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不侵犯条约公布以后,我外部发言人曾宣称:『此项条约之内容,极为简单,纯系消极性质,即以不侵犯及不协助侵略国为维持和平之方法。』这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就约文解释起来,只是如此。不过,这不侵犯条约之签订,究竟还包含着积极的意义,愿约略伸论之。

第一: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是中国长期抗战的有力保证之一。在过去,日帝国主义常常用挑拨离间或威迫的方法,使我们不敢施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甚至还想把我国引入国际侵略阵线的圈套。自这中苏不侵犯条约签订以后,这一可能性就斩断了。很明显地,中国已决定不做侵略国的俘虏,不但如此,而且不顾侵略国的阻挠,毅然决然地和爱好和平的国家共同奋斗,这是表示中国将以最大的决心维持远东和平,也表示它对于破坏远东和平的日帝国主义,要武力抵抗到底。

第二:这是太平洋集体安全制度的发端。我外部发言人也说过:『此举不独对于中苏二国间之和平,多加一重保障。且为太平洋各国以不侵犯之保证,共谋安全之嚆矢。』因为日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不单是足以危害中华民族的生存,而且和英美等在远东有权益的国家也有很大的利害冲突,所以英美等列强在中苏坚定其立场以后,也只有更积极起来反对日帝国主义无限制的侵略,而太平洋集体安全制度可能由此形成。即使日帝国主义利用目前英美对他还不能有强有力的牵制,继续侵略,中苏条约签订后,太平洋上形势之发展,可以使侵略国陷于孤立,而我们是增强了反侵略者的后援。

不过要发挥这种积极作用,必须由互不侵犯条约进而订立互助条约,因为根据互助条约,则签约国在受第三国的侵略时,应该相互援助,现在侵略国的行动已如野兽一般,仅仅道义上的制裁是没有实际效力的。假使集体安全制度之下没有互助条约来充实维持和平的实力,便和过去的国际联盟对付满洲问题及阿比西尼亚问题一样,空喊反对侵略,而丝毫不能阻止侵略的行动。现在日帝国主义的侵略战争,从华北扩展到华中,中苏不侵犯条约恰于这时候签字,将来进而签订互助条约,在事实上已经有迫切的需要,而且应该力求实现。

我们这时候外交上的一切活动,不外是维持和平,反抗侵略。为了这个目的而缔结的不侵犯条约乃至互助条约,都和侵略式的军事同盟不同。军事同盟是对于第三者采关门主义,而不侵犯条约以及互助条约,则欢迎第三者参加;就是侵略国,如果放弃侵略政策,接受和平主张,也可以参加的。不侵犯条约的性质是这样,互助条约也是这样,其光明正大,绝不是简单的军事同盟以至思想同盟(如日德协定的公开部分)一类的东西所能比拟。

孙中山先生始终以『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为国策,现在政府由签订互不侵犯条约,更进而订立互助公约,给侵略者以更严重的打击,这才是执行中山先生的国策之最积极的表现。也只有展开这积极的外交政策,方能迅速完成民族解放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