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清乾嘉间之汉学大师,其能于汉学以外,有卓然不朽之贡献者,惟得二人:在哲学上则戴东原震,在社会科学上则洪稚存(亮吉),而其学说在当时及后世皆未尝有丝毫之影响,徒为今日历史上之资料而已。戴氏之学,近十余年来,经蔡元培梁启超胡适诸氏之阐扬,已大显于世;惟洪氏之学,至今犹湮没不彰,梁氏之《清代学术概论》及《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均无只字及之。吾读洪氏遗书,不禁掩卷而太息,太息夫古人之立言,亦有幸有不幸如此也。因不揣谫陋,草为此文。非敢云发前人未发之秘,亦无资格以表彰先贤,聊吐吾心中所不吐不快者而已。

迩来“整理”旧说之作,副刊杂志中几于触目皆是。然其整理也,大悉割裂古人之文,刺取片词单句,颠倒综错之,如作诗之集句;然后加以标题,附会以西方新名词或术语,诩诩然号于众曰“吾以科学方法董理故籍者也”,而不知每流于无中生有,厚诬古人。此种气习,实今后学术界所宜痛戒。予介绍洪亮吉之学说,不敢自陷此弊;故惟摘录原文,未加案语,以待读者之玩索思考,而判吾言之当否。且原文本末毕具,条理清晰,断不容妄加斧斤也。

二、洪亮吉之人口论

稚存一生所著书,高可等身。然其关于思想方面者,除散见文集中者外,惟《意言》一卷二十篇。其人口论,即具于此书之《治平》《生计》两篇中。其言曰:

人未有不乐为治平之民者也,人未有不乐为治平既久之民者也。治平至百余年,可谓久矣。然言其户口,则视三十年以前增五倍焉,视六十年以前增十倍焉,视百年百数十年以前不啻增二十倍焉。试以一家计之,高曾之时有屋十间,有田一顷,身一人,娶妇后不过二人;以二人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宽然有余矣。以一人生三计之,至子之世而父子四人;各娶妇有八人;即不能无佣作之助,是不下十人矣。以十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吾知其居仅仅足,食亦仅仅足也。子又生孙,孙又娶妇,其间衰老者或有代谢,然已不下二十余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即量腹而食,度足而居,吾知其必不敷矣。又自此而曾焉,而元焉,视高曾祖时,口已不下五六十倍。是高曾时为一户者,至曾元时不分至十户不止。其间有户口消落之家,即有丁男繁衍之族,势亦足以相敌。或者曰:高曾之时,隙地未尽辟,闲廛未尽居也。然亦不过增一倍而止矣,或增三倍五倍而止矣,而户口则增至十倍二十倍。是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也。又况兼并之家,一人据百人之屋,一户占百户之田,何怪乎遭风雨霜露颠踣而死者之比比乎?曰:天地有法乎?曰:水旱疾疫,即天地调剂之法也;然民之遭水旱而不幸者,不过十之一二耳。曰:君相有法乎?曰:使野无闲田,民无剩力;疆土之新辟者,移种民以居之;赋税之繁重者,酌今昔而减之;禁其浮靡,折其兼并;遇有水旱疾疫,则开仓廪以赈之,如是而已矣。是亦君相调剂之法也。要之,治平之久,天地不能不生人,而天地之所以养人者原不过此数也。治平之久,君相不能使人不生;而君相之所以为民计者,亦不过前此数法也。且一家之中有子弟十人,其不率教者常有一二,又况天下之广,其游惰不事者何能一一遵上之约束乎?一人之居,以供十人已不足,何况供百人乎?一人之食,以供十人已不足,何况供百人乎?此吾所以为治平之民虑也。治平……为农者十倍于前而田不加增;为商贾者十倍于前而货不加增;为士者十倍于前而佣书授徒之馆不加增。……何况户口既十倍于前,则游手好闲者更十倍于前?……是又甚可虑者也。(《生计》)

读者当注意,凡上所论,皆就治平时代而言,明乎战争与变乱之为例外也。试将上文分析之,则可见其含有下列各原理:

1.生产之增加不能与人口之增加成正比例。人口于百数十年间可增至十倍至二十倍,物产则只能(因土地开辟之结果)增加一倍至五倍。(注意:洪氏此处,并不谓土地之生产力有增加之可能。因其时中国科学未盛,不知农学可以改良土地,增加耕种效率也。)

2.天灾(水旱疾疫)尽不能消灭过剩之人口。

3.全人口中未必尽皆从事生产。

4.财力之分配未必平均。

坐是之故,洪氏遂“为治平之民忧”。所忧者何?生存之困难而已。然则洪氏亦尝思所以补救之术乎?曰:上文已略发其凡矣。不外:

1.发展生产事业,即所谓“使野无闲田,民无剩力;疆土之新辟者,移种民以居之”是也。而减少“游惰不事”之民,亦其一策,上文虽未明说,亦可于言外推之。

2.使富力之分配平均。即所谓“抑其兼并”是也。

3.由政府出力救济。即上所谓“遇有水旱疾疫,则开仓廪以赈之”是也。

而其最重要之方策则为:

4.节省消费。即上所谓“禁其浮靡”是也。关于此点,洪氏别于其所著《寺庙论》中详言之曰:

户口至今日可谓极盛矣。天不能为户口之盛而更生财,地不能为户口之盛而更出粟。一州一邑之知治理者,唯去其靡费而已矣。靡费之道有二:一则前议中所云饮食服用是也,一则寺庙是也。(《卷施阁文甲集补遗》)

上文所谓“赋税之繁重者,酌今昔而减之”,亦节省消费之一端也。

然斯四者,不过无法中之法而已,终不能彻底解决人口问题。此稚存所以始终抱悲观态度。使稚存而生于今日,得聆珊格尔夫人生育节制之演说,吾知其必当鼓掌不已也。

洪氏之人口论已尽于是矣。吾料读者至此,必当联想及英人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马、洪二氏,其学说不谋而同,其时代复略相当(洪生于乾隆十一年即1746,卒于嘉庆十四年即1808;马生于1766,卒于1834)。其学说完成之期,相差亦不过数载(洪氏《意言》成于1793年,马氏《人口论》出版于1798年)。斯亦学术史上极奇异、极凑巧之现象也已。以言精密详尽,洪说自不逮马说,稍读社会科学书者类能言之,无待吾赘加申释。所当附述者,西方人口论在马氏以前已有希腊之柏拉图、亚理士多德,及18世纪之意人波德罗(Geovanni Botero)、奥尔德斯(Giammaria Ortes),英人拉黎(Walter Raleigh)、斯多亚特(J.Steward)、杨恩(Arthur Young)、汤生(J.Townsend),美人法兰克林(B.Franklin),德人梅失尔(Justus Mser)诸学者相继讨论,马氏不过承众说,而组织成系统耳;至于洪氏则蹊径独开,一空依傍者也。其难易相去远矣。独是西方自马氏人口论出,经济学及社会学上辟一新天地,其直接间接影响于政治及社会上一般人之思想至钜且重。反观洪氏之论,则长埋于故纸堆中,百余年来,举世莫知莫闻。不龟手之药一也,或以伯,或不免于洴澼,岂不然哉!

三、洪亮吉传略

孟子曰:“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吾侪既得闻洪氏之人口论矣,请略述洪氏之生平。稚存,江苏阳湖北江人。六岁而孤,随母侨居外家。贫而力学,稍长为童子师。年二十四补县学生。三十五始举顺天乡试。遂游陕西,依毕沅。阅十年成一甲第二名进士。官京师三年,视学贵州返,以仲弟丧告归。会高宗逝世,例当奔丧来京,事毕将返,遗成亲王书万余言,痛陈当时朝政及吏治之弊,语甚率直。王惧祸上之仁宗,遂下狱,律当斩;免死,戍伊犁。逾年,京师大旱,祈祷术穷。命赦亮吉以为禳,遂得归,年五十五矣。韬居里门,读书以终(卒六十四)。

稚存学甚博:精音韵训诂;喜为诗词骈俪文,尤笃志于史;一生精力所萃,则在地理沿革。生平治学精神,尽见于《致钱季木论友书》中,其略曰:

学问之友,必先器识。拘于一隅,难与高论。谈性命则为周孔,言训诂则称鄙儒;特牲所祠,纠其违即同非圣;方册既载,举其失便为违经……此一蔽也。言无智愚,时有今昔;浑敦穷奇,以古而足贵;垂棘和氏,以近而不珍……此一蔽也。据近定远,屈前就后;荀卿儒术,见绌于宋贤;蒙县著书,致讥于里塾……此一蔽也。……若夫事必究其本原,论必求其是;解带一室,邹鲁不欺其半言;驰轮九垓,嵩华不能摇其一瞬;研几极神,深识殆圣,吾党亦有人焉。

其对于史学之见解云:

近时之为史学者有二端焉。一则塾师之论,拘于善善恶恶之经,虽古今未通,而褒贬自与。……一则词人之读史,求于一字一句之间,随众口而誉龙门,读一通而嗤虎观。于是为文士作传,必仿屈原;为队长立碑,亦摩项籍。……夫惟通训诂则可救塾师之失。……亦惟隶事故则可以救词人之失。(《集杭堇甫〈三国志补注〉序》)

精思高识,诚非一孔瞀儒所能梦见者矣。

稚存虽汉学家,独有出乎其类者存焉。当时考据之儒,大悉生死书丛,不闻世事;此虽半由于惧触时忌,亦实风气有以溺之。惟稚存则留心时政,恒思建策敷言。观其犯大祸而上书成亲王,汉学家中除杭世骏而外,无其偶矣。当时考据之儒,大悉寻行数墨,嚼字咬文,不事遐思,惮言义理。惟稚存不然,其《意言》中反对命定论,辟鬼神、仙人、雷神之妄等篇,识见远追王仲任(充);其《真伪篇》追溯礼之起源,明礼与真情之冲突,亦发前人所未发。而百余年来称洪亮吉者,惟知其考据之学而已。

附言

洪亮吉之著作,已刊者有:《洪北江遗书》二百二十二卷(光绪丁丑授经堂重刊)。关于洪亮吉之传记,以其门人吕培等所编《北江先生年谱》为最详实(附刊《遗书》中)。

原载《东方杂志》第23卷2号,192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