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丁文江,字在君,江苏泰兴县人,今因来平之便,特邀旅平后列署名之三友,签证余所立最后之遗嘱如左(下)。

遇本遗嘱发生效力时,即由余亲属邀请余友竹垚生先生为遗嘱执行人,余弟文渊亦为余指定之遗嘱执行人,依后列条款,会同处分余之遗产及管理余身后之事:

一、余在坎拿大商永明保险公司(TheSunLifeAssuranceCompanyofCanada)所保余之寿险所保额为英币贰千镑,业由余让与余妇史久元承受并经通知该保险公司以余妇为让受人,即为余妇应得之特留分。此项外币之特赠,为确保其依兑换率折合华币之数足敷生活费用起见,兹特切托本嘱执行人,遇兑换所得不足华币现银叁万圆时,即先尽余其余遗产变价补足之。

就换足前项额数之货币中,至少有半额,终余妇之身,应听本嘱执行人指商存储;平时只用孳息,不得动本,遇有变故或其他不得已事由,仍得商取本遗嘱执行人之同意,酌提一部分之本;此项余妇生前用余之款,除其丧费用外,概听余妇以遗嘱专决之。

二、除前项确保之特留分及后项遗赠之书籍用具文稿外,余所遗之其余现金证券及其他动产,兹授权于本嘱执行人,将可变现金之动产,悉于一定期间内,变易现金;就其所得之现金,以四分之一归余三弟文潮之子女均分,以四分之一归余兄文涛之子明达承受,其余四分之二归余弟文渊、文澜、文浩、文治四人均分。

三、余所遗之中西文书籍,属于经济者赠与七弟文治,属于文学者赠与七弟妇史济瀛,中文小说留给余妇,其余概赠现设北平之中国地质学会。

余所遗家庭用具,除尽余妇视日用必要听其酌留外,其余悉赠上开中国地质学会。

余所遗文稿信札,统由余四弟文渊七弟文治整理处置之。

四、以上各条之遗赠,遇失效或抛弃而仍归属于遗产时,即由余友竹遗嘱执行人商取本嘱见证人之意思,就归属于遗产部分之财产,以一半分配于现设北平之中国地质学会,其余一半,准本嘱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比例摊分于该两条之受赠人。

五、于余身故时即以所故地之地方区域以内为余葬地,所占坟地不得过半亩,所殓之棺,其值不得逾银一百元,今并指令余之亲属,不得为余开吊,发讣闻,诵经,或徇其他糜费无益之习尚;遇所故地有火葬设备时,余切托遗嘱执行人务必嘱余亲属将余遗体火化。

现行法已废宗祧继承,余切嘱余之亲属,不得于余身后,为余立嗣。

以上遗嘱,为余赴北平时,约集旧友眼同见证,同时签署,并嘱余友林斐成,本余意旨,为之撰文,合并记明。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立于北平

立遗嘱人见证人撰遗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