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西崩,洛钟东应;一发牵而全身动,鲁酒薄而邯郸围。以今世界关系之密切,虽相去万里,其影响犹将及于我;况乎两国之作战,本因我而起,而又在我之土地者乎?其不能无与于我者势也。
铜山西崩,洛钟东应;一发牵而全身动,鲁酒薄而邯郸围。以今世界关系之密切,虽相去万里,其影响犹将及于我;况乎两国之作战,本因我而起,而又在我之土地者乎?其不能无与于我者势也。今试述日俄战时我国之情形,及此战事与我国之关系如下:
当日俄战时,我国之舆论,盖多袒日。(一)以俄人侵略之情势已著,而日尚未然。有识者固知日胜俄败,亦不免于以暴易暴。然颇冀以此姑纾目前之患,而徐图自强。其无识者,则直以日为可友;而于一切问题,皆非所计及。与今之指甲国为侵略,则指乙国为可友者相同是则可哀也。又其(一)则由我国历代,对于北族,因屡受其蹂躏,遂引起一种恐怖心。俄人之情势,固与历代所谓北狄者不同。然当时之人,固无此辨别之力。但以为世界上之民族,愈北则愈强;敌之起于北者,必皆可畏而已。又俄人疆域之广,亦足使不明外情者,望而生畏。故我国舆论,向视俄为最大之敌。鸦片战争时,林文忠即有言曰:“英法等国,皆不足为中国患。终为中国患者,其俄罗斯乎?”中日战后,有自署瑶琳馆主者,著《中日之战六国皆失算论》(谓中、日、英、法、德、美);旋又著《俄国形势酷类强秦说》,谓“达达尼尔及鞑靼两海峡,犹战国时之函谷关。秦以此攻诸侯,诸侯亦以此拒秦。必封锁之,世界乃可无俄患。今中日之战,容俄干与朝鲜、辽东之事,则此藩篱撤矣。影响所及,虽美国或且因太平洋之风云,不能保守其门罗主义之旧,安稳独立于西半球;况欧亚诸国,与俄邻近者乎?”此两论刊于乙未(1895)及丁酉(1897)之《时务报》。一时士林传诵,对俄皆觉其惴惴。至日俄战时,此等见解,犹尚未变。以为日虽可惮,终不若俄,我可先击却其最强者,然后徐图其次强者也。此亦冀日人战胜之一因也(当日俄战前,以俄人为不足畏者,惟一严复而已。以当时之人,真知世界情形者甚少,大抵以旧时读史眼光,推测今日事也)。
日俄战前,俄人之所攘夺者,我之权利也。“我纵不能独力御之。然当日俄战时,我以攘斥俄人故,而加入日方。既可表示我非蓄缩受侮者流;而日若胜俄,我国亦不致全受日人之指使;若日为俄败,则我即不加入,东三省亦必非我有也。”此等议论,在当日亦有少数人主张之。然其不能成为事实,则初无待事后而始知。何也?我国之政府,久无实力,焉能为此一鸣惊人之举?至民间之议论,非不虎虎有生气。然亦处士之大言而已。使任规划,即未必有具体之方案。况即有方案,而当时舆论,势力极薄,亦必不动政府之听乎!不宁惟是,我国之外交,处于受动之地位久矣;庚子以后尤甚。苟欲与俄开战,岂能无与他国协商。而当时我国之情形何如乎?以日本言,多一助战之国,似当为其所欢迎。然此特全不知世事之说耳。作战须有作战之实力;当时我之兵力,能助日者几何?至粮食物品之资助,则彼既入我境,固可自由征发矣。一经共同作战,则停战讲和,皆须以两国之同意为之,是日受我牵制而不得自由也。中为俄弱旧矣!沿边数千里,处处可以侵入;海疆数千里,亦处处可以攻击;是无端将战线扩张万余里也。日将分兵助我邪?姑无论无此情理;即彼愿为之,亦势所不及。我无日本为助,则势必败。我败,日即胜,亦变为半胜而非全胜;况乎既曰共同作战,终不能不稍分其力以顾我;则备多而力分;日人本可操胜算者,至此亦将不可保乎?种族之同异,虽非是时国交离合之主因;然感情因此而分厚薄,则终不能免。中日联合以战俄,难保不引起黄人联合以战白人之感想。日人是时,方亟求世界之同情,尤非其所敢出也。职是故,当时不愿我加入者,实以日人为最。至于欧美诸国,虽无此等关系,然其所求于我者,赔款耳,通商之利益耳。战事既兴,我财政必竭蹶,赔款或致不能照付。又我加入,则战争之范围扩大,商务必致大为减色。对俄宣战,固与一概之排外不同。然外人不知我内情,又虑因此而引起我国之盲目地排外;于彼之生命财产皆有妨碍。此其所以亦不愿我加入也。内政及外交上,当时之情势如此。
于是日本公使内田康哉,首先向我国劝告:“于日俄战时,守局外中立之例。”又通牒英、美、德、法、奥、意,要求其保证俄国不破坏中国之中立。各国皆赞同之。我遂于光绪三十年正月二日(1904年3月13日),向日、俄两国,发出如下之文书:
日俄失和,朝廷均以友邦之故,特重邦交,奉上谕守局外中立之例。所议办理方法,已通饬各省,使之一律遵守。且严命各处地方,监视一切,使保护商民教徒。盛京及兴京,因为陵寝、宫阙所在之地,责成该将军严重守护。东三省所在之城池、官衙、民命、财产,两国均不得损伤。原有之中国军队,彼此不相侵犯。辽河以西,凡俄兵撤退之地,由北洋大臣派兵驻扎。各省边境及外蒙古,均照局外中立之例办理。不使两国军队,稍为侵越。如有闯入界内者,中国自当竭力拦阻,不得视为有乖平和。但满洲外国驻扎军队,尚未撤退各地方,中国因力所不及,恐难实行局外中立之例。然东三省疆土权利,两国无论孰胜孰败,仍归中国自主,不得占据。
沙河会战 图为1904年沙河会战的场景。沙河会战把战场附近的村庄变成一片废墟,使得当地百姓背井离乡。日俄战争中,无数的中国人民就这样惨遭杀害。
两国皆覆牒承认。美国又向日俄两国劝告:“划定交战之地,不侵犯满洲行政。”于是三国公认交战之地限于辽河以东,以其西为中立区域。
当国际法未发达时,学者之论,有所谓完全中立、不完全中立者。今则无复此说。既为中立,即须完全。而中立条件中,“不以土地供给两交战国之利用”,实其尤要者也。今也,日俄两国之作战,皆在我国之地,则我国果得谓之中立矣乎?或引英国国际学者之说,谓“弱小中立国之地,时亦有为交战国所占据者。如英俄开战,丹麦中立。英俄或占据其土地,以资利用,丹麦固无可如何。以其无维持中立之实力也”。然彼乃事后之占据,此则划定于事先;彼之占据,纯出强力;我之划地,则由自认,实不得援以为例也。无已,则曰:“彼之据我土地而作战,实为我所无可如何;而我对于两国,实未尝有偏袒一国之意思。”以是为中立云尔。虽然,此实为后来开一恶例。日攻青岛之役,即其显著者也。
战事既起,我国沿交战区域之地,屯兵以防两国之侵入。两国侵轶之事,虽时或不免(以俄人为多),幸未有大问题发生。及俄人反攻辽阳失败后,出奇兵自辽西中立地侵日。我国不能御。遂以自沟邦子至新民屯之铁道,为中立地与交战地之界。
至于两国战时,或征发我国人民,使服劳役;或则征收其器物,此为无可如何之事。我国民且因此受有损失,外人断不得指此为破坏中立而责我也。当我国宣告中立时,日外部之覆文云:
除俄占领地方之外,日本当与俄国出同样之举措,以尊重贵国之中立。帝国与俄国,以干戈相见,本非出于侵略。若当战局告终,牺牲贵国,借以获得领土,殊非帝国本意。至在贵国领域中,兵马冲要之区,临时有所措置,则一以军事上必要之原因,非敢有损于贵国之主权也。
此所谓无损我国之主权者,衡以纯正之法理,疑问自然甚多。然既许他人作战于我土地,事实上即无可如何。要之许他人作战于我土地,终不免在国际法上,开一极恶之先例耳。
日俄之胜负,既已判明,交战之事实,遂成过去。我国所当汲汲者,则日俄战后,我国当如何措置应付之问题耳。当时国内有力之舆论,凡得三说:
(一)谓日俄战事将毕时,我国宜乘机将《中俄条约》宣告废弃。同时与英交涉,将威海卫收回。俄既战败,其在满洲之权利,终已不能维持,与其转移于日,毋宁交还于中。英据威海,本以防俄旅顺。旅顺既由我收回,威海之占据,即失其目的。况当时威海租借之约,本云与旅顺借约年限相同。在法理上,英实无以为难也。日英方睦,庸不免于联合把持。然俄人嫉妒日英之心,未尝不可利用。至于日本,牺牲数十万人之生命,十余万万之金钱,诚不能令其一无所获。然当由我自主,就无损主权之范围内,与以相当之权利。不可太阿倒持,由彼为政也。此主以机速之外交手段谋解决者。
(二)为中国速与日本交涉之说。此说谓满洲之地,既由日人夺之于俄,断不能无条件还我。既曰有条件,与其俟彼提出,或竟由彼与俄处分,尚不如由我提出之为得。彼之所愿欲,无损于我者,不妨开诚布公,与之协商。与之争持于前,而仍不免放弃于后,尚不如自始即开诚布公之为得也。此主以光明正大之外交手段谋解决者(主此说者,多欲援中俄伊犁交涉为前例)。
(三)则欲以满洲为一立宪王国,由中国之皇帝兼王之,如奥、匈、瑞、挪之例。此说实受外论之影响。当时外论,有欲以满洲为永世中立地者。“盖满洲之地,利权无限;我国既不能自保,又不克以独力开发,则终不免于各国之攘夺。而以满洲地域之广大,种族之错杂,各种问题之纠纷,设使一听各国自由竞争于其间,将不免成为远东之巴尔干半岛。莫如先由有关系之国,以条约明确保障,使为永世中立之地,庶可化干戈为玉帛也。”外人之论如此。我国人士,采择其意。又以(1)满洲之形势,本可独成一区,欲使之独立发达。(2)我国是时,立宪之论方盛。全国同时举办,势或有所为难,清朝又不免于深闭而固拒。欲先推行之于满洲,观其利弊,而中原可资为借鉴;且先推行之于清朝之故乡,亦可以减少满人之阻力也。此说谋在内政上为一大改革,而在外交上,兼可博得国际之同情,以阻一二国鲸吞蚕食之志者。
以上三说,各有理由。当时政府而有精神,外交而有手段,固亦未尝不可采用。然尸居余气之满洲政府,则何足以语此?亦惟束手以待人之处分而已。迨日俄之和议既开,而外人处分我之时期乃至。
日俄议和时,我国曾以公文照会两国,谓“和约条件,有涉及中国者,非得中国之承认,不能有效”云。日本报纸,颇议我为好强硬之言;又责我不知彼之好意。我国报纸,则反唇讥之曰:“我国之权利,皆以软弱而丧失;驯致贻友邦之忧。苟使事事皆守强硬之宗旨,非以赤血、黑铁来者,必不放弃,则所丧失之权利,必不致如今日之多;贻友邦之忧,亦不必如今日之甚也。”又曰:“涉及我之条件,当得我之承认,非关好意恶意也。假使日本今日,以好意割让东京于我,不得我之承认,能有效乎?”此等议论,非不言语妙天下,然空言抗议,究何裨于实事哉?日俄条约既成,小村全权,乃更来我国。以十一月二十六日(阳历12月10日)与我订结《满洲善后协约》如下:
中国政府承认日俄讲和条约第五条、第六条俄国让与日本各项。
日本政府,承认遵行中俄两国缔结之租借地及筑造铁路诸条约。
由此条约,中国遂将前此断送于俄之权利,又断送之于日。案旅大可转租与否,《中俄条约》无明文。然胶州湾、威海卫、广州湾之租借,咸与旅大性质相同。胶约第一章第五条云:“德国将来,无论何时,不得将此项由中国借去之地段,转借于别国。”又第三条云:“中国政府,将该地施行主权之权利,不自有之,而永借之于德国。”旅约第二条云:“租界境内,俄国应享租主之权利。”此“租主之权利”即德约所云“施行主权之权利”也。然则施行主权之权利在彼,主权仍在于我。愿否将施行主权之权利,另行租借与别一人,系属主权之行动;彼安得租借与人?况乎胶约明定不得转租,事同一律,可以援引者邪?然此时则惟有事实问题,安有从容讲论法理之余地。况夫威海借约,与旅大期限相同。旅约苟废,威约效力即随之消灭。狡焉思启封疆以利社稷者,何国蔑有?外交上又生一重困难邪?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主要内容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清政府承认《朴茨茅斯和约》中有关东三省的规定,即俄国将旅顺大连租借地、长春到旅顺间的铁路及其支线以及与上述租 借地、铁路相关的一切权利全部移让给日本。
允许开放凤凰城(今凤城)、辽阳、新民屯(今新民)、铁岭、通江子(今通江口)、法库门(今法库)、长春、吉林、哈尔滨、宁古塔(今宁安)、珲春、三姓(今依兰)、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今爱辉)、满洲里等地为商埠。
允许日本直接经营其在战时擅自铺设的安奉铁路至1923年,届期估价卖给中国。
允许日本在鸭绿江右岸采伐木材。
允许日本在营口、安东和奉天划定租界。
《满洲善后协约》又有所谓附约者。其条件如下:
(一)中国政府,于日俄两国军队撤退后,开下列地方为商埠。
(甲)盛京省之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
(乙)吉林省之长春、吉林、哈尔滨[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吉林省正式建制,省会设在吉林,辖区跨今吉、黑两省大部分地区,下设吉长、滨江(哈尔滨)、依兰(三姓)、延吉四道,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时期。——编者]、宁古塔、珲春、三姓。
(丙)黑龙江省之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
(二)如俄国允将满洲铁路护卫兵撤退,或中俄两国,另商别项办法;日本之南满守路兵,亦一律照办。又如满洲地方平静,中国能周密保护外人生命财产时,日本亦可与俄国将护路兵撤退。
(六)中国政府允将安东、奉天间军用铁路,仍由日本政府接续经营。改为专运各国商工货物铁路。除运兵归国,耽延12个月不计外,以2年为改良竣工之期。自改良竣工之日起,以15年为限,即至光绪四十九年止。届期,双方请他国评价人一名,妥定该铁路各物件价格,售与中国。至该铁路改良办法,由日本承办人,与中国特派员,妥实商议。
所有办理该路事务,中国政府援照《东清铁路条约》,派员查察、经理。
(七)中日两国政府,为增进交通运输起见,准南满洲铁路,与中国各铁路,接续联络。
(九)已经开埠之营口,暨虽允开埠,尚未开办之安东县、奉天府各地方,划定租界之办法,应由中日两国官员,另行妥商厘订。
(十)中国政府,允设一中日合办材木公司,以采伐鸭绿江右岸之森林。
(十一)满韩交界陆路通商,彼此以最惠国之例待遇。
以上各条款,无一不扩充权利于日俄条约以外。日人谓不乘机谋利,亦未免食言而肥矣。日人于此次战役,所牺牲者诚巨。谓其能丝毫不享权利,夫固情理所必无。然必欲一袭俄人之所为,则未免于以暴易暴。我国政府,何难据理力争,另行提出条件,与之商办?于三省可开放者开放之,主权必不容放弃者坚持之。非徒为我国保权利,亦所以弭争乱之原,而保世界之和平也。而乃束手无策,唯命是从。此则庸懦误国之罪,百口莫能自解者矣。
由此条约所生之结果,则日俄两国以长春为界,瓜分我国之铁路,而南满、北满之名词生焉。日本既获得南满,乃得陇望蜀,更垂涎于内蒙,俄人被限于北满,则亡羊补牢,思取偿于蒙、新。于是东蒙之名词,继南满而生;外蒙之交涉,并新疆而起,皆势所必至也。(辽东西自古为中国郡县,合关东三省而称为满洲,已觉不词。犹可曰:清当入关以前,据辽东西者亦若干年,而盛京且为其陪都也。若南北满之名词,则亘古未闻。蒙古自古以大漠为界,分漠南漠北。即今所谓内外也。而日人偏自造一东蒙之称,不亦异乎?)日人既攫得南满之权利,则事事模仿俄人之所为。光绪三十二年五月,设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资本2亿元。其半出自日本政府,即以铁路及其附属财产充之。又其半,名为听中日两国人入股,实则中国人无一入股者),此即俄人之东清铁路公司。七月,又设立关东州都督府,其权限亦与俄之关东省总督无大出入。而又设总领事于奉天,其权限,与其本国之知事相同,此则变本而加厉者也。满韩铁路连接,为日俄交涉条件之一。日人必欲达此目的,故于日俄战时,赶速造成安奉军用铁路。虽曰为运输计,亦以为交涉地也。我既许其改造,则日本之目的遂达。此路照附约,本应于光绪三十二年动工。而日人延至宣统元年,始行着手。转以交涉轇轕,于六月二十一日,提出最后通牒,径行兴工,开自由行动之恶例。营口、安东、奉天各商埠,由两国派员划定租界,文本明白。乃民国十五年,我国欲撤废奉天“洋土货专照”,日、英、美领事,竟曲解此条,谓奉天府所辖地面,即为商埠范围。岂不异哉?(洋土货专照,为光绪三十三年总税务司所条陈,经税务处批准者。以当时东三省商务未兴,为招徕外商计,领有此项专照者,均可免其重行征税。其章程本云试办。并有“嗣后如有窒碍,仍可变通办理”之语。今东省交通便利,商贾争趋。以有此项专照,故我国所失税款甚多。民国十五年,奉天欲将此项专照撤废,先从事于整理。乃照会各国领事:“自是年十一月一日起,领此项专照者,均须注明商埠之名,不得泛指一城一县,如沈阳、安东等类。其有持赴非商埠区域者,即作无效。”日领吉田茂,遽偕英领威尔泌孙,美领索哥敏,向省署抗议,谓“依据满洲附约第九条,奉天府所辖地面即为商埠范围,不得故意缩小。如有所改变,必须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云云。其曲解条文,至于如此,亦可异矣。我国虽力向抗议。然撤销专照之事,卒因此延未实行。)陆路关税减轻,为俄人所享之特惠。我国初与外国通商时,不甚计及征税之利益;并以陆路交通不便,特示宽大。今则东北一隅,铁轨四通,实为全国之冠。而犹留此特殊办法,为外人侵略之利器。《九国关税条约》欲以“秉公调剂”四字,裁抑一两国独享之特权,而迁延至今,犹未收效,岂不重可慨邪?(陆路通商,始于俄国。咸丰以前之条约,均为无税。光绪七年,收回伊犁,重订《陆路通商章程》。订明“两国边境百里内,为无税区域。俄商运货物至天津、肃州者,照海关税则,三分减一”。其后《东清铁路条约》第十条,及条例第三条,皆规定“中国于铁道交界之地,设立税关。由铁道输出入之货物,照海关税率,三分减一”。铁路竣工之后,中国迄未设立税关。及《满洲善后协约附约》中国许开商埠多处,俄人恐中国在开放之地设立税关,于彼特权有损,乃要求中国协定北满税关章程。三十三年,六月,两国派员议定大纲。明年六月,由吉林交涉局与俄总领事按大纲订立章程。“两国边境各百里内,仍为无税区域。由铁路输入之物,照海关税率,三分减一。其输入东三省者,通过税照海关税率,三分减二。输入内地者,照海关税率,三分减一。”日本援之。于民国二年五月,由日使伊集院与总税务司安格联,订立《满韩关税减轻协定》,由“满洲输出新义州以外,及由新义州以外输入满洲之货物,皆照海关税率,三分减一。输入满洲之通过税,照海关税率,三分减二”。十一年一月八日,大总统令:“中俄条约及通商章程内规定之三分减一税法,暨免税区域,免税特品各种办法,自本年四月一日起,毋庸继续履行。”我国即知会日本,要求废止《满韩关税减轻协定》。而日本援引《满洲善后协约附约》第九条,谓“英、法在缅、越,亦有减轻关税办法。日本此项权利,系根据最惠国条款而来。只能由九国关税条约,秉公调剂”云。案中法陆路通商系根据光绪十二年《越南边界通商章程》,十三年《续订商务专条》。中英滇缅间,则根据光绪二十年之《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规定减税之率,各不相等。而要不若日本在满洲所享权利之优,日本在满洲所享减税之利益,实足使他国之货物,无从与之竞争。以他国无从朝鲜输入货物者也。故《九国关税条约》第六条,“规定中国海陆边界,划一征收关税之原则,即予以承认。特别会议,应商定办法,俾该原则得以实行。”即所以对付日本此等特殊利益也。该条约又云:“凡因交换局部经济利益,许以关税上之特权,而此特权应行取消者,特别会议得秉公调剂之。”则因我国与英法之约,皆有互惠条款,实与日本无涉也。)凡此皆由此约直接所生之恶结果也。其间接所生之结果尚多,不暇备论。请读第九章,便可见其大略。
讽刺画 日俄之战使中国的知识分子意识到专制国永远无法战胜立宪国的道理。这两幅清末流传甚广的讽刺画,反映了民众迫切要求变革的心情。
日俄之战,又有影响于我国之内政者,则立宪之论是也。是役也,日胜而俄败,而日之政体为立宪,俄之政体为专制。我国民方渴望立宪,遂以政体之异,为其致胜负之最大原因。其说确实与否且勿论。而日俄之战,实与我国主张立宪者以极大之奋兴,要求立宪者以有力之口实,则无疑之事实也。于是清廷不能拒,乃有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之举(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其后遂下诏预备立宪。行之不得其道,卒致酿成革命焉。我国政体之改变,原因虽多,而日俄战争亦为悬崖转石中,加以助力之一事,则众所公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