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隋代各种经济制度中,以输籍法及大索貌阅最为特殊,且最为闻名。
中国古代政治观念及其派生的经济政策,历来崇尚土地广阔,崇尚人口兴盛。土地的大小,决定着国家的规模;人民的多少,决定着国力的强弱。故古谚云:“王者有二宝,土地与人民。”
隋朝承袭北朝的经济制度,以人头与土地相结合,推行均田制,及以此为基础的赋调力役课收制度。开皇二年(公元582年)规定:一对夫妇受田一百四十亩,每年交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四丈)加绵三两,或布一端加麻三斤;丁男每年服役一月。
自身极为节俭的隋文帝,懂得民众安居乐业对国家的好处。由此,他多次颁布政令,减轻民众的负担。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规定调绢减为二丈,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每年服役期由一月减为二十天。平陈之后,江南免征十年,其他地方免征一年。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下诏:“既富而教,方知廉耻,宁积于人,无藏府库。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这些优惠的政令,对安定国家秩序,促进农业与手工业生产,是很有积极意义的。然而,无论怎样,国家政权是赖赋税而生存的,因而,赋税的征收是全面的、恒常的,减免只是部分的、临时的。
要知道确切的赋税额,其前提,必须有个确切的户口数,也就是确切的户籍数。可是,从南北朝以来,政府所掌握的户籍数,与实际户口情况极为不符,隐漏非常厉害。造成隐漏的原因,大致是:有些家庭的户籍,仅报丈夫,不报妻子;有些家庭虚报年龄,或老或小,避开丁男年龄段;有些游手好闲者,荡逃在外。所有的表现,症结只有一个,即逃避赋税力役。
在隋初,户口隐漏相当普遍,相比较之下,数山东最严重:“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隋书·食货志》)
为解决户口隐漏问题,隋文帝在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推出了检括户口的运动,即“大索貌阅”。运动首先在山东进行,继而,推广到其他各地。
大索貌阅的具体方法是:“阅其貌以验老小之实”,就是按照户籍登记的年龄,来对照各家庭成员的实际形貌,以定真伪。此外,还检查每个家庭是否在户籍上有隐瞒、脱漏等欺诈行为。
如此大规模的户籍普查运动,仅靠中央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行的。隋文帝对此作出的对策是,将任务下放到基层组织,并由其承担责任。隋朝地方上的最基层组织是三长,京畿地区为保长、闾正、族正;一般地区为保长、里正、党长。三长负责大索貌阅的具体事宜,一旦发现其负责的范围内有户口不实的问题,三长当被发配远方。
此外,还开相纠之科,即让民众互相检举揭发,以使隐漏之人无处躲藏。
为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政府让堂兄弟同居一家的大家庭进行分户,建立容易检查的小家庭。
开皇年间大索貌阅的工作,做得相当细致、相当到位,可以说是卓有成效。最终,政府公布的成绩是:增加丁男四十四万三千,新附人口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大业五年(公元609年),隋炀帝在大臣裴蕴的建议下,再度大索貌阅,并立法规:凡是某地户口有一人不实,当地长官削职;若某人检举出某家隐匿一个丁男,可以此被纠之家代替输缴赋役。
此法规颁布后,共计增加丁男二十四万三千,新附人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与大索貌阅相应的,是输籍法。若说大索貌阅是针对广大民众的,输籍法则主要是针对地方豪强及其依附民的。
时输缴赋税,是按户籍进行的,许多百姓想逃避赋税,而地方豪强又想获得劳动力,二者结合,造成了许多人口不自立户籍,甘愿成为豪强依附民的状况。而地方政府具体征纳赋税时,又有着极大的弊端,官吏和豪强串通一气,恣情胡报,搞得账目含混不清,中饱私囊,使国家损失了大量的收入。
面对这种情况,宰相高颎设计了“输籍法”,于开皇五年(公元585年)被隋文帝采纳,并推行贯彻。
输籍法的具体方法是:由中央政府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叫做“输籍定样”,随后颁布到各级地方政府。其关键是,按照户等高下的不同,承担不同的赋税量。每年正月五日,由县令亲自出查,督察百姓根据居住地点的远近,由五党或三党组成一团,按照“定样”,重新确定户等高下,及应纳赋税量,并写成“定簿”。
输籍法施行后,人称“自是奸无所容”。它将许多豪强的依附民,改造为国家的编民,以此确保并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此外,许多隐匿的户口,或出逃在外的人口,也因此得到了澄清,或返回了家园。
隋朝的经济繁荣,与大索貌阅和输籍法有着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