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法治说者言必及张太岳。不知太岳每以性命与经济并论,所谓学不究乎性命不可以言学,道不兼乎经济不可以利用也。君子处世所以制俗,非由俗制。制不在文,常挽以就实。此为法体。治世常自文返质,久则自质而文,文敝则世乱,而乘敝达变是在贤者。不轻易,不苟因,一本其实,于是法行。所谓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法无古今,惟其时之宜,与民之所安。政以人举,法贵宜民;法无常良,行之在人。此为法用。

夫人之相与,情不至而后益之以文,信不至而后饰之以礼。圣人能以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非意之也,必洞于其情,辟于其义,明于其分,达于其患,然后能为之。

盖法能不违民,不乖人情,而后体用始备。如是法治吾之所谓情治者也。不究性命必不能通达人情,法失其体矣;不能通达人情必不能制俗便民,法失其用矣。

然今日回国运当以法治始,昌法治尤当以正人情为先。太岳之学之为世重,有以哉!顾今人口中之太岳,但知虎怒蟒嗔之太岳,严急少恩之太岳,严刑明法之太岳而已;不知有师心之太岳,是不明太岳学之本,亦即不明法治之本也。

吾友赣榆佘君草《张江陵传》成,属余一言。余惟江陵事切政术,佘君书论之已详,不用复赘。而余之所重太岳者在彼不在此,因举太岳之言语佘君,缀诸卷端,且以质诸今之昌法治说者。

一九四四年五月 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