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元《经世大典》八九四卷,虞集主修,至顺二年(一三三一)完成,是一部「会粹国朝故实」的大政书。其中的《宪典》汇集了许多律令,是《元史刑法志》的主要依据。全书已佚,残篇可见于《永乐大典》尚存卷帙。苏天爵所编《元文类》卷四○至四二收有《经世大典序录》,今据四部丛刊影印元刊本辑入《宪典总序》,并加标点。

皇朝《宪典》之作,其篇二十有二焉,而各以其序也。法缘名兴,令自近始,故名例为法之本,卫禁居令之先。百官有司,守法以奉上,布令以御下,故职制次之。敬莫大于事神,畏莫大于知义,故祭令、学规次之。刑以弼教,威以戢暴,故军律次之。祸乱式遏,生聚易争,故户婚、食货次之。争起于无厌,无厌者好犯上,故大恶次之。恶之初稔,非淫即贪,故奸非、盗贼次之。淫贪之作,始于自欺,故诈伪次之。伪作于心,征于词气,故诉讼次之。辞穷则鬬,气暴则残,故鬬殴、杀伤次之。庶狱备矣,庶慎兴焉,示为法者。非罔民也,故禁令、杂犯次之。知禁者罪可远,触禁者罪不可逃,故捕亡次之。君子立法之制严,用法之情恕,无求民于死,宁求民于生,故恤刑、平反、赦宥又次之。至于终之以狱空,则辟以止辟之效成,刑期无刑之德至矣。此其为序如是,概而论其为书,则固五典之法书也。《治典》非宪无以明黜陟,《赋典》非宪无以吝出内,《礼典》非宪无以儆傲惰,《兵典》非宪无以律骄盈,《工典》非宪无以惩滥恶。其事散殊,其法周密,故必随事以分类,随类以表年,纲以着其约,目以致其详。初若因目以立纲,久乃从纲而知目。纲举目张,吏易遵行,民易趋避,而是书之体用庶乎其为得矣。纲之所不能该,目之所不能悉,则有附录焉。作《宪典总序》。

名例篇

卫禁篇

职制篇

祭令篇

学规篇

军律篇

户婚篇

食货篇

大恶篇

奸非篇

盗贼篇

诈伪篇

诉讼篇

鬬殴篇

杀伤篇

禁令篇

杂犯篇

捕亡篇

恤刑篇

平反篇

赦宥篇

狱空篇

附录序

○名例篇

名例者,古律旧文也。五刑、五服、十恶、八议咸在焉。政有沿革,法有变更,是数者之目,弗可改也。《传》曰:「不愆不忘,率由旧章。」作《名例篇》第一。

五刑

国初立法以来,有笞、杖、徒、流、死之制,即后世之五刑也。凡七下至五十七用笞。凡六十七至一百七用杖。徒之法,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此以杖丽徒者也。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镣之,使居役也。数用七者,考之建元以前,断狱皆用成数,今匿税者笞五十,犯私盐茶者杖七十,私宰牛马者杖一百,旧法犹有存者。大德中,刑部尚书王约数上言:「国朝用刑寛恕,笞杖十减其三,故笞一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议者惮于变更,其事遂寝。流则南之迁者之北,北之迁者之南,大率如是。至于死刑,有斩无绞。盖尝论之,绞斩相去不至悬绝,钧为死也,特有殊不殊之分耳。然已从降杀一等论令,斩首之降即为杖一百七籍流,犹有幸不至死之理。乌呼仁哉!

五服

昔者先王因亲立教,以道民厚,由是服制兴焉。法家者用之以定轻重,其来尚矣。然有以服论而从重者,诸杀伤奸私是也。有以服论而从轻者,诸盗同属财是也。大要不越于礼与情而已。服重则礼严,故悖礼之至,从重典。服近则情亲,故原情之至,从恕法。知斯二者,则知以服制刑之意矣。国家初得天下,服制未行。大德八年,饬中外官吏丧其亲三年。至治以来,《通制》成书,乃着五服于令。嗟夫!先王所以正伦理、明等威、辨疏戚、别嫌疑,莫大于是也。岂特为法家者设哉!

十恶

人之罪无大于十恶者矣,王法之所必诛也。故历代之律,着之首篇。国家任子之法,举人之条,皆曰不犯十恶者,始得预列。嗟夫,之二者之选,岂必其人有是恶而后绝之哉!言不犯者,意其必无也。意其必无,而犹慎之,知人之难也。

八议

八议者,先王用法忠厚之至情也,故自《周官》至于《唐律》具载之。国家待国人异色目,待世族异庶人。其有大勋劳于王室者,则固当有九死无与之赐,十世犹宥之恩欤!若夫官由制授者,必闻奏而论罪,罚从吏议者,许功过之相赎。岂非八议之遗意乎!故仍古律旧文,特着于篇,以议法之君子。

○卫禁篇

人君一身,天地民物之所寄,宗庙社稷之所托。故君门九重,出警入跸,非自卫也,所系重焉。国家肇基,淳德驭下,乘舆行幸,岁以为常。起居缉御,扈从番直,亦既周且慎矣。今上皇帝入正大统,内严管钥,外肃辇毂,侍正置府,通籍创符,其为长治久 【原文作冬,据文义径改。】 安之策,所以幸万世者。岂过计哉!敕时几,弭奸慝。作《卫禁篇》第二。

○职制篇

日月运,四时行,法度彰,百官理。至元班禄以来,常任则有省部诸院,准人则有台臣宪司。立民长伯,则总而方镇,分而郡县,以及府兵伐阅之世袭,宫邸汤沐之树建,星列而棋布焉。居积典守有官,工肆视成有官,河有防,赋有漕,驿有置,冠盖往来则有王人之衔命,岳牧之移委。受事既殊,随事为令。其间御暴而司平,则捕盗典狱专庀厥司。是故国中共守者,曰总例则揭之,化外羁縻者,用轻典则传之。于是职制备矣。呜呼,人君之遇臣下,岂务恃法哉!由夫才谞之不齐,资践之杂进,然后罪列公私,赃论多寡,而风纪之责望日益重矣。定官箴,谨侯度。作《职制篇》第三。

○祭令篇

国有大事,祀其一焉。我朝稽古,禋祀郊庙。先齐择日,集执事官朝堂读誓诫以徇,朝服再拜,听受而退。祭之日,御史二人服其廌冠以莅之外,而郡邑通祀部使者纠之如御史。于是承事者罔敢不敬。质神明,壹臣志。作《祭令篇》第四。

○学规篇

法至于学规,轻之至者也。而至重焉。太宗皇帝始为国都学规。世祖皇帝广为国子学规。今上皇帝亲为王宫学规。夫法不从吏议而出圣裁,重之至矣乎!本王化,厉士节。作《学规篇》第五。

○军律篇

国家经武,耆定四方,师律尚矣。庙算之折冲,将略之制胜,固非言之所可传者。惟夫仁义节制,并行当时,载之简书,有可征焉。缵戎功,奋武卫。作军律篇第六。

○户婚篇

井田废而廉让之道缺,争敓之俗兴。民无恒居,田无恒主,婚姻不以其时,而狱讼作矣。教化不足,然后制之以刑,而非得已也。法常兴,原人情。作《户婚篇》第七。

○食货篇

治财之道,厚民为本。民者财之府,财者民之命也。故治财者,先义而后利,教民顺,先利而后义,教民争。故治财者,先民而后国,国常富,先国而后民,国常贫。治财而有刑,所以防奸欺,制期程,非治财之本也。作《食货篇》第八。

○大恶篇

天地之道,至仁而已。国以仁固,家以仁和。故国不仁则君臣疑,家不仁则父子离。父子离,无所不至矣。君臣疑,亦无所不至矣。故《易》着履霜之戒,孟子有仁义之对,审哉!几乎去仁,恶足为国家哉!作《大恶篇》第九。

○奸非篇

王化始于闺门,故关雎之化行,则天下无犯非礼,桑间濮上之音作,则男女相奔,强暴相陵,尊卑无别,而上下失序矣。文武道在,施之则行。古者圣人以礼防民,制刑以辅其不及,后世因之。作《奸非篇》第十。

○盗贼篇

夫盗贼岂人情哉!或迫于饥寒,或驱于苛政,或訹于诱胁,出于不得已者,十常八九。至于白昼攫金于市,略人以为货,皆有司不能其政所致。使人人各得其所,乌有盗贼哉?作《盗贼篇》第十一。

○诈伪篇

霸代王而淳朴散,利胜义而诈伪生,其来亦久矣。夫孔子曰:「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明王道,辨义利,崇廉耻,固去诈去伪之本。然刑者,圣人有不能废也。作《诈伪篇》第十二。

○诉讼篇

《易》着讼卦,《书》称嚚讼,则虽五帝三王之世,不能无讼。人有不平,形之于讼,情也。然至于诬人以讼,谓之情,可乎?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夫无讼,圣人所难也。然郡县得一贤守宰,苟能行之以道,虽无讼可也。作《诉讼篇》第十三。

○鬬殴篇

古者,父母之雠不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居。父母兄弟朋友之雠止如是。后世一言睚眦,輙起而鬬,鬬而至于伤,至于杀。其有司之政不举,风俗之日偷且薄,可见已。甚而食禄共位,比肩事主,争豪发利即攘臂相向,飞文相抵。所以令于下者,皆自上犯之,欲以化民,得乎?惩将来,监已往。作《鬬殴篇》第十四。

○杀伤篇

祸而至于杀人,极矣!然情有谋故误戏之异,而罚亦有死杖流赎之殊。研之,穷之,审之,覆之,古人所以深致慎焉者,哀民死之易而生之难也。敬之敬之,毋淫于刑哉!作《杀伤篇》第十五。

○禁令篇

戒之使避曰禁,示之使从曰令。一禁一令,各专一事,无所统该。故上自朝廷,下逮倡优走贱,莫不备列,使人知所避向而远于罪。作《禁令篇》第十六。

○杂犯篇

人之犯名义,触刑辟,不可以一途尽,不可以一类求。因其已然,制于未然。作《杂犯篇》第十七。

○捕亡篇

凡囚之在狱而亡,在流而亡,军士之临阵而亡,举家而亡,奴婢之背主而亡,凡有罪而在亡者,捕之各有律。作《捕亡篇》第十八。

○恤刑篇

不教而民从之,上也。以身教之也,教之而后从,次也。以言教之也,不教而强之从,下也。既不能以身,又不能以言,而以威迫之也。迫之而犹有弗从者焉,乃从而刑之。刑之而当罪,民固无憾,又从而虐之,苦之,诬之,抑之,饥而不为之食,寒而不为之衣,疾而不为之药。有罪无罪,同归于非命而死,不亦大可哀乎?故《书》曰:「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作《恤刑篇》第十九。

○平反篇

天下之至穷,其惟寃狱乎?干天和,伤王化,莫此为甚。故或三年而致旱,或六月而飞霜。此于定国、隽不疑之徒,日以平反为务,而子孙世食其报也。夫平反,有司之职也,宜不待赏劝而为之者。而国家慎之,重之,着于赏令。作《平反篇》第二十。

○赦宥篇

赦宥者,权事之宜,可也。列圣以来,或以初政更新,或以大礼行庆,或以救灾■〈血阝〉眚,或以怀远招携。事既不同,赦亦有异。至于释京几系囚,则或以特敕,或以佛事,有司往往以罪轻而疑者应之。然所释有数,故又有幸不幸存焉。本忠厚,示钦恤。作《赦宥篇》第二十一。

○狱空篇

《传》曰:「刑期于无刑。」又曰:「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斯无刑矣。」虽圣人为政,不能不为之刑,所贵刑措而不用耳。是故狱空者,化行俗美,无讼而狱空者,上也;有司廉明,随事裁决而狱空者,次也。苟不得其上,得其次,斯亦可矣。今所纪狱空,内自京畿,外止山东、河北诸郡。天下狱空,未必止此,有司载之,弗能详也。呜呼!彼狱空者,其无刑乎?其无讼乎?使天下皆得贤,有司至此非难也。作《狱空篇》第二十二。

○附录序

《宪典》之有附录何?议法者有沿革之不伦,建言者有作辍之不一,载之则非今日之循行,削之则没一代之典故。于是,事可入例者录于前,事难徧举者附于后。至于用罚之重轻,有上下之比附;论人之淑慝,有始终之异同;善恶之彰瘅,枉直之举错,具存于是,而公论自着焉。此附录之所由作也。嗟夫!治具百端,性初一致。齐其末唯见其略,揣其本不胜其烦。有志德礼之君子,尚监于兹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