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袁總統逝世

袁總統自滇黔反抗帝制後,政務焦勞,軍事外交尤形繁劇,公府中重要會議無不躬蒞擘畫,指示方針,雖其後帝制取消,而大局依然紛擾,且南省仍堅執退位之說,不稍讓步,以故積勞成疾。五月下旬,卽傳政躬不豫,病象爲夜不成眠,晝不思食,初猶力疾視事,其後日漸危重,疊經中西醫生診治,西醫認爲尿毒症,用穿刺手術治療,亦未奏效,六月六日上午十時。遂爾逝世。聞五月杪病勢加劇時,曾召段祺瑞、王士珍等政要諸人入內,自謂不願再攬政權,交出善後數端,責令妥籌辦法,俟籌備後卽行辭職,惟所交之案,頗難籌辦,同時復派代表出席於公府會議,提出繼任交替、保證外交等項議案,飭令籌議。又聞彌留之際,告徐世昌等謂本無帝制自爲之心,而左右之人混淆黑白,遂信爲國民眞意,南方要求退位,所以未允者,實恐全國大亂,因而分裂也。八日大殮,二十八日運柩歸河南彰德,八月二十四日在河南安葬。當病革時,召武定軍若干營入京,分駐各地,以資防護,五六等日,京城人民慮駐京軍隊譁變,甚覺恐慌,嗣得逝世之耗,尤爲俶擾,物價驟昂,銀根愈緊,迨黎總統就任,乃漸平定焉。

(二)黎總統之繼任

黎副總統之繼任,實規定於元年三月公布之約法及二年十月公布之大總統選舉法中,而袁總統之遺令則謂:「本大總統遵照約法,宣告以副總統代行中華民國大總統職權。」與帝國之傳位遺詔相似,且所引者爲三年五月公布約法會議議決之約法,而因此產生之大總統選舉法,則規定副總統代行職權僅以三日爲限,是此令不特有背法律,且與事實亦多矛盾也。黎總統於七日上午十時,在東廠胡同副總統私邸行就任禮,卽日頒發就任之申令。

當袁總統未逝世以前,護國軍旣宣言認黎氏爲大總統,京外要人亦多主張請黎氏依法代任,以挽危局,卽袁總統當軍事危迫時,亦有先行請假,由副總統暫代之意,故黎氏繼任,輿情翕然,不特國民全體擁護,卽外人方面亦皆表示歡迎也。

(三)黎總統繼任後之政治施行

黎總統繼任後,卽日申令京外文武官吏均仍舊供職。十日,裁撤陸海軍大元帥統率辦事處,原辦事宜,歸陸軍部、海軍部、參謀部分別處理。十六日,申令派出軍隊一律停戰,尅期撤退。十九日,裁撤京畿軍政執法處,已結未結各案,交陸軍部核辦。

惟當日國民所希望者,爲恢復元年約法及召集國會,欲政府速以命令宣布,而政府要人對於約法之主張,殊不一致 —— 有主張直捷恢復者;有謂三年公布之約法已成爲法律,不宜以命令變更,須用法律手續恢復者;又有主張適用新法者,而以主張第二說尤爲多數。於是擬令各省長官每省遣派代表三人來京會議,旋改爲由各省於國會議員中選出三人,然均不果行。惟僅由段總理於二十二日通電各省長官暨岑春煊、唐紹儀、梁啓超、伍廷芳等氏,略謂:「恢復元年約法,政府初無成見,惟以命令變更法律,後患不可勝言。三年約法,履行已久,歷經依據,以爲行政之準,一語抹煞,則一切法令將受動搖,故不能不再三審愼。」二十三日,復致電在滬議員,徵求意見,嗣以各省覆電多主張以命令恢復,而梁啓超、唐紹儀覆電謂:「三年約法絕對不能認爲法律,此次宣言恢復,絕不能認爲變更,今大總統之繼任及國務院之成立,均根據於元年約法。一法不能兩容,三年約法若爲法,則元年約法爲非法,故三年約法非特國人所不認爲法,卽今大總統及國務院之地位,皆必先不認爲法而始能存在者也」云云。駐滬議員亦覆電促以明令廢止三年約法及附屬諸法,同時總統府及國務院疊接京外催促恢復約法之函電,日十餘起,遂於二十九日,申令憲法未定以前,仍遵行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臨時約法,至憲法成立爲止,其二年十月五日宣布之大總統選舉法,係憲法之一部,應仍有效;又令民國三年五月一日以下所有各項條約,均應繼續有效,其餘法令,除有明令廢止外,一切仍舊。同日申令依臨時約法第五十三條,續行召集國會,定於本年八月一日起,繼續開會,並裁撤參政院暨平政院所屬之肅政廳,撤銷關於立法院、國民會議各法令,特任段祺瑞爲國務總理。三十日,改任各部總長。

七月六日,改定各省軍民長官名稱 —— 各省督理軍務改稱督軍,各省巡按使改稱省長;廢止頒爵條例、國賊懲辦條例、附亂自首特赦令、糾彈法。八日,廢止文官官秩令。十日,裁撤全國經界局,歸倂內務部辦理;改編拱衞軍爲陸軍第十三師。十二日,申令釋放政治罪犯 —— 所有以前因政治犯罪被拘禁者,一律釋放,通緝各案,亦一律撤銷。十四日,申令懲辦變更國體始禍之楊度、孫毓筠、顧鰲、梁士詒、夏壽田、朱啟鈐、周自齊、薛大可八人 —— 帝制禍首,人數頗夥,其最著者亦不僅八人,自黎總統繼任後,南方各省要人均要求懲辦,至是始明令宣布,僅以八人爲限,且聲明其餘一概寬免,然八人已先期避匿,故無一緝獲者。十六日,廢止報紙條例。十八日,廢止官吏犯罪特別管轄令、官吏犯贓治罪法執行令、徒刑改遣條例及施行細則。八月十四日,申令各省省議會,定十月一日召集。

八月一日,國會開會,黎總統詣會補行就任之宣誓。先是滇黔起義後,前被解散及停止職務之兩院議員,多聚集上海,擬在上海設立會議機關,此次續行召集,各議員多就近由上海至京,故國會得以如期集議。國會開會後,卽從事於憲法之制定,以二年憲法委員會所擬之憲法爲基礎,開憲法會議討論。國務總理及國務員亦經大總統提出,兩院先後通過,於是立法、行政兩機關均完全成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