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农寺

【宋会要】

司农寺掌供籍田九种,及诸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平籴之事,止以常参官二人判寺事。熙宁三年,上以常平新法付寺,始重其任焉。《两朝国史志》:司农寺判寺事二人,以两制或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选人充。官制行,寺监不治外事。司农寺旧制悉归户部右曹,府史一人,驱使官四人,常平案前行一人,后行八人。但掌籍田九种、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平籴、利农之事。卿一人,秩从四品;少卿一人,秩从五品;丞一人,秩正八品;簿一人,秩从八品。设案有五,并掌上中下界户户和籴场收籴米斛户户:疑误。、拘催诸州军籴本钱银并(入)[人]粮马料、拘催粮草纲运及排岸司事务。内第五案仍兼知杂案。开拆司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五人,贴司三人。

真宗咸平四年五月,诏司农寺:「每岁祠祭,用猪口肫胉生肉,令牛羊司别圈豢养。须纯黑无群、计重三十斤以下、二十斤以上者充。」

景德三年正月,诏御史知杂王济兼权判司农寺,比部员外郎孙崇谏同权判。崇谏本官料钱支见钱,每月赐添支钱七千。时言事者以为:「古有常平仓,今请于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淮、两浙各留上供钱,专付司农寺系帐,三司不问出入,委转运司每州举幕职州县官一人专主之。价贱则加粜,价贵则

减籴。候及十年,数有增,即以元价还三司,足以广惠民、防备灾沴。」诏三司集议,请依所奏。其河北、河东、陕西缘边州府,更令转运司详可否以闻。从之。

仁宗嘉佑四年二月,诏以天下广惠仓隶司农寺。

英宗治平三年六月,诏司农寺置主簿一员。

《神宗正史 职官志》:司农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一人。掌仓储委积、苑囿之事掌仓储:原作「赏仓」,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补。。惟主簿专典簿书,寺监亦如之。岁运粮至京都,遣官检视名色,同前受而分纳于仓廪同前:疑误。,输槁秸则戒所隶场阅而纳之,岁具封桩、月具见存数以闻。给兵食则具样进呈。若因出纳而受贿盗欺刻取,揭其禁令揭:《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严」,当是。,听人告,虽会赦不宥。有负失,则计其亏数以报仓部。凡苑囿游幸排比及荐享进御、颁赐植藏之物,与造曲 、给薪炭,皆戒有司以时办具。总仓二十有四。《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总仓二十有五,掌九谷廪藏之事,以给官吏、军兵禄食之用。凡纲运、受纳、及封桩支用,月具数以报司农月: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场十,《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草场十有二,掌京畿刍秸,以给内外饲秣。四排岸司,掌水运、舟船送纳雇直之事。园苑四。玉津、瑞圣、宜春、琼林,掌种菹蔬莳,以待供进,修饰亭宇,以备游幸宴设设:原作「说」,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旧以常平、广惠仓隶司农寺,而置提点仓场司领中都储积。及官制行,寺监不治外事,遂修唐典,正其职秩。分案六,设吏十有八,而下卸司、掌受纳纲运。水磨务、掌水硙磨麦。都曲院都: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掌造曲,以供酒(澧)[醴]之用。内柴炭库、掌储薪炭,以给宫城及宿卫直班之赐予。炭场掌储炭,以供百司之用之用:原脱,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隶焉。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四园苑近已选差官提举,更不隶三司并提举司,仍

差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张道宗同提举。」

三月二十六日,诏:「今后诸处奏请擘画常平、广惠仓钱斛,并直〔申〕司农寺。」从本寺之请也。时有下三司关牒司农,故寺司以为言,而有是旨。

闰十一月十四日,诏:「今后诸处逐旬降雨雪,更不闻奏,并只于次旬内发状申司农寺。如内有迟违者,亦仰本寺催促,常令齐足,类聚收附,准备朝廷取索。」从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请也。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三司言:「提点仓场所勘会城南新置抽税炭场、城南京西税炭场共三场,给纳柴炭万数浩瀚。其监官多差初参班未曾历任,并高年昏昧,有过犯或军班并押纲军大将吏人等出职使臣,致事不整齐。欲乞逐场添差文官各一员,与使臣同管。自来每场合差使臣二员,乞减其一,仍下审官院选差合入知县或第二任资序人,其有举主、历任无过犯。若是军班等出职,不至年高昏昧,有举主、无过犯者,亦听。仍截定年月,立界交割。及比类见今诸仓界监官条例,与理资任,支破添给。」从之。

三月,诏:「今月后四排岸司直属三司管辖,更不申送公事赴提点仓场所。」从三司所请也。

五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农寺,乞选官主判,兼领田役水利事。」乃命太子中允、集贤校理吕惠卿同判司农寺,改秘书丞、集贤校理、先同判寺胡宗愈为兼判。仍候两制有官可差,即改差一员。

六月,诏司农寺具五

月中诸路所降雨泽闻奏,自今后常切点检察访,如有旱涝特甚州军,具状申奏。

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开封府百姓纳草兵士五千人,所差数常不足。盖止以逐年科纳草数多少差拨,缘输纳拥并,全藉众力挑拨积迭,方免住滞,及不损坏官物。欲乞 刷装卸兵士、仓草场剩员 :原作「刻」,据《长编》卷二一二改。,常以四千人为额。如不足,许差在京府界厢禁军。候纳及分数,以次减放。又请每正草场增朝臣使臣各一员,并旧为八员。左右骐骥、天驷监、天等三草场及应坊监便草场各增京朝官一员同受纳。」从之。

七月十三日,三司言:「乞系奏举勾当东西排岸监官任满得替,并与家便差遣。」诏:「东岸与先次指射家便差遣,旧与堂除例更不施行。其东岸右职满,举合入亲民大使臣充,依文臣例酬奖。」

八月三日,诏:「司农寺置丞一人,与主簿通为二员。仰本寺举通判已下、不系入川广人充。」以同判司农寺吕惠卿奏「司农寺新法兼领农田水利,差役举行,应接条目已多,乞赐增置丞、簿」故也。

二十七日,诏:「近令司农寺专主天下常平、广惠仓、农田水利、差役事,今后每岁终,具下项事节闻奏。如有未尽事理,更增损指挥。天下常平、广惠仓见在钱斛若干数目,夏秋青苗钱散过若干数目,合收若干斛斗,已纳若干,未纳若干,倚阁若干。籴到诸色斛斗若干,斗直若干,出粜过若干,都收息钱若干,赈贷过若干。天下水利兴修过若干处所,

役过若干人功,若干兵功,若干民功。淤溉到田若干顷亩,增到税赋若干数目。天下农田开辟到若干生荒地土,增到若干税赋。天下差役更改过若干事件,宽减得若干民力。」

九月二十五日,三司详定在京船般仓专副、所由、斗子、书司、守门人等,如因仓事取受粮纲及请人钱物,并应在京诸司系公之人,因仓事取受专典斗级并因纲运事取受粮纲钱物,并许赃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所有共受分赃入己者,并计所受坐罪,仍分首从。其引领、过度并行用钱者,于首罪下减二等。已上决讫,徒罪皆刺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刺配千里外牢城。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刺配沙门岛。已上若计赃未受,其取与、引领、过度人各减本罪一等。为首者依上条刺配,内合配沙门岛者配广南牢城。仍许诸色人陈告,犯人该徒赏钱百千,流罪二百千,配沙门岛三百千;若系公之人,给赏外更转一资。其赏钱并先以官钱代支,一面拘收受赃及元引领、过度并行用钱人家财充填,不足即与除破。其元〔引〕领、过度及行用并受赃人亦许陈首,依条免罪给赏。」从之。

十一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言:「都官员外郎刘昭远等言:窃见在京诸仓立界以来,有百万界与五大界两法,虽各有所便,亦各不无所害。其百万界所便者,(木)[米]麦马料各别立界,无杂色分占廒

屋与虚增界数;其不便者,逐界斛斗散在诸仓,官吏疲于奔走,致给受不精。其五大界所便者,逐界仓廒附近,官吏易为管勾;其所不便者,兼纳杂色,分占廒屋,并虚增起界数。今欲于百万界去官吏之疲劳,而取其人粮马料之各异,于五大界取仓分之附近,而去其占廒增数之未便,改立新五界法,并旧条约束。」并诏三司依所定施行。

十九日,诏见任仓界官除朝廷擢用外,不许诸处奏举差遣。

二十三日,三司条例司言:「诸军班所请月粮,先已坐仓收籴。近降指挥并支十斗,虑元定价小,欲自龙神卫及诸司,每石等第增钱收籴。」从之。

十二月六日,诏:「支给军粮,并依近降指挥,十斗足数卸纳,纲运亦仰两平交量。如违元量斗级,并行科决。每仓各置一石斛,遇盘量官物,倾于其中比较,免致高下。其守诸仓斗子三百九十人,今并是正身祗应,逐月更不赴提举所探差,只委下卸司依名次差拨。既免虚占人数,住滞纲运,兼支破仓钱各得均济。如仓分辄敢虚关斛斗数目,多索斗子,即委下卸司点检,申本所勘断干系人等。仍告示诸军船及诸司,如遇请粮,并须隔日令逐指挥抱历曹司赴合支仓分,投下所请粮仓数目单子,以凭约度抽索。今后斗子人数,其逐界更不得差斗子隔宿往逐营告报开仓,只令合支界分预先关申殿前马步军司合支军次,令逐司一面差人告报开仓请领

日分。」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邓绾判司农寺绾:原作「官」,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

三月四日,诏罢三司奏举诸仓监门使臣,止令三班院选未满六十岁、无赃罪使臣充。其酬奖如奏举例施行。

四月十九日,诏:「自今天下上雨雪状,逐月进缴以闻。」

六月四日,详定编修敕令所言:「删定官周直孺状:『窃见在京曲院自来酒户沽卖不常,难及祖额,累经更张,未究利害。推究其原,在于曲数过多,酒数亦因而多。多则价贱多则价贱:原作「则价钱」,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三四补改。下句「价贱」同。,价贱则人户折其利。为今之法,宜减其数,增其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苦,而官额不亏矣。请以一百八十万斤为足额,遇闰年则添踏十五万斤。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增作二百文省。旧法以八十五为陌,请并(细)[纽]计省钱,便于出入。旧额二百二十二万斤,约计钱三十七万贯,今额一百八十万斤,计钱三十六万贯。三年一闰,十五万斤计三万贯,又减小麦万余石及人工,并不亏元额钱数。况免赊曲酒户纳少官钱借赁契书酒户:原作「户酒」;借:原作「任」,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三四改。,及公私费用,不过每斤添至十文。今用曲无余,官物无积。况国初曲价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兴国六年始减五十。』并具到酒户情愿事件。(令)[今]本所看详直孺所请,后更立合行条例以闻。」诏付曲院,并依所定施行。

八月四日,三司言:「欲将京北排岸司权令京西排岸司就便兼行管勾,所贵主辖得杂般舟船,催驱卸纳纲梢梢:原作「柱」,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二九改。,不敢(注)[住]滞。」从之。

十一月

二十八日,司农寺言:「乞将诸处卖到户绝田土钱,从本司移助诸路常平籴。」从之。

十二月十六日,诏添置主簿一员,令本寺举官。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言:「户房今欲立定应三炭场逐界监官文资使臣各一员,今后并委审官东院、三班院选差亲民资序人充。如无亲民资序人,许于第二任监当人内选差。使臣每月添支钱十千,当直剩员,交(侯)[候]本界纳足日,(今)[令]提点仓场所探减一员,只留守支。并三年理为一任,五年以上理为两任。其减罢人如及二年以上,理一任京朝官,仍与先次使臣免短使,并近地差遣。不及二年,并与近地差遣,仍理元到院月日。」从之。

五月二十五日,权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言:「在京三排岸司,内京西、京南事务甚简,只差文臣一员勾当。唯东排岸司岁管粮纲、般上供斛斗四百万石,及杂般纲运,比之两司,最为烦要。自来举差文武官各一员,沿河勾当诸般公事,尚轮一员出入。近兼委断押粮纲军大将、殿侍等杖罪以下公事,则日有推鞫禁系,须藉晓文法之人。乞今后京东排岸司所差武臣奏举文臣一员同共勾当。」从之。

七月十八日,诏司农寺增置丞、主簿四员,仍自今轮出入,按察逐州保甲。

六年,以司农寺所总事众,间遣属官出(视)使诸路,力有不给,乃置勾当公事官,以叶康直、江衍、时孝孙、袁默为之。

七年,司农寺言:「所主行农田水利、免役、保

甲之法,而官吏推行多违法意,及法措置未尽。欲牓谕官私,使人陈述使: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官司违法,从寺按察。」

二月,勾当更置水碾磨事梅宰言:「所有工匠、材料、地步等,若逐次举申,窃恐稽延,难以集事。乞许于将作监权指名抽差工匠,并请拨材料。」诏将作监差人应副,余依所请。

四月二十五日,诏司农寺罢赊粜粳米,令三司尽数转输河北路常平司,以备赈济。

五月十五日,诏:「司农寺主簿、勾当公事官自今非有朝旨,无得差出。仍减四员,令本寺具各存减员数以闻。」

九月一日,诏:「应已兴修水利,宜令寺司置籍拘管。如朝廷差官出外,即仰申中书相度,指挥所差官取索,因便体访。如有不当,即按验以闻。」

八年三月五日,诏:「今后在京仓场所管任满,并成考,合该批书印纸历子,只委提点仓场所一面勘会,依条式批书。」

三月,诏:「在京仓库立界满,如勾当及二十个月,与理为一任。若不及,印与新界□副别立界勾当。」

六月二十三日,都提举□□□司言:「城南并新置炭场,自来受纳石塘河纲□□□遣抽税,系提点仓场所管辖。石塘河纲运□□废罢,年计炭数纳税,又从本司管认抽税客炭,与商税事体一般,合隶本司。别无干系提点仓场所事节,欲乞拨隶本司管辖,监官仍令奏举。」从之。

九年四月十四日,中书门下言:「广济河催遣辇运张士澄申,准朝旨,令依旧行运。乞复置京北排岸司官一员

管勾。」从之,仍令本司奏举。

二十九日,诏:「诸在京府界仓库所供月季年帐,并于合满后,依限申省。月季帐二十五日,半年帐四十日,年帐五十日。如违限编敕仓库申州法此句疑有脱误。。」

六月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敕式,选官重行看详修定。」诏只就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熊本提举。

八月九日,诏中书门下:「访闻司农寺见出卖天下祠庙,辱国黩神,此为甚者。可速遍指挥,更不施行。其司农寺官吏下开封府问状,仍令自今司农寺市易司应改更条法、创请事件,可并进呈,取进(旨)[止],不得一面拟进行下。」

十二月四日,诏:「自今司农寺置丞四员,内丞一员通管三局,余三员并增主簿三员分管三局。其勾当公事官并罢。」

二十六日,诏:「自来逐年粮纲起运,每五日一次,具卸纳到汴河粮斛数目申奏,至住运日住奏,自今废罢之。」

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诏:「司农寺丞及提举常平仓官,并选尝历知县令、考课优等人。」

四月十六日,司农寺言:「勾当公事王觉同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相度,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今减二分。」诏减五分。

元丰元年正月十五日,诏:「诸路州军阙雨雪,或雨雪过多,委提举司月一申中书呈,令司农寺注籍。」

二十二日,诏司农寺:「应常平存留一半钱谷粜籴数目,每岁终类聚,于次年春季点检,仍开具逐路以闻。」

二月二十五日,诏「诸城、寨、

堡、镇常平钱谷已给十日,具数申司农寺,岁终上都数。」

三月二十二日,判司农寺蔡确言:「本寺典领新法,事务繁重,非诸寺监之比。官属虽以才选,而并不别理资任。欲乞丞、主簿并二年理一任。别除差遣者,须(侯)[候]成任,遇有员阙,除朝廷特差外,丞选于主簿,比转运判官;都丞选于诸局丞,比提点刑狱。其资浅者,差与权发遣。」诏候理正运判以上资序,三年为一任。仍令中书立法。

五月二日,司农寺言:「诸路蚕麦丰熟,乞下提举司以积欠钱谷量直折纳。」从之。

七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蔡确请令三局丞、主簿不妨事,兼删修本寺条例。从之。

二十五日,提点在京仓场所言:「在京诸仓有名额重迭者,乞改易。其延丰、永济、广积、广济各第一仓依旧名外,欲以延丰第二为元丰仓,永济第二为永丰仓,广积南仓为大盈仓,广济仓为广阜仓。」从之。

九月七日,诏:「自今常平、免役、坊场等钱物,诸处申奏,得旨移用,并送司农寺。」

十一日,司农寺请:「诸秋熟处,民户积欠常平、免役等钱谷三分以上,听重增钱折纳。」从之。

十四日,司农寺请:「自今以存留一半钱所籴粮斛别为一项,更不与常平旧管同沽价。」从之。

十月三日,司农寺请:「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后,诸路因行役法,实用军人请受,比较所代役人雇食等钱,岁终具数,申寺拨还。」从之。

九日,诏司农寺令诸路提举司:「应常平金帛并许变易。如变

易不行丝绵,促令依条变转。如市价贱,即以本州岛逐色元价,以贵贱衮同纽计。所亏不及一分,并许出卖,不得抑配。如出卖不售,即具如何经画,申寺相度,或兑充上供钱数。其余物准此。」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敕,多已冲改,免役等法案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敕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敕令式』为目。」从之

十二月十九日,诏:「自今司农寺除本寺官请受及吏人衣粮食盐依旧三司支给,余支本寺所管常平、免役、头子、蹙零等钱。」从判寺蔡确请也。

二年正月十四日,诏:「司农寺市易、淤田、水利司封桩粮斛,并兑换与河北籴便司,更不许置。」

八月六日,权发遣司农寺都丞吴雍言:「淮浙(运)[连]岁丰稔谷贱,乞借逐路积剩免役、坊场钱,就并河州县镇增籴 米,常与别司仓储兑换。如向去价稍高,兑充上供。」下司农寺,请如雍议,先以常平所留之半,并散下不尽钱充籴本,次以坊场、免役余钱,坊场留半,免役钱留二分。从之。

十九日,上批:「局中见积司农钱,可选官经制,运至陕西塞要郡,封桩籴本。」(逐)[遂]命司农寺主簿李元辅往,仍令立耗折分数以闻。

九月二十九日,司农寺上《元丰教令式》十五卷,诏行之「诏行之」之下原有「同日,诏鬻官监、场务买名钱,依旧入司农寺。上《元丰教令式》十五卷,诏行之」数句,与本条及下条重,今删。。

同日,诏:「鬻官监、场务买名钱,依旧入司农寺。」时三司言:「人

户买扑官监及非折酬衙前场务,所增收钱并合入三司帐。」而司农寺以谓:「官(盐)[监]、场务外,皆是新法拘收钱,不当入三司,乞留以助募役。兼岁入百万缗,于市易务封桩,若失此钱,恐不能继。」争辨久之,乃从司农寺之请也。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应发坊场钱百万缗,令司农寺分定逐路年额,立限于内藏库寄纳。」

三年二月一日,编《司农寺敕》成。

四月三日,诏:「两浙路减罢耆、户长、壮丁、坊正,并拨还支酬衙前、度牒等钱百二十余万缗,其变市金帛,输司农寺封桩。」从都丞吴雍请也。

二十三日,诏:「司农寺改更常平、免役、坊场等事,有干大法者,不得辄下相度,并先奏取旨。」

六月五日,诏:「司农寺移边远镇、城、寨常平钱输本州岛者,听民除步乘钱,着为法。」

七月二十八日,权发遣司农都丞吴雍言:「乞置局,会天下役书,删除烦复,支酬庸直,比较轻重,拟成式样,下逐路讲求报应,再加删定。」从之。又言:「差官考存留耆壮雇直等支酬衙前钱物,计置聚之京师,或移转沿边,变易金谷。」诏提举司限一季,具数以闻。

八月一日,太常博士、权发遣司农都丞吴雍言:「议定淮、浙两路役书,减冗占千三百余人,裁省钱二十八万四千九百余缗,会定岁用有宽剩钱一百四万余缗。诸路役书多此类。乞先自近京三两路修定,下诸路依仿报应。」从之,令吴雍与司农寺主判详定。

九月二十八日,诏都大提

举淤田并官庄并隶司农寺。

四年正月十八日,诏遣司农寺主簿李元辅往蜀中,经制见在司农钱,变运出关,至陕西沿边要郡桩管。其有起发物帛,并于凤翔府、秦州等处桩管,令本路提举司拘收。内有合行迁徙变转,即具措置事件,及契勘折耗数目以闻。

四月十八日,都大提点在京仓场司言:「汴河粮纲,岁运六百余万石,及司农寺起发淮、浙米四十余万石,并于沿汴仓分纳,乞于万盈、广衍两仓增廒屋四百间。」诏遣开封府推官曾孝廉按视,具图以闻。

同日,诏:「权发遣三司度支副使、兼措置河北籴便蹇周辅兼提举江南西路、广南东路盐事,体量主行盐事监司之不胜任者,置两局于司农寺。」

五月十九日,诏:「成都府、梓州、利州路自今年常平积剩并坊场司农寺合起发钱,截自李元辅回日,每季委提举司易物帛,赴陕西两路提举司重变转,于边要州郡桩管。」

六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舒亶言:「司农寺前后积滞文字,不惟本寺失于催举,兼诸路提举司多是因循。其提举官已有条,岁终分三等考校。乞自今以提举司承受本寺文字,岁终以十分为率,会计结绝件数。」从之。

十五日,又言:「伏见本寺除帐司外,三局总十二案,系丞四员,主簿六员。其逐局事有烦简,则官属亦当裁减。欲乞止置丞一员,三局各置主簿一员,余并减罢。」诏从之,令本寺主判官于见任官内选留,或别举

官。

五年,行官制,寺监不治外事,司农寺旧职务悉归户部右曹。

七月二十八日,诏进呈粮样旧属仓界,自今归司农寺。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都提举汴河堤岸司言:「丁字河水磨近为浚蔡河开断水口,妨阙茶磨。本司相度,通津门外汴河去自盟河咫尺,自盟河下流入淮,于公私无害。欲置水磨百般,放退水入自盟河。」从之。

七年三月五日,司农少卿廉正臣、董诜自言:「先提点在京仓场,首尾六年,收出剩粮三十四万石,草二百五十九万束。」诏并赐紫章服。

十月十一日,尚书吏部言:「经制变运川陕路常平积剩钱,所增息钱二百三十二万缗,乞推恩。」诏李元辅迁两官,及史君俞、张茂先(侯)[候]改官日,各迁一官,减二年磨勘。刘何、虞仲荀减磨勘年有差。

哲宗元佑二年三月六日,诏:「粳米上中下、麦料上下诸界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着为令。」

三年二月七日,诏罢修金明池桥殿。以时寒,恤(二)[工]徒也。

五月十六日,诏司农寺置长贰。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令裁定排岸司吏部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

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检法。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司农寺言:「请依太府寺,令官司不许抽差本寺人吏。虽(奏)[奉]特旨及不许执奏留,亦听执奏不发遣。」从之。

八月,复置提辖修仓所。至绍圣元年,三省言:「自复修仓所,所修屋宇较未置以前

不甚相远。」诏罢所置官属,事归将作监。

九月二十七日,户部言:「准敕,复置水磨。今踏逐到京索天源河,措置修立。」从之,仍差右通直郎孙迥提举。

绍圣四年二月九日,司农寺言:「本寺事务繁多,止有丞一员,管勾不给。其主簿一员,专管簿书检法外,别无分治事务。欲乞减罢主簿,添差丞一员,通管寺事。令一员兼主簿职事,一员兼本寺给纳。」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十二日,户部言:「发运司乞,真、扬、楚、泗州排岸司今后依资次,定差准备人管押纲运。若称病患,所属官司看验得实,即一面别差人权押。其病患之人,令随元合得纲分将治。候痊安日,即行交割管押。所贵今后不敢推免,杜绝弊幸。本部今相度,欲依所申事理施行。」从之。

崇宁五年二月四日,诏:「京西都水磨务监门小使臣一员,系创置去处。(今)[令]本辖官司相度,将职事拨并。如不阙事,可以减罢者,罢其系增添到员数。」

大观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委官于富国仓接字廒取到小麦样共十四贴,参比六月七日拱圣第四旨挥已请出小麦色额,大段不同。盖是合千人失于预行(揽伴)[搅拌],并不持平支遣,理当惩戒。司农寺官各特降一官。」

政和五年八月十四日,臣僚言:「切见诸仓米麦一十八界,合差正官三十六员。今止有一十三员,而二十三员率皆权摄。去年每仓又添差监官一员,到今一十七仓,正官止有三员,余皆权摄官,

尽是得替待次之人,缘干请而得,为时暂(切)[窃]禄之计,其于职事,必不尽心。若自今即除正官,使人人尽心竭力以本职,则事可举而弊可去矣。」诏:「米麦监官令司农寺长贰疾速奏举。内监仓官九处,令吏部速行差注。」

六年闰正月二十二日,权发遣两浙路转运副使应安道言:「本路浙西诸州除杭州、镇江府已有专排岸兼管船场公事外,有常、秀、湖州、平江府,自来只是兵官兼管。切缘今来奉行直达法之初,每年不下起发斛斗三十二纲,唯藉排岸官专一管干,津遣纲运,并整葺舟船,应副装发御前物色至多。若令兵官兼管,委是不得专一。欲乞逐州各专置排岸一员,兼管船场公事。仍从本司于文武臣内踏逐奏辟。」从之。

宣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撷芳、撷景园所并罢归龙德太一宫专治所。撷景东园官吏人物并罢,地归京城。西园拨属京城所,地赐郑绅。琼林、宜春苑并罢,并依元丰官制归所属。」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六日,诏:「比年以来,京城拘收拆毁居民屋室甚众,至今无所安居。应苑囿宫观有可废与民者,三省、枢密院速条具以闻。」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罢司农寺,内本寺掌行诸仓支纳、诸路起到上供粮斛、诸草场交纳税草,行下所属仓界草场,交纳支遣事物拨隶仓部。

绍兴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复置司农寺丞二员。户部条画,下礼部铸造司农寺丞印,仍乞以「某

寺丞之印」六字为文。一、行移文字于本部用申状,于所辖场务用贴。一、所辖库务如点捡得有违慢事件,申本部施行。一、请给人从,依大理宗正丞则例支破。内亲事官招置一名。一、逐季取索所管库务帐历,驱磨有无侵欺失陷文状,保明申部。一、每丞下招置手分二名,贴书一名。行遣文字请给,并依宗正寺人吏支破。一、南北省仓、草料、和籴场隶司农寺。诏并从之。

同日,诏:「司农寺丞每月将诸仓见在斛斗,约度色额高下,品定合支自宰执已下至厢军诸色人等月粮口食定样供呈,行下粮料院。并应办禁中月俸、节季粳米,及申乞支给折麦钱数。仓场给纳、和籴场收籴,并行亲诣,检掣点检。及检察稽滞违法粮斛、草料、纲运入门按此字不见于字书,疑误。,随事报寺丞,催督排岸司日下看步拘辖卸纳,捡察搜空,覆验湿润,估剥亏欠。」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司农寺卿、少各特复置一员。

七月二十七日,诏复置司农寺仓部。昨并到司农寺所行支纳粮斛、草料等事务,并拨到手分等,并依旧归本寺掌行祗应。其余应干合行事件,令本寺遵依旧制施行。

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尚书省勘会:「司农寺旧额,职级手分共一十八人,至头名满三年出官。缘即今裁减,止一十人,比旧少八人。若依旧额人数年限出职,显属侥幸。」诏出职年限令敕令所重别看详,申尚书省。敕令所看详:「本寺旧额依政和五年二月六日指

挥,主管官满三年无遗阙,通入仕及二十五年,补承信郎。昨因复置本寺,见今人吏止有一十一人,不及原额之数。今来胥长虽已依旧年限出职,理留添展年限。今欲将司农寺人吏迁补至胥长满五年,无遗阙,通入仕及二十五年,与补承信郎。候将来事务依旧,敷足吏额日,与依旧年限出职。」从之。

十年十月,诏司农寺复置主簿一员。

二十三年六月五日,诏:「江东西、湖南北、淮南路诸州军今后起发米料无运至下卸处,差募文武官校副尉并未出官选人及不应差出官,依见行酬赏指挥,止各与三分内减一分。」先是,诸路依节次所降指挥,押人已有等第推赏。内除两浙已是适中,余路分旧立赏典稍优,故有是命。

十八日,诏:「应仓库交卸纲运折欠,并实时具名色数目,申解所属。见得有侵盗贸易之弊,即送大理寺,推治其过误损失,并押下元起纲处,依法施行。」先是,止送排岸司监系,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诏司农寺胥长一名,胥史二名,并依旧。胥佐六人减一人,贴司六人减二人,私名二人并减罢。以裁定百司使额也。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三日,司农寺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吏二人,胥佐五人,贴司四人。今减贴司一人,将年老胥佐焦通开落,却令以次人依条试补。」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制,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十三日,诏司农寺并省主簿

一员。见任人计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司农寺丞、簿今后并依旧制。

干道三年二月十三日,诏:「今后粮纲有欠,并从司农寺一面断遣监纳。如情犯深重,事须推勘,送大理寺。及押纲有官之人,照应祖宗条法,送大理寺推勘施行。」

三月八日,司农少卿莫济言:「行在省仓上中下界见管(撞)[桩]积支遣米一百三十余万石,廒屋并各盈满,见有两浙、江东起发纲运及收籴米斛,别无廒眼盛贮。窃见近降指挥,罢太医局。契勘上件屋宇,缘与省仓中界相邻,兼通河步。欲望拨副司农寺,安顿米斛。」从之。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诏:「司农寺日下差子五十人,并合用斛斗,于今月二十三日绝早赴丰储仓,伺候差官前去盘量。」

淳熙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司农寺言:「本寺吏额一十八名,今止一十一名,内胥长一名,胥吏二名,胥佐五名,贴司三名,乞于本寺见管贴司内升二名权胥佐,退下名阙,许差人承权。」从之。

淳熙九年七月十九日,诏差右司员外郎王公衮提领丰储仓桩管米。既而八月三日,公衮条具合行事件:「一,事干财赋,难以就用左右司印记。乞下文思院铸铜印一颗,以『(题)[提]领丰储仓所印』七字为文。一,本所桩管米散(左)[在]诸仓,乞抽摘盘量的实数目,令监官认数,别廒封桩锁闭。提领官不时点检,非奉朝廷指挥,不许支拨。

别置赤历,提领官结押,不许衮同司农寺收支经常米数一历收系。一,外州军起到桩管米及籴到米,合从司农寺差官盘量,交收讫,据纳到数目报本所桩管。一,诸仓有桩管米处,其监官、监门官等遇考任满,所属批书外,亦合于本所批书有无少欠。一,委官盘量米斛,本所别无所辖官属。欲于诸仓监官内差委,隔仓盘量。所有盘量脚费,于诸仓见管百陌钱内支破。一,临安府诸门并长安闸,遇有州军起发纲运米(解)[斛],合具的实米数色额、押人姓名,前来关报。一,本所行遣人吏,欲于六曹寺监等处踏逐指差职级一人、主管文字一人、贴司一人。于两浙转运司差拨能书算手分一人,专一攒筭驱磨。并与理为在司在职月日,仍各依元差来(元)[去]处名次迁补,解发出官。候事毕日,发遣元来去处。每日添破食钱并行遣纸札等,并依提领封桩库已得指挥施行。」并从之。

庆元四年十月三日,新权发遣泰州陈希点言:「窃惟中外无事,为国虑者,当有从容暇豫之谋,不当徇目前迫切之计。臣昨负丞农寺,窃见一岁合用斛斗,其数不少。除两浙七州、江东四州岁运米外,其余全仰两浙籴降本钱,收籴军人回粜及客人中粜米斛,以为岁计。当淳熙初元,州郡岁额钱共计一百六十八万缗,是时年丰米(钱)[贱],楮(弊)[币]方重,钱无他用,故不闻有迫蹙之患。自淳熙末年集议减免,以宽州郡,降为一百五十三万。庆

元初年,复减衢州之额为一百五十一万,其间又有虚额无钱及收(粜)[籴]马料等数,其实(粜)[籴]米止一百四十万余缗。使岁得中熟,州郡无欠,犹可支吾。近年以来,乃日有不足之虑,诸仓约支不能兼月,官吏惶惶,每惧乏兴。至于借拨桩积,以救期限,使穷匮阙乏之声日闻于朝廷,是岂中外无事之时所宜有哉 臣尝迹其故,致此者,州郡发钱,虽号钱会中半,而温、处、台三郡水运不通,尽用楮(弊)[币],通计诸郡三分中仅得一分见钱。而见钱出门有禁,所籴客米并用官会支发。年来(弊)[币]轻,折阅已甚。浙西出米之地,仅得六百二三十文。商旅以此(细)[纽]筭,暗增米价,是一百万缗仅得八十万缗之用。自绍熙二年户部岁于农寺借拨十万缗,前后通借已七十万缗。自庆元改元,每岁又拨二万四千缗充赵开府供给,共计七万二千缗。虽公家之财皆为公家之用,然指定之数不可复削。今乞札下户部,应农寺钱物除籴米外,今后岁借钱十万缗,并请给钱二万四千缗,并不(计)[许]借拨。诸州每岁发钱有欠及分数者,乞至岁终仿户部申明朝廷议罚,使州郡略知警畏,以救失陷之弊,庶几国计稍可支吾,官吏得以任责。」从之。

嘉定八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司农、太府寺承受使臣,只从各寺踏逐,户部给帖,放行请受,不理资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提点仓草场所

提点仓草场所

在汴阳坊,以合门祗候以上二人充。大中祥符中,尝别置都大〔提〕举官二员,以朝官、诸司使充。九年省。

真宗咸平五年二月,诏提点草仓场官于本辖修仓指挥内,差十人随行指挥使。

景德四年五月,诏:「在京头子钱库令提点司兼管,以勾押官充专知,不须别差三司军大将。」

大中祥符四年五月,诏:「提点仓场,如诸仓场送到公事罪人,值夜权寄禁府司,次日送三司。」

六年三月二日,诏:「提点仓场所每年候东河起运一齐,立粳米两

界,依例具合立仓分名额,乞差京朝官使臣二人、专副二人。专知官即从省司下衙司定差,副知令开封府依例差遣。随从监官分头受纳,直至守给支遣漏底。

十六日,诏提点仓场所:「若纲运到岸,诸仓验斛湿恶,实时监 纲官、梢工摊晒干,比元样受纳。若有少欠欺弊,即委本所勘罪科断。」

五月,诏:「仓草场监官押宿,如的疾患,不任事,即预具公文,报提点所勘会,下次监官押宿。如违,科违制之罪。若轮当押宿官,遇起居日,权免朝参,须平明方得开门。所在粉壁晓示。」

八月六日,诏:「诸仓斛,每月委三司取样,定三等给粮。每出纳之时,不得令子家人、经纪百姓入仓贴量,并须两平量,率不得亏损官私。仍令提点使臣觉察,抽拔点检。如敢减克,送三司治罪。常令入仓按视,须饱敖收贮支给者,须逐敖漏底,不得接便多开敖眼。如点检见有畸零斛占敖妨卸,即送三司追勘情罪。诸色人不得于仓内籴市军粮,许人纠告酬奖。仰三司、殿前马步军司晓示,不得于仓内卖筹,科违制之罪。」

十八日,诏:「京诸仓占子一人,草场差剩员一人,于提点所祗候取索文字,催驱司勾当,不得差承局节级。」

十二月,诏:「太府寺给四百府:原作「守」,据本书职官二七之二改。,付提点仓场官火印后,付诸仓附帐收管,监官置历收贮。每支纳,旋给子,事毕后收。」

七年五月,诏:「监仓朝臣使臣,自起纳守支漏底日,委提点官具有无功过

报三司及奏,方得发遣归审官三班院。」

七月,诏京常平仓令提点官依诸仓例钤辖。

八月,诏京草场令监场使臣每日部领专副往还巡觑,仍于监门置历书押,每五日一赴提点官通佥押。

八年正月,以西上合门使夏守()[赟]都大提点仓草场。先是,守()[赟]以崇仪使与合门祗候刘承渥、李居中同提点仓场,至是迁秩,故命差降之。仍令承渥等每公事腾申,守()[赟]不得连签。

十一月,诏:「在京仓草场,如宣旨并三司使取索都管见在数目,即得实封供报;自余官员及提辖使臣取索,不得供报。如违,当行极断。」

九年六月,以西上合门使夏守()[赟]都大提举诸司库务,罢都大提点在京仓草场官,止命使臣二员提点。

天禧元年七月,诏:「今后仓草场支遣官物漏底,先具月日申三司,于沿河诸仓未当支给界分监官内权差一员,及于京东下卸司抽差兵级,计会监门使臣子细搜检。如有隐藏未支官物,即具数目申报,劾本界监、专、所由之罪。若搜检得别无隐藏官物,即具保明申报。如搜检卤莽,亦当初罪。」先是,左天舍既申漏底,而主吏潜匿官物,分而有之。寻捕得区断,三司乞赐条约,故有是命。

仁宗天圣六年五月,审刑院、大理寺言:「权三司使范雍等言,勘会近日诸界监官两夜或四夜一次本场仓押宿,至日多称不安,乞请宿假,逐旋施行讫。今来专副仿效,亦多不宿。其监官无故不

宿,自有违制之罪。其专副不宿,未有正条。切缘仓场所管物浩瀚,全藉监专押宿。切虑今后专副转更顽慢,无故不宿。乞下法司,降下合断刑名条贯。寺司众官参详,欲乞今后诸仓场专副不赴守宿,亦依诸司库务专副不宿,于违制杖一百上定断。」从之。

七年三月,三司言:「提点仓场所状,所管仓场库务去处少,日有给纳粮草、钱谷官物,万数浩瀚,及四河卸纳纲船(乞)[讫]日,将领手分行遣,自早至暮,分头往来点检,催驱发遣,方免住滞,全藉惯熟得力手分行遣。本司勾押官年满,元准条贯递迁归省外,所有守阙后行自来承例,只于排岸司船般诸仓额定人内抽取,或招收百姓充填阙额。兼抽取却上件额内,曹司逐处又须致重别招填名阙,各是生 人,二年内方始稍谙行遣。本所元额后行五人,欲乞依三粮料院例,于本司守仕人数内,令逐手分委保在司年深、谙会行遣、无过犯者各一名,给帖收充正名贴司。如有后行名阙,即于其中拣试,充填阙额祗应,今后更不于外处抽差者。省司欲依本所擘画,据额定后行人数,每人收补贴司一(帖)名。候有后行名阙,依省司体例,拣试书筭公事。」从之。

嘉佑八年八月十二日,仓场所言:「乞下三司等处,将杂犯合配本城人配填装卸指挥阙额人数。」诏:三司、开封府并京东京、西、陕西、河东、河北、淮南转运司,将辖下杂犯合配本城罪人配填在京装

卸指挥,才候数足即止。

九月,诏:「自今提点仓草场臣寮每月诣仓点检,令依样洁净。如稍违,监官及提点臣寮坐罪。诸军班妄有退嫌,不时请领,及于仓场喧争,管押人从军法。」从权御史中丞王畴之奏也。畴奏:「殿前左右番长行等请粮,以米与进样不同,乃不肯请。自余班直见此,亦皆散去。至翌日蒙诏,三司支讫,而朝廷两不穷问。臣以谓宜为将来之防,使仓场戒惧,军众齐一,以全威爱而销骄慢,不可盖掩而已。」乃有是诏。

英宗治平元年八月十七日,三司言:「提点仓场薛仲孺等隔蓦界分,支诸班直月粮,有违条制。」诏罢仲孺等,以提举河北便籴李希逸代之。

神宗熙宁三年三月,三司言:「都大提点仓场所言,准条,诸司库务、坊监、场院、仓场、园苑如无杖印去处,即申解赴省及合属管辖去处。内仓草场、四排岸司、蔡河上下等申送本所。缘元不系管(处辖)[辖处],逐处排岸司各自有杖印,欲乞令直属省庭。本所自来凡有公事,遇在东排司寄禁一节事理,具合仍旧。所乞差拨兵士功役,申取省司指挥施行。欲依所请。」从之。

八年三月五日,诏:「今后在京仓场所官任满并成考,合该批书印纸历子,只委提点仓场所一面勘会,依条式批书。」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四排岸司

四排岸司

【宋会要】

东司在广济坊,掌汴河东运江淮等路纲 输纳,及粮运至京师,分定诸仓交卸。领广济装卸役卒五指挥,以备卸纲牵驾。以京朝官二人勾当。西司在顺城坊,领汴河上 ,以京朝官一人勾当,装卸指挥五佰二人。南司在建宁坊,领惠民河、蔡河,以京朝官一人勾当,广济两指挥一千人为额。北司在崇庆坊,建隆三年置,领广济河,以京朝官一人勾当。广济一十五指挥,元额七千五百人,并在曹、郓、济等州并广济军住营。每年春初,准催纲司差配,上纲执役。

真宗景德四年五月,诏京东排岸司:「自今粮纲到京下卸,若梢工少欠应禁勘者,实时点检逐船家事,交管在岸。如该替者,差人对历交数,仍具牒报泗州排岸。」

仁宗皇佑四年七月,诏排岸司兵士日支三十文,其罢五日特支。

神宗熙宁三年三月,诏:「今后四排岸司直属三司管辖,更不申送公事赴提点仓场所。」从三司所奏也。事具提点仓场所门。

七月十三日,三司言:「乞系奏举勾当东西排岸司监官任满得替,并与家便差遣。」诏:「东岸与先次指射家便差遣,西岸与先次家便差遣,旧与堂除例更不施行。其东岸右职满,举合入亲民大使臣充,依文臣例酬奖。」

四年八月四日,三司言:「欲将京北排(案)[岸]司权令京西排岸司就便

兼行管勾,所贵主辖得杂般舟船,催驱卸纳纲梢纳:原脱,据本书职官二六之七补。,不敢住滞。」从之。

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权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言:「在京三排岸司,内京南、京西事务甚简,只差文臣一员勾当。唯东排岸司岁管粮纲、般上供斛四百万石,及杂般纲运,比之两司,最为烦要。自来举差文武官各一员,缘河勾当诸般公事,常轮一员出入。近兼委断押粮纲军大将、殿侍等杖罪以下公事,则日有推鞫禁系,须藉晓文法之人。乞今后京东排岸司所差武臣奏举文臣一员同共勾当。」从之。

九年四月十三日,中书门下言:「广济河催遣辇运张士澄申,准朝旨,令依旧行运。乞复置京北排岸司官一员管勾。」从之,仍令本司(奉)[奏]举。

高宗建炎二年八月二日,诏:「扬州排岸司人吏非所辖官司等,辄行追呼,杖一百。沿流在京排岸司依此。」以司农卿黄锷言「车驾驻驆扬州,诸路起发赴行在下卸纲运不少,全藉排岸司官吏协力干办。访闻他司及权势之家,以差船打河道为名,妄乱追呼监系,致败阙一司职事。乞立定断罪刑名」故也。

绍兴三年十一月五日,诏:「临安府排岸司添文官一员,手分一名。其阙从朝廷差人。纲运少欠,本府拨散从官监追。所有本司见管军兵内,有诸处占碍,并仰日下拘收招填。事干禁勘,只就本府刑狱施行。」以知府梁汝嘉请专置行在排岸司故也。

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诏:「今后纲运如作弊供申,虚冒

不实,用情盗粜博易,以他物或入水拌和损湿,及纳外少欠籴填,限外有碍所立分厘,令排岸司并将犯人并押纲申解大理寺根究,依法施行。如纲运所给日限未满,未合申解大理寺间,若有事干刑禁,或杖罪以下,并依绍兴三年已降指挥,就临安府施行。」从本司请也。本司言:「昨在京日,诸路纳到粮斛纲运少欠填纳,所欠一分五厘以下,并批发往元装发州军拆会补发。如少欠一分五厘以上,即排岸司依直达条法,限十日监填纳。如限满填纳所欠尚碍分厘,申解大理寺,根究致欠情弊,依本寺专法及海行条法断罪。」故有是命。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诏:「行在建康府置文臣排岸司监官一员,以行在排岸司为名,依本府排岸司请给,从行在勘给,二年为任。仍许招置手分二人,依行在省仓手分请给推行仓法。」从户部侍郎梁汝嘉之请也。

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诏:「行在排岸司比附在京日,添置前行一名书押文字,依条迁补。其请给依本司手分,每月添钱三贯文,米贰五胜。仍招置贴司二名,依南北仓攒司请给。遇职级手分有阙,次第试补。从监官、右承务郎陈鼎之请也。

二十九年七月八日,诏:「行在排岸司见监系米纲管押人并纲梢等,见欠十石以下人,日下蠲放。三十石以下,令司农寺各责保知在,出外填纳。」

孝宗干道六年三月五日,臣寮言:「行在排岸司有管下卸兵士一

百七十余人,专以诸仓卸纳纲运为名,应纲运并系诸仓脚子自行卸纳。所谓下卸兵士,(正)[止]是借使诸处。每遇诸仓支遣,即来搀筹争斛,乘势作弊。欲乞尽行废罢。」诏令步军司拘收充填厢军使唤。如内有老疾不堪之人,仰从本司开具姓名,申尚书省。

淳熙四年正月一日,诏排岸司官依旧堂除。详见侍左。

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排岸司减军斗一十五人,广济兵士五人。以司农少卿吴(焕)[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宁宗开禧三年七月四日,臣僚言:「狱者人命所系,不可以私置也。今农寺之排岸司,亦有狱焉。大率皆诸州县之欠纲运而不纳者,亦有所欠甚微而禁至数月者。且州县之狱,饮食、季点、虑囚、濯荡、医药各有其法。今排岸司无狱之规法,而有狱之桎梏。况寻丈之地,而聚百人之众,春夏之交,人气熏蒸,必有死于非命者矣。乞严禁不得擅置私狱。凡有纲欠至多,将合干人照条施行,仍下元州县补发。其少欠者,与责保立限监纳;如更抵顽,则寄禁于赤县,照条惩戒。或更擅置私狱,仰农寺常切觉察以闻,将排岸官吏重寘典宪。」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下卸司

下卸司

【宋会要】

领装卸五指挥,以供其役。京朝官一员监,或仓界守给官兼管勾。

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六日,诏:「诸仓子三百九十人,并正身祇候,逐月更不赴提举所探差,只委下卸司依名次差拨。既免虚占人数,住滞纲运,兼支破食钱各得均济。如仓分辄敢虚关斛数目,多索子,即委下卸司点检申举。」

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自来逐年粮纲起运,每五日一次,具卸纳到汴河粮斛数目申奏,至住运日住奏,自今废罢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都 院

都 院

都 院在敦义坊,掌造粗细一等 ,给内酒坊及出鬻收直。以京朝官、诸司使、副使或内侍二人充。

太宗至道三年三月,诏:「 院每麦收 六斤四两正数,如有出剩,亦须收附。」

七月,诏:「左右军酒户如户下小博士脚店欠酒钱,许 院催理,仍旧于诸厢寄留。」

真宗咸平元年五月,诏:「开封、祥符两县去京五十里外村坊道店酒务,并令依旧各随县分界至管属,不得一例停闭。其郭桥道(士)[市]镇酒务勾当人等,更敢放卖交引,许人户于京城五十里内酝酒开沽,侵占 院课利,其勾当人等并科违制之罪。」

四年十月,诏 院 踏部役员僚,依旧例不给食钱。

景德元年三月,诏:「每年踏 ,委 院预奏,别差高品一员,与监官先将麦十石踏造贮充样,候踏 之时比验。如不紧寔,专副人匠决停,监官抵罪。每踏 时,于逐敖置牌,书踏造年月,新旧别贮。差皇城亲事官二人把门。其卖 官、监官两秤平卖,不得亏损官私。如受情欠出官 ,许人陈告严断。若赊秤者,至年终具酒户姓名若干,价钱若干,夹细帐申三司纽定。每旬收历、每日申三司状、每月秤 帐,或付 院。」

八月,诏:「 院自今据赊秤 价会勘,须将家业抵当,三五户连保,与限本年内赊次年春 。须旧钱足,方秤新 。每年炒焦作专差三司军将一人监,以给到本札与监官同点检,书料供烧。须匀赤色,不得以生麦拌和,以致 不堪酝酿。如柴数有剩,收充回数,无得侵欺。仍令三司、本判官至时巡觑,如见弛慢,勘逐施行。应闭敖库,须监官躬亲,如不躬亲,许人陈告。秤卖 须依公均配整碎。每请 ,先分推,以牌子抽探,以次支寔,不得亏压斤两。仍于排岸司差杂职一人,公吏小可罪犯,量情决罚。」

三年四月,诏:「 院兑敖屋四十间,充每年贮麦仓。别差监官二人,掌纳才毕,交与本院管系。」

四年六月,诏:「踏造 样,委监官看字呈三司,令使副

判官看字 上,给收充样。」

八月,诏定磨焦麦料例功限功钱,令 院永为定制。凡磨小麦四万石,用驴六百头,步磨三十盘,每料磨五百硕。四更动磨,未时磨绝。役兵士四百二十八人,十二日毕。磨麦四万硕,收面三百二十二万七千三百九十二斤,踏 九十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五斤半。又佣雇百姓匠三人充作头,二十三人充拌和板头,脱蘸炒焦,六人充踏匠。每年踏内酒坊法糯 七万四千三百四十二片,计用小麦二千一百六十五硕,磨十盘,三十一作,收面十四万三百四十八斤。合须锻磨匠于八作司抽差。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诏:「 院踏 干日,奏差内臣一人赴院秤取千斤,别库收掌制扑,寔收出剩之数。」

三年七月,诏:「 院每年给(兰)[蔺]席百领充铺衬,不得于酒户借搔扰。」

天圣七年五月,提举诸司库务言:「点检 院每年造细 ,使麦四万硕。本院不尽收 数入官,止以二百五十万斤为额。逐年虽收出剩,又数目不等。寻下本院监官监辖秤量,变磨麦三硕,收到麸面,酌中取收少数比附,显见大有亏失 额。今欲别差官,与 院监官依当司擘画事理,同共监榷,收变 额。」从之。

十二月,提举司言:「欲将 院见使 模样造大小薄厚一等三百三枚,用火印记号,以三枚分送三司提举司,付本院收掌充样外,三百枚赴作供使。候造 时,先取麦三硕,依例令人匠对官炒变踏造。各以一硕送三司提举司,留本院收附。如此立定程序,至 成日,即见得都大寔收斤重万数,不致走缩侵欺,易为点检。」从之。

神宗熙宁四年六月四日,详定编修敕令式所言:「删定官周直孺状:『窃见在京 院自来酒户沽卖不常,难及祖额,累经更张,未究利害。推究其原,在于 数过多数:原作「院」,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七改。,酒数亦因而多。多则价贱,价贱则人户折其利。为今之法,宜减其数,增其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苦,而官额不亏矣。请以一百八十万斤为定额,遇闰年,则添踏十五万斤。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增作二百文省。旧法以八十五为陌,请并纽计省钱,便于出入。旧额二百二十二万斤,(纳)[约]计钱三十七万贯。今额一百八十万斤,计钱三十六万贯。三年一闰,十五万斤计三万贯文,又减小麦万余硕及人功,并不亏元额钱数。况免赊 酒户纳少官钱借赁契书,及公私费用,不过每斤添支十文。今用 无余今:原作「令」,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七改。,官物无积。况国初 价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兴国六年始减五十。』并具到酒户情愿事件。今本所看详直孺所请,后更立合行条例以闻。」诏付 院,并依所定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太府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