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日本紀卷第五〈起和銅三年正月、盡五年十二月〉」從四位下行民部大輔兼左兵衛督皇太子学士臣菅野朝臣眞道等奉勅撰。」日本根子天津御代豊國成姫天皇〈元明天皇第■三〉

三年春正月壬子朔。天皇御大極殿受朝。隼人蝦夷等亦在列。左將軍正五位上大伴宿祢旅人。副將軍從五位下穗積朝臣老。右將軍正五位下佐伯宿祢石湯。副將軍從五位下小野朝臣馬養等。於皇城門外朱雀路東西。分頭陳列騎兵。引隼人蝦夷等而進。

戊午。授无位門部王。葛木王。從六位上神社忌寸河内並從五位下。

壬戌。制。授位者不得通計前考。」散位從四位下高橋朝臣笠間卒。

甲子。授无位鈴鹿王。六人部王並從四位下。正六位上吉野連久治良。黄文連益。田邊史比良夫。刀利康嗣。正六位下大倭忌寸五百足。山田史御方。從六位上路眞人麻呂。押海連人成。車持朝臣益。下毛野朝臣信並從五位下。

丙寅。大宰府獻銅錢。

丁夘。天皇御重閣門。賜宴文武百官并隼人蝦夷。奏諸方樂。從五位已上賜衣一襲。隼人蝦夷等亦授位賜祿。各有差。

戊寅。播磨國獻銅錢。」日向國貢采女薩摩國貢舍人。

庚辰。日向隼人曾君細麻呂。教喩荒俗。馴服聖化。詔授外從五位下。

二月壬辰。信濃國疫。給藥救之。

庚戌。初充守山戸。令禁伐諸山木。

三月戊午。制。輙取畿外人。用帳内資人。自今以去。不得更然。待官處分。而後充之。

辛酉。始遷都于平城。以左大臣正二位石上朝臣麻呂爲留守。

夏四月辛巳朔。日有蝕之。

辛丑。陸奥蝦夷等請賜君姓同於編戸。許之。

壬寅。奉幣帛于諸社。祈雨于名山大川。

癸夘。以從三位長屋王爲式部卿。從四位下多治比眞人大縣守爲宮内卿。從四位下多治比眞人水守爲右京大夫。從五位上采女朝臣比良夫爲近江守。從五位上佐太忌寸老爲丹波守。從五位下山田史御方爲周防守。

己酉。參河。遠江。美濃三國飢。並加賑恤。

五月戊午。以從五位下大伴宿祢牛養爲遠江守。

六月辛巳。大宰大貳從四位上巨勢朝臣多益須卒。

秋七月丙辰。左大臣舍人正八位下牟佐村主相摸瓜。文武百官因奏賀辞。賜祿各有差。京裏百姓。戸給穀一斛。相摸進位二階。賜■一十疋。布廿端。

九月乙丑。禁天下銀錢。

冬十月戊寅朔。日有蝕之。

辛夘。正五位上黄文連大伴卒。詔贈正四位下。并弔賻之。以壬申年功也。

四年春正月丁未。始置都亭驛。山背國相樂郡岡田驛。綴喜郡山本驛。河内國交野郡楠葉驛。攝津國嶋上郡大原驛。嶋下郡殖村驛。伊賀國阿閇郡新家驛。

二月辛丑。從四位下土師宿祢馬手卒。

三月辛亥。伊勢國人磯部祖父。高志二人。賜姓渡相神主。」割上野國甘良郡織裳。韓級。矢田。大家。緑野郡武美。片岡郡山等六郷。別置多胡郡。

夏四月丙子朔。日有蝕之。

庚辰。大倭佐渡二國飢。並加賑給。

壬午。詔叙文武百寮成選者位。從五位上熊凝王。長田王並授正五位下。正四位下中臣朝臣意美麻呂。巨勢朝臣麻呂並正四位上。從四位上石川朝臣宮麻呂正四位下。從四位下息長眞人老從四位上。正五位上猪名眞人石前。路眞人大人。大伴宿祢旅人。從五位上石上朝臣豊庭並從四位下。正五位下忌部宿祢子首。阿倍朝臣廣庭。石川朝臣難波磨。石川朝臣石足。大宅朝臣金弓。太朝臣安麻呂。多治比眞人三宅麻呂。從五位上笠朝臣麻呂並正五位上。從五位上多治比眞人吉提。多治比眞人吉備。上毛野朝臣安麻呂。佐伯宿祢百足。阿倍朝臣船守。采女朝臣比良夫。阿倍朝臣首名。大神朝臣狛麻呂。曾祢連足人並正五位下。從五位下藤原朝臣武智麻呂。藤原朝臣房前。巨勢朝臣子祖父。多治比眞人縣守。縣犬養宿祢筑紫。小治田朝臣安麻呂。中臣朝臣人足。平群朝臣安麻呂並從五位上。正六位下池田朝臣子首。石川朝臣足人。從六位上阿倍朝臣駿河。從六位下粟田朝臣必登。正七位上中臣朝臣東人。正七位上高橋朝臣毛人。正六位上民忌寸袁志比。黄文連備。鍜師造大隅。道君首名。從六位上置始連秋山並從五位下。

甲申。大倭國芳野郡始置大少領各一人。主政二人。主帳一人。

庚寅。宮内卿從四位下多治比眞人水守卒。

乙未。詔。賀茂神祭日。自今以後。國司毎年親臨検察焉。

五月辛亥。制。帳内資人雖名入式部。不在豫選之限。既叙位記者許之。職分不在此例。唯聽帳内三分之一。資人四分之一。其雖叙位。逗留方便。違主失礼。即追其位。還之本貫。若得他處位者不追焉。或本主亡者。不得豫選。皆還本色。但欲廻入者聽。以外如令。」尾張國疫。給醫藥療之。

乙夘。從四位上當麻眞人智得卒。

己未。以穀六升當錢一文。令百姓交關各得其利。」先是。禁取畿外人充帳内資人。至是始許之。

六月乙未。詔曰。去年霖雨。麥穗既傷今夏亢旱。稻田殆損。憐此蒼生。仰彼雲漢。今見膏雨。有勝衆瑞。宜黎元同悦共賀天心。仍賜文武百寮物有差。

閏六月丙午。始五位已上卒者。即日申送弁官。

丁巳。遣挑文師于諸國。始教習折錦綾。

甲子。宗形部加麻麻伎賜姓穴太連。

乙丑。中納言正四位上兼神祇伯中臣朝臣意美麻呂卒。

秋七月甲戌朔。詔曰。張設律令。年月已久矣。然纔行一二。不能悉行。良由諸司怠慢不存恪勤。遂使名充員數空廢政事。若有違犯而相隱考第者。以重罪之。無有所原。

戊寅。山背國相樂郡狛部宿祢奈賣。一産三男。賜■二疋。綿二屯。布四端。稻二百束。乳母一人。

壬午。尾張國守從四位下勳四等佐伯宿祢大麻呂卒。

八月丙午。酒部君大田。粳麻呂。石隅三人。依庚寅年籍賜鴨部姓。

九月癸酉朔。日有蝕之。

甲戌。詔曰。凡衛士者。非常之設。不虞之備。必須勇健應堪爲兵。而悉皆■弱。亦不習武藝。徒有其名而不能爲益。如臨大事何堪機要。傳不云乎。不教人戰是謂棄之。自今以後。専委長官。簡點勇敢便武之人。毎年代易焉。

丙子。勅。頃聞。諸國役民。勞於造都奔亡猶多。雖禁不止。今宮垣未成。防守不備。宜權立軍營禁守兵庫。因以從四位下石上朝臣豊庭。從五位下紀朝臣男人。粟田朝臣必登等爲將軍。

冬十月甲子。勅依品位始定祿法。職事二品二位。■卅疋。絲一百■。錢二千文。王三位■廿疋。錢一千文。臣三位■十疋。錢一千文。王四位■六疋。錢三百文。五位■四疋。錢二百文。六位七位各■二疋。錢■文。八位初位■一疋。錢廿文。番上大舍人。帶劔舍人。兵衛。史生。省掌。召使。門部。物部。主帥等並絲二■。錢十文。女亦准此。」又詔曰。夫錢之爲用。所以通財貿易有无也。當今百姓。尚迷習俗未解其理。僅雖賣買。猶無蓄錢者。隨其多少。節級授位。其從六位以下。蓄錢有一十貫以上者。進位一階叙。廿貫以上進二階叙。初位以下。毎有五貫進一階叙。大初位上若初位。進入從八位下。以一十貫爲入限。其五位以上及正六位。有十貫以上者。臨時聽勅。或借他錢而欺爲官者。其錢沒官。身徒一年。与者同罪。夫申蓄錢状者。今年十二月内。録状并錢申送訖。太政官議奏令出蓄錢。」勅。有進位階。家存蓄錢之心。人成逐繦之趣。恐望利百姓或多盜鑄。於律。私鑄猶輕罪法。故權立重刑。禁斷未然。凡私鑄錢者斬。從者沒官。家口皆流。五保知而不告者与同罪。不知情者減五等罪之。其錢雖用。悔過自首。減罪一等。或未用自首免罪。雖容隱人。知之不告者与同罪。或告者同前首法。

十一月甲戌。蓄錢人等始叙位焉。

辛夘。從六位下菅生朝臣大麻呂。正七位上高橋朝臣男足並授從五位下。

壬辰。詔曰。諸國大税。三年之間。借貸給之。勿收其利。」又賜畿内百姓年八十以上及孤獨不能自存者衣服食物。」又出擧私稻者。自今以後。不得過半利。餘者如令。

十二月壬寅。大初位上丹波史千足等八人。僞造外印假与人位。流信濃國。」以從五位下葛木王。補馬寮監。

丙午。詔曰。親王已下及豪強之家。多占山野。妨百姓業。自今以來。嚴加禁斷。但有應墾開空閑地者。宜經國司。然後聽官處分。

壬子。從五位下狛朝臣秋麻呂言。本姓是阿倍也。但當石村池邊宮御宇聖朝。秋麻呂二世祖比等古臣使高麗國。因即号狛。實非眞姓。請復本姓。許之。

庚申。又制蓄錢叙位之法。无位七貫。白丁十貫。並爲入限。以外如前。

五年春正月乙酉。詔曰。諸國役民。還郷之日。食糧絶乏。多饉道路。轉填溝壑。其類不少。國司等宜勤加撫養量賑恤。如有死者。且加埋葬。録其姓名報本属也。

戊子。授无位上道王。大野王。倭王並從四位下。无位額田部王。壹志王。田中王並從五位下。正五位上佐伯宿祢麻呂。巨勢朝臣祖父並從四位下。從五位上穗積朝臣山守。巨勢朝臣久須比。大伴宿祢道足。佐太忌寸老並正五位下。從五位下紀朝臣男人。笠朝臣吉麻呂。多治比眞人廣成。大伴宿祢宿奈麻呂並從五位上。從六位上大神朝臣忍人。鴨朝臣堅麻呂。正六位上佐伯宿祢果安。小治田朝臣月足。正六位下額田首人足。從六位下後部王同竝從五位下。

壬辰。廢河内國高安烽。始置高見烽。及大倭國春日烽。以通平城也。

二月戊午。詔賜京畿高年鰥寡■獨者■綿米塩。各有差。高年僧尼亦同施焉。

三月戊子。美濃國獻木連理并白鴈。

夏四月丁巳。詔。先是。郡司主政主帳者。國司便任。申送名帳。隨而處分。事有率法。自今以後。宜見其正身。准式試練。然後補任。應請官裁。

五月壬申。駿河國疫。給藥療之。

癸酉。禁六位已下以白銅及銀餝革帶。

辛巳。詔曰。諸國大税。三年賑貸者。本爲恤濟百姓窮乏。今國郡司及里長等。縁此恩借妄生方便。害政蠧民莫斯爲甚。如顧潤身。枉收利者。以重論之。罪在不赦。

甲申。初定國司巡行并遷代時給粮馬脚夫之法。語具別式。太政官奏稱。郡司有能繁殖戸口。増益調庸。勸課農桑。人少匱乏。禁斷逋逃。肅清盜賊。籍帳皆實。戸口無遺。割斷合理。獄訟無寃。在職匪懈。立身清愼。〈其一〉居官貧濁。處事不平。職用既闕。公務不擧。侵沒百姓。請託公施。肆行奸猾。以求名官。田疇不開。減闕租調。籍帳多虚。口丁無實。逋逃在境。畋遊無度。〈其二〉又百姓精務農桑。産業日長。助養窮乏。存活獨■。孝悌聞閭。材識堪幹。〈其三〉若有郡司及百姓准上三條有合三勾以上者。國司具状附朝集使。擧聞。奏可之。

乙酉。詔諸司主典以上。并諸國朝集使等曰。制法以來。年月淹久。未熟律令。多有過失。自今以後。若有違令者。即准其犯。依律科斷。其彈正者。月別三度。巡察諸司。糺正非違。若有廢闕者。乃具事状。移送式部。考日勘問。又國司因公事入京者。宜差堪知其事者充使。使人亦宜問知事状。並惣知在任以來年別状迹。随問弁荅。不得礙滯。若有不盡者。所由官人及使人。並准上科斷。自今以後。毎年遣巡察使。検校國内豊儉得失。宜使者至日。意存公平。直告莫隱。若有經問發覺者。科斷如前。凡國司。毎年實録官人等功過行能并景迹。皆附考状申送式部省。省宜勘會巡察所見。

丙申。太政官處分。凡位記印者。請於太政官。下諸國符印者申於弁官。

六月乙巳。地震。

秋七月壬午。伊賀國獻玄狐。」令伊勢。尾張。參河。駿河。伊豆。近江。越前。丹波。但馬。因幡。伯耆。出雲。播磨。備前。備中。備後。安藝。紀伊。阿波。伊豫。讃岐等廿一國。始織綾錦。

甲申。播磨國大目從八位上樂浪河内。勤造正倉。能効功績。進位一階。賜■十疋。布卅端。

八月庚子。太政官處分。諸國之郡之郡稻乏少。給用之日有致廢闕。宜准國大小。割取大税。以充郡稻。相通出擧。所息之利。隨即充用。事須取足。勿令乏少。但割配本數。不令減損。自今以後。永爲恒例。

庚申。行幸高安城。

九月己巳。詔曰。故左大臣正二位多治比眞人嶋之妻家原音那。贈右大臣從二位大伴宿祢御行之妻紀朝臣音那。並以夫存之日。相勸爲國之道。夫亡之後。固守同墳之意。朕思彼貞節。感歎之深。宜此二人各賜邑五十戸。其家原音那加賜連姓。」又詔曰。朕聞。舊老相傳云。子年者穀實不宜。而天地垂祐。今茲大稔。古賢王有言。祥瑞之美無以加豊年。况復伊賀國司阿直敬等所獻黒狐。即合上瑞。其文云。王者治致太平。則見。思与衆庶共此歡慶。宜大赦天下。其強竊二盜常赦所不免者。並不在赦限。但私鑄錢者。降罪一等。其伊賀國司目已上。進位一階。出瑞郡免庸。獲瑞人戸給復三年。又天下諸國今年田租。并大和。河内。山背三國調。並原免之。

庚午。授正六位上阿直敬從五位下。

辛巳。觀成法師爲大僧都。弁通法師爲少僧都。觀智法師爲律師。

乙酉。以從五位下道君首名。爲遣新羅大使。

己丑。太政官議奏曰。建國辟疆。武功所貴。設官撫民。文教所崇。其北道蝦狄。遠憑阻險。實縱狂心。屡驚邊境。自官軍雷撃。凶賊霧消。狄部晏然。皇民無擾。誠望便乗時機。遂置一國。式樹司宰。永鎭百姓。奏可之。於是始置出羽國。

乙未。禁取三關人爲帳内資人。

冬十月丁酉朔。割陸奥國最上置賜二郡隷出羽國焉。

癸丑。禁六位已下及官人等服用蘇芳色并賣買。

丙辰。從四位上息長眞人老卒。

甲子。遣新羅使等辞見。

乙丑。詔曰。諸國役夫及運脚者。還郷之日。粮食乏少。無由得達。宜割郡稻別貯便地隨役夫到任令交易。又令行旅人必齎錢爲資。因息重擔之勞。亦知用錢之便。

十一月辛巳。加左右弁官史生各六人。通前十六員。

乙酉。從三位阿倍朝臣宿奈麻呂言。從五位上引田朝臣邇閇。正七位上引田朝臣東人。從七位上引田朝臣船人。從七位下久努朝臣御田次。少初位下長田朝臣太麻呂。无位長田朝臣多祁留等六人。實是阿部氏正宗。与宿奈麻呂無異。但縁居處更成別氏。於理斟酌良可哀矜。今宿奈麻呂特蒙天恩。已歸本姓。然此人等未霑聖澤。冀望。各止別氏。倶蒙本姓。詔許之。

十二月辛丑。制。諸司人等衣服之作。或■狹小。或裾大長。又衽之相過甚淺。行趨之時易開。如此之服。大成無礼。宜令所司嚴加禁止。又无位朝服。自今以後。皆著襴黄衣。襴廣一尺二寸以下。」又諸国所送調庸等物。以錢換。宜以錢五文准布一常。

己酉。東西二市始置史生各二員。

丁巳。有司奏。自今以後。公文錯誤。内印著了。事須改正者。少納言宜申官長。然後更奏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