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疏证提要

东齐学院都研所

卷一、天皇之章

卷二、臣民权利义务之章

卷三、帝国议会之章

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之章

卷四、司法之章

会计之章、补则之章

附录

皇室典范

右译日本宪法之条文,都七十六条。谨逐条疏通其本义,并引西洋各国宪法,以证其异同。此日本国体与政体之纲领也。

谨案:宪法之制,古所无有,至于近世文明诸国,始次第立宪。洎乎今日,俄国亦立宪法,则世界大国,几无不立宪者矣。此实古今政界之一大进步也。顾立宪国之中,实分二种:一君主立宪国,一共和立宪国。而君主立宪国之中又分二种:一君权重之立宪国,一民权重之立宪国。是之差别,各依其本国历史而不同,未易议其优劣。而日本则君主立宪中,又偏重君权之立宪国也。其原因亦由。历史之特质而来,已别编日本立宪史谭,以述其沿革。本编所载,皆主疏通证明日本宪法之条文,以标曰本政治之主要也。其所以必首及之者,则以其国既已立宪,则其宪法即为其国体政体之本原。其他之百为万变,皆范围于宪法之内。宪法为纲,而庶政为目,宪法为根,而庶政为枝。立宪国之政治,使不先明其宪法,则其他之事无从得其要领矣。考宪法之为物,其性质与效用学说至繁,不易辨悉。质而言之,则宪法者,不过合其国之君臣上下,明订一契约,约成之后,全国之人遵是而行,以保全其幸福而已。所以其用虽博,而造端实简。日本宪法七十六条,举其要义,不外六事:一天皇,二臣民,三议会,四政府,五司法,六会计,如是焉止矣。仅定此六事之范围,而能使全国之精神,遂与不立宪之国有天渊之异。此其中有至理焉。就日本之宪法论之,以天皇为立法行法司法之原,立乎至尊无上之地位,圣神不可犯,天经地义之本原立矣。然天皇不能躬亲细务也,则此三权各有其实行之机关。立法之权为国家至重之部,其本义非国家全体之人不足制定之。而就事实言,则国家全体之人,断无同时会于一处议事之理,则设为投票选举议员代表议事之制,是为议会。既有议会,即与国民全体亲临会议无异。虽然,使议会自议之而行之,则议会之权大至无限,而国家之秩序且坏。故议会之权止于可否各事,而议决之后,必付大臣执行,是为政府。政府之对议会,代天皇受责任。此因天皇不可受责任,而国事又不能无责任。必如此,则天皇可永立于神圣之地位,而万几又不忧其不举矣。此立宪国所以永无革命之事也。至于司法别立一部,不与立法、行法二部相混,此取其无所牵掣,可以持法之平而已。至于皇室之制,则不入宪法,别有皇室典范六十二条,亦缀于此篇之末。此日本宪法之大概,亦即日本政治之大概也。觇日本者,必先明此而后可。

日本立宪史谭提要

卷一

自日本开港至明治元年

自明治元年至六年

卷二,自明治六年至十四年

卷三,自明治十四年至二十二年

卷四明治二十二年以后

右为日本创行宪法之历史,分五期以述之。第一期,自日本开港通商,以至王政复古之时代,此时代中日本方覆幕府,灭封建,王政统一之基已立,而宪法之思想尚未萌也。

第二期为王政复古,至征韩论起,内阁溃裂之时代,此时代中,日本中央集权之实渐举,而庙堂之势力以意见不合而分裂,分为朝野二方面。在野者愤在朝者处理之不公,而思有以救正之,是时求立宪之机已见矣。

第三期为明治十四年政变前后之时代,此时代中经多次以畔乱民闲之政学家,大声呼号,言宪法之不可不立,异同蠭起,党派林立,而政府则思竭力扑灭之。盖斯时国民始知宪法之必要矣。

第四期为上下相争至宪法颁布之时代。此时代中,日本之民智大开,人人知宪法之要,各发挥其精神面目,据至理以为言,而政府亦渐知拒无可拒,于是天皇因万民之愿,颁开国会之诏,日本之立宪于是大定。此四期皆日本宪法豫备之时代也。

第五。期自宪法颁布,以至今日实行立宪之时代。此时代中,日本政党纷歧,更仆叠进,亦有多数之困难,而有甲午、甲辰两次之大战表明其为上下一心,国运日进,不得谓非立宪之效,然此后方未艾也。

以上五期,所以叙日本宪法历史之概略。然凡事莫不有历史。今于日本他政治上皆不详其历史,而独于宪法详其历史者,则以宪法一事为各国政治之根本,不能不详其沿革。且宪法之异同,亦由其历史而定。不明其历史,无以知其宪法之必如此制定。试观今世界各国,虽同为立宪,而宪法中之权限,各国之分配不同,此即历史所致。有本一部落初无君主,后其团体发达,成为国家,因而制定宪法者。此等国家,本无所谓君,如北美合众国等。是有其国虽旧有君主,而古来本有君民并治之习惯,其后遂以成不成文之宪法者。此等国家,民权甚重,如英国等是。此二种国家,其宪政均极稳固,而其国亦易发达。有君民因权利而相争,遂致决裂,有时则君统全去,有时则君统仅存,而改为立宪者。此等国家,上下之权本不定,宪法时有摇动之象,如昔之法、今之俄等是有君民尚未致冲突,而其君观天时人事之所趋,知欲固国基,必不可以不先立宪,而钦定宪法以颁之民者。此等国家,君权至重,而其宪法亦甚稳。固国力亦易发达,如昔之德,今之日本,是此皆宪法根于历史之实据也。故既有宪法疏证,即不能不有立宪史谭,以见日本立宪之由,有如是之波澜委曲云尔。

英国宪法正文提要

大宪章

权利请愿书

权利法典

皇位继承法

右英国宪法正文一卷,凡四种。宪法,学者称为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者,谓宪法之理混合于寻常法律之中,而未尝特标宪法之名义,别为一编,显分界限也。谨案英国宪法,萌芽于十二世纪以前,而昌明于十八世纪之末。其历史上之重要事体有三:一为约翰王时之大宪章,一为查理斯一世时之权利请愿书,一为威廉即位时之权利法典,及皇位继承法。英国学者以此为宪法三大经典焉。英国虽以不成文宪法著称于世,而其运用敏活,舒展自如,常使欧洲文明各国望尘不及。盖各国之宪法本乎法典,英国之宪法本乎历史,各国之宪法在乎形式,英国之宪法在乎精神。今所述者,皆当时制定之原文,不必为今日施行之实事。如泥文字以求之,直谓今日之英国并无宪法可也。然此数种经典,其精意之流衍于今日者,昭昭然若揭日月而行,为保障臣民权利之证书,即为成立议院政治之基础。其所以巍然为诸立宪国之模范者,恃有此也。英国既寓宪法于寻常法律之中,故因事制宜,随时损益,即以修正寻常。法律之方法,次第行之,其运用宪法,又时时轶出于文字之外,而依事势以为消息。盖宪法之原理,已深入乎人人之心,初无俟编条教,订法制,日讨国人而申训之。而政令所施,动合符契,以视拘拘于成文宪法以为步趋者,实有绝景而驰之象。欲知英国宪法之实际,必当深窥英国政治之精神。若此编者,其犹筌蹄也欤!

宪法说明书

第一次立宪政体

第二次宪法

第三次君位及君主之大权

第四次臣民之权利

第五次国会制度及上院之组织

第六次下院之组织

第七次帝国议会之权限

第八次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

第九次法律及命令

第十次豫算

第十一次司法权

第十二次地方制度,中央行政各部

右日本法学博士穗积八束宪法说明书,共十二次。其承用之学说,大都出于德意志,参佐之以英法,旁及于荷、比诸国,而归重于日本,持论反复详尽,切近事理。谨案各国宪法,于其政体之差别,风俗之习惯,参观互证,必当融会政法之精理,准照国势民情自立不敝之法典,不得据纸上空谈,遂成定案也。何则?各国宪法,互有情形,历史之不同。彼国之所利,未必即利于我,我国之所利,未必即具于彼。傥立法之初,昧于事情,徒袭近似,害即伏于无形;强为附会,弊且出于不备。然则如之何而后可必经数年之试。验审时会之所趋,不耻效人,不轻舍已,详慎改革,以求其适宜。此研究宪法,必要经过之理也。博士,日本法学大家也。明治维新初,随使欧美,于各国宪法既寻其渊源,考其沿革,于本国国势民情,尤多经验。本编特发明体裁与模范之迥殊,形式与精神之互异。曰本宪法,改良政体,国体益以尊崇,摧抑私权,君权愈以巩固,实镕铸欧美,而成日本之特色。其中慎始防微之意,因势利导之方,博引旁通,时流露于意言之表,感情良匪浅已。

日本宪政略论提要

豫备宪政之主意

施行宪政之顺序

成立宪政之效果

中国兴革谈

右日本男爵金子坚太郎所讲述者。略谓日本宪法取法欧美,而能远驾欧美者,其端有三:一在豫备时期,从容研究,能将欧美宪法舍短取长;二在取日本历史上风俗习惯以为基础,而斟酌欧美宪法政治,蕲于适用。三在宪政颁发自上,仅举大纲,不详细目,法律随时可更,宪法百世不易。其得力之本原,在能折衷于我中国。尚书大禹谟:可爱非君,可畏非民,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罔与守邦四语,以为宪法之总纲。惟时代递嬗,今与古殊,伏莽潜滋,外交强迫,势不得不参累朝之历史,酌今日之情形,择取欧美政体之组织而仿行之,因革损益,莫要于是。至振兴教育以启民智,扩张海陆军以御外侮,注重农工商以裕国用,仿元老院与府县会之例,以为先导,分别国家费用与地方费用,无使混同,固日本次第实行转弱为强之所藉,亦我中国于豫备宪法时期所当详核,本未急起以图者也。爰撮录以著于篇。

日本议会诂法提要

卷一、议院法之一

卷二、议院法之二

卷三、贵族院令

贵族院伯子男爵议员选举规则

贵族院纳税多额之议员互选规则

卷四上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上

卷四下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下

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令

卷五贵族院规则

卷六众议院规则

右专述日本议院之制度。凡议院法九十九条,此两院所共也。其两院所独者,贵族院令十三条,众议院选举法一百二十条。以上逐条皆译其全文,而谨加以解释,后则附以贵族院规则一百八十八条,众议院规则二百一十三条,日本全国立法权之所寄也。谨案:议院者,即三权分立中立法部之机关也。自宪法表面观之,则议院不过宪法之一端。然自宪法之原理观之,则议院实为宪法之主脑,立宪与非立宪之分,其他皆细事,其重要者惟此而已。考国家应有议院之故,其学说言人人殊,然其大概不过用以发表舆论。尝观世界各国,其先正之格言,无不劝政府之听从舆论,即考之各国历史、为人。上者亦莫不以从谏而兴,以愎众而亡,是舆论之不可太拂,已为世人所夙知矣。然但勉政府以从舆论,而不设立机关,明定规程,是使政府将以何者为舆论而听从之,惑亦甚矣。是以古来虽有此言,而或得或失,治乱靡常,此不能仅咎政府,实机关不备,有以致之。故议院者,实所以制定舆论,其发言之方,必有其人,其时、其地、其事之定法,不能妄也;其发言之效,亦必有不经议院议决,政府不得妄行之定法,非空言而已也,较无机之舆论为少弊矣。惟各国设议院之时,其时议院之真理尚未发明,大都因国步艰难,政府欲为筹款征兵等事,不得已集众议之。斯时在上者之力已穷,不得不分权于民,以共救国难,于是始渐有宪法之制。当立议会时,人君咸以为于已有损,惟迫于时世之无如何,不得已而一为之。及其既立,而上下两利,国乃大兴,乃共悟议院为国家至妙之枢机,其后遂有不待时迫而亦为之者,而其效亦绝胜日本是已。考无议会之国,一切政治,皆君主独裁之,一切责任,即不啻君主自任之,是虽以衡石程书,御镫火以达旦,万几岂能悉当?而又上下不通,积为疑贰,遂有横决之一日。彼大臣或可无事,而君主则独蒙其祸,是君主代大臣受责任也。其理之悖,莫此为甚。有议院而使大臣受责。任,则民人之所责难,皆在大臣,而于君主无与。大臣岁岁有任免,君主千古无改易,此立宪国所独有之利一也。又无议会之国,上与下常不相习,遇有敌国外患,民人恒以为此君主之事,而非已之事,故财、兵二者必不能亿兆一心。有议会,则民人知君主之事即已之事,必出其全力以维持之,对外之勇怯,不可以道里计也。此立宪国所独有之利二也。有此大利,此宪法所以为政治之纲,而议院所以尤为宪法之本也。

日本丙午议会提要

卷一,开院敕语及奉答

新政府组立

众议院选举议长

众议院选举委员及常任委员

政府委员任命

豫算问题

减债基金问题

非常特别税继续问题

卷二、铁道国有问题

卷三、关税定率改正问题

诸法律案

诸种建议案

事后承诺问题

重要质问

各种问题

卷四、丙午议会件数

右纪日本明治三十九年丙午议会之事,其事之纲要,已具于目录之中。谨案日本以明治二十二年庚辰开第一次议会,至明治三十九年丙午,为第二十二次议会。每一次议会,皆有每一次之纪载,即其议会之历史也,亦不啻其国家之历史矣。前编译日本宪法疏证,因宪法为日本政治之至要,故译述其立宪史谭,以见宪法之历史,所以特详其事也。而议会者,宪法之主点,故有议会诂法,则亦宜编译其议会之历史以详之。惟日本议会已有二十二次,若逐次详之,则卷帙太多,为之不易。且近人已有逐次译之者,故不复详及,而仅译其最近之一次。其中问题,多属彼国之内政,与他国无大关系。然观其开议之形式,提议之事件,政党之纷歧,可否之变幻,则此日日本之议院作如是观,往日日本之议院,亦可作如是观矣。且日本此年之议会,实亦为其至重大之议会。何也?倾全国之力以与俄战,其兵费不资,战胜之后,与俄言和,又不能得其兵费,此已为议会极难担任之事。况大战之后,一切费用,不能不扩张,此尤为议会所难堪。今观日本,其旧内阁不能不对于议会而辞职,而议院对于新内阁之提议,初无所阻挠,盖群知其用之不可已也。盖宪法之效力有二者不同。有自上所颁之宪法,有自下所撰之宪法。自上所颁之宪法,则以君主为宪法之原,权利皆其所固有。所谓宪法者,乃君主所让与人民,而人民不啻沐君主之赐也。自下所撰之宪法,则其法实为国民所自定,既定之后,择一人以使行之,自无论为皇帝、为伯理玺、天德,皆不过代行宪法之一经理人而已。二者均由其历史而成。使出于第二例者,则其议会有绝对之大权;使出于第一例,则议院不能不承政府之意旨。而日本宪法之成立,则为由于第一例者,故君权之大,为列国宪法之冠。且日本旧行封建,藩阀贵族独握利权,不与齐民等,此阶级已深入人心。今在位诸元老,大率为藩阀之遗,又为维新之元勋,积威重矣。议员来自田闲,岂能与之相抗?故西人谓日本欲有完全之议会,尚非今日所能为也。然此亦不得谓非曰本臣民之特色也。

日本行政官制提要

卷一,内阁枢密院会计检查院

卷二,各省官制通则:

外务省

内务省

大藏省

卷三、元帅府

军事参议院

战时大本营

陆军省

参谋本部

教育总监部

各司令部

卷四、海军军令部

海军省

要港部

镇守府

舰队

侍从武官

卷五、司法省

文部省

卷六、农商务省

递信省

卷七、警视厅

贵族院事务局

众议院事务局

地方官、北海道厅

文官惩戒委员

卷八、台湾总督府

附卷

宫内省

右详日本全国职官之制,附以解释,即日本全国行政权之所寄也。谨案日本举全国之政,分隶九省:曰外务省,凡外交之事皆属焉;曰内务省,凡国之内政皆属焉;曰大藏省,凡财政皆属焉;曰陆军省,凡国之陆军皆属焉;曰海军省,凡国之海军皆属焉;曰司法省,凡关于裁判之事皆属焉。曰文部省,凡国之教育皆属焉。曰农商务省,凡畜牧、种植、制造,关于实业之事皆属焉。曰递信省,凡汽船铁道、电信邮便,关于交通之事皆属焉。有是九省,则国家所应有之政,已各有所隶属,遂合九省长官,再加一总理大臣,共组织以成内阁,以为全国政治之枢机,所谓中央政府是也。政府之外,复设枢密院,以备大事之顾问,设会计检查院,以监国用之当否。行政之道,于焉备矣。惟宫内省专掌皇室之事,与行政无涉。至于台湾总督府,则别成一行政部,而受中央政府之监督,此殖民地总督之通例。高丽则设一统监,而直隶于天皇,亦保护国之通例也。以上所陈,为日本全国职官之定制,其条理亦可谓简而不疏,密而不繁矣。虽然,道有进于是者,日本为立宪国,立宪国之职官,与未立宪国之职官,其面目亦无大异,而其精神所以大异者,则以未立宪国立法、行法、司法之权不分大小臣工,仅对于国君负责任,而无对于国家之。一方面可言立宪国以立法权归议会,行法权归政府,司法权归审院,其实则议会代表国民,为全国之基础,政府各员不过受其委托而实行之。故行政长官对于议会,遂有代国君负责任之义。议会有参劾政府之权,即不参劾,而政府所提议于议会者,若屡为议会所不许,则政府亦必自行解职。此大臣代国君受责任之实。此惟立宪国所独有,而适与未立宪国相反者也。夫制既如是,自浅识者观之,必以为议。会与政府既处于相敌之地位,则斯二者殆将日相冲突,而天皇且为之不安,欲其国政之举,盖必不可得矣。然考日本自设议会以来,二者之冲突盖寡,此固云日本议会尚在幼稚时代,不能尽行其应有之权,然亦以宪法既立,为执政者有议会以持其后,不能不顾全名誉,陈力就列,以赴功名行政之效,遂以大著。而为天皇者既有大臣以代其责任,夐然物外,为腹诽所不能至,其安富尊荣,有非未立宪国之君所能同日语者矣。由是君臣上下各得其职,谓非其行政官制之良,而能如是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