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廿(二十)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廼二甲戌,走馬達告曰:「盗盗殺傷走馬好□□□部(?)中(?)。」即(?)令(?)獄(?)史(?)驩(?)、求盗尸等十六人追。尸等産捕詣秦男子治等四人、荆男子閬等十人,告羣盗盗殺傷好等。治等曰:「秦人,邦亡荆」;閬等曰:「荆邦人,皆居京州。相舆亡,來入秦地,欲歸羛(義)。行到州陵界中,未詣吏,悔。謀言曰:『治等巳(已)有辠(罪)秦,秦不□歸羛(義)。』來居山谷以攻盗。即攻盗盗殺傷好等。」它如尸等。診、問如告辤(辭)。京州後降爲秦。爲秦之後,治、閬乃羣盗盗殺傷好等。律曰:「産捕羣盗一人,購金十四兩。」有(又)曰:「它邦人□□□盗,非吏所興,毋(無)什伍將長者捕之,購金二兩。」鞫之:「尸等産捕治、閬等,告羣盗盗殺傷好等。治等秦人,邦亡荆;閬等荆人。亡,來入秦地,欲歸羛(義),悔,不詣吏。以京州降爲秦後,羣【盗盗殺傷好】等。」皆審。疑尸等購。它縣論。敢讞之。吏議:「以捕羣盗律購尸等。」或曰:「以捕它邦人【……。】」
廿(二十)五年六月丙辰朔已卯,南郡叚(假)守賈報州陵守綰、丞越:子讞:「求盗尸等捕秦男子治等四人、荆男子閬等十人,告羣盗盗殺傷好等。治等秦人,邦亡;閬等荆人。來歸羛(義),行到州陵,悔□□□□□□攻(?)盗(?),京州降爲秦,乃殺好等。疑尺【尸】等購。」讞固有審矣。治等,審秦人殹(也),尸等當購金七兩;閬等,其荆人殹(也),尸等當購金三兩。它有【律】令。
译文:
(秦王政)二十五年(公元前二二二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十六日),州陵縣居守綰、縣丞越冒昧請示如下:上個二月戌(十七日),走馬達報告如下:「盗賊搶劫殺傷走馬好□□□部中。」於是命令獄史驩、求盗尸等十六人追捕。尸等活捉秦國男子治等四人和楚國男子閬等十人,並將其押送到官府,控告爲合夥行盗搶劫殺傷好等。治等說:「(我們是)秦國人,逃出本國亡命到楚國的。」閬等說:「我們是楚國人。(我們和治等)都居住在京州。相結伴逃亡,來到秦國,想歸附正義。走到州陵境内,還没到官府,(就)後悔了。我們商量說『治等已有罪於秦國,秦國不會□(准許?)歸附正義。』(我們)來住在山谷中從事攻剽盗劫。就攻剽盗劫,搶劫殺傷了好等。」其他如同尸等所述。勘驗、查詢(結果)如同控告和被告人供述。京州後來投降歸屬秦國。屬秦之後,治和閬等才合夥行盗【搶劫】殺傷好等。律文規定:「活捉圑夥盗匪一人,獎賞黄金十四兩。」又規定:「其他國家的人□□□盗,如果不是官方組織的,(又)没有隊伍和將帥首领的人,(能够)捕獲(來自它國的盗賊一人)的,獎賞黄金二兩。」審理(結果)如下:「尸等活捉治和閬等,控告爲合夥行盗搶劫殺傷好等。治等是秦國人,逃出本國亡命到楚國;閬等是楚國人。(他們都)逃亡,來到秦国,想要歸附正義,(但)後悔了,不到官府。在京州投降歸屬秦國之後,合夥【行盗搶劫殺傷好】等。」(以上)都確鑿無疑。不能確定尸等的獎賞。其他相關者由縣(負責)論處。越冒昧請示如上。(縣廷)擔當人判决意見(如下):「按照捕獲圑夥盗匪的律條獎賞尸等。」另有如下(判决意見):「按照捕獲其他國家的人【……。】」
(秦王政)二十五年(公元前二二二年)六月丙辰朔已卯(二十四日),南郡太守代理賈答覆州陵縣居守綰、縣丞越:閣下請示(如下):「求盗尸等捕獲秦國男子治等四人和楚國男子閬等十人,(並)控告爲合夥行盗搶劫殺傷好等。治等是秦國人,逃出本國亡命,閬等是楚國人。(他們都)來(秦國)歸附正義,(但)走到州陵,後悔了□□□□□□攻剽盗劫,(在)京州投降歸屬秦國(後),(他們)才殺害好等。不能確定尸等的獎賞。」所請示的本來很清楚。治等,明明白白是秦國人,尸等(就)應該獎賞黄金七兩;閬等,他們是楚國人,尸等應該獎賞黄金三兩。其他(事宜)有【律】令(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