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条约》以后,耆英与濮鼎查又签订了两种外交文件,一是所谓《五口通商章程》,一是所谓《附黏善后条款》。
《五口通商章程》是在香港签的,日期是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1843年6月23日)。章程之中的第十三条规定:“英商控告华民,应向‘管事官’投禀。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管事官’应一律调解劝息……倘双方争讼不息,双方官吏会审,各依本国法律治罪。”
所谓“管事官”,便是后来的“领事”。
章程的另一条第十四条,规定英国可以在五个港口各停“官船”一艘,“以便管事官约束水手人等,经查验后可以免税”。
《附黏善后条款》是在虎门签订的,日期是同一年的八月十五日(10月8日),其中有一条把《五口通商章程》所称的“官船”解释为兵船。更重要的一条是,“设有新恩施及各国,准许英人一体均沾”。这就是“最惠国条款”。它把中国从此放在列强的集体控制之下。
美国不甘后人,也派一个“特命全权公使”顾盛,率领四艘兵船于道光二十四年正月初十日来到澳门,通知当时的护理两广总督程矞采,要求进京面呈美国正统领(总统)写给中国大皇帝的函件。
程矞采奏告道光,道光叫他对顾盛“婉言开导,据理拒绝”。程矞采于是运用拖延的手腕,让顾盛在澳门等候圣旨。等了将近两个月,顾盛不耐烦,派一个船长巴驾乘公使座舰白兰地酒号(U.S.S.Brandywine)开进虎门,直驶黄埔。
道光于是命令耆英以钦差大臣的资格,与顾盛在澳门谈判。结果,双方谈妥了中、美之间的第一次条约,于五月十八日(7月3日)在望厦村的观音庙签字,称为《中美五口通商章程》。
凡是英国人用武力才能获得的种种特权,美国人完全沾光,而且增加了“设立教堂”的一款。但是,美国也答应了如有美商私带鸦片,中国地方官可以自行办罪;这是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与《附黏善后条款》所没有的。
法国的公使与兵船,于顾盛来了以后三个月,也到达澳门。公使剌勒尼与耆英在九月十三日(阳历10月24日)签了三十五条《中法商约》。地点是停泊在黄埔岛海面的法国军舰阿吉默特号(Archimede)。
《中法商约》的内容,也包括五口通商权、协定关税权、领事裁判权、兵船停泊权、设立教堂权,等等。所不同的是,倘若法国领事出缺或不在当地,法国的商人与船只可以“托与别国领事代为料理”。
剌勒尼于签定《中法商约》前后,又要求清朝政府将雍正三年查禁天主教的圣旨取消。这一点,清朝政府也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