵志二》:“太祖下集庆路,为吴王,罢诸翼统军元帅,置武德、龙骧、豹韬、飞熊、威武、广武、兴武、英武、鹰扬、骁骑、神武、雄武、凤翔、天策、振武、宣武、羽林十七卫亲军指挥使司。革诸将袭元旧制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诸官号,而核其所部兵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
31.11.16
32.三大营
《明史》八十九《兵志》:“京军三大营……其制皆备于永乐时……已得边外降丁三千,立营分五司。一,掌执大驾龙旗、宝纛、勇字旗、负御宝及兵仗局什物上直官军。一,掌执左右二十队勇字旗、大驾旗纛金鼓上直官军。一,掌传令营旗牌,御用监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上直官军。一,掌执大驾勇字旗、五军红盔贴直军上直官军。一,掌杀虎手、马轿及前哨马营上直明甲官军。”
神 机 营 《明史》八十九《兵志》:“已征交阯,得火器法,立营肄习,……亦分五军。”(3页)
三 大 营 之 分 职 《明史》八十九《兵志》:“居常,五军肄营阵,三千肄巡哨,神机肄火器。大驾征行,则大营居中,五军分驻,步内骑外,骑外为神机,神机外为长围,周二十里,樵采其中。”
28.12.13
33.上十二卫
《明史》八十九《兵志》:“(洪武)十五年……置锦衣卫,所属有南北镇抚司,十四所……已又择公、侯、伯、都督、指挥之嫡次子,置勋卫散骑舍人,而府军前卫及旗守等十二卫,各有带刀官。”(11页)
《明史》九十《兵志二》:“上十二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锦衣卫、旂守卫。”
《明书》七十《戎马志一》:“诸军皆正卒,而府军独佥幼军,即汉之六郡良家子也。”
案:上十二卫即所谓待卫上直军。
28.12.13
34.侍卫全直
《明书》七十一《戎马志二》:“凡大朝会及大祀、誓戒、册封、遣祭、传制用全直,直三千余人……丹墀左右共一千九百七人……”(1435—1436页)详参阅原书。
35.征虏将军
《明史》七十六《职官志五》,总兵官,“凡总兵、副总兵,率以公、侯、伯、都督充之。其总兵挂印称将军者,……辽东曰征虏前将军……”(原注:“诸印洪熙元年制颁。”)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壬辰朔,“丁酉,征虏前将军指挥佥事胡冕等进兵追捕彬、桂西山养牛诸洞山贼……”又卷二百五十五,洪武三十年九月庚戌朔,“乙亥,上以平羌将军都指挥齐让逗留不进兵,平蛮无功,命左军都督杨文佩征事前将军印,为总兵官……统京卫及湖广、江西等都司军马,往代之”。案:(此征古洲叛蛮)是则洪武时佩征处印者不必皆在辽东边。
38年4月19日夜11时
36.明军制之弊
《明史》八十九《兵志序》:“宪、孝、武、世四朝营制屡更,而威益不振。卫所之兵疲于番上,京师之旅困于占役。驯至末造,尺籍久虚,行伍衰耗……”
《明书》七十《戎马志一》:“弘治中兵尚书(刘)大夏……陈兵政弊事十端以上:京军苦出钱供用,一。营军苦工役,二。江南军苦漕难,三。江北军困京操远,四。竭军民部运而滥食者众,五。竭国力买马而私雇者多,六。各太监出镇者横放,七。各守备内臣占军役数多,八。禁卫苞苴公行,干势要升赏,九。句军多累,十也。上嘉纳之。”(1416页)
28.12.12
37.明代军士之占役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九《孝宗下》(引《燕对录》):“臣(李)东阳对曰:‘……近年官军做工太多,既累身力又陪钱使用,外卫轮班皆过期不至,正为此耳。’上曰:‘宣德以前军士皆不做工,内官监自有匠人’云云。(原注:‘此句听不能悉。’)东阳叩头对曰:‘皇上明见,朝廷养军本以拱卫京畿,不为工役,今后工程望乞减省,不令军士受累,养其锐气,庶缓急有济。’上曰:‘然。’”(抄本,五册九卷,22页)
案:文中所谓上,均指明孝宗。
1950.4.23
38.明代的占役
乾隆《临榆县志》,引《山海旧志》:“(万历)三十九年审编现在军丁万三千七百八十五名,内占役九千九百八十三名,实在出差三千八百有二名,当铺流属协差五十一名。”(卷四《赋役编·户口》,2页)
案:据此,则边防军士几乎四分之三为权贵占役,实际执行军士职务(即所谓“出差”)者只四分之一稍强而已。以13785乘以1/4=3446。
39.明军困疲之原因
《明史》八十九《兵志一》:“(宣德)帝之征高煦及破兀良哈,皆以京营取胜焉。”
又,“土木之难京军没几尽”。
又,“(成化)帝在位久,京营特注意,然缺伍至七万五千有奇,大率为权贵所隐占”。
30.10.29
40.明代募兵之始
《明史》九十一《兵志三》:“卫所之外,郡县有民社,边郡有土兵。”“太祖定江东……时已用民兵,然非招募也。正统二年(1437),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人给布二匹,月粮四斗。景泰初(1450元),遣使分募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民壮,拨山西义勇守大同,而紫荆、倒马二关,亦用民兵防守。事平免归。”
又,“(嘉靖)二十九年(1550)京师新被寇,议募民兵,以二万为率”。(11页)
41.训练家丁
《明史》八十九《兵志一》:“(武宗时)及流寇起,边将江彬等得幸,请调边军入卫。于是集九边突骑家丁数万人于京师,名曰外四家。立两官厅。选团营及勇士、四卫军于西官厅操练,正德元年所选官军操于东官厅。”
42.募兵自练
《明史》二二二《谭纶传》:“谭纶,字子理,宜黄人。嘉靖二十三年进士,……迁台州知府。纶沉毅知兵。时东南倭患已四年,朝议练乡兵御贼,参将戚继光请期三年而后用之。纶亦练千人。立束伍法,自裨将以下,节节相制……倭犯栅浦,纶自将击之,三战三捷……进海道副史,益募浙东良家子教之,而继光练兵已及期,纶因收之以为用,客兵罢不复调。”
《明史》二百十二《俞大猷传》:“(嘉靖)四十二年十月徙镇南赣。明年改广东……惠州参将谢敕与(诸峒)伍端、温七战,失利,以‘俞家军’至恐之,端乃驱诸酋以归。”
《明史》二百十二《戚继光传》:“(嘉靖三十六年以后)改守台、金、严三郡。继光至浙时(在三十六年之前),见卫所军不习战,而金华、义乌俗称慓悍,请招募三千人,教以刺击法,长短兵迭用,由是继光一军特精。又以南方多薮泽不利驰逐,乃因地形制阵法,审步伐,便利一切,战舰、火器、兵械精求而更置之。‘戚家军’名闻天下。”(11页)
此备倭也,其后继光至蓟更请“再募西北壮士,足马军五枝,步军十枝,专听臣训练,军中所需,随宜取给”。(15页)
《明史》二七三《左良玉传》:“(崇祯)十三年春,督师杨嗣昌荐良玉虽败有大将才,兵亦可用,遂拜平贼将军。”(6页)
案:此言“兵亦可用”可知当时兵已属于私人矣。
又,“(崇祯十五年开封亡)时良玉壁樊城,大造战舰,驱襄阳一郡人以实军,诸降贼附之,有众二十万。然亲军爱将大半死,而降人不奉约束,良玉亦渐衰多病……(李)自成乘胜攻良玉,良玉退兵南岸……至武昌,从楚王乞二十万人饷,曰我为王保境,王不应,良玉纵兵大掠……自十二月二十四日抵武昌,至十六年正月中兵始去。居人登蛇山以望,叫呼更生,曰左兵过矣……当是时,降兵叛卒率假左军号恣剽掠”。(9—10页)
1953.4.22
43.明代募兵
明代运粮原由各地卫军负责,宣宗即位始改“南军转运,北军备边”。(《明史》一四五《朱能传》附《朱勇传》)江南军士“多因漕运破家”,江北军士则“多以京操失业”,南北卫军因之皆废驰不可用。
腹地卫军不可用,匪乱只好调边兵来作战。天顺间又行佥民壮法,增加地方兵力,富室不愿服务可纳钱免佥,是为募兵之渐。募兵之制大约开端于正统末年。土木之变,京军溃丧迨尽,各省勤王兵又不能即刻到达,于是派朝官四出募兵(《明史》157《杨鼎传》)。是为代替卫军之国军。其后如戚继光(《明史》212本传)、谭纶(《明史》222本传)、张鏊(《明史》205《李遂传》)(募继光御倭)、郑晓(《明史》199本传,募盐徒为兵御倭)、俞大猷(《明史》212本传)皆用募兵奏功。嘉靖、隆庆以后,直以募兵为主力,卫兵留空名而已。
案:以上吴晗《明代的军兵》。
44.军与饷之递增
《典故纪闻》十八:“隆庆时,穆宗问户部,九边年例军饷太仓岁发及各省办纳之数,尚书刘体乾言,国家边制祖宗朝止辽东、大同、宣府、延绥四镇,继以宁夏、甘肃、蓟州为七,又继以固原、山西为九,今密云、昌平、永平、易州俱列戍矣。其防守士马各镇原自有主兵,一镇之兵足以守一镇之地,后主兵不可守,增以募兵,募兵不已,增以客兵,调集多于往时,而坐食者愈众矣。其合用刍粮,各镇原自有屯田,一军之田足以赡一军之用,后屯粮不足加以民粮,民粮不足加以盐粮,盐粮不足加以京运,馈饷溢于常额,而横费者滋甚矣。府库空而国计日诎,田野耗而民力不支,今日缺乏司之故,供边之费固其大者。”(306—307页)
30.2.22
45.隆庆时军数
《典故纪闻》十八,“隆庆时,蓟辽总督谭纶陈言……”
又,“纶疏内又一款言,国家众建卫所,棋列中外,除锦衣等卫,其在外卫所,通计额军三百一十三万八千三百名,而武官之数不与焉。其始军无缺伍,粮有定额,而食常足。今中外马步官军大约止可八十四万五千有奇,而粮饷积欠,兵益少而饷益乏。乞敕户部清查原设卫所官军粮饷登耗之数,及会算原额起运存留钱粮造册,与抚按官查理,则天下之额饷可清矣”。(306页)
30.2.22
46.明初在辽东设卫所之原因
明(嘉靖乙丑)王之诰《全辽志序》:“余尝读(辽金元)三史地志,见其树规拓图,画畛区野,大州小邑,交钤互锁,与内地埒。惟我国家混一函夏,奄有万方,穷陬遐壤,咸置长吏,星分棋列,遍于寰宇,乃辽独划去州邑,并建卫所而辖之都司,何哉?边鄙瓯脱之俗,华夷杂糅之民,迫近胡俗,易动难安,非可以内地之治治之也。我圣祖鉴古今之变,饬戎夏之防,因其利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恢疏网以顺民心,奋武卫以摄虏气,故其民安焉。二百年来,辽左之兵尝为诸镇雄,人皆习虏轻敌而莫肯退畏者,岂非以法令宽简人得自便而无拘挛顾忌之虑哉。”
47.迭达官至闽广云南
《典故纪闻》十三,“天顺时,兵部尚书陈汝言阿宦官意,将先送两广、福建、云南达官尽数收回。阁臣李贤言于英宗曰:‘达人非我族类,自古为中国患,徙之远方甚便。况彼住定,以为乐土,今复取回,多不愿来。’英宗曰:‘吾亦悔之,但今已在途,不可中止,后有愿去者从之。’”(216页)
30.2.18
二、屯田与边防
1.明初屯田
明魏焕《九边考》卷一《经略总考》:“洪武永乐间每军给屯田一分,岁收粮米二十四石。内正粮十二石,本军按月开支;余粮十二石,纳充本管官旗月俸。洪熙元年正粮如旧,钦免余粮一半。宣德十年诏书内开正粮与军自赡,止纳余粮六石,遂以为例。”
38.6.17
2.军队屯田
《明书》七十《戎马志一》:“而制卫所兵所在有间旷田分军立屯堡,令且耕且守。约以十分为率,七为守,三为屯。有警辄集,视古屯营法为近。法每军受田三十六亩,岁收籽粒十有八石,入月粮岁十有二石,闰加一石,余六石上仓……其牛具农器总于屯漕,纳粮籽粒登于户部。”(1412页)
案:《明史·食货志》四五十亩为一分,与此不同。
28.12.12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屯田之制,曰军屯,曰民屯。太祖初,立民兵万户府,寓兵于农,其法最善……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 军屯则领之卫所 , 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 , 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 。每军受田 五十亩为一分 ,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初亩税一斗。三十五年定科则: 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 ,贮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为本卫所官军俸粮。永乐初,定屯田官军赏罚例:岁食米十二石外余六石为率,多者赏钞,缺者罚俸……宣宗之世……分各卫屯军为三等:丁牛兼者为上,丁牛有一为中,俱无者为下……景帝时,边方多事,令兵分为两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种……自正统后,屯政稍弛,而屯粮犹存三之二。其后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占夺,法尽坏。宪宗之世颇议厘复,而视旧所入不能什一矣。弘治间屯粮愈轻,有亩止三升者。沿及正德,辽东屯田较永乐间田赢万八千余顷,而粮乃缩四万六千余石。初,永乐时屯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军十九万以屯军四万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边外,军无月饷,以是边饷恒足。及是,屯军多逃死,常操军止八万,皆仰给于仓,而边外数扰,弃不耕。刘瑾擅政,遣军 分出,丈田责逋。希瑾意者,伪增田数,搜括惨毒。户部侍郎韩福尤急刻。辽卒不堪,胁众为乱,抚之乃定。”
3.军屯份地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8页)
《明史》九十《兵志》:“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内外卫三百二十九。”(4页)
《明史》九十《兵志》:“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
案:329卫×5600人×50亩=1842400人×50亩=92120000亩=921200顷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洪武)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弘治十五年……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
案:以弘治比例,例洪武则:8507623÷7=1215374.7顷。官田
减去军屯,则1215374.7—921200=294174.7顷。其余官田
官田中,军屯田占75.8%,余田占24.2%。
4.屯田不尽是未垦之田
《明太祖实录》二三六,洪武二十八年二月戊辰,“山东布政使司言:‘青、兖、济南、登、莱五府,民稠地狭,东昌则地广民稀,虽尝迁闲民以实之,而地之荒闲者尚多,乞令五府之民五丁以上田不及一顷,十丁以上田不及二顷,十五丁田不及三顷,并小民无田耕者,皆令分丁就东昌开垦 闲田 ,庶国无游民,地无旷土,而民食可足也。’上可其奏,令 户部行之。”(30/236/6)
又庚午,“西平侯沐春言:‘沾益、乌撒地境相邻,连年争地不决,宜 以所争 地给乌撒卫官军屯种。’可之”。(30/236/6)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六,洪武二九年七月丙子,“辰州麻阳县言:‘荒田四十四顷六十余亩,岁租五百七十余石,无征。’上命蠲之,以其田与沅州、平溪二卫军士屯种”。(31/246/6)
案:据此知军屯亦有熟田,但闲置未种者耳。
5.军士食粮
《春明梦余录》四十二《兵部·军屯》引叶春及疏:“三百一十万余之军,岁食粮三千七百二十二万余石(每军每年合十二石,与《明史》合)。屯田二十亩,除正粮,纳余粮六石。八十九万九千余顷(此为叶疏所述屯田总额),通得余粮二千七百万石,则是军之食军自给之,边储之所运,军需之所征,供于民者无几也。”(古香斋本,72页)
案:899,000顷×100亩/20亩=4,495,000军;4,495,000×6石=26,070,000石。
明朝军士之数额不及此数。
6.军屯别说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四十二《兵部》:“明初之兵……制卫所兵所在,有闲旷田分军立屯堡,令且守(此句不完,应加“且屯”或“且耕”)……屯法,每军约受田三十六亩,岁收子粒十有八石,入月粮岁十有二石,闰加一石,余六石上仓,余丁所受纳以差次降。其番上、宿卫、给由役(徭役〔?〕),其口粮于仓内给支。其牛具农器总于屯曹,细粮子粒登于户部。其时边腹之间,屯田棊列,将归于卫,士安于伍,实不费民间一钱也。”
案:此言每军受田三十六亩,与《明史》受田五十亩不同。又据“入月粮”之说,则此十八石皆入之官兵,军之赡养何从出耶?一九五五,一二,一三。
7.明代军民耕种田地比例
《春明梦余录》卷四十二《兵部·军屯》引叶春及疏:“国初置卫四百九十一,所三百一十一,以军计之约三百一十余万。而是时口之登籍者六千五十四万,则是二十人乃一人为兵也。……天下屯田八十九万九千余顷,官民田八百四十九万余(顷)。以八十九万九千余(顷)田,分丽三百一十余万之军,人得二十九亩;八百四十九万余(顷)田,六千五十四万人群聚而耕之,比之军之所耕乃其半耳,则是军之力尽南亩而民反不逮也(十四亩余)。”(古香斋本,72页)
8.民屯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洪武)六年太仆丞梁埜仙帖木尔言:‘宁夏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东北至塔滩,相去八百里,土地膏沃 ,宜招集流亡屯田。’从之。是时……徙山西真定民屯凤阳……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
《明书》六十七《土田志》:“已,又诏今后犯罪当远戍者,发临濠屯田。时太仆寺丞梁埜仙帖木儿言,黄河迤北宁夏境内及至四川船城塔滩相去八百里,土田肥沃,舟楫通行,宜命重将镇之,俾招集流亡,务农屯田,什一取税,兼行中盐之法,可使军民足食。上从之。”
9.商屯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世宗时,杨一清复请召商开中,又请仿古募民实塞下之意,招徕陇右、关西民以屯边。其后周泽、王崇古、林富、陈世辅、王畿、王朝用、唐顺之、吴桂芳等争言屯政。而庞尚鹏总理江北盐屯,寻移九边,与总督王崇古先后区画屯政甚详。然是时,因循日久,卒鲜实效。”
10.种盐
清来集之(字元成,萧山人。康熙)《倘湖樵书初编》,卷二(康熙壬戌刻本)《种血气之物条附种盐》:“洪武初,使商纳米于边,移资户部给引,谓之种引。盖商人开屯种田,以粟易引,故谓之种也。”(46页)
案:此可证中盐之中读为仲,谓中得盐引也,犹中状元之中。
11.势要之占耕
《典故纪闻》卷十二:“景泰时,大学士商辂言:‘各边操守官军,寡弱艰难。夫寡弱则不能战,艰难则不能守,窃闻口外田地广饶, 多被势要之家占耕,收利入己,其军士非但无力耕种,亦无近便田地可耕 ,衣食既不给,则壮气沮丧,安望其能守也。乞命户部选能干官,分往大同、宣府、怀来、永宁等处,会同都御史等官,将田地尽数拨与军士,令其分为两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种,收成之后并力备御。如此则转输之费可省,又岂有寡弱艰难之足虑哉!’部覆:‘请敕督抚诸臣核实举行,敢有沮坏者,奏闻区处。’”(202—203页)
案:商辂于正统十四年(1449)入阁,天顺元年(1457)为民。
30.2.18
12.明代勋戚兼并土地
《明史》三百《外戚·周能传》:“(周能子周)寿以太后(英宗周后)弟,颇恣横。时(成化,1465—1487)方禁勋戚请乞庄田,(周)寿独冒禁乞通州田六十二顷,不得已与之……孝宗立(1487)……时(周)寿所赐庄田甚多,其在宝坻者已五百顷,又欲得其余七百余顷,诡言以私财相易。(户)部劾其贪求无厌,执不许,孝宗竟许之。又与建昌侯张延龄(孝宗张后之弟)争田,两家奴相殴,交章上闻……子(周)瑛嗣,封殖过于其 父。”(13页)
又,“先是,孝肃(英宗周后)有弟……去家为僧 ……宪宗立,为建大慈仁寺,赐庄田数百顷。其后周氏衰落,而慈仁寺庄田久犹存”。(14页)
《明史》三百《外戚·王镇传》:“王镇……上元人,宪宗纯皇后父也……子三人:源、清、浚……外戚例有赐田,(王)源家奴怙势,多侵静海县民业。(成化)十六年(1480)给事中王垣等言:‘……外戚王源赐田初止二十七顷,乃令其家奴别立四至, 占夺民产 至二千二百余顷……’诏禁外戚侵民产,(王)源悉归所占于民,人多其能改过。”(15页)
又《陈万言传》:“陈万言,肃皇后(世宗后)父也,大名人……(嘉靖)万言乞武清、东安地各千顷为庄田,诏户部勘闲地给之。给事中张汉卿言:‘……方今灾沴相继,江淮饿死之人,掘穴掩埋,动以万计。(陈)万言曾不动念,益请庄田。小民一廛一亩,终岁力作,犹不足于食,若又割而畀之贵戚,欲无流亡,不可得也……’帝竟以八百顷给之。巡抚刘麟、御史任洛复言不宜夺民地,弗听。”(19页)
1951.5.4
13.荒白田地
《明会典》十九,“嘉靖六年诏今后流民有复业者,除免三年粮役不许勾扰,其 荒白田地 有司出给告示晓谕,许诸人告种,亦免粮役三年,三年后如果成熟,量纳轻粮”。(521页)
清刘淇(字龙田,济宁人,有《卫园集》)《赋役论》(见《切问斋文钞》卷十五):“既曰白地,虽种之亦不能生殖……”(道光重刊本,21页)
14.有主荒田的处理
万历《明会典》十七《户部》:“洪武初令:各处人民先因兵燹 遗下 田土, 他人 开垦成熟者听为 己业 。业主已还,有司于附近荒田 拨补 。”(447页)
案:原业主不能保留其产权。
“又令:复业人民见(现)今丁少而旧田多者,不许 依前 占护,止许尽力耕垦为业;见今丁多而旧田少者,有司于附近荒田验丁拨付。”(448页)
案:原业主复业按丁重新分配,不能仍占旧有田数。
“嘉靖六年(1527)令:各处板荒、积荒、抛荒田地,遗下税粮派民陪(赔)纳者,所在官司出榜召募,不拘本府别府,军民匠灶尽力垦种,给予由帖永远管业,量免税粮,三年以后,照例每亩征官租:瘠田二斗,肥田三斗,永免起科加耗及一应田土差役。其概(该)县原陪(赔)税粮,即以所征官租岁报巡抚衙门照数扣减。”(448—449页)
“(嘉靖)十三年题准:各处但有抛荒堪种之地,听召流移小民或附近军民耕种,照例免税三年,官给牛具种子,不许科扰。如地主见其开种成熟,复业争种者,许赴官告明, 量拨三分之一给主 ,二分仍听开荒之人承种,各照亩纳粮,十年之上,方许均分。敢有恃强夺占者,官司问罪枷号,仍不准拨给。”(449页)
案:嘉靖初办法已与明初不同,可以拨还三分之一。所谓“十年之上,方许均分”,当是开荒人已种了十年的,拨还给原业主一半,这样就1/3多了一些。大概是为开荒人已种了十年或以上,获利已多,而地力又相应的减低(当时的施肥条件差)之故。
“正统五年(1440)令:北直隶府州县……其贫民典当田地 ,年久无钱取赎,及 富豪 军民占种逃民田地,待复业之日照旧断还原主。”(450页)
案:此条与洪武初令不同。洪武初令是指 官准 垦种,故听为己业;此条是指 私自 占种,故断还原主。
1959.10.23
15.民田改官田办法
(万历)《明会典》(万历重修二百二十八卷本,万有文库本)卷十七《户部·田土》:“(洪武二十六年)又令:凡民间有犯法律该籍没其家者,田土合拘收入官,户部书填勘合类行各布政司府州县,将犯人户丁田土房屋召人佃赁,照依没官则例收科,仍将佃户姓名及田地顷亩、房屋间数同该科税粮、赁钱数目开报合于上司,转达本部知数。”(446页)
参看“有主荒田的处理”卡片。
16.官田范围
《明会典》(《国学基本丛书》本)十七《户部·土田》:“(洪武)二十四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问何处,惟犁到熟田方许为主。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数,若有余力,听其再开。其山场水陆田地亦照原拨赐则例为主,不许过分占为己有。”(448页)
案:这是垦荒的标准。明初鼓励人民开垦荒地,但为防止多占,所以订出“犁到熟田”的标准。就是开荒经过两三年成了熟田,才算耕种者的产业,如只是占了,潦草地犁犁,没成熟田,这还不能给耕种者作为产业,还算是官田。
17.诡寄田地的惩罚
《明会典》十七,“(洪武)十五年(1382)令:各处奸顽之徒,将田地诡寄他人名下者,许受寄之家首告,就 赏为业 。”(457页)
又,“(洪武)十八年(1385)令:将自己田地移坵换段,诡寄他人及洒派等项,事发到官, 全家抄没 。若不如此,靠损小民”。(457页)
案:据此明统治者将赋税的征收放在第一位,并不因民田的产权而稍有所宽假。
18.松江土田之差异
《纪录汇编》卷一百七十六《四友斋丛说摘抄》卷三:“夫均粮,本因其不均而欲均之也。然各处皆已均过,而松江独未者,盖各处之田虽有肥瘠不同,然未有如松江之高下悬绝者。夫东西两乡不但土有肥瘠,西乡田低水平,易于车戽,夫妻二人可种二十五亩,稍勤者可至三十亩,且土肥获多,每亩收三石者不论,只说收二石五斗,每岁可得米七八十石矣。故取租有一石六七斗者。东乡田高岸陡,车皆直竖,无异于汲,水稍不到,苗尽槁死,每遇旱岁,车声彻夜不休,夫妻二人极力耕种,止可五亩,若年岁丰熟,每亩收一石五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黄荳四五斗耳。农夫终岁勤动,还租之后不殻二三月饭米,即望来岁麦熟以为种田资本,至夏中只吃粗麦粥,日夜车水,足底皆穿,其与西乡吃鱼干白米饭种田者,天渊不同矣。文襄巡历既久,目见其如此,故定为三乡粮额加耗之数,以为一定而不可易。”(22页)
19.明代继承制度
《明会典》十九,“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 均分 ,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517页)
又,“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517页)
又,“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又,“凡妇人夫亡无子……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517页)
又卷二十,“(洪武二年令)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538页)
20.明代养廉地土
明于慎行《榖山笔麈》卷九《官制》:“唐时百官皆有职田,其名有二:一谓之职分田,一品十二顷至九品二顷而止,皆给百里内地;一谓之永业田,一品六十顷至九品二顷而止,即口分、世业之意也。永泰元年(代宗,765年)军兴费剧,百官请纳职田以充军粮,而此不可复矣。宋时犹有公田。惟本朝官仰俸薪,别无给赐。郡邑所在,田皆起科,亦不闻有公田之名。惟边方大将有养廉地土,颇收其入以代公费,有职田之遗耳。”(15页)
《明会典》十七,“(嘉靖)二十二年令:各边镇守养廉地土,论亩收税,俱贮都司专备总督大臣取用犒赏”。(460页)
21.土田之欺隐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初(八年,1529),詹事霍韬言:‘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顷有奇,弘治十五年,存额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顷有奇,失额四百二十六万八千顷有奇。是宇内额田存者半,失者半也。因备查得湖广额田二百二十万,今存额二十三万;河南额田一百四十四万,今存额四十一万;广东额田二十三万,今存额七万。此皆欺隐于小民者也。’”(282页)
案:此条数字可疑,不应相差如是之多也。
又案:《明史·食货志》事在嘉靖八年(1529),志文虽未列举各省数目,而总额与此同。盖“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委弃于寇贼矣。”(1950.5.9)
30.2.23
22.嘉靖时清理占夺民田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时,世庙因大学士杨一清言,八府土田多为各监局及戚畹势豪之家乞讨,或作草场,或作皇庄,使民失其常产。有旨,八府军民征粮地土,多为奸人投献,势家朦胧请乞,逼取地租,虽有勘断,终不明白。民失常产,何以为命?京畿如此,在外可知。宜令户部推侍郎及科道官有风裁者各一人,领敕往勘,不问皇亲势要,凡系滥请及额外占夺民业曾经奏诉者,查册勘还。各项草场亦有将军民地土混占者,一体清理。外省令御史按行,诸王府及功臣家惟祖宗钦赐有籍可据则已,凡近年请乞及多余侵占者,皆还军民。各处势要亦有指军民世业为抛荒猎而有之,皆宜处置。事竣具上其籍,户部务综其实,以副朕恤民固本之意。承委官有畏避权势保私蔽公者,以状闻。”(《丛书集成》本,279页)
案:《明史》四十《地理志一·京师》:“正统六年八月罢称行在,定为京师,府八,直隶州二,属州十七,县一百一十六。……顺天府……保定府……河间府……真定府……顺德府……广平府……大名府……永平府……”
30.2.17
23.明末田价
明朱祖文《北行日谱》(天启六年丙寅1626作,《知不足斋丛书》二十一集):“而子姓失学(谓周顺昌之子息),并失其先人故步之根也,贤者之后,以空乏二字固其穷者几人?必得置一恒产乃为永远计,前金二百,尽足为一顷谋……”(37页)
案:据此当时苏州田价,每亩仅银二两。
明末瞿昌文《粤行纪事》(昌文为瞿式耜之孙,纪事作于顺治十年癸巳,1653)卷三:“念家徒四壁立,仅存东皋百亩,易银数百,贸货入粤,为迎榇资……”(13页)案:此述顺治九年事。
案:据此当时常熟田每亩价银数两。
明末黄煜汇次《碧血录》(《知不足斋丛书》十三集)卷上《魏廓园先生自谱》:“天启二年(1622)壬戌四十二 岁……邮四十金归买祭田八亩。”(30页)
案:据此当时嘉兴田价每亩银五两。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十二《户部·赋役前》:“(于慎行)又与宋抚台论赋役,书曰:‘上田一亩之价有至二三两者,下田一亩不能数铢……’”(铅印,28页)
案:据此上田每亩银二三两,此书作于一条鞭实行后,万历二十年(1592)顷,于氏乡里待考。案:《明史》二一七《于慎行传》:“东阿人……隆庆二年进士……”
《天水冰山录》(明嘉靖时查抄严嵩家产清单)“一应变价田地山塘”:
南昌县地方:一严尚实、严孝等户官民田土塘池山地。(原注:“一千四百九十亩,共估价银三千四百七十九两。”266页)
新建县地方:一严永兴、熊继秀等户官民田地山场湖塘(原注:“一千五百四十亩,共估银三千五百九十两。”266页)……典当许定松等田山。(六十亩共估银六百二十一两三钱五分。266页)
宜春县地方:一附郭并乡村官民田地。(原注:“九千六百三十四亩二分九厘五毫,共估银一万六百六十五两六钱一分五厘。”267页)
分宜县地方:一附郭并乡村官民田地。(原注:“一万一千六百八十一亩一分四厘四毫,共估银一万零七十一两四钱一分。”267页)
萍乡县田地山塘。(原注:“一百一十一亩一分,共估银一百三十五两三钱五分。”267页)
(《知不足斋丛书》第十四集)
案:上列严氏田地,每亩估价二两余或一两余,惟新建县典当许定松田估价至每亩十两有奇。
1954.27、12.19
24.元代田价
《元典章》十九《户部五·典卖》“格前私买田土”条:“大德七年(1303)三月湖广行省准中书省咨……雷州路申吴粪状告至元二十四年(1287)兄吴秋来将田四亩五分卖与唐政为主,价钱三十两,至元三十年(1293)唐政添价一百两卖于王冯孙为主,大德元年(1297)王冯孙添价一百二十五两卖与韩二十为主……”(28页)
案:据此,每亩最高价为27.7两。十年之间地价高出四倍,是涨价还是其他原因待考。又,田价较高,似由钞券之故,待考。
1954.9.16
25.明官田按私租课赋
《明史》一五三《周忱传》:“初太祖平吴,尽籍其功臣子弟庄田入官,后恶富民豪并,坐罪没入田产,皆谓之官田, 按其家租籍征之 。故苏赋比他府独重。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万石,而官田之租乃至二百六十二万石,民不能堪。”
清禇华《沪城备考》卷五:“(明)宣宗即位,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民瘼还言:吴江昆山田亩旧税五升,小民佃种富室田亩出私税一石,后因没入官,依私租减二斗,是十而取其八也。拨赐公侯驸马等田,每亩旧输租一石,后因事故还官,又 如私租例尽取之 。且十取其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之乎?尽取则无以给私家(赡养),而必至冻馁,虽欲不逃亡不可得矣。宣德五年令,每田粮一斗至四斗者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者减十之三。至正统、天顺间,又递减之。然儒臣纂录,率志其递减者以为 美 ,其重科之本末莫得而 明 ,然其散见于故策者可一二推也。”(《上海掌故丛书》本,4页)
案:《沪城备考》六卷,禇华撰。华,字秋萼,号文洲,乾隆时上海诸生。此书为订正皇甫枢《上海县志》(乾隆四十九年修)而作,原名《泽国纪闻》,后改《沪城备考》,未成而卒。嘉庆十八年上海梅益徵就原稿录出,凡五门六卷。光绪初《申报》馆活字版印行,民国二十四年收入《上海掌故丛书》。又有陆秀农校录本,改名《上海志备考》,未见刊本。
《沪城备考》卷一“田赋”条:“明洪武初,天下官田,亩科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少二升(三升三合五勺)。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死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 按私租簿以为税额 。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亩膏腴,加二倍征其赋,故浙西官民田赋视他方倍蓰,苏为最,松、嘉、湖次之,杭、常又次之。”(《上海掌故丛书》本,5页)
又:“建文二年,均田江浙,诏曰:‘国家有惟正之供,江浙赋独重,而苏、松官田悉准私租起税,用惩一时,岂可为定则以重困一方,今悉予减免,亩毋踰一斗,有司违者罪之。苏、松人仍得官户部。’”
案:自后言苏、松赋重者不一而足,想革除后此诏实未奉行也。(5页)
1950.11.3
26.田亩步尺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以社分里甲,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先占亩广,屯民新占亩狭,故屯地谓之小亩,社地谓之广亩。至宣德间,垦荒田永不起科及洿下斥卤无粮者,皆核入赋额,数溢于旧。有司乃以大亩当小亩以符旧额,有数亩当一亩者。步尺参差不一,人得以意赢缩,土地不均,未有如北方者。”
27.明中叶后之丈量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嘉靖八年,霍韬奉命修会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 拨给于王府 ,则 欺隐于猾民 。广东无藩府,非欺隐即 委弃于寇贼 矣。司国计者,可不究心?’是时,桂萼、郭弘化、唐龙、简霄先后疏请核实田亩,而顾鼎臣请履亩丈量,丈量之议由此起。江西安福、河南裕州首行之,而法未详具,人多疑惮。其后福建诸州县为经纬二册,其法颇详,然率以地为主,田多者犹得上下其手。神宗初,建昌知府许孚远为归户册,则以田从人,法简而密矣。万历六年,帝用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三载竣事。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总计田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视弘治时赢三百万顷。然居正尚综核,颇以溢额为功。有司争改 小弓以求田多 ,或掊克见田以充虚额。北直隶、湖广、大同、宣府遂先后按溢额田增赋云。”
28.北方试种水田之议
《明史》二二三《徐贞明传》:“徐贞明,字孺东,贵溪人……贞明举隆庆五年(1571)进士……(万历)十三年(1585),累迁尚宝司丞。初(万历三年,1575),贞明为给事中,上水利、军班二议,谓……今诚于上流(十五河)疏渠浚沟,引之灌(顺天、真定、河间诸郡)田……则水利兴,水患亦除矣…… ( 元 虞 集 始 创 议 ) 元虞集欲于京东滨海地筑塘捍水,以成稻田。若仿集意,招徕南人,俾之耕艺,北起辽海,南滨青徐 ,皆良田也……工部尚书郭朝宾则以水田劳民,请俟异日,事遂寝。及贞明被谪至潞河,终以前议可行,乃著《潞水客谈》以毕其说……( 凡 陈 十 四 利 )……谭纶见而美之…… ( 试 行 ) 已而顺天巡抚张国彦、副使顾养谦行之苏州、永平、丰润、玉田,皆有效。及是(1585)贞明还朝,御史苏瓒、徐待力言其说可行,而给事中王敬民又特疏论荐,帝乃进贞明少卿,赐之敕,令往会抚按诸臣勘议。……贞明乃躬历京东州县,相原隰,度土宜,周览水泉分合,条例事宜以上。户部尚书毕锵等力赞之……其年(1585)九月遂命贞明兼监察御史领垦田使,有司挠者劾治。贞明先诣永平,募南人为倡,至明年(1586)二月,已垦至三万九千余亩。又遍历诸河,穷源竟委,将大行疏浚。而奄人、勋戚之占闲田为业者,恐水田兴而己失其利也,争言不便,为蜚语闻于帝,帝惑之……御史王之栋,畿辅人也,遂言水田必不可行……帝卒罢之,而欲追罪建议者,用阁臣(申时行)言而止。”(19—23页)
时间:万历十三年(1585)
始议:徐贞明(江西)
赞助:申时行(江苏)、谭纶(江西)、徐瓒、徐待、王敬民、毕锵(安徽)
反对:王之栋(畿辅)
试行:永平、良乡、涿州(《农政全书》)
在前已行者:苏州、永平、丰润、玉田
在前赞助者:谭纶
在前反对者:郭朝宾
1956.11.26
29.明代水利
《明史》二八一《循吏·陈灌传》:“太祖平武昌,灌诣军门谒见……从大将军徐达北征。寻命筑城泰州,工竣,除宁国知府……伐石筑堤,作水门蓄泄,护濒江田,百姓咸赖。”(3页)
又《贝秉彝传》:“贝秉彝……上虞人。永乐……补东阿(知县)……邑西南有巨浸,积潦为田害,秉彝相视高下,凿渠引入大清河,涸之,得沃壤数百顷,民食其利。”(9页)
又《李信圭传附何澄传》:“何澄知安福,被劾……英宗命还任。乃筑寅陂,浚渠道,复密湖之旧,大兴水利。”(15页)
又《汤绍恩传》:“汤绍恩,安岳人……嘉靖……十四年……移绍兴(知府)……山阴、会稽、萧山三邑之水汇三江口入海,潮汐日至,拥沙积如丘陵,遇霪潦则水阻沙不能骤泄,良田尽成巨浸……绍恩遍行水道……修五十余寻,为闸二十有八……于内为备闸三,……以防大闸之溃,闸外筑石堤四百余丈,扼潮,始不为闸患。刻水则(水之法则)石间,俾后人相水势以时启闭。自是三邑方数百里间无水患矣。”(25页)
《明史》二八一《循吏·徐九思传》:“徐九思,贵溪人。嘉靖中……迁工部主事,历郎中,治张秋河道。漕河与盐河近而不相接,漕水溢则泛滥为田患。九思议筑减水桥于沙湾,俾二水相通,漕水溢,则有所泄以入海,而不侵田,少则有所限而不至于涸。工成,遂为永利。”(26页)
《明史》二八一《庞嵩传》:“庞嵩,字振卿,南海人。嘉靖……二十三年历应天通判,进治中,先后凡八年。府缺尹,屡摄其事……江宁县葛仙、永丰二乡,频遭水患,居民止存七户。嵩为治堤筑防,得田三千六百亩,立惠民庄四,召贫民佃之。”(27页)
又《陈幼学传》:“陈幼学,字志行,无锡人。万历十七年进士,授确山知县。……开河渠百九十八道……调繁中牟……有大泽积水,占膏腴地二十余里。幼学疏为河者五十七,为渠者百三十九,俱引入小清河,民大获利。大庄诸里多水,为筑堤十三道障之。”(29—30页)
1951.5.5
30.明初水马站由民田粮出备船马
《明太祖实录》二十九:“(洪武元年正月壬申朔,庚子)置各处水马站及递运所、急递铺。凡陆 站六十里或八十里,专在递送使客,飞报军务,转运军需等物,应用马驴船车人夫,必因地理量宜设置。如冲要处或设马八十匹、六十匹、三十匹,其余非冲要亦系经行道路,或设马二十匹、十匹、五匹,驴亦如之。马有上中下三等,验民田粮出备:大率上马一匹,粮一百石,中马八十石,下马六十石;如一户粮数不及百石者,许众户合粮并为一夫。视使事缓急,给上中下马,每驿有供帐,使者日给廪米五升,过者三升,设官一人掌之。水驿:如使客通行正路或设舡二十只、十五只、十只,其分行偏路亦设舡七只、五只。船以绘饰之。每船水夫十人,于民粮五石之上十石之下者充之,不足者众户合粮并为一夫。余如马站之例。递运所置舡,俱饰以红,如六百料者每舡水夫十三人,五百料者十二人,四百料者十一人,三百料者十人,皆选民粮五石以下者充之。陆递运所,如大车一辆载米十石者,夫三人,牛三头,布袋十条;小车一辆载米三石者,夫一人,牛一头,每夫一人,出牛一头,选民粮十五石者充之,如不足者众户合粮并为一夫。急递铺凡十里设一铺,每铺设铺司一人,铺兵要路十人,僻路或五人或四人,于附近民有丁力田粮一石五斗之上二石之下者充之,必少壮正身……递送公文依古法一昼夜通一百刻,每三刻行一铺,昼夜行三百里。凡遇公文至铺,随即递送,无分昼夜,鸣铃走递,前铺闻铃,铺司预先出铺交收,随即于封皮格眼内填写时刻,该递铺兵姓名,速令铺兵用袱及夹板裹系,持小回历一本急递至前铺交收,于回历上附写到铺时刻,毋致迷失停滞。若公文至 不即递送,因而失误事机,及拆动损坏者,罪如律。各州县于司吏内选充铺长一人,巡视提督,每月官置文薄一本给各铺附写所递公文时刻、件数,官稽考之。其无印信文字并不许入递。”(5/25/15—16)
案:其所言一昼夜通一百刻,以今日言之,一日夜二十四小时,共一千四百四十分钟,分一百刻则一刻凡十四分二十四秒,三刻行一铺则凡四十三分钟十二秒。一铺十里,则凡四分十九秒行一里。
回历簿犹今之送文件簿也。
《明太祖实录》三十一,洪武元年九月,“甲寅,诏改各站为驿”。(6/30/2)
1953.4.20—1953.4.24
31.六十里为一驿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四十,洪武十四年十一月壬午朔,“丙戌,置马驿一十八,自岳州至辰州府一千八十一里,以六十里为一驿”。
32.明边城由军士修建
《皇明文衡》卷三七,萧镃《大喜峰口关城兴造记》:“经始于景泰壬申之七月,落成于癸酉之四月,力取于守御之卒,而兵不知劳,材取于山谷之产,而民不知费。”(4页)
33.花样
明陈汝锜《甘露园短书》卷五“国初花样”条:“本朝君臣服制,天子及东宫诸王常服无织绣,惟礼服乃有之;文武官礼服无织绣,惟常服乃有之。天子礼服,备十二章。衣织日、月、星、辰、山、龙、草、虫;裳织宗彝、藻火、粉、米、黼黻。东宫亲王杀其三……王世子杀其五……郡王杀其七……以为别。文武官常服各随品秩为花样。文自练雀而上,凡十物,皆飞类,武自海马而上,凡八物,皆走类,以为别。十二章取义尚书传详矣,飞走诸类,未之前闻……又文用飞,武用走,而獬豸用于宪臣……又天潢自镇国将军以下递用织金狮子等物,比武臣,是矣。而镇国夫人以下,递用织金孔雀等物,比文臣,而以鸳鸯杂其中,不知何意。”(清康熙刻本,3—4页)
案:此所谓“花样”即清人所称之“补子”。
陈汝锜,万历时人。
1957.11.16
34.高青邱威爱论
《读高青邱威爱论》,王崇武撰,《史语所集刊》十二本一、二分合刊,273—282页。
“《高太史凫藻集》卷一有“威爱论”,为泛述统兵驭将之文,亦反映时势之论也。”
“威爱之义实兼对吴王张士诚及元朝之兵制而发。”
35.府县建置
《明史》七十五《职官志四·府》:“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三等: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十万石以下为下府……七年减北方府州县官三百八人。”(20页)
又,“计天下府凡一百五十有九”。(20页)
又,“计天下州凡二百三十有四”。(20页)
又,“计天下县凡一千一百七十有一”。(21页)
又《县注》:“县丞主簿添革不一,若编户不及二十里者并裁。”(21页)
又《县》:“吴元年定县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六万石以下为中县……三万石以下为下县……”(21页)
36.明代公卿乘肩舆与乘马
明姑苏刘昌《悬笥琐探》(扫叶山房《五朝小说大观》,石印本)“笏囊”条:“今公卿多 肩舆,四品以下始乘马。惟南京 与外方面官迎诏送表时,皆就服乘马导引,有搢笏于带者,有手自持者,有人为持者,要之皆以意自便,无所谓故事。”(明,43页)
案:书中“木冰”条有“成化丙戌(二年)十一月朔日,予自西华抵扶沟”之语,则书盖成于宪、孝之时。
明楚南耿定向《先进遗风》(同上本):“周中丞公延初第时,与其里中进士曾某 同观政刑部,共赁一寓,共租一马,更乘出入。一日,公先入部,方回马迎曾 ,曾未及至,而司寇公适蚤至,……司寇视班行,曾不至,询其故,公前以实对。司寇公大诧曰‘今进士俱乘马耶?亦大异矣。予观政时。一僮携冠服徒步至三法司门,乃服之入也。今士风即至如 此!’为之三慨焉。”
28.11.11
第二节
对外军威之宣耀
一、征服朔漠
1.明代边防
《明史》九十一《兵志二·边防》:“元人北归,屡谋兴复。永乐迁都北平(事在十八年),三面近塞。正统(英宗)以后,敌患日多。故终明之世,边防甚重。东起鸭绿,西抵嘉峪,绵亘万里,分地守御。初设辽东(沿定远中卫,即辽阳县见《明史》四十一《地理志二》,起山海关迄鸭绿江口,均属辽东)、宣府(元宣德县,见《明史》四十《地理志一·京师》,15页。今宣化县属察哈尔省。今边外延庆至大同之长城均属宣府)、大同(今山西大同。自镇口台至黄河东岸均属大同镇。《明史》四十一《地理志二·山西》)、延绥(奉法绥德,天顺中徙法榆林,今同。自黄河川至盐场堡,均属延绥镇,今陕西外长城也。《明史》四十二《地理志二·陕西》,16页)、四镇,继设宁夏(今宁夏县,自花马池——宁夏后卫,至常家塞,均属宁夏镇,《明史》四十二《地理志三·陕西》,23页)、甘肃(今张掖。元甘州;自庄浪而北西迄嘉峪关,均属甘肃镇,即今甘肃西北边外长城。《明史》四十二《地理志三·陕西省》,24页)、蓟州(今河北省蓟县。自山海关内迄灰岭隘口,均属蓟州镇分守地;即今河北省边外,山海关至居庸关之长城。《明史》四十,22页)三镇,而太原总兵治偏头(偏头今山西偏关县,太原镇分守地自老营堡历宁武雁门为次边,又南入龙泉、固关,以连黄榆岭;即今山西北境及东界河北省之长城也。《明史》四十一《地理志二·山西河曲县》,16页),三边制府治固原(弘治十四年设,固原今甘肃固原县。其分守地自靖远至兰州,即今甘肃北边之长城。《明史》四十二《地理志三陕西固原州》。18页)”。
明正统以后设重臣提督三边即榆林、宁夏、甘肃三镇,嘉靖十八年镇在花马池,与此不同,另考。亦称三镇,是为九边。
《明史》四十《地理志序》:“其边陲要地,称重镇者凡九:曰辽东,曰蓟州,曰宣府,曰大同,曰榆林(即《兵志》之延绥),曰宁夏,曰甘肃,曰太原,曰固原(《兵志》作“三边”)。皆分统卫所,关堡环列,兵戎纲维,布置可谓深且固矣。”
案:据《明史》七十六《职官志五》:每镇设镇守总兵官一人,协守副总兵一人至三人(蓟州三人),分守参将四人至十一人(九边惟镇守甘肃总兵官一人,下设协守副总兵一人,分守副总兵一人,九边其他诸镇无分守副总兵),游击将军一人至八人,守备若干人。
又据《明史》七十六:太原镇又作镇守山西总兵官,延绥镇不作榆林镇,与《兵志》合,固原镇作镇守陕西总兵官。
明 边 防 之 严 《明史》九十一《兵志三·边防》:“然帝(成祖)于边备甚谨。自宣府迤西迄山西缘边,皆峻垣深濠,烽堠相接。隘口通车骑者百户守之,通樵牧者甲士十人守之。武安侯郑亨充总兵官,其敕书云:‘各处烟墩,务增筑高厚,上贮五月粮及柴薪药弩,墩傍开井,井外围墙与墩平,外望如一。’重门御暴之意,常凛凛也。”
洪武九年正月“命中山侯汤和、颖川侯傅友德帅师往延安防边,谕曰:“自古重边防,边安则中国无事,而四裔可以坐制。今延安地控西北,元骑聚散不常,若待其入寇而后防之,则塞上之民必将受害。卿等至边上,当严为之备,虽不见敌,常若临敌。”(《明史纪事本末》卷十)
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三:“太祖命汤和等防边,谕之曰:“自古重于边防,边境安则中国无事。然虏人聚散无常,若边防不严,即入为寇,待其入寇而后逐之,则塞上之民,必然受害。朕尝敕边将,严为之备,复恐久而懈惰,特命卿等率众以往。众至边上,常存戒心,虽不见敌,常若临敌,则不至有失矣。”(48—49页)
29.12.22补
2.明代海防
《明史》九十一《兵志三》:“沿海之地,自广东乐会接安南界,五千里抵闽,又二千里抵浙,又二千里抵南直隶,又千八百里抵山东,又千二百里踰宝坻、卢龙抵辽东,又千三百余里抵鸭绿江。岛寇倭夷,在在出没,故海防亦重。”
又,“吴元年……嘉兴、海盐、海宁皆设兵戍守。洪武……五年命浙江、福建造海舟防倭。明年……命广洋、江阴、横海、水军四卫增置多橹快船,无事则巡徼,遇寇以大船薄战,快船逐之……十七年命信国公汤和巡视海上,筑山东、江南北、浙东西沿海诸城。后三年……移置卫所于要害处,筑城十六。复置定海、盘石、金乡、海门四卫于浙,金山卫于松江之小官场,及青村南汇嘴城二千户所。又置临山卫于绍兴,及三山、沥海等千户所,而宁波、温、台并海地先已置八千户所,曰平阳、三江、龙山、霩衢、大松、钱仓、新河、松门皆屯兵设守。二十一年……置福建沿海指挥使司五:曰福宁,镇东,平海,永宁,镇海。领千户所十二曰:大金、定海、梅花、万安、莆禧、崇武、福全、金门、高浦、六鳌、铜山、元钟……后……建五总塞于宁海卫,与莱州卫八总寨共辖小寨四十八”。
又,“至嘉靖中倭患渐起,始设巡抚浙江兼管福建海道提督军务都御史,已改巡抚为巡视。未几……增设金山参将,分守苏松海防,寻改为副总兵。……而杭嘉湖亦增参将及兵备道。……时倭纵掠杭、嘉、苏、松,踞柘林城(在江苏松江县东南七十二里海滨,接奉贤县界)为窟穴,大江南北皆被扰……三十七年……分福建之福兴为一路,领以参将,驻福宁,……漳泉为一路,领以参将驻诏安……福建省城……设参将……与主客兵相应援……广东惠潮亦增设参将驻揭阳”。
又,“其后莆田倭寇平,乃复五水寨旧制。五寨者:福宁之烽火门,福州之小埕澳,兴化之南日山,泉州之浯屿,漳州之西门澳亦曰铜山,景泰三年镇守尚书薛希琏奏建者也”。
又,“自世宗世倭患以来,沿海大都会各设总督巡抚兵备副使及总兵官参将游击等员;而诸所防御于广东则分东中西三路设三参将;于福建则有五水寨;于浙则有六总:一金乡盘石二卫,一松门海门二卫,一昌国卫及钱仓、爵溪等所,一定海卫及霩衢、大嵩等所,一观海临山二卫,一海宁卫,分统以四参将;于南直隶则乍浦以东金山卫设参将,黄浦以北吴淞江口设总兵;于淮扬则总兵驻通州,游击驻庙湾,又于扬州设陆兵游击,待调遣;于山东则登、莱、青三府设巡察海道之副使,管理民兵之参将,总督沿海兵马备倭之都指挥;于蓟、辽则大沽海口宿重兵,领以副总兵,而以密云、永平两游击为应援。山海关外,则广宁中、前等五所兵守各汛,以宁前参将为应援,而金、复、海、盖诸军皆任防海,三岔以东,九联城外创镇江城,设游击,统兵千七百,哨海上,北与宽奠参将陆营相接,共计凡七镇,而守备、把总、分守、巡徼会哨者不下数百员。以三四五月为大汛,九十月为小汛。盖遭倭甚毒,故设防亦最密云”。
3.三边
《明史》一七一《王越传》:“(成化)十年春,廷议设总制府于固原,举定西侯蒋琬为总兵官,(王)越提督军务,控制延绥、宁夏、甘肃三边。总兵、巡抚而下,并听节制。诏罢琬,即以越任之,三边设总制自此始。”(19页)
4.北平都司所辖关隘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四十八,洪武十五年九月丁未朔,“丁卯,北平都司言,边卫之设,所以限隔内外,宜谨烽火,远斥堠,控守要害,然后可以詟服胡虏,抚辑边氓。按所辖关隘:曰一片石,曰……(中列举关隘之名)……曰金水口,凡二百处,宜以各卫校卒戍守其地。诏从之。”
38.4.22
5.明人欲展辽东地
明贺钦《医闾集》卷一《言行录》:“往年,东人屡欲展辽东省,夺三岔河之北老虎林,谓其地沃饶,且自广宁至开原甚近,虽贤明重臣亦往往惑之。”(10页)
案:贺钦字克恭,义州卫人。成化二年进士,时年二十。年七十四卒。
6.明代辽东亩产量
熊廷弼《议屯田修边疏》:“辽虽敝壤,而土最膏腴……金、复、海、盖四卫,地无遗利……每问居民,皆云此地种一日可收子粒八九石,辽俗五亩为一日,市斗六斗抵仓斗一石,是五亩地而可收十三四石也。其美利可惜有如此。”(《乾坤正气集》卷二八二《熊襄愍公集》卷一,23页,时为辽东巡按,疏上于万历三十七年七月十九日)
案:据此亩产二石六七斗。
又:“可种一万二千顷亩,取子粒仓斗一名,可收一百二十万石……”(23页下)
案:此非下种,是收获量。
7.明初欲收铁岭以外地
《朝鲜王朝实录》(缩印本一册)太祖,卷一,辛禑十四年戊辰,“初大明帝以为铁岭迤北、迤东、迤西,元属开原,所管军民:汉人、女真、达达、高丽仍属辽东,崔莹集百官议之,皆以为不可与。禑与莹密议攻辽”。(41页)
案:戊辰为洪武二十一年,1388。
1956.5.21
8.明太祖对西域之政策
《明史》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乌斯藏大宝法王传》:“洪武初,太祖惩唐世吐蕃之乱,思制御之。惟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导为善,乃遣使广行招谕。”
又同卷《大慈法王传》:“初,太祖招徕番僧,本籍以化愚俗,弭边患,授国师、大国师者不过四五人。”
9.明《九边考》
明《九边考》四卷,明长沙魏焕撰,同治己巳长沙余氏家塾校本。
《弁言》三条:宁波范氏天一阁书目一条、明天顺一统志一条、跋罗念庵广舆图一条。
卷一 论边墙 经略总考 番夷总考 凡二十一页
卷二 辽东镇 辽东保障 辽东边事 辽东经略
蓟州镇 蓟州保障 蓟州边事 蓟州经略 凡二十二页
卷三 宣府镇 大同保障 大同边事 大同经略
三关镇 三关保障 三关边事 三关经略
榆林镇 榆林保障 榆林边事 榆林经略
宁夏镇 宁夏保障 宁夏边事 凡二十页
卷四 甘肃镇 甘肃保障 甘肃边事 甘肃经略
固原镇 固原保障 固原边事 固原经略
附车战议 凡二十一页
每卷均题 明 长沙 魏焕 车洲撰
同邑后学 余肈钧苹皋订
纪事至嘉靖二十年止。
《天一阁书目》:“明《九边考》四卷,明长沙魏焕撰。嘉靖壬寅(二十一年1542)关中张环序云‘九边考司马魏君东洲所集也。’”
案:今本无张环序。
《天顺一统志》:“魏焕,长沙卫人,嘉靖己丑(八年,1529)进士,授嘉兴府推官,历兵部外郎,擢四川佥事。……无何率,著有《九边图考》、《蜀东抚夷录》、《皇明拱卫录》。”
案:今本有考无图。
《广舆图跋》:“韩月溪曰:‘九边事宜,具载灵宝,许司马图论,长沙魏职方图考……然此犹二十年前事,其后敌日炽日繁,我浸微浸折。宣大堡寨,残坏无余,辽蓟兵荒,困诎转甚,渔阳以走集凋敝,诸徼以入卫销朒;延绥精锐,全非故吾,甘凉藩离,大献卷徹;文武之界授署置校,囊者益又异矣。其可忧盖蓰弗啻焉已。嘉靖丙寅(四十四年,1566)夏。’”
38.5.14
10.明代边镇
《广阳杂记》一:“明设蓟辽总督,辖顺天永平一巡抚,宣大总督辖宣府、大同、山西三巡抚,三边总督辖延绥、甘肃、宁夏三巡抚。”(10页)
又“明蓟辽总督驻密云,三边总督驻固原,宣大总督驻□□。甘肃、宁夏、延绥曰三边,后以总督驻固原,更曰四镇”。(11页)
1954.12.16
11.明太祖论军马不如胡人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三,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壬子朔,“己巳,王复以天象示变,占北方当有警,敕晋王、今上及代、辽、宁、谷六王曰:‘……今尔等所守地方不下六千里,急遽难为聚会,每处军马多者不过一二万,而胡人之马计有十万,其不出则已,设若南行,马势必盛,自非机智深密,昼夜熟筭,孰能制之?……吾今略与尔谋,或今岁,或二三岁,大军未会,止是本护卫及都司、行都司军马各守分地,多不过一二万,倘遇胡马十数万寇边,不宜与战,或收入壁垒,或据山谷险隘之处,夹以步兵深伏以待之,彼见我不与之战,必四出钞掠,俟其骄怠分散,队伍不严,我以马步邀截要道,破之必矣。若一见胡马,辄以三五千或一二万轻与之战,岂特不胜之,必至失利,务在深藏、设计,待彼肆志驰聘,则一鼓可擒其首将矣。’”
又庚寅,“晋王、今上统军行边,出开平数百里,上闻之,遣人赍敕往谕之曰:‘……我朝自辽东至于甘肃,东西六千余里,可战之马仅得十万,京师、河南、山东三处,马虽有之,若欲赴战,猝难收集。苟事势警急,北平口外马悉数不过二万,若逢十万之骑,虽古名将亦难于野战。所以必欲知己。算我马数如是,纵有步军,但可夹马以助声势,若欲追北擒寇则不能矣。今尔等帅数千马,离开平三四百里,驻旷塞中,况无轻骑远侦以知敌情,设使胡兵数万昼潜夜行,隐柳藏荻,猝然相遇,彼以数万,我以数千,何以当之?若欲纵辔驰行,其将何以全军士哉。今吾马数少,止可去城三二十里,往来屯驻,远斥堠,谨烽燧,设信炮,猝有警急,一时可知。胡人上马,动计十万,兵势全备,若欲折冲鏖战,其孰可当?尔等不能深思熟虑,提兵远行,不与敌遇则侥幸耳,设若遇之,岂不危哉!方今马少,全仰步军,必常附城垒,倘有不测,则可固守保全,以待援至,此上策也。’”
38.4.20
12.朱元璋对西藏的政策
《明史》卷三三一《西域传三·乌斯藏大宝法王传》:“洪武初,太祖惩唐世吐蕃之乱,思制御之。惟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导为善,乃遣使广行招谕。”
案:此在宗喀巴改革喇嘛教之前。宗喀巴生于永乐十五年,年十四出家。
13.封哈密
案:永乐二年六月封哈密安克帖木儿(清改思克特穆尔)为忠顺王。帝遣使者,谕遂入贡。
《明史》三百二十九《西域—·哈密传》,“永乐……四年……三月立哈密卫,以其头目马哈麻火者等为指挥千百户等官……八年十一月……封脱脱从弟兔力帖木儿为忠义王,赐印诰、玉带,世守哈密。……自是修贡惟谨……洪熙元年……命故王脱脱子卜答失里嗣忠顺王……三年以卜答失里年幼,命脱欢帖木儿嗣忠义王,同理国事。自是二王并贡”。
《明史·哈密传》:“哈密……汉伊吾卢地……唐为伊州。宋入于回纥。元末以威武王纳忽里镇之,寻改为肃王。卒,弟安克帖木儿嗣。洪武中太祖既定畏兀儿地,置安定等卫,渐逼哈密。”
14.哈密与土鲁番
初 侵 哈 密 《明史纪本末》卷四十《兴复哈密》:“正统四年,瓦剌强,数侵哈密,哈密惧,稍持两端……至拘留汉人转鬻,使至多暴横……土鲁番时强盛,控弦可五万,其速檀阿力尤雄黠。至是(宪宗成化九年)挟哈密、赤斤诸夷,王母不从,遂见掠,及劫金印去……阿力始轻中国。”
又,“(成化)十二年……其冬更铸哈密卫印赐罕慎于苦峪,立卫居之”。
再 据 哈 密 又,“(成化)十四年秋九月……阿力死,子阿黑麻立……二十年冬十一月,罕慎入哈密嗣忠顺王,罕慎贪残,国人觖望……孝宗弘治元年冬十二月,土鲁番阿黑麻杀忠顺王罕慎,复据哈密……四年秋九月,王母已死,阿黑麻亦悔祸,上金印及所据城,诏褒予金币”。
三 次 入 哈 密 《明史纪事本末》四十《兴复哈密》:“(弘治)五年春二月,封哈密陕巴为忠顺王……六年冬十月,土鲁番复入哈密,执陕巴……掠金印去。事闻,大学士丘浚谓马文升曰哈密事重,须公一行……诸大臣言北寇方强,文升不当往甘凉……乃敕兵部侍郎张海、都督侯谦往经理之……海等至甘州,遣哈密人赍玺书往责阿黑麻归陕巴,不报……七年春三月……海等不候命遽归……黜之……乃闭嘉峪关,绝西域贡……八年春正月,阿黑麻西去,留其将禉守哈密……马文升闻之,曰是可袭而执也……冬十一月许进及总兵刘宁抵肃州,驻师嘉峪关外。迟罕东兵不至,乃偕彭清循大路行……牙兰诇知……宵遁……师入哈密……文升徒取空城,竟失牙兰。然西域亦自是颇惮中国。”
四 入 哈 密 “九年三月阿黑麻自将撒他儿等复袭哈密据之……十年冬十月阿黑麻……令其兄马黑上书,愿悔过。还陕巴及金印……十一年秋八月,复封陕巴为哈密忠顺王……十二年春正月,遣兵护忠顺王陕巴还哈密。”
五 入 哈 密 “(正德)八年……八月拜牙郎(陕巴子,陕巴死嗣位)弃城叛归土鲁番,满速儿(阿黑麻子定国乱自立)令头目……取金印,守哈密……满速儿亦率众至……日夜聚谋侵甘肃矣。”
六 入 哈 密 “(正德)十一年……满速儿以金印来归,兵备副使陈九畴……质留来使……满速儿闻留二使,怒……复据哈密。……直犯肃州……九畴……婴城守。调属部兵劫其老营……满速儿狼狈走……复请和……世宗嘉靖元年秋八月,土鲁番满速儿大举入寇,以二万骑入甘州……陈九畴率众先登,力战,解甘州围。满速儿走肃州,九畴……击破之……大创去。”
七 入 哈 密 “(嘉靖)四年春二月,吐鲁番牙木兰复据哈密……入沙州,侵及肃州……七年……十二月牙木兰率众来归……八年春二月……满速儿……遣人贡狮子……言愿归哈密城……求牙木兰。(时廷臣如胡世宁等多主弃哈密)……九年冬……瓦剌又攻其北鄙,我稍息肩……兵部因请许土鲁番贡,令三年或五年为期,使十二人入京,余留塞上。是后名存哈密,而金印遂失,忠顺王拜牙郎终不可复。无何,哈密竟为土鲁番所据。”
案:自成化九年(1473年)到嘉靖九年(1530)五十八年间七侵哈密,并扰中国。
二、征服安南
1.安南
《明史》三百二十一《外国二·安南传》:“安南,古交阯地。唐以前皆隶中国,五代时,始为土人曲承美窃据。宋初,封丁部领为交阯郡王,三传为大臣黎桓所篡,黎氏亦三传为大臣李公蕴所篡。李氏八传,无子,传其婿陈日炬。元时,屡破其国。洪武元年(1368)王日煃闻廖永忠定两广,将遣使纳款,以梁王在云南未果。十二月,太祖命汉阳知府易济招谕之。日煃遣……同时敏,正大夫段悌、黎安世等奉表来朝贡方物。明年(1369)六月达京师。帝喜……封为安南国王。(自后三年一贡不绝)……二十一年(1388)……时国相黎季犛窃柄。废其主炜,寻弑之……建文元年(1399)季犛大杀陈氏宗族而自立,更姓名为胡一元,名其子苍曰胡……僭国号大虞,年号元圣,寻自称太上皇,传位,朝廷不知也……永乐元年(1403)自署拥理安南国事,遣使奉表朝贡……帝乃命礼部郎中夏止善封为安南国王。遣使谢恩,然帝其国中自若也……故陪臣裴伯耆诣阙告难,……帝得奏感动……会老挝送陈天平至,言臣天平,前王日烜孙,奣子,日煃弟也……祈圣慈垂怜,迅发六师,用章天讨。帝益感动……三年(1405)……遣其臣阮景真……入朝谢罪……请迎天平归奉为主,……帝乃命天平还国,敕广西左右副将军黄中、吕毅将兵五千送之。四年(1406)……三月,中等护天平入鸡陵关(安南谅山府),将至芹站(鸡陵关南),伏兵邀杀天平,中等败还。帝大怒,召成国公朱能等谋,决意讨之。”
2.两道征安南
又,“(永乐四年,1406)七月命(朱)能佩征夷将军印,充总兵官……沐晟……为左副将军……张辅为右副将军……李彬……陈旭为左右参将,督师南征。(一出广西,一出云南,帅十八将分道进)能至龙州病卒,辅代将其军。入安南坡垒关,传檄数一元父子二十大罪……师次芹站。(辅军出凭祥〔今镇南关〕,进破隘留〔旧凉山府北〕、鸡陵二关,抵芹站)遂造浮桥于昌江以济。前锋抵富良江北嘉林县,而辅由芹站西取他道至江北府新福县,谍晟、彬军亦自云南至白鹤(晟由蒙自斩木通道夺诸关隘营白鹤〔江名,在安南旧兴化府北〕),乃遣骠骑将军朱荣往会之。时辅等分道进兵,所至皆克。贼乃缘江树栅,增筑土城于多邦隘(在安南旧广威州西),城栅连亘九百余里,大发江北民二百余万守之。诸江海口皆下木桥。所居东都(交文以交州府为东都,即古龙缅城,以清化府为西都,即古九真城)严守备,水陆兵号七百万,欲持久以老官军。辅等乃移营三带州个招市江口,造战舰……十二月,晟次洮江北岸(洮江即云南澜沧江下流),与多邦城对垒。(张)辅遣(陈)旭攻洮州,造浮桥济师,遂俱抵城下攻拔之。贼所恃惟此城,既破胆裂。大军循富良江(洮江至交州界为富良江)南下,遂捣东都。贼弃城走,大军入据之。薄西都。贼大烧宫室驾舟入海。郡县相继纳款……五年(1407)正月大破季于木丸江,宣诏访求陈氏子孙……寻大破贼于富良江,季犛父子……走义安,遂循举厥江,追至日南州奇罗海口(旧义安府东南),命柳升出海追之。贼数败,不能军。五月获季犛及伪太子于高望山,安南尽平。群臣请如耆父言,设郡县”。
3.设三司、置郡县
案:永乐五年(1407)六月置交阯布政司,设府十五:曰交州(领州五县十二)、北江(领州三县七)、谅江(领州五县七)、三江(领州二县五)、建平(领州一县六)、新安(领州四县十二)、建昌(领州一县六)、奉化(领县四)、清化(领州四县十)、镇蛮(领县四)、谅山(领州七,县五)、新平(领州二县五)、演州(领州二县十二)、乂安(领州四县十三)、顺化(领州二县十三),分辖三十六州一百八十一,县。直辖布政司州五:曰太原(领县十二)、宣化(领县五)、嘉兴(领县三)、归化(领县四)、广威(领县三)。其他要害设十一,卫控制之。置三司。
《明史·安南传》:“(五年)六月朔昭告天下,改安南为交阯,设三司……十五府,分辖三十六州,一百八十一县。”
4.安南复叛
《明史》三百二十一《安南传》:“(永乐六年六月)时中朝所置吏,务以宽厚辑新造,而蛮人自以非类,数相惊恐。陈氏故官简定者先降,将遣诣京师,偕其党陈希葛逃去,与化州伪官邓悉、阮帅等谋乱。定乃僭大号,纪元兴庆,国曰大越。出没乂安、化州山中,俟大军还,即出攻盘滩咸子关(咸子关,在安南旧建昌府西北),扼三江府往来孔道,寇交州近境……诸州县皆响应。守将屡出讨,皆无功。”
5.再征安南
“事闻,命沐晟为征夷将军,统云南、贵州、四川军四万人,由云南征讨……晟与战生厥江(在交州府西),大败……七年(1409)败书闻,益发南畿、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军四万七千人从英国公(张)辅征之。辅以贼负江海,不利陆师。乃驻北江仙游,大造战舰……乃进军咸子关。伪金吾将军阮世每众二万,对岸立寨栅,列船六百余艘,树椿东南以扞蔽。时八月西北风急,辅督……舟齐进,炮矢飙发,斩首三千级……乃定交州、北江、谅江、新安、建昌、镇蛮诸府。追破(邓)景异太平海口(在咸子关南)……时阮帅等推简定为太上皇,别立陈季扩为帝,纪元重光。乃遣使自称前安南王孙,求封爵。辅叱斩之,由黄江(安南旧清化府东)、阿江、大安海口至福成江,转入神投海口(亦曰神符海口,在安南旧建平府南),尽去贼所树诸椿栅。十余日抵清化,水陆毕会,……(简)定走美良县……定走入山……并其伪将相……俱就擒。先是贼党……据东潮州安老县之宜阳社,众二万余人。八年(1410)正月辅进击之,斩首四千五百余级……辅将班师,留都督江浩……俞让、花英、师佑等军,佐(沐)晟守御,从之。五月,晟追季扩至虞江…季扩大蹙,奉表乞降。帝心知其诈,姑许之……九年(1411)复命(张)辅督军二万四千,合晟军讨之……辅、晟等水陆并进……贼大败……十年辅……击贼舟于神投海,大败之……明年(十一年,1413)辅及晟合军至顺州。阮帅等设伏爱子江(在顺州东北)而据昆傅山险,列象阵迎敌,诸军大破之。明年(十二年,1414)春,进军政和……遂进罗蒙江,舍骑步行……衔枚疾趋,黎明抵叱蒲干栅江北……尽获其众。别将朱广追……阮帅于暹蛮……帅逃南灵州……追获帅……季扩逃……老挝……(师)佑深入,克三关,抵金陵箇,贼党尽奔,遂获季扩……他贼尽平。明年(十三年,1415)二月,辅、晟等班师入京。”
6.再叛
又,“交人故好乱。中官马骐以采办至,大索境内珍宝,人情骚动,桀黠者鼓煽之,大军甫还即并起为乱。(十六年正月,1418)(一时并起甚多)(李)彬皆遣将讨灭之,而反者犹不止……彬东西征剿,日不暇给。中朝以贼久未平,十八年命荣昌伯陈智为左参将助之……明年(十九年)秋,贼悉破灭,惟黎利不能得,……二十一年(1423)智追(黎)利于宁化州东来县败之,利复远窜。(久无功)……宣德元年(1426)……四月命成山侯王通为征夷将军,都督马瑛为参将,往讨黎利。削陈智、方政职……通素无战功,以父真死事封。朝廷不知其庸劣,误用之。一战而败……帝闻通败,大骇,命安远侯柳升为总兵官……督师赴讨;又命沐晟为征南将军……从云南进兵,两军共七万余人。……贼……致书(王通)请和,通欲许之……(黎)利既与(王)通有成言,乃诡称陈氏有后,率大小头目具书诣(柳)升军,乞罢兵,立陈氏裔。(柳)升不启封,遣使奏闻。无何,升进薄倒马坡,陷殁,后军相继尽殁。(王)通闻,惧甚……与(黎)利盟誓,约退师”。
7.复故藩封
“初,(宣宗)帝嗣位,与杨士奇、杨荣语交阯事,即欲弃之。至是……谕(廷臣)以罢兵息民意。士奇、荣力赞之,惟蹇义、夏原吉不可。然帝意已决,廷臣不敢争。十一月朔,命……李琦……赍诏抚谕安南人民,尽赦其罪,与之更新,令具陈氏后人之实以闻……(李)琦等还朝,(黎)利遣使奉表谢恩,诡言……陈氏子孙绝,国人推(黎)利守其国,谨俟朝命。帝亦知其诈,不欲遽封……(六年,1431)命(黎)利权署安南国事。”
案:安南设郡,始永乐五年——宣德六年(1407—1431),凡二十五年。
8.安南之华化
《明史》三百二十一《安南传》:“(黎)利虽受敕命(案:宣德六年命利权署安南国事),其居国称帝,纪元顺天,建东、西二都,分十三道:曰山南、京北、山西、海阳、安邦、谅山、太原、明光、谅化、清华、乂安、顺化、广南。各设承政司、宪察司、总兵使司,拟中国三司。东都在交州府,西都在清华府。置百官,设学校,以经义、诗赋二科取士,彬彬有华风焉。”
第三节
土木之败及其影响
一、瓦剌入寇
1.战争理论
毛泽东《论持久战》:“‘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在这点上说,战争就是政治,战争本身就是政治性质的行动,从古以来没有不带政治性的战争。”
列宁《战争论》:“在社会主义者讨论应当怎样观察战争,应当怎样对它决定态度时,基本的问题,是在于阐明这种战争因何而产生,哪些阶级在准备战争,并且哪些阶级在主持战争。”(1949年版,109页)
列宁《社会主义与战争》:“我们完全承认国内战争,即被压迫阶级反对压迫阶级,奴隶反对奴隶主,农奴反对地主,雇佣工人反对资产阶级的战争,是合理的、进步的和必然的。”(7页)
胜 利 因 素 斯大林《论苏联伟大卫国战争》:“现时战争完全证实了列宁底著名指示,他说:‘战争是每个民族所有一切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在各方面的考验。’战争历史教导说,只有那些按经济的发展和组织来说,按本国军队底经验、技能和战斗精神来说,按人民在整个战争时期内的坚定与一致来说,都能胜过敌人的国家,才能受得住这种考验。”(102—103页)
1958.3.25
2.新兴民族掠夺之原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九《野蛮与文明》:
“所以称为军事民主主义者,因为战争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成了人民生活底正常的职能了。邻人底财富刺激了各民族底贪欲,获得财富已成为他们的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他们是野蛮人:掠夺,在他们看来,是比创造的劳动更容易甚至更荣誉的事情。以前他们进行战争,仅仅为了报复侵犯,或者为的扩大已经感觉不够的领土,现在进行战争,则只是为的掠夺,战争成为经常的职业了。”(158页)
1958.3.27
3.退出中国后之蒙古民族
4.朵颜三卫
设 卫 《明史》三二八《外国九·朵颜传》:“朵颜、福余、泰宁,高皇帝所置三卫也。其地为兀良哈,在黑龙江南,渔阳塞北(渔阳县当今河北密云县西南)。汉鲜卑、唐吐谷浑、宋契丹,皆其地也。元为大宁路北境。高皇帝有天下,东蕃辽王、惠宁王、朵颜元帅府相率乞内附。遂即古会州地,置大宁都司营州诸卫,封子权为宁王使镇焉。已,数为鞑靼所抄。洪武二十二年置泰宁、朵颜、福余三卫指挥使司,俾其头目各自领其众,以为声援。自大宁前抵喜峰口近宣府曰朵颜;自锦、义历广宁至辽河,曰泰宁;自黄泥洼逾沈阳、铁岭至开原,曰福余。独朵颜地险而强,久之皆叛去。”
成 祖 与 三 卫 又,“成祖从燕起靖难,患宁王蹑其后,自永平攻大宁,入之。谋胁宁王,因厚赂三卫,说之来……成祖复选其三千人为奇兵,从战。天下既定,徙宁王南昌,徙行都司于保定,遂尽割大宁地界三卫,以偿前劳……永乐元年复使指挥萧尚都赍敕谕之。明年夏……随尚都来朝贡马。命脱儿火察为左军都督府都督佥事,哈儿兀歹为都指挥同知,掌朵颜卫事……自是三卫朝贡不绝”。(案:成祖以大宁——今热河平泉赤峰朝阳也——地界兀良哈,自是北边之一重镇,洪武中所筑诸城尽废,至天顺末大宁遂尽为兀良哈所有,辽东宣府声援因之隔绝。)
成 祖 亲 征 又,“久之(永乐四年以后十二年以前)阴附鞑靼掠边戍,复假市马来窥伺……已,复叛附阿鲁台,二十年,帝亲征阿鲁台,还击之,大败其众于屈烈河,斩馘无算,来降者释勿杀”。
四 路 击 兀 良 哈 又,“正统间,屡寇辽东、大同、延安境……未几,复附瓦剌也先……又东合建州兵入广宁前屯。帝恶其反复,九年春,命成国公朱勇偕恭顺侯吴克忠出喜峰,兴安伯徐亨出界岭(河北省抚宁县北),都督马亮出刘家口(河北省迁安县东北),都督陈怀出古北,各将精兵万人,分剿之……瓦剌复分道截杀,建州亦出兵攻之,三卫大困”。(案:其后巡边者多以斩击邀功,由是三卫积怨,遂导瓦剌入寇。)
5.明与鞑靼之祸
《明史》三二七《外国八·鞑靼传》:“(崇祯)六年夏,插汉闻大清兵至,尽驱部众渡河远遁。是时,鞑靼诸部先后归附于大清……其后,套部岁入宁夏、甘、凉境……迄明世,边陲无宁,致中原盗贼蜂起……鞑靼地,东至兀良哈,西至瓦剌。当洪、永、宣世,国家全盛,颇受戎索,然叛服亦靡常。正统后,边备废弛,声灵不振。诸部长多以雄杰之姿,恃其暴强,迭出与中夏抗。边境之祸,遂与明终始云。”
案,鞑靼扰明最甚者:小王子(先后有二),景、天、成(正、嘉);孛来,景、天、成;毛里孩(成);俺答(嘉、万);插汉(万、崇)。
6.鞑靼
《明史》三百二十七《外国传八·鞑靼传》:“鞑靼,即蒙古,故元后也。太祖洪武元年(1368),大将军徐达率师取元,元主自北平遁出塞,居开平(即上都,今察哈尔多伦县),数遣其将也速等扰北边。明年,常遇春击败之,师进开平……时元主奔应昌(今热河经棚县四西捕鱼儿海)。其将王保保(即挤廓帖木儿)据定西(今甘肃定西县)为边患。三年春,以徐达为大将军,使出西安捣定西;李文忠为左副将军,冯胜为右副将军,使出居庸关捣应昌。文忠……复大破元兵于骆驼山,遂趋应昌。未至,知元主已殂,进围其城,克之……徐达亦大破王保保于沉儿峪口走之……时(十四年,1381)王保保已先卒,诸巨魁多以次平定,或望风归附,独丞相纳哈出拥二十万众据金山(在辽宁康平县),数窥伺辽。二十年春(1387)……纳哈出……诣(蓝)玉纳降……纳哈出既降,帝以故元遗寇终为边患,乃即军中拜蓝玉为大将军……率师十五万往征之……明年(1388)脱古思帖木儿以其太子……遁去……于是漠北削平……而敌自脱古思帖木儿后,部帅纷拏,五传至坤帖木儿,咸被弑,不复知帝号。有鬼力赤者篡立,称可汗,去国号,遂称鞑靼云。”
《明史》三二七《鞑靼传》:“始鞑靼之来也,或在辽东、宣府、大同,或在宁夏、庄浪、甘肃,去来无常,为患不久。景泰初,始犯延庆,然部落少,不敢深入。天顺间,有阿罗出者,率属潜入河套居之,遂逼近西边。河套,古朔方郡,唐张仁愿筑三受降城处也。地在黄河南,自宁夏至偏头关,延袤二千里,饶水草,外为东胜卫。东胜而外土平衍,敌来一骑不能隐,明初守之,后以旷绝内徙。至是,孛来与小王子、毛里孩等先后继至,掳中国人为向导,抄掠延绥无虚时,而边事以棘。”
7.鬼力赤与本雅失里
邱 福 征 鞑 靼 ( 1 4 0 9 ) 《明史》三百二十七《鞑靼传》:“有鬼力赤者称可汗,去国号,遂称鞑靼云。成祖即位,遣使谕之通好,赐以银币并及其知院阿鲁台、丞相马儿哈咱等……久之阿鲁台杀鬼力赤,而迎元之后本雅失里于别失八里,立为可汗。(永乐)六年(1408)春帝即以书谕本雅失里……不听。明年(1409)……帝因复使给事中郭骥赍书往。骥被杀,帝怒。秋,命淇国公邱福为大将军……将精骑十万北讨……时本雅失里已为瓦剌所袭破,与阿鲁台徙居胪朐河(即额儿古纳河上源。一曰克鲁伦河,在黑龙江省西境)。福率千骑先驰,遇游兵击破之。军未集,福乘胜渡河追敌,敌辄佯败引去。诸将以帝命(毋失机,毋轻犯敌,一举未捷俟再举)止福,福不听。敌众奄至,围之,五将军皆没。”
成 祖 亲 征 ( 1 4 1 0 ) 又,“明年(永乐八年,1410)帝自将五十万众出塞。(命夏原吉辅皇长孙瞻基——宣宗留中。)本雅失里闻之惧,欲与阿鲁台俱西,阿鲁台不从,众溃散,君臣始各为部。本雅失里西奔,阿鲁台东奔。帝追及斡难河(案:《明史纪事本末》亦作干,但《通鉴辑览》作鄂官河,应为斡字。即黑龙江源),本雅失里拒战。帝麾兵奋击,一呼败之(事在五月)。本雅失里弃辎重孳畜,以七骑遁。斡难河者,元太祖始兴地也。班师,至静虏镇(现为河东,漠北)遇阿鲁台……阿鲁台坠马,遂大败(事在六月)。追奔百余里(至广汉戌,亦漠北)乃还。冬,阿鲁台使来贡马,帝纳之。越二年(1413),本雅失里为瓦剌马哈木等所杀。阿鲁台……又擅立答里巴,愿输诚内附……天子义之,封为和宁王。自是,岁或一贡,或再贡,以为常”。
8.鞑靼—阿鲁台
成 祖 再 亲 征 鞑 靼 《明史》三百二十七《鞑靼传》:“(永乐)十九年(1421)阿鲁台贡使至边,要劫行旅,帝谕使戒戢之,由是骄蹇不至。阿鲁台之内附(事在十年)困于瓦剌,穷蹙而南,思假息塞外,帝纳而封之……数年生聚,畜牧日以蕃盛,遂慢我使者,拘留之。其贡使归,多行劫掠,部落亦时来窥塞。二十年(1422)春大入(杀都指挥王瑛)兴和(今张家口),于是诏亲征之(大军至开平,谍报阿鲁台攻万全,帝曰诈也,疾驱之,果遁去,大军次沙狐原-——在兴和北)。阿鲁台闻大军出,大惧……于是尽弃其辎重马畜于阔滦海侧,以其孥直北徙,帝命焚其辎重,收其马畜,遂班师。”
帝曰:“阿鲁台恃有乌梁海部众,敢行悖逆,当移师剪之。遂简步骑二万,五道并进,至屈裂儿河(在朵颜境内,今黑龙江省)遇其部众,帝麾骑夹击,遂大溃,追奔三十里。八月,诸将分道捕击者亦以次献捷,乃下诏班师。”(《通鉴辑览》一百二)
三 度 征 鞑 靼 ( 1 4 2 3 ) 又,“明年(二十一年,1423)秋,边将言阿鲁台将入寇。帝曰:‘彼意朕必不复出,当先驻塞下待之。’遂部分宁阳侯陈懋为先锋,至宿嵬山(在兴和北,亦曰宿嵬口度汉处也),不见敌(大军至西阳河——怀安尔小西北——一闻阿鲁台为瓦剌所败溃散,遂驻师,命陈懋前进至宿嵬山)。遇王子也先土干率妻子部属来降。帝封为忠勇王,赐姓名曰金忠”。
四 度 征 鞑 靼 ( 1 4 2 4 ) 又,“忠勇王(金忠)至京师,数请击敌自效,帝曰:‘姑待之。’二十二年(1424)春,开平守将奏阿鲁台盗边,群臣劝帝如忠勇王言,帝复亲征,(四日发京师,大学士杨荣、金幼孜从,杨士奇等留京师辅太子,大军至开平,获谍者知阿鲁台遁。)师次兰答纳木儿河(在和林东北,或曰即库库诺儿海)得谍者,知阿鲁台远遁。帝意亦厌兵,乃下诏暴阿鲁台罪恶,而宥其所部来降者,止勿杀。车驾还,崩于榆木川”。(案:前锋至兰答纳木儿河不见,命张辅等穷搜山谷三百余里,无一马迹,帝进驻河上,命陈懋等前觇,懋至白邙山〔在漠外〕无所遇,以粮尽引还〔榆木川在故开平城—今多伦—西北〕。)
9.明成祖与瓦剌
瓦 剌 之 起 初元臣猛可帖木儿据西陲瓦剌(案:亦蒙古部落在鞑靼西。清代曰额鲁特蒙古,后改泽卫拉特。今新疆、青海、宁夏地。)强甚,成祖自起兵北平即与之通和,已而蒙可帖木儿死,众分为三,其渠曰马哈木,曰太平,曰把秃孛罗,帝即位后屡遣使谕赐。永乐七年(1409)五月来贡,封马哈木为顺宁王,太平为贤义王,把秃孛罗为安乐王。
成 祖 征 瓦 剌 ( 1 4 1 4 ) 永乐十年(1412)鞑靼本雅失里为瓦剌马哈木等所杀。十二年(1414)帝征瓦剌(二月亲征)。马哈木拥兵饮马河,将悉众南犯,扬言袭阿鲁台,开平守将以闻,帝下诏亲征。以柳升领大营,朱荣为前锋,先遣荣等率师驻兴和(察哈尔张北县)夏(六月)驻跸忽兰忽失温(在漠北,故和林东)。前锋刘荣遇敌于康哈里孩,擒斩数十人,帝命诸军兼程进,至忽兰忽失温,三部归境未战,帝升高阜,见其众分三队,乃命柳升等攻其中,陈懋、王通攻其右,李彬、谭青、马聚攻其佐,火器齐发,帝亲率铁骑驰击大破之。追奔度两高山至土刺河,马哈木等脱身遁,帝欲穷追,皇太孙请及时班师,从之。明年马哈木贡马谢罪。嗣后时入贡。十六年封马哈木(前死)子脱欢为顺宁王。
也 先 为 阿 刺 知 院 所 杀 ( 景 泰 六 年 , 1 4 5 5 ) 《明史》三百二十八《外国九·瓦剌传》:“瓦剌,蒙古部落也,在鞑靼西。”
又,“嘉靖(九年,1530)……土鲁番益强,瓦剌数困败,又所部辄自残多归中国,哈密复来间侵掠,上六王不支亦求内附,朝廷不许,遣出关,不知所终(景宗时也先属瓦剌)”。
10.鞑靼与瓦剌
《明史》三二七:鞑靼,蒙古,故元后。先后扰明者,毛里孩(天顺)、孛来(天顺)、小王子(名麻儿可儿,天顺。弘治迄嘉靖时亦有小王子另一人扰边甚烈)、俺答(嘉靖)、虎墩兔(万历末即插汉)。
瓦剌,蒙古,非故元后。即厄鲁特蒙古(又译卫拉特),居漠南(今新疆、青海、宁夏)。扰明者,也先。
案:《明史·瓦剌传》(三二八)谓:“自也先死,瓦剌衰,部属分散。”又谓:“嘉靖九年……土鲁番益强,瓦剌数困败,又所部辄自残多归中国,哈密复乘间侵掠,小六王(其部长)不支,亦求内附,朝廷不许,遣出关不知所终。”似不甚确,其时瓦剌向南青海西康发展,故未侵中国耳。
29.12.31
二、土木之败
1.瓦剌也先
《明史》三百二十八《外国九·瓦剌传》:“正统元年(1496)冬,成国公朱勇言:‘近瓦剌脱欢以兵迫逐鞑靼朵儿只伯,恐吞并之,日益强大。乞敕各边广储积,以备不虞。’帝嘉纳之。未几,脱欢内杀其贤义、安乐两王,尽有其众,欲自称可汗,众不可,乃共立脱脱不花……四年(1439)脱欢死,子也先嗣,称太师、淮王。于是北部皆服属也先,脱脱不花具空名,不复相制。每入贡,主臣并使,朝廷亦两敕答之;赐赉甚厚。(3页)故事,瓦使不过五十人,利朝廷爵赏,岁增至二千余人,屡敕,不奉约。(远因,玩视已久)使往来多行杀掠,又挟他部与俱,邀索中国贵重难得之物。稍不餍,辄造衅端,所赐财物亦岁增……顷之,其部众有来归者,言也先谋入寇,脱脱不花止之,也先不听,寻约诸番共背中国。帝诏问,不报。时朝使至瓦剌,也先等有所请乞,无不许。瓦剌使来,更增至三千人,复虚其数以冒廪饩。礼部按实予之,所请又仅得五之一,也先大愧怒。(近因)十四年七月,遂诱胁诸番,分道大举入寇。脱脱不花以兀良哈寇辽东,阿剌知院寇宣府,围赤城,又遣别骑寇甘州,也先自寇大同。参将吴浩战死猫儿庄,羽书踵至。太监王振挟帝亲征,群臣伏阙争,不得。”
《明史》十《英宗前纪》:正统十三年,“是年……瓦剌贡使三千人,赏不如例,遂构衅”。
《明史》三百四《宦官·王振传》:“瓦剌者,元裔也。十四年,其太师也先贡马,振减其直,使者恚而去。秋七月,也先大举入寇。”
《明书》一百六十八《四国传四·鞑靼传》:“也先者,脱欢之子也。当是时,脱脱不花弱,而也先强盛,也先又以其姐妻脱脱不花,数年间挟脱脱不花遣人并入贡马,得赐金帛无算。使人皆馆京师逾春始遣还,遂桀骜不恭,时时杀掠道路。我往来通事人变诈出好语,告以中国虚实。也先因与通事人言语,有子请婚南朝公主,通事人谩曰为名奏皇帝,皇帝许尔矣。也先大喜,夸诸酋曰吾且进聘礼。十四年春,遣贰千人贡马,曰:‘此聘礼也。’朝廷初不知,答诏不及和亲事,也先大愧怒,七月大举入塞。”(《明史纪事本末》亦有此说。)
2.土木之败日表
(据《英宗正统实录》卷一八〇补正)
明英宗正统十二年(1447)七月甲辰敕各边练军备瓦剌。
十二年(1447),是年瓦剌入贡。
十三年(1448),是年瓦剌贡使三千人赏不如例,遂构衅。(《明史纪事本末》系于十四年二月。)
十四年(1449)六月甲子(十六日),诏河南山西班军休番者,尽赴大同宣府。
甲子后四日,戊寅(二十日),分练京军于大同宣府,备瓦剌。
十四年七月己丑(戊寅后十一日),瓦剌也先寇大同(四路:辽东——脱脱不花;宣府——阿刺知院;甘州——别骑),吴浩战死,下诏亲征。(《实录》作“遂议亲征”。)
十四年七月癸巳(十五日,丑后四日)命郕王居守。宋瑛等败于阳和。据《实录》下诏亲征在此日。
甲午(癸巳次日,十六日)发京师,自下诏亲征凡六日。夕次唐家岭。(《实录》作“命下,谕二日即行,扈从文武吏士官卒就道。”)
明英宗正统十四年(1449)七月乙末(甲午次日,十七日)次龙虎台,军中夜惊。
丁酉(乙未后二日,十九日)次居庸关。自发京师凡四日。
戊戌二十日次榆林。
己亥二十一日怀来。
庚子二十二日次雷家岭。
辛丑(丁酉后四日,二十三日)次宣府。自发京师凡八日。
壬寅二十四日次鸡鸣山。
癸卯二十五日次万金峪。
甲辰二十六日次怀安。
乙巳二十七日次天城。
丙午(辛丑后五日,二十八日)次阳和。
丁未二十九日次聚语驿。
八月戊申(丙午后二日,朔)次大同。自发京师凡十五日。
己酉(戊申次日,初二日)刘安为总兵官镇大同。
庚戌(己酉次日,初三日)师还。驻大同三日。是日次双寨儿。
辛亥初四日次滴滴水。
壬子初五日次洪州方城。
癸丑初六日次白登。
甲寅初七日次怀安。
乙卯初八日次万全峪。
丙辰初九日次阳和北沙岭。
丁巳(庚戊后七日,初十日)次宣府。
戊午十一日次宣府。
己未十二日次雷家岭。
庚申(丁巳后三日,十三日)瓦剌兵大至。吴克忠、吴克勤战殁。
明英宗正统十四年(1449)八月辛酉(庚申次日,十四日)次土木,被围。自大同还师凡十二日。
壬戌(辛酉次日,十五日)师溃,帝北狩,死者数十万。自大同还师凡十三日。自始发京师凡二十九日。
甲子(壬戌后二日,十七日)京师闻败。
乙丑(甲子次日,十八日)皇太后命郕王监国。
戊辰(乙丑后三日,二十一日)英宗至大同,自北狩凡七日。
己巳(戊辰次日,二十二日)皇太后立皇子见深为太子。
庚午(己巳次日,二十三日)籍王振家。
辛未(己巳后二日,二十四日)英宗至咸宁海子。自北狩凡十日。
壬申(辛未次日,二十五日)石亨总京营。
甲戌(辛未后三日,二十七日)英宗至黑河。自北狩凡十三日。
英宗正统十四年九月癸未(甲戌后九日)郕王即位,尊英宗为太上皇,北狩第二十二日。
甲申(癸未次日,初四日)夷王振族。北狩第二十三日。
癸巳(甲申后九日,十六)李铎奉皇太后命达于上皇。北狩第三十二日。
甲午(癸巳次日,十七)祭宣府土木阵亡将士。北狩第三十三日。
乙巳(甲午后十一日,二十八日)遣使奉书上皇。北狩第四十四日。
十月戊申(乙巳后三日,朔)也先撤上皇至大同。北狩第四十七日。
壬子(戊申后四日,初四日)诏诸王勤王。北狩第五十一日。
乙卯(壬子后三日,初八日)于谦提督诸营守九门。
丙辰(乙卯次日,初九日)也先陷紫荆关,京师戒严。
明景帝正统十四年(1449)十月戊午(丙辰后二日,十一日)也先薄都城,败之于彰义门,北狩第五十七日。
己未(戊午次日,十二日)王复王荣使也先营,朝上皇于土城。北狩第五十八日。
庚戌(己未次日,十三日)于谦、石亨连败也先众于城下。
壬戌(庚申后二日,十五日)寇退。自戊午薄都城凡五日。北狩第六十一日。
甲子(壬戌后二日,十七日)寇出紫荆关,自丙辰入关凡九日。北狩第六十六日。
丁卯(甲子后三日,二十四)瓦剌使来。北狩第六十六日。
十一月壬辰(丁卯后二十五日,十六日)上皇至瓦剌,自甲子出紫荆关凡二十九日,北狩第九十一日。
明景帝景泰元年(1450)正月甲寅(初九日),瓦剌寇宁夏,自出紫荆关凡一百一十一日。北狩第一百七十三日。
庚午(甲寅后十六日,二十五日)郭登败瓦剌于沙窝。北狩第一百八十九日。
三月己酉(庚午后三十九日,初五日)瓦剌寇朔州。寇宁夏后五十五日。北狩第二百二十八日。
癸丑(己酉后四日,初九日)瓦剌寇宁夏庆阳。北狩第二百三十二日。
乙卯(癸丑后二日,十一日)瓦剌寇朔州。北狩第二百三十四日。
四月辛巳(乙卯后二十六日,初八日)瓦剌寇大同,官军击却之。北狩第二百六十日。
丙申(辛巳后十五日,二十三日)瓦剌寇雁门。北狩第二百七十五日。
癸卯(丙申后七日,三十日)瓦剌寇大同,郭登击却之,北狩第一百八十二日。
明景帝景泰元年(1450)五月戊申(癸卯后五日,初五日)瓦剌寇雁门。北狩第二百八十七日。
辛未(戊申后二十三日,二十八日)瓦剌遣使请和。自上年十月丁卯使来,凡二百四十五日。北狩第三百十日。
六月壬午(辛未后十一日,初十日)瓦剌寇大同。北狩第三百二十一日。
丙戌(壬午后四日,十四日)也先复拥上皇至大同。自上年十一月壬辰至瓦剌凡二百三十五日,北狩第三百二十五日。
戊子(丙戌后二日,十六日)瓦剌寇宣府。北狩第三百二十七日。
己丑(戊子次日,十七日)李实、罗琦使瓦剌。自五月辛未凡十九日。北狩第三百二十八日。
七月庚申(己丑后三十一日,十八日)杨善、赵荣使瓦剌。自五月瓦剌请和凡五十日。北狩二百五十九日。
明景帝景泰元年(1450)七月癸亥(庚申后三日,二十一日)李实、罗绮还,自六月己丑往凡三十五日。北狩三百六十二日。
己巳(癸亥后六日,二十七日)杨善至瓦剌,也先许上皇归。自庚申往凡十日。北狩第三百六十八日。
八月癸酉(己巳后四日,初二日)上皇发瓦剌。北狩第三百七十二日。
甲申(癸酉后十一日,十三日)遣商辂迎上皇于居庸关。北狩第三百八十三日。
丙戌(甲申后二日,十五日)上皇还京师。北狩凡三百八十五日。自上年七月甲午发京师凡四百十三日。(景泰元年闰正月)。
明景帝景泰七年(1456)十二月癸亥(二十八日)帝不豫。
明景帝景泰(明英宗天顺元年,1457)八年正月壬午(癸亥后十九日,十七日)石亨、徐有贞迎上皇复位。
明英宗天顺元年(1457)二月乙未(壬午后十三日,朔)废景帝为郕王。
3.土木之败
《明史》三百二十八《瓦剌传》:“也先自寇大同……羽书踵至。太监王振挟帝亲征,群臣伏阙争,不得。大同守将西宁侯宋瑛、武进伯朱冕、都督石亨等与也先战阳和(山西阳高县),太监郭敬监军,诸将悉为所制,失律,军尽覆。(一因,诸军尽败。)瑛、冕死,敬伏草中免,亨奔还。车驾次大同,连日风雨甚,又军中常夜惊,人恟惧,郭敬密言于振,始旋师。车驾还次宣府,敌众袭军后。恭顺侯吴克忠拒之,败殁。成国公朱勇、永顺伯薛绶以四万人继往,至鹞儿岭,伏发,尽陷。次日,至土木(察省怀来县西)。诸臣议入保怀来,振顾辎重遽止,也先遂追及。(二因,遽止追及。)土木地高,掘井二丈不得水,汲道已为敌所据,众渴。(三因,军不得水。)敌骑益增。明日,敌见大军止不行,伪退,振遽令移营而南。军方动,也先集骑四面冲之,士卒争先走,行列大乱。敌跳阵而入,六军大溃,死伤数十万。英国公张辅,驸马都尉井源,尚书邝埜、王佐,侍郎曹鼐、丁铉等五十余人死之,振亦死。帝蒙尘,中官喜宁从。”
《明史》三百四《宦官传》:“王振,蔚州人,少选入内书堂,侍英宗东宫……十四年……秋七月也先大举入寇,振挟帝亲征,廷臣交谏弗听,至宣府大风雨,复有谏者,振益虓怒。……八月己酉帝驻大同,振益欲北,镇守太监郭敬以敌势告,振始惧,班师,至双寨,雨甚,振初议迫紫荆关由蔚州邀帝幸其第,既恐踈乡稼,复改道宣府,军士迂回奔走。(四因,迂回致误。)壬戌始次土木,瓦剌兵追至,师大溃,帝蒙尘,振乃为乱兵所杀。”
《明书》一百六十八《四国·鞑靼传》:“太监王振力劝上亲征,从之。命郕王留守,英国公辅(张辅)、成国公勇(朱勇)率师从,户部尚书王佐、兵部尚书邝埜、学士曹鼐等扈行,官军傔从五十余万人,出居庸抵宣府……上至大同,敌引避,诱我深入……班师,……上遂至土木,欲入怀来,振顾私重留行,遂驻土木。旁无水泉又当敌冲……”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十二《土木之变》:“太监王振劝上亲征,命下二日即行(《实录》作二日),事出仓卒,举朝震骇……明日班师,大同总兵郭登,告学士曹鼐等,车驾入,宜从紫荆关,庶保无虞,王振不听。振,蔚州人,因欲邀驾幸其第,既又恐损其禾稼,行四十里,复转而东,还至狼山,追骑且及。(八月)十三日庚申……驾至土木,日尚未哺,去怀来仅二十里,众欲入保怀来,以王振辎重千余两未至,留待之,邝埜再上章,请车驾疾驱入关,而严兵为殿不报……遂驻土木,旁无水泉,又当敌冲。十四日辛酉欲行,敌已逼,不敢动,人马不饮水已二日,饥渴之甚,掘井深二丈不得水,其南十五里有河,已为也先所据,也先分道自土木傍麻谷口入……时杨洪总兵在宣府,或劝洪急以兵冲敌围,驾可突出,竟闭门不出……”
《明书八·英宗本纪》:“虏也先大举入寇,上不谋大臣,从王振意,遂行亲征,百官伏阙上章恳留,不从,己丑定议命郕王祁钰居守,分英公辅及列侯都督为十七将军,率六师以从。九卿学士十六人扈行。甲午驾京师。”
4.土木之败之原因与影响
明太祖以洪武元年(1368)破大都,亡元,而英宗正统十四年(1449)有土木之败,英宗北狩,其间相去八十二年,其原因:
一、王振劝帝亲征,命下六日即行。自下诏至出师凡六日。(《实录》作“二日即行”)官军从行者五十余万。出兵仓卒。
二、帝至大同,宋瑛、朱冕、石亨已先败,班师还次宣府,吴克忠、朱勇、薛绶继败。
三、王振欲邀帝幸其第,既又恐伤其禾稼,行四十里复转而东改道宣府,迂回奔走,遂至迟误。
四、帝至土木,去怀来仅二十里,日尚未哺,以王振辎重千余辆未至,留待堡上。
五、土木地高,掘二丈不得水,汲道又为敌所断,士卒马匹二日未饮水。
六、马营、独石皆破,宣府拥兵不出,四无救援。
七、明代军制已露破绽:屯已不能养军,军已不训练,将已不习武。地方武力已破败,只剩京卫及班军一部分,而朝廷不知。
八、明代边防已隳,而朝廷不知,依然仿其父祖之亲征。
土木败后,遂致:
一、卫所制破坏,募兵代起。仅存之京畿武力亦完。
二、边防废弛,鞑靼始终为患。
土木之败,明朝所以不亡者:
一、不迁都。
二、不求和,仍事抵抗。
于是明朝国祚又因之延长,国运因之苟安(待修订),人心思想亦无进步。
英宗复辟以后,讳言失败,自谓生还,自满于复辟,于是廷臣不复议边防与练军,以致边防愈坏,武备愈差,国运削弱不自知。其后唯孝宗以幼尝艰苦,稍知振奋,至张居正综核名实,颇有中兴之望,不幸为时不久,死遭毁败,而明遂以亡。
37.12.6
5.瓦剌买铁锅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五:“太上皇在虏,音问不通者一载余……左都御史杨善慨然欲往,上从之……至其境……次日至营见也先……又说买锅一节,此铁锅出在广东,到京师万余里,一锅卖绢二疋,使臣去买,止与一疋,后次争斗而卖锅者闭门不卖,皇帝如何知得。譬如南朝人问使臣买马,价少便不肯卖,岂是官人分付他来?也先叹曰:‘者。’”(原注:“胡语‘者’,然辞也。”)……”(抄本三册,五卷,20页,此条未列出处)
1950.4.23
三、景帝之守御
1.于谦
定 守 议 《明史》一百七《于谦传》:“于谦,字廷益,钱塘人……举永乐十九年进士,宣德初,授御史……超迁兵部右侍郎,巡抚河南、山西……在官九年,迁左侍郎……初,三杨(西杨,士奇;东杨,荣;南杨,溥)在政府,雅重谦,谦所奏,朝上夕报可,皆三杨主持……三杨已前卒,太监王振方用事……左迁大理寺少卿……(正统)十三年以兵部左侍郎召。明年秋,也先大入寇,王振挟帝亲征。谦与尚书邝埜极谏,不听。埜从治兵,留谦理部事。及驾陷土木,京师大震,众莫知所为。郕王监国,命群臣议战守。侍讲徐珵(案:音呈,后改名有贞)言星象有变,当南迁。谦厉声曰:“言南迁者,可斩也。京师天下根本,一动则大事去矣,独不见宋南渡事乎!”王是其言,守议乃定。时京师劲甲精骑皆陷没,所余疲卒不及十万,人心震恐,上下无固志。谦请王檄取两京、河南备操军,山东及南京沿海备倭军,江北及北京诸府运粮军,亟赴京师,以次经画部署,人心稍安,即迁本部尚书……当是时,上下皆倚重谦,谦亦毅然以社稷安危为己任。”
守 城 六 策 又,“九月,景帝立,谦入对,慷慨泣奏曰:‘寇得志,要留大驾,势必轻中国,长驱而南。①请饬诸边守臣,协力防遏,京营兵械且尽,②宜亟分道募民兵,③令工部缮器甲。④遣都督孙镗、卫颖、张磎、张仪、雷通分兵守九门要地,列营郭外。⑤都御史杨善、给事中王竑参之,徙附郭居民入城。⑥通州积粮,令官军自诣关支,以赢米为之直,毋弃以资敌。文臣如轩僄者,宜用为巡抚。武臣如石亨、杨洪、柳傅者,宜用为将帅。⑦至军旅之事,臣身当之,不效则治臣罪,帝深纳之”。
九 门 分 守 又,“十月敕谦提督各营军马,而也先挟上皇破紫荆关直入,窥京师。石亨议敛兵坚壁老之。谦不可,曰:‘奈何示弱,使敌益轻我。’亟分遣诸将,率师二十二万,列阵九门外:都督陶瑾安定门,广宁伯刘安东直门,武进伯朱瑛朝阳门,都督刘聚西直门,镇远侯顾兴祖阜成门,都指挥李端正阳门,都督刘得新崇文门,都指挥汤节宣武门,而谦自与石亨率副总兵范广、武兴陈德胜门外,当也先。以部事付侍郎吴宁,悉闭诸城门,身自督战。下令,临阵将不顾军先退者,斩其将。军不顾将先退者,后队斩前队。于是将士知必死,皆用命……帝喜,令谦选精兵屯教场以便调用,复命太监兴安、李永昌同谦理军务”。
京 门 三 战 “初,也先深入,视京城可旦夕下,及见官军严阵待,意稍沮。叛阉喜宁嗾使邀大臣迎驾,索金帛以万万计,复邀谦及王直、胡濙等出议。帝不许,也先气益沮。庚申,寇窥德胜门。谦令亨设伏空舍,遣数骑诱敌。敌以万骑来薄,副总兵范广发火器,伏起齐击之。也先弟孛罗、平章卯那孩中炮死。寇转至西直门,都督孙镗御之,亨亦分兵至,寇引退。副总兵武兴击寇彰义门,与都督王敬挫其前锋。寇且却,而内官数百骑欲争功,跃马竞前。阵乱,兴被流矢死。寇逐至土城,居民升屋号呼,投砖石击寇,哗声动天。王竑及(毛)福寿援至,寇乃却。相持五日。也先邀请既不应,战又不利,知终弗可得志,又闻勤王师且至,恐断其归路,遂拥上皇由良乡西去。谦调诸将追击,至关而还。”
寇 退 之 防 “乃益兵守真、保、涿、易诸府州,请以大臣镇山西,防寇南侵。景泰元年三月,总兵朱谦奏敌二万攻围万全,敕范广充总兵官御之。已而寇退,谦请即驻兵居庸,寇来则出关剿杀,退则就粮京师。”
斥 和 议 “大同参将许贵奏,迤北有三人至镇,欲朝廷遣使讲和。谦曰:‘前遣指挥季铎、岳谦往,而也先随入寇。继遣通政王复、少卿赵荣,不见上皇而还。和不足恃,明矣。况我与彼不共戴天,理固不可和。万一和而彼肆无厌之求,从之则坐敝,不从则生变,势亦不得和。贵为介胄臣,而恇怯如此,何以敌忾,法当诛。’移檄切责。自是边将人人主战守,无敢言讲和者。”
用 间 “初,也先多所要挟,皆以喜宁为谋主。谦密令大同镇将禽宁,戮之。又计授王伟诱诛间者小田儿。且因谍用间,请特释忠勇伯把台家(把台为金忠之甥,赐姓名蒋信,见《明史》一五六《金忠传》),许以封爵,使阴图之。也先始有归上皇意,遣使通款,京师稍解严……也先见中国无衅,滋欲乞和,使者频至,请归上皇。大臣王直等议遣使奉迎,帝不悦……谦从容曰:‘天位已定,宁复有他……’帝顾而改容曰:‘从汝,从汝。’先后遣李实、杨善往,卒奉上皇以归,谦力也。”
性 行 又,“谦之为兵部也,也先势方张,而福建邓茂七、浙江叶宗留、广东黄萧养各拥众僭号,湖广、贵州、广西,瑶、僮、苗、獠所至蜂起。前后征调,皆谦独运,当军马倥偬,变在俄顷,谦目视指屈,口具章奏,悉合机宜。僚吏受成,相顾骇服。号令明审,虽勋臣宿将小不中律,即请旨切责。片纸行万里外,靡不惕息。其才略开敏,精神周至,一时无与比。至性过人,忧国忘身”。
2.京师九门
《明史》四十《地理志·京师》原注:“永乐四年闰七月,建北京宫殿,修城垣,十九年正月告成。宫城周六里一十六步,亦曰紫禁城,门八;正南第一重曰承天(今曰天安),第二重曰端门,第三重曰午门,东曰东华,西曰西华,北曰元武(今曰神武)。宫城之外为皇城,周一十八里有奇,门六:正南曰大明(清曰大清,今曰中华),东曰东安,西曰西安,北曰北安(今曰地安),大明门东转曰长安左,西转曰长安右,皇城之外曰京城,周四十五里,门九:正南曰丽正,正统初改曰正阳;南之左曰文明,后曰崇文;南之右曰顺城,后曰宣武;东之南曰齐化,后曰朝阳;东之北曰东直;西之南曰平则,后曰阜成;西之北曰彰义,后曰西直;北之东曰安定;北之西曰德胜。嘉靖三十二年筑重城,包京城之南,转抱东西角楼,长二十八里,门七:正南曰永定,南之左为左安,南之右为右安,东曰广渠,东之北曰东便,西曰广宁(今曰广安),西之北曰西便。”
案:于谦抗也先,京门三战,本传有“副总兵击寇彰义门”之语,不知所指是否西直门。其时未筑外城,不应有彰义也。但各门分守,已有西直门之对索,似不应更有至敬也,待查。
案:本传下又称:“寇遂至土城”,土城在德胜门北,则所谓彰义门似是西直门,至敬者或司游击,非守门之将也。
30.11.18
3.也先京门之战
《明史纪事本末》三十三《景帝登极守御》:“(正统十四年十月,1449)己卯,也先长驱至京城西北关外,命石亨等军于城北,兵部尚书于谦督其军;都督孙镗军于城西,刑部侍郎江渊参其军,皆背城而阵。以交阯番将王通为都督,与御史杨善守城。尚宝司丞夏瑄陈四策:一谓寇多骑,长于野战,短于攻战,且坚壁勿攻,使之气沮,然后出奇设伏,诸道奋击;一谓寇深入宜令死士袭其营,设伏内地以待追者;一谓寇既举国内犯,边无所御,宜分边兵内外夹攻,彼将自溃;一谓我军依城为营,退有所归,宜以三队为法,前队战退,令中队悉斩以徇,不斩者同罪,使士知畏法。请趣行之……寇益四出剽掠,焚三陵寝祭器,逼宣武门南,逾卢沟桥,散掠下邑,攻城益急。大学士陈循等疏请敕宣府辽东总兵杨洪、曹义各选劲骑与官军夹击……既而宣府辽东兵至,军大振,诸军二十二万列城下,寇见大军盛而严,不敢轻犯,以数骑来尝,谦设伏空屋,遣骑诱之,遂以万骑来薄,伏发败之。石亨出安定门与其从子彪持巨斧突入中坚,所向披靡,敌却而西,亨追战城西,复却而南,彪率精锐兵千人诱寇至彰义门,寇见彪兵少逼之,亨率众乘之,寇败走。神机营都督范广以飞枪大箭杀伤甚众。都督孙镗御寇西直门失利,诸将不相援,镗急叩门求入,给事中程信监军西城,言镗小失利即开门纳镗,贼益张,人心益危,乃闭城趣镗战。寇逼城,镗兵走死地,亦附城战,信与都督王通、都御史杨善城上鼓噪枪炮助镗,毛福寿、高礼往援,礼中流失,石亨兵亦至,乃引退。于是也先知我有备,气稍沮。于谦使谍,谍知上皇移驾远,命石亨等夜举火大炮击其营,死者万人,也先以上皇北遁。脱脱不花闻之,遂不敢入关亦遁,也先出居庸关,伯颜帖木儿奉上皇出紫荆关,诸将分兵蹑其后……又捷,夺回人口万余……”
《明史》十一《景帝纪》:“壬戌,寇退。甲子,出紫荆关。丁卯,诏止诸王兵,……辛未,昌平伯杨洪充总兵官,都督孙镗、范广副之,剿畿内余寇。”
4.使上皇入南京之谋
《明史》一百六十七《袁彬传》:“袁彬,字文质,江西新昌人。正统末,以锦衣校尉扈帝北征。土木之变,也先拥帝北去,从官悉奔散,独彬随侍,不离左右……有哈铭者,蒙古人。幼从其父为通事,至是亦侍帝……中官喜宁为也先腹心,……宁劝也先西犯宁夏,掠其马,直趋江表,居帝南京。彬、铭谓帝曰:‘天寒道远,陛下又不能骑,空取冻饥。且至彼而诸得不纳,奈何?’帝止宁计……哈铭从帝还,赐姓名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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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也先以妹献上皇
《明史》一百六十七《袁彬传》:“也先将献妺于帝,彬请驾旋而后聘,帝竟辞之。”
6.英宗年龄
明英宗祁镇,宣德二年(1427)十一月己亥生(宣纪),十年(1435)正月壬午即位(英纪),年九岁。正统十四年(1449)七月己丑下诏亲征(英纪),年二十三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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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景帝即位
《明史》十:英宗正统十四年(1449)“秋七月己丑(十一),瓦剌也先寇大同……下诏亲征……癸巳(十五)命郕王居守……八月……壬戌(十五)……帝北狩,甲子京师闻败……乙丑(十八)皇太后命郕王监国,……己巳(二十二)皇太后立皇子见深为皇太子。(案:英宗长子,时年三岁。宪宗于成化二十三年崩,年四十一,应生于正统十二年,是年正三岁,《本末》谓二岁,误。《宪宗实录》一:“正统丁卯十一月二日生”,丁卯为十二年。)九月癸未(初六日),郕王即位,遥尊帝为太上皇。”
《明史纪事本末》三十二《土木之变》:“十四年……秋七月……十七日,命太监金英辅郕王居守,每旦于阙左门西面受群臣谒见。”
又三十三《景帝登极守御》:“英宗正统十四年秋八月,上北狩,太后召百官入集阙下,谕曰:‘皇帝率六军亲征,已命郕王临百官。然庶务久旷,今特敕郕王总其事,群臣其悉启王听令。’辛未,太后诏立皇长子见深为皇太子,时年二岁,命郕王辅之……癸酉郕王临午门……丙子,移王座入奉天门左受朝。”
《明史》十一《景帝纪》:“恭仁康定景皇帝,讳祁钰,宣宗次子也。母贤妃吴氏。”案:英宗讳祁镇,宣宗长子,母贵妃孙氏后册封皇后,与景帝异母。景帝景泰八年崩,年三十,则应生于宣德三年(1428),监国时年二十二也。
四、英宗南还与复辟
1.迎上皇之议
《明史纪事本末》三十三《景帝登极守御》:(正统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太后遣太监金英传旨:‘皇太子幼冲,郕王宜早正大位,以安国家。’时议者以时方多故,人心危疑,思得长君以弭祸乱,于是文武群臣交章劝进,王再辞让。众请遵太后命,允之,遂择日行礼。”
又,“时也先声言欲送上皇还,众议多主和。于谦独排众议曰:‘社稷为重,君为轻。’遣人申戒各边将,毋堕贼计”。
又,“景帝景泰元年春正月,上皇书至,索大臣来迎。命公卿集议,廷臣因奏请遣官使北,贺节进冬衣。上谓必能识太上皇帝者始可行。群臣惧,谢罪。事遂寝”。
又,“阿剌遣使贡马请和……奏至,帝问尚书学士陈循曰:‘也先可和耶?’循曰:‘遣而备之。’上曰:‘然。’乃降玺书厚赐阿剌,数‘也先挟诈,义不可从。即阿剌必欲和好,待瓦剌诸部落北归,议和未晚。不然,朕不惜战也。’”
《明史本末》又,“六月,吏部尚书王直等言:‘也先遣使请上皇还京……如果至诚,特赐俯纳,奉迎上皇以归,不复事天临民。陛下但当尽崇奉之礼,庶天伦厚而天眷益隆。’上曰:‘卿言甚当。然此大位非我所欲,盖天地祖宗,宗室文武群臣之所为也。自大兄蒙尘,朕累遣内外官员赍金帛迎请,也先挟诈不肯听。若又使人往,恐假以远驾为名,羁留我使,率众来犯京畿,愈加苍生之患。卿等更加详之,勿遗后患。’”
又,“秋七月,也先屡以和议不成,复俾……阿剌为书……至京师请和。礼部议。尚书胡濙等奏奉迎上皇,帝不允。次日,帝御文华殿,召文武群臣谕曰:‘朝廷因通和坏事,欲与寇绝,而卿等屡以为言,何也?’吏部尚书王直对曰:‘上皇蒙尘,理宜迎复。乞必遣使,勿使有他日悔。’帝不怿曰:‘我非贪此位,而卿等强树焉,今复作纷纭何?’众不知所对。于谦从容曰:‘大位已定,孰敢他议!答使者,冀以舒边患,得为备耳。’帝意始释,曰:‘从汝,从汝。’言已即退……遂以李实为礼部右侍郎,充正使,罗绮为大理寺少卿,充副使……上遗书脱脱不花可汗……复降玺书谕也先及阿剌……时阁臣及府部诸臣承上意,止言息兵讲和,不及迎复上皇意。实等遂偕完者脱欢行。以十七日至也先营……也先曰:‘……皇上在此,吾辈无所用之。每遣使南朝令来迎,竟不至,何也?’实等反复譬晓欲迎上皇意。也先曰:‘南朝遣汝通问,非奉迎也。’……实未至京,会脱脱不花亦遣使皮儿马黑麻请和,右都御史杨善慨然请行……实既还朝……诸文武大臣合疏言:‘……彼使来和,当遣使答。今请迎复,乃不与偕,是轻迎驾重讲和也。不迎驾归何以和为?’帝令再议。李实言:‘也先约臣迎驾,毋出八月五日……若过所期,更欲使臣,亦不敢往。’帝竟付迎复于敕书而已,不遣使,曰:‘待杨善归。’监察御史毕銮复言,……翰林邢让亦以为言。帝曰:‘上皇朕兄,岂有不迎?彼情叵测,正欲探之。情诚而迎,又何暮焉。’……癸酉上皇驾行。”
《明史》一六九《王直传》:“比实还,又以也先使至,具言也先欲和状。直与宁阳侯陈懋等上疏,请更遣使赍礼币往迎上皇,不许。复上疏曰:……帝乃命群臣择使,直与陈懋等请仍遣实。报曰:‘候善归议之。’御史毕銮等复上疏,力言……已而善竟奉上皇还。”
2.英宗之归
《明史》十一《景帝纪》:景泰元年七月,“己巳,杨善至瓦剌,也先许上皇归。八月癸酉,上皇发瓦剌。(上皇自北狩至是三百七十二日)……甲申,遣侍读商辂迎上皇于居庸关。丙戌,上皇还京师(自离都又四百十三日)帝迎于东安门,入居南宫,帝帅百官朝谒。”
3.明景帝与英宗
《明史》一百六十九《胡濙传》:“胡濙,字源洁,武进人……杨善使也先,濙言上皇蒙尘久,宜附进服食,不报。”
又,“上皇将还,命礼部具奉迎仪。濙等议:‘遣礼部迎于龙虎台,锦衣具法驾迎居庸关,百司迎土城外,诸将迎教场门,上皇自安定门入,进东安门,于东上北门南面坐,皇帝谒见毕,百官朝见,上皇入南城大内。’议上,传旨以‘一轿二马迎于居庸关,至安定门易法驾,余如奏。’给事中刘福等言礼太薄,帝报曰:‘朕尊大兄为太上皇帝,尊礼无加矣。福等顾云太薄,其意何居?礼部其会官详察之。’濙等言:‘诸臣意无他,欲陛下笃亲亲耳……’”
又,“濙等因……言……陛下宜躬迎安定门外,分遣大臣迎龙虎台。帝不悦曰:‘第从朕命,无事纷更。’”
又,“上皇至,居南城宫。濙请帝明年正旦率群臣朝延安门,不许。上皇万寿节,请令百官拜贺延安门,亦不许”。
《明史》一百七十三《杨洪传》:“也先复令帝(英宗)为书遗洪,洪封上之。时景帝已即位,驰使报洪:‘上皇书,伪也。自今虽真书,毋受。’于是洪一意坚守。”
4.景帝易太子
《明史》十一《景帝纪》:景泰三年,“夏五月甲午,废皇太子见深为沂王,立皇子见济为皇太子,废皇后汪氏,立太子母杭氏为皇后”。
《明史》一百六十九《王直传》:“(景)帝欲易太子,未发。会思明土知府黄竑以为请。帝喜,下礼部议。胡濙唯唯,文武诸臣议者九十一人,当署名,直有难色。陈循濡笔强之,乃署,竟易皇太子。直进兼太子太师,赐金币加等,顿足叹曰:‘此何等大事,乃为一蛮酋所坏,吾辈愧死矣。’”
又,“景帝疾亟,直、濙等会诸大臣台谏,请复立沂王为皇太子,(案:皇太子见济于景泰四年十一月卒,迄未他立。)推大学士商辂草疏,未上,而石亨、徐有贞等夺门迎上皇复位,杀王文等。疏草留姚夔所,尝出示郎中陆昶,叹曰:‘是疏不及进,天也。’”
《明史》三百四《宦官·金英传》:“及遣都给事中李寔往,敕书不及迎上皇。寔惊,走白内阁,遇安(兴安太监),安复论曰:‘若奉黄纸诏行耳,他何预!’及易储,人遂疑安预谋矣。(安有廉操,且知于谦贤,力获之。)”
《明史》一百六十八《陈循传》:“帝欲易太子,内畏诸阁臣,先期赐循及高谷白金百两,江渊、王一宁、萧镃半之。比下诏议,循等遂不敢诤。”
5.英宗复辟
《明史》十一《景帝纪》:景泰七年(1456)十二月,“癸亥(二十八日),帝不豫,罢明年元旦朝贺”。
《明史》十一《景帝纪》:景泰八年(1457)正月,“丁丑(癸亥后十四日,十二日),帝舆疾宿南郊斋宫。己卯(丁丑后二日,不豫第十七日,十四日)群臣请建太子,不听。壬午(己卯后三日,帝不豫第二十日,十七日)武清侯石亨、副都御史徐有贞等迎上皇复位。二月乙未(壬午后十三日,朔)废帝为郕王……癸丑(乙未后十八日,十九日)王薨于西宫,年三十”。
《明史》十二《英宗后纪》:“天顺元年(1457)春正月,壬午(十七日)昧爽,武清侯石亨、都督张僄、张磎,左都御史杨善,副都御史徐有贞,太监曹吉祥以兵迎帝于南宫,御奉天门,朝百官……日中御奉天殿即位。下兵部尚书于谦,大学士王文锦衣卫狱……丁亥(壬午后五日,二十二日)杀于谦、王文,籍其家。”
《明史》一百七十一《徐有贞传》:“徐有贞,字元玉,初名珵,吴人。宣德八年进士……为人短小精悍,多智数,喜功名。凡天官、地理、兵法、水利、阴阳方术之书,无不谙究……进左副都御史。(景泰)八年正月,景帝不豫。石亨、张磎等谋迎上皇,以告太常卿许彬。彬曰:‘此不世功也。彬老矣,无能为。徐元玉喜奇策,盍与图之。’亨即夜至有贞家。闻之大喜,曰:‘须令南城知此意。’磎曰:‘阴达之矣。’令太监曹吉祥入白太后。辛巳夜,诸人复会有贞所。有贞升屋览乾象,亟下曰‘时至矣,勿失。’时方有边警,有贞令磎诡言备非常,勒兵入大内。亨掌门钥,夜四鼓,开长安门纳之。既入,复闭以遏外兵。时天色晦冥,亨、磎皆惶惑,谓有贞曰‘事当济否’?有贞大言必济,趣之行。既薄南城,门锢,毁墙以入。上皇灯下独出问故。有贞等俯伏请登位,乃呼进举。兵士惶惧不能举,有贞率诸人助勉以行。星月忽开朗,上皇各问诸人姓名。至东华门,门者拒弗内,上皇曰‘朕太上皇帝也’,遂反走。乃升奉天门,有贞等常服谒贺,呼万岁。景帝明(十七日)当视朝,群臣咸待漏阙下,忽闻殿中呼噪声,方惊愕。俄诸门毕启,有贞出号于众曰:‘太上皇帝复位矣。’趣入贺。”
《明史纪事本末》三十五《南宫复辟》:“英宗天顺元年春正月壬午……时武清侯石亨,知景帝疾必不起,念请复立东宫,不如请太上皇复位,……至十六日,既暮,复会有贞,曰:‘得报矣,计将安出?’有贞乃升屋,览步乾象,亟下,曰:‘事在今夕,不可失。’遂相与密语,人不闻。而是时会有边吏报警,有贞曰:‘宜乘此,以备非常为名,纳兵入大内,谁不可者!’亨、磎然之。计定,仓皇出。有贞焚香祝天,与家人诀……遂与亨、磎往会吉祥及王骥、杨善、陈汝言,收诸门钥。夜四鼓,开长安门,纳兵千人,宿卫士惊愕不知所为。兵既入,有贞仍锁门,取锁投水窦中,曰:‘万一内外夹攻,事去矣!’亨、磎亦惟有贞处分,莫知所为。时天色晦暝,亨惶惑,叩有贞曰:‘事当济否?’有贞大言曰:‘时至矣,勿退!’率众薄南宫,门锢不可启,扣之不应。俄闻城中隐隐开门声,有贞命众取巨木悬之,数十人举之撞门。又令勇士踰垣入,与外兵合毁垣,垣坏门启,亨、磎等入见。上皇烛下独出,呼亨、磎曰:‘尔等何为?’众俯伏合辞云:‘请陛下登位。’呼兵士举辇至,兵士惊惧,不能举,有贞等助挽之,掖上皇登辇以行。忽天色明霁,星夜皎然。上皇顾问有贞等为谁,各自陈官职姓名。入大内,门者呵止之,上皇曰:‘吾太上皇也。’门者不敢御。众掖升奉天殿,武士以瓜击有贞,上皇叱之,乃止。时黼座尚在殿隅,众推之使中,遂升座,鸣钟鼓,启诸门。是日,百官入候景帝视朝。既入,见南城,暨殿上呼噪声,尚不知故。有贞号于众曰:‘上皇复辟矣。’趣入贺,百官震骇,乃就班贺。上皇宣谕之,众始定。景帝闻钟鼓声,大惊,问左右曰:‘于谦耶?’既知为上皇,连声曰:‘好,好。’明日,上皇临朝。”
6.于谦之死
《明史》一百七十《于谦传》:“帝(景帝)知谦深……用一人,必密访谦。谦具实对,无所隐,不避嫌怨。由是诸不任职者皆怨,而用弗如谦者,亦往往嫉之……谦性刚……视诸选耎大臣勋旧贵戚,意颇轻之,愤者益众。又始终不主和议,虽上皇实以是得还,不快也。徐珵以议南迁,为谦所斥。至是改名有贞,稍稍进用,尝切齿谦。石亨……畏谦不得逞,亦不乐谦……都督张磎以征苗失律,为谦所劾,与内侍曹吉祥等皆素憾谦。景泰八年正月壬午,亨与吉祥、有贞等既迎上皇复位,宣谕朝臣毕,即执谦与大学士王文下狱。诬谦等与黄竑构邪议,更立东宫,又与太监王诚、舒良、张永、王勤等谋迎立襄王子。亨等主其议,嗾言官上之。都御史箫惟祯定谳,坐以谋逆,处极刑。”
7.襄王
《明史》一百十九《诸王传·仁宗诸子·襄王传》:“襄宪王瞻墡,仁宗第五子。(母昭皇后张氏,与宣宗同母。)永乐二十二年封。庄敬有令誉。宣德四年就藩长沙。正统元年徙襄阳。英宗北狩,诸王中,瞻墡最长且贤,众望颇属。太后命取襄国金符入宫,不果召。瞻墡上书,请立皇长子,令郕王监国,募勇智士迎车驾。书至,景帝立数日矣……英宗复辟,石亨等诬于谦、王文有迎立外藩语,帝颇疑瞻墡。久之,从宫中得瞻墡所上二书,而襄国金符固在太后阁中,乃赐书召瞻墡,比二书于金滕……成化十四年薨,子定王祁镛嗣。”
29.12.6
8.英宗复辟录夺门功
《明史》十二《英宗后纪》:“天顺元年春正月……丙戌大赦天下……论夺门迎复功,封石亨忠国公、张磎太平侯、张僄文安伯、杨善兴济伯、曹吉祥嗣子钦都督同知……己丑复论夺门功,封孙镗怀宁伯……官舍旗军晋级者凡三千余人……壬辰榜于谦党人示天下。”
《明史》一百七十六《李贤传》:“李贤,字原德,邓人……宣德八年成进士……英宗复位,命兼翰林学士,入直文渊阁,与徐元贞同预机务……帝复问贤‘夺门’事,贤曰:‘迎驾则可,‘夺门’岂可示后。天位乃陛下固有,夺即非顺。且尔时幸而成功,万一事机先露,亨等不足惜,不审置陛下何地?’帝悟曰:‘然。’贤曰:‘若郕王果不起,群臣表请陛下复位,安用扰攘为。此辈又安所得邀升赏,招权纳贿安自起?老成耆旧依然在职,何至有杀戮降黜之事,致干天象?《易》曰‘开国承家,小人勿用’,正谓此也。’帝曰‘然’。诏自今章奏勿用夺门字,并议革冒功者四千余人。”(贤气度端凝,奏对皆中机宜。)
9.曹、石
《明史》三百四《宦官·曹吉祥传》:“曹吉祥,凛州人,素依王振……后与石亨结,帅兵迎英宗复位。迁司礼太监,总督三大营……门下厮养冒官者多至千百人,朝士亦有依附希进者,权势与石亨埒,时并称曹、石。”
10.英宗复辟之近因
《明史》一百七十三《石亨传》:“石亨,渭南人……景泰元年二月命佩镇朔大将军印,帅京军三万人,巡哨大同。遇寇败之……于谦立团营,命亨提督充总兵官如故。八年帝将郊,宿斋宫,疾作不能行礼,召亨代。亨受命榻前,见帝病甚,遂与张磎、曹吉祥等谋迎立上皇。上皇既复辟,以亨首功,进爵忠国公。”
11.《英庙北狩录》
《英庙北狩录》一卷,明,王懋著,北京大学藏抄本(916.05/4014)。凡二十七页,每半页九行,行二十二字。前有正德三年五月朔自序,题“望八老人,安成王懋资勉,书于汶东之勉庵。”序称:“己巳之事,纪而谈之者不一,皆得此而失彼,或详甲而略乙,又参以旧时名卿故老所言,亦如侏儒之观戏,或窥其一诡,而本末不备。予也,逡巡老境,时复技痒。譬之盲者之不忘视,蹩者之不忘起,乃参考订,择而辑书之,名曰勉庵录,其亦野史之详备者欤!”是其书原名《勉庵录》,但实简略,不足以当详备也。纪事至英宗入南内止。
38.5.14
12.土木之败参考
清吴弥光辑《胜朝遗事初编》卷三:
《正统北狩事迹》 杨铭
《北使录》 李实
《复辟录》 一卷,明杨暄撰。见明李栻辑《历代小史》。(商务印书馆影印《元明善本丛书》)
五、鞑靼复兴与河套问题
1.鞑靼复兴
据《明史》三百二十七《外国传八·鞑靼传》,参以《明史纪事本末》五八、五九、六〇卷:
洪武元年(1368),元顺帝出塞至开平。
二年(1369),元顺帝至万昌。
三年(1370),元顺帝死,明克应昌获元主之孙,封崇礼侯。
十一年(1378),元顺帝子死,孙立。
二十一年(1388),蓝玉攻元后于捕鱼儿海,获元主之子,元主为部下所杀,于是漠北削平。
二十一年——永乐元年(1388—1403)五传不知帝号。
(未完)
1956.11.9
永乐元年(假定,1403)鬼力赤自立,称可汗。去国号,称鞑靼。与瓦剌相仇杀,数为所困,向明入贡。
八年(1410)、二十年(1422)、二十一年(1423),成祖以其至边要劫,三次亲征鞑靼。
二十二年(1424),复征鞑靼不遇。成祖死。鞑靼修贡。时鞑靼之阿鲁台数败于瓦剌,部曲离散,日益蹙。
宣德九年(1434),阿鲁台为瓦剌袭杀。瓦剌强大。
景泰二年(1451),瓦剌也先自立为可汗,未几为所部阿剌知院所杀。鞑靼部长孛来破阿剌,阿剌死。孛来与旧部毛里孩皆雄视部中。于是鞑靼复炽,以后时入寇。
天顺五年(1461),孛来复与毛里孩入河西。
天顺六年(1462),以后孛来等每年入贡,数寇掠。
天顺间有河罗出率属潜入河套居之,逐逼近西边。
成化元年(1465),孛来春寇辽东。秋掠延绥。冬复大入。孛来、小王子、毛里孩先后继至河套,抄掠延绥无虚时,而边事以棘。
成化七年(1466),诸部内争,毛里孩杀孛来。
弘治元年(1488),小王子自称大元大可汗奉书求贡。往来套中,出没为寇。
八年(1495),小王子与火节相倚日强为东西诸边患。
十四年(1501),小王子散掠固原、宁夏境,戕杀惨酷。
十五年(1502),入辽东、密云,西掠偏头。
弘治十七年(1504),入大同、宣府。
十八年(1505),围雷州,散掠内地,寇宣府。
正德元年(1506),掠隆德、会宁,关中大扰。
二年(1507),入宁夏。
四年(1509),寇大同。
五年(1510),亦卜剌逼胁洮西,巴秃猛可称大元大可汗。
八年(1513),亦卜刺拥众来川,自是洮岷松潘无宁岁。小王子以五万骑攻大同。
九年(1514),寇宣、大,掠怀安,京师戒严。
正德十一年(1516),小王子以七万骑分道入,犯宣府,破城堡二十,杀掠人畜数万。以上攻掠,明军均不胜,而时以捷闻。
十二年(1517),小王子以五万自榆林入寇。
嘉靖四年(1525),寇甘肃。
五年(1526),两寇宣府,犯宁夏。
六年(1527),掠山西,入大同。
十一年(1532),小王子乞通贡未得,拥十万骑入寇。“时小王子最富强,控弦十余万,多畜货贝,稍厌兵,乃徙幕东方。”吉囊、俺答均小王子从父行,据河套,雄黠喜兵。相率躏诸边。
嘉靖十二年(1533),吉囊入宣府。
十三年(1534),吉囊寇大同。
十五年(1536),吉囊以十万众寇凉州,犯大同入掠。
十九年(1540),吉囊被刘天和、周尚文战败,其子被杀。
二十年(1540),俺答大举内犯。
二十一年(1541),敌掠朔州,由太原南下,沁、汾、襄垣、长子皆被残,复从忻、崞代而北屯祁县,以前只掠边境未深入。吉囊死,俺答独盛,岁数扰延绥诸边。
嘉靖二十四年(1545),俺答犯延绥、大同。
二十五年(1546),俺答报贡不许,以十万骑入侵,扰庆阳,寇锦义。曾铣、夏言议复河套。
二十八年(1549),扰宣府,犯西塞者五。
二十九年(1550),俺答传箭诸部,大举入犯。至古北口,从间道过墙入,大扰怀柔,围顺义,抵通州,围北京三日才引去。从古北口出塞。
俺答围城,纵所掳内官入城求赏,徐阶令边臣塞外,困边臣以靖。仇鸾议开马市,杨继盛争之不得。
嘉靖三十年(1551),给白金十万,开马市于大同、延宁,俺答市毕旋入掠,诏罢马市。自是敌日寇掠西边,边人大困。
三十一年(1552),其年四犯大同,三犯辽阳,一犯宁夏。
三十二年(1553),秋,俺答复大举入寇,下浑源、灵丘、广昌,分兵东犯蔚,西掠代、繁时,已驻鄜延二十日,延庆诸城屠掠几遍。
三十三年(1554),秋攻蓟镇墙,百通并进,京师戒严。
三十四年、三十五年、三十六年(1555—1557),连年来扰。
三十八年、三十九年、四十年、四十一年、四十二年、四十三年、四十四年、四十五年(1559—1566),年年入犯。
隆庆元年(1567),俺答数犯山西,秋分三道入井坪、朔州,边将不能御,遂长驱攻岢岚,及汾州,破石州,杀知州王亮东,屠其民,复大掠孝义、介休、平遥、文水、交城、太谷、隰州间,男女死者数万。
二年(1568),敌知中国有备,入寇稍稀。
俺答四年(1570),俺答之孙把汉以家事与俺答不和,降明,明遂因之诱俺答降而还其孙。俺答降,封顺义王,通市。俺答老,佞佛。自是约束诸部无入犯,岁来贡市,西塞以宁。
1956.11.9
2.河套问题
《明史纪事本末》五十八《议复河套》:“河套,三面阻黄河,土肥饶,可耕桑。密迩陕西榆林堡,东至山西偏头关,西至宁夏镇,东西可二千里;南至边墙,北至黄河,远者八九百里,近者二三百里。即周之朔方,秦之河南地,汉之定襄郡,赫连勃勃、赵元昊之所据以为国者也。唐三受降城在河套北黄河之外,元东胜州在受降城之东。国初,诸部遁河外,居漠北,延缓无事。正统以后,王骥等兵次甘肃,申明号令,河套以宁,然间亦渡河。继而守将都督王顺始筑榆林城,创沿边一带营堡墩台,累增至二十四所。岁调延安、绥德、庆阳三衙官军分戍,而河南陕西客兵助之,列营积粮,以过要冲。”(《国学基本丛书》本三册,72页)
《明史》三二七《鞑靼传》:“天顺间有阿罗出者,率属潜入河套居之。遂逼近西边。河套古朔方郡,唐张仁愿筑受降城处也。……明初守之,后以旷绝内徙。至是(成化元年,1465)孛来与小王子、毛里孩等先后继至,……抄掠延绥无虚时,而边事以棘。” ( 1 4 5 7 — 1 4 6 4 , 始 入 ; 1 4 6 5 , 大 入 )
又,“(成化)六年(1470)……时孛鲁乃与斡罗出合别部癿加思兰、孛罗忽亦入据河套,为久居计。延绥告急”。 ( 1 4 7 0 , 久 居 计 )
又,“(成化七年,1471)乃集廷议,请大发兵搜套(案:叶盛上言搜河套,以为复东胜未可轻议,唯增兵守险,可为远图。《明史纪事本末》)。……未有功。满鲁都入河套称可汗,癿加思兰为太师”。 ( 1 4 7 1 , 搜 套 )
“(成化九年,1473)秋满鲁都等与孛罗忽并寇韦州,王越……大破之,……满鲁都等……相顾悲哭去,自是不复居河套,边患少弭。” ( 1 4 7 3 , 退 出 河 套 )
“弘治元年(1489)夏,小王子……等屡入贡,渐往来套中,出没为寇,八年(1495)北部亦卜剌国王等入套驻牧。” ( 1 4 8 9 , 往 来 套 中 ; 1 4 9 5 , 驻 牧 )
“(弘治)十三年(1500)冬小王子复居河套。” ( 1 5 0 0 , 复 居 河 套 )
“(嘉靖十一年,1532)曰吉囊、曰俺答者,于小王子为从父行,据河套,雄黠喜兵,为诸部长,相率躏诸边。” ( 1 5 3 2 , 据 套 躏 边 )
“(嘉靖二十五年,1546)总督三边侍郎曾铣……议复河套,大学士夏言主之,帝方向用言,令铣图上方略,以便宜从事,明年(二十六年,1547)……帝意中变,言与铣竟得罪,斩西市。敌益蓄忿思逞,廷臣不敢言复套事矣。” ( 1 5 4 6 , 复 套 之 议 )
《明史纪事本末》五十八,“(嘉靖)二十七年(1548)春正月,大学士夏言罢。初,河套之议,言力主之。严嵩积憾言,且欲躐其首辅,于是因灾异疏陈缺失,谓:“曾铣开边启衅,误国大计所致。夏言表里雷同,淆乱国事,当罪。”遂罢言,逮铣诣京,……廷臣议罪,凡与议复套者,悉夺俸,并罚言官,廷杖有差。于是复套事宜悉为停止”。
1956.11.9
晚以明日将述此,匆匆录之,既毕,忽忆及往年早经录过,检之果然,空费五小时矣。夜十二时书。近长年不讲此,今年新大纲又列入。久忘矣。
3.复套之议
鞑 靼 入 套 《明史》三百二十七《鞑靼传》:“朝臣称也先为瓦剌可汗,未几,为所部阿剌知院所杀(事在景泰六年,见三二八《瓦剌传》),鞑靼部长孛来,复攻破阿剌,求脱脱不花子麻儿可儿立之,号小王子。阿剌死,而孛来与其属毛里孩等皆雄视部中,于是鞑靼复炽。”
又,“天顺间有阿罗出者,率属潜入河套居之,遂逼近西边。河套古朔方郡。唐张仁愿筑三受降处也。地在黄河南,自宁夏至偏头关,延袤二千里,饶水草,外为东胜卫,东胜而外土平衍,敌来一骑不能隐,明初守之,后以旷绝内徙,至是孛来与小王子(麻儿可儿死,众共立马古可儿吉思,亦号小王子)、毛里孩等先后继至,掳中国人为向导,抄掠延绥无虚时,而边事以棘”。
《明史纪事本末》五十八《议复河套》:“英宗天顺六年(1462)春正月,毛里孩等入河套。是时,孛来稍衰,其大部毛里孩、阿罗出、少师猛可与孛来相仇杀,而立脱思为可汗。脱思,故小王子从兄也。于是毛里孩、阿罗出、孛罗忽三部始入河套。然以争水草不相下,不能深入为寇。时遣人贡马,暗通朵颜诸卫扰塞下。”
明 初 河 套 边 防 “河套周围三面阻黄河,土肥饶,可耕桑。密迩陕西榆林堡,东至山西偏头关,西至宁夏镇,东西可二千里;南至边墙,北至黄河,远者八九百里,近者二三百里。即周之朔方,秦之河南地,汉之定襄郡,赫连勃勃、赵元昊之所据以为国者也。唐三受降城在河套北黄河之外,元东胜州在受降城之东。国初,诸部遁河外,居漠北,延绥无事。正统以后,王骥等兵次甘肃,申明号令,河套以宁,然间亦渡河。继而守将都督王祯始筑榆林城,创沿边一带营堡墩台,累增至二十四所。岁调延安、绥德、庆阳三卫官军分戍,而河南、陕西客兵助之,列营积粮,以遏要冲。景泰初,犯延庆,不敢深入。至是,阿罗出掠边人以为向导,因知河套所在,不时出没,遂为边境门庭之害。”
宪 宗 时 复 河 套 之 议 “(宪宗成化)二年(1466)春三月,延绥纪功兵部郎中杨琚奏:‘河套寇屡为边患……”帝曰:“杨琚所奏移堡防边,具有证据,其言有理,兵部即会官议处以闻。”(一次)
六月,大学士李贤等奏:“河套与延绥接境……今毛里孩居处其中,出没不常。苟欲安边,必须大举而后可。乞令兵部会官博议,进兵搜剿,务在尽绝……”帝允所拟……乃敕陕西巡抚项忠、太监裴当、总兵杨信协谋征剿河套。(二次)
六年(1470)孛罗忽等据河套,边人大扰。乃敕御史王越总关中军务,议搜河套,复东胜……朝廷从其议,以武定侯赵辅充总兵官,总制各路军马,搜河套。寻以疾还,遂不复举……”(三次)
七年(1471)春二月,朱永以河套寇未退,议战守二策。事下兵部,……命吏部右侍郎叶盛行视河套。时议增兵设险,或请大举驱之出河外。沿河筑城堡抵东胜,徙民耕守其中。盛往,上言:“搜河套,复东胜,未可轻议,唯增兵守险,可为远图。”帝从之。(四次)
九年秋九月……自据河套以来,无岁不深入,杀掠人畜至数千百万。边将拥兵,莫敢谁何,徼所遗老弱及杀平民以上功,冒升赏。三遣大将朱永、赵辅、刘聚出师,亦多效边将故习。以是益横,内地且危。廷臣日议搜套,聚兵八万,糜资储无算,而师竟不出。(王越、朱永均附中官汪直)
孝 宗 武 宗 时 复 套 之 谋 武宗正德元年(1506)春正月,总制三边杨一清上言:“……兹欲复守东胜……使河套千里之地归我耕牧……则陕西犹可息肩也。”又上六事……多中机宜,帝可其奏,克期奏绩。以忤刘瑾乞休,工亦罢。仅筑四十余里,屹然巨嶂也。初,弘治末,朝廷清明,诸大臣协和,尽心体国,为经久计,以故议复河套。会孝宗崩,瑾既专政,一清复得罪去,遂无敢言及河套者,我边日减,敌日进矣。”
世 宗 时 曾 铣 复 套 之 议 《明史》二百四《曾铣传》:“曾铣,字子重,江都人。自为诸生,以才自豪。嘉靖八年成进士……二十五年(1546)夏以原官(兵部侍郎)总督陕西三边军务……铣素喜功名,又感帝知遇,益图所报称。念寇居河套,久为中国患,上疏曰‘贼据河套,侵扰边鄙将百年。孝宗欲复而不能,武宗欲征而不果,使吉囊据为巢穴。出套则寇宣大三关,以震畿辅;入套则寇延、宁、甘、固以扰关中。深山大川,势顾在敌而不在我。封疆之臣,曾无有以收复,为陛下言者,盖军兴重务也;小有挫失,媒孽踵至……臣非不知兵凶战危,而枕戈汗马,切齿痛心有日矣。窃尝计之:秋高马肥,弓矢劲利,彼聚而攻,我散而守,则彼胜;冬深水枯,马无宿藁,春寒阴雨,壤无燥土,彼势渐弱,我乘其弊,则中国胜。臣请以锐卒六万,益以山东枪手二千,每当春夏交,携五十日饷,水陆交进,直捣其巢。材官驺发,炮火雷激,则寇不能支。此一劳永逸之策,万世社稷所赖也。遂条八议以进。(《明史纪事本末》五十八:“总督三边侍郎曾铣请复河套,条为八议:一曰定庙谟,二曰立纲纪,三曰审机宜,四曰选将材,五曰任贤能,六曰足刍饷,七曰明赏罚,八曰修长技。计万余言,指据明悉。下兵部议行。”)是时,铣与延宁抚臣欲西自定边营,东至黄甫川一千五百里筑边墙御寇,请帑金数十万,期三年毕功。疏议下兵部。部臣难之,请令诸镇文武将吏协议。诏报曰:‘贼据套为中国患久矣,朕宵旰念之,边臣无分主忧者,今铣倡恢复,议甚壮,其令铣与诸镇臣悉心上方略,予修边费二十万。铣乃益锐,而诸巡抚延绥张问行、陕西谢兰、宁夏王邦瑞及巡按御史盛唐以为难,久不会奏。铣怒,疏请于帝,帝为责让诸巡抚。会问行已罢,杨守谦代之,意与铣同,遂合诸臣条上十八事(《明史纪事本末》曰:“乃条列十八事,曰恢复河套,修筑边墙,选择将材,选练士卒,买补马骡,进兵机宜,转运粮饷,申明赏罚,兼备舟车,多置火器,招降用间,审度时势,防守河套,营田储蓄,及明职守、息讹言、宽文法、处孽畜。”)已又献营阵八图,并优旨下廷议。廷臣见上意向铣,一如铣言。帝忽出手诏谕辅臣曰:‘今逐套贼师果有名否?兵食果有余,成功可必否?一铣何足言,如生民荼毒何?’初铣建议时,辅臣夏言欲倚以成大功,主之甚力,及是大骇,请帝自裁断,帝命刊手诏,遍给与议诸臣。时严嵩方与言有隙,欲因以倾言,乃极言套必不可复,阴诋言,故引罪乞罢以激帝怒,旋复显攻言,谓向拟旨褒铣,臣皆不预闻。兵部尚书王以旗会廷臣覆奏,遂尽反前说,言套不可复。帝乃遣官逮铣,出以旗代之,责科道官不言,悉杖于廷,停俸四月。”(《明史纪事本末》列八议于前,铣等疏于后,辞亦较详。)
《明史》一百九十六《夏言传》:“江都人苏纲者,言继妻父也,雅与铣善,铣方请复河套,纲亟称于言。言倚铣可办,密疏荐之,谓群臣无如铣忠者。帝令言拟旨,优奖之者再。铣喜,益锐意出师。帝忽降旨诘责,语甚厉。嵩揣知帝意,遂力言河套不可复,语侵言。言始大惧,谢罪,且言‘嵩未尝异议,今乃尽诿于臣’……(嘉靖)二十七年正月,尽夺言官阶,以尚书致仕,犹无意杀之也。会有蜚语闻禁中,谓言去时怨谤。嵩复代仇鸾草奏讦言纳铣金,交关为奸利,事连苏纲,遂下铣、纲诏狱。嵩与元、炳谋,坐铣交结近侍,律斩,纲戍边,遣官校逮言……其年十月竟弃言市。”
《明史·曾铣传》:“铣有胆略,长于用兵。”
又,“其后,俺答数入寇,帝卒不悟,辄曰:‘此铣欲开边,故行报复耳。’”
《明史》三百二十七《鞑靼传》:“铣议复河套,大学士夏言主之,帝方向用言,令铣图上方略以便宜从事……铣鸠兵缮塞,辄破敌。既而帝意中变,言与铣竟得罪斩西市,敌益蓄忿思逞,廷臣不敢言复套事矣。”
阿 罗 出 入 居 河 套 《明史》九十一《兵志三·边防》:“天顺中阿罗出入河套驻牧,每引诸部内犯。”
4.五府九卿会议
《纪录汇编》五十三《高拱边略二·伏戎记事》:“隆庆庚午(1570)秋九月十九日,北虏把汉那吉来降(1页),……诏下兵部议(4页)……当时俺答听赵全等唆诱,业拥兵驻边为索孙计(5页),……督抚……即遣通丁鮑崇德直入虏营宣谕(7页),……崇德见俺答……俺答乃大喜,而屏去左右语崇德曰……中国……若果肯与我孙,我愿执献赵全等赎罪(7页)……是时俺答已将赵全……八人擒获,(十一月)十九日送入边矣(8页)。……于是(宣大总督王)鉴川上疏言封贡事,诏下兵部议,时众论汹汹……兵部又覆令五府九卿科道会议,议上,各有异辞(13页)。”
1956.10.23
5.明初迁都之议
郑端简公《今言类编》卷二《形胜》:“国朝定鼎金陵,本兴王之地,然江南形势终不能控制西北,故高皇时已有都汴、都关中之意……方希古懿文太子挽诗曰:‘相宅图方献,还宫疾遽侵。关中诸父老,犹幸翠华临。’盖有都关中之议,以东宫薨而中止也。”(《丛书集成》本,103—104页)
又一条,“南京城大抵视江流为曲折,以故广袤不相称,似非体国经野,辨方正位之意……江流去而不留,山形散而不聚,恐非帝王都也。以故孝陵高皇欲徙大梁、关中,长陵文皇竟迁北平”。(104页)
又一条,“南都水军胜于陆卒,营马壮于江舟,然战守皆不得地利,孝陵再三欲徙都不果,成祖决迁北平,万世之虑也”。(104—105页)
又一条,“永乐元年癸未二月以北平为北京,设行部行府……北狩,永乐七年己丑也,六曹称行部,十五年丁酉改云行在某部。北京之为京师,不复称行在也,盖自正统辛酉始”。(105页)
二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上午空袭警报,未出,读此以宁静心意,天挺。
《今言类编》卷三,“正统六年(辛酉)定都北京,去行在”。(204页)
29.12.6
6.明中叶迁都之议
郑端简公《吾学编余·仪制类》,“自嘉靖乙酉以来,各边军情大变……天子因见京师四面军情多变,密云、上谷、云中时有虏内侵,故有迁都之议,内主迁安陆,外三四小人主迁南京,然亦未尝显言,时时召柄用大臣议之,外廷亦皆闻其说,然以其事尚秘,无敢论列者。嘉靖甲午科乡试发策如应天等处,皆有讽止迁都之说,礼部题南京太庙亦并请不复修理南京宫阙,以 示专一京师之意矣”。(52—53页)
郑端简公《吾学编余》:“北边军士公然骄悍不可制,嘉靖乙未辽东军变尚未有处,巡居庸关御史曹逵又奏言,巡历至关上,下操官军呼噪,竟不肯下营排阵。奏至,识者无不寒心,旨云兵部知道而已。时京东辽东,京西大同,京北居庸,京南保定相继有此变,奸人因而倡迁都之说矣。”(71页)
29.12.21
六、孟森论蒙古与明之关系——蒙古与汉族之关系
孟森《蒙兀儿史记序》(民国二十三年三月作,见新印本《蒙兀儿史记》卷首):“元朝之于蒙古,乃其统辖汉族之一区,全蒙统治之域,逾此甚远……夫蒙古已盛极于太祖,而元之为元非太祖所知;抑并非太宗、定宗、宪宗历世所知。世祖欲承汉俗以御汉宇,始建号‘中统’,继改‘至元’,于至元八年,始命其国号曰‘元’,以此号令于汉族, 初不必行于蒙古本部 ,况乎其各自恢扩之太祖后诸大藩也。当时中原遗老,奉世祖为儒教大宗师, 是其笼络之效 ,一时尊道学,用文儒, 盖与清之顺康雍乾同其作用 。子孙不善继之,汉人群起亡元……迨称元之朝已覆,而印度方入于蒙,又扩至金斡耳朵白斡耳朵之外, 但除汉土,奄有亚洲 ,又包北方之欧陆,幅员之广尚为亘古所无。若帖木儿乘胜向明,不遽道死,明之取元,未可谓莫予毒也。至明中叶,余威渐替,而小王子且中兴于蒙古本部, 世世与明对峙 ,至于今种族不变。仅就明修元史以概蒙古,岂惟掩蒙古之声绩,抑亦诬元之本根矣。”
第四节
学校与选举
一、府州县学
1.明学校之制
学 校 《明史》六十九《选举志》:“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
监 生 “入国学者,通谓之监生。举人曰举监,生员曰贡监,品官子弟曰荫监,捐资曰例监。同一贡监也,有岁贡,有选贡,有恩贡,有纳贡。同一荫监也,有官生,有恩生。”
国 子 监 “国子学之设自明初乙巳始(称吴王之次年)……既而改学为监,设祭酒、司业及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籍、掌馔、典簿等官。分六堂以馆诸生,曰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智、广业。学旁以宿诸生,谓之号房。厚给廪饩……孝慈皇后(太祖马后)积粮监中,置红仓二十余舍,养诸生之妻子……其优恤之如此。”
教 法 “其教之之法,每旦,祭酒、司业坐堂上,属官自监丞以下,首领则典簿,以次序立。诸生揖毕,质问经史,拱立听命。惟朔望给假,余日升堂会馔,乃会讲、复讲、背书、轮课以为常。”
所 习 及 试 法 “所习自四子本经外,兼及刘向《说苑》及律令、书、数、御制《大诰》。每月试经、书义各一道,诏、诰、表、策论、判、内科二道。每日习书二百余字,以二王、智永、欧、虞、颜、柳诸帖为法。”
管 理 “每班选一人充斋长,督诸生工课。衣冠、步履、饮食,必严饬中节。夜必宿监,有故而出,必告本班教官,令斋长帅之以白祭酒。监丞置集衍簿,有不遵者书之,再三犯者决责,四犯者至发遣安置……堂宇宿舍,饮馔澡浴,俱有禁例。省亲、毕姻回籍,限期以道里远近为差。违限者谪选远方典史,有罚充吏者。”
教 官 “司教之官,必选耆宿。”
入 监 “每岁,天下按察司,选生员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监考留。会试下第举人,入监卒业……府、州、县学岁贡生员各一人,翰林考试经、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中式者一等入国子监,二等送中都(中都即凤阳,设国学,自洪武八年至二十六年),不中者遣还,提调教官罚停廪禄……于是直省诸士子云集辇下。云南、四川皆有士官生,日本、琉球、暹罗诸国亦皆有官生入监读书,辄加厚赐,并给其从人。”
积 分 “六堂诸生有积分之法,司业二员分为左右,各提调三堂。凡通《四书》未通经者,居正义、崇志、广业。一年半以上,文理条畅者,升修道、诚心。又一年半,经史兼通、文理俱优者,乃升率性。升至率性,乃积分。其法,孟月试本经义一道,仲月试论一道,诏、诰、表、内科一道,季月试经史第一道,判语二条。每试,文理俱优者与一分,理优文劣者与半分,纰缪者无分。岁内积八分者为及格,与出身。不及者仍坐堂肄业。如有才学超异者,奏请上裁。”
任 用 “太祖虽间行科举,而监生与荐举人才参用者居多,故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最盛。一再传之后,进士日益重,荐举遂废,而举贡日益轻。虽积分历事不改初法,南北祭酒陈敬宗、李时勉等加意振饬,已渐不如其始。众情所趋向,专在甲科。宦途升沉,定于谒选之日。监生不获上第,即奋自镞砺,不能有成,积重之势然也。迨开纳粟之例(始于景泰元年),则流品渐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员之例以入监,谓之民生,亦谓之俊秀,而监生益轻。于是同处太学,而举、贡得为府佐贰及州县正官,官、恩生(在京三品以上官庶子曰官生,特恩不限官品曰恩生)得选部、院、府、卫、司、寺小京职,尚为正途。而援例监生,仅得选州县佐贰及府首领官;其授京职者,乃光禄寺、上林苑之属;其愿就远方者,则以云、贵、广西及各边省军卫有司首领,及卫学、王府教授之缺用,而终身为异途矣。”
2.明郡县学
郡 县 学 《明史》六十九《选举志一》:“郡县之学与太学相维,创立自唐始……迄明,天下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教官四千二百余员,弟子无算……洪武二年……大建学校,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俱设训导,府四,州三,县二。”
员 额 “生员之数,府学四十人,州县以次减十。师生月廪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学官月俸有差。”
专 经 “生员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务求实才,顽不率者黜之。十五年颁学规于国子监,又颁禁例十二条于天下,镌立卧碑,置明伦堂之左。其不遵者,以违制论。盖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生员虽定数于国初,未几即命增广,不拘额数。宣德中,定增广之额:在京府学六十人,在外府学四十人,州县以次减十。成化中,定卫学之例:四卫以上军生八十人,三卫以上军生六十人,二卫、一卫军生四十人,有司儒学军生二十人,士官子弟,许入附近儒学,无定额。”
生 员 等 第 “增广既多,于是初设食廪者谓之廪膳生员,增广者谓之增广生员。及其既久,人才愈多,又于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谓之附学生员。凡初入学者,止谓之附学,而廪膳、增广以岁科两试等第高者,补充之。非廪生久次者,不得充岁贡也。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岁试,合格乃准入学。”
考 试 “提学官在任三岁,两试诸生。先以六等试诸生优劣,谓之岁考。一等前列者视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补,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皆给赏;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则廪增递降一等,附生降为青衣;六等黜革。继取一二等为科举生员,俾应乡试,谓之科考;其充补廪增给赏,悉如岁试。其等第仍分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三等不得应乡试,挞黜者仅百一,亦可绝无也。生儒应试,每举人一名,以科举三十名为率。举人屡广额,科举之数亦日增。及求举者益众,又往往于定额之外加取,以收士心。凡督学者类然。”
罚 俸 “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追夺廪粮。至正统十四年,申明其制而稍更之。受赃、奸盗、冒籍、宿娼、居丧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隶发充国子监膳夫,各省发充附近儒学膳夫、斋夫,满日为民,俱追廪米,犯轻充吏者,不追廪米。”
3.郡县学制
4.明初廪膳数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四:“洪武十三年八月,制天下学校师生廪膳,米人日一升,鱼肉盐醢之类皆官给之。”
案:此与《明史》六九《选举志》不同,《选举志》云“师生日廪食米人六斗”,是倍于州也。三十年一月五日晨八时半。
二、国子监
1.明国子监
《续文献通考》卷四十七《学校一》:“孙承泽《春明梦余录》曰:‘明制,祭酒掌国学举人、贡生、官生、恩生、功生、例生、夷生、幼勋臣教训之事,司业为之贰。修古乐,正成均之政令,造以明体通用之学,以孝悌、礼义、忠信、廉耻为之本,以六经诸史为业,以升堂、积分、及格、叙用之法励翼之,不率者扑之,不悛徙谪之,以廪馔膳师生,以力役给厨膳,以赐予示恩赉,以宁假悉人情,以拨历练吏事,以考选汰冗滥。岁仲春秋上丁日祀先师,则总其礼仪。上谒先师,幸太学,祭酒司业执经进讲,有讲章。”
“其属有监丞,坐绳愆听,参领其事。诸师生怠教,不率教及膳廪不洁,并纠惩书识之,而坚明其约束。”
博 士 “博士坐博士厅,分经训授。”
助 教 等 “助教、学正、学录坐正义、崇志、广业、修道、诚心、率性六堂,专教诲,严程课,讲说经义,导纳之规矩。”
典 簿 “典簿,典出纳文移,受支金钱。为师生馔,季报诸生课业仿书,以听于翰林,岁杪奏上。”
典 籍 “典籍,掌经、史、子、集及制书。”
掌 馔 “掌馔掌饮食。”
“于是礼部翰林、詹事、春坊司经局,若国子监官递相流通而迁补,因之独华重矣。”
2.明学校禁例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四十七,洪武十五年八月丁丑朔,辛未(案:丁丑朔不应有辛未日,《实录》于此日之前书庚辰日,此日之后书壬午日,则此当为辛巳初五日也。未字误缮)“命礼部颁学校禁例十二条于天下。一曰:生员事非干己之大者,毋轻诉于官。二曰:生员父母有过,必恳告至于再三,毋致陷父母于危辱。三曰:军国政事,生员毋出位妄言。四曰:生员有学优才赡,深明治体,年及三十愿出仕者,许敷陈王道,讲论治化,述为文辞。先由教官考较,果有可取,以名上于有司,然后赴阙以闻。五曰:为学之道,必尊敬其师。凡讲说须诚心听受,毋恃己长,妄为辨难。六曰:为师者当体先贤,竭忠教训,以导愚蒙。七曰:生员勤惰(原作“情”),有司严加考较,奖其勤敏,斥其顽惰,斯为称职。八曰:在野贤人君子,果能练达治体,敷陈王道,许其赴京面奏。九曰:民间冤抑等事,自下而上陈诉,不许蓦越。十曰:江西、两浙、江东之民,多有代人诉状者,自今不许。十一曰:有罪充军安置之人,毋妄建言。十二曰:十恶之事,有干朝政,实迹可验者,许密以闻。其不遵者以违制论。仍命以所颁禁例镌勒卧碑,置于明伦堂之左”。12/147/2—3
28.4.2
3.明太祖重国子学生
《明史》六十九《选举志·学校》:“洪武二十六年,尽擢监生刘政、龙镡等六十四人,为行省布政(从二品)、按察(正三品)两使,及参政(从三)、参议(从四)、副使(正四)、佥事(正五)等官。其一旦而重用之,至于如此。其为四方大吏者,盖无算也。”
《明太祖实录》一百三十四,洪武十三年(1380)十月戊午朔,“是月吏部引选国子监生二十四人,命为府州县官。上召至前,谕之曰:‘诸生皆学古入官。夫为臣之职,事君抚民二者而已。然能尽抚民之心即所以尽事君之道,故贤臣之事君也,视君如亲,视国如家,视民如子。苟可以安国家,利民人者,知无不为。若避难而惮劳,则事不立矣。事不立则民失望,国何赖焉?尔等尚念朕言,必思尽其职也。’” 19/134/4
38.5.7
4.明初之国子监生
贝琼《贝先生文集》卷二十四《晚翠堂记》:“国朝置国子学,聚四方之学者,(单守道)遂由诸生升上舍。未几众皆超迁为美官,横金跃马,惊骇闾里,守道方从余来中都,分教诸子弟。”(104页)
5.明孝宗时入国子监及出仕之难
明章懋《枫山章先生集》卷一(《丛书集成》本)《举本监教疏》:“本监岁贡诸生,先在各处府州县学为附学,为增广,亦既有年,然后得廩;其廩膳必二十余年或三十年而后得贡;迨贡入国学,远者十余年,近亦三五年,而后拨历;又历事一年而挂选,通计前后年数,已及五六十岁;又待选十余年而后得官,则其人已老,多不堪用,因而死亡者亦不少矣。是国家虚废廩米数百石以养一人,而不得其一日之用,岂不重可惜哉。”(18页)
案:此疏上于弘治十七年闰四月二十二日传旨求言之后,时为南祭酒。
29.1.23
6.孝宗时监生之少
明章懋《枫山章先生集》(《丛书集成》据金华丛书本排印)卷一《奏修举学政疏》:“洪武、永乐年间在太学,生徒动数千计,其人类多少俊,而教育之法至为周详,计日以通经,积分以出仕,布列庶位,大抵得人。爰及近年,生徒渐少。计今本监(南京国子监)见在之数,科贡两行,共止六百余人。其岁贡一行,非无可与共学之资,而衰迟不振者,十常八九,盖积累岁月,挨次而升故也。诲诱虽勤,不无扞格。近又该南京户部题准事,例合用监生三十五名,前去后湖清理黄册。除别项差占外,尽行拨去,止及前数之半。而堂舍顿空,每班止余举人三五名而已。其举人一行,节该南京礼部札付开送,新旧举人共该六七百人,又多顾恋家乡,不肯前来坐监。罚虽严于违限,彼亦视为泛常,直至会试及期方来,告请起送,逮其下第,又复还乡,因循岁时,几成老夫。其间固有厄于贫难,而安于小成者亦不少矣。夫岁贡之入监,既由挨次,而举之坐监,又每后时,故差拔常患于不敷,而教养尤难于进效。本末胥病,官使乏材,有养士之名,而无得人之实,此臣所甚惧,而夙夜不守者也。”(14—15页,此疏上于弘治十七年甲子三月,时章氏为南京国子监祭酒。)
29.1.23
7.监生历事
《明史》六十九《选举志一》:“监生历事,始于洪武五年。建文时,定考核法上、中、下三等。上等选用,中、下等仍历一年再考。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者不拘品级,随才任用,下等者回监读书。”
又,“初令监生由广业升率性,始得积分出身。天顺以前,在监十余年,然后拨历诸司,历事三月,仍留一年,送吏部铨选”。
《通鉴辑览》:“又命诸生于各司分习吏事(六部九卿皆有之),谓之历事,又曰拨历,其期以入监年月为先后,送吏部选用。”案:其超异者请上裁,多擢显官;其常调者为府州县六品以下官。
8.明代纳粟入监
明冯梦龙《警世通言》卷三十二《杜十娘怒沉百宝箱》:“话中单表万历二十年间,日本国关白作乱,侵犯朝鲜,朝鲜国王上表告急,天朝发兵泛海往救。有户部官奏准,目今兵兴之际,粮饷未充,暂开纳粟入监之例。原来纳粟入监的,有几般便宜:好读书,好科举,好中,结末来又有个小小前程结果。以此宦家公子,富室子弟,倒不愿做秀才,都援例做太学生。自开了这例,两京太学生各添至千人之外。”(《世界文库》铅印本,285页)
1949.10.5
9.明代监生选官
明冯梦龙《警世通言》卷三十一《赵春儿重旺曹家庄》:“此人姓殷名盛,同府通州人,当初与(曹)可成同 坐监 (国子监),同拨历的。近选得浙江按察使经历,在家起身赴任,好不热闹……过了几日,可成欣羡殷监生荣华,三不知又说起。春儿道:‘选这官要多少使用?’可成道:‘本多利多。如今的世界,中科甲的也只是财来财往,莫说监生官。使用多些,就有个好地方,多趁得些银子,再肯营于时,还有一两任官做。使用得少,把个不好的缺打发你。一年二载,就升你做 王官 ,有官无职。监生的本钱还弄不出哩。’”(生活书店《世界文库》铅印本,282页)
1949.10.5
10.岁贡之制及其改革
《典故纪闻》十三:“天顺初,礼科给事中何琮言:‘夫岁贡之设,始者有司考其学行端庄、文理优长者,贡之至京;翰林院复考,其中式者,送国子监肄业,不中者,有司教官皆受决罚,其严如此。近年以来,府州县官视为虚文,不察学行之端庄,不顾文理之通否,但取食粮年深者贡之。苟资次该贡,虽残疾衰老、昏昧鄙猥者,一概起送,及其到部,执政者惟出易题,以顺其情,应贡者惟记旧文,以幸其中,不能记者,则又私相传递其文,考试官一概滥取。及送入国子监,须十余年方得取用,或授以郡县之职,其动静举止,已无所措其手足,又焉能立政事,革吏弊而子庶民哉。惟贪婪剥削,以为还家养老之计而已。臣窃惟岁贡者,国家求贤之路,学廪者,国家育才之具,郡县者,国家牧民之所。以求贤之路,而为有司市恩之私;以育才之具,而养朽腐无用之物,以牧民之所,而授衰朽贪婪之流,思念至此,宁不为之痛心哉!乞敕礼部、都察院严加考选,仍行巡按御史及布按二司官,将府州县学生员,不通文理,人物鄙猥残疾,年五十以上者不许充贡,五十以下,曾经乡试未中者考试,中式方许起送,则非惟上有所畏,尽其教养之心,抑且士知所重,奋其向学之志矣。’”(214页)
30.2.25
11.王子书房
《续文献通考》四十七《学校一》:“蒋一葵《长安客话》曰:‘国初高丽遣金涛等入太学,其后各国及土官亦皆遣子入监。监前别造房居之,名王子书房。今太学前有交阯号舍,盖成祖设北监以来,所以处交阯官生者。”
12.明初国子监与元代之比较
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六《送娄生用章赴国学序》:“胜国设监学,以教贵游之子弟,拔田里之秀民,使受业其间,满百人即止,取之如此其难也。业成,然后积分,积分及格,然后私试,私试之法,以入学之先后贡十人而止,必三年大比,然后与天下贡士群试于礼部,进之如此其难也。试于礼部,中有司之绳尺,荣于天子之廷,然后改官,其改官而隶华要者,十不能四五,淹于常调不改官,以没身者十八九,用之如此其难也。我朝之设监学也,凡田里之秀民,执经就列与贵游齿,未尝限以常额,略课试之虚文,严责成之实验,甫二三年即试用之,巡行列郡,举其职者竣事复命或擢左右参政,或典大郡,或佥各部按察司事,是不惟,易其取之之途、进之之门,而用之之术,抑亦易矣。於戏,朝廷待诸生之优诚,前所未有也。”(《四部丛刊初编》翻印本,75页。)
案:明太祖黜吏重士,故国学之制如此。“黜吏重士”四字见明初文集。一时翻检不得,总不出苏平仲、逊志斋、清江贝先生诸集。
“黜吏重士”,盖黜吏用儒之谈论。“黜吏用儒”见《清江贝先生文集》卷十二《石田说》,其文曰:“属大明洪武之盛、黜吏用儒……起者复故并录,至翔金门集紫垣者有之矣。”(33页)二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星期日晚八时靛花巷三号西窗。
28.12.8
三、考试
1.明考试文字
《明史》六十九《选举志一》:“诸生应试之文,通谓之举业。四书义一道,二百字以上;经义一道,三百字以上。取书旨明皙而已,不尚华采也。其后标新领异,益漓厥初。万历十五年,礼部言:‘……国初举业有用六经语者,其后引《左传》、《国语》矣,又引《史记》、《汉书》矣。《史记》穷而用六子,六子穷而用百家,甚至佛经、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穷?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纯正典雅,宜选其尤者,刊布学宫,俾知趋向。’因取中式文字一百十余篇奏请刊布以为准则。时方崇尚新奇,厌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为趋,不遵上指也。启、祯之间,文体益变,以出入经史百氏为高,而恣轶者亦多矣。虽数申诡异险僻之禁,势重难返,卒不能从。论者以明举业文字比唐人之诗,国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万比中唐,启、祯比晚唐云。”
2.明考试科目
制 义 《明史》七十《选举志二》:“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
大 比 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中式者天子亲策于廷,曰廷试,亦曰殿试,分一二三甲以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
试 期 子午卯酉年乡试,辰戌丑未年会试。乡试以八月,会试以二月,皆初九日为第一场,又三日为第二场,又三日为第三场。
三 场 初设科举时,初场试经义二道,四书义一道;二场,论一道;三场,策一道。中式后十日,复以骑、射、书、算、律五事试之。后颁科举定式(洪武十七年),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四书》主《朱子集注》,《易》主程传、朱子本义,《书》主蔡氏传及古注疏,《诗》主朱子集传;《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三传及胡安国、张洽传,《礼记》主古注疏。永乐间,颁《四书五经大全》,废注疏不用。其后《春秋》亦不用张洽传,《礼记》止用陈澔集说。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廷试,以三月朔。
举 子 举子,则国子生及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皆由有司申举性资敦厚、文行可称者应之。其学校训导专教生徒,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与居父母丧者,俱不许入试。
试 卷 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其籍贯年甲,所习本经,所司印记。试日入场讲问,代冒者有禁。
给 烛 晚未纳卷,给烛三枝。
回 避 文字中回避御名、庙号,及不许自序门第。
弥 封 弥封编号作三合。
字 考试者用墨,谓之墨卷。誊录用朱,谓之朱卷。
贡 院 号 房 号 军 试士之所,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人一军守之,谓之号军。试官入院辄封钥内外门户。
授 官 状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三甲考选庶吉士者,皆为翰林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进士选授御史在天顺、成化以前,其后新科进士皆不得与。)
南 北 卷 会试之额,国初无定,……至成化乙未(十一年)而后,率取三百名,有因题请及恩诏而广五十名或百名者,非恒制也。初制礼闱取士,不分南北……洪熙元年,仁宗命杨士奇等定取士之额,南人十六,北人十四。宣德、正统间,分为南、北、中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南卷,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北卷,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卷,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也。
3.明科目之重
《明史》一百七十一《杨善传附赵荣传》:“赵荣字孟仁,其先西域人。元时入中国,家闽县……以能书,授中书舍人。景泰元年七月擢工部右侍郎……寻奉敕会山东、河南三司相度河道,众以荣不由科目,慢之。荣怒,多所挞辱。”
四、任官
1.明代任官之三途
《明史》七十一《选举志三》:“任官之事,文归吏部,武归兵部,而吏部职掌尤重。吏部凡四司,而文选掌铨选,考功掌考察,其职尤要。选人自进士、举人、贡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监生、儒士,又有吏员、承差、知印、书算、篆书、译字、通事诸杂流。进士为一途,举贡等为一途,吏员等为一途,所谓三途并用也。”
案:三途:一、进士;二、举贡——举人,贡生,官生,恩生,功生,监生,儒士;三、吏员(杂流)——吏员,承差,知印,书算,篆书,译字,通事。
2.两途并用——科举与察举
《明史》七十一《选举志三》:“(洪武六年)是年遂罢科举,别令有司察举贤才,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其目,曰聪明正直,曰贤良方正,曰孝弟力田,曰儒士,曰孝廉,曰秀才,曰人才,曰耆民。皆礼送京师,不次擢用。而各省贡生亦由太学以进。于是罢科举者十年,至(洪武)十七年始复行科举,而荐举之法并行不废……洎科举复设,两途并用,亦未尝畸重轻。”
3.明选举制度
《明史》六十九《选举志》:“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明制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其径由学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亚也,外此则杂流矣。”
4.明翰林
《明史》七十《选举志二》:“成祖初年,内阁七人,非翰林者居其半。翰林纂修,亦诸色参用。自天顺二年,李贤奏定纂修专选进士,由是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南、北礼部尚书、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而庶吉士始进之时,已群目为储相。通计明一代宰辅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者十九。盖科举视前代为盛,翰林之盛,则前代所绝无也。”
5.举人至六卿之始
《明史》一百八十五《贾俊传》:“贾俊字廷杰,束鹿人。以乡举入国学……召为工部右侍郎。(成化)二十一年奉敕振饥河南,寻转左。数月拜尚书。时专重进士,举人无至六卿者,俊独以重望得之。”
6.明太祖之不次用人
《明太祖实录》一百三十七,洪武十四年四月丙辰朔,“戊辰,以儒士伍朝宾为谏院左正言”。
又卷一百三十八,洪武十四年七月甲申朔,“丁亥,以刑部郎中(正五品)胡祯试本部尚书(正二品)。祯,钱塘人,洪武八年由御史台吏授陕西按察司经历(正七品)。十二年升江西按察司佥事(正五品),莅政严明,狱无留滞。是年入为刑部郎中。升尚书”。
又卷一百三十九,洪武十四年九月壬年朔丁未,“以考功监令李征为兵部尚书”。
又卷一百三十,洪武十三年三月壬辰朔,“辛丑。擢嘉兴县知县徐本为广东布政使(正三品)”。
又卷一百三十一,洪武十三年四月辛酉朔,“壬午,升工部员外郎(从五品)周谊为侍郎(正三品)”。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二,洪武十三年六月庚申朔,“是月……以苏恭让为汉阳知府。恭让,蓟州玉田县人,时以‘聪明正直’举,恭让为人孝弟,处事慎密,其为治,简而明,严而不苛。……十余年间,汉阳之民言郡守则称恭让,言县令则称赵庭兰云”。
《明史》七十一《选举志三》,凡列由荐举起家为大学士,为四辅官,为尚书侍郎,为布政使等多人。
38.5.7
7.明代之荐举
《明史》七十一《选举志三》,“时(洪武六年至十七年)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举,下至仓库司局诸杂流,亦令举文学才干之士,其被荐而至者,又令转荐。以故山林岩穴、草茅穷居,无不获自达于上,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胜数……(案:中述起家为尚书侍郎布政使司等之人。)……凡其显擢者如此!其以渐而跻贵仕者又无算也。……而会稽僧郭传,由宋濂荐擢为翰林应奉,此皆可得而考者也”。
38.5.7
8.明太祖时官吏升降无定格
“周浈,字伯宁,江宁人。明初任饶州长史,升湖广都事,旋擢刑部尚书,降惠州经历。”(《明诗综》卷四,10页,小传。)
“黄肃,字子邕,江西新城人。元季官礼部主事,自北平来见,命仍故官,升侍郎,已降郎中,复升工部侍郎,任尚书,未几出参政广西,坐党祸死。”(四,11页)
“牛谅,字士良,东平人,流寓吴兴,以秀才举,除翰林典簿,使安南,还擢工部员外郎,历礼部尚书,降主事,寻复任(尚书)免。”(四,12页)
“张筹字惟中,无锡人。以荐授翰林应奉,洪武八年任礼部尚书,降员外郎。”(四,16页)
“秦约,字文仲,盐城人,徙居昆山……洪武初召拜礼部侍郎。以亲老辞归,再征为溧阳教谕。”(四,18页)
1953.4.3
9.明初粮长举官
“严震直,初名子敏,字震直……乌程人。明初,由粮长授河南布政使参议,累官工部尚书,致仕。”(《明诗综》卷四,页17,小传)
“(严震直)尚书由运粮万石长举为布政司参议,未之官,留署通政司事,历工部尚书,洪武三十一年春致仕。”(同上引朱彝尊《静志居诗话》)
10.明代不官本省与阻碍社会发展
不 官 本 省 《明史》七十一《选举志三》:“洪武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
明代官吏不准在本省作官,是否阻碍了社会发展?
一、不官本省,使一大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和有能力的人不能尽力于家乡事业。
二、官吏限制多,不能在任所投资,在家乡投资又无人经营,只好寄钱回家买地,使人佃种,延长并加强了封建束缚。
三、农民束缚于土地上,不能迁移入城,人口不易集中。
四、只靠部分外来商人投资,不能促使工商业大规模滋长。资本不集中。
五、城市居民是有力量的客居户,便于封建行政统治,所谓“自治”不易开展,投资无保障。
因此,可以说不官本省也是中国社会长期停滞的因素之一。
11.致仕官之升擢
《典故纪闻》十七:“参议顾璘,养亲致仕矣,后起家为浙江参政、山西按察使,俱未之官,仍乞养亲。数岁复起浙江左布政,未之任,复推副都御史巡抚山西,复乞养亲。世宗曰:顾璘原系致仕养亲官,吏部如何连升为参政、按察使,既不之官,却又推升布政,未几又推巡抚,乃复以亲老为请,非人臣事君之道,璘仍以原任布政职衔致仕。内外大小官员凡有托故养亲养病,在家安坐超升不复供职者,皆冒滥君恩,全无臣子之义,并革去新衔闲住,不许起用。”(284—285页)
案:此实明代风气,人人以致仕家后为高,于是以黠者遂假致仕为撺进优擢之阶,吏部亦以能推致仕者为广采风望,其实岂更无可推人哉。
30.2.24
12.廷推
《明史》七十一《选举志三》:“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会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参以下,吏部于弘政门会选。詹事由内阁,各衙门由各掌印。在外官,惟督抚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员缺,三品以上官会举。监司则序迁。其防边兵备等率由选择保举。”
13.明代文移纸式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四:“洪武十七年二月,定诸司文移纸式。凡奏本纸高一尺三寸。一品二品衙门文移纸三等:皆(原作“幾”,依下文改。)高二尺五寸,长五尺为一等,四尺为一等,三尺为一等。案验纸二等,皆长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为一等,二尺为一等。三品至五品衙门,文移纸高二尺,长二尺;案验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六品七品衙门文移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案验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八品九品与未入流衙门,文移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案验纸高一尺四寸,长一尺八寸。不如式者罪之。”(63页)
30.1.5
第五节
礼制与刑制
一、明代制礼之沿革
1.明制礼之沿革
《明史》四十七《礼志一》:“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务未遑,首开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洪武元年……礼官及诸儒臣,又编集郊庙、山川等仪,及古帝王祭祀、感格可垂鉴者,名曰《存心录》。二年诏诸儒臣修礼书。明年告成,赐名《大明集礼》。其书准五礼而益以冠服、车辂、仪仗、卤簿、字学、音乐,凡升降仪节,制度名数,纤悉毕具。又屡敕议礼臣李善长(《明史》127)傅僬、宋濂(128)、詹同(136)、陶安(136)、刘基(128)、魏观、崔亮(136)、牛谅、陶凯(136)、朱升(136)、乐韶凤(136)、李原名(136)等编辑成集。且诏郡县举高洁博雅之士徐一夔、梁寅(《儒林传》282)周子谅、胡行简、刘宗弼、董彝、蔡深、滕公琰至京同修礼书。在位三十余年,所著书可考者曰《孝慈录》,曰《洪武礼制》,曰《礼仪定式》,曰《诸司职掌》,曰《稽古定制》,曰《国朝制作》,曰《大礼要议》,曰《皇朝礼制》,曰《大明礼制》,曰《洪武礼法》,曰《礼制集要》,曰《礼制节文》,曰《太常集礼》,曰《礼书》。若夫厘正祀典,凡天皇、太乙、六天、五帝之类,皆为革除,而诸神封号,悉改从本称,一洗矫诬陋习,其度越汉唐远矣。又诏定国恤,父母并斩衰,长子降为期年,正服旁服以递而杀,斟酌古今,盖得其中。永乐中,颁文公家礼于天下,又定巡狩、监国及经筵日讲之制。后宫罢殉,始于英宗。陵庙嫡庶之分,正于孝宗。暨乎世宗以制礼作乐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复朝日夕月于东西郊,罢二祖并配,以及祈谷、大雩,享先蚕,祭圣师,易至圣先师号,皆能折衷于古。独其排众议,祔睿宗太庙跻武宗上,徇本生而违大统,以明察始而以丰昵终矣。当时将顺之臣,各为之说。今其存者,若《明伦大典》,则御制序文以行之;礼仪成典,则李时(193)等奉敕而修;郊祀考议,则张孚敬(196)所进者也。至《大明会典》,自孝宗朝集纂,其于礼制尤详。世宗、神宗时,数有增益,一代成宪略具是焉。”
2.大诰序
郑晓《今言》第十八条:“洪武十九年,大诰三编俱成,二十八年,始令法司拟罪引大诰减等。盖因大诰初序末有云,‘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故也。然至今但有减等而无加等。”(《五朝小说大观》石印本,明,111页)
28.11.14
3.谥号即称号又称尊号
《明史》卷五十一《礼志》五,《吉礼》五,加上谥号:“洪武元年追尊四庙 谥号 ……德祖册文曰……臣遇天下兵起,躬披甲胄,调度师旅,戡定四方,以安人民,土地日广,皆承祖宗之庇。臣庶推臣为皇帝,而先世考妣未有 称号 ,谨上皇高祖考府君 尊号 曰玄皇帝,庙号德祖……永乐元年五月进高皇帝、高皇后谥议……六月以上尊谥,先期斋戒,遣官祭告天地、宗庙、社稷……册文曰……谨奉册宝,上 尊谥 曰圣神文武(凡十六字)……高皇帝,庙号太祖……嘉靖十七年……十一月朔……加上高皇帝尊号曰太祖开天行道(凡二十字)……高皇帝……”(13—17页)
4.成化时军民服用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五,“成化时,九卿以灾异陈言,内一款,军民服色器用,近多僭越,服用则僭大红织金罗段遍地锦,骑坐则僭描金鞍、僜鋄银秋辔,首饰则僭宝石珠翠。今四方丝贵金少,率皆坐此。宜严加禁约,违者即重罪而没入之。此侈风在今更甚,尤宜禁止”。(247—248页)
案:余氏万历时任礼书,此谓“在今更甚”当指隆庆、万历时。
29.1.6
5.孝、武时禁止之服用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六:“南京各官旧张伞,弘治时为御史郭纴所劾,命城中许张油伞,不得用凉伞。”(270页)
又,“正德初,禁官员人等勿得用玄、黄、紫三色,民庶之家不许用纱罗纻丝”。
又,“正德初,令京官三品以上用大扇,四品以下只须撒扇遮日”。(271页)
又,“祖宗时法度甚严,如弘治时郎中顾谧在校尉张通家饮酒,令优人女妆为乐,事觉即令冠带闲住。今大纵矣”。(269页)
30.1.9
二、议律、定律与律例
1.肉刑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劓音义,剕音费。)
汉文帝废肉刑,仅赦墨、劓、剕三者。
隋废宫刑。
唐太宗时有免死断右趾,随废,亦肉刑也。
宋有黥面断腕(仓库官盗窃),亦肉刑,见《新元史》一百二《刑法志》。
元至元十一年始禁用宋鞭背黥面,但黥面未全废。至大二年废“殴西僧者截其手,詈者断其舌”之令,亦肉刑,并见《新元史·刑法志》。
2.明太祖法尚简严
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太祖谓台省臣曰:‘近代法令极烦,其弊滋甚,今之法令正欲得中,勿袭其弊。如元时条格烦冗,吏得夤缘出入为奸,所以其害不胜……今立法正欲矫其旧弊,大概不过简严,简则无出入之弊,严则民知畏而不敢轻犯,尔等其体此意。’”(《丛书集成》排印《畿辅丛书》本,12页)
29.12.22
3.明初用重典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序》:“始,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决一时,非以为则,后屡诏厘正。”(1页)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8页)
4.太祖用重典在洪武十年后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二引《野记》:“皇祖以胡元,秽乱刑新,或用重典,然洪武十年(1377)以后乃尔,其前否也。圣意必有所在,前辈云然。《野记》。”(抄本一册,二卷,13页)
案:余往时亦有此说,不谋而合。天,一九五〇,四,二二。
5.明代刑律制定之沿革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 ( 律 令 ) 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吴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明史》卷127有传)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僬,御史中丞刘基(128)、翰林学士陶安(136)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谕之曰‘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 ( 律 令 直 解 ) 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138)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议,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大祖览其书而喜曰:‘吾民可以寡过矣。’ ( 律 令 宪 纲 ) 洪武……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 ( 大 明 律 ) 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138附《周桢传》)详定大明律……及成,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于唐: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曰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九年,太祖览律条犹有未当者,命丞相胡惟庸(308《奸臣传》)、御史大夫汪广洋(127)等详议厘正十有三条。十六年命尚书开济(138)定诈伪律条。 ( 例 律 ) 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改名《例律》冠于篇首。为卷凡三十,为条四百有六十……太祖谕太孙曰:‘此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顾愚民无知,若于本条下即注宽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广大好生之意,总列名例律中。善用法者,会其意可也。’太孙请更定五条以上,太祖览而善之。太孙又请曰:‘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乃命改定七十三条……二十五年,刑部言律条与条例不同者宜更定。太祖以条例特一时权宜,定律不可改,不从。 ( 大 明 律 诰 ) 三十年作《大明律诰》成…… ( 大 诰 ) 《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习,徇私灭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其目十条:曰揽纳户,曰安保过付,曰诡寄田粮,曰民人经该不解物,曰洒派抛荒田土,曰倚法为奸,曰空引偷军,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长解卖囚,曰寰中士夫不为君用:其罪至抄札。次年复为续编、三编,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囚有《大诰》者,罪减等……自《律诰》出而《大诰》所载诸峻令未尝轻用,其后罪人率援大诰以减等,亦不复论其有无矣。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诀狱,一准三十年所颁。其洪武元年之令,有律不载而具于令者,法司得援以为证,请于上而后行焉。”
6.明律之精神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大抵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至其恻隐之意,散见于各条,可举一以推也。如罪应加者,必赃满数乃坐。(原注:‘如监守自盗,赃至四十贯绞,若止三十九贯九十九文,欠一文不坐也。’)加极于流三千里,以次增重,终不得至死。而减至流者,自死而之生,无绞斩之别。(原注:‘即唐律称加就重条。’)称日者以百刻,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原注:‘如人命辜限及各文书违限,虽稍不及一时刻,仍不得以所限之年月科罪,即唐例称日以百刻条。’)未老疾犯罪,而事发于老疾,以老疾论;幼小犯罪,而事发于长大,以幼小论(原注:‘即唐律老小废疾条。’)……奴婢不得首主。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文职责在奉法,犯杖则不叙。军官至徒、流,以世功犹得擢用。凡若此类,或间采唐律,或更立新制,所谓原父子之情,主君臣之义,以权之者也。”(7至8页)
《明史》九十四《刑法志二》:“(太祖)又尝谓尚书刘惟谦曰:‘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谓善治乎?’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建文帝继体守文,专欲以仁义化民……成祖起靖难之师,悉指忠臣为奸党,甚者加族诛……抗违者既尽杀戮,惧人窃议之,疾诽谤特甚……仁宗性甚仁恕……在位未一年,仁恩该洽矣。宣宗承之,益多惠政……英宗以后,仁、宣之政衰。”(17页至20页)
7.例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序》:“而后乃滋弊者,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举大纲,不足以尽情伪之变,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
专 用 例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弘治中,去定律时已百年,用法者日弛……至十三年,刑官复上言:‘洪武末,定《大明律》,后又申明《大诰》,有罪减等,累朝遵用。其法外遗奸,列圣因时推广之而有例,例以辅律,非以破律也。乃中外巧法吏或借便己私,律浸格不用。’于是下尚书白昂等会九卿议,增历年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二百九十七条……然自是以后,律例并行,而网亦少密。”
律 例 并 行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嘉靖)二十八年,刑部尚书喻茂坚言……会(喻)茂坚去官,诏尚书顾应祥等定议(条例),增至二百四十九条。(嘉靖)三十四年,又因尚书何鳌言,增入九事。万历时给事中乌升,请续增条例。至(万历)十三年……乃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及……与刑名相关者,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共三百八十二条,删世宗时苛令特多。”(9页)
案:按弘治条例已二百九十七条,嘉靖所增何以仅二百四十九条?待考。
1954.8.18
三、五刑
1.五刑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为五刑之图凡二。首图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
笞 “笞刑五:自一十至五十,每十为一等加减。”
杖 “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为一等加减。”
徒 “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为一等加减。”
流 “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十里,皆杖一百,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
死 “死刑二:绞,斩。”
总 徒 、 准 徒 “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原注:‘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原注:‘斩、绞、杂犯减等者’)。”
充 军 “流有安置,有迁徙(原注:‘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
凌 迟 “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
2.明代酷刑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二引《野记》,列明初重辟有凌迟、刷洗、称竿、抽肠、剥皮五者。(见抄本一册,二卷,5页)
3.明刑制
明 遵 唐 律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序》:“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太祖从其言。”
律 例 之 纷 又,“始,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决一时,非以为则。后屡诏厘正,至三十年,始申画一之制,所以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悉,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而后乃滋弊者,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举大纲,不足以尽情伪之变,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
奸 吏 骫 法 又,“初诏内外风宪官,以讲读律令一条,考校有司,其不能晓晰者罚有差,庶几人知律意。因循日久,视为具文。由此奸吏骫法,任意轻重。至如,律有取自上裁,临时处治者,因罪在八议,不得擅自勾问,与一切疑狱,罪名难定,及律无正文者设,非谓朝廷可任情生杀之也”。
1950.4.23
4.明英宗之滥杀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七引《野记》:“英庙一日独与杨文敏公语及公家事甚详,又问公有何事难自处者,朕为卿处之,公谢无有,上周询之,公曰臣惟有一妾,与臣同贫贱,颇善事(臣),第妾有父,以臣贵,父住臣,臣因应厚待之。今欲侵家政,规权赂,颇扰臣事,臣不能去之也。公意盖欲上为属之法吏,而屏之耳。上忽顾左右呼校尉来,面封杖,畀至公第杖杀之。公叩首谢,然而又命校往,公请其故。上曰既去其父,安用其子乎?公顿首言,此女颇无过,亦尝谏其父,殆愿留之。上曰父以女死,女宁自安,要之,势不可留。后或噬齐,无如初忍情也。公又申恳再三,竟不从。校去,顷刻报已两毙,公犹未出朝也。”(抄本四册,七卷,21页)
案:杨文敏者,杨荣也。
1950.4.23
四、法司
1.三法司
三 法 司 《明史》九十四《刑法志二》:“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太祖尝曰: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练之弊。故其时重案多亲鞠,不委法司。”
又,“(洪武)十七年……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拟。著为令。’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曹及两京州郡,亦分隶之”。
按 察 又,“按察名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参以副使、佥事,分治各府县事”。
照 驳 、 圆 审 又,“京师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议。洪武初,决狱笞五十者县决之,杖八十者州决之,一百者府决之;徒以上具狱送行省。移驳繁而贿赂行……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监收候决。其决不待时,重囚报可即奏遣官往决之。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问,谓之‘照驳’。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正统四年稍更直省决遣之制,徒流就彼决遣,死罪以闻”。
2.法司外之法司
《明史》九十五《刑法志三》:“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廷 杖 “后群臣罣误,许以俸赎,始此。然永嘉侯朱亮祖(《明史》卷132有传)父子皆鞭死,工部尚书薛祥毙杖下,故上书者以大臣当诛,不宜加辱为言。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宣德三年,怒御史严皑、方鼎、何杰等沈湎酒色,久不朝参,命枷以徇。自此言官有荷校者。至正统中,王振擅权,尚书刘中敷(卷157),侍郎吴玺、陈瑺,祭酒李时勉(卷143)率受此辱,而殿陛行杖习为故事矣。”
厂 卫 “东厂之设,始于成祖。锦衣卫之狱,太祖尝用之,后已禁止,其复用亦自永乐时。厂与卫相倚,故言者并称厂卫……(刘)瑾诛,而厂……革,独东厂如故,张锐领之,与卫使钱宁并以缉事恣罗织,厂卫之称由此著也……厂势强则卫附之,厂势稍弱则卫反气凌其上……及后中官愈重,阁势日轻,阁臣反比厂为之下,而卫使无不竟趋厂门,甘为隶役矣。”
诏 狱 “锦衣卫狱者,世所谓诏狱也……明锦衣卫狱……幽絷惨酷,害无甚于此者。太祖时,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狱中,数更大狱,多使断治,所诛杀为多。”
镇 抚 司 “镇抚司职理狱讼,初止立一司与外卫等,洪武十五年添设北司,而以军匠诸职掌,属之南镇抚司,于是北司专理诏狱。然大狱经讯即送法司征罪,未尝具狱词。成化……十四年增铸北司印信,一切刑狱毋关白本卫,即卫所行下者亦径自上请可否,卫使毋得与闻,故镇抚职卑而其权日重。”
《明史》七十六《职官志五》:“锦衣卫指挥使,正三品。镇抚司镇抚,从五品。”
《职官志五》:“锦衣卫主巡察、缉捕、理诏狱。”又,“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
2.锦衣卫
《明书》七十《兵戎志一》 :“其锦衣卫主禁廷卤簿仪杖之事,旗守卫主旗纛金鼓之令。诸卫皆统军卒,而锦衣卫独领校尉力士,盖周之虎贲狼贲也……锦衣时兼刑狱,而以严禁卫为专官。”(1422页)
《明史》八九《兵志一》:“锦衣卫所属有南北镇抚司十四所,所隶有将军、力士、校尉,掌直驾侍卫、巡察缉捕。”(11页)
又,“正统后,妃主公侯中贵子弟授官者,多寄禄锦衣中”。(13页)
又,“所属南北镇抚司,南理本卫刑名及军匠,而北专治诏狱”。(13页)(始自成祖)
28.12.12
3.锦衣之害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七引《天顺日录》:“锦衣官校差出提人,惟财是图,动以千万计,天下之人被其扰害,不可胜言。(李)贤一日从容言于上曰……锦衣官校尉……一出于外,如狼如虎,贪财无厌,宁有纪极。上即悟曰:此辈出外谁不畏惧,其害人不言可知,今后非大故重事不遣……”(抄本四册,七卷,27页)
上谓英宗也。
1950.4.23
4.卫厂士兵
《纪录汇编》卷二百一《病逸漫记》:“锦衣卫,校尉五所,约八九千人;二十四监,催事二百。五城巡城五百,东西厂共二百,朱指挥一百,袁指挥一百。巡店三十名,上直每番连官共五百二十。力士五所,将军一所,清军一所,达官。”(3页)
5.廷杖制
魏禧《姜贞毅先生传》:“于是公及开元(熊开元)始得移刑部狱矣(自北镇抚司移刑部)。刑部尚书徐公石麟拟附近充军,上怒公、开元,各杖一百。是日特遣大珰曹化淳、王德化监视,众官朱衣陪列午门外西墀下;左中使,右锦衣卫,各三十员;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臂衣,执木棍。宣读毕,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束之,左右不得动;一人缚其两足,四面牵曳;惟露股受杖,头面触地,地尘满口中,杖数折,公昏绝不知人。”(《魏叔子集》,又见《虞初新志》)。
《明史》一百三十九《茹太素传》:“泽州人。洪武三年,乡举上书称旨,授监察御史……七年五月,召为刑部侍郎……明年,坐累,降刑部主事,陈时务累万言。太祖令中书郎王敏,诵而听之。中言才能之士,数年来幸存者百无一二,今所任率迂儒俗吏,言多忤触。帝怒,召太素面诘,杖于朝。”(6页)
宪 武 世 廷 杖 之 不 同 《明史》一九四《林俊传》:“及大礼议定,得罪者或杖死。四年秋,俊从病中上书言:‘古者鞭扑之刑,辱之而已,非欲糜烂其体肤,而致之死也,又非所以加于士大夫也。成化时,臣及见廷杖二三臣,率容厚棉底衣,重毡叠裹,然且沉卧久乃得痊。正德朝逆瑾窃权,始令去衣,致末年多杖死。臣又见成化、弘治时惟叛逆、妖言、劫盗下诏狱,始命打问,他犯但言送问而已。今一概打问,亦非故事。’”
30.2.5
6.镇抚司刑制
清魏禧(冰叔)《姜贞毅先生传》:“上大怒,闰十一月二十三日御皇极门召见群臣,谓埰欺肆……着革职,锦衣卫拏送北镇抚司打问……例凡一桚敲五十,一夹敲五十,杖二十,名曰一套。公既备刑……气垂绝,唯以指染口血书死字,卧土阶下,半日稍苏。”(《魏叔子集》,又见《虞初新志》)
案:姜埰,字如农,山东莱阳人。
7.嘉靖时重分法司诏狱之权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时,侍郎张璁等言:祖宗设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谓之法司,所以纠正官邪,清平狱讼也。设立东厂、锦衣卫,谓之诏狱,所以缉捕盗贼、诘访奸宄也。夫职业之废,谓之旷官,职掌之夺,谓之侵官。今后凡贪官冤狱,仍责之法司提问辨明,若有隐情曲法,听厂卫觉察上闻。凡盗贼奸宄,仍责之厂卫缉访捕获,然必审问明白,送法司拟罪上闻。庶于事体为当。世庙深以为然,诏如议行。”(279页)
30.2.17
第六节
内乱之戡定
一、明中叶前之政治背景与经济状况
1.农民战争与农民起义
《论俄国农民战争的特点》,苏联马夫洛金、卡德松、谢尔格耶娃、尔然尼科娃合著《史学译丛》,1956年6期。
“农民战争是农民阶级斗争的最重要形式之一。”(107页)
“农民战争的特征是:整个运动多多少少具有共同的口号,起义者具有一定程度的团结性。”(107页)
“农民战争是农民在全国范围内反对封建主的发动,农民战争动摇了封建农奴制国家的基础。”(107页)
“农民斗争的目的不是为了反对沙皇制度,和争取共和制,而是为了专制政体,但皇帝应当是‘善良的’,‘农民自己的沙皇’。”(108页)
“(共同特点)所有的农民战争都具有自发的、无组织的和‘沙皇主义’的性质。”(108页)
“除开共同的特点之外,俄国的每次农民战争都有自己的特点。”(109页)
“俄国的每一个别时期的农民战争,都是由一些具体原因引起的。”(108页)
“农民战争……与地方性的农民起义有何区别呢?”(107页)
全国性范围 农民战争
地方性范围 农民起义
“农民的斗争不是反对生产力本身,而是反对生产关系的某种制度。”(102页)
1956.11.19
2.内乱之戡定
洪武二十二年(1389) 湖广千户夏得忠诱九溪蛮叛。叶升讨平之,凡
□□□而定。
二十四年(1391) 建昌卫伊噜特木尔(?)叛。蓝玉讨诛之。
二十八年(1395) 越州蛮复叛。沐春讨平之。
龙州土司赵宗寿抗命。杨文讨平之。
三十年(1397) 古州蛮林宽作乱。齐让、杨文。
沔县高福兴作乱。耿炳文讨诛之。
永乐十八年(1420) 蒲台妖妇唐赛儿作乱。卫青讨平之。
宣德二年(1427) 柳庆蛮韦万黄纠合猺獞劫掠临桂。山云讨平之。
十年(1435) 江西盗曾子良等为乱。佥事彭森等讨平之。
正统六年(1441) 麓川蛮思任发扰南甸。蒋贵、王骥统十五万讨之,十四年平。
十一年(1446) 福建矿盗叶宗留等作乱。御史柳华讨之,稍戡。
十三年(1448) 福建贼邓茂七作乱。刘聚、张楷、陈懋、丁暄会讨平之。
十四年(1449) 广东贼黄萧养大掠。董兴讨定之。
景泰元年(1450) 贵州苗围平越。侯琎。
六年(1455) 湖广叛苗。方瑛。
天顺三年(1459) 贵州白苖。方瑛。
五年(1461) 太监曹吉祥谋反。孙镗。
六年(1462) 广西大藤猺。颜彪。
成化元年(1465) 广西猺獞流剽广东。赵辅、韩雍。
荆襄盗刘通起作乱。朱永、白圭。
二年(1466) 靖州苗。李震。
三年(1467) 四川山都掌蛮。李瑾、程信。
四年(1468) (固原)开城酋满俊叛。刘玉、项忠。
十二年(1476) 湾溪蛮。张瓒。
弘治十四年(1501) 普安苗妇米鲁作乱。王轼。
十五年(1502) 琼州黎乱。
正德三年(1508)八月 是月山东盗起。
正德三年(1508) 蓝廷瑞反于四川保宁,入湖广,侵陕西。流贼。总督(川、陕、湖、河南)洪钟、巡抚林俊讨之,二人不合,林辞。遂延时日,九年始悉平。
正德四年(1509) 是年湖广、江西、四川,两广、陕西盗起。
正德五年(1510)四月 安化王寘 反。仇钺讨平之。
七月 霸州刘六、刘七叛。洪钟讨沔阳贼平之。
七年(1512) 河南贼刘惠。彭泽、仇钺。
十三年(1518) 江西贼。王守仁。
十四年(1519) 宁王宸濠。王守仁。
嘉靖六年(1527) 田州蛮。王守仁。
七年(1528) 云南蛮。伍文定。
十二年(1533) 广东巢贼。
大同兵乱。张瓒。
嘉靖十四年(1535)三月 辽东军乱。
四月 广宁兵乱。
二十一年(1542)十月 宫人谋叛。
二十九年(1550)或三月 琼州黎,平。
三十二年(1553)七月 河南师尚诏,十月平。
三十九年(1560)二月 南京振武营兵变。
五月 广东博罗县。
四十五年(1566)二月 广东山贼,浙江、江西矿贼。
隆庆元年(1567) 广东贼曾一本大起。二年命俞大猷讨之。三年平。
四年(1570)四月 陕西贼寇四川。
五年(1571)五月 占田獞,平。
万历八年(1580)闰四月 广西八寨,平。
万历十年(1582)三月 杭州兵变,平。
万历十年 四月 宁夏土军变,平。
万历十一年(1583)四月 广东罗定兵变。
万历十二年(1584)四月 陇川贼,刘健平之。
万历十三年(1585)正月 四川建武所兵变,六月平。
万历十三年(1585)六月 四川松茂番,明年四月平。
十四年(1586)六月 山西盗起。
七月 淇县王安“聚众流劫”,寻平。
十五年(1587)十一月 郧阳兵噪。
十六年(1588)五月 四川建昌番,平。
十七年(1589)正月 太湖宿松贼刘汝国起,陈懋功讨平之。
三月 云南永昌兵变。
四月 始兴妖僧李圆朗,犯南雄,平之。
十九年(1591)五月 四川四哨番,李尚思讨平之。
万历十九年(1591)十月 京营军官哗于长安门。
二十年(1592) 宁夏哱拜据城反。
二十一年(1593) 河南矿贼大起。
二十二年(1594) 山东、河南、徐、淮盗贼大起。
十月 播州杨应龙,二十八年六月平。
二十二年(1599)四月 临清民变焚税使马堂署,杀其参张三十四人。
十二月 武昌汉阳民变,击伤税使陈奉。
二十八年(1600)十月 贵州皮林苗,明年正月平。
二十九年(1601)三月 武昌民变,杀税监陈奉参张六人。
万历三十八年(1610)五月 河南陈自管起,平。
四十二年(1614)正月 刘策平建昌叛蛮。
四十四年(1616)四月 河南盗贼起。
七月 山东盗贼大起。
天启元年(1621)五月 固原入援兵溃,宁夏援辽兵溃。
九月 四川永宁奢崇明起。
十二月 援辽浙兵哗变于玉田。
二年(1622)二月 水西土司安邦彦起。
五月 山东白莲教徐鸿儒起,十月平。
天启四年(1624)正月 长兴民吴野樵杀知县石有恒、主簿徐可行,随诛死。
三月 杭州兵变。
五月 福宁兵变。
十二月 两当民变,杀知县牛得用(甘肃)。
(七)年(1627)三月 澄城民变,杀知县张斗耀(陕西)。
3.明代反抗朝廷者有数种
(1)少数民族起义:如洪武之湖广、龙州,正统之麓川,万历之播州,不满意民族政策及汉人压迫。九溪蛮,1389,洪武二十二年;梧州土司,1395,洪武二十八年。
(2)农民起义:如以秘密结社为号召之农民起义:唐赛儿,1430年,永乐;万历妖僧李圆朗,广东;正统邓茂七,不满意封建剥削;又如高福兴(沔县,1397,洪武三十年)、曾子良(江西,1535,宣德)、刘通(荆襄,1465,成化)。
(3)矿工起义:1446,正统,叶宗留;1566,嘉靖,浙江江东矿工;1573,万历,河南矿工。
(4)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如燕王(宣德时无关);正德时,安化王寘、宁王宸濠。
(5)兵变:1533,嘉靖十二年大同兵乱;1535年,嘉靖十四年辽东兵乱。
(6)人民暴动——民变:1598年,万历二十六年,临清。
唐赛儿1420 山东 以佛教号召,反迫害。
叶宗留1447—50 浙江 矿工。
邓茂七1448—49 福建 以佃户不送租粟,不馈田主为号召。
刘千斤、李胡子1465—71 荆襄 以争开荒权为号召。
蓝廷瑞、鄢本怒1509—14 四川
1511—18 江西
刘六、刘七1510—12 河北
徐鸿儒1622 山东 白莲教。
二、唐赛儿之乱——山东
《明史纪事本末》二十三《平山东盗》:“成祖永乐十八年三月,山东蒲台县妖妇唐赛儿作乱。赛儿,县民林三妻,少好佛诵经,自称佛母,诡言能知前后成败事,又云能剪纸为人马相战斗,往来益都、诸城、安州、莒州、即墨、寿光诸州县,煽诱愚民,于是奸人董彦杲等,各率众从之,拥众五百余人,据益都卸石棚寨为出没,青州卫指挥高凤领兵捕之,贼夜乘间击,官兵溃散,凤等皆陷,都布按三司以闻……直隶沂州卫亦奏莒州贼董彦杲等聚众二千余人,以红白旗为号,大行劫杀……势甚猖獗。上敕安远侯柳升分兵剿之。柳升兵至益都,围贼于卸石棚寨,贼遣人乞降……夜二鼓,贼袭官军营,都指挥刘忠力战死,黎明,柳升始觉,分兵追捕……而赛儿等竟遁……都指挥卫青,备抗倭海上,闻安丘围,急率千骑昼夜兼行奋击败之……鳌山卫指挥王贵亦以兵一百五十人击败贼众于诸城,尽杀之,山东悉平……赛儿久不获……遂命法司:凡北京山东境内尼及道姑,逮至京诘之。”
又,“初,唐赛儿夫死,赛儿祭墓回……得妖书宝剑,遂通晓诸术……因削发为尼,以其教施里闲闬悉验,细民翕然从之……初亦无大志,乃妖徒转盛至数万,官捕之急,赛儿遂反,杀伤军兵甚众……竟遁去不知所终”。
30.1.23
三、邓茂七、叶宗留之乱
1.邓茂七之乱
《明史纪事本末》三十一《平浙闽盗》:“(英宗正统)十三年(1448)夏四月,福建沙县邓茂七反,自称闽王,命都督刘聚为总兵,陈荣为副总兵,陈诏、刘德新为左右参将,佥都御史张楷监军,讨之。茂七,江西建昌人,初名邓云,豪侠为众所推,杀人亡命入闽,至宁化县依豪民陈正景,易名茂七,聚众集会常数百人,远近商贩至,皆依之。渐恣横,颐指杀人……尝佃人田,例输粟主家,馈少物,茂七令日馈,而田主自往受粟,田主讼之,不受缚,乃下巡检追摄之,因杀弓兵数人,闻于上官,调官军三百人与之格斗,杀伤略尽,惧讨,遂刑白马,歃血誓众,举兵反,游兵皆举金鼓器械应之,乌合至万余人,自称闽王,与(陈)正景率党劫上杭,还攻汀州,为推官王得仁所败,三战,正景被擒,送京师斩之,独茂七党盛不可制。至是,率其党据杉关,劫商旅,遂攻光泽县,大惊。顺流下邵武,官民悉逃匿,至顺昌据之。贼去邵武,官民始复入城……时福建参政宋彰,交阯人,与中官多故旧,侵渔万计,贿王振得为左布政使。抵任,将责赏焉。小民苦为所迫。于是尤溪炉主蒋福成号集居民贫人无赖者悉归之,旬日有众万余,遂袭尤溪据之,与茂七声相闻,将劫沙县及延平。延平上其事,御史丁宣偕藩、臬诸使至延平,遣同知邓洪等帅兵二千,往沙县剿之。福成遂与茂七合,官军歼焉……据贡川及玉台馆,缔置里图甲役,遂据沙县,势益猖獗。御史张海始至延平,遣都指挥张某率兵四千往剿之,行二十里,至双溪口,道隘,贼仅二十余人,伏左右村店中俟兵过且尽,都指挥后殿至,贼伏猝起,举排栅塞道,前趋不可返,从兵不数十人,贼遂搏都指挥并其从兵皆殪之……官军大溃,茂七进攻延平,张海登城谕之,有绯衣贼曰‘我曹苦富民鱼肉,有司不我直耳!如朝廷宥我,且立散,乞免徭三年。’都指挥范真等战于城外,众溃,真与指挥彭玺等俱死,御史上其事请兵讨贼,上乃召都御史张楷至,面谕以闽贼猖獗状,令偕都督刘聚、陈荣等往讨之。”
又,“(正统十三年,1448)十一月,指挥戴礼击叶宗留(庆元盗),斩之,(戴)礼与都督陈荣亦战死。(宗留梗入闽道)……十二月……宗留党周明松等,四出剽掠金华、武义、崇安、铅山诸县,朝廷虑其与闽寇合,命(朱)瑛(守备处州监察御史)及中官分守安地,瑛……以计生致(周)明松等数人……立诛明松等尸于市”。
又,“(正统)十四年(1449)春正月,上以闽师久无成功,命宁阳侯陈懋(145)为征南将军,保定伯梁瑶、平江伯陈豫为左右副总兵,都督范雄、董兴(175)为左右参将,尚书金濂总督军务,太监曹吉祥、王瑾监军,御史张海、丁宣纪功,率京营及江西、浙江诸处大军讨之,未至,茂七等攻延平久……二月,贼复下山攻延平……(张)楷以浙江军伏后坪,南京军伏后洋,江西军伏沙溪之南,而以福建军素为贼所易者,出城挑之。贼乘浮桥竟进,伏起,炮作,合击,大破之。官军乘胜进杀,擒数十人。茂七中流矢死……而宁阳侯陈懋等大兵亦继至……三月……诸将先后擒斩招抚略尽,八闽悉平,懋等乃班师。张楷、刘聚等还师讨处州寇。……叶希八(叶宗留死,贼拥叶希八为渠魁)……掠处州……分犯江西广信境,永丰知县邓颙死之。(颙奉张楷命御却之)……陈鉴胡破松阳、龙泉,屯金山岩,分劫青田、武义、义乌、东阳,自号太平国王,改泰定元年。丽水县丞丁宁,以老人王世昌等入贼巢,谕鉴胡,降之……五月,张楷入浙至衢州,佥事陶成往迎之,陈危急状……楷分兵水陆并进,至兰溪……金华……至处州界……至铜山寺驻师……官兵分三阵……贼败溃……初,贼势甚迫,佥事陶成请招谕之……谕以祸福……多率其党降……千户沈俊谓其部下……有何受等三人……今欲招抚,请以此三人往……楷从之,令赍榜入山,反复譬晓……楷至以老母百口与誓……贼首叶希八、杨希、陶秉伦率其党十余人来见,楷纳其降,给帖令复业……景帝景泰元年(1450)五月,贼在庆元大社者又出掠丽水、青田诸县,进攻武义……副使陶成(165)力御之……兵溃,成策马突阵死之……未几,复得玺书,谕楷等将,已降贼,令所司抚处广布恩信,戒官吏勿相激扰,不听抚者调兵剿灭……陶得二(贼首)等始听招,尽焚其砦出降……悉解散复业,……楷等乃班师露布以闻。楷还京,会帝北狩,旧经事大臣多陷没,廷议楷无功,追论下于理,议上,以寇平功赎罪得放归”。
又,“(景泰)二年(1451)秋七月,镇守浙江、福建侍郎孙原贞(172)以处州盗平奏,析丽水、青田二县,置云和、宣平、景宁三县,福建置永安、寿宁二县”。
30.1.24
《明史》一六五《丁瑄传》:“丁瑄,不知何许人,正统间为御史。初,福建多矿盗,命御史柳华捕之,华令村聚皆置望楼,编民为甲,择其豪为长,得自置兵仗,督民巡檄。沙县佃人邓茂七素无赖,既为甲长,益以气役属乡民,其俗佃人输租外,例馈田主,茂七倡其党令毋馈,而田主自往受粟,田主诉于县,县逮茂七,不赴。下巡检追摄,茂七杀弓兵数人。上官闻,遣军三百捕之,被杀伤几尽,巡检及知县皆遇害。茂七遂大剽略,伪称铲平王,设官属,党数万人,陷二十余县。都指挥范真,指挥彭玺等先后被杀,时福建参政,交阯人宋新,贿王振得迁左布政使,侵渔贪恶,民不能堪,益相率从乱,东南骚动。(正统)十三年(1448)四月,茂七围延平。刷卷御史张海登城抚谕,贼诉乞贳死,免三年徭役即解散为良民,(张)海以闻,命(丁)瑄往招讨……瑄既至,先令人赍敕往抚,茂七不肯降……明年(1449)二月,瑄诱贼复攻延平,督众军分道卫击,贼大败遁走,指挥刘福追之,遂斩茂七,招协从复业……余党溃散……茂七虽死,其徒子绪孙等复职,朝廷更遣陈懋等以大军讨,瑄乃还朝……当是时,浙闽盗所在剽掠,为民患,将帅率玩寇,而文吏励民兵拒贼,往往多斩杀。”
案:传中既称茂七为甲长,又称之为佃人,岂以佃农而为甲长乎?但又与“释其豪为长”之语不合,疑其非甲长也。
《西园闻见录》卷八十《剿捕上》:“张楷,字式之,慈溪人……尝以佥都御史监军征邓茂七……遂斩茂七,俘其众……凡定三郡七县,破三十六寨,擒伪总兵学士等官三百二十四人,招徕其民八十余万。”(9页后—10页前)
案:此言茂七被杀,与《明史》同。
又,“正统十四年正月……大总兵讨福建寇邓茂七等。先是茂七以沙县押拒捕,杀巡检遂反,聚众至五十余万,遂自称闽王……贼遂进延平……中流矢死,兄子伯孙代之,十一月(陈)懋等进兵平之”。(12—13页)
案:此言茂七中流矢死。与《明史纪事本末》同。
2.邓茂七起义、叶宗留起义
《明史》十《英宗前纪》,正统九年(1444)七月己酉:“处州贼叶宗留盗福安银矿,杀福建参议竺渊。”(7页)
又,“闰七月戊寅,复开福建、浙江银场”。
又,十四年1449,四月乙丑:“遣御史十三人同中官督福建、浙江银课。”(10页)
案:据此,可知叶宗留之所以起义,是由于统治者要旧地开采的银矿,所以诬他盗矿。
又,正统十一年(1446),三月壬申:“御史柳华督福建、浙江、江西兵讨矿贼。”
又,正统十三年(1448),八月乙卯:“福建贼邓茂七作乱。甲戌,命御史丁瑄捕之。冬十一月丙戌,宁阳侯陈懋充总兵官……刑部尚书金濂参赞军务,讨邓茂七。甲辰,处州贼流劫金华诸县。”
《明史》十《英宗前纪》,正统十四年(1449)二月丁巳:“御史丁瑄,指挥刘福击斩邓茂七于延平。”(10页)
又,二月辛未:“指挥佥事徐恭充总兵官讨处州贼叶宗留,工部尚书石璞参赞军务。”
又,四月庚戌:“处州贼犯崇安。”
《明史》十一《景帝纪》,正统十四年(1449)年九月:“庚寅,处州贼平。”
1955.11.29
《明史》一七二《张骥传》:“张骥,字仲德,安化人……(正统)十三年(1448)冬巡抚浙江。初,庆元人叶宗留,与丽水陈鉴胡,聚群众盗福建宝丰诸银矿,已而群盗自相杀,遂为乱。九年(1444)七月福建参议竺渊往捕,被执死。宗留僭称王。时福建邓茂七亦聚众反,势甚张,宗留、鉴胡附之,流剽浙江、江西、福建境上,参议耿定……永丰知县邓颙前后败殁,遂昌贼苏牙、俞伯通剽兰溪,又与相应,远近震动。骥至,遣金华知府石瑁,击斩(苏)牙等,抚定其余党。而(陈)鉴胡方以争忿杀(叶)宗留,专其众,自称大王,国号太平,建元泰定,伪署将帅,围处州,分掠武义、松阳、龙泉、永康、义乌、东阳、浦江诸县。未几,(邓)茂七死,(陈)鉴胡势孤,(张)骥命丽水丞丁宁率老人王世昌等赍榜入贼巢招之,鉴胡遂偕其党出降。惟陶得二不就抚,杀使者,入山为乱如故。时十四年(1449)四月也。”
《明史》一七二《孙原贞传》:“景泰元年,原贞进兵捣贼巢。俘斩贼首陶得二等,招抚三千六百余人……复分兵剿平余寇。奏析瑞安地增置泰顺,析丽水、青田二县地,置云和、宣平、景宁四邑,建官置戍,盗患遂息。”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八十《剿捕上》:“正统十四年二月,都督徐恭为总兵官,剿处州贼叶宗留等。宗留者,良坑盗也。以十二年反而征闽者……乃遣(徐)恭以二千骑驰至处州,会宗留中流矢死,其党益炽……至处……恭仅以身免。”(13页)
案:此言叶宗留中流矢死,与《明史》为陈鉴胡争忿所杀不同。
1955.11.19
四、刘千斤之乱
1.郧阳盗
《明史纪事本末》三十八《平郧阳盗》:“宪宗成化元年(1465)夏四月,荆襄盗刘千斤反。荆楚之上游为郧阳,地多山,元至正间流贼作乱,终元世竟不能制。明初命邓愈以大兵剿除之,空其地,禁流民不得入,然地界湖广、河南、陕西三省间,又多旷土……中有草木可采掘食, ( 流 民 聚 集 ) 正统二年(1489),岁饥,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无所禀约束,中巧黠者自相雄长,稍能驱役之。汉中守臣以闻,且言不即诛,恐有后患。上曰:‘小民为饥寒所迫,奈何遽用兵诛之?’命御史金敬往抚辑,敬至,谪数人戍,余阳听抚而大奸皆潜伏不出,寻复纵,势益滋蔓……三省长吏又多诿非己境,因循不治,至是千斤遂倡乱。 ( 刘 千 斤 ) 千斤名通,河南西华人,有膂力,县治门有石狮重千斤,通手举之,人因号为刘千斤……成化元年,有石龙号石和尚,纠合冯子龙数百人四散剽掠,通令男聪约子龙举事,乃于大石厂立黄旗聚众,据海溪寺称王,伪号汉,建元德胜。……以石和尚为谋主,刘长子、苗龙、苗虎为羽翼,众至数万,劫襄、邓境。”
又,“(成化元年,1465)五月,命抚宁伯朱永为总兵官,兵部尚书白圭(172)提督军务,太监唐慎、林贵监军,合湖广总兵李震(166)讨刘千斤,副都御史王恕(182)会三师并进捣其巢”。
又,“(成化二年,1466)三月,提督荆襄军务兵部尚书白圭奏言,贼首刘千斤在襄阳房县豆沙河诸处万山之中分作七屯,臣等议欲分兵四路,一从南漳,一从远安,一从房县,一从榖城,犄角并进,克期会剿,上报曰:兵不可遥制,悉如卿所议行”。
又,“(成化二年)五月,兵部尚书白圭及湖广总兵都督李震帅师讨荆襄贼,平之……生擒刘千斤,献俘京师,与苗龙等四十人皆磔于市,男子十岁以上者斩之,惟刘长子、石和尚遁去”。
( 石 和 尚 ) 又,“(成化二年,1466)六月,石和尚集众千余焚劫四川大昌县,杀夔州通判王祯,命分兵讨之。冬十月,提督湖广军务白圭诱执贼首石和尚”。
( 李 胡 子 ) 又,“(成化)六年(1470)冬十月,荆襄贼李胡子聚众反……李胡子新郑人,刘千斤余党也……往来南漳内乡渭南间,复倡流民为乱,伪称太平王……官军累捕不获,荆襄南阳为之骚然。(时大旱,流民入山者九十万。)十一月,命都御史项忠(178)总督河南湖广荆襄军务讨李胡子。七年(1491)春正月……项忠至襄阳,以见卒寡弱,请调永顺等土兵,从之……十一月,荆襄南阳流贼平,进总督军务项忠右都御史,敕留抚治。忠之用兵荆豫也,遣人持榜入山招谕,负险不服即纵兵剿不赦,李胡子势孤,……为官军所擒。凡遣还乡者四十万人,俘斩二千人,编戍者万余人。 ( 项 忠 滥 杀 ) 时流民有自洪武以来家业延子孙,未尝为恶者,兵入尽草薙之,死者枕藉山谷,其戍湖贵者人多道死,弃尸江浒,议者谓忠此役,实多滥杀,既树平荆襄碑,或亦呼为堕泪以嘲忠云”。
又,“(成化)十二年(1476)春二月,命都御史原杰经略郧阳,抚定流民。自成化初年陕西至荆襄唐邓之间……所至流逋藏聚为梗,刘千斤之乱因之……都御史项忠奉命捕逐之,死者不可胜计。 ( 善 后 策 — — — 周 洪 谟 ) 祭酒周洪谟(184)乃著《流民说》,略曰:‘……若今听其近诸县者附籍,远诸县者设州县以抚之,设官吏,编里甲,宽徭役,使安生业,则流民皆齐民矣。’都御史李宾深然其说。至是,流民复集如前,宾乃援洪谟说疏上之,上可焉,命杰往莅其事”。
( 善 后 策 — — — 文 会 ) 又,“(成化十二年)秋七月,北城兵马吏目文会疏言,荆襄自古用武之地,宣德间有流民邹百川、杨继保匿聚为非。正统中,民胡忠等开垦荒田始入版籍,编成里甲。成化年来,刘千斤、石和尚、李胡子相继作乱,大臣处置失宜,终未安辑。今河南岁歉民饥,入山就食势不可止,能保无后日之患?谨条上三事:曰荆襄土地肥饶,皆可耕种,远年入籍流民,可给还田土,所附籍者领田土力耕,量存恤之,其愿回籍者听;曰流民潜处出没不常,乞选良有司为之抚绥,军卫官为之守御,则流民自安;曰荆襄上流为吴楚要害,道路多通,必于总隘之处,加设府卫州县,立为保甲,通货贿,以足其衣食,立学校,以厚其风俗,则其民日趋于善矣。上大是之。命都御史原杰采其言用之”。
又,“(成化十二年)十一月,开设湖广郧阳府,即其地设湖广行都司卫所及县。 ( 善 后 — — — 原 杰 ) 时都御史原杰遍历诸郡县,深山穷谷无不亲至……诸父老皆忻然愿附版籍为良民。于是大会湖广、河南、陕西抚、按、藩、臬之臣,籍流民得十一万三千余户,遣归故土者一万六千余户,其愿留者九万六千余户,各自占旷土,官为计丁力,限给之,令开垦为永业,以供赋役,置郡县统之。于是湖广割竹山地,分置竹溪县,割郧津地,分置郧西县,河南割南阳、汝州、唐县地分置桐柏、南召、伊阳三县,陕西析商县地为商南、山阳二县,而以商县为商州,使流寓土著者参错以居。又即郧县城置郧阳府,以统郧及竹山、竹溪、郧西、上津六县,且立行都司、卫于郧阳以保障控御之,经划既定乃上其事,……杰劳苦成疾……竟卒于驿舍”。
30.1.26
2.刘千斤起义
《明史》一七二《白圭传》:“成化元年,荆襄贼刘千斤等作乱,敕……以圭提督军务,发京军及诸道兵会讨。千斤名通,河南西华人,县门石狻猊重千斤,通只手举之,因以为号。正统中,流民聚荆襄间,通窜入为妖言,潜谋倡乱。石龙者号石和尚,聚众剽掠,通与共起兵,伪称汉王,建元德胜,流民从者四万人。圭等……擒通及其众三千五百余人,获贼子女万一千有奇,焚其庐舍,夷险阻而还。石龙与其党刘长子等逸去,转掠四川,连陷巫山、大昌,圭等分兵蹙之,长子缚龙以降,余寇悉平。”
《明史》一七八《项忠传》:“项忠,字荩臣,嘉兴人……白圭既平刘通,荆襄间流民屯结如故。通党李胡子者,名原,伪称太平王,与小王洪、王彪等掠南漳、房、内乡、渭南诸县,流民附贼者至百万。六年(成化六年,1470)冬,诏忠总督军务……讨之。忠乃奏调永顺、保靖土兵,而先分军列要害,多设旗帜钲鼓,遣人入山招谕,流民归者四十余万,(王)彪亦就擒。……忠移军竹山捕余孽,复招流民五十万,斩首六百四十,俘八百有奇,家口三万余人,户选一丁戍湖广边卫,余令归籍给田,疏陈善后十事,悉允行……忠上疏言,臣先后招抚流民复业者,九十三万余人,贼党遁入深山,又招谕解散自归者五十万人,俘获百人皆首恶耳。”
1955.11.29
3.刘千斤起义失败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八十:“成化元年(1465)十二月,命抚宁伯朱永……讨荆襄叛贼刘千斤等。二年(1466)四月,贼平,擒千斤二千五百七十余人,斩首二千五百五十余级,获贼属子女一万一千六百余人,牛马驴骡一万一百八十有奇,招抚胁从流民一万八千五百三十余人,续斩贼首二百三十四人,获贼属三百六十七人,九月复平之,擒石和尚、刘长子等六百余人。”(13页)
案:此云流民一万八千余与《明史纪事本末》四十万人不合,或《本末》所指乃后期之石和尚也。
五、麓川之役
《明史纪事本末》三十《麓川之役》:“英宗正统二年(1437)冬十月,云南麓川宣慰司思任叛,侵南甸州。洪武中,麓川思伦发内附,授麓川宣慰。按思伦所居本麓川地,与缅接境,皆在金沙江之南。”“(麓川今曰陇川)……二十九年……未几,思伦叛,黔国公沐英讨平之。其后失官,改孟养宣慰使,以刁氏代之。正统初,宣慰使刁宾玉,弱不能辑诸夷,思伦发次子思任者,狡狯踰父兄,差发金银不以时纳,朝廷稍优容之,会缅甸危,思任侵有其地,遂欲尽复父所失故地,于是拥众叛于麓川。”
又,“三年(1438)十二月,思任侵掠腾冲、南甸,略取孟养地……思任屠腾冲,据潞江”。
又,“四年春正月,命镇守云南黔国公沐晟、左都督方政、右都督沐昂率师讨思任发……军歼焉……,五月,以沐昂为左都督征南将军……进讨思任发”。
又,“五年(1440)春二月,沐昂讨麓川,军抵陇把……大败”。
又,“六年(1441)春正月,命定西伯蒋贵为征蛮将军,总兵讨麓川思任发,以太监曹吉祥监督军务,兵部尚书王骥(《明史》171)提督军务……十一月……大破之。思任发遁去……十二月,王骥等直捣巢穴……思任发挈妻子,间道渡江走缅甸”。
又,“七年(1442)冬十月,复命定西侯蒋贵、靖远伯王骥征麓川、缅甸。先是,思任发既败走缅,大军还,复出为寇……遂起兵如前,复命骥等往讨之”。
又,“十年(1445)冬十二月……(缅甸)卜剌浪马哈省惧,以思任发及妻孥部属三十二人付(王)政。(政为云南千户,奉敕币谕缅甸。)思任发不食,垂死,政遂斩首,函献京师”。
又,“十三年(1448)春三月,初,思机发复据孟养地为乱,屡谕不从,复命靖远伯王骥提督军务……率南京、云南、湖广、四川、贵州土汉军十三万讨之……十月师抵金沙江……攻破之,乘胜进至孟养”。(孟养今云南边外。)
30.1.24
六、朱宸濠之乱
1.宁王世系
太祖 (长)太子标—建文
(四)成祖棣—仁宗高炽—宣宗瞻基—英宗祁镇—宪宗见深—孝宗佑樘—武宗厚照
(十七)宁献王权—世子盘烒(先卒)追谥惠王—靖王奠培(以孙嗣祖)—康王觐钧—宸濠(宸濠为武宗从祖)
30.1.29
2.朱宸濠
《明史》一百十七《诸王传》二《宁献王权传》:“弘治四年,奠培薨,子康王觐钧嗣,十年薨,子上高王宸濠嗣。其母,故娼也……及长,轻佻无威仪,而善以文行自饰。术士李自然、李日芳妄言其有异表,又谓城东南有天子气。宸濠喜,时时诇中朝事……武宗末年无子,群臣数请召宗室子子之。宸濠属疏,顾深结左右,于帝前称其贤。初,宸濠贿刘瑾,复所夺护卫。瑾诛,仍论夺。及陆完为兵部尚书,宸濠结嬖人钱宁、臧贤为内主,欲奏复,大学士费宏执不可。诸嬖人乘宏读廷试卷,取中旨行之。(案:宁王夺护卫在靖王奠培时,宸濠之祖也。当英宗时。)宸濠益恣擅,杀都指挥戴宣,逐布政使郑岳、御史范辂,幽知府郑曝、宋以方,尽夺诸附王府民庐,责民间子钱,强夺田宅子女,养群盗,劫财江湖间,有司不敢问。日与致仕都御史李士实、举人刘养正等谋不轨。副使胡世宁,请朝廷早裁抑之。宸濠连奏世宁罪,世宁坐谪戍,自是无敢言者。正德十二年,典仪阎顺、内官陈宣、刘良间行诣阙上变。宁、贤等庇之,不问。宸濠疑出承奉周仪,杀仪家及典仗查武等数百人。巡抚都御史孙燧列其事,中道为所邀,不得达。宸濠又贿钱宁,求取中旨,召其子司香太庙。宁言于帝,用异色龙笺;加金报赐。异色龙笺者,故事所赐监国书笺也,宸濠大喜,列仗受贺。复勒诸生父老奏阙下,称其孝且勤。时边将江彬新得幸,太监张忠附彬,欲倾宁、贤,乘间为帝言:‘宁、贤盛称宁王,陛下以为何如?’帝曰:‘荐文武百执事,可任使也,荐藩王何为者?’忠曰:‘贤称宁王孝,讥陛下不孝耳。称宁王勤,讥陛下不勤耳。’帝曰:‘然。’下诏逐王府人,毋留阙下。是时,宸濠与士实、养正日夜谋,益遣奸人卢孔章等分布水陆孔道,万里传报,浃旬往返。踪迹大露,朝野皆知其必反。巡抚都御史孙燧,七上章言之,皆为所邀沮。诸权奸多得宸濠金钱,匿其事不以闻。十四年,御史萧淮疏言宸濠诸罪,谓不早制,将来之患,有不可胜言者。疏下内阁,大学士杨廷和谓宜如宣宗处赵府事,遣勋戚大臣宣谕,令王自新。帝命驸马都尉崔元、都御史颜颐寿、太监赖义持谕往,收其护卫,令还所夺官民田。宸濠闻元等且至,乃定计,以己生辰日宴诸守土官。诘旦皆入谢。宸濠命甲士环之,称奉太后密旨,令起兵入朝。孙燧及副使许逵不从,缚出斩之。执御史王金,主事马思聪、金山,参议黄宏、许效廉,布政使胡廉,参政陈杲、刘棐,佥事赖凤,指挥许金、白昂等下狱。参政王纶、季敩,佥事潘鹏、师夔,布政使梁宸,按察使杨璋,副使唐锦皆从逆。以李士实、刘养正为左、右丞相,王纶为兵部尚书,集兵号十万。命其承奉涂钦,与素所蓄群盗闵念四等,略九江、南康,破之。驰檄指斥朝廷。七月壬辰朔,宸濠出江西,留其党宜春王拱樤;内官万锐等守城,自帅舟师蔽江下,攻安庆。汀赣巡抚佥都御史王守仁闻变,与吉安知府伍文定等檄诸郡兵先后至。乃使奉新知县刘守绪破其坟厂伏兵。戊申(十七),直攻南昌。辛亥(二十),城破,拱樤、锐等皆就擒,宫人自焚死。宸濠方攻安庆不克,闻南昌破,大恐,解围还,守仁逆击之。乙卯(二十四日),遇于黄家渡,贼兵乘风进薄,气骄甚。文定及指挥余恩佯北,诱贼趋利,前后不相及。知府邢珣、徐琏、戴德孺从后急击,文定还兵乘之,贼溃,斩溺万计。又别遣知府陈槐、林瑊、曾玙、周朝佐复九江、南康。明日(二十五日),复战,官兵稍却,文定帅士卒殊死斗,擒斩二千余级,宸濠乃退保樵舍。明日(二十六日),官军以火攻之,宸濠大败。诸妃嫔皆赴水死,将士焚溺死者三万余人。宸濠及其世子、郡王、仪宾并李士实、刘养正、涂钦、王纶等俱就擒。宸濠自举事至败,盖四十有三日。时帝闻宸濠反,下诏暴其罪,告宗庙,废为庶人,逮系尚书陆完,嬖人钱宁、臧贤等,籍其家。江彬、张忠从臾帝亲征,至良乡,守仁捷奏至,檄止之。守仁已械系宸濠等,取道浙江。帝留南京,遣许泰、朱晖及内臣张永、张忠搜捕江西余党,民不胜其扰,檄守仁还江西。守仁至杭州,遇张永,以俘付之,使送行在。十五年十二月,帝受所献俘回銮,至通州诛之,封除。”
30.1.30
3.弘治时之政治
《典故纪闻》卷十六:“弘治间,吏部侍郎王鏊,上御虏事,内言古之帝王,无事则深忧,有事则不惧。今虏一入寇,则中外忧惶,以为患在不测,一旦稍缓,则泰然以为无事,是与古异矣。臣谓火筛小王子不足畏,而今之嬖倖乱政,功赏不明,委任不专,法令不行,将不用命,边圉空虚,民心离散,深可畏也。此语在今时尤甚。”(269—270页)
案:孝宗在明代最称明主,而当时政治已如此,其他可知也。天
30.1.9
4.武宗自称大将军
武宗毅皇帝讳厚照,弘治五年(1492)年二岁立为皇太子。
弘治十八年(1505) 年十五 即皇帝位
正德十二年(1517) 年二十七 自称总督军威武大将军总兵官朱寿
十三年(1518) 年二十八 自加封镇国公
十四年(1519) 年二十九 自加太师
5.王守仁讨宸濠
《明史》一百九十五《王守仁传》:“(正德)十四年六月,命勘福建叛军。行至丰城而宁王宸濠反,知县顾佖以告。守仁急趋吉安,与伍文定征调兵食,治器械舟楫,传檄暴宸濠罪,俾守令各率吏士勤王。(案:十二年守仁疏言权轻无以令将士,请给旗牌提督军务得便宜从事,尚书王琼奏从其请)……因集众议曰:‘贼若出长江顺流东下,则南都不可保,吾欲以计挠之,少迟旬日无患矣。’乃多遣间谍檄府县,言都督许泰、卻永将边兵,都督刘晖、桂勇将京兵各四万,水陆并进,南赣王守仁、湖广秦金、两广杨旦,各率所部合十六万直捣南昌,所至有司缺供者以军法论。又为蜡书遗伪相李士实、刘养正,叙其归国之诚,令从臾早发兵东下,而纵谍泄之。宸濠果疑。与士实、养正谋,则皆劝之疾趋南京即大位,宸濠益大疑。十余日诇知中外兵不至,乃悟守仁绐之。七月壬辰朔,留宜春王拱樤居守,而劫其众六万人,袭下九江、南康,出大江,薄安庆。守仁闻南昌兵少,则大喜,趋樟树镇。知府临江戴德孺,袁州徐琏、赣州邢珣,都指挥畲恩,通判瑞州胡尧元、童琦,抚州邹琥,安吉谈储,推官王嵍、徐文英,知县新淦李美,泰和李楫,万安王冕,宁都王天与,各以兵来会,合八万人,号三十万。或请救安庆,守仁曰:‘不然。今九江、南康已为贼守,我越南昌与相持江上,二郡兵绝我后,是腹背受敌也,不如直捣南昌。贼精锐悉出,守备虚,我军新集气锐,攻必破。贼闻南昌破,必解围自救。逆击之湖中,几不胜矣。’众曰:‘善。’……庚戌(十九日),夜半,文定兵抵广润门,守兵骇散。辛亥(二十日),黎明,诸军梯呸登,……宸濠果自安庆还兵,乙卯(二十四日),遇于黄家渡……伏发,贼大溃,退保八字脑。宸濠惧,尽发南康、九江兵……丙辰(二十五日),复战,官军却,守仁斩先却者,诸军殊死战,贼复大败,退保樵舍,联舟为方阵,尽出金宝犒士。明日(二十六日),宸濠方晨朝其群臣,官军奄至,以小舟载薪,乘风纵火,焚其副舟,妃娄氏以下皆投水死。宸濠舟胶浅,仓卒易舟遁,王冕所部兵追执之……南康、九江亦下,凡三十五日而贼平 。京师闻变,诸大臣震惧,王琼 大言曰:‘王伯安居南昌上游,必擒贼。’至是,果奏捷。帝时已亲征,自称威武大将军,率京边骁卒数万南下。命安边伯许泰为副将军,偕提督军务太监张忠、平贼将军左都督刘晖将京军数千溯江而上,抵南昌。诸嬖幸故与宸濠通,守仁初上宸濠反书,因言:‘觊觎者非特一宁王,请黜奸谀以回天下豪杰心。’诸嬖幸皆恨,宸濠既平,则相与昌功。且惧守仁见天子,发其罪,竞为蜚语,谓守仁先与通谋,虑事不成,乃起兵。又欲令纵宸濠湖中,待帝自擒。守仁乘(张)忠、(许)泰未至,先俘宸濠,发南昌。忠、泰以威武大将军檄邀之广信,守仁不与,间道趋玉山,上书请献俘,止帝南征,帝不许。至钱唐遇太监张永,永提督赞划机密军务,在忠、泰辈上,而故与杨一清善,除刘瑾,天下称之。守仁夜见永,颂其贤,因极言江西困敝,不堪六师扰,永深然之,曰:‘永此来为调护圣躬,非邀功也。公大勋,永知之,但事不可直情耳。’守仁乃以宸濠付永,而身至京口,欲朝行在。闻巡抚江西命,乃还南昌。(张)忠、(许)泰已先至,恨失宸濠,故纵京军犯守仁,或呼名嫚骂。守仁不为动,抚之愈厚,病予药,死予棺,遭丧于道,必停车慰问良久始去。京军谓王都堂爱我,无复犯者。忠、泰言宁府富厚甲天下,今所蓄安在?守仁曰:‘宸濠异时尽以输京师要人,约内应,籍可按也。’忠、泰故尝纳宸濠贿者,气慑不敢复言。已,轻守仁文士,强之射。徐起,三发三中,京军皆欢呼,忠、泰益沮。会冬至,守仁命居民巷祭,已,上冢哭。时新丧乱,悲号震野。京军离家久,闻之无不泣下思归者,(张)忠、(许)泰不得已班师。比见帝,与纪功给事中祝续、御史章纶谗毁百端,独(张)永时时左右之。(张)忠扬言帝前曰:‘守仁必反,试召之,必不至。’忠、泰屡矫旨召守仁,守仁得永密信,不赴。及是知出帝意,立驰至。忠、泰计沮,不令见帝,守仁乃入九华山,日晏坐僧寺。帝觇知之,曰:‘王守仁学道人,闻召即至,何谓反?’乃遣还镇,令更上捷音。守仁乃易前奏,言奉威武大将军方略讨平叛乱,而尽入诸嬖幸名,江彬等乃无言。当是时,谗邪构煽,祸变叵测,微守仁,东南事几殆。世宗深知之,甫即位,趣召入朝受封,而大学士杨廷和与王琼不相能。守仁前后平贼,率归功琼,廷和不喜,大臣亦多忌其功 。会有言国哀未毕,不宜举宴行赏者,因拜守仁南京兵部尚书。守仁不赴,请归省。已,论功封特进光禄大夫、柱国、新建伯,世袭,岁禄一千石,然不予铁券,岁禄亦不给。诸同事有功者,惟吉安守伍文定至大官,当上赏,其他皆名示迁,而阴绌之,废斥无存者。守仁愤甚。时已丁父忧,屡疏辞爵,乞录诸臣功,咸报寝。免丧,亦不召。久之,所善席书及门人方献夫、黄绾以议礼得幸,言于张璁、桂萼,将召用,而费宏故衔守仁,复沮之。屡推兵部尚书,三边总督,提督绪营,皆弗果用。嘉靖六年,思恩、田州土酋庐苏、王受反,总督姚镆不能定,乃诏守仁以原官兼左都御史总督两广兼巡抚。绾因上书讼守仁功,请赐铁券岁禄,并叙讨贼诸臣,帝咸报可……十二月守仁抵浔州,会巡抚按御史石金定计招抚……因请复设流官,量割田州地,别立一州……而于田州置十九巡检司,以苏受等任之,并受约束于流官知府,帝皆从之……始帝以(卢)苏(王)受之抚,遣行人奉玺书奖谕,及奏断藤峡捷,则以手诏问阁臣杨一清等,谓守仁自夸大,且及其生平学术,一清等不知所对。守仁之起由璁、萼荐,萼故不善守仁,以璁强之,后萼长吏部,璁入内阁,积不相下。萼暴贵,喜功名,风守仁取交阯,守仁辞不应。一清雅知守仁,而黄绾尝上疏欲令守仁入辅,毁一清,一清亦不能无移憾。萼遂显诋守仁征抚交失,赏格不行。献夫及霍韬不平,上疏争之,言……守仁讨平叛藩,忌者诬以初同贼谋,又诬其辇载金帛。当时大臣杨廷和、乔宇饰成其事,至今未白。夫忠如守仁,有功如守仁,一屈于江西,再屈于两广……后此疆圉有事,谁复为陛下任之!帝报闻而已……守仁既卒,桂萼奏其擅离职守,帝大怒,下廷臣议。萼等言守仁事不师古,言不称师,欲立异以为高,则非朱熹格物致知之论;知众论之不予,则为朱熹晚年定论之书,号召门徒,互相倡和。才美者乐其任意,庸鄙者借其虚声,传习转讹,背谬弥甚。但讨捕軬贼,擒获叛藩,功有足录,宜免追夺伯爵以章大信,禁邪说以正人心。帝乃下诏停世袭,恤典俱不行。隆庆初,廷臣多颂其功,诏赠新建侯,谥文成。二年,予世袭伯爵……”
30.1.31
6.宸濠之役与杨、王
郑端简公《今言类编》卷一:“正德十四年(己卯)六月,宁王宸濠反,巡抚都御史孙公燧,按察副使许公逵死之,汀赣都御史王公守仁(文成)及吉安知府武文定起兵讨宸濠,檄召江西各府兵……七月……丁巳,王公擒宸濠及其世子……等数百人被执,……八月癸未,上亲征诏天下,遂至南京,驻太监王洪家。十五年十月,上还京,驻通州,宸濠伏诛。”(《丛书集成》本,53—55页)
又一条:“新建伯王公(阳明)为行赣都御史,据江西上游,意藩府又蓄逆谋,恐一旦变起,先争预防,以讨山贼为名,请得提督军务,兵书王晋溪(琼)知公意,请如公言。……公既擒宸濠,诸奸江彬等导上南巡,下诏亲征,诸奸欲攘功,忌公,危言巧赞百方,欲去公。当是时,宸濠未死,诸奸素通宸濠得金钱者,多在上左右,颇有异谋,畏公不敢发,……宸濠竟得伏诛。内阁大臣亦忌公,而公以提督军务故,得专制召兵平贼,归功晋溪,内阁不说,久之,不论功。今皇帝(案指嘉靖)即位,诏录公功,封新建伯,兼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遣使迎至京宴劳,诸忌者又以宴劳费为词,嗾言官论阻,公不得至京。外艰去服阕竟不召,谗谤益起,屡形奏牍,虽封爵赐号,竟不与铁券岁禄。”(55—58页)
又一条,“王阳明……始知宸濠谋逆决矣,乃遣其门生举人冀元亨往来濠邸,觇其动静,益得其详。于是始上疏请提督军务,言臣据江西上流,江西连岁盗起,乞假臣提督军务之权,以便行事,意在濠也。司马王晋溪(恭襄,琼)知阳明意,复奏称王某有本之学,有用之才,今此奏请相应准允,给予旗牌,便宜行事,江西一应大小缓急贼情,悉听王某随机抚剿,以故濠反阳明竟得以此权力起兵擒贼。奏捷中归功本兵(王琼),新都(杨廷和)故不喜晋溪,见阳明奏,遂怒,故封爵久不行,至今皇帝(世宗)登极诏中及之,议者遂谓新都自为己定策地也……已而濠平,职方郎中论功超升,晋溪乃不得脱戍籍,岂不太舛。晋溪后以张(孚敬)、桂(萼)荐,起复为吏部尚书,卒谥恭襄”。(59—61页)
天挺案:《今言类编》前有嘉靖丙寅(四十五年)二月自序,似不应有世宗之谥,则所注当出于万历甲寅(四十二年)彭宗孟重刻时也,郑氏自序曰:“项甥子长进士录而观之曰……盍与古言并梓之,予不能止也。”是梓于作序之时。”
《今言类编》卷三:“正德中吏部三尚书,张綵坐(刘)瑾党也,陆完坐宸濠(宁庶人)党,王晋溪(琼)坐奸党乱政,皆论死,减谪戍。”(173页)
《吾学编余·谗佞》:“至正德中遂有如张綵附逆瑾,王琼附逆彬(江彬)者矣。”(99页)
《今言类编》卷六:“南昌之变,则端敏(胡世宁)发其奸,忠烈(孙燧)死其难,阳明(王守仁)平其乱,此皆焯焯在周史者”(341页)
《今言类编》卷六:“近人专指斥阳明学术,余不知学……若宁藩反时余时年二十一,应试在杭,见诸路羽书皆不敢指名宸濠反,或曰江西省城有变,或曰江西省城十分紧急,或曰江西巡抚被害重情,或曰南昌忽聚军马船只,传言有变,惟阳明报明言江西宁王谋反,钦奉密旨会兵征讨。安仁谓阳明学奉邪说,功由诡遇,又曰王某心事众所共疑,何其不谅至此。”(349—350页)
又一条,“知己不易得……张文忠(孚敬)不知王阳明(守仁)”。(351页)
案:正德十四年郑公年二十一,则当生于弘治十二年,《今言序》作嘉靖四十五年,年六十八矣。
天挺案:郑氏《今言》所称安仁盖指桂萼,萼江西安仁县人,安仁旧属饶州府,今曰余江县者是也。
2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