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在洪武年间没有巡抚与总督。
最初的一个巡抚,发表于永乐二年(1404年)。明成祖委派了一个职司监察的七品官“给事中”雷填,“巡抚广西”。所谓巡抚,在当时只是中央官的一种临时工作,而并非固定的官职,更没有如同清朝一样,变成了事实上的省级最高长官。明宣宗宣德年间以后,巡抚才渐渐地多起来。到了明朝末年,差不多每省均有,但是辖区有大有小,并不与布政使的辖区相吻合,而且在职务上也是偏重军事,常常在官衔上加了“提督军务”,或“赞理军务”的字样。
最初的一个总督,似乎是明景帝景泰元年(1450年)所发表的“总督湖广贵州军务”王来。王来那时候已经以“都察院副都御史”的资格,“巡抚河南等处”。总督是他的一个临时兼衔,为了便于调发节制湖广与贵州的兵讨伐造反的苗民。
第二个最早的总督,是景泰二年的“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淮扬庐凤四府、徐和滁三州”王竑。王竑正如王来一样,集巡抚与总督二衔于一身。他们两人的本职,也均是“都察院副都御史”。所不同的,漕运是一种经常的政务。因此,漕运总督便成了固定的官职,直至清朝末年。其他各地的总督,以后越来越多,大都是为了军事上需要有一个官,来节制两省或两省以上的兵员与粮饷。崇祯年间的内忧外患纷至沓来,总督因此也特别多。
明朝的巡抚与总督,均没有什么特别的官阶。他们的官阶大小,以各人的本职为定。倘若某人是“副都御史”,那末,他仍是正三品,不因兼了巡抚或总督而升高一级或半级。
到了清朝,顺治十年以后,巡抚与总督不再是出巡的或出征的中央官,而是“加”上中央官衔的“外官”了。总督所“加”的官衔,在康熙三十一年被明文规定:兵部左侍郎或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倘若本人已当了任何一部尚书,则一律称为兵部尚书。巡抚所“加”的官衔,在雍正元年也获得规定:各部侍郎出身的,加衔为“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不是侍郎出身而当到内阁学士的,只加“右副都御史”,不加“兵部右侍郎”。再其次,只当过四品京堂、按察使,或左佥都御史的,只能加一个“右佥都御史”。
这些规定,其后有过不少次的修改。但是,官阶相当固定。直至宣统之时,清朝的总督是“从一品”,巡抚是“从二品”。总督在咸丰以前,兼管军民两政,是巡抚事实上的上司;咸丰以后,巡抚的权力被提高,与总督形成“分省而治”,总督只能在所驻的一省握有全权,倘若这一省已裁去巡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