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年1月28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党章。内容包括13章及附则,共86条。主要有:①规定以实现孙中山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最高宗旨。规定了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常设机构、中央监察机构的组成和任务等;②规定国民党地方组织为省党部、县党部、区党部和区分部4级;③关于接纳党员的条件;④关于党的纪律;⑤规定党在秘密、公开或半公开的非党群众团体中设立党团问题;⑥关于党的经费来源;⑦规定一些地区设立特别地方党部问题;⑧规定孙中山为本党总理、全国代表大会主席、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具有最后决定权力。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和1929年3月国民党“三大”对它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