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阶级环境之转变

所谓劳动阶级,乃指劳其体力以谋生活者。换言之,即农、工、奴隶及商人等。顾唐代商人,势力最大。前引《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四)云:

自京师禁飞钱……盐铁使王播请许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每千钱增给百钱,然商人无至者,复许与商人敌贯而易之。

身虽劳动,势力可反抗官宪。所以唐代劳动阶级,舍商人不论,只有农、工、奴隶三者。奴隶已见于前,工人史料,极为缺乏,故本篇范围,限于农民方面。农民分为自耕农与佃户两种,两者之身份地位与经济状况,虽各不相同,然皆属于劳动阶级。

我国自古以来,皆以农立国。农民占国民绝对多数,财政之源,惟此是赖。因此所遭虐政,受苦特甚。唐代天宝以前,政治清明,国库充裕,劳动阶级尚不受若何痛苦。及天宝以后,官多法乱,劳动阶级之痛苦,遂如水益深,如火益热。《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云:

自天宝以来,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由是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盖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因“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于是苛政杂税,无不从此而生,劳动 阶级,而大受其害,唐亦以“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

二 豪强之兼并与贪官之榨取

唐初人口稀少,政治优良,行均田制,人人有田可耕,农民尚不至于饥荒,《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云:

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

通典·食货门》亦云:

(开元二十五年令)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

授田数目,大致相同,授田之后,依例不得卖买,但遇特别情形可以通融,《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云:

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即永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

《通典·食货门》亦云:“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据此则,“贫无以葬”“自狭乡而徙宽乡”,可以卖田,若从远役在外任,可以贴。赁卖买手续,系双方申牒有司报告。同书《食货门》又云:

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田地既可私相卖买,则豪富之兼并势所难免,高宗时,曾下诏禁之。《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云:

初,永徽中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

然农民为贫困及赋税所迫,又安能坐待饥困,故虽明知法犯令,亦非出卖田地不可。《册府元龟》卷四九五“田制”条引“开元二十四年诏”云:

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兼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

可见当时田地买卖,极其盛行。豪富之家,不独蔑视法章,收买贫民土地且恃势横行,公然霸占。此事始于太宗时,而盛于高宗。兹据《旧唐书》举例如下:

召拜泽州刺史……前刺史张长贵、赵士达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顺德并劾而追夺,分给贫户。(卷五八《长孙顺德传》)

永徽五年,累迁洛州刺史,时豪富之室,皆籍外占田,敦颐都括获三千余顷,以给贫乏。(卷一八五《贾敦颐传》)

(宇文融)密奏从愿广占良田,至有百余顷。(卷一○○《卢从愿传》)

所占田地,幸赖贤明官吏依法夺回,分给贫户,但为官者,安得人人如此,谅已被占而无从收回者,必不在少数。

自来县令,循吏少而贪官多,唐朝地方官,除少数清廉外,类多贪污,榨取农民。《全唐文》卷六六七白居易《论王锷欲除官事宜》云:

王锷在镇日,不恤凋残,唯务差税,淮南百姓,日夜无憀,五年诛求,百计侵削,钱物既足,部领入朝……凡有耳者,无不知之。

污吏对于贫苦无救之农民,竟至“五年诛求,百计侵削”。待“钱物既足”,复升官晋爵“领入朝”。吾不知唐朝纲纪,犹有存者乎。

当时地方官吏之榨取,半为肥己,半为奉上,《旧唐书》卷八一《李敬玄传》云:

(元素)有吏才,初为武德令,时怀州刺史李文暕将调,率金银造,常满樽以献,百姓甚弊之,官吏无敢异议者。元素抗词固执,文暕乃损其制度,以家财营之。

唐代地方官,既蓄意剥削,同时朝廷以国库空虚,亦心存聚敛,于是官无论大小、钱不问多寡,迎上意皆争先进奉,以邀恩宠。然试问奉上之钱帛,何自而来?《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二)云:

帝(德宗)属意聚敛,常赋之外,进奉不息。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有日进,江南观察使李兼有月进,淮南节度使杜亚,宣歙观察使刘赞,镇海节度使王伟、李锜,皆徼射恩泽,以常赋入贡,“羡余”。至代易,又有进奉。当是时,户部钱物所在州府及巡院皆得擅留,或矫密旨加敛,谪官吏,刻禄禀,增税通津,死人及蔬果。凡代易进奉,取于税入,十献二三,无敢问者。

既“以常赋入贡”,何从得“羡余”,除向农民榨取外,别无生财之道。至于吏胥催租,《白香山集·重赋》诗有明白之叙述。诗云:

……奈何岁月久,贪官得因循。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织绢未成匹,缲丝未盈斤。里胥迫我纳,不许暂逡巡。岁暮天地闭,阴风生破村。夜深烟火尽,霰雪白纷纷。幼者形不蔽,老者体无温。悲端与寒气,并入鼻中辛。

尤有甚者,吏胥催租,不问有无,皆任意苛索,民偶不给,则围其宅而强夺之。《通考·田赋考》卷三云:

宝应元年,租庸使元载以江淮虽经兵荒,其民比诸道,犹有赀产,乃按籍举八年租调之违负及逋逃者,计其大数而征之,择豪吏为县令而督之,不问赋之有无,赀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发徒围之,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十取八九,谓之“白著”。有不服者,严刑以威之。

似此向百姓榨取,直与盗匪之劫掠无异,尚何官吏之足言。

三 劳动阶级受课役漕运之苦

农民果有足额之田地,课以国税,理固当然。无奈原有土地,多为豪富兼并,而仍纳原额之税,则富者免征,贫者重纳,此农民所以苦也。《毗陵集》卷一八载独孤及《答杨贲处士书》云:

然来书所陈,富人出万,今易以千;贫人出百,今亦数倍。富倍优,贫倍苦,窃详雅旨,事或未然。昨者据保簿数百姓,并浮寄户有三万三千。比来应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其余二万九千五百户,蚕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钱以助王赋……每岁三十一万贯之税,悉钟于三千五百人之家。谓之高户者,岁出千贯。其次九百八百,其次七百六百贯。以是为差九等,最下兼本丁租庸,犹输四五十贯,人焉得不日困,事焉得不日戚。

如此巨额之王赋,悉责之于少数农民。多数富豪大地主,则“蚕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钱以助王赋”,岂得谓平。然穷苦百姓,亦莫之奈何,只有“典桑卖地纳官租”(白居易《杜陵叟》),或“输官不足归卖屋”(元稹《田家词》)而已。故《昌黎全集》卷三七《御史台上论天旱人饥状》云:

至闻有弃子逐妻,以求口食,折屋伐树,以纳税钱,寒馁道涂,毙踣沟壑,有者皆已输纳,无者徒被追征,臣愚以为此皆群臣之所未言,陛下之所未知者也。

再义仓之设,本为惠民。然自中宗以后,官多移用,并勒农民 出输送脚钱,适以扰民。《旧唐书》卷四九《食货志》(下)云:

自是(贞观二年)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馑,则开仓赈给,以至高宗、则天数十年间,义仓不许杂用。其后公私窘迫,渐贷义仓支用,自中宗神龙之后,天下义仓,费用向尽。

同书同志引“开元四年五月廿一日诏”云:

诸州县义仓,本备饥年赈给,近年以来,每三年一度,以百姓义仓糙米,远赴京纳,仍勒百姓私出脚钱。

至大历年间,又税青苗钱,此种税法,更较收获后所征之正税为苛。《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云:

(大历)二年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市轻货,给百官手力课,以国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号“青苗钱”,又有地头钱,每亩二十,通名为青苗钱。

唐代农民,既多贫困,且缴各种苛税,其不爰徙其居,或铤而走险者,寡矣。

唐初行府兵制,人民服役日数,本有一定。《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云:

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唐代兵役,日数虽有一定,惟每逢征调,急于星火,初婚之人,一经点到,亦须出发,吾人试读杜甫《新婚别》,殊觉情形之凄惨。诗云:

菟丝附蓬麻,引蔓故不长。嫁女与征夫,不如弃路旁。结发为君妻,席不暖君床。

暮婚晨告别,无乃太匆忙。君行虽不远,守边赴河阳。妾身未分明,何以拜姑嫜?

父母养我时,日夜令我藏。生女有所归,鸡狗亦得将。君今往死地,沉痛迫中肠。

誓欲随君去,形势反苍黄。勿为新婚念,努力事戎行。妇人在军中,兵气恐不扬。

自嗟贫家女,久致罗襦裳。罗襦不复施,对君洗红妆。仰视百鸟飞,大小必双翔。

人事多错迕,与君永相望!

“暮婚晨告别,无乃太匆忙”,顾此乃系王事行役,亦非夫婿心中所愿,故只自叹命苦,“沉痛迫中肠”,空帏独守,洗却红妆,“与君永相望”而已。

征途危险,生死莫测,人民视为畏途,不惜自残躯体,以期幸免,白居易《长庆集》卷三《新丰折臂翁》诗云:

……无何天宝大征兵,户有三丁点一丁。点得驱将何处去,五月万里云南行。闻道云南有泸水,椒花落时瘴烟起。大军徒涉水如汤,未过十人二三死。村南村北哭声哀,儿别爷娘夫别妻。皆云前后征蛮者,千万人行无一回。是时翁年二十四,兵部牒中有名字。夜深不敢使人知,偷将大石捶折臂……骨碎筋伤非不苦,且图拣退归乡土……至今风雨阴寒夜,直到天明痛不眠。痛不眠,终不悔,且喜老身今独在。不然当时泸水头,身死魂孤骨不收。应作云南望乡鬼,万人冢上哭呦呦。

按天宝十年,剑南节度使鲜于仲通,征讨云南蛮败绩,死亡六万人,有诏募两京及河南河北兵驰救,人民不肯应募,杨国忠遣御史分道捕人,押送军前老翁折臂,虽“痛不眠,终不悔”,盖喜老身今独在,不作云南望乡鬼也。

然有时虽自残形体,不独不免役,而且获罪。《资治通鉴》卷一九六“贞观十六年诏”云:自今有自伤残废者,据法 加罪,仍服赋役。人民不肯服兵役之原因,除征途危险外,且苦于行军费用,自行筹备。《旧唐书》卷八○《褚遂良传》云:

然则王师初发之岁,河西供役之年,飞刍挽粟,十室九空,数郡萧然,五年不复。陛下岁遣千余人远事屯戍,终年离别,万里思归。去者资装,自须营办,既卖菽粟,倾其机杼,经途死亡……

人民 欲谋避免当兵之苦,只有分居,使人口减少,不及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之数。《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云:

明年(玄宗二十六年)又诏民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又以民间户高丁多者,率与父母别籍异居,以避征戍,乃诏十丁以上免二丁,五丁以上免一丁,侍丁孝者免徭役。

至于家财富裕者,避免兵役之法,则以金钱贿赂。《全唐文》卷一五八刘仁轨《陈破百济军事表》云:

从显庆五年以后,频经渡海,不被纪录,州县发遣百姓充兵者,其身少壮,家有钱财,赂与官府,任自东西藏避,即并得脱,无钱用者,虽是老弱,催皆令来。

唐初于东北西北,连年用兵,天宝以后,内部又屡起藩镇之乱,人民苦于徭役,不堪言状。后并耕牛,亦为兵士所夺,民生益困。《全唐文》卷六五一云:

况河南府耕牛素少,昨因军过宰杀,及充递车,已无大半。今若更发四千余车,约计用牛一万二千余头,假令估价,并得实钱,百姓悉皆愿去,亦须草木尽化为牛,然后可充给头数。今假令府司排遣,十分发得一二,即来岁春农,必当尽废,百姓坐见流亡……恐饥荒荐至。

“亦须草木尽化为牛,然后可充给头数”,可见当时需索之多,农民耕牛,早已被夺,试问何以为生,恐不仅“流亡”而已也。且当时之兵,节制不严,旌旗所过,劫掠时生。《韩昌黎集》卷一九《与鄂州柳中丞书》云:

天下之兵,乘机逐利,四出侵暴,屠焚县邑,贼杀不辜,环其地数千里,莫不被其毒,洛、汝、襄、荆、许、颖、淮、江,为之骚然。

似此状况,继续演变,又恐不独“骚然”而已也。唐代建都于长安,用兵西北时,所用军饷,皆由东南运去。自运河而黄河,舟楫之劳,多役民为之。《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三)云:

显庆元年,苑西监褚朗议凿三门山为梁,可通陆运,乃发卒六千凿之,功不成。其后,将作大匠杨务廉又凿为栈,以挽漕舟。挽夫系二鈲 于胸,而绳多绝,挽夫辄坠死,则以逃亡报,因系其父母妻子,人以为苦。

挽夫遭难,反“以逃亡报”,且复“系其父母妻子”,以治之罪。人民何辜,遭此荼苦!人民挽舟,本忍痛为之,然有司反别开花样,以取乐焉,同书同卷云:

先时民间唱俚歌曰:“得体纥那邪”,其后得宝符于桃林。于是陕县尉崔成甫更《得体歌》为《得宝弘农野》,坚命舟人,为吴、楚服,大笠、广袖、芒屩以歌之。成甫又广之为歌辞十阕,自衣阙后绿衣、锦半臂、红抹额,立第一船,为号头以唱,集两县妇女百余人,鲜服靓妆,鸣鼓吹笛以和之。众艘以次辏楼下,天子望见大悦,赐其潭名曰广运潭。

此种劳民荒淫,与隋炀帝南幸在运河途次行乐,无以异也。漕运以水途辽远,须时又久,到达之日,及所运之粮米当然有所损耗,然官吏不察,每治挽夫罪。同书同卷云:

刑部侍郎王播代坦,建议米至渭桥五百石亡五十石者死。其后判度支皇甫镈议万斛亡三百斛者偿之,千七百斛者流塞下,过者死;盗十斛者流,三十斛者死。而覆船败挽,至者不得十之四五。部吏舟人,相挟为奸,榜笞号苦之声,闻于道路,禁锢连岁,赦下而狱死者,不可胜数。

王建王司马集·水运行》亦云:

西江运船之红帜,万棹千帆绕江水。去年六月无稻苗,已说水乡人饥死。县官部船日算程,暴风恶雨亦不停。在生有乐当有苦,三年作官一年行。坏舟畏鼠复畏漏,恐向太仓折升斗。辛勤耕种非毒药,看着不入农夫口。用尽百金不为费,但得一金即为利。远征海稻供边食,岂如多种边头地。

原来漕米到达时,所以不足原额者,多因“覆舟败挽”之故,“部吏舟人(想系船主),相挟为奸”,遂至挽者,无辜受累,致“死者不可胜数”,亦云惨矣。

四 劳动阶级之逃亡

劳动阶级之逃亡,因(一)课役之繁苛,(二)天灾兵祸之频仍,(三)贵族富人之兼并土地,生活压迫。在此逃亡中,自耕农,多降为佃户。盖当时贵族阶级,占有百顷或数千顷之庄园,自家奴隶不够耕种,深感劳动力之缺乏,皆愿逃亡之农民居其庄园,为彼工作,称之为客户、佃户,或庄客、寄庄户。《册府元龟》卷四九五引“天宝十一年诏”云:

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并潜停客户,有官者私营农,如辄有违犯,无官者决杖四十,有官者录奏取处分。

足证庄园主人,欢迎客户(即座客),使其租耕田地。客户对于庄主,所纳租税,皆系谷类,或其他农作物,税额极重。每亩岁税至一石或五斗,比诸官税,多至十倍。《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二)引陆宣公之言曰:

今富者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家,为其私属,终岁勤劳,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京畿田亩税五升,而私家收租亩一石,官取一,私取十,穑者安得足食。

庄客收获之大半,已纳于庄主,数口之家,焉能足食,且除私税外,中唐以后,并纳官税。《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云:

代宗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自加一等税。其诸浮色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亦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

唐初租庸调之制,客户、寄庄户皆不纳税,惟自租庸调之法坏,户税法兴,始纳八等户税或九等户税。

唐初客户,因免课役,所以苦于诛求之自耕农,逃入贵族阶级庄园,为其寄庄户者,为数极多。代宗课以户税,盖为制止逃亡之风也。

玄宗开元九年,宇文融为劝农使,检察天下户口,得客户八十万,时全国户口计七百余万,约占十分之一,则代宗时代,乡居土著十不存半,客户尤多。《唐会要》卷八五“宝应元年四月诏”云:“近日以来,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存半。”足知安史乱后,人民逃亡为客户者数量之增加。德宗建中初,《通典》卷七谓“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然据《通考》卷三记载,实不止此。

兵乱之后,至是三百余万,既曰土著,百无四五,是主户十五余万,浮客二百八十余万也。

再据《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乡居地著者,十不四五。”则德宗时代,客户实占天下户口之半,为二分之一,比玄宗时代十分之一,相差过巨。社会转变,户籍浮动,于此益信。

劳动阶级,逃亡数量之激增,影响所及,诚重且大,第一国家财政,收入之减少;第二,贵族阶级之大地主,势力之增大,结果必致国家贫弱,发生变乱。《唐会要》卷八五引“李峤上表”云:

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也。

因此法律上,对于逃亡,严行禁止,违者课罪。《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律文云:

即人有课役,全户亡者,亦如之(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有军名而亡者,加一等;其人无课役,及非全户亡者,减二等;即女户亡者,又减三等;其里正及监临主司,故纵户口亡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

然人民以环境压迫,逃亡之风依然未减。所以统治者对于逃亡善后办法,另谋良图。第一保护逃亡户之田宅;第二逃户复归,免除租税;第三编附流民于寄住地户籍。兹分述之如下:

(一)保护逃亡之田宅 唐初人民逃亡,地方官皆变卖其田宅,致其归乡,无家可居、无地可耕,殊非抚辑善策。玄宗天宝十四年,特令官吏保其田宅。《唐会要》卷八五“逃户”条云:

十四载八月制,天下诸郡逃户有田宅产业,妄被人破除,并缘欠负租庸,先已亲邻买卖,及其归复,无所依投,永言此流,须加安辑,应有复业者,宜并却还,纵已代出租税,亦不在征赔之限。

然保管田宅,究非善策,肃宗乾元三年,乃改为赁租,以充课税,待逃户还时归之。同书同卷同条云:

自今已后,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值,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却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征索。

倘逃户归还无期,出租办法,亦未尽妥,故至代宗广德二年,又改授浮客耕种,二年以后,逃户未归,即为其所有。同书同卷同条云:

广德二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宣宗、懿宗时,又延长至五年,换言之,即浮客耕种逃户之田地,逃户五年未归,始归其所有。

(二)免除租税 人民逃亡后,官吏例责其近亲或邻人,代输赋税,待其归时偿还,然及逃户还家,偿还无力又复逃亡者,比比皆是。所以玄、肃、代诸宗,皆先后下诏,免除逃户租税,同书同卷“天宝八年正月敕”云:“其有逃还复业者,务令优恤,使得安存,纵先为代输租庸,不在酬还之限。”同书同卷“至德二载二月敕”云:“自今已后,所有科役,须使均平。本户逃亡,不得辄征近亲,其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同书同卷“宝应元年五月十九日敕”又云:“逃户不归者,当户租赋停征,不得率摊邻亲高户。”盖所以安抚流亡,使其重归故乡也。

(三)编附流民于寄住地户籍 中唐以后,租庸调之制废弛,赋税制度,缺乏统一,各地纳税,多寡不同,因此税多。地方之人民,多逃入税少之地方,于其中建筑房屋,购置田地,作为终老是乡之基础。故武后时,李峤上表即请用权衡之法,编附逃户于寄住地户籍,与普通百姓相同。《唐会要》卷八五“逃亡”条云:

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离失本业,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

自后玄宗,对于编附寄住地户籍之客户,予以减租赐田之优待,《册府元龟》卷四八六引“开元十六年十月诏”云:愿编附边州客户给良田永除租课。《唐会要》卷八五“开元十八年裴耀卿上疏”,述之尤详:

窃见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已外,便令所在编附。年限向满,须准居人。更有优矜,即此辈侥幸。若全征课税,目击未堪,窃料大下诸州不可一例处置,且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窃计有剩田者,减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给。其剩地者三分请取一分已下,其浮户请任其亲戚乡里相就,每十户已上共作一坊,每户给五亩充宅,并为造一两口屋宇,开巷陌,立闾伍,种桑枣,筑园蔬,使缓急相助,亲邻不失。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私田,任其自营种,率其户于近坊,更供给一顷,以为公田,其令营种,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计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营公田一顷,不啻得计,早收一年,不减一百石,使纳随近州县,除役功三百六十日外,更无租税,既是营田户,日免征徭,安乐有余,必不流散。

唐代对于劳动阶级逃亡之善后三种办法中,唯有最后一种,将就事实,颇为适用,其他两种,无济于事,而欲以国家法律,制止逃亡,更为不识时务之举。

五 劳动阶级之变乱

劳动阶级,一苦于赋税之暴敛,二困于徭役之繁多,三受贪官污吏之压迫榨取,结局惟有逃亡或叛乱而已,叛乱原非人民本意,顾以环境压迫,实逼至此。《唐语林》卷三云:

高宗时群蛮聚为寇,讨之辄不利,乃除徐敬业为刺史。府发卒迎,敬业尽放令还,单骑至府。贼闻新刺史至,皆缮理以待,敬业一无所问。处他事已毕,方曰,贼安在,曰在南岸,乃从一二佐史而往观之,莫不骇愕。贼初持兵觇望,及见船中无人,又无兵仗,更闭营隐藏。敬业直入其营内告云:“国家知汝等为贪吏所害,非有他恶,可悉归田里,无去为贼。”唯召其帅,责以不早降之意,各笞数十而遣之,境内肃然。

徐敬业只身见贼,贼不加害,且感其赦罪,悉归田里,则彼之为盗,非真盗也。《全唐文》卷一六九狄仁杰《请曲赦河北诸州疏》云:

诚以山东雄猛,由来重气,一顾之势,至死不回,近缘军机,调发伤重,家道悉破,或至逃亡,拆屋卖田,人不为售,内顾生计,四壁空然,重以官典侵渔,因事而起。

人而至“拆屋卖田,人不为售,内顾生计,四壁空然”,其不为匪为盗者几稀矣。故同书卷二三五席豫之《唐故朝请大夫吏部郎中上柱国高都公杨对君碑铭》云:

出为汾州孝义县令,前宰无良,下氓失业,稼穑之地,半为荒畴,桑榆之人,多任逋薮。

同书卷二一一陈子昂《上蜀川安危事(三条)》又云:

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其中游手惰业亡命之徒,结为光火大贼,依凭林险,巢穴其中,若以甲兵捕之,则鸟散山谷,如州县怠慢,则劫杀公行。

劫杀公行,虽系盗贼行为,然亦环境使然,固非彼辈杀戮成性也。同书卷二七三崔沔《请勿废仙州议》云:

仙州四面,去余州界虽近,若据州而言则元远。土地饶沃,户口稀疏,逃亡所归,颇成渊薮,旧多劫盗,兼有宿寇。

如此情形,岂能长久维持?若加以天灾,便一溃不可收拾。僖宗时,黄巢之乱,莫不由此而起,《旧唐书》卷二○○下《黄巢传》云:乾符(僖宗年号)中,仍岁荒,人饿为盗,河南尤甚。《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二)亦云:

懿宗时……徒兵戍岭南,淮北大水,征赋不能办,人人思乱,及庞勋反,附者六七万。自关东至海,大旱,冬蔬皆尽,贫者以蓬子为面,槐叶为虀。乾符初,大水,山东饥,中官田令孜为神策中尉,怙权用事,督赋益急,王仙芝、黄巢等起,天下遂乱。

凡大乱之作,皆由于天灾迭作,民不聊生,若贪官酷吏,加以“怙权用事,督赋益急”,不啻火上加油。濒死之民,忍无可忍,唯有力图生存,崛起叛乱而已。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