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政权实现统治的主要基础,是在经济上恃富足之势,又有积极参政要求的豪族地主。
刘秀年轻时在南阳家乡有经营“稼穑”“田业”的经历,自然在情感上接近当时在社会生活中影响越来越显著的豪族地主。
建武二年至十四年(公元26年至公元38年)间,刘秀曾经连续六次颁布释放奴婢的诏令。诏令规定,凡属王莽代汉以来吏民被略卖为奴婢而不符合汉法的,青、徐、凉、益等割据区域吏民被略卖为奴的,吏民的妻子遭饥乱被卖为奴而要求离去的,一律免为庶人。奴婢主人如果拘执不放,按汉“卖人法”和“略人法”治罪。
建武十一年(公元35年),刘秀又连续颁布诏令,宣布:杀害奴婢的人不得减罪;炙灼奴婢的人依法惩治,免被炙灼者为庶民;废除奴婢射伤人弃市罪。
刘秀反复重申破除奴婢制度的决心,是因为东汉王朝所依恃的统治基础,已经不再是先前以奴婢为主要劳动力的生产经营者了。
汉光武帝刘秀因为和豪强地主集团的特殊关系,使得他可能解决奴婢问题,但是却不可能解决越来越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和人口荫附问题。
东汉时期的土地兼并和人口荫附现象,一开国就成为显著的社会隐患。刘秀及其政权的统治阶层本来就属于豪强地主集团,这时凭借他们的政治权势,更为变本加厉地搜括土地,占夺人口。
土地兼并和人口荫附问题的严重性,在豪族比较集中的地区当然更为突出。当时,都城洛阳附近以及汉光武帝刘秀的家乡南阳地区,成为这一社会现象最为典型的地区。
刘秀是南阳人,又是舂陵侯刘买之后,父亲刘钦为南顿(今河南项城西)县令,起初曾经作过济阳(今河南兰考东北)县令,刘秀本人就出生在济阳县舍。由于存在这样几重关系,于是这几个地方都屡屡得到“复”,也就是免除赋役的特殊优待。与帝王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地区,往往还因这种特殊关系,享有一些并不著于明文的特权。
最为著名的史例,就是所谓“河南帝城”、“南阳帝乡”的特殊地位的形成。
东汉初年,曾经因检核垦田数而发生了中央政府和河南、南阳地方豪强地主集团的矛盾。
当时,天下垦田数字多不如实统计,又户口年纪也互有增减,豪强地主以所控制耕地和人口的数量的虚假统计,对抗中央政府的经济管理。
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汉光武帝刘秀颁布诏书,下令州郡检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能公正执法,豪右之家依然得到优遇,更变本加厉地侵夺贫苦民户,以致百姓怨恨。当时官场流传所谓“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的说法,这正是因为“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因为“多近臣”与“多近亲”的关系,使得“田宅逾制”的情形根本没有法子控制。
所谓“河南、南阳不可问”,所谓“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如果我们离开地方主义的特定条件来理解,其实可以说明东汉时代豪强地主集团的特殊地位。
对于豪强地主集团在土地兼并和人口荫附问题上与中央政府的对抗,刘秀采取了姑息的态度。他在处死度田不实的河南尹张伋等十几名郡守之后,即下令停止度田,正式向豪强地主集团让步。
刘秀自称:“吾理天下,亦欲以柔道行之。”这里所说的“柔道”,实际上就是以宽怀纵容的态度,扶植和保护豪强地主集团的势力。
汉光武帝刘秀之后的几代帝王,继承了刘秀努力缓和阶级矛盾的执政纲领。
汉明帝永平九年(公元66年),诏令郡国以公田赐贫人。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又颁布诏书,宣布将滨渠卑下之田,赋予贫人,不让豪右之家维护其利益。已经暗示这一举措的目的,是要有意减轻豪右兼并田地,奴役贫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
汉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因为牛疫流行,作物歉收,诏令郡国招募无田而愿意前往其他田土宽饶地方的民众,组织迁徙。到新居地后,政府赐给公田,赁给种子,贳与农具,同时减免五年田租,并且减免三年算钱。以后愿意迁回本土也不加禁止。元和三年(公元86年),又诏令常山(首府在今河北元氏西北)、魏郡(郡治在今河北磁县南)、清河(首府在今山东临清东)、钜鹿(郡治在今河北柏乡东)、平原(郡治在今山东平原南)、东平(首府在今山东东平东)等地尚未垦辟的可耕地都赋与贫民,政府给予粮种,要求务尽地力,避免使农人成为不事农耕的所谓“游手”。
汉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二月,曾经诏令政府有关机构省减皇家及朝廷管理的马厩以及凉州诸马苑,京师离宫上林、广成圃等,都假以贫民,允许随意采捕,不收其税。同年秋九月,又宣布郡县所有的陂池,允许民众采取,两年内勿收假税。永元九年(公元97年)六月蝗灾,又诏令国有山林陂池的饶利渔产,用以救济灾民。永元十一年(公元99年)也在诏书中宣布,民间因为遭受灾害而不能自存者,允许在山林池泽从事渔业采集,政府不收假税。永元十五年(公元103年)又诏令鳏寡百姓,可以在皇家陂池渔采,两年之内免收假税。
汉章帝元和三年(公元86年),曾经诏令出巡所经过的地方只收全年田租的一半,以奖劝农人勤劳耕作。汉和帝时,又曾经多次减免租赋。永元四年(公元92年)令遭受蝗灾的地区减产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勿收田租、刍稿,永元九年(公元97年)又令蝗灾灾区“皆勿收租、更、刍稿”,其他情形也酌情有所减免。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诏令天下当年的田租、刍稿征收一律减半。永元十六年(公元104年)再次宣布了同样内容的诏令,同时宣布在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减免幅度可以更大一些。
东汉政府对农耕生产者取如此优容的态度,是因为农人在严酷的土地兼并的情况下,已经九死一生,频繁而严重的天灾又经常使他们陷于完全绝望的境地。当然,实际上,田赋的减免,在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使豪强地主获利更多。
东汉时期,富人占有的田地超过限定,其富有程度超过公侯,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
南阳豪族樊宏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刘康占有私田八百顷。南阳新野阴氏家族田有七百余顷。马援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所拥有的土地也应当不在少数。名士郑太也家富于财,有田四百顷。
曾经把持朝政的外戚贵族梁冀,据说其势力范围将近千里。宦官侯览侵夺他人的资产中,就包括田一百一十八顷。当权的宦官霸占田业也成为风气。天下良田美业,山林湖泽,都成为他们竞夺强占的目标。东汉末年,宦官张让专政时,其家族党羽竟然占有了京畿附近诸郡膏腴美田多至数百万顷。
荀悦曾经说,现今豪民占田有的多至数百千顷,其富足已经超过王侯,国家赋税虽然有限,然而豪强富人占田逾侈,所输赋税超过大半。实际上政府征收的赋税不过百分之一,民众实际缴纳的却仍然要超过百分之五十。官家的恩惠,或许优于夏商周三代;而豪强之残暴,却酷于亡秦。他叹息道:朝廷的惠政,不能落实于下层民众,利益都被豪强于中劫夺,如果不扭转豪强兼并的基本形势,而只是减免租税,只能使豪强得到更多实利。
荀悦的分析,说明了减免田赋的政策的实质,确实主要是使豪强得益。
土地兼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有用心“营理产业”,以致“财利岁倍”的情形。然而更普遍的是依恃经济实力和政治实力的残暴侵夺。富商兼有大片田地,也是常见的情形。正如《论衡·偶会》所说:“富家之商,必夺贫者之财。”握有政治权力,则通常是实现土地兼并的更有利的条件。这就是王充所谓“一旦在位,鲜冠利剑,一岁典职,田宅并兼”。
东汉晚期著名政论家仲长统在描述豪强地主的经济生活时,除了说到其室宅之豪奢,田园之广阔,商运之辽远,积储之丰盈而外,又曾经以所谓“奴婢千群,徒附万计”形容其富足。这里所说的“徒附”户,是豪强地主荫庇自己的宗族、宾客而形成的新的社会阶层。他们直接服务于豪强地主,逃避了朝廷的赋税和徭役负担。以这一阶层为基础形成的田庄,其实是在一定程度上隔闭于专制王朝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
豪强地主经济实力的根基,正是他们经营的大田庄。豪强地主的田庄经济在东汉时期发育已经相当成熟。
汉光武帝刘秀外祖南阳樊重的田庄,广起庐舍,高楼连阁,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又有六畜放牧,以及各种渔产和果木桑麻,可以“闭门成市”,“其兴工造作,为无穷之功,巧不可言”。这样的田庄的主人,于是有“富拟封君”的地位。关于樊重田庄,《后汉书·樊宏传》又有“上下戮力,财利数倍”,“池鱼牧畜,有求必给”的记述。
田庄内部能够“闭门成市”,甚至可以“有求必给”,也就是说农林牧副渔诸业并兴,又有做工“巧不可言”的手工业,其基本生活消费,可以基本不必依赖田庄以外的市场。
崔寔的《四民月令》,也反映了田庄的生产形式和生活形式。田庄的经营活动,包括大田作物栽培,兼及蔬菜、果木及染料作物,种植的竹木除竹、桐、梓、松、柏外,还有漆,蚕桑作业,也受到重视,药材的采集,以及酒、醋、酱、饴糖等物的酿造加工,禽畜的牧养,纺织手工业,农具和兵器的修造,贱买贵卖的周期性商业活动,培养子弟的文化教育活动等,都被列入详密的安排之中。可见,田庄就是一个相当完备的小社会。山东滕县宏道院出土的汉画像石,甚至有地主田庄中冶铸锻造铁器的画面。
东汉中期实现的经济水准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先进农耕工具的推广以及精耕细作的园艺技术的进步。这些历史贡献,许多都可以通过田庄经济得以总结。
田庄经济的发展,使许多地区实现了显著的经济进步,同时,又使得豪族地主可以“富过公侯”,“富过王侯”,“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
这种情形的出现,毕竟对于原先传统贵族社会以贵而富的常规,形成了某种冲击。从这一角度来考察东汉时期的豪强地主集团的生成和发展,或许可以有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