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二
鮑一中程汝亮顏倫李釜
清代弈家,黃、徐開其先,而以梁、程、施、范四大家為極盛;明代弈家,相(子先)、范、洪開其先,而以鮑、程、顏、李四大家為極盛。鮑名一中,永嘉人,程名汝亮,新安人,顏名倫,李名釜,字時養,皆北京人。隆慶、萬曆間,弈家號稱三派:曰永嘉派,以鮑一中為冠,李衝、周源、徐希聖附之;曰新安派,以程汝亮為冠,汪曙、方子謙附之;曰京師派,以顏倫、李釜為冠。王世貞《四部稿》云:余少時睹鮑生一中弈,不能悉其妙,第見其批亢擣虛,無衝陣耳。又云:正德中宰揆之地,如李文正東陽、楊文襄一清、喬莊簡宇諸公,皆好弈。而四明范洪重,洪之後,永嘉鮑一中重,鮑生晚,不及與洪角,而格勝之。之襄呼鮑為小友,為延譽江淮間,婺汪曙不及鮑一子,程汝亮晚出勝之。顏倫善決局,不差一道,足跡遍天下,無能當者。而李釜時養晚出,遂與之角,倫獲名不復肯應,乃遊吳中。汝亮與釜角,一再北,遂為頸敵。譬之用兵,鮑如淮陰侯中搏沙之巧,李則武安君橫壓卵之威,顏則孫吳挾必勝之勢,程則諸葛修不破之法。余戲李以李廣,程以程不識,程猶未肯色愛也。然李時養為余言,未嘗不遜,顏以為有國士風。余嘗作《弈旨》,手書一通,貽時養,謂與顏、鮑而程,四子者,不知於古云何?然以當明第一品,無愧也。
觀弇州言,可知鮑、程、顏、李,為有明一代國手,而惜乎無弈譜之遺傳耳。
林應龍
林應龍,字翔之,永嘉人。嘗充禮部儒士,著有《適情錄》二十卷。是書成於嘉靖乙酉,前八卷載日本僧虛中所傳弈譜三百八十四圖,第九卷以下為外編,補遺圖說,則應龍所蒐輯也。《明史•藝文志》又載應龍著《棋史》二卷。
許穀
許穀,字仲詒,號石城,(《存征錄》云:許穀,號石城。)上元人,工行書。(《金陵瑣事》云:仲詒,工行書。)嘉靖乙未會元,著有《石室仙機》五行世。(鄧元鏸云:王應奎《柳南續筆》云:前輩中式,有所謂元燈者,一脈相承,明眼輒能預定。聞唐荊川家居,薛方山上會車來別,荊川曰:意君當作會元,但南京有許仲詒者,曾以窗藝來相證,君往須防其出一頭地。及榜發,許果得元,方山第二。是編不著年代,金陵世德堂梓行,朱墨板本,世所少見。穀序後有石城居士乙未會元摹印,一一與王東漵所雲合,故知為明人。按《疑年錄》:唐順之生於正德二年,卒於嘉靖三十九年。復案:《明史》順之本傳,嘉靖十二年以後,十八年以前,正家居時。則穀之得元,乃嘉靖十四年乙未也。)
袁福徵
《雲間據目抄》:袁福徵,字履善,號太衝,青浦人。舉嘉靖甲辰進士,以正直忤中貴,褫職歸,居恒以詩文棋酒自娛。凡里中顯晦少長,皆為忘年忘分之交。時客遊吳越金陵佳山水間,終歲忘歸。與太倉王元美、北地李於麟,並馳名海內。元美嘗《贈公》詩云:蒼顏此日圍棋叟,青鬢當年同舍郎。出僅一身何假鍤,行逾千里不齎糧。永淪緇素皆親屬,才得湖山即故鄉。似爾蕭疏吾亦易,檻猿籠鳥更茫茫。
汪曙
汪曙,婺人,自號坐隱先生。著有《弈隅通合》,嘗取《玄玄棋經》重刻之。《宛委餘編》:范洪之後,永嘉鮑一中重,婺汪曙,不及鮑者一子。
李衝周源徐希聖
李衝,永嘉人。《宛委餘編》:正德中,如李文正東陽、楊文襄一清、喬莊簡宇,皆好弈,而四明范洪重,洪之後,永嘉鮑一中重,鮑生晚,不及與洪角,而格勝之。而其郡李衝晚出,遂與雁行。周源又晚出於李,徐希聖又晚出於周,皆駸駸角鮑者也。又云:始永嘉守修郡志,志技藝,曰:鮑一中弈品第一,李衝次之。衝意不樂,遂罷不復誌。而最後衝且老矣,與時養戰,大敗。
岑乾邵甲
《紹興府志》:岑乾,餘姚人。餘姚自弘治以來,俗頗尚弈,童子中往往能布算,士大夫相聚率遞弈,多擅聲於縉紳間。王元美《弈旨》云:今後進中,閩有陳生、蔡生,越有岑生,揚有方生,鼎立,而蔡與岑尤張甚,皆未可量也。岑生即乾,童時嘗從父遊武林,或竟日他往,家人怪之。乾曰:有群兒呼與弈。自是頓異。後浪跡京師,諸名公爭延之弈,名由此顯。常弈勝京師顏倫,倫近時稱天下第一手也。然是時,倫已衰老,而乾亦謂人曰:與顏弈,必謝人事,養十日精力乃可。乾馳名早,謂之小岑,惜未及四十卒,未見其止。
於時餘姚又有邵甲者,中年弈陡進,日新月異,最後止讓乾一道,乾甚忌之。先乾卒《弈海》載有《岑氏弈譜》。
施顯卿祝萬年秦延燾
《無錫縣志》:施顯卿,字純甫,嘉靖壬子舉人,後知新昌縣。素精於弈,老而彌勁,無有能先之者。既而北郭有祝萬年,忽起而勝之,顯卿殊不能平,每狎侮焉。又有秦延燾,萬曆庚子舉人,更出萬年上。
蘇具瞻程白水,朱玉亭
《休寧縣志》:蘇具瞻,(案:縣志,作亦瞻,馮元仲《弈旦評》作爾瞻,俊所藏《仙機武庫》係明刻原印,作具瞻,今從之。)年十六,即善弈,稱國手。著《弈藪》六冊行世,推古今第一。後來棋譜,皆從此脫胎。《弈旦評》:蘇具瞻,雅熟棋勢,而許敬仲乃與蘇稱敵手。《仙機武庫》有《弈藪遺譜》十三局、《蘇具瞻遺譜》二十局。
程白水,佚其里居。前乎蘇稱國手。著有《白水遺局》一書,今未見傳本,惟《仙機武庫》載有《程白水遺譜》十八局。
朱玉亭,楚人,明宗室,與江陰范君甫、新安方子謙齊名。《弈旦評》云:方、范、朱以資得名,方、朱巧而善戰,玉亭著有《手談選要》一書。
雍熙日
《無為州志》雍熙日,字皞如,資穎特達,圍棋稱國手。縉紳多與之遊,葉台山相國尤相契重。著有《弈正》行世。《弈旦評》:雍皞如能以收著勝人。鄧氏元鏸云:《弈正》一書,刻於萬曆間,陳眉公序之。曾見山陰平濟之家藏有殘帙。皞如又名穆野,《仙機武庫》董中行序,曾載之。
范允謙
《陳際儒文集》:范允謙,字牧之,號笏林,華亭人。舉隆慶午鄉薦,為宋文正忠宣公後,骨爽氣峻,不甘處俗。性嗜書,無所不讀,能跳梁於翰墨間,有才子致,尤喜琴弈。客非韻,斥門者不納,納必以各香清酒為供。或宴語夜央,喜不嗜寐,童子更燭割炙,復矣具如客初至時。屋下雞鳴,猶聞鼓琴落子聲,及醉而嘯者
昵一妓女名杜生者,藏於別第,俄載與俱長安。不三月,牧之病肺死,杜生敕家人裝其喪婦,而以身從。至江心,命具浴,浴罷更衣,左手提牧之宣和硯,右手提棋楸,遂躍水死。
王稚登萬子寅吳幼元
王稚登,字百穀,長洲人。吳中自文徵明後,風雅無定屬,稚登遙接其風,主詞翰之席者三十餘年。嘉、隆、萬曆間,布衣山人以詩名者十數,俞允明、王叔承、沈明臣輩,尤為世所稱,然聲華煊赫,稚登為最。事具《明史•文苑傳》。著有《弈史》一卷,歷述古來弈品,敘次頗為簡潔,其末附辨論一則,較諸書附會神奇之說,亦頗中理。
王稚登《荊溪疏》云:計入荊溪之日,坐舟中看萬子寅與吳元幼弈,子寅寬然長者,他事喜怒不少見顏色,惟弈顧獨使氣,每楚風不競,輒提局擲下,迸散如走盤。幼元愈捧腹謔之,其氣愈盛,甚者自搏頰。俄復手談,津津忘之矣。
屠隆,字長卿,鄞人。生有異才,縱情詩酒,好賓客,賣文為活,詩文率不經意,一揮數紙。萬曆五年進士,除款上縣,調青浦,時招名士飲酒賦詩,遊九峰三泖,以仙令自許,然於吏事不廢,士民皆愛戴之。與人對弈,口誦詩文,命人書之,書不逮誦也。事跡附《明史•徐謂傳》。
王思任,字季重,山陰人。萬曆乙未進士,官至江西按察司簽事。《列朝詩集》:思任有雋才,居官通脫自放,不事名檢,性好謔浪,居恒與狎客縱酒談笑,遇達官大吏,疏放絕倒,不能自禁。好以詼諧為文,信《大明律》作《弈律》,枚皋郭舍人之流也。晚自號謔庵,著有《文飯小品》五卷。亂後,踉蹌避兵,猶負一棋局以往,遂死於山中。其《弈律》一書,定弈棋之禁令,各以明代律文列前,而以弈者所犯附會比照之,分笞、杖、徒三等,納贖有差,凡四十二條。前有思任自撰小引,曰:
律之作也,以繩強也,而予之作律以繩弱也。曷為乎予之作律,不繩強而繩弱也?曰:性道弱而智力出,智力弱而爭賴出,凡天下之強有力能為爭賴者,皆其中弱耳。弱不肯退安,而又借強以文其弱,於是遜於心者拗於手,昧於腸者辯於舌,一局之中,不勝洪焉。情通之不可,理解之不可,則不得不齊之以法。用蕭相國之遺規,以乞靈於高皇帝之大誥,使其有所畏而不得動。夫一牧豬奴戲,而致煩赫赫王威董監其上,今吾於人也,亦大得已矣。或曰:子之律弈是已,但凝脂束濕,毋乃虞網罟之亂乎?曰:誠有之,人止一死,死止一病,素問條款,何其設也,張眾膽者握秦鏡,逃百魅者圖禹鍾,吾是以寧詳毋略也。或曰:今天下強者少,弱者多,惡其害己,則將不利於吾子。嗟乎!刑書一鑄,孰殺子產,吾待之矣!而是子產亦何便容易得殺也。
約法三章
笞。(每一十,贖銀五厘,罪止笞五十。)杖。(每一十,贖銀一分,六十起,罪至杖一百。)
徒。(徒作愚徒之徒,每一年,贖銀三錢,不贖侍坐一年,罪止徒三年,至總徒,不準贖,終身侍坐,不許對弈。)
斷罪依新頒律
凡斷弈間之罪,皆須具依新頒本律,不得以意為出入,違者笞五十。纂注:本律乃具載本條之律之也,若故為出故入,則有心舞文矣,故笞之。
殺人
凡殺棋,除威逼人致死者,擬議定奪。威逼人者杖八十,謀殺、故殺、鬥毆殺、劫殺、誤殺、過失殺、自盡殺、造畜盅毒殺、及采生折割人,俱登時殺死者勿論。纂注:威逼人至死者,或敵家搶換叫罵敲拍,或旁人咻哄溷亂指點,則被殺者出於慚憤,不得已而情有可原,故當擬議定奪。而威逼者仍杖八十以懲之。若失謀殺者,則智出其上,而定計以殺之者也。故殺者,則力出其上,而決意以殺之也。鬥毆殺者,則兩相格殺而殺之也。劫殺者,因打劫而樣殺之也。戲殺者,偶而遊兵嬲之,而亦弄假成真以殺之也。誤殺者,彼無可殺之理,我無殺彼之心,原為此塊,而忽然誤殺彼塊也。過失殺者,在彼原不當殺,而或修補自錯,官著自滿,因其過失而殺之也。自盡殺者,非過非失,明明活棋,而必欲自盡以至殺也。造畜盅毒殺者,捐數子與之食,因而毒殺之也。采生折割者,彼已生矣,或投截其間,而割殺其數子也。以上數項,非人有大力,則我原不能,將誰尤乎!故曰:登時殺死勿論也。
擄掠
凡見已大敗,輒敢擄掠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坐贓一百二十貫。其激變溷居有所規避者:杖八十,徒二年,偶失者不坐。纂注:見敗而擄掠,為羞惡之心,實有混賴之意,必徒創而又坐贓,則計窮而奸杜矣。若激變者,出於有心躲閃,或落子亂局,或敲局亂道,是亦擄掠這漸也,故徒僅稍減之,然無心偶借,則不必坐矣。
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強悔者:杖七十。哀悔者;笞五十,聽悔一次,仍紀過罰一子。纂注:言白晝則燈下在其中,搶奪者,謂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而遽從手中奪之,以起其子也。情雖強而實則弱,故徒懲之。強悔:杖七十,惡其強也。若哀悔者:尚有服輸之意,笞之而聽悔一次,所以示憐,又必紀過罰子以責其改。所以示法律,可謂寬嚴並濟矣。
事發在逃
凡局分勝負,因而挾憤逃去不終者:杖一百,總徒四年。纂注:擄掠猶聽人之揶揄,在逃則不復施己之面目,況云挾憤,是剛而昧恥者。吾非斯人之徒與誰與!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公取、竊取,皆以盜論。公取:杖七十,徒一年半。竊取:杖六十,徒一年。仍計贓科罰:每一子,加三等。纂注:公取,當人前而溷取之也;竊取,乘人背竊取之也。公取甚於竊取,故加重。然恥莫恥於盜,故皆三倍罰之也。
威力制縛人
凡挾威力拆撳人棋而制縛之者:杖一百,罷局不敘。恐嚇人者:笞四十。纂注:此與威逼不同,威謂威勢,力謂氣力。挾者,如挾貴、挾尊、挾長、挾潑、挾慣、挾嬌之類。拆則不止悔人之棋,撳則不待人弈之定。制者,拘也。縛者,捆也。是必欲以強取勝而拘捆之,使不得動也。律惡強,故杖一百,雖勝不敘,恐嚇人,如口稱決殺之類,亦亂人觀聽者,並笞之。
奏對不以實
凡奏對詐欺,不以實告者:杖一百。纂注:奏對,即應答也。詐欺不以實告,謂敵或他有應酬,問著何著,而故詭言以哄之也。此自可恥事,查出杖以一百,亦痛快人心矣。
詐為瑞應
凡詐為端應,詐稱死亡,詐喜、詐悲、詐驚、詐乞,暗邀人心者:各笞五十.纂注:瑞與遂同,詐為遂應,原不欲應之,而故為應狀,以誤其著也。詐稱死亡,原未必即殺,而故云已殺,以懈其著也。詐喜者,未勝而賀。詐悲者,未失而預愁。詐驚者,有陡然一悟之意。詐乞者,有無故索憐之情。是數者心甚苦勞,態俱鄙猥。然詐偽與強竊有間,故僅笞以五十也。
那移出納
凡將出納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隱蔽者罪同。夾帶飛詭者:杖八十,徒二年。纂注:出納之子,即在局中之子也。那移則非其原著矣。隱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影,俱係弊端,故俱杖以六十。至夾帶飛詭,即亡而為有,東而或西,弊大而為盜矣,故當杖八十,徒二年也。
教唆詞論
凡教唆者:杖八十。把持、喝令、扛幫、扶同者:杖九十。罷局中敘,願終者聽,該著立案不行。纂注:弈如兩家之論,久之曲直自見,乃旁觀人代為之弈,何為也?教唆以言語,把持喝令,則以強力,扛幫扶同,則以串謀矣。故杖有不同,罷局則一,願終者聽,聽被害之人願終也。所教之著,斷然不許依用也。
詐教誘人犯法
凡詐教誘人犯法至死者:杖九十。若左使殺人者,杖一百。纂注:詐教與左使,情同而事異。詐教則可信而可疑,稍驚覺則不墮其術中:左使則為彼而為此,至死亡則猶不知其就裏,故一杖九十,而一杖一百也。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見人棋子有病,初無故害之情,不按方術,強為針刺,因而致死者:杖六十,終身不許行術。纂注:庸醫乃低棋之別名,方術即棋譜之正法,雖有救人之心,而甚有殺人之著,杖以六十,而禁其終身弈棋,嘗自謂不冤也。
術士妄言禍福
凡旁觀原無確見,而恣口得失,代人驚喜者,笞五十。纂注:得失者,其口之妄也,驚喜者,其色之妄也。勞而取厭,忠而被侮,何赧如之,當笞五十。
漏泄軍情大事
凡旁觀將機密重情及緊關事務漏泄,而又代為打點者:杖一百。隱相告語者:杖九十。隱者:杖八十。以手足聲氣者:杖七十。色目者:杖六十。纂注:重情則係一局之利害,緊關則係一著之存亡,豈宜泄漏,而又代為打點,是既為之開提,又為之畫策,則對局者難堪,故杖一百。顯相告語,如云某處當補,某處當棄,公然無憚,豈可為訓?隱者,如西南緊,且管自家之類,言雖含糊,大要點破矣,故杖八十。至於手足、聲氣、色目之類,猶有畏心,故因其淺深,而分杖之多寡也。
同行知有謀害
凡同行知他人有謀害,而輒相告誡者:杖六十。纂注:此條重「同行」二字,與旁觀不同。曰謀害,則著中已見,以其,同行也,故罪止於杖六十,而杖止於告戒也。告戒,如泛云詳慎、從容之類。
宮內忿爭
凡對局時兩相忿爭者:各杖七地下。本日罷局不敘。纂注:弈本雅戲,而忿爭則惡道矣。本日不敘,所以冀兩家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立子違法
凡下子須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觀望者:俱以違法論,笞五十。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而不明;倒者,既放復取而不決;觀望者,察言觀色而不定。皆陋品也,笞五十,宜矣。
囑託公事
凡囑託人代謀代數者:笞四十。代者罪亦如之。纂注:此條明顯。
罵人
由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纂注:罵人者,罵局也。如云臭矢之類。
搬做雜劇
凡弈時腐吟優唱,手舞足蹈,觀聽狂惑者:俱笞五地下。纂注:數者不惟擾亂人心,抑且抑蕩己志,故笞之。
守支留難
凡弈棋久持不下,令人悶待,過一刻者:笞一十。若本當擬議,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亂之者:笞二十。纂注:笞久持,所以創滯膩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鬧也
冒支
凡正著官著,須一遞一著,敢有乘忙,冒支多著者:杖八十。纂注:此條明顯
得遺失物
凡數棋,誤將棋道遺失者:即當白還,違者笞五十。纂注:如棋塊散碎,或花做誤遺,應當明白說還,豈可隱昧。此條為數五數十而設。
收留迷失子
凡數棋,偶然迷失一子,許收留作數,不許徑起,違者笞三十。纂注:迷失自當留算,徑起則圖幸少,故笞之。此條為一子而設。
公事失錯
由因公事偶錯,即自覺舉,許紀過罰二子改正;其已經應決者,不許改換。纂注:公事突忙,豈無錯失?即刻檢舉,方許罰二子改正,然此為敵人未應者言也。若已經應決,則不聽其換矣,是亦兩平之道。
檢踏災傷
凡局中檢起死子,須面同清理,違者杖六十。若非死子而作死子,本九子而作十子者:杖八十。被傷人慍慚不肯看拾者:杖七十。纂注:面同清理,則無有後言;子數實責,則不敢虛報,律意無非所以杜爭也。
事畢不放回
凡事畢不即輸服,而苦留再弈者:杖七十。纂注:事畢即局終之謂,再弈乃歪纏之情,故當杖七十。
謀反
凡曾經投師輸拜,而忽然拒敵,不肯饒服者;以謀反論。但列子,杖一百,總徒四年。止係平交,昔弱今強者,彼此增減勿論。纂注:律意止重師字,如曾經學弈輸拜,則雖青出於藍,亦當木思其本。如輒敢對壘驕抗,不須與弈,但列勢子,即當杖一百,總徒四年,所以懲倍惡而正終身也。若平交,彼此互饒增減,勿論也。
私和
凡弈棋有犯,不即舉發,而同罪相抵以私和者:杖八十,仍盡本法。纂注:同罪相抵,如各擄一子、各悔一著之類。
禁止迎送
凡弈棋不許迎、送,違者笞一十。纂注:迎送則心志不專,爭托有漸,故笞之。
上言大臣德政
凡以弈諂事貴長,巧為稱訟者;杖七十。或隱忍退敵,有所圖為者,杖一百。纂注:稱頌至巧,止欲取人之悅;有為詐敗,則將行己之私,一奸一險,故分別杖之。
誆騙
凡棋力高出人上,而故求對著減饒,誆賭人財物者:杖六十,計饒子之力,每一子,加一等,財物追入官。若止求省力,匿不盡長者,笞二十。棋力本低,而不服饒,及妄欲饒人者,各杖八十。纂注:原可饒而必欲對,原可多而必求少,誘人輕賭,是為誆騙,既杖之矣,而又計子加等、追財物入官,庶其罪乃盡也。若但求省力,而不盡所長,雖屬詐情,猶有謙意,僅笞之而已。至不服饒與必欲強人饒者,皆不量之妄人也,故均杖之。
侵占街道
凡棋子不由棋路,而欲多挨一子,希圖算賴者:以侵占論,杖八十。纂注:此條明顯。
冒破物料
凡敲棋碎子,或因爭奪而致傷他物者:杖六地下,責令賠償,係己者勿論。纂注:此條明顯。
造作不如法
凡棋局俱要開闊鮮明,故不如法,希圖溷人者:杖六十,限三日內改造。違者杖一百。纂注:此條明顯。
辯明冤枉
凡弈棋犯罪,果出冤枉,而旁人不為辯明者:杖八十。纂注:此條重旁人而設。或主懦敵強,或跡似實非,俱要旁人代為伸雪,而律之委曲亦至矣。
起解金銀足色
凡弈所賭進,務要足色足數,如抵假短少,每三錢,徒一年。賭飲食者,亦如之。纂注:此條明顯。
市司評物價
凡博進不便,而以他物抵償者:赴市司評估,不實者,杖八十。強抵者同罪。纂注:博進不便,謂所博之貲不便也;他物如書畫扇物之類;市司即旁人也;不實,兼低昂而言。
虛出通關
凡銀物不持,而徒寫欠券者:杖八十,受者減一等。若彼此對支者:杖六十。纂注:此條明顯。
貢舉非其人
凡弈須其人相當,若故為貢舉,而實陷害之者:杖六十。綦注:貢舉推遜之意,其人即弈棋之人也。若大相懸絕,而必欲其弈,雖未曾誆騙之,而亦戲弄之矣。況戲弄之久,即興誆騙之心乎,故曰陷害之也,杖六十,宜矣。
化外人有犯
凡《弈律》頒行天下,係我同志者,各當遵守,如化外人聽其有犯,不用此律。纂注:化外人,乃負固不服,而必犯此律者,直縱之麾之而已,何足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