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 西林縣知縣張鳴鳳敢將本國傳教人馬神父恣意殺死,本係有罪之人,應將該知縣革職,並言明嗣後永不得蒞任。

第二款 西林縣既經革職后,即照會大法國欽差大臣知照,又將革職事由備載京報內。

第三款 大法國民人及所保護者在廣東省城所有行內物件,大法、大英軍兵未入省之先,皆被百姓或燒、或劫,後計多寡,按據分賠。

第四款 中國官員固執不允大法國以理所請各賠補之處,以致軍需繁多,務必由廣東海關照數賠補。其賠補銀與軍兵費用約有二百萬兩之多;應將此銀交大法國駐札中國欽差大臣收入,復回收單執照。其二百萬兩分六次,每年一次交清,或用銀兩,或用會單,仍由廣東海關交清,將來凡有本國完納出入貨稅各客商,皆准量稅之多寡,用銀九分,會單一分完納。其交銀,首次從兩國欽差大臣畫押章程之日起,約一年之內交清。廣東海關於抽稅時,若欲每年惟收會單,其會單值銀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兩三錢四分之數,即六分之一抽稅,亦無不可。后在廣東,中國大憲會同大法國欽差派員預行會議,定立會單圖式印章,如何交收,每會單值銀多少,交清銀兩之後如何註銷,以免重複。

第五款 中國將上款所開銀數,或用銀兩,或用海關會單,一經交清,大法國軍兵即時退出粵省,惟以軍兵及速退出之便,中國欲將各會單或先期,或按次,分明年號交出,在領事官署寄存,亦無不可。

第六款 以上各款仍如各字列載和約章程內一律無異,因此兩國欽差大臣畫押鈐印。

咸豐八年五月十七日,即降生後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直隸天津鈐用關防,一樣四本,各執二本存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