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戊申黎裕宗保泰九年盡乙卯黎純宗龍德四年〉凡八年

〈戊申〉九年〈淸雍正六年〉春三月,饑。

淸乂四鎭屢經洪水、暴風,人民饑饉。發內帑錢六萬緡,令三司分行賑給。

註:三司:鎭司、承司、憲司。

以禮部左侍郎謝登勳兼國子監祭酒,刑部右侍郎阮儔兼司業。

辰國子監設兼官以重其職。令春夏考武官方略,秋冬考文官詞命,歲以爲常。參從阮公沆以經義蹈襲陳舊,殊無精彩。淸八股立意生新,可收異才,欲變文體。每率文官入國子監肄習,以勵多士,學者難之。後議定鄕會經義,改用八股。會沆去位,未及行而罷。

註:登勳,丹鳳大馮人,熙宗正和庚辰科進士。祭酒、司業,保泰官制:國子監祭酒秩從四品,司業秩從五品。

夏四月,哀牢遣使來聘于鄭。

鄭氏以春首祈年,僭稱延壽節,牢使不至。棡爲書撫諭之。至是來貢,常例之外,象數土宜,皆倍。貢使往還供頓餼幣,竝從優給以悅之。

註:哀牢,註見前編屬趙越王二年。按:此哀牢疑是盆蠻,特記載不詳,今姑存之。

申定田租法。

先是,租法:公田槩準每畝收錢八陌,出粟以二熟、一熟爲差。私田洲土,以二等輸錢。至是遣官親勘,相其肥瘠,分爲三等,以定租賦高下,大槩加重於舊制云。

〈御批:法令朝吏夕改,甚不合體,多類此也。〉

註:租法,註見保泰四年。田租三等,高朗�紀:公田一等每畝古錢一貫,出粟三分之二;二等每畝古錢八陌,出粟半分;三等每畝古錢六陌,出粟三分之一。私田一等每畝古錢三陌;二等、三等每畝古錢二陌。

均給揀兵田土。

初,四鎭揀兵已給口分公田,至是申定田租等第。復令以田及洲土相準,均給洲土。與一等田每人五畝,二等、三等以六歆七畝爲差。

淸歸聚龍銅廠。

先是,立界于鉛廠,其聚龍山猶沒于淸。淸土司設關征稅,邊地失者四十里,累行文書奏辨。淸帝敕諭地方別議立界,仍命雲貴總督鄂爾泰覆勘。爾泰㪅徇聽委官潘允敏之言,奏稱本國侵占開化地,不肯交還。淸帝敕諭,要以必從。爾泰行咨驛至宣光界首,守隘土目黃文樸〈一作文樓〉抗辭不肯接認,延至五六日。爾泰疑有異圖,卽咨廣西邊界防汛。又以事聞,請調三省兵馬備邊。淸帝不許,卽遣左都御史杭奕祿、內閣學士任蘭枝等前往宣旨曉諭,且觀動靜。行未至本國,前發國書適至燕,歷言事大畏天之實。淸帝覽之,大嘉悅,卽令改繕敕文,續交奕祿等齋遞宣諭,以查出銅廠四十里之地并還之。辰北邊戒嚴,中外疑懼。鄭棡獨斷以豈有無釁而生事者,嚴飭邊吏不得妄動。六月,奕祿至東都,果還我故地,仍立界于賭咒河。奕祿再要行三跪九叩之儀,朝廷亦勉從之。遣兵部左侍郎阮輝潤、祭酒阮公寀往宣光認地立界。開化土司贋指他處爲賭咒河,欲截取寶山諸冊。公寀知其詐冒涉嵐險,歷银銅諸廠,認出賭咒河的處,乃於夾界豎碑,疆事始定。

〈御批:臣道應然。〉

註:聚龍,山在渭川州聚隆社,今分設,屬永綏縣。山產磁石及赤銅,又有雜銀砂者,亦號銀廠。淸一統志:雍正六年,雲南督臣請淸查安南地界,奉旨特賜安南地四十里,遂以白馬賭咒河爲界。蔣良騏東花錄:雍正三年四月,總督高其倬奏安南疆界有內地舊境一百二十里,該國疏辨。乃命接任督臣鄂爾泰再確勘,給還八十里于鉛廠山下,國王復疏辨。五年九月,遣內閣學士任蘭枝偕左都御史杭奕祿等往諭。行未至,國王上表謝。復以爾泰所查出四十里地畀之,竝敕諭杭奕祿等齎往宣讀。敕略曰:「朕統馭寰宇,凡列藩封尺地,莫非王土,何必較論此區區四十里之地。頃鄂爾泰將國王奏本進呈,詞意虔恭,朕甚嘉悅。沉此四十里之地,在雲南爲朕之內地,在安南仍爲朕之外藩,一毫無所分别。著將此地仍賞赐國王世守之。」石碑,在今永綏縣聚隆社地分。河之南北兩岸各有石碑,南岸碑文:「安南國宣光鎭渭川州界址,以賭咒河爲據。雍正六年九月十八日,委差兵部左侍郎阮輝潤、國子祭酒阮公寀等奉旨立石。」北岸碑文:「開陽遠處天末,與交阯接壤。」考之誌乘,當府治南二百四十里之賭咒河爲界。繼因界址混淆,委員查勘,奏請定界於鉛廠山。我皇上德威遠播,念交阯世守恭順,龐頒諭旨,復將查出四十里之地仍行賜賚。士鯤等遵承總督雲貴部院檄委,於九月初七日會同交阯國差員阮輝潤等公同定議,於白馬汛之南小河爲界,卽該國王奏稱之賭咒河也。爰於河北遵旨立界碑亭。從此邊陲永固,億萬年蒙休於弗替矣。雍正六年九月十八日,署開化府臣吳士鯤、署開化鎭中營游擊臣王無黨敬立。開陽銅廠,在開化之南,故曰開陽。龐,字典、集韻:音籠,前漢司馬相如傳:湛恩龐洪。公寀,靑池金縷人,永盛乙未科進士。

淸乂不雨。

遣使分行巡視,寛赦調錢。

〈御批:纔不雨,繼有年,有是理乎?〉

冬十月,大有年。

〈己酉〉十年〈四月以後帝維祊永慶元年淸雍正七年〉夏四月,鄭棡逼帝傳位于太子維祊。

維祊,棡外孫,立爲太子,欲以襲位。帝退居乾壽殿以禪之,畏鄭之逼也。

太子卽位〈是爲帝維祊〉,改元。赦。

赦丁未以前逋欠及本年夏稅十之二。

尊帝爲太上皇。

秋七月,大水。

珥河水漲,堤路多潰。遣胡丕績等浚義柱江,以通水勢。發渭潢倉粟,賑給災民。凡秋田浸渰者,給以秧粟。遣勸農官分道往勘,分爲四等,議行拯救。

註:四等,黎史續編:流民分爲四等,一等漂流失跡,二等漂散只存一二率,三等貧苦漸漂,四等未漂未貧而别有弊竇。珥河,卽富良江,註見李太祖順天二年。義柱江,在北寧省嘉林縣黎舍、富市、農務、古碑等社,田水所注至春梂社合流,分一支經海陽唐豪縣界爲道溪江,達于太平海口;一支自道溪江經錦江縣爲雲豆江,注于邯江入海;一支南注東安縣界爲東舍小江,合于珥河。渭潢,社名,屬美祿縣,是辰置倉在此,今爲南定省莅。

鄭棡復修古碑新府。

辰大水,巨靈堤潰決,入古碑,屋宇漂壞。棡令宦者督率軍民修治街衢,以備遊觀。被災之民不勝其苦。

註:巨靈堤,在嘉林縣巨靈社地分。

冬十月,尊母鄭氏爲皇太后,冊正妃鄭氏爲皇后。

霖雨自九月至是月不止。

鄭棡卒,子杠襲。

棡自佛跡還,復往如京,道中得病,暴卒。秘之,還府始發喪。追稱仁王,僭號僖祖。棡擅政凡二十二年。杠,棡長子也,初爲世子保傳阮公沆密啓杠昏懦不堪負荷,棡猶豫未決。會棡卒,杠遂襲位。後公沆亦以此得禍。

註:佛跡,山名,在僊遊縣,山上有寺。

十一月,停營造。

遣使如淸。

正使丁輔益、副使段伯容、管名洋等歲貢,兼謝賜御書湘歸聚龍廠。附奏準定受詔冊儀文書往復體式。

註:伯容,嘉林富市人。名洋,文江花梂人,竝永盛庚寅科進士。

〈庚戌〉帝維祊永慶二年〈淸雍正八年〉春正月,郊。

二月,省諸關津。

先是,畿內及四鎭各置察巡所,以防姦細。譏問索擾,反爲民病。乃議省畿內靑池二巡,四鎭惟置察巡二所,山南之冷池,海陽之淳美,及諸始置者,竝撤。

註:冷池,三岐江在南昌縣,屬山南,今屬河內。淳美巡,在海陽靑沔縣郿洞社。

減四鎭及淸乂租調有差。

中興以來,公田出稅,私田免徵。保泰閒,阮公沆變法,始令差田出租,又行調法。民帳租額,必令一戶不脫,尺土無遺,括逃稽隱,刻覈大甚,民多不便。至是,公沆改議:「調法之行,本欲便民,第出入煩數,吏緣爲姦,請令四鎭及長安府有司,照舊堤路,量隨民戶修築,免其調錢。又減私田租一等、二等田,依舊額二等減收每畝錢一陌。淸乂無有堤路,亦免調錢,正丁減半,黃丁、老項一切免除。」杠從之。於是保泰租調之法始變矣。

註:田租舊額,註見裕宗保泰九年。調錢,註見保泰三年。淸花,卽今淸化;乂安,卽古驩州,竝註見聖宗光順十年。

夏四月,杠自進元帥統國政、威南王。

杠旣進封,尊其祖母張氏爲太尊太妃、生母武氏爲太妃。

註:張氏,嘉林如京人,鄭柄妃,生鄭棡。武氏,唐安郿墅人,鄭棡妃。

大水,幔幮堤决。

先是,河堤築作委之鎭官,功多弗就。自保泰七年,出官帑爲之。武臣、內監分董其役,又皆朘刻土傭,營取羡餘,工不堅實。是年,珥河水溢,幔幮洲堤潰,禾穀損傷者八九縣。

註:幔幮,社名,有洲在天幕江分,卽珥河下流也。地屬山南,今屬興安省東安縣東結總。

㪅定修簿年限。

初,阮公沆議丁簿三年一繼修。至是㪅定十二年爲一限,以甲辰改修爲始,含混訴漏者竝禁。修簿體式一依庚子,只備稽考民數登耗而已。繼修之法遂廢。

註:簿式,潘輝注歷朝憲章國用志:庚子神宗永壽三年,修戶籍,編列各社民丁。自十歳以上,修寫成簿六本。畱本社一,納縣衙一,承司、戶部、戶科啓本各一。身庸依原例,無有增加。丁簿繼修,見甲辰裕宗保泰五年。

六月朔,日食。

以阮明珠鎭乂安,鄧廷潾鎭山南。

杠多疑忌,以諸鎭守在鎭久,得軍民心,恐生變,乃以京北鎭守阮明珠改鎭乂安,大司馬鄧廷潾鎭山南,各處鎭守多改易焉。

增客戸雜流庸調。

杠欲知財賦豐耗出入之數,遣阮傚、范謙益同六番查撿六宮用度。府僚言:「貧民流散,困瘁日甚,積年逋欠,宜量予寬減。且今實戶困頓不支,而僑寓者家宅完葺,得以逃避征徭。實戶丁數最少,而雜流者財產豐足,得以捐納免除。請不問實戶、客戶,計戶收庸,雜流二名受一戶,待人民回復,依舊蠲免。」杠從之,令增流寓庸調。

註:六番、六宮,註見裕宗永盛十四年。雜流,註見熙宗永治二年。

遣阮公沆等招集流民。

自公沆變法,務爲繁細,民多流散,至五百二十七鄕。府僚復議招集,以公沆、黎英俊等十二人爲招集使,巡行郡邑,察民利病,爲之區處。又定年課,流民依期回復,稠密者優賞,期滿而民未復業者重罰。

冬十月,杠修造瓊林、崇嚴二寺。

營造二寺,工役繁重,撤古碑府材木,浮江而下,以供工作。令東潮、水棠、至靈三縣充役,免堤路、郵亭錢。一年後,又開河道,通撥運拽,木輦石工常萬人,晝夜不得休息。

註:瓊林寺,在海陽東潮縣河雷社瓊林山下,李辰明空禪師所建。有瓊林院、碧洞庵。崇嚴寺,在海陽至靈縣南㵎社。東潮,註見陳帝頠興慶元年。水棠縣,今屬海陽。至靈,註見陳仁宗紹寶四年。郵亭,卽郵舍,顏師古曰:傳送文書所止處,卽今驛舍。故黎郵舍錢,量社民斂錢傭雇役夫。

〈辛亥〉三年〈淸雍正九年〉春正月,太上皇崩。

上尊號和皇帝,廟號裕宗。上皇自退居乾壽殿,常怫鬱不樂,至是崩。在位二十五年,遜位一年,壽五十。

葬古都陵。

註:陵在淸化東山縣古都社,後移葬雷陽縣金石陵。

二月,撤淸花始置諸場廠。

以淸花龍興之地,不宜穿鑿山隴,恐傷地脉,凡始置埸廠,悉皆撤去。

夏六月朔,日食。

太常寺卿裴仕暹罷。

杠因日食,令諸臣敷陳體要。仕暹陳十條,首言內禪事,辭甚切至,略曰:「國家自中興以來,前王尊扶帝室,二百年間,所以能趨走英豪,統攝海宇者,惟以忠孝之傳,有以固其本而不可摇也。是以帝室王家,輪輿互賴,棟宇交持,可以一體相須,而不可以秦粤視肥瘠也。近者禪讓之事,雖亦循襲舊規,然不知其果出於倦勤而眞於付託耶?〈御批:朝陽嗚鳳。〉嘗兄先帝在御,憤鬰不平之氣,發於言語文字之閒,天下臣民耳目,豈容終掩?故自己酉初夏以來,天災地變,大水常暘,囟咎之徵,屢屢而見,蓋天地祖宗之靈,昭示警戒者也。〈御批:此段不知何謂也?毋乃以文害事乎?〉伏願念封植之舊勳。繼尊扶之前志,事在必行,毋惑于羣小持疑之說,義須勇決,無膠乎三年無改之文,行達權之大事,正不易之常經。遏欲潰之頽波,挽將傾之紅日。所謂懋尊扶以消災變者也。又曰:文章乃取士之具,華國之資。本朝文體,正始於紹平,大成於洪德。中閒一變而爲蹈襲羣書之體,再變而爲尋章摘句之文,甚至陳迹聖經,遺芻古史。一辰士子,舍經學而究雜書,以取高第。至於匡世救弊,曾無片言可取。乞敦崇正學,振作儒風。凡後儒文集,如呆齋提網長策等書,一切禁絕。問策當省條目而求體要。古策則問以是非大略,以觀其學力。今策則問以政務機宜,以察其猷爲。則文體無不出於正矣。所謂正文體以勵賢才者也。餘八條皆切指辰弊,權要忌之。」書入,杠大怒,奪職,放歸田里。仕暹爲人,慷慨尙氣,好直言以條陳觸忌諱奪職,久之卒于家。景興初,念其忠直,追贈參政,爵忠節侯,給祀田以旌之。

註:呆齋十科策略,明劉定之撰。策學提綱,元祝堯撰。四道長策,著述姓氏失詳。

冬十二月朔,日食。

㪅定博舉試法。

執政議以于城之選,技勇爲先。向者,初場以耆義汰冗,則技勇或遺。乃定第一場校弓刀,第二場刀劍馬箭步箭各一遭,第三場試策,略問七書,以觀其學,詳問方略,以觀其才,考試條例,皆詳定之。尋以博擧所取有限,或遺人才,乃倣文試宏詞科例,增設宏選科,考校武藝罷者旌擢之。

註:試法,黎貴惇見聞錄:永慶三年,㪅定武試法。第一場挽弓舞刀,各分三等。第二場校刀劍馬矟弓,試馬箭步箭各一遭,馬箭豎三侯,相隔各一百步,縱馬疾馳,發三箭中二箭爲優,中一次之,步箭略同。次舞刀盾,次劍戟,次步矟,最後馬矟,以技藝精熟者爲優。第三場策一道,宏選試法失詳。

〈壬子〉四年〈八月以後純宗龍德元年淸雍正十年〉春正月,購求遺書。

凡本國古書志、古詩文與舉業文字,不拘淺陋,竝許上進,量予賞給。

二月,停土產諸稅。

辰產稅,民閒逋欠者多,杠令徵之。下府僚議,以爲從前如𥔿硝、鐵子、船板、棹樸之類,有資兵用者,方爲土產,閒纔一二。魚鹽細物,山澤所生,民易輸納。頃自甲辰,徧察民閒,一有藝業,從而征之,遂至有以生漆而斫樹,因帛有而毁機。材木收而斧斤廢,魚鰕收而綱罟藏,赤蜜征而甘蔗不植,棉茶征而園圃遂荒。閶里蕭然,累年積欠,國用因以告匱。今宜釐革前弊,凡諸產稅,竝令停罷,惟情願者聽。杠從之。民頗稱便。

註:棹樸,卽棹子米成者。甲辰,裕宗保泰五年定田產稅。

議崇經學。

府僚議,以「文章之祖出於聖賢,書籍邇來記誦之學。讀經者,蒐尋小註,而多闕正文。讀史者,涉獵外編,而卻遺綱目。學術疎鹵,宜加釐正,以變士習。乃申飭諸學生悉熟經文,餘如集註、小註,擇其粹者讀之。至左氏通鑑綱目要宜精熟,俾學者知所向方。」然習俗已久,終不能改。

三月,杠自制府堂禮樂。

辰承平日久,杠欲修明制作,以文飾之分。宰臣議定禮樂,按閱會典,旁及三才圖繪、明淸禮樂志,斟酌行之。議成,視朝日,陳樂工於府堂左右,門開樂作,文武官拜訖,樂止。凡行幸,進發,發礮三聲,午停夜歇,亦如之。行則令旗樂工分行前導。

夏四月,遣使如淸。

正使范公睿、副使吳廷碩告裕宗哀,并求封。

註:公容,慈廉東鄂人,裕宗永盛丙戊科進士。

五月,貶禮部左侍郎蘇世輝爲安廣承政使。

杠與諸天臣陰有廢立之議。世輝辰在經筵,誣以講臣依阿,不能輔德,貶之。

秋八月,火星犯南斗。太白晝見。

註:火星,南方熒惑也。晉書天文志:南斗六星,天廟也,丞相太宰之位,主褒腎進士,禀授爵祿,又主兵。光相接曰犯。太白,西方金星也,晉灼以爲上公將軍之象。日出則星亡。太白晝見,是經天也。前漢書天文志:日逆夏令,傷火氣,罰見熒惑,出則有大兵。逆秋令,傷金氣,罰見太白。太白經天,是爲亂紀。

杠降太后鄭氏爲郡君。

太后諱玉莊,帝之生母也。

杠廢帝爲昏德公。立裕宗長子維祥,卽位,改元。

大赦。

初,杠欲行廢立以威其下,乃誣以他事,逼遷帝於别宫,供御一皆裁損,降太后爲郡君。至是,廢帝爲昏德公,徙居外舍。辰裕宗皇子十二人,杠令引見於府中。維祥長,當立,令有司衛居壽福宮。丙子,告太廟。庚辰卽位〈是爲純宗〉,大赦,改元龍德。蠲逋負及贖罰錢累欠者。其官員眚誤久廢,竝予錄用。

謹按:鄭杠弑逆,莽、卓之徒也。或曰帝維祊是他人子,不過黨鄭者爲杠一解耳。考之黎玉譜曰維祊,裕宗子。黎世糸曰:杠誣帝與鄭棡妃通而廢之,皆鑿鑿可據。續黎史者乃曰淫恣無忌,而不明指其事,爲此模糊文致其意,將以蔽罪於維祊也。杠罪不容誅,而續編者云爾,猶得爲信史乎。況維祥嫡長,棡廢之而立維祊;維祊成君矣,杠又廢之而立維祥。舊史於廢維祊則曰恩數皆裁損,於立維祥則曰引見皇子於府中。君臣大義也,廢立大事也,當辰冠履倒置如此,亦豈獨鄭氏之罪而已哉。

註:故黎世系載:永慶帝在位三年,鄭王杠誣與鄭仁王妃私,乃廢爲昏德公。

杠自進大元師、上師、威王。

以阮傚爲禮部尙書、少傅,入參從。

初,傚爲杠左司講,歴陞侍郎,賜爵農郡公,擢都御史。杠襲位,尤見委信,進兵部尙書,加少保、開中捷營。尋遷禮部,加少傅,入參從。

冬十月,貶參從黎英俊爲諒山督鎭,阮公沆爲宣光承政使。

十一月,杠殺阮公沆。

〈御批:自作孽,不可逭。〉

公沆,以才辨入政府,毅然自用。棡深見委信,人多怨之。杠自爲世子,憾其不欲立己。左右媒槃其短,言與黎英俊、張仍、杜伯品等相爲朋黨,且營葬大地,希圖非望。遂出之宣光。尋逼令自死。

註:初,公沆葬先墓於木丸山,言者以此誣之。木丸,山名,在北寧桂陽縣界。 罷槯鹽法。

初,公沆立法,鹽戶受牌,監當與進奉皆有重幣。官鹽値高,皆取償於廛市。列肆者各增其價,有鹽一斗,値錢一陌,民食日困。至是停罷。

註:監當,臨辰所設官名,監領鹽場也。凡鹽戶贩賣皆領牌于監當,然後得行。其領牌必有錢幣餽納于監當及進奉于鄭府者。

地火起於鉢場津。

鉢場逆旅地隙中,有過客偶以火投之,初發靑焰,既而紅光烈然,月餘乃滅。識者以爲兵火之兆。

註:鉢場,註見陳裕宗紹豐十二年。

〈癸亥〉純宗簡皇帝龍德二年〈淸雍正十一年〉春正月,郊。

二月,免催四鎭逃兵,罷募兵。

先是,四鎭兵以丁壯耗少得減數,至是復議揀補。參從阮傚言:「兵在御得其道,不在眾多。苟徒增虛數,則養兵費庸,適爲民病。今一兵額數倍於昔日,除減纔數千人,兵籍不爲減少。且兵既減,則田租所入於國用有資而貧民賴以生業。舊所除減,請仍赦免。」杠從之。又以保泰中募兵皆市井無賴,而給田數多,悉罷之。

註:四鎭,註見玄宗景治五年。

二月,蠲淸花關津二月税。

辰淸花米貴,鎭守阮壽長啓請:「凡搬載粟米者,免一月征,以通商賈,便民用。」從之。

註:淸花,卽淸化,註見聖宗光順十年。

秋八月,罷知工番武公鎭。

公鎭素剛直,當官執法,不阿權貴。以勘訟取忤,罷歸。

罷河道官。

初,置河道公,勘諸路洲土,增減租稅。至是,以河洲生落年月尚遲,使者歲往催促,㪅滋民擾。遂議停省所在洲土,交府縣履勘,且實土之。

〈甲寅〉三年〈淸雍正十二年〉春正月,頒五經大全于各處學官。

先是,遣官校閲五經北板刋刻,書成頒布。令學者傳授,禁買北書。又令阮傚、范謙益等分刻四書、諸史、詩林、字彙諸本頒行。

註:遣官校閱,事在永慶三年。

淸花土酋郭公施叛,令畱守阮壽長捕之。

樂土郭公施嘯聚刦掠,壽長不能制,以事啓聞。朝議,以壽長職在擒制,令緝捕之。

註:樂土,縣名,屬天關府。黎隸淸花鎭,今改樂安,屬寧平省。公施,樂土藩臣世襲。

夏五月,禁器用華美者。

以民間習俗日漸奢侈,令官軍民庶常用器物,不得雕刻字樣、粧飾華美,工人無得兢造奇巧。

秋七月,貶參從阮傚爲刑部尙書,尋復之。

辰朋黨事起,鄭杠果於誅譴,惡宦者雲郡公杜伯品,黜爲安廣巡守。又欲殺之,獨令傚議。傚緩之,杠不聽,逼令伯品自盡。傚以此自禮部尙書降爲刑部尚書。未幾,陞吏部尙書,復入参從。

修國朝會典。

中興典故,惟載於善政集,從前未有成書。乃令修國朝會典,然亦迄無所就。

冬十月,淸使來。

翰林院侍講學士春山、兵科給事中李學裕來,冊封及諭祭裕宗。

杠自進大元帥總國政、尙師、太父、聰德英毅聖功威王。

杠殺諒山督鎭黎英俊。

英俊以文學名,性沈密,與公沆竝相。晚年頗招權,杠久不悅,貶鎭諒山。會有言:「英俊前在政府,與公沆等謀廢立。」杠遂殺之。

〈乙卯〉四年〈五月以後懿宗永佑元年淸雍正十三年〉春正月,遣阮傚勘山南流民。

山南自經水災,民多流散。令傚往勘,點丁見屋,隨民多寡,削減戶口。

夏四月,太石犯火星。

帝崩。

上尊號簡皇帝,廟號純宗。帝在位四年,壽三十七歲。

葬平吳陵。

註:陵在淸化瑞原縣平吳村。

杠立皇弟維祳卽位,改元。赦。

維祳,裕宗第十一子,純宗之弟也。年十七,少皇長子維祧二歲。鄭杠忌維祧年長,以維祳太妃武氏之甥,育於府中。親怩易制,託言維祳貌似先帝,決意立之,諸臣莫敢言。甲午告廟,丙申卽位〈是爲懿宗〉,改元永佑,赦本年租庸十之二。

註:維祳,黎玉譜作維�。

秋九月朔,日食。

大元帥威王杠弑帝維祊。

杠旣廢維祊,至是縊殺之。永佑六年,招魂葬靑池金縷社。

謹按:試逆大惡也。續編作昏德公尋遇害,蓋輕其辭而諱之。今據黎玉譜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