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答谢俄、法、德三国的干涉还辽,同时也为了进一步与俄国合作防日,清廷派遣李鸿章以“钦差大臣”(特命全权大使)的身份去莫斯科,参加俄皇尼古拉斯二世的加冕典礼,顺道访问德、法、英、美。

他在光绪二十二年正月二十(1896年3月3日)由北京出发,到上海搭乘法国邮船,到埃及的塞依德港,遇见俄国派来的迎迓专使“吴王”(吴克托姆斯基亲王),吴王请李鸿章转乘预备好了的俄国船直航黑海,于4月27日在敖得萨港(Odessa)登陆,然后转乘火车,到圣彼得堡。

俄国对李鸿章及其随员李经方等人的招待十分周到。行馆设在一位对华贸易巨商帕夫洛夫家里。

这时候,离开加冕典礼还有若干天。俄皇仍在圣彼得堡京城中居住,尚未去古都莫斯科。李鸿章在5月4日呈递国书,当天下午又被秘密召见一次。俄皇亲自向他提出,在中国东北造一条横贯铁路的要求。

事前事后,外相罗班诺夫·劳斯妥夫斯基(罗拔)与财相菲泰(微德)向李鸿章花言巧语,说:这一次中、日之战,俄国本已出兵帮忙,由于缺乏铁路,所以军队开到吉林附近之时,中、日之战已经结束。下次,俄国必定出力。因此,必须有一条横贯铁路,连接尼布楚与海参崴,免得绕一个大圈子沿着黑龙江北岸与乌苏里江东岸走。

当时,西伯利亚大铁路还不曾筑好(预定1898年到达海参崴)。

李鸿章说,这条横贯铁路中国自己可以筑。罗、菲二人说中国没有钱也没有专家,恐怕十年也造不成功。如果交给俄国筑,三年就可以了。

其实,俄国也没有钱,要向法国借,俄国也没有专家,要向法国雇。李鸿章哪里会知道呢?

俄国而且不惜巨资,划出三百万金卢布(一百五十万美金)贿赂李鸿章或其随员,菲泰在《回忆录》中言之凿凿。吴相湘教授在《俄帝侵略中国史》中引述俄国历史学家罗曼诺夫的研究,指出这三百万金卢布被称为“李鸿章基金”,前后动用五次,受款的中国人一共获得一百七十万零九百四十七卢布又九十一戈贝(分)。黄大受教授在《中国近代史中说:“当九月八日筑路合同签字后……吴克托木斯基为秘密起见,决定亲往上海交款,而要求微德(菲泰)从国家银行中付款一百万。”

李鸿章出使之时已届七十四岁高龄,心中所恨恨的是日本给他的打击。他一意联俄制日,似乎不是为了贪求贿赂而与俄国订立密约,而俄国当局也不至于以贿赂对他唐突。

李经方呢,那就难说。然而,谁能保证所谓贿赂中国人之款不是经手的俄国人大中其饱?连俄皇自己也动用了“李鸿章基金”呢!

《中俄密约》于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1896年5月22日)在莫斯科签订,签字的人是罗班诺夫·劳斯妥夫斯基、菲泰与李鸿章。

密约共有六款。第六款规定有效期限为十五年(到辛亥年为止,期满可以续订),第一款规定共同的敌人为日本,如日本侵占俄国亚洲东南土地,或中国土地,或朝鲜土地,则中、俄两国共同出兵抵御,互相援助亦互相接济军火、粮食。第三款说明两国如既经开始对日作战,两国之中任何一国不得对日单独议和。

根据第一款,这密约是防卫性的军事同盟,而不是所谓“攻守同盟”。要在日本先动手以后,双方才能共同出兵、互相援助。

这密约的另一特点,是把朝鲜包括在内。可见李鸿章余恨犹在,中国势力虽被日本从朝鲜逐出,他不甘心被日本吞并朝鲜领土。俄国呢,颇不放心日本,不愿日本爬上东亚大陆,威胁海参崴以及沿海洲与阿穆尔省(黑龙江北岸之省)。

密约的第四款,最为重要。“今俄国为将来进兵御敌,并接运军火、粮食以期妥速起见,中国国家允于中国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惟此项接造铁路之事,不得藉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其事可由中国交华俄银行承办经理。至合同条款,由中国驻俄使臣与银行就近商订。”

事实上,俄国之所以要造这条铁路(中东铁路),正是为了要“藉端侵占中国土地”与偷取“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主权)”。李鸿章老人家上了一个老当。试问,引狼入室以后能有什么方法叫狼尊重一张废纸?弱者不自量力,而企图与强者作朋友,其吃亏往往如此。

第五款规定,这一条铁路在战时固可以运兵、运军火、粮食,在平时也可以运兵,运军火、粮食,所不同的是:在平时“除因转运暂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而已。然而将来人家真个藉故停留了,中国又有什么力量加以阻止?

密约的第三款,也伏下祸根。“当开战时,如遇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船驶入。如有所需,地方官应尽力帮助。”其后俄国兵船于德国强占胶州湾之时驶入旅顺、大连湾过冬,声称“为了保护中国免受德国侵略”,不仅于约无据,而且与德国暗中勾结,唱了双簧。李鸿章问俄国代办公使:“旅大何时撤兵?”俄国代办反问李鸿章:“胶州湾如何办法?”弄得李鸿章哭笑不得。

与《中俄密约》联结在一起的,又有所谓“华俄道胜银行合同”及“中东铁路合同”。这两项合同的文字十分巧妙,可谓古今骗术的绝唱,把中国英名盖世、出将入相的李鸿章玩弄得像一个“土老儿”,同时也把偌大一片的中国东北偷得几乎干干净净。俄国人之狡狯,真够叫人不寒而栗,然而我们中国人(本不算笨)却一再甘心上他们的圈套。

“华俄道胜银行合同”是在光绪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1896年9月2日)由中国驻俄、德、奥、荷四国公使许景澄出面,与该银行订立的。

合同的文字很简单,只有五条。大意是中国政府以库平银五百万两入伙。银行每年于赢利项下,按股发给中国政府股份以利息,但利息以六厘(年利百分之六)为限,并且扣下十分之一作为公积金,以备银行赔本之时按股赔贴。

中国政府无权参加银行的管理。银行对中国政府的唯一责任,只是把每月与每年的总账,交给派驻中东铁路公司的所谓“总办”查核而已。总账不附细账,更不附单据,只是官样文章。

合同中,并未说明银行的资本共有多少、分作几股,中国政府出了五百万两银子,该有多少股权。

俄国人又在这合同签订以后,制造了一本“华俄道胜银行条例”,详细得很。规定这银行有权“领收中国国内之诸税,经营与地方及国库有关之事业,铸造中国政府许可之货币,代还中国政府募集公债之利息,布设中国国内之铁道、电线”。前几项,把这银行变成了中国的国家银行,但管理权属于俄国。最后一项,则笼而统之说它有筑铁路、设电线的权力。铁路从哪里到哪里,以多少长度为限,一概不说。关于电线,也是如此。

落后、专制而民穷财尽的俄国,无非用中国的钱侵略中国,再骗一些法国傻子上钩。华俄道胜银行除了中国的五百万两银子以外,资本总额仅有一千一百二十五万金卢布,其中极大部分是法国的四家大银行与若干有钱的老百姓所出。

按理,中国政府出了五百万两银子,应有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权。当时的银价虽已逐渐在跌,还不曾跌到每库平两一个金卢布以下。

这华俄道胜银行于成立以后,并未怎样“铸造”中国政府许可之货币,却大量“印发”其钞票,吸收中国老百姓的现金。其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与俄国革命期间,这华俄道胜银行的“纸卢布”膨胀得不可收拾,害苦了成千成万的中国人。

在“华俄道胜银行合同”签字以后的第七天,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二(1896年9月8日)中国政府由许景澄出面,与华俄道胜银行订立了所谓《中东铁路合同》。

这合同共分十二款,把不重要的事项规定得十分清楚明白,重要的事项含糊其辞,而最重要的事项一字不说,改放在另一文件,即所谓《中东铁路条例》之中。

什么是不重要的事项呢?这公司应该有一个图章,图章上刻“中国东省铁路公司”八个大字,“由中国政府刊发”;铁路画线的时候,要尽量绕过老百姓的坟墓;外国旅客搭乘这一条铁路上的火车,必须持有“中国护照”(中国使领馆所给予的签证);中国政府的公文函件,托由该公司代送,一概免收运费、邮费。

什么是重要的事项呢?该公司设总办一人,由中国政府委派。这总办实际是既不总,亦不办。他的“专责”是:“随时查察该银行暨铁路公司于中国政府所要办之事,是否悉力奉行”。大概是查察公文函件有没有免收运费、邮费而已。

铁路的真正负责人是谁委派?一字不提。合同上只是轻描淡写地说:“该公司章程,应照俄国铁路公司成规,一律办理。”这“一律”二字,把“中国东省铁路公司”变成了第二个“俄国铁路公司”。

既然是俄国国有的铁路,则轨道之宽狭,自然也应该与俄国的其他铁路“一律”。清廷在事前白白坚持:这中东铁路既在中国境内,应与中国的其他铁路一致。俄方以“中俄密约”作废来恐吓,清廷终于让步。于是合同上便有这么一句话:“至铁轨之宽窄,应与俄国铁轨一律,即俄尺五幅地(foot)约合中国四尺二寸半”。(中国铁轨的宽度是中尺四尺八寸五分。)

也只有如此,这中东铁路才可以和俄国的西伯利亚铁路连在一起,专供俄国运兵、运粮食军火,而间接使中国的宽底火车无法“假道”。

为了敷设轨道而需要的土地,本应明白规定其限度,然而合同之中不说。合同只是说,所需的土地如系官地,应由中国政府给予不纳地价;如系民地,则由公司或买或租。

最可恨的是俄国人阴巧巧地放进了“防护铁路”四字于“所必需之地”五字以前。又加上“经理”两字!因此,第六款的开头一句文字成为:“凡该公司建造、经理、防护铁路,所必需之地……”。其后,铁路沿线两旁若干英里宽的一长条,都成了中东铁路公司的地产。不仅是公司的地产,而简直是俄国的领土。

俄国在这横贯吉、黑两省,九百五十英里长,数十英里宽的地带,设置铁路警察(实际上是军队),大量移进俄国人民,成立属于俄国的地方政府,施行俄国法律。

中国的东北,被这“长带形”的俄国的偷来领土,切成南北两片。

两年以后中、俄续订合约,让俄国再造一条纵贯铁路,又把南边的一片,切为东西两片。

铁路合同中埋伏了有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字眼,而许景澄被瞒过。合同华文本第五款中写着:“所有铁路地段命盗词讼等事,由地方官照约办理。”看来这地方官该是中国自己的地方官,而所谓“照约办理”,应是依照以前订的《中俄天津条约》之中有关领事裁判权的条款而已,然而不是。合同的俄文本说:“皆交依据合同所成立之地方政府处理之。”

俄国得设置铁路警察一节,在合同之中没有,却放在《中东铁路条例》之中。条例是由俄方片面颁布的,但清朝政府糊里糊涂地不曾表示反对。条例的第八条说:“为保护铁路及‘附属地’之秩序,公司委任警察办理。因此,公司得制定铁路警察规则。”(注意,“附属地”三个字又被俄国以走私方式放入条例之中,得寸进尺,此之谓矣。)

合同之中,关于要“开采”的东西,只提到“沙土、石块、石灰”。条例呢,“公司经中国政府之允许,得采掘与铁路有关或无关之煤矿,且同时得经营别项矿业及商工业。”采少量的煤情有可原,因为当时火车头需要烧煤,可谓“与铁路有关”。进一步,与铁路“无关”的煤也要开采;再进一步,所有的矿,都要开采。最后,任何一项商业工业,皆想尝试。

和这些特权比较起来,合同所规定的减收俄国货进口税三分之一,真是微乎其微了。值百抽五,减去三分之一,然而聪明的俄国人,连这百分之三点三的进口税,也不肯缴纳。方法是在“条例”中规定,铁路沿线各车站一概免税。(合同之中,原说中国得在铁路线的两端设关抽税,于是这两端的关也变成有名无实。)

为了造铁路而必须运入中国的器材,当然堂而皇之大模大样地搬进来,进口税分文不缴。

铁路的全部收入,如运货、搭客、开矿、兼营工商业,一概于中国政府无干,不仅绝不“分肥”而也不纳任何税捐。

中国政府所能希望获得的,只有两项收入。第一、铁路开始建筑之时,一次由公司缴付中国五百万元。第二、三十六年以后,中国可以依照公司当时资产实值,备款购买这铁路全部,或于八十年以后无偿接收。

结果,所谓五百万元,公司抵死赖账,对中国分文不付。而所谓备款购买,在事实上被日本以“满洲国”的名义出钱买了去。所谓八十年期满无偿接收,也成了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