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劳卑死后,在他下面的“次监”、“三监”、“秘书”,均升了官。

“次监”德庇时升为“总监”。“三监”罗宾臣升为“次监”。“秘书”阿斯特尔升为“三监”。

另一个舰长出身的义律,被任命为“秘书”。

德庇时,本是东印度公司驻广州的职员,名义是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他学会了华文、华语,懂得中国官场的规矩与手续。因此,在继任总监以后,采取“缄默而不动的政策”,静候英国政府颁发进一步的训令。英国政府并无进一步的训令颁来,他也就一切照常,在商言商。

有若干在华的英商对他不满,联名直接向英国国王上请愿书,说中国不承认总监、次监等人的地位,英国必须派遣一位具有相当资历的外交官,带足够的武力来,到中国北方去示威而避免严重战争,藉以与中央政府直接交涉。

德庇时认为此项请愿书“粗疏而未经熟虑”。他感觉和这批商人共事没有意思,便在1835年阳历1月间辞了总监之职。

于是,次监罗宾臣升为总监,阿斯特尔升为次监,义律升为三监。姜司吞作了秘书。

十个月以后,阿斯特尔辞了次监,回东印度公司服务,义律升为次监。姜司吞升为三监。秘书的职务,由一个埃勒姆斯里接充。

罗宾臣也是东印度公司的老人,所采的政策与德庇时相同,因此也不能为在华的英商所拥护,同时碰了英国政府若干钉子。

第一个钉子是,有一个英商契停,欠了透纳公司三百元(墨西哥币,相当于其后的中国银圆)不还。罗宾臣身为总监不能不管,就代表英国政府代还,同时命令契停以三百元还给英国政府。契停不接受这个命令,说罗宾臣并未依照英国政府当初给律劳卑的训令驻在广州,律劳卑及其历任的继任者(包括罗宾臣)也从未领有英国国王所签署的任命状(只有外务大臣的派令),而且澳门不是广州(这时候契停住在澳门),罗宾臣“无权在澳门擅行立法”。这件事闹到外务大臣帕麦斯顿那里,帕麦斯顿说,罗宾臣不该多事。

第二个钉子是,有一个英商殷纳士,在伶仃岛交了货物(鸦片)给中国舵手阿贾,叫他转交给一艘开往马尼拉的船。阿贾自作主张,把货物(鸦片)带去广州,被中国海关没收。殷纳士向总监写信要货,得不到答复,声称将自求补偿(抢劫中国货船)。罗宾臣劝他忍耐,静候交涉。帕麦斯顿告诉罗宾臣:“你没有权力把大英臣民逐出中国国境。”

第三个钉子是,罗宾臣把办公地点搬到伶仃岛,被帕麦斯顿批驳。

帕麦斯顿认为,总监的管辖区域,固然可以包括澳门与伶仃岛,但是他本人必须驻在广州。

帕麦斯顿似乎并不知道,中国当局不许任何英国人终年在广州居住。(通常只准英国人在冬季来,把货物卖了就离开,回英国、印度或澳门。)

帕麦斯顿于1836年(道光十六年)阳历6月7日很不客气地写训令给罗宾臣,将他免职。

这一道训令于半年以后到达(那时候轮船慢,又必须绕过非洲南端的好望角,苏伊士运河尚未开凿。)罗宾臣遵照训令所示,立刻把档案与印信移交义律。

当天(阳历12月14日),义律用禀帖通知两广总督,说已受任为“英国在华的最高官吏”。同时,向帕麦斯顿解释:华文的“禀”与英文的Petition含义不同。

这禀帖是交由公行转呈给粤海关监督,再转呈给当时的两广总督邓廷桢的。

邓廷桢训令粤海关转知公行,叫义律在澳门等候奏准皇上批准以后,才能来广州。

义律又上了一个禀帖,说他愿意住在澳门等候,又说倘若能获准前来广州,他将处理有关英国人的公务,并“竭力保持两国之间现存的可喜的和平”。

道光皇帝批复邓廷桢的奏章,准许义律“有时在广州居住,有时在澳门居住”,但仍须遵守一切适用于大班的规章。换句话说,清朝官方不把他视作外国的官员,而把他视作外商的大班。

于是,义律遵令到广州,住了三个星期,回澳门。这是道光十七年(1837年)阳历4、5月间的事。

一方面,清方责备他措辞不逊,开口闭口是“两国之间”,把区区小国与天朝并称。另一方面,英国外务大臣帕麦斯顿也写了训令来,责备他不该对中国两广总督用禀帖,而且经由公行的商人转呈。帕麦斯顿再三地告诉他,以后必须“直接”与中国当局“通信”,不许用禀帖经由公行商人转呈。

义律夹在两方之间,真是左右为难。其实他最好辞职,不必作“驻华商务总监”。严格说来,他也无职可辞,帕麦斯顿并未正式任命他当“总监”。他在罗宾臣担任总监之时,位居“次监”;罗宾臣被免职,把档案印信移交给他,他就“自封”为总监。帕麦斯顿前后给他下训令,只说“尔等诸监督”应该如何,并不说“尔总监”应该如何。

帕麦斯顿所设立的是一个“王家委员会”,由三个监督与一个秘书组成,以替代东印度公司的“小组委员会”。三个监督之分为总监、次监、三监,原不过为了一时方便。帕麦斯顿对罗宾臣生气而免掉他的职务之时,曾经说过“政府有意废除总监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