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铨选

审官西院典职官全同,存目不录。

尚书右选

【宋会要】

神宗正史职官志:审官西院,

熙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置。诏曰:「国家以西枢内辅,赞翊本兵,任为重矣,而狃于旧制,自右职升朝以上,必兼择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亲有司之为,非所以遇朕股肱之意也。今使臣增员至众,非张官置吏以总其事,则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宜以审官院为东院,别置审官西院,置知院二,领合门祗候以上至诸司使磨勘及常程差遣事。俾铨叙有常经,黜陟有常守,官修而纪律振,任专而考察精,庶熙治纲,以副朕志。」乃以天章合待制齐恢为知院,兵部郎中韩缜同知,以旧太常礼院为治所。始上论大使臣磨勘及常格注授,欲归有司,枢密使文彦博等不欲,曰:「因注差遣,累与使臣相见,尚犹患不知其人。若付之审官,则愈不可知,缓急难为选擢矣。」上曰:「欲知之,不在数见使臣,常程差遣何足与 」王安石曰:「省细务,乃可论大体。」韩缜曰:「此事于枢密吏人不便。」彦博曰:「果合如此,亦不论吏便与否。」安石曰:「密院亦止是五代始置。」曾公亮曰:「欲分宰相权尔。」上曰:「前代乱,岂缘不分枢密院乎 」安石曰:「纲纪修,视听不蔽,则人主权自然归一。不然,则枢密亦能专权,如史洪肇之徒是也。五代用武,故政出枢密,宰相备位而已,非治法也。」于是降诏卒置之,仍省枢密院六十有二事归之。官制行,归吏部尚书右选。

,酬奖迁官,方理为战功,着为令。 神宗元丰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审官西院言:「磨勘供备库副使刘希奭,历任两以边功迁官,在格当异常调。」诏希奭与转七资,仍诏自今身经战

三年正月五日,御史舒亶言:「铨院事无正条,止凭吏人检到例,因缘或致奸弊。乞委官以例删定为例策。」诏铨院合施行事,并编录入敕令格式。

五年五月,改审官西院为吏部尚书右选。

哲宗元佑二年五月四日,诏:「大使臣如曾任将副,不因罪犯替罢,见今合入亲民差遣,年五十七以下,并许依条选具脚色,仍于引验状内别立项开排,申枢密院。」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吏部授兼管买马官,并赴枢密院引验。

徽宗崇宁元年五月十四日,吏部言:「勘会小使臣年七十以上,在选长官体量堪厘务,注监当止一任,便令致仕。历任有军功捕盗,曾经转官者,加一任。唯大使臣年七十以上,应入监当人,致有年八十以上,尚赴部承授差遣,显见难任职事,别无止法。本部相度,乞将大使臣今后依小使臣法施行。如允所请,见在部授差遣之人,亦乞依此施行。」从之。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吏部侍郎刘拯等札子:「臣等切详旧法,主兵使臣内地以三十个月,陕西、河东城寨以三年满替,所以重边任也。监当以三年,水土恶弱处以二年满替,所以优恤瘴疠之地也。元佑七年,因右侍禁陈师式乘朝廷欲变乱法度之隙,徼幸速理

资任,奏乞但以三年为任者,并以二年或三十个月为任,于是差遣不以亲民,监当事务不以缓急,水土不以善恶,但理正亲民资序者,一例以三十个月为任,甚无谓也。臣等欲乞冲改不行。」诏依旧法。

大观二年十月三十日,诏吏部逐月合引验将副,依格选识字人子细审择。

四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窃谓官吏能否,未易遽知,故荐举之法,必俟成考,功绪可稽,然后公举其能,以备任使。岂有未经正任,而可预荐论者 臣伏见吏部右选大小使臣未曾经任,尚充吏职,如手分楷书之类,因缘干请,例荐升陟。京师局务,多是从官提领,而省府寺监咸有岁荐常员,承例奏举一员,累至十数。铨部、密院凡有差使校定等差,每以举主多寡为优劣。他日出职,无与争其优者。臣愚欲乞使臣充吏职人,更不许荐升陟。其旧充吏职日所得举状,仍不得收使。」从之。

政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应自今杂流入仕,因功赏推恩,谓吏人、公人、作匠、技术之类,至武功大夫止,不迁横行遥郡。虽奉特旨,许执奏。」

六年十一月二日,诏:「武臣自今应杂流入仕迁至横行者,其恩数请给奏荐等,并依武功大夫法,着为令。」

修立到吏部四选通用令,诸路沿边不得注授宗室女夫。窃详立法之意,盖为不欲宗女远涉烟瘴之地,而其夫或怯懦,有误任使,遂行禁止。然其间实有武略,练习兵机,曾立战功,及累经边任之人,因娶宗女,遂屈之内地,诚为可惜。欲乞宗室女夫曾立战功及曾沿边两任无遗阙,除二广、四川外,应三路沿边,并许注授,使实有材武之人,得以自效。」诏依所乞,仍于元条内添入「有战功非」。 七年二月十二日,吏部尚书张克公奏:「伏

十一月六日,诏吏部:「大小使臣员额盈溢,差注不行。访闻多缘吏职混淆,未经区别。勘会吏人叨冒一命,寅缘请托,规求罢去,径归铨选注授差遣,冗猥之由,实自此出。自今内外诸司合位,应缘人吏补副校尉承信郎者,依格支破请给,不罢吏职,不得参部,都官吏部未得注籍,候转至大夫日,赴部参选,呈试依法。若武功郎以下,应因减放罢职,不得奏辟,止许差充他处吏职祗应。如有该载未尽事件,尚书省取索勘当,条具将上,取旨申明行下。今日以前,特免追改。或日后续降处分,并许执奏不行。如有违犯,并以违御笔论,委御史台弹劾。御史台失弹,三省互紏以闻。务在百执恪意遵守,着为永法,无或冲革。」

宣和二年七月七日,臣僚上言:「比者诏令数下,有所厘正,率由旧章,至训敕在位,冲改元丰法制,以大不恭论,甚盛德也。然有司奉成法,虽知其或戾,不敢辄请。臣请粗陈一二。谨按,吏部右选知州阙,元丰格率注知州人,虽有曾历或实(立)[历]两任与一任之文,要之,知州人

见知州阙,即得射也。至资序之深浅,功过之多寡,下状虽众,差注自有本法。崇宁改格,唯四十五处,远小依旧,又多朝廷取阙为谪降之地,其余并注曾实历知州资序人。夫必待曾实历人,设偶无之,则榜阙虽久,初任合入知州者终不得指射。又其尤远小烟瘴处,元丰格内取通判、知县人者方许注知州人。既非本等人愿就,而以次人,亦须俟经三集两集乃注,滞阂可知也。通判阙,元丰格虽有注曾任一任知州及第二任通判之文,然间曾历一任知州及钤辖大藩通判者,青州一处尔,但注知州人者,成都府一处尔,注知州两经集注第二任通判者,十处尔,其佗则本等人见阙皆可射也。崇宁改格,除青州略同外,但注知州人者二十四处,注知州三经集方许注第二任通判人者一百二十三处,注知州及第二任通判人者两经集方许注初任人者四十三处,注本等人者纔三十二处尔,又皆远小烟瘴,非本等人所愿就也。夫榜阙而本等人睥睨不得射,纵其得射,又三两月而后可。若权住刷阙,则又展月矣,至有百余日而不注者。臣惧夫贤愚同滞也,二者之利害较然。方今减罢创局,裁省冗员,鑴损宫观差遣,吏之集于铨部者不可胜数。如此等弊,政为急务。兼契勘诸路知县阙,因崇宁格差注不行。政和七年十月敕,许不以资序通行差注,文虽小异,实元丰法也。独知州、通判格尚未仍旧,安有事同而法异乎 」诏依元丰法。

六年闰三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窃谓武臣横阶,高爵也,盖非亲勋弗居。观察使而上,则禄秩恩数,又非他官可拟。今胥吏杂流入仕者,类多得之。虽法有不许转行之文,而寅缘请寄,希求恩旨,丐易出身,则非常法所得限也。臣愿申敕条禁,凡以胥吏杂流入仕者,严其止法,仍不许妄有干请。谓如实非荫补之类,不得求假荫补之名。脱有成劳,宜在褒赏,愿(如)[加]赐金帛而已。」诏令检会见行条法,申严行下,常切遵守。

十二月二十九日,吏部奏:「勘会宗室先承御笔指挥,依熙宁法常许占射,不拘远近差注,仍并替成资。今承御笔指挥,内外官并三年为任。今来所拟宗室替阙,未审合依专法替成资,(唯)[为]复亦合依今降御笔指挥,替三年满阙。」尚书省勘会合替成资,诏申明行下。

钦宗靖康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诏:「今后河北、河东、陕西路州县兵官,每处止许差宗室一员,见任人候任满日罢。」

十一月十一日,诏:「吏部将到部人内,应合入路分都监、将副并系将副已上替罢满阙,及武举出身、有战功、曾历边任之人,并行籍记,不许差借短使,专候朝廷选任。」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日,诏吏部大小使臣不许移名次归(入)[八]路,候边事宁日依旧法。先是,在部使臣多规

避差使,乞归八路。尚书路允迪以为言,故有是诏。

二年三月八日,诏今后初除城寨及主兵官、巡检、武臣县尉,非边功材武不许差注。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应使臣未得差遣及短使者,并仰于所属投状,依例施行。应小使臣参部违限,合罚重难纲运,限一月许令参部免罚。应命官因出战及捕盗中伤者,仰经所在自陈保奏,大使臣以上议加优恤,小使臣差岳庙令一次。」

绍兴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大小使臣校尉缘军功补授,而于军中解罢者,到部日验发遣诣实,送殿前司,依第三等法,呈试事艺,马射弓六斗力,直背射三箭,各把以里右为合格。如合格,本司给据,许参选。若未经呈试,或呈试未中,各不在参选及堂除辟差之限。两试不中,及不赴试,不理军功材武,满五年,许参部。诸下班祗应缘军功补授,依大小使臣参选法,着为令。自靖康元年军兴以来,应缘军功补授之人,如已到部以前有差遣,虽已到任得替,候再到部日,亦依今来指挥施行。」先是,臣僚言:「军兴以来,窜名兵籍之中,滥被恩命,而实无武艺,往往纔得补正官资,遂便宛转干求堂除举辟。欲乞应授差遣之人,并先经殿前司呈试,马射中选,出给公据,方得放行。」故有是诏。

十月十八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检准建炎三年指挥,今后应堂除并已后堂除,并权替二年为任。目今在部大使臣员多,诸路申到阙次稀少,乞将应大使臣已注授未赴任人并今后注授差遣,比仿堂除人,权替二年成资阙。」从之。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枢密院言:「近准指挥,堂除阙并拨归吏部。契勘下项阙未有立定差法,乞今御厨、翰林司、仪鸾司、牛羊司依元丰令,先注亲民,次监当人;权干办金吾街仗司,先注武功至武翼大夫亲民资序人,次注大使臣经两任亲民人;行在诸司监门,欲依立定行在仓场库务监门已得指挥,先注亲民,次监当人。」从之。

五月七日,吏部尚书洪拟言:「本部大使臣守城随军,被赏转官减年,依元丰格,并作材武人注授差遣。近大使臣到部,有随军被赏补官者,亦乞指射材武窠阙。缘旧法未有此条,欲乞应随军被赏补官者,并与比仿随军被赏减年磨勘材武条格。」从之,仍照会绍兴二年十一月一日已降指挥。先是,绍兴二年十一月一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近武经郎王寿元随军差使,充掌管降赐库物帛,乞指射宣州兵马都监。切详法意,随军被赏,谓出戍经战之人。若使收支官物、抄转簿籍者一例将作材武,委是太优。欲乞告示王寿指射非材武窠阙,仍今后似此等人,准此施行。」从之。

六月二十三日,吏部言:「近诏淮南西路见阙,吏部未差人去处,特令胡舜陟奏差一次。缘大使臣在部者众,若本路奏差,恐注拟

不行。乞将淮西路见阙依旧出阙注授,若未拟差人去处,却有本路奏到人,即乞元差奏差人,庶不相妨。今开具到驻泊兵马都监等亲民阙二十一处,真州拆船场监当阙八处,除犯赃人不注外,召官指射,其到任任满酬赏,并依旧法。」从之。

十月十九日,诏吏部尚书右选添置郎官一员。以臣僚言文案积压故也。

十二月十二日,吏部言:「武经郎、合门宣赞舍人宋源乞改换武翼郎兼合门宣赞舍人告。勘会本官所缴告命,系靖康元年三月二十日下,即无年号,系伪楚所给。缘该遇今上皇帝覃恩,已改转武经郎,其乞改换,合取朝廷指挥。」诏别给付身,其前项告身,令吏部拘收毁抹。

四年正月十八日,吏部尚书郑滋言:「建炎四年五月二十日指挥,大使臣窠阙到任使阙差人,及近降指挥,每遇季月首,许将应赴任人阙 刷使阙,尚虑无阙差注。近颁绍兴新法载,诸阙并去替一年,使臣员多阙少,深虑积压。乞权依前项指挥,候阙多日,即依新书条限。」从之。

二月十三日,吏部尚书胡松〔年〕言:「大使臣用举主,自来遇有诸处奏状到部,系依专法置籍抄转。昨缘二年十二月遗火,去失不存。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本部已用照牒作举主收使,判成了当。缘降到绍兴新法,不许用照牒。本部除已遵依外,乞许因火去失奏状人,权用照牒施行。」从之。

五年三月七日,诏:「县镇酒税窠阙,见差大使臣去处,除四年正月指挥外,改差小使臣。其小使臣见差去处,却及三万贯以上,许差大使臣。」先是,侍郎郑滋言:「县镇州税,诸路会到,往往课额多不及三万贯,例皆侍右使阙差人。其尚左止有合使阙三十余处,而大使臣见在部者凡五十余员,难以发遣。」故有是诏。

四月二十三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尚右举行功赏,其常程文字,每致积压。乞依尚左已得指挥,将奏荐司改为赏功司,兼行奏荐文字。」从之。

五月九日,诏:「两浙、江南、福建、四川、二广、淮南等路创置阙,系合差大使臣者,榜阙非次限满,作经使阙,立限一月,召大使臣指射。如无人愿就,即送侍郎右选通差小使臣。」从吏部请也。

八月十六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尚书右选差注,系选窠阙,依元丰旧法,合通较官员出身、历任、功过、负犯,以优者定差。缘渡江之后,为官员去失印纸,遂权宜申请,只用前一任定差。昨元丰旧法己修为绍兴令,其 令所又将许只用一任指挥修为永法,显见与通行较量条法相妨,乞删去。」从之。

二十一年闰四月十一日,诏:「成都府石泉军,比仿吏部亲民差注正使以上亲民资序,曾经堂除知州军以上差遣,有举主,无赃私罪,应材武人。」先是,成都府转运司言,四川守臣依旧堂除外,其通判、知军监悉付漕司。缘石泉军别无差注

格(去)[法],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闰六月九日,诏今后武臣不得以纲赏转至武翼大夫以上。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五日,吏部言:「依指挥并省吏额。尚书右选见管主事至守当官,并乞存留。正贴司权守当官正额三人,并递权三人,共六人,今乞裁减一名。充正贴司法司一名承信郎赵竦,系有官人,别具申外,正贴司一十三人,见阙二人。今乞减见阙二人,更不试补私名。权贴司一十人,并递权五人,今欲减罢五人。」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十一月十三日,吏部言:「永州防御使充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樽申,鄂州驻札御前诸军统制、统领、将佐、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印纸功过历,合批考第转官因依,乞候将来班师回军日,一并批书施行。」从之。

二年二月五日,诏吏部:「如遇有给降祠部等专差大使臣,方许差拨,仍与依小使臣格法推赏。」

十八日,臣僚言:「大使臣正、副使注授差遣,大礼奏补,并合用年甲参照。缘诸处出给付身,并无年甲、乡贯、三代,窃虑其间有减落岁数,改易乡贯、三代,冒行荫补,承袭诡名,无以稽考。今后如遇出给付身,除功赏及命词给告,不及声说,系已曾该载外,其余出身初补及应于磨勘告内并行写上年甲、乡贯、三代,免致日后减落改易、承袭诡名之弊。」从之。

九月六日,吏部言:「尚书右选,契勘修武郎以上,亲民都监、巡检并监当场务,厘务准备差使、指使等窠阙,乞依侍郎右选小使臣例,并通作去替四年使阙差注一次。」从之。

干道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状:「乞将尚书左选、侍郎左选立定员额,见差归正文臣窠阙内分拨一半,差注帅府欲拨三员,节镇并军州事各二员,候今降指挥下部日,与尚右通行使阙差注。」从之。

三年九月十五日,诏:「访闻赴部注授,或求望差除,在旅日久之人尚多,仰三省、枢密院疾速照应,依格差除。仍令吏部措置注拟,毋得留滞。」继而吏部措置,欲将准备差使不厘务窠阙,依岳庙窠阙应赴使阙,召见在部应修武郎以上官指射,以先亲民次监当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并见榜诸州军横行岳庙二十八阙,即目别无横行以上官在部,委是无人愿就。乞将上件见榜横行岳庙窠阙借差,应修武郎以上官,以先亲民次监当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如同日却有本等横行人指射,即先差本等人。日后并依旧使阙差注施行。故有是命。

五年正月七日,诏宗室大小使臣依旧每州添差亲民兵马监押一员厘务,日后更不差注外官。详见侍右门。

六年二月,诏行在搉货务、左藏库监官,通差武臣大使臣以上第二任亲民资序人。

五日,枢密院言今后武臣横行如愿赴部注授之人,照应大使臣参

部格法差注施行。从之。

四月十日,吏部状:「准干道六年三月十九日 ,将应离军注授添差指使、巡检下使臣岳庙之人,并令具钞,候画闻下部日,吏部出给差帖,当官给付。本部勘会前项指挥,照得止为小使臣校尉。缘本部尚书右选大使臣离军注授添差准备差使、巡检下使臣,听候使唤不厘务,并到部注授诸军及监司、帅司添置准备差使,并注授岳庙之人。即未有指挥该载明文,窃虑亦合一体,伏乞朝廷指挥。」诏依侍郎右选已得指挥施行。

五月四日,吏部言:「依指挥并省吏额,尚书右选额管主事一名、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三人、正贴司一十一人,内二人元额权手分法司一名、私名贴司一十人。今欲减罢书令史一名、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三人。其法司职事,于书令史内差人兼管。」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七年五月六日,权吏部侍郎王之奇言:「殿前马步军司拣汰大使臣,添差两浙东西、福建路州军差遣,见阙员数并足。今又拣汰殿前步军司大使臣一百余员,委无见阙。若增员注授,又虑州军阙之,无以供给。若令待阙,则阙食狼狈,有失朝廷优恤之意。措置欲令先次赴部注授待阙差遣,仍下户部别出历,给半俸居所隶军,免执役,阙到之任。」从之。

八年六月一日,吏部言:「见待次修武郎以上官百余员,员多阙少。见使横行岳庙阙,罕有本等人指射。欲乞将见榜横行岳庙员阙借差一次,如同日有本等横行人指射,即先差本等人。」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尚书张津言:「勘会侍郎右选昨申明诸州军及监司下差置准备差使不厘务及岳庙差遣,内远地二广、荆湖南北路、京西路见榜数阙,多缘在部人惮于地远,不肯指射前去。而已在远地任满寄居人,复无力前来赴部注授虚榜阙次。已降指挥,令经州军缴连录白出身以来文字,委官对读真本,并具立功次数、资序高下,召保官一员委保正身,不拘州军,陈乞指挥五阙,本州岛保明诣实申部,从上拟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差在部人。其指挥内即无该载大使臣明文,今来不住。据远地州军依已降指挥申到陈乞,本部即未敢便行比类小使臣已降指挥施行。」诏依侍郎右选已得指挥施行。详见侍右门。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今后离军横行使,令枢密院审察,与差将副。若年六十以上,精力未衰,有战功,依已降指挥,与差宫观,余差岳庙。」以上《干道会要》。

【宋会要】

选举 ~ 宋铨选 审官西院 典职官全同,存目不录。 铨选 下 侍郎左选

铨选下

侍郎左选

太祖建隆三年八月,诏吏部流内铨选人并试判三道,只于正律及疏内出判题,定为上、中、下三等。其超降准元敕指挥,仍限敕出后一年,依此施行。流外出身不在此限。

十月,诏铨司与门下省官考定旧格及前后制敕,要当条约堪久行者,余皆(册)[删]去。有司言参定《循资格》一卷、《长定格》一卷并入格,及删去外,见行敕条共二十二道,编为一卷。诏选人三十以下,依旧不得入令、录,余并依,仍付所言。

干(道)[德]六年八月,诏曰:「三载考绩,有虞之典也;四时职选,巨唐之制也。朕参酌古道,条制铨衡,贵无滞于选人,(伴)[俾]随时而赴调。如闻近日,动致淹留。自今南曹、铨司、门下省三处磨勘注拟并点检、谢辞等,共给限一月日,并须行遣了毕。南曹应有纳解投状选人等,自初下纳文书及批判诸司引验磨勘,直至判成送铨,都给限八日。铨司应有南曹判成选人,自初到铨引纳家状告示,逐旋磨勘,便令试判并覆阙注拟,写省历及进黄并引对谢辞等,都给限一十五日。门下省应有铨司诸色注官人等,点检告身文字,及移牒诸司勘会事节,追黄甲、写奏状并引准黄甲等,都给限七日毕。所有约定过堂,更不别给日限。其已上诸司,更有合行催促事件,各委本司施行。选人中若更别论课绩,或负过尤,须至诸处勘寻者,即仰行遣,具状以闻。或是无阙注拟及次序不相当者,并不在此限。」

开宝六年七月,诏翰林学士卢多逊、知制诏扈蒙、张澹等重详定吏部流内铨循资格,从澹之请也。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诏曰:「流内铨常选人所试判,自来不较臧否并判下者。自今选人所试判三道,定为四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者,为上等;一道全通,二道稍次,或二道通,一道全不通,〔而〕文翰(而)稍精者,为中等;一道通及稍次,二道全不通,或三道全次,而文翰无取(省)[者],为中下等;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者)[缪]者,为下等。判上者即与超一次注拟,如入职事官,即不超资,与(如)[加]一阶;判中者即依资注拟;判中下者注同类官,黄衣人即除一资,如初入令、录,内降一资注拟,至下州下县不降;判不及全不对者,落下殿一年,候殿满日赴集。凡两经试判皆中下者,拟同类官。」

淳化元年十一月,诏吏部南曹选人,自今赴调所投牒,并须于京朝官内求一人为识官

书姓名,用府县诸寺监印,违者有司弗受。

四年二月,以磨勘幕职州县官院为考课院。

五月,以考课院归流内铨,俾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知制诰王旦同领之。先是,州县课绩并于此院考较功过,与铨司职分无异。会并归铨司,从判铨苏易简之请,省吏部员而并司局,议者咸以为当。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四日,诏铨司所拟官告身,勿书其过犯。

二年十二月,诏选判司簿尉二员充吏部流内铨、南曹主事。

景德元年八月,诏流内铨,凡引选人,赍所试书判,以备亲览。真宗因言选人书到有纰缪者,寇准曰:「其中亦有书字不成者,请自今令铨司引对日赍所试,以备奏御。」从之。

二年二月,帝阅前深州饶阳主簿张上达判词荒缪,书字不成,令宰相问状。判铨吕佑之言:「先准敕,铨司选人试判二道,定为四等。昨考较张上达判三道,第一道稍次,第三道不通,第二道虽判词不应题目,然论刑名即是,故书稍次。伏以放选以来,赴调者拥并,难于独力,尝乘间面陈,亦曾奏请矣。今蒙制问,甘伏其罪。」帝特释之。

二年九月,诏流内铨依审官院例,前一日具选人历任进内,次日引对。旧制,每选人赴调,即检勘历任功过并出身以来事迹,至便殿引对日进呈,帝亲阅而甄擢之。至是,特令预先进入,且欲详观其能否。

二十八日,诏选司:「常选人有疾者,已经引对,即依合入资序注拟;未引对者,留合入员阙,俟痊损施行。」

三年三月,诏流内铨:「自今幕职官判上者超一次,内判中合循资者,其历任并所试,引见取裁。」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诏选人签符并破官物书写给付,旧例纳官钱,并特免。

二年正月,命户部尚书温仲舒、右丞向敏中同流内铨注拟选人。旧制,引对官吏,三班差遣不过十人,奏课不过三人,铨司不过十人。近以官吏稍众,三班增引奏课至五人,铨司至十五人。至是,三班所引使臣已少,铨司颇有稽滞,故令仲舒等同领其事以督之。时陈尧叟奏往有 铨之制,帝曰:「今员多阙少,四时许选,犹虑壅塞, 铨无乃不可乎 」尧叟久请复旧省员缺,宰臣王旦曰:「今选集待缺者二千余人,纵增二三百员,无益也。」

天禧四年正月十七日,命翰林学士盛度、枢密直学士王晓、右谏议大夫王随与吏部流内铨试准敕无过犯幕职、令录。

仁宗天圣元年九月,流内铨言:「准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敕,并景德三年三月指挥,看详上件条贯所定刑名,通与稍次及不通三等体式未明,致考较之时,难于区别。今欲乞以每道刑名全合者为通,刑名及七分者为粗,不及三分者为不。仍于逐卷头定词理书札优、稍优、次、低次、纰缪,为五等:以二通一粗而词理书札俱优者为上等;一通二粗或二通一不,而词理书

札并稍优者为中等;三粗及二粗一不、二不一粗,而词理书札俱次或低次、纰缪者为中下等;三不而词理书札俱纰缪者为下等;其全无词理者,纵刑名通、书札优,亦只入中下等。其上件四等,超资、加阶、循资、降资、殿年并依旧例外,更取判中下内二不一粗及词理书札俱低次、纰缪者,并注久缺官处,所冀稍申旌别,以合旧规。」从之。

十月,门下省言:「吏部铨所注选人,欲依故事过堂押定。」诏今后磨勘选人历任引对前一日,于中书门下审验,先经改更合关报门下省事,依旧例施行。

七年三月,诏流内铨每季支厨料公用钱,并三铨过院纸笔钱,共四十三千,并折支茶货卖现钱一十九千供用。自今令三司于见折支茶更特与添支九十五斤,充在铨公用。

十二月,流内铨言:「铨司自来有逐季请到公用折支茶二百六十余斤,鬻钱货支使外,别无公用帐设物,乞指挥三司支借。」从之。

八年七月,(诏)铨司言:「与南曹、门下省、官告院、甲库等详定,欲自今铨司每有移注改注、对换对移、就移就注选人,候移改定后,限一日关帖过院。过院限三日,修写黄甲送南曹(勿)[勾]勘,限一日却送铨,当日牒送门下省,本省限五日印书进入。即候降出中书,即依元限一日却付门下省,限次日却付都省。承敕人限次日送入甲库,限两日,如及十人已下,甲库出给签符及关南曹格式司、官告院。限七日,南曹出给历子。限七日,官告院出给官告。其官告、签符、历子,如是人数稍多,依限修写不及,即逐处旋具因依,申铨相度文字多少,量展日限,出给所定日限,并除休务假外计日。」从之。甲库旧制,流内铨注官后帖过院,逐甲牒送门下省押定后,却送铨司。铨帖送南曹司勾勘印书,纳送铨牒门下省进纳入内。候内中降到中书日,却付门下省给付都省,承敕人送入甲库,出给签符,及关送南曹格式司、官告院。其南曹出给历子,官告院出给官告,以其元限日数颇多,稽滞选人,今并约之。

九年十一月九日,吏部铨请自今应丁忧服阕及以(愿)[有]劳绩授近便者,如入远,不计有无职田,从便注拟。诏除有劳绩者不行,余悉从之。

十年五月十九日,吏部铨上言:「福建、江浙、荆湖等处官,据选人合入及情愿乞注者,除本贯不注外,余请不限地里许注。」从之。

明道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令铨司今后分见选人及(奉)[奏]举人历任札子,仰简经修写,不得漏落过犯,仍只别节掠贴黄于札子前,粘连进呈。

景佑三年六月七日,流内铨言:「选人资考合注西川远官者,或称亲属在彼,乞免远官,权移近地,候亲属得替,却注合入远官。又父母未及七十,便称年老无人侍养,乞折资注近官,法亦听许。自今应合入川远处选人与注近官者,亲属

得替,便行移注。乞折资注近官者,须是父母实年七十已上方得。」从之。

十月十三日,龙图(国)[阁]直学士李纮言:「幕职、州县官前任有臣僚奏举、该磨勘引见、未改官者,今任并开说某人奏举、已经磨勘说,别作一贴黄取旨。」从之。

庆历四年正月,诏流内铨如批降指挥后有合奏请事,令主判官别取旨。从判铨王质之请也。事见三班院。

二月,命天章阁侍讲曾公亮删定流内铨条贯。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权判铨钱公辅奏请选人祖父母年老得家便官者,免硬注。从之。

三年五月,吏部流内铨进《铨曹格敕》十四卷,诏行之。以上《国朝会要》。

选举 ~ 宋铨选 审官西院 典职官全同,存目不录。 侍郎左选 流内铨

侍郎左选

流内铨

神宗正史职官志:吏部流内铨,国初张昭为尚书,犹掌京官七品以下选。及昭致仕,以他官领之,始但掌幕职官以下选事。知制诰苏颂,熙宁二年,神宗常问比改官者多,对曰:「真宗以前引见选人,或与改官,或止循资。」上曰:「若此,则有幸不幸者。今入仕之路多,科场之取士众,既多取之,而扼其进用,使人穷困,亦不为有理。须别议其法。」旧制,五日一引当改官选人对便殿,不过二人。其后待次者寝多,至有滞留逾二年者。上闻其坐困四年,乃诏每甲引四人,以救其弊。士人便之。元丰三年,将改官制,先诏流内铨称尚书吏部。官制行,归吏部侍郎左选。

神宗熙宁二年三月一日,命翰林学士吕公着、知制诰苏颂与判流内铨官试验选人身言书判。初议差公着等,上问试判故事,因曰:「此何足以见人材 」辅臣或对:「先朝有与京官者,或以为京官可惜。」上以为然。

三年,置主簿。二月七日,以著作佐郎杨完为主簿,编条例等任使,从吏部流内铨所请也。时判铨陈襄请置属官,又取铨曹所用例,去其不可行者,编为策。

五年闰七月,诏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初,吏部别有判官二,兼判南曹,掌考验选人殿最成状而送铨,及关试勾黄给历之事。于是判铨许将等请省南曹入流内铨,故有是诏。

元丰元年六月二十九日,诏:「沧州清池,莫州任丘,霸州文安、大城,秦州成纪、陇城、清水,延州肤施、延长、延川,庆州安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阳,邵州邵阳、武冈,澧州石门、慈利十八县,其旧系监当阙,送流内铨差注。」

九月二十八日,诏:「京朝官、选人并使臣换文资,所试上等第一宜赐进士出身,中等稍优与堂除差遣,中等与不依名次注官,下等与注官。内未出官与出官、已出官与免短人无短

使者,升半年名次。」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新赐进士第二人及第王涣之特许注官。涣之年十九,碍铨故也。

十二月二十四日,御史舒亶言:「流内铨选人旧无籍记,其间妄冒伪滥之弊,官司莫得而知,乞置簿以备检人。」从之。

三年正月五月,御史舒亶言:「铨院事无正条,止凭吏人检到例,因缘或致奸弊,乞委官以例删定为例策。」诏铨院合施行事,并编入敕令格式。亶又言天下选人名在吏部者且万人,索其家牒,以式注籍。

八月十四日,诏吏部流内选自今称尚书省吏部。

五年二月一日,诏:「吏部拟注官过门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验讫,奏候降送尚书省。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违者,退送改注。仍于奏钞内贴事因进入。」

七月十四日,诏:「诸改官于官名应避者,拟以资官资品恩数,并依合改官法。」

六年闰六月七日,尚书吏部言:「二广承务郎以上,任烟瘴处差除知州,系朝廷差外,余过满一年,乞放罢。」从之。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庚子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旧例除官,余候举主有事故并不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吏部曾经堂除选人,除曾历省府推判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并归吏部差注,内不因罪犯替罢者合入远,与近;合入近,与先次指射差遣。其朝廷特差者,不在此限。」从之。

同日,诏:「应合试选人年五十以上、历两任,六十以上、一任,无赃罪及私罪情重,并今任非停替者,并与免试。」

十八日,诏:「八路选人员缺,除有专条并奏差及一时指挥,并水土恶弱及自来差摄官处,并依旧外,余归吏部。」又诏八路选人员缺归吏部者,接送(顾)[雇]钱,并依详定设法所奏。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吏部选人改官,每岁以百人为额。从侍郎孙觉请也。

三年三月十八日,诏:「奏举改官职官、县令人,过犯轻重或刑名特旨不同,令吏部斟酌事理,看详比附取旨。」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三省言:「元佑五年秋季入流一百二十八人,四年秋季入流一百三人,五年比四年多二十五人。今以前次科场大礼奏荐转员换授人数,以三年分为十一季约筭。内一季约一百五十四人有畸,并元佑五年秋季入流(百)[一]百二十八人,合为二百八十二人。复以身亡、致仕、刺配、放归田里、勒停、丁忧、寻医、侍养、假满、落籍、分司及叙用、服阕、寻医等参部人比折外,其事故多二十一人。」

六年五月二日,三省枢密院言:「元佑六年春季入流九十六人,五年春季入流一百四十七人,六年比五年少五十一人。又将前次科场大礼奏荐转员换授

人数,以三年分为十二(等)[季],以一季约一百五十四人,并元佑六年春季入流共二百五十人,除身亡、致仕、勒停、丁忧、寻医、侍养、假满、落籍及叙用、服阕、寻医、年满比折外,其入流多十七人。」

绍圣元年闰四月七日,右司谏朱勃言:「元佑变法,选人改官,岁限百人,而有司奏请作三甲引见,以三人为一甲。积累至今,待次者亡虑二百八十余人,率二年三季始得引见。请以元丰令详酌增损。」诏引见磨勘改官人,权依元丰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每年不得〔过〕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取旨。

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元佑三年进士内特奏名经明行修人赐同五经出身王邻臣等,候郊礼毕,特与免试,注经使缺。赐文学郝阅之等,候大礼毕,与免(否)[召]保一员,依条差注。今来科场,乞依元佑三年指挥。」诏并依特奏名例。

二年(年)正月二十五日,中书省言:「制敕库修例到得替若荫补进纳及应举出身、假官京府助教,并得替合注官者,每春秋试时议三道,或《刑统》大义五道,或断案二道,断案七分以上,时议、《刑统》、经义辞理俱优,(马)[为]优等;断案六分以上,时议两通一粗,《刑统》、经义各四通,为中等;断案三分以上,时议两通,《刑统》、经义各三通,为下等。即历任有举主五人,摄官初到选,散官权官归司年满,新及第者并免试。每百人就试,取优等一人试卷,申纳中书省,取旨推恩。上等二人,第一人循一资,余人占射差遣。承务郎以上减一年磨勘。中等五人,并不依名次注官。承务郎以上与近地,升一年名次。余并下等,注合入官。」从之。

三年六月四日,考功员外郎何友直言:「在部已待次人,请每(中)[甲]权添引三两人,拘半年可以引尽。自今下到文字人,别置部籍。候引尽旧人,却用见行条敕,每一甲止引三人,仍于引验日截会。」诏每甲权添二人引见,候引尽见在人数日罢。

七月四日,吏部言:「准敕,引见改官人权依元丰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不得过一百四十人。今准敕每甲权添二人。本部看详,既依今降指挥,五日引见五人,其至岁终,难以限定人数。所有前降指挥每年不得过一百四十人,合行冲罢。」从之。

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御史蔡蹈言:「吏部差法,新进士、诸科及第官,用元丰二年指挥,司法阙先注新科明法,次注明法人。切详先朝既废罢明经学究科,特设新科明法,以变革旧业,故优为恩例,使趣新习。赐第之后,率先进士,并注司法,盖变法之初,所以示劝。今经二十年,旧人为新科者十消八九,恩例之优少损。欲乞司法与其余判司阙,衮同从上差。」从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转运司言:「乞逐路将用举主升资选人,先具举主考第到司公参月日申吏部,候符下方理名次射阙。」从之。

元符元年正

月二十二日,三省言吏部侍郎左选诸县簿尉相兼处,请不注流外人。又言成都府转运司陈察乞监司岁举明谨端恕善治狱者,充录事参军。诏令吏部立选法闻奏。

二十七日,左司谏陈次升言:「改官人除缘边有急难外,余乞(下)[不]得奏辟。」从之,其已差李积中,令吏部改正。

徽宗崇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刘拯等奏:「今后不经部注授差遣,不显存亡及十年者,并移入别籍根究施行。并吏部供到长定格诸色选人,除本选数及颇忧停集外,过格十年已上者,于吏部南曹投状,准格敕磨勘,依旧例召清资朝官保明,委无伪滥违碍,即与送铨,降两资注拟。如无资可降,(江)[注]边远同类官。其过格二十年已上者,铨曹不在施行之限。」诏依长定格施行:如十年不到部,与降一官;十年已上,别置籍拘管(限)[根]究施行;二十年已上,并落。

二年七月八日,吏部奏请今后选人纳(却)[脚]色外,更令依熙宁式样,别供家状册子。从之。

五年十一月三日,吏部尚书虞策奏:「检准节文,愿补满前任者,到任三十日内申。又准诏令节文,乞用恩赏注阙而别选缺者,听留后任收使,授告敕五日内自陈。缘外官多不知吏部合用条令,偶出违上件日限,吏部便将合得恩赏又补满前任指挥更不施行。欲自今后出违上件日限,并只降名次,违十日,降一月,违一月已上,降一季。其补满前任及曾用恩赏改任收使指挥,自依旧。」诏愿补前任者,到任限半年;用赏注阙而别就选阙者,听留后任收使,授告敕限一月内(中)[申]陈。

(致)[政]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诏:「访闻有官人以员多缺少,至累年不调,多致匮困,朕甚悯之。应合出官人,待次半年以上无缺注拟,及停废替黜已经一期,可各随本资序注拟一次,每州不得过三人,登科人并添差。」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刘焕奏:「检会本选令,恩赏循资者任满赏,非幕职官奏举县令及别领职任人,与就任改正资序,余取射缺状移注。今来曹掾官若有该恩赏循资,虽未有就任改正之文,缘上件员阙皆许从事郎以上及令录、判司通注,今相度欲将在任曹掾官该恩赏循资之人,并令就改正资序。」从之。

十月十八日,吏部侍郎刘焕奏:「本选近承朝旨编类选人名籍,已分姓编排逐人乡贯、三代、〔年〕甲、出身、循资、历任、举官、功过,立定草沓,修成四百册。本选郎官刘绛日(豕)[逐]自早至(幕)[暮],虽休务切督人吏,编成案沓,录写净册了毕。本官委日宣力,伏望优与推恩。」诏刘绛依郑绛例转一官。郑绛事见侍右。

五年十二月五日,吏部侍郎刘焕等奏:「承吏部左选令,诸非本部注拟之官,而被旨送部与合入差遣,或因体量负犯到部,其资序远近,并依本部条法。本部契勘选人非本部注拟,如被旨送

部与合入差遣之人,即未有明文。今欲乞依左选法,并依本部条法施行。」从之。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刘焕等奏:「契勘选人恩赏循资,各随见任官考第迁转。内修职郎循一资,拟从事郎。若该改官有出身人,改宣义郎。其修职郎无恩赏,一任回该磨勘,许关升从政郎,改宣教郎。即是从事郎恩赏循资,比之不该恩赏之人,却降一等改官,显属未均。从来未有申请。今相度欲乞应修职郎因赏循入从事郎,该改官如考,依令入从事郎并从政郎法改,所贵各沾恩赏。」从之。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奏:「据福建路提举学事司申,保明到李弼昨任从政郎充福州教授,任内政和七年分教养学生六百人以上,合该循一资,仍减举主一员改官,申部乞推赏。检承敕臣僚上言:『吏员增多,本因入流之冗。尝考吏部磨勘除依旧法外,有以任诸局减考而改者,有以任川远减举官而改者,有恩酬赏比类而改者,有因大臣特举而改者,有托因事到(关)[阙]而改者,有虽刑寺违碍先次而改者。积之岁时,殆将复倍。伏望并行措置。』诏除川、广水土恶弱去处减举官外,余并依元丰法。勘会元丰法内即无福建路教授减举官赏格,既承上件指挥,无减举官酬赏,缘未有逐等推赏条格,合行申明。」诏李弼与减二年磨勘,其选应减举官一员改官酬赏者,与占射者差遣一次。

宣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中书省言:「吏部状:宣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政和八年三月二十日尚书省札子,检会诸路买纳盐场官并般押盐袋官,自来合本路提举盐香司举辟去处,并榷货务管押号簿使臣,及昨来新置盐仓盐官,其间阙并改作堂除。今后且令逐处依元降朝旨辟官施行。(二)[三]月二十六日,诏听具名申尚书省差。又札子,奉御笔今后遵依元丰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诏书,内外举官悉罢,令尚书省依仿元丰旧制,措置闻奏。恭依御笔,体仿元丰旧制,措置到欲依下项数内一项:元丰四年后来创置奏举窠缺,今措置除事于陵寝欲特存留依旧奏举外,余并罢归吏部。内缘新法差官窠缺,仍具名申差等,并堂除。检会宣和元年五月十二日敕,勘会诸路罢举内事干新法,合朝廷差人窠缺,如朝廷未差人间已入使阙条限,诏令吏部别立选法出牓,限五日召人指射,具应选最高人拟定,申尚书省。又敕,勘会上件窠阙,既指射之人应选别无违碍,若更申尚书省听候指挥差注,显属往复留滞。诏令吏部四选将应选择最高之人便行差注,除依已得指挥,十二月十七日诏应事干新法,朝廷差人窠阙已入使阙条限,依宣和元年十月十六日指挥施行。如满一月无人愿就,申尚书省。今其温州永嘉双穗买纳盐场策密过满阙等三阙,

勘会上件阙已是限满,依上件指挥,合申朝廷候指挥。」诏应事干新法合朝廷差人窠阙,已系过满见阙及已入使阙条限,如经一季,别无关报到朝并吏部已差人指挥,令元辟官司踏逐,除犯赃私罪人外,余并(时)[特]许具名奏差。候到,仰吏部限五日拟差。其差钞盐路分,自来私盐多处,巡尉令盐御司同提刑司踏逐有武勇人,依此奏差,余依已降指挥。

七年七月十三日,吏部尚书李松等奏:「勘会本部差注并依名次及功赏高下,昨缘蔡靖奏请,因延见便殿,亲加识擢,有自选调而改合入官者。伏望立法,在诸有举主改官人上,若选缺,当在首选。后来敕令所立法,诸奉御笔特改官人,在应改官人之上,选阙仍听先选,本部见遵依施行。再契勘元初起请,上谓亲加识擢,自选调改官人,今来其间有因臣僚陈乞,因功赏开具,奉御笔特改官人,即未审合与不合与亲擢人一例在应改官人已选阙仍听先选。」尚书省勘会蔡靖元奏请,系谓引对亲加识擢,御笔特改官人。诏(中)[申]明行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恩泽捕授文学,并许依法召保,注权入官。」

十二月十一日,吏部员外郎林 言:「吏部差注,常患员多阙少,而远方僻郡有久缺正官。盖其弊在于权官利于所得,计嘱运司人吏,匿缺不申。及僻远繁难窠缺,人所不就,至经年无人注拟。吏部既不差注,州县不复再申。昨虽限以月日,令转运司具缺申部,今成虚文。欲乞缺官所在,令本州岛径申吏部,仍许监司互申,则求嘱之弊可革。及令本部条具僻远繁难县分,揭示于阙榜,则自有愿授之人。」从之。

二年正月十六日,吏部侍郎刘珏言:「选人覃恩转官,缘流品冗杂,吏多舞文。欲乞如不系残破州军,并免保明。其选人在职,如寻医、丁忧、逃遁等,在五月二日赦后者,即许循转。五月一日赦前者,不许陈乞。仍诸州保明状内开具任满停替事故,及权摄之类,候应使日给告。」从之。

十月十一日,吏部言:「诸路阙官,已拟注承直郎以下官,其合赴人,近多迁延不赴,欲乞从本部 刷。今日以前,应违年在之官程限外不赴官者,许本部不候报到,一面使阙,别行差人,符下(木)[本]处照会。若新差官欲赴,而元差下官先以到任,(郎)[即]将新差官令赴部别行注拟。」从之。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诏:「选人投下改官文字日,以姓名及到部月日关御史台,置簿籍定,依限勘会起钞。虽小节未圆,案牍不在,而举官别无事故,奏检具存,可以照验,并听先次施行。」

同日,诏:「选人改官引验讫,不限成甲,并许关报军头司,不候有公事,权令引见。候驻(毕)[跸]定日,依旧。」

同日,诏:「两浙、江东西路各差使臣一员,前去转运司,令即(特)[时]行下逐州,专差通判根括文武官见阙及到

任未差替人去处,严立近限,逐旋申发赴部。仍将见刷到缺,一面先作非次注拟。所差使臣,除程限五日发回。」先是,选人改官,多因违限不为结绝,以致损折举主。又两浙等路自经兵火,阙(兵)[官]去处,往往权摄,或宣抚司便宜差遣,多非其人。侍御史沈与求有请,故有是诏。

八月三日,吏部侍郎綦崇礼言:「朝廷出给选人札子,并于所降札子内称说,系该是何酬赏,或何人奏举,或考任关升,所贵日后有以照据。」从之。

九月八日,诏:「今后逐路官到任并任满推恩指挥,并不施行。」先是,京畿、京东西、陕西、淮南路曾经残破州县,例皆阙官,到任人与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候半年给告,任满更转一官,选人改合入官。系无人愿就,故例此恩例例此:「例」字疑误,或当作「行」字。。后臣僚言:「今陕西路系宣抚司差注,其余路分亦镇抚使一面辟置,多是便乡及利于私计之人,与前来事体不同,乞赐寝罢。」故有是诏。

绍兴元年六月十日,吏部言:「文林郎严抑昨集注授平江察推,后缘重迭,改除洪州州学教授,以亲老路远乞再归部,用元名次指射差遣。」从之。

十三日,诏:「八路窠阙,除四川外,已行借使差注者,令吏部更借阙差注一次。」

七月十三日,吏部侍郎李正民言:「见待缺选人约二百余员,虽有见使员阙一百五十余处,又多不应格。今欲权宜措置,并不以拘碍,止以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内职官许令录人,令录许判司簿尉人,县丞许常调从事郎以上人奏举,从事郎以上知县、县令许修职、迪功郎人通注,并就残零阙人,须候有免试人注,使不尽当日依此差注。内任满应赏者,更不推赏。」从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摄官出身人到部,拟迪切郎。如遇破格阙,即不拟差注。今有破格集注不尽窠阙,许行差注摄官一次。候任满,更不推赏。」从之。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黎确等言:「廷试日近,依自来体例,前半年内将本部应干窠阙权暂停季住刷。勘会职官、令录、监当等,近降指挥,将到任一季之人并使,尚差注不行,若更住 刷,则在部人实难发遣。欲乞候将来唱名日,将到任人便行使阙应副。」诏自四月一日以后,判司簿尉缺权停,候敷足黄甲人数目,依旧。

二十八日,吏部侍郎綦崇礼言:「今次新及第人,自四甲以上,并合依条集注。恐临时发遣不尽,乞将司理并判司簿尉,如系见今阙满及过满见阙已差下人、未曾申到任者,并许作黄甲阙差注,合替已差下人将来到任年满缺。候集注了日,依旧。」诏司理特许权注一次,余从之。

五月三日,吏部言:「第五甲合参选者,与在部人衮理名次。欲乞将黄甲不尽缺,以恩例名次高下衮同差注。」从之。

六日,诏令吏部将黄甲集注不尽二百余缺,作夏季集注一次。

十日,吏部言:「将

仕郎朱元飞祖待制绂系元佑党籍人,欲乞送部先次注拟合入差遣。」从之。后三年六月十日,将仕郎李昉陈乞先父深系在党籍人,将仕郎曾恮陈乞先祖肇系在党籍人,并欲依例先次注授。从之。

十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席益言:「本部尚书左选见今官员才到,便行使缺。侍郎左选昨申明,须候一季以上。见今在部选人约四百余人,无阙差注,乞依尚左例施行。」从之。

四年四月十六日天头原批:「后页『三年闰二月四日』条,移此『四年』上。」今仍其旧。,吏部侍郎刘岑言:「绍兴新书,应用举官奏状到部,方许收使。承指挥,自今年二月七日奉行。本部未降新书以前升改外,余用举主入选,较量分数。从事郎有举主三人,从政、修职郎有四人,通注县令、知县,并止缴照牒或奏检。其用举主免试,亦(正)[止]缴奏检。似此收理名次,判成行阙,人数颇多。若一一须要奏状,深虑留滞。欲乞且依旧制,其发奏在今年二月七日以后,自合遵依新书施行。」从之。

同日,吏部言:「左选系行选人酬奖、升改、参选、注授之类,并合会问有无过犯,欲从本部取索批书印纸照验。如无批上,勒令自供结罪文状,就本部裁定施行。候会到刑部、大理寺所报已断刑名有碍,即改正,庶免留滞。」从之。

五月三日,吏部侍郎刘岑言:「选人丁忧、服阕,旧来但曾到任,本部作历任人,与免试恩例。今绍兴新书乃称历任为二年以上,寻取会系用元丰本选人修定。缘旧法止是京朝官,难与选人一例混同。欲乞将历任为二年一节,依元丰旧制,厘为尚书左选令。所有选人历任,亦乞依旧法,以但曾到任人,即与前项恩例。」从之。

二十六日,诏:「文学参选,依条注见缺,如愿权住待阙差遣者听。」先是,文学权官注簿尉,无见阙差注,即临时申请。吏部侍郎刘岑乞专降指挥,故有是命。

六月二十二日,三省枢密院赏功房言:「川、陕等路宣抚司申,张演元系太学生,用蔡攸门客恩例,补登仕郎。缘今来防护纲运有劳,乞理选限。本司已便宜出给照札,乞给降付身。」从之。

二十九日,诏:「选人待次未赴,因朝廷差授或辟差之人,如不曾到任,却已退阙,与收理元在部未差以前名次朔行射阙。」从吏部侍郎刘岑请也。

(三)[五]年闰二月八日天头原批:「『三年闰二月』以下四条,移前『四年』上。」今考《宋史》卷二八《高宗本纪》,绍兴三年无闰二月,而五年恰闰二月,是「三年」为「五年」之误,原编序未误。,吏部侍郎郑滋言:「侍左先缘员多缺少,遂申请将选人应赴任去处,每月 刷去阙。其已注人,已是待缺三年。又将福建、湖南、广东阙借使,尚虑发遣不尽。近来逐路运使又保明到见任官依八路差官法,乞行展考,即又加一年。其待阙官无缘早得赴任,乞自今如福建、湖南、广东西路有文字到部,乞权不许展考。候将来本路使阙日,从旧。」从之。

三月六日,吏部侍郎郑滋言:「春秋铨试及试刑法教官,并应文武官举升有官应举试中之人,为去失初补付身,赴部陈乞,或乞收使已前试中恩例,

虽有许召保收使及别给条令,终难考验。欲令所属官司将前项人具录元榜试中名次属:原稿为「官」字,钞录者抹去,天头批「属」,今据改。,保明给据,候应使日缴连陈乞讫,仍批凿公据给还。」从之。

二十三日,都省言:「选人因赏循资,应改升资序,依条合行罢任。其任残破州县差遣,该到任赏人事体不同,自合依旧在任。」从之。

七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诸路监司属官差令录以上资序人。缘内有未经任人,理难一概拟差。」诏今后并差令录以上资序、曾经任人。

六年正月二十七日,权吏部侍郎晏敦复言:「勘会初出官人,虽试中刑法,合在历任二考之下差注。今乞将初出官试中刑法得免试以上人,与经任二考人作一等,依名次差注。」从之。

五月十四日,吏部侍郎晏敦复言:「前怀集县主簿黄庭瑞等状,判司簿尉资序人在部待次,有二百余员积压,差注一人行,情愿乞待两任缺,一并破格与集注。今乞尽行 刷应四年以下窠阙,差注一次。」从之。

八月二十一日,吏部言:「登仕郎叶槱昨因驾幸外祖府第推恩,于政和二年准敕授假承务郎。照元补官敕,系是崇、观后来该载不尽,非依格法补授之人。」诏降为文学。

九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晏敦复言:「检会八月二十(二)[一]日指挥,小使臣校尉任诸州窠阙,并诸路属官到任任满应有酬赏,自来系监司保奏,以兵火之后,往往州军一面保明申部。若更取会,决致迂滞。可与审实,依条推赏。今侍左选人到任〔推〕赏,未有该载,乞依侍右指挥施行。」从之。

八年九月三十日,吏部侍郎晏敦复等言:「诸州录参、司理并系狱官,内司理已许注经任或历任二考以上人。今有录参兼司户处,依绍兴令(玄)[差]注初入官人,委是轻重不伦。今欲将应诸州兼录参司户去处,差注经任或历任成二考以上,不缘犯罪罢任之人,一等衮理名次差注。」从之。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江淮荆浙等路经使司言:「契勘盐场买纳官,吏部格法系通四选差注。今看(许)[详]淮东提举茶盐场胡纺状称,近来多差监当小使臣或初任人,虑致败事,欲乞选差经任有举官、无过犯文臣。本司欲依本官所乞,从朝廷选差施行。」从之。

七月十五日,〔诏〕流外出身见差吏职,今后并不许用占射恩例授四年三季以上员缺,使臣依此。先是,吏部言:「流外人缘现任吏部有不妨注授差遣指挥,又多酬奖占射,既许占未使阙,欲择优厚有职田去处,不问五六年,乞行榜示,情愿注授。缘见充吏职,自有请给,久待不妨,遂致优厚阙次多为流外人所占。契勘簿尉、司户见使四年一季选阙,其余阙见使四年。乞今后四年三季阙占射恩例人,止许占簿尉、司户未使余阙,许占四年三季,如目即合使窠阙,并展半年,其余并不许指射。」从之。

十一月八日,臣

僚上言:「选人才出身则有黄甲注拟,无出身则参部射缺,此亦祖宗之条令具存也。比年以来,选人才出身则多欲求为行在正字之职,无出身者又求为敕局枢属之官,未有一日(老)[考]第,未常一见吏民,自此改秩,大则为监司、郡守,其次犹为倅贰,于法令慢不知,于人情未知察,传笑于人者多矣。非人才有不能,未更历故也。倘使经历州县一两任,从而寘之朝廷,异时出入中外,必有可观,是乃所以养成之也。此选人之奔竞,不可不抑也。」诏令吏部措置,申尚书省。

十年三月二十日,诏:「河南诸州并(识)[职]官及县令见阙去处,如本部出缺已满一月,无人愿就,即行下本路,许守臣选辟一次,具名申取朝廷指挥。」

四月七日,诏诸路检法官如遇破格即许差曾任亲民人。

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诏选人有占射恩例愿占未使阙者,止许占已差下一政替人未使窠阙。

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有官人充吏职,不妨注授,即系在任待次,往往占佳阙。洎至阙到,又行陈乞降指挥,令以次人赴任,其以授下人,却复改替,显是有妨本部差注。今欲乞将应有官充吏职之人,并不许理资任,及不许理名次注授差遣及在职待缺,庶几杜绝侥幸。」从之。

五月十一日,诏流外出身人并许注破格司理。

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吏部言:「绍兴十一(月)[年]九月敕,选人历任四考、五考,赴部注授日,如愿成资罢任者听。本部勘会上件人,其射阙日少得举主应格,皆是于后任楱足,兼有堂除举辟定差及岳庙之类,并未该载许令成资罢任之文,今乞依上件指挥施行。」从之。

二十九年六月八日,诏:「诸路司法,除广南已有绍兴十年许行破格差注初官指挥外,其余司法并诸路盐场窠缺,并依前项指挥施行。」又诏:「应诸处重迭奏断罪敕条,镂板诸路,常切遵守。」先是,吏部侍郎叶义问言:「选人到部,利害有二。一曰破格差注,缘在部人七百余员,而榜示止及三百,昨降指挥录参、县丞、司理并许不依资序破格差注,独司法未有许破格之文,更有盐场窠缺,非系亲民,多无应格,亦乞破格差注。二曰重迭奏举,昨来绍兴增修荐举法,应虚发照牒及重迭奏举。并以违制论。法令具在,而近者士人投状乞升改,其所发奏状,乃多违法重迭保奏。欲乞严降指挥,如诸路有重迭奏举者,从本部检举,一依敕令施行。」故有是诏。

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诏:「侍郎左选合使县令窠缺,如久榜无人愿就,许更行破格差注一次。」从吏部侍郎凌景夏请也。

九月二日,赦:「应承直郎以下,所任差遣有因事废罢,元置司去处不及批书之人,许在外召保官二员,委保批书,候到部,令吏部照验出身文字,实审放行。」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

二年已即位,未改元。九月十三日,吏部言:「该登极赦,应承直郎以下,在职任年岳庙人,与循一资,亦合入词。始告其词语定本,乞备坐具钞,候画闻下部日,付官告院,依敕书写出给。」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吏部言:「选人该覃恩循资,依条就任改正资序,通理年月满替外,其余合行移注所得循资,内有资序不同,合行破考。窃详普恩即与自陈循转之人破考事体不同,本部指定止依前本身旧资序请给,许令终满今任。其循正资序之后,所历过考第月日,许楱以前月日,作实考收使,更不移注。」从之。其后吏部复言:「选人依条因恩赏循资应试者,仍免试。昨因在任该遇覃恩所得循资移注之人,并收使循资带免试移注,自承前降指挥之后,覃恩循资之人,更不移注。近累有选人罢任后,陈乞在任该遇覃恩循资,合带免试参选。缘有前降许免移注指挥,即未改作应试人收使循资带免试。措置欲将选人在任该遇覃恩合行循资之人,并许带行免试。」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二十二日,凌景夏言:「乞将选人若有过犯停替降资断在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覃恩赦前之人,许依大礼赦书减降收使酬赏。如元犯系是私罪,若(以)[已]经刑部除落,依得无过犯人例,亦许方行差遣,注授收使,酬赏并考功。今议定,欲乞将命官如有似此因过犯展年之人,即与比附大礼赦恩,免展施行。」从之。

四月五日,诏:「今后选人改官,每岁以八十员为额。内将十员充历任及十二考减举主改官人数,如不足,并听缺,仍自今年为始。」

十三日,吏部言:「左迪功郎、衢州司法参军林思绍用前任三考举主关升从政郎。缘本人任内该遇覃恩,循文(郎)林郎,系判司簿尉,各合就任移注差遣。本人不愿关升,止乞用覃恩循从政郎,终满今任。」从之。

八月五日,吏部言:「依指挥省并吏额,侍郎左选见管主事二人、令史四人、守当官三十六人、贴司楷书共三十人。今于守当官内减罢三人,止充贴司祗应,并于贴司减罢六人,却充私名祗应,楷书减罢五人。以上减罢人数,并系依名次从下裁减。其所减罢人,候将来有阙,却依元名次从上拨填。」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缺,更不迁补。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叶颙条具弊事:选人改官,承直郎至修职郎用六考,迪切郎七考,举主应格,方许磨勘。自今并不许用迪功郎,一色月日作六考,并用减年作实考及权摄月日,放行磨勘。从之。

四月二十二日,臣僚言:「选人任曹幕官、县丞、监当者皆有三考,在任一年而荐章及格,即该关升,许外移。既注新任,自可去官,而辄匿命不罢,苟延岁月,无由察见其弊。乞自今选人关升外移者,限一月离任,于给降外移文字日,径自使(关)[阙]行下本处,便 令罢任,仍报后官赴上。」从之。

干道二年三月十七日,宰执进呈吏部长贰措置到选人改官引见,令立班移近轩陛,逐一宣名。其间圣意或有所疑之人,即乞指名宣谕吏部侍郎,令同到都堂审验。如不中选,即取旨别作施行。上曰:「如此施行,全在卿等尽公,方得其实。」洪适等奏曰:「陛下既指定姓名,虽臣等子侄,亦岂得容私。如果非才,即与改次等,或更一任回改官。仍重行谬举之罚,庶冒滥改官者鲜矣。」先是,议者乞将初改官人,特出圣意,择一二临轩引问。吏部侍郎陈之茂以为不可,乞下部措置,从之。吏部既言,故有是命。

十八日,吏部言:「今据系推龙飞恩例,即与寻常科举年分不同。本部若止以见停留阙,将来集注,委是应副不行。今措置将职官权展一年使阙,司户、簿尉更展半年使阙。内四川每次上刷职官六阙,今来欲乞刷职官三十阙,司户、簿尉一百五十余阙应副。」从之。

六月二十二日,诏转运判官补发前官使副举状,许作职司收使。从吏部申请也。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吏部状:「近承干道二年八月四日 节文,今后应奏补出身,更不许用补授及三年、年三十免试参选,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见行遵守外,窃详未降指挥之前,本部有初出官选人,用上件恩例已参选判成,见待次,及已注授差遣未上钞之人,乞许酌指挥施行。」诏令吏部放行。

五月二日,吏部左右选状:「勘会选人年六十、小使臣年七十以上及寻医年满人,并文学到部参选,每日翰林院主医官一员赴部诊视,委系文具。今措置如遇有似此等人到部参选,从长贰当官体量,精力不衰,别无疾病,许依条注授。」从之。

七月四日,宰执进呈选人用举主改官太滥,乞岁立为定额。上曰:「如此,不至太咈人情否 」叶颙奏曰:「只是迟得半年。」上曰:「获贼功赏改官人,却不可立额。」于是诏从吏部所拟,每岁用荐举改官以一百人,盐赏三人,四川换给改官以二十人,立为定额。岁终不足,听阙。仍逐色各置簿。其引见改官人,以进卷下日,其行在职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获私盐及盗贼、四川换给等改官人,并以取会圆备上钞日为先后次第之序。至年终,如各有滥额员数,许于次年施行,仍理为次年之额。

十月七日,臣僚上言:「乃者吏部有请引见,并行在职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人一百员为额,四川换给改官人以二十人为额,已降指挥施行。臣契勘四川见管六十一郡,每岁止得二十人,东南共管一百二十九郡,每岁却得百人。除管职学官、外路教授磨勘十余员外,以郡计之,东南约三郡则改官者二人,四川约六郡则改官者二人。其多寡不均,灼然可见。缘此东南至今纔及七十余员,而四川七月内已满二十员之额。其余文字圆

备,坐待来年员额者,不啻十有余人,岂无滞留之孍 臣照得元佑中从吏部侍郎孙觉之请,磨勘岁限其数,而四川系在数内。隆兴元年,用臣僚之言,立定员额,亦未尝摘出四川别为一项。今来创立防限,特将四川置之额外,未见其可。乞将引见并行在职事官、外路就任、四川换给人,通以一百一十人为额,并以取会圆备上钞日为先后之序,庶几远近均一。」从之。

十一月二日,大礼赦:「旧法,初官补授及三年,并年三十到部,与免试。自近降指挥,并须铨试,方得参部。其间有年及五十以上之人,令吏部权与放就残零阙参部一次。」

同日,大礼赦:「承直郎以下赴部注授差遣,除犯赃私罪外,其犯公罪状,(以)以(会)[曾]到刑寺,见有公案未结绝,合取旨之人,且与放行参选注授。后有特旨,即依改正。」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权尚书吏部侍郎薛良朋言:「勘会选人祖父母、父母年七十或荐疾,各无男丁兼侍,若年八十,并前一年内召保官三员,申尚书吏部应授差遣者,听指射家便。续承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指挥,将陈乞家便恩例人,若非本贯临安府,并合依条就本贯,或流寓人于寄居州军召保陈乞。窃(许)[详]上件指挥,系革官员经本府召保陈乞之弊,其间却有官员于本任州军召保陈乞,本部却作合经本贯或流寓人于寄居州军陈乞行下,委是行遣迂回。今乞将除见任选人有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许经本任州军召保陈乞外,其土著人经本贯州,或流寓人于寄居州军,召保陈乞,申发到部之人,自各遵依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已降指挥施行。」从之。

十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归正右文林郎孙子伦乞添差平江府支盐食,替赵彬年满阙。续准吏部告示称,本部即无替阙条法。」批送吏部勘当,申:「本部勘当,侍郎左选即无归正文臣添差许替阙指挥,依批送今状下部,告示本人知委。」诏依孙子伦所乞,今后如有似此愿就替阙之人,依此。

十一月九日,臣僚札子奏:「乞明诏吏部,立为定格,今后选人任岳庙者,悉不理考第,庶几革偷情侥幸之弊。」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除隆兴元年恩科人所授岳庙已得指挥许理权官外,余并依干道四年十一月九日指挥施行。

五年十月四日,试尚书吏部侍郎薛良朋札子:「本部侍郎左选初官并历任待次选人,计五百余员,其见榜诸州教授、属官、职官、录参、司理、司法、县令、县丞、簿尉、监当共三百四十余缺。缘所榜阙并是远恶去处,多不愿就。本部欲除属官、职官、录参、县令、县丞不注进献纳流外等人外,乞将应见榜窠阙,如已系破格去处,许不以资序、考第、举主、路分、年甲,专法差注初官无过犯人一次。」从之。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四川选人升改所用举

主,令宣抚司核实,如无违碍,即行放散,出给公据,保明申奏,令吏部与免会问,理作举主收使。」先是,吏部侍郎陈良佑言:「窃见选人到部改官,惟是川蜀远道,往返万里,小有参差,经来年岁,所以立法,先令经制司放散,盖欲优恤远人,不使濡滞。然到部会问,得举主有事故违碍,在未放散日前,即又不该奏举。谓如蜀中已行放散,而其人或经论列,或以致仕在蜀中,未散之前,即行下制置司告示本官,及致本官再求举状,经制置司乞行放散,而本司又行告示,即无再放散条法。至申部陈乞,吏部又不为贴用举主,以致往返迂回,动经岁月。补章未辩,而前状已折,放散不再,而补举不行,栖栖道涂,实可怜悯。乞令四川选人贴用举主,与理元放散月日放行升改。」故有是诏。

五月四日,吏部言:「侍郎左选见管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一十六人、守当官一十五人、正贴司一十七人、私名三人、楷书五人,共六十二人为额,内三人私名,元无请给。今欲减罢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二人、楷书一人,以五十五人为额。」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今后选人功分每高一任,与当十分。以吏部言选人差注,格高一任,理当十分。或高两任三任者,缘格内未有理当功分明文,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旧法称职司者,谓转运(司)[使]副、提点刑狱及朝廷专差宣抚、安抚、察访余同知州。承直郎以下改官应有举主者。若转运判官二员处,均举使副人数,与理为职司。近年以来,在法本非职司,一时申请,将所举官特降指挥,理作司职收使,有失祖宗旧法。」诏应节次降许理作职司指挥更不施行,今后并遵依旧法,仍自来年正月一日为始。

十月三日,中书门下省言:「改官员数,每年通以一百二十员为额。今年员数已定,有溢额三十余人,等候来年引见班次。」诏令吏部将已放散举主人,依条施行。其见待班次人,具奏引见放行改官,今后更不限定年额。

(八)八年七月一日,吏部员外郎钱佃言:「遇有应入远小处窠阙,循见行格法,川、广、福建为远地,其小处窠缺,依本选旧法,诸州二万户、县五千户以下并为小处。本选遇有应注小处窠阙之人,(阙)[关]尚书省左右选、侍郎右选续修参附令,诸差注应入远小者,去阙下千里外为远州,以军事县以下县为小。欲乞比附三选条法差注施行。」从之。 会户部,往往皆一万户以上,兼逐县言亡数目,皆称帐状未到,致差注不行。伏

九年八月三日,吏部言:「勘会承直郎以下官,除无展磨勘条法外,有放罢依差替人例到部,合降两月名次。」从之。

九月四日,权尚书吏部侍郎韩元

(古)[吉]言:「选人指射县令、尉、录参、司理,在外即下所在州军知、通铨量,限六十日。昨缘报应稽缓,申请除程止限半月。缘立限太狭,报应不前。今欲将在外合铨量人,比旧法六十日减半,除程及假故外,限一月不到,许注以次人。若到部选人愿就县令、尉、录参、司理,而欲下归乡状,亦听陈状,先就本部铨量,在外指射,即免更下所在州军。其已铨量,而在一年外射阙者,依旧下州军铨量。四川、二广收使举主,通注令、丞,并用举主免试之人,止欲照用入阙,即非升改文。比令申发文字到部,动经岁月,其间亦有举主在申发后事故者。今欲将四川、二广定差应用举主入差遣或免试人,并依四川文学收使举主条制,仍以三司判成日为始,庶几川、广注授,事体一同。」从之。

同日,吏部言:「依法有占射差遣之人,许占本部已差下(西)[两]政官未使员阙。续承弊事指挥,并不许指占未使员缺。缘在部选人员多缺少,其间待缺之人有丁忧事故,往往所在州军不实时申闻,或进奏院同行(应)[隐]匿,不因占射恩例之人指画,本部无缘得知,必致虚闲阙次。今乞令选人有占射恩例,许依旧法,并已差下两政未使员缺,从本部会问到备所占阙因依,榜示五日,在部人通知。如上名不就,方许差注占缺之人。仍委诸路监司按月行下所部去处,若有待缺人丁忧事故,实时入递,依程限申都省及吏部,仍令进院画时分时注籍,以防隐匿之弊。」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五 宋铨选 中 侍郎右选 三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