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决狱

太祖干德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帝御讲武殿亲录开封府系囚,会宥者数十人。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十六日,西窑务役夫夏遇醉殴伤队长杨彦进,召至便殿,帝亲问状。彦进具状,指挥使牛鹗素嫉遇,因巧诬之。帝怒,斩彦进,流鹗海岛,擢遇十将,仍赐束帛银带。先是,内园吏高进诬告役夫朱希恶迹,帝召问状,乃进尝求赂于希,希不与,诬之也。帝怒,杖进脊流海岛,希为庶人。至是,宰相以帝亲决狱,察见隐微,相率贺,仍请以其事付史馆,从之。

九年二月十三日,诏曰:「著作佐郎龙士元告其侄小喜之罪罪:原与下「狱」字互倒,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乙。,狱既具,将加刑,朕疑其有奸,因令有司再穷问,果得士元奸状。方今抚育黎元,钦恤刑宪,岂容照临之下,尚有冤枉之人!黩乱政经,损伤和气,望其安治,其可得乎!应两京及诸道州府,凡有鞫狱,宜令尽心,无致枉挠。」先是,士元居于单州,其兄士安卒十余年,子小喜承其父业。士元贪利,欲夺之,乃诬告小喜无赖好蒱博,将加罪斥去之。士元尝笞捶小喜喧呼,其母因惊而死。知州刘察、通判田贽尝为士元所召饮宴,故为具狱书奏。既引对,帝览之,疑小喜被诬,付御史台鞫之,果得实状。士元决杖,配商州衙前禁锢,察、贽俱免官,家财仍令中分。乃下是诏。

十五日,御崇政殿引见诸军人负罪被钳者,释之。先是,去年冬,有盗数人夜入人家

劫取财物,经时不获。帝欲必得之,令厚其赀赏,果有告者,乃军卒数人结约,夜踰垒垣而出夜踰垒垣: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同行劫盗。后尽获其党而戮之。因 索军中因 索: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累有罪罚、凶恶无赖者,得数百余人得数百余人: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不忍悉诛,遂以铁钳钳其颈钳钳:原脱一「钳」字,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羁于本军。至是尽释之,仍各赐钱三十文,旧日缺受缺。

六月二十六日,开封寡妇刘氏有奸状氏: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恐事露,忧悸成疾。复惧其子陈告,遂令侍婢陈诉陈: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称其子王元吉寘毒食中,因疾因: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但未死。事下右军巡按之,未得实状,移左军巡。推典受刘赂,掠治元吉掠: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元吉自诬。相次刘以疾死。及本府引问,元吉始以实对,府中徒系数月不能决,又移司录司,尽捕两军巡元推胥吏按问之,稍见诬构之迹构:原作「讲」,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府中以追捕者众,列状引见。帝以元吉药母事状暗昧,令免死决徒。开封府将杖之,元吉大呼曰:「元吉苟受刑,府中官吏岂得了乎!须尽还元吉所用货赂。」府中不敢决,因问行赂之状,元吉历指之,遂具词 上言。元吉复令妻张挝登闻鼓,帝览之,临轩顾问,悉见其冤状,亟令中使收捕元推官吏,送御史台再鞫之。至是狱具,引见推官张雍、左右军巡判官韩昭裔、宋延煦延煦:原作「延照」,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并夺一官勒停;左右军巡使殿直庞则、王业,并降充殿前承旨;又博州博平令杨处仁尝增改刘氏词状,亦追一官;医人陈士良诳称元吉尝用解毒药士:原作「上」;元:原作「之」。并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曹司孙节受赂,并杖脊配沙门岛。司吏以依理一推鞫,等第给赏,又赐元吉妻张氏帛十匹。先是,元

吉系左军巡左: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为狱吏系缚,谓之鼠弹筝,榜治备诸惨毒,不胜其苦。至是,帝复令缚狱吏,以其法偿之,吏宛转号叫宛:原作「死」,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唯求速死。帝曰:「汝犹不胜其苦「胜其苦」及下「他」,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他人能胜之乎 」及解其缚,两手不能举,良久方复。帝谓宰相曰:「刑狱有如此惨酷,京城尚如此,况僻远乎!」遂以谏议大夫辛仲甫代刘保勋知开封府甫代: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保勋洎判官李继凝各夺一季俸凝: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

雍熙二年十月一日,御崇政殿引问御史台、开封府禁囚数百人,据罪状轻重疏决之。既罢,谓宰臣:「朕录囚徒,殊不觉劳,但坐少时耳。如中外臣僚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治一郡,或致飞蝗避境、猛虎渡江,况人君能惠养黎庶,伸治冤滞,岂不感召和气乎!」宋琪等对曰:「陛下勤劳致治下: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四补。,苍生之幸也。」

端拱二年五月十九日,以旱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宽宥。分命常参官四十二人决天下狱。时自季春不雨,帝乃临轩亲决庶狱,是夜雨足。

淳化三年六月十六日,以暑甚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数百人,流罪以下悉与原赦。

七月二十五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罪以下悉从原宥。寻敕诸路,见禁囚除四杀、官典犯正枉法赃外,余死罪降从流,流已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

之以为鉴 五年正月十三日,以春和在候,闵其幽系,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悉从原宥。帝谓宰相曰:「古人立法非欲察,盖欲亲善远罪者

诫耳。既犯刑宪系牢狱者,有司宜尽心听断,无有壅滞,斯为供职矣。」

四月十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罪已下悉从原放。帝以炎月决狱(雍)[壅]滞,诏劾知开封府张宏已下。及宏请罪,复释之。

至道元年二月十二日,(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悉原减,其毁伤支体干人命者,听从法隐设,及逋欠者理纳偿官,余罪皆从轻重,非故犯者悉原之。殿中丞常显信以前知兖州日坐事为通判李延所讼,出为团练副使;大理评事林倓隐漏前任赃罪,除名配商州衙前;大理评事宋克正前知考城县,擅出官仓斛斗入己,贷死除名,配商州衙前。帝又谓左右曰:「外州刑狱多有淹系,盖官吏不能躬亲科断。朕今顷刻间悉与疏理,又何难哉!」乃谕开封府判官杨徽之已下,应犯杖罪即躬亲区处,不得更付所司。

四月二十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损散官物外,自大辟罪以下并与原减。大理寺丞魏霁坐劾事河阴与官吏宴饮,特免见任。侍御史张利涉益州为政浚急,(泊)[洎]盗攻剑门,亦以此为言。帝诘其致寇之由,利涉不能对,遣出具 来上。帝以三司别有系囚,多委左右军巡院,动淹时月,不速断囚,诏自今三司屡更,可下两军巡,只令本部判官当厅推鞫。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六日,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并减等,情理可恕者并释之。(以)[仍]诏

西京(乃)[及]诸路系囚,限 到日,长(史尽)[吏画]时决断,如有冤滥,即与申理,限三日内毕具闻奏。追证未圆、候对 者,亦速为结绝。老幼疾患不任科责者,流、徒罪准律收罚,杖已下释之。时以彗星见也。

三年二月二十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宥。

四年二月十一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者详覆之,余悉从轻,杖已下释之。

七月十九日,御便殿,引见三司军将赵永昌临讯之。永昌凶狠无行,督运江南,所为多不法,知饶州韩昌龄廉其赃状及违禁事,移于转运司冯亮,坐决杖停职。遂挝登闻鼓,讼昌龄与亮讪谤朝政,仍伪为印作亮等求解之状,诏下御史台鞫问。帝察其诈,引见,召前饶州录事杨杰证其事,永昌屈伏,遂斩之,释亮不问,而昌龄以酒过贬郢州团练副使。

六年十一月一日,以万安太后疾,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徒已上递减一等,杖已下并释之。

景德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令军头司自今引见罪人,召法官先定刑名。时本司言,开封府狱囚当引见,不坐格律,请再送引见司定断,帝虑其稽迟,故有是诏。

三年四月十五日,命枢密直学士刘琮、西上合门使李允则、工部侍郎董俨、龙图阁待制戚纶、宫苑使刘承珪珪:原作「圭」,据《长编》卷六二改。、知制诰朱巽、龙图阁待制陈彭年、东上合门使曹利用,分诣三司、御史台、开封府、殿前侍卫马步军司编叙系囚。翌日,

帝御崇政殿临决之,杂犯死罪降流,流、徒递降,杖、笞释之。时御史台引都官员外郎窦諲,前知京兆府长安县,坐苛刻劾罪。帝曰曰:原无,据《长编》卷六二补。:「亲民之官,不循理道,酷用刑罚,宜摈弃也。」遂令分司西京。除杀人者论如律,余罪递降、释之。日旰既罢,复令军头司、引见司覆奏所决刑名,审视讫,乃命施行。自是每岁暑热,皆遣官编排,亲临疏放,遂为定制。

四年闰五月二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减。

大中祥符元年五月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递减一等,笞、杖释原之。

二年五月十二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从流,流从徒,徒从杖,其下并释之,杀人者依法。民有户绝而妻鬻产适他族者,至是事发而估钱已费用。有司议,准法产业当没官,帝令以产业给见主,纳估钱支与存者支与存者:原作「者存之」,据《长编》卷七一改。。

三年五月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唯强盗准法,余死罪降从流,流、徒并降从杖,流仍配隶,杖已下释之,凡五百五十九人。

四年五月十四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杀人者死,自余死及徒、流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五年五月十三日、六年五月一日、八年五月十四日、天禧三年五月十五日、四年六月九日,并同此制。

七年正月十四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减。以车驾行幸故。

五月二十二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至徒、流递减,杖已下释之。赃

吏董茔配曰外牢城按《长编》卷八二大中祥符七年六月丙辰(二日)诏有眉州通判黄莹以纳贿配白州,应即此事,此句当作「赃史黄莹配白州牢城。」,永不与官。前一日编排外,至日又遣中使以《罪目》二卷付宰臣王旦等,令与知开封府王〔曙〕等再(祥)[详]审讫施行。

天禧元年五月十三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情理轻者流海岛,徒、流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

五年五月一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降从流,流从〔徒〕,杖已下释之。

干兴元年五月七日,仁宗即位未改元。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各从原降。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既原减讫,又出军头司所录刑名示中书、枢密院,再令看(祥)[详],始付外施行。」

二年五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三年五月九日、四年五月十三日、五年五月十三日、八年三月九日、九年五月十九日、景佑元年三月二十三日、二年五月十三日、宝元二年五月十五日、庆历二年五月九日、三年五月四日、四年五月九日、五年四月一日、六年五月一日、九月七日、七年三月八日、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皇佑元年三月二十五日、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五)[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年三月十六日、六年正月二十六日、嘉佑七年二月五日,并同此制。

七年五月十五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减原者四十三人。军卒亡命限一月首露,送所管依例原减,至死者奏裁。仍诏今日已前诸处送到及已追未(致)[至]诸色人,

候勘到所犯情罪,仰依疏决例断讫奏闻。有疑虑者奏裁。其逃走军人更不刺面,依旧收管,及疏决已前军人犯死罪者,并奏取旨。十年四月六日,减降死罪、原减亡命军卒同此制。

明道二年五月十四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减重罪,(事)[释]轻罪。仍诏疏决(其)[以]前诸罪人,追逮未至,须到(吴)[具] ,(进)[准]疏决施行;若疑狱及死罪者,听奏取旨;在籍逃亡能自归若获者,更不刺面,许还本所。自后每疏决,悉用此制。

景佑二年五月十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从流,流已下原之。

七月二十五日,帝(已)[以]杀情可闵者,依减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其余流罪降徒,杖已下并放。」先是,诏疑罪奏裁,故始立为定法。 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官典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外,杂犯死罪并降从徒,情理重及 五月疏决罪人,有事发未追,合该降释,遂诏刑部:「应三京畿县见禁罪人,除劫、谋、故、

四年五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帝谓宰臣王随曰:「今旦皇子诞生,疏决固宜宽贷。」随等拜贺。是日,死罪降从流配岭南牢城者五人,流罪配近郡军籍者五人、徒十三人,杖笞三十一人并释之。

宝元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开封府言:「今后疏放前,有罪人称祖、父告敕在外及妇人称有娠,乞且送知在;如无官告、娠孕,不与原免。」从之。

康定元年五月十一日,诏以近降德音,更不疏

决系囚。

二年五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减一等,杖已下原之。

庆历四年三月十四日,开封府言酸枣县吏受赇拷掠平人,事发而逃。帝曰:「吏人舞文受赇,虽仲夏疏理,勿以常例原之。」

皇佑五年五月十三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减一等,徒已下释之。至和元年正月二十五日、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嘉佑元年四月二十三日、二年二月三日、八月二十六日、三年二月十二日、闰十二月十六日、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五年二月三日、五月十九日、六年二月十二日、六月十七日,并同此制。

嘉佑七年五月八日,诏:「自今疏决罪人,以降指挥所至时刻为限,在编排后者,(每)[毋]得以减论。」

杀情可闵者决配五百里外牢城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二十二日,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强劫罪至死者广南牢城,情理重者广南远恶州军。二年二月十七日、六月四日、三年三月十四日、六月二十六日,并同此制。

治平四年四月十九日,神宗即位未改元。上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熙宁元年三月二十八日、三年八月九日、四年六月十三日、五年四月五日、六年七月十三日、七年三月五日、八年五月一日、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元丰元年三月七日、四年四月十五日、六年

五月十五日、七年五月十四日,并同此制。

杀者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强盗、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 神宗熙宁九年六月十五日,上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除犯谋杀、(人)[入]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面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案闻奏。强盗罪至死情理轻者,减一等,刺配本住处三千里外牢城。开封府界诸县见禁罪人,一依上项疏决。指挥到时以前,应犯徒罪并降从杖,杖罪已下只委本县断放,徒已下罪即解府,依疏决施行。 己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外〕,其余犯死罪降从流,流降从徒,徒降从杖,杖已下并放。内

九月十一日,诏开封府该今年六月十五日疏决,内见禁(布)[有]孕妇人系杖罪情轻者,并释之。

元丰三年四月十七日,审刑院、刑部言:「宣州民叶元有为同居兄乱其妻,缢杀之,又杀兄子,而强其父与嫂为约契,不讼于官。邻里发其事,州为上请。」上批:「同居兄乱其妻,或强或和,既本无证左,又罪人今皆已死,则二者同出于叶元有一口「同」原作「周」,「有」原无,并据《长编》卷三○三改、补。,不足以定罪。然以妻子之爱,既罔其父,又杀其兄,继戕其侄,背逆天理,伤败人伦,宜以殴兄至死律论。」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七日,上御延和殿,疏决在京系囚,除常赦所不原外,杂犯死罪已下降一等,杖已下释之。二年四月七日、六年六月一日,并同此制。

元符三年十二月九日,徽

宗即(已元民立)〔位未改元〕。诏:「皇太后服药,宜施恩宥,以速康和。」御崇政殿,疏决在京见禁罪人。

徽宗崇宁元年闰六月八日,上御崇政殿疏决罪人,如故事。二年六月十五日、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四年六月十二日、五年六月十二日、大观元年六月二十二日、二年五月二日、三年五月十三日、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政和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二年五月七日、三年五月六日、五年五月十三日、六年六月八日、八年六月十九日、宣和元年五月二十七日、三年闰五月十五日、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五年五月十八日、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七年六月十一日,并同此制。

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案闻奏。强盗罪至死,依所降决讫,情理重者刺配广南远恶处,情理轻者刺配二千里外,并牢城。又诏东京大理寺、御史台、殿前马步三司、开封府、京畿、西京、南京、北京及诸县准此。 杀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入己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外〕,其余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降从徒,徒罪降从杖,杖罪已下并放。内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十一日,疏决行在扬州并属县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马步三司见禁罪人,除犯劫杀、谋杀、故杀、三年七月三日行在疏决建康府、四年六月十一日、绍兴元年六月二十三日行

在疏决越州,并同此制。

绍兴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今月二十五日疏决临安府并属县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见禁罪人,依例差官编排引见。大理寺、御史台宜差户部侍郎黄叔敖、同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刘公彦,临安府、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宜差工部侍郎韩肖胄、同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宋籛孙。」

二十五日,上御后殿疏决临安府并属县、行在诸司系囚,除犯四杀、十恶、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人)[入]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按闻奏。强盗罪至死,依所降决讫,情理重者刺配广南远恶处,情理轻者刺配二千里外,并牢城。 己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外〕,其余杂犯死罪递降一等,杖罪已下释之。内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六年六月十六日、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年六月五日、九年六月十三日、十年闰六月二日、十一年六月五日、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十五年七月二日、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十八年六月七日、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二十年七月四日、二十一年六月九日、二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二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二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二十五年七月四日、二十六 年六月二十四日、二十七年六月九日、二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二十九年闰六月二日、三十年六月九日、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三十二年六月四日,并如此制。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军头司引见疏决罪人,大理寺一火一名,临安府三火三名,杖罪并放。

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今月二十五日疏决临安府并属县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见禁罪人,依例差官编排引见。大理寺、御史台宜差户部尚书黄叔敖、带御器械杨沂中,临安府、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宜差吏部侍郎郑滋、同(馆)[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韩恕。」

二十五日,军头司引见大理寺、临安府疏决罪人,有旨放。

八年六月三日,临安府勘到故知合门事潘永思、干事人郭寿之私用过钱物情节,内寿之招认使过钱三千缗,余七人共认各不下一二千缗。上曰:「既无文约,又别无照据,必是郭寿〔之〕妄有通摊,岂可抑勒招承 可除寿之外,余并日下放免。」赵鼎以下退而赞上之聪明,曰:「此一事胜疏决多矣。」盖时方盛暑,已(释)[择]初五日疏决,故有是言。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十九日,上御后殿录行在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隆兴二年六月十六日、干道元年六月一日、二年六月七日,并同此制。

干道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御后殿引见疏决罪人,寻有旨引见例疏放。

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御后殿疏决罪

人,如二(十)[年]六月之制。

六月七日,上谓宰相曰:「朕前日见疏决全是文具,可具典故将来。」蒋芾奏曰:「祖宗朝皆人主自临决囚徒,不拘暑月。至景德中,盛暑临决,遂为定制。」上曰:「朕欲依祖宗故事,先令有司具囚情 ,前数日进入,朕亲阅之,可释者释之,可罪者罪之,庶不为虚文。可降指挥,今后并依祖宗典故。」

八日,诏:「自今每岁疏决,依祖宗典故,预行差官前去御史台、大理寺、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

七月二十七日,诏:「阴雨未晴,窃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御史台、大理寺差梁克家、张说,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陈弥作、康湑,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取旨,点定名件,择日引见,临轩审问,决遣罪人。」二十八日,诏:「临轩虑问,决遣罪人,编排引见官差汪大猷、张说、周淙、宋直温。其日俟进食,后殿特坐引呈,并依疏失罪人体例施行。」三十日,上特御后殿,临轩引见决遣罪人,余依今年五月之制。

六年闰五月十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郑闻、张说,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王秬、宋钧,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择日引见。」十一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差官汪大猷、张说、姚宪、宋钧。十四日,上御崇政殿,疏决罪人,依四年七月之制。

七年六月五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叶衡、宋钧,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

司马伋、王抃,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七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王秬、宋钧、晁公武、王抃。十一日,宰臣虞允文奏:「皇太子昨至临(临)安府引问公事,内一二轻罪便可疏决,属吏白之太子,不许,以临轩疏决在近故也。」上曰:「甚善。」十四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六年闰五月之制。

八年四月,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韩元吉、徐本中,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马希言、龙雱,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

六月七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郑闻、徐本中、莫(蒙)[蒙]。十二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十)[七]年六月之制。

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韩元吉、王抃,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马希言、龙雱,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三十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沈度、龙雱。六月一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八年之制。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太祖建隆二年六月九日,以旱,诏:「东京管内见禁罪人,除恶逆、不孝、劫贼、故杀、放火、官典受枉法赃不放外,其余杂犯死罪,除同情共犯头首处死,余并减一等配灵武,流罪以下减三等,杖罪已下并放。所有不该释放罪人,令开封府尹速与疏决。其大名府、滑、卫、澶、郓、濮、齐、相、磁、(刑)[邢]、洺、贝、冀、博、镇、深、赵、易、定、祁、沧、德、瀛、莫、雄、霸

州,敕到日并依此处分。」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六月八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八人往两浙、淮南、江南、西川、广南录问刑狱。先是,登闻院引对妇人李氏,自陈云无儿息,身且病,恐一旦溘死,家业委弃,欲未死有所归。帝因谓臣曰:「此妇人数日前朕已令开封府依所欲裁置之,今复来告诉,称其父已被系矣。此是小事,何用禁系 京辇之下尚敢如此,天下至广,冤枉可知。朕恨不能 阅天下狱讼阅:原作「关」,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亲行决断亲:原作「新」,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每见大理寺断遣诸州刑狱,多为其中有小未尽即却之。今国家封疆广远疆:原作「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来往动是五七千里,再令勘覆,转是淹延淹:原作「掩」,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今后宜令周细详酌,如不干人命,便与断决,不须重勘。」宋琪等曰:「谨奉诏。」即日分遣使焉。

雍熙二年八月一日,诏曰:「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盖郡县至广,械系者众,苟有冤抑,即伤至和。今遣秘书丞崔维翰等六人分往两浙、荆湖、福建、江南、淮南,逐路按问,小事即决之,大事须证左者促行之,仍廉察官吏勤惰以闻。」

四年正月十六日,诏曰:「庶务之中,惟刑是恤,苟狱讼有所枉抑,则和气为之损伤之:原无,据《宋大诏令集》卷二○○补。。宜遣右补阙韩援等分往西川、岭南、江浙等路按问刑狱,小事即决之,大事趣令结绝。事有可断而官吏故为稽缓者,鞫其状以闻。官吏临事强明,狱无 滞者,亦以名闻,当行旌赏。见禁人内有命官并合该申奏者,具案以闻。」

端拱二年四月四日,遣殿中侍御史

刘丹等八人分录天下刑禁。

五月十九日,诏曰:「昨以炎热在候,听览余闲,狴牢尽出于击囚,轩陛躬行于断决。冀申淹滞,罔惮勤劳。载念方州,实繁庶狱,或官吏不明于详谳,则缧珌得无于冤沉 是用特遣使臣,就令疏决,庶洽和平之气,式昭钦恤之仁。宜差朝官、京官四十人,分十四路。往逐处点检见禁罪人。流罪已下如录问无阙违,又非钱谷干系者,与本处知州军、通判等约法决遣,不得淹滞刑禁。」

淳化元年四月五日,以自春不雨,选近臣分往诸处决刑狱。

三年五月十六日,以久旱,分遣常参官乘传往诸路决狱。帝以久愆时雨,忧形于色,谓宰相曰:「亢阳滋甚亢阳:原作「我旱」,据《长编》卷三三改。,朕恳祷精至,并走神祇而犹未获膏泽者,岂非四方刑狱冤滥、郡县吏不称职、朝廷政理有所缺乎!」是夕降雨尺余。翌日,宰相以时雨应期,相率拜贺,帝曰:「朕孜孜求理,视民如伤,内省于心,无所负矣,而久愆时雨。盖阴阳之数非朕所忧,朕所忧者在政化之未孚、官吏之不称职耳。」因切责宰相,李昉等惭惧拜伏,退上表待罪,诏答之。

五年正月十六日,遣京朝官十七人分诣诸州决遣刑狱,因饥持(伏)[杖]劫夺藏粟,止诛为首者,余悉减死论。

至道元年四月十九日,诏曰:「朕抚临区夏,勤恤黎元,每夙夜以惟寅以:原作「之」,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改。,庶昆虫之咸遂,而刑罚未措,狱讼尚繁。适当炎酷之时,虑郁和平之气,言念于此,良深惕然。是以分命使臣是以:原无,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往申宽典,俾无枉

挠,称朕意焉。宜令常参官乘传分往诸路,与长吏同决遣刑狱。应恶逆、四杀、官典犯赃、欠负官物见行催理不赦外,其劫盗止诛首恶,余党悉杖脊刺面,配本处牢城配: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其余罪流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放。所至决遣讫,具刑名事状,附疾置以闻。」时命侍御史元 、职方员外郎李范、户部员外郎魏廷式、都官员外郎孙纮、比部员外郎直昭文馆勾中正、虞部员外郎吕宏之、太常博士直昭文馆席羲叟、太常博士李昭素、《春秋》博士王柄、太常丞剧元吉、殿中丞李居简、梁正、马表微、著作郎李通微、太子中舍彭绘、著作佐郎杨士元、直史馆赵况、直集贤院赵安仁、大理寺丞张维、乐世隆、李承信等二十二人,殿直陈居爽等十人,三班奉职崔懿等十二人,凡四十五人分往焉。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五日,诏曰:「朕钦承先训,嗣守鸿图,视民如伤,惟刑是恤。言念庶狱,尚多系囚,或冤枉莫伸,或滞淹未决,感伤和气,莫甚于斯于: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凡尔庶僚,各宜匪懈。应在京禁囚,已亲疏决已亲疏决:《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作「朕已躬亲疏决」。,其西京、诸路系囚,限 到日,长吏画时决断画:原作「尽」,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如有冤滥,便与申理,限三日内毕闻奏「毕」下《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有「具」字。。内追证未圆、须对 者,疾速结绝。老幼疾患不任科责者,流、徒罪准律收赎,杖已下并放。若久折官物、经赦未放者,并具析申奏,当议除放。禁囚无食者,量破官米。狱内扫洒洁净,供给水浆,职官专切检校。枷杖轻重,并须一依令式,不得踰越制度。」

四月一日,以旱命

翰林学士宋湜、王旦、知制诰李若拙疏决三司、御史台、开封府系囚。诏曰:「朕道未方古,德罔洽人,致使庶狱尚繁「庶」原作「度」,「繁」原作「系」,并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五刑未措,兴言及此,良用愧焉。载念黎人,陷于刑辟。或槚楚之下,痛急自诬;或狴牢之中,苦极谁诉。感伤和气,职此之由。是用分命使车, 诣方郡,申此纳隍之意,成予空圄之心。宜遣常参官驰往诸路,疏决刑狱。」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命翰林学士王钦若、知制诰梁颢为西川峡路安抚使颢:原作「灏」,据《宋史》卷二九六《梁颢传》改。杀并为已杀人不降外,余死罪、徒、流、流已下递降等,杖已下释之。死罪合该减降情理难恕者,疾置以闻。 ,仍诏所至录问系囚,除十恶至死,官典犯正枉法赃至杀人,劫杀、谋杀、故杀、

四年二月十二日,诏曰:「去冬以来,嘉雪未普,今春将半,膏泽尚愆。农事方兴,亢阳是惧。 走郡望 :原作「编」,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一改。,精祈上穹,感应未闻,祈畏良切。得非郡国之内,狱讼滋彰,狴牢之间,缧系淹久,或伤和气和: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一补。,乃兆灾氛!是遣使车,巡行诸路,决其留滞,务尽哀矜。宜令库部员外郎程渥等乘驿分诣诸路,疏理系囚,杖已下并放。内有公然淹缓刑狱之处,具事以闻。」

六年二月十九日,遣朝臣使臣分往京东西、淮南水灾州军赈恤贫民,疏理刑狱。

六月八日,诏陕西诸州疏理系囚。

景德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平虏城上言军营遗火,焚居人庐舍甚众,遣合门祗候谢德权乘驿至宁边军,会孙全照同往穷诘其故。军民谋剽财物者,并按军令;

军校不知情者,决杖,隶别州员僚直;余并论如律。

八月十六日,诏曰:「江吴之分,亢暵为灾,言念蒸民,遘之艰食,至婴法网,或系圆扉,特命使车,就加钦恤。宜令户部判官李防、直史馆张知白、合门祗候李守仁、郭盛、乘驿分诣江南东西疏理系囚,据见禁罪人,与长吏已下勘问,诣实情 ,限三日内依法断遣。若重罪照证未圆者,亦须催促了当。民间有不便(者)[之]事,相度利害以闻。名山大川灵祠,委长吏精虔祭醮。」

二十七日,诏曰:「朕临驭寰区,忧勤政理,眷惟远俗,尤所注怀。虑庶狱之稽留,或齐民之疾苦,是用下诏疏决,命使抚存,特申钦恤之恩,以慰黎元之望。宜令直史馆何亮、合门祗候康元乘驿往广南东西路疏理系囚。民间不便事,与长吏实封以闻封: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补。;所至父老、军校犒劳抚问之。」

三年九月五日,以淮南秋旱民饥,命转运使疏理管内系囚。

二十六日,诏给事中董俨、职方员外郎韩国华、知开封府张雍同虑问本府见禁罪人。情理轻者,实时决遣;其连逮证勘者,有催督结绝,无使留滞。时府狱禁囚二百余人,虑其决断淹延故也。

十二月二十二日,命盐铁判官冯亮、直史馆陈尧佐、合门祗候高维忠、侍其振分开封府界提点刑狱提点:疑当作「疏决」。。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十二日,以陕西旱,遣三司盐铁判官杨可驰驿往疏决系囚,除罪至死及官典犯赃外,余流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杂犯死罪

情理可闵者奏裁。」

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淮南旱,诏转运、提点刑狱官疏理系囚,并从减等。民有盗粟食者,量事裁遣。

七年六月五日,诏曰:「齐民之刑,惟舜犹恤。导扬善气,方属于丰穰;长养仁风,适当于炎暑。念兹缧绁兹: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或有系淹,特示宽恩,并从轻典。除在京禁囚朕已亲疏决外,宜令两京、诸路限 到,据见禁罪人除重刑外,便仰长吏躬亲详鞫情 ,流罪降等决遣,杖已下释之。官典等不得一例减降。管内县分应系杖罪,并就县疏放。」

天禧三年八月十五日,命开封府释杖已下系囚。

五年五月一日,诏曰:「朕抚驭寰区,忧勤旰昃,属歊蒸之戒候,虑刑罚之滋冤。是用祗率旧章,亲决庶狱。虽浩穰之地,咸被于矜宽;而溥率之间,岂无于淹系 爰申诞告,式洽至仁。应两京、诸路流罪降从徒,徒、杖、杖已下并放。内十恶、五逆、官典犯赃、持杖行劫、盗官物、伪造符印、放火等罪,不在此限。」是日,帝亲疏决京师系囚,复下是诏。

仁宗天圣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诏曰:「江淮之间,愆亢为沴,宜示从宽之典,用苏艰食之民。昨命马季良等体量安抚,候到灾伤州,索见禁囚,与长吏讯问。除死罪及情理巨蠹凶恶为民患、官典犯罪不以轻重并如法外,自余徒、流递降一等,杖已下并放;杂犯死罪刑名疑虑情可悯者,具事驿奏。」

景佑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逐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分于辖下州军疏决刑狱。

二十七日,中书门下言:「已差府界提举朝臣、使臣及台官高若讷、萧定基等,分逐县疏决刑禁,欲令因便密切体量逐县昨经霖雨,收刈不及夏麦并渰浸低下秋田分数,具实以闻,不得下司行遣,引惹陈诉。」从之。

六月二日,中书门下言:「今年五月二十五日,已降 令,应诸州军县等见禁系罪人,令转运、提刑司分头疏理。所有路、州、军奏取 裁公案,欲令法寺看详,如系五月二十五日已前事发,并依今来疏理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诏以兴国寺灾,见禁人更不根问,并特放罪。三京畿县见禁罪人,各差官减降疏决,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从徒,杖已下并放。

八月五日,淮南转运使言:「准诏往辖下州军疏理见禁罪人,其加役流已下徒役人,乞许依德音例疏放。」诏应系今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前配到者,并放逐便。

四年五月十三日,诏在京已行疏决,其开封诸县、西京南京畿县见禁罪人,各差官疏决,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放。

康定元年六月十一日,诏三京疏决刑狱,在京翰林学士王尧臣、天章阁待制宋祁祁:原作「祈」,据《宋史》卷二八四《宋祁传》改。,西京侍御史赵及,南京侍御史方偕,开封府界诸县直史馆张子 、集贤校理胡宿,与提点县镇公事官员分往疏理,应杂犯死罪降从流,徒罪降从杖,杖已下释之。

庆历二年十月十四日,诏冬至日近,应在京刑狱,遣使趣令理决,无使淹系。

三年五月四日,帝

亲录系囚,命侍御史沈邈等分(诸)[诣]京畿及三京,其诸路委转运使、提点刑狱官亲行疏决,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天下刑禁,或多冤滞,况当炎暑,须行疏决。其下三京、诸( )[路]路:原作「P」,据文意改。,委长吏据见禁囚,除十恶、四杀、强窃盗、放火、伪印、官典正赃外,杂犯死罪情可闵者,具案驿奏,余罪递降一等,至杖并放。侵损于人情难恕者,各依本法科断讫奏。在京诸县令开封府依此施行,无得出入人罪。」

五年四月一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命监察御史刘元瑜等往三京疏决。以司天监言四月朔日太阳当食而阴晦不见故也。

七年三月八日,帝亲录系囚,诏天下杂犯死罪已下递减一等,杖以下释之。以岁旱故也。

皇佑三年五月一日,诏恩、冀等州旱,其令长吏精虔祷雨,决系囚,无或淹滞。仍令转运司体量今年夏税以闻。

杀情轻者仍听奏裁。 至和三年正月八日,诏开封府,畿内及辅近郡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杀可悯者听奏裁。 八月一日,诏开封府,畿内及辅郡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杀情理可悯者,奏裁。限敕到日,仰长吏已下当面决遣讫,具事状以闻。 二日,太平兴国寺奉安祖宗神御礼毕,诏在京并辅郡见禁罪人除犯十恶、四杀、官典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赦外,其余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降从徒,徒罪已下并放。如

嘉佑元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开封府系囚徒

罪降从杖,杖已下释之。

二年二月三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三京及辅郡仍遣官疏决。

三年闰十二月十六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及遣官疏决三京。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帝亲录系囚,如三年闰十二月之制。

七月二月三日,诏河北、陕西、京东、京西、淮南、两浙、荆湖北路灾伤州军,就委官疏决。

杀可悯者,依降刺配五百里外牢城,强盗当死亦依降刺配广南牢城,情理重者配广南远恶州军,流降从徒,徒降从杖,杖已下并放。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向宗道等三人疏决开封府诸县罪人。 英宗治平元年三月十一日,帝亲录系囚,十恶、四杀、官典犯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论如法,余死罪降从流,内情理重及

杀可悯及劫盗至死,决讫刺配牢城,余犯死罪徒各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张公度、 二年二月十七日,帝亲录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外,(郡)[群]牧判官裴煜疏决府界诸县罪人,京东西、淮南转运使、提点刑狱疏决灾伤州军罪人。

杀可悯者,依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强盗罪死者广南牢城,情理重者广南远恶州军。命直集 六月四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降,余罪死降从流,流从徒,徒从杖,杖已下放。余罪情重及

贤院王广渊、秘阁校理钱藻,与开〔封〕府界提点疏决开封府诸县罪人。

杀可悯者,依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强劫盗罪死者沙门岛,流者广南牢城,杖已下放。命尚书屯田郎中徐总、馆阁校勘刘瑾、秘阁校理钱藻,与开封府界提点分诣诸县疏决。 三年三月十四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降,余罪死降从流,流已下递降之,降在流而情重及

杀可悯者各刺配五百里外州军牢城,强窃盗罪死者配沙门岛,流者配广南牢城, 六月二十六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外,死罪降流,情理重并余罪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命都官郎中张公度、屯田郎中范道卿,与开封府界提点分诣诸县疏决。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杀情理可悯者,依减降决讫,各配五百里外牢城,强劫该死贼人亦依减降决讫配沙门岛,罪至流依减降刺配广南牢城,其余流罪降从徒,徒罪降从杖,杖罪已下并释之。仍命集贤校理刘瑾、孙洙往开封府界诸县,依在京指挥疏决。 四月十九日,上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施行外,应杂犯死罪并降从流,内情理〔重〕并

神宗熙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亲录在京系囚,命官往诸县疏决。

三年七月九日,诏:「今后疏决或及府界、三京,仰

中书于初降德音日取旨,仍与在京同日指挥,限 命到以前,应犯罪人权住断遣,听候指挥。四京县更不差官,历犯杖罪并降从杖罪已下,只委本县依次日所降朝旨施行。」

九年五月十六日,中书门下言,在京左右军巡院、司录司、开封府祥符县,当此暑月,应有刑狱淹延。诏遣检正中书刑房公事张安国计会当职官,疾速结绝以闻。自是岁着为例。

元丰元年三月七日,诏诸路监司觉察巡按,结绝刑狱,毋令淹蔓。

八日,遣检正中书吏房公事王陟臣、检正刑房公事范镗,同三司、开封府吏了绝见禁狱,疑者申中书、枢密院。同知谏院黄履言:「近遣官祷雨,今又降释罪囚。闻三司罪人七十余火而免者四,开封府百余火而免者五。由二者推之,则淹延未决者盖多矣。乞令随其罪之轻重,立限结绝,庶乎被泽者众矣。」

十二月四日,诏开封府界提点司、诸路监司分决系囚,内干照及事轻者先断遣。

二年六月三日,命权御史台推直官盛南仲、权检正中书刑房公事王修,同催促结绝在京系囚。

三年四月十四日,诏:「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等路久苦旱灾,近(维)[虽]沾润,未至优渥,深虑刑狱或有冤留,上干和气,可令诸路分委监司,在京遣中书刑房检正督遣系囚。」

七年十一月八日,中书言开封府、大理寺禁系甚苦,诏令监察御史与刑部郎官速往点检,催促结绝。

哲宗元佑元年

正月三日,诏曰:「久时雪,虑囚系淹留,在京委刑部郎中、御史、开封府界令提点司界:原作「略」,据《长编》卷三六四改。,诸路州军令监司催促结绝催:原作「摧」,据《长编》卷三六四改。。」

四月五日,以久不雨,诏疏决在京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

十二日,诏:「在京并开封府界诸县见禁罪人内,有根究未见本末,或会问结绝未得者,在京差左司谏王岩叟,开封府界诸县差监察御史孙升,亲往分视狱囚,约法断遣。」右谏议大夫孙觉言:「或有所在减降之恩减:原作「臧」,据《长编》卷三七五改。,虽出圣意,然狱吏治囚,根究未见本末,或会问在远州县,候事毕议法毕:原作「异」,据《长编》卷三七五改。,始引减降,得从轻坐。臣以为在京左右军巡、司录司乞差两制官一员两:原作「西」,据《长编》卷三七五改。,畿内诸县差谏官、御史一员分视狱囚。」故有是诏。

九月十七日,权知开封府谢景温言:「明堂大赦,乞差推官一员,将带人吏及法司一名,与府界提刑分诣诸县,催促决遣该赦不合原免公事。如内有久被禁系,根究未见本末,证佐在远证佐:原作「正左」,据《长编》卷三八八改。,所犯该徒以上罪上:原作「正」,据《长编》卷三八八改。,令申解赴府断遣,杖已下即一面结绝。及乞今后每遇非次疏决并冬夏仲季月盛暑严寒,在京差官催促结绝之时,本府亦依此施行。」从之。

二年六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钱勰言:「近制疏决,朝廷差台官催促诸县禁囚,虑诸县惧见点检,以不圆公事便行申解,遂差推判官将带人吏及法司,与府界提刑分诣诸县催促决遣。本府每遇非次疏决并盛暑严寒,在京差官催促结绝。畿内诸县禁系人数不

多,近者朝廷添置提刑与提点司,系监司两员逐时巡按,不容留滞。今本府事多,推判官每季差出,委有妨阙。欲请凡遇疏决,如不差御史,即本府轮官下县如故。」从之。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以雪寒,促决见囚。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开封府界及三京准此。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疏决在京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以时雨稍愆也。

二十七日,诏:「诸路监司除近便州军躬亲外,余各于辖下选官分诣诸州军,将见禁公事与当职官逐一躬亲引问,除死罪于法合听旨及重伤守辜外,余并疾速断讫以闻。」

五年二月十二日,疏决四京府界诸县系囚界:原作「罪」,据《长编》卷四三八改。,除常赦所不原外,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其后又诏疏决应天下州、府、军、监、县等系囚。

六年六月十二日,诏:「方盛暑,虑刑狱淹系,除在京府界诸县已降疏决,其诸路令监司除置司处及邻近州分诣外,其余州军选官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断放。」

绍圣元年四月八日,诏:「时雨稍愆,虑刑狱淹系,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令提点刑狱,诸路令监司催结系囚,事轻者先次断放讫奏。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显著不该配及申奏者,虽小节不圆,并决讫以闻。」

十九日,以时雨稍愆,疏决四京并府界诸县系囚,如故事。

十二月十一日,诏:「久时雪,虑刑狱淹延,

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并诸路州军并令监司按所部结绝,内事理轻者先次决遣。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并断讫以闻。」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春夏以来,雨泽以时,二麦丰稔,尚虑刑狱滞留,更宜深恤。其诸路州县,委监司分(谊)[诣]逐处,催促结绝见禁公事。」

四年五月八日,诏:「皇太妃近尝服药,及雨泽稍愆,农田在望,宜颁恩宥,以导嘉祥。疏决应在京府界并三京及诸县罪人。」

元符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诏:「稍愆时雨,窃虑刑狱淹延枝蔓,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令提点,诸路阙雨州军令监司,催促结绝见禁罪人。」

四月十五日,以时雨稍愆,疏决在京及河南应天、大名府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

七月四日,诏以盛暑,在京令刑部郎官,开封府界令提点、提举司,诸路令监司,催促结绝囚禁。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决遣。

三年四月三日,诏诸路刑狱虑有淹延,除四京已降德音外,令诸路监司分头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如委有事故、亲到不遍处,即选官前去,仍具起发及每到处月日并事故(囚)[因]依径申尚书省。如有疾病之人,即仰当职官常(窃)[切]点检医治。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勘会,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诏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

令提点,诸路州军令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决讫奏。内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或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决断讫奏。其府界及诸路监司如委有事故,亲去未得,即选官前去,仍具每到处月日、事故因依径申尚书省决。自是岁着为例。

崇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曰:「臣僚言,天下囹圄见劾治者一百四十余事,证逮多者五七十人,少者尚二三十人,已无虑数千人矣,而县之狱不与焉。穷冬冱寒,重围丛棘之中,桁杨接折之下,宁无向隅而泣者!虑伤阴阳之和,朕甚悯之。可令监司乘驿躬讯,限一月结绝,仍具狱官姓名、推治事目报御史台,令具籍检察。」

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朝奉郎、前提点梓州路刑狱公事王岘札子奏:「昨在任,每年承尚书刑部符,承中书省勘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诏令诸路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然川路辽远,比至 命到日,多是过时,囹圄囚人实未沾恩赐。臣欲乞着为定令,今后路分远处更不候降敕,并令监司每年于六月中分头催促结绝断放,仍具所到州县月日径申尚书省检察施行,庶使远人均沾惠泽。」从之。

大观元年八月五日,诏:「京司犴狱屡空,四方郡县吏或以微文细故,(招)[捃]摭追逮,久系不决,甚非钦恤之意。可令监司分(诸)[诣]所部虑囚决狱,其或淹延不治,

留禁无辜,即按劾以闻。」

政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臣僚言:「诸路监司岁奉诏旨分部决狱,而承例差官,吏或不虔,徒为文具。乞令监司每被旨决狱,皆依当日亲行,若计程旬日未周,方听差官。」从之。

三年九月九日,都省言:「尚书刑部郎中钱归善奏,承 节文: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讫奏,杖已下应禁者并与责保知在。委本部员外郎耿良能点检催促,大理寺等处节次具已结绝名件奏闻外,所有未了公事,见行催促。」诏:「五月恤刑,盖当炎暑,朝廷所以示宽恕之政,岂可稽留!直至秋深,尚未结绝,显属过期。自今后仰所委官限一月结绝,如取会未圆、见行推治公事,自合依条施行。」

六年五月十四日,诏:「每岁大暑,差官虑囚,外路限四月,在京限六月行下。」以川广路远,受命多后时,故有是诏。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诏:「诸路监司每年分定州军巡按决狱,往往不 ,民无所诉,令互察弹奏。」

宣和六年四月四日,臣僚言:「伏望诏有司根究见今诸路被旨根勘未了公事最久者,显绌一二,以示慢令之戒。自余皆责近限,趍令结绝。」诏见禁勘公事如大情已正,小节未圆,并仰疾速结绝。应干证人并先次疏放。仍令提点刑狱官躬亲 诣所部催促,其巡历不 去处,选官前去,不管少有淹延刑禁。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十九日,两浙、福建路抚谕江端友言:「比年以来,州县刑狱淹滞。臣奉使两路,欲乞许臣所至州县,依祖宗遣使法亲阅狱讼,或遣提刑司分诣本路。其大节已具、小节未圆者,约法从轻,日下断遣。其杂犯死罪有疑惑、情理可悯、须上请俟报者,比缘盗贼未平,道路不通,奏章未必得达。兼朝廷多事,或不以时行下,罪人久系,不幸瘐死,则非上请本意,亦乞酌情减降断遣讫奏闻。」诏除张换、王外,余抚谕官准此。十一月三日,又言:「臣已遵依诏旨,遍牒两路州(运)[军],不候臣及提刑到州,一面遵依圣旨施行去讫。臣恐一过之后,复循旧弊,欲望圣慈特令今日以后,并依九月十九日已得指挥,候将来盗贼宁息,递角通行,即依旧法。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有断狱稽程、淹久不决者,依条勘劾。」诏诸路依此。

绍兴元年九月五日,诏:「越州见勘军人黄德等,令刑部郎官躬亲往彼取索公案看详审问。如情犯别无翻异,即依今来指挥断遣;如或情节可疑,难便处断,即具奏闻。」先是,越州勘到军人黄德、陆青、周立、徐青、傅青、吴城、百姓苗贵持杖劫盗前酒库人员李成等差出买柴船,杀死四口,各合(家)凌迟处斩。所杀之人尸不经验,疑虑奏裁。既诏黄德依断凌迟处斩,周立、陆青、苗贵并特处斩,徐青、傅青、吴城并决重杖处死,而又命官录问云。

十月三十日,诏:「致理之体,先德后刑。比来

旱既太甚,斯民嗷嗷而望云霓,深可悯恻。朕惟兢兢业业,祗畏祈禳,未尝敢自赦也。窃虑刑法失当,狱讼淹滞,怨怼所由生,而和气消铄多矣。可令逐路宪臣限指挥到日,日下躬亲前去,遍诣诸州县刑狱,催督结绝施行。如违,当议黜责。」

二年五月十三日,诏:「霖雨不止,诸处刑狱窃虑淹延,行在委刑部郎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催督,结绝见禁公事,具已结绝月日申尚书省。」

十二月十五日,刑部侍郎章谊言:「近者分遣五使,按行郡县,亲加 戒,以刑狱为首务。若将命之臣仅能察讼谍之繁词,按稽缓之小吏,亦何足以仰副恻怛哀矜之(惠)[意]哉!欲望应制勘事自赃罪、流罪与夫元降指挥具情犯申奏外,其余徒、杖而下,自非重害不可贷舍,悉许五使酌情断遣,具按以闻。庶几使指所临,狱讼即决,远迩之民,咸被实德。若分镇去处,四川路分,望委帅臣、监司限日结绝。」诏令札与诸路宣谕官,其四川令宣抚制置使司,分镇去处令镇抚使,各差官点检结绝。

三年七月十六日,诏:「浙东路及临安府、严、秀等州,久阙雨泽,窃虑刑狱淹滞,仰两浙路提刑躬诣所部州县,将见禁罪人事小者监视决遣,事大及合行追逮干照者疾速催促勾追结绝。如遐远去处,即仰选差通判、幕职官分诣,仍逐旋具已施行次第申尚书省。」既而右司谏唐辉言辉:原作「辉」,据《建炎要录》卷六七改。:「乞令提点刑狱所到州县,不得凭案牍,委胥吏,须一一亲自

引问,听其言,察其情,无罪者即出之。狱吏高下,严寘以法。庶几冤枉获伸,感召和气。其所选官分诣者,亦乞依此。」从之,仍先诣最未得雨去处决遣。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临安府等刑狱已施行外,诸州县囚禁尚多,其间虑多冤枉淹系,令临安府及诸州各遣强明官分诣诸县,检察决遣。」为久阙雨泽,故有是诏。

四年六月十一日,诏:「大理寺、临安府并钱塘、仁和两县见禁公事,委御史台官、刑部郎官,诸州县刑禁委提点刑狱官,并躬亲前去务察,催促结绝。如外邑遐远去处,令提刑司选差官前去。」

五年正月一日,刑部尚书章谊等言章谊:原作「张谊」,据《建炎要录》卷八三改。参《宋史 章谊传》。:「绍兴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手诏,为正月朔日有蚀之,讲求阙政、察理冤狱等事。本部检会今来车驾驻跸平江,乞委郎官一员诣本府应刑狱去处,点检见禁,催督结绝施行。」

五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疏决,上曰:「外路如何 」赵鼎曰:「臣记得每年夏热时,令提刑司催决狱事,自渡江后不曾举行。」上曰:「行在大理寺等处禁系不多,须行诸路,令无淹延刑禁,庶暑热时不致罪人疾病。」于是下诏:「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临安府属县并诸路州军令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讫奏。临安府属县徒已下罪,事状分明、不该编配及合申奏公事,或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本府一面决断讫

奏。杖以下应禁者,并与责保知在。(徐)[除]行在外,有事故不能亲行,即选官前去,仍具每到处月日、事故因依径申尚书省。」自是岁着为例。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刑部尚书胡交修言胡:原作「故」,据《宋史》卷三七八《胡交修传》改。:「奉诏为六日己巳地震,察冤系、禁苛扰等事,欲乞差委本部郎官诣临安府并仁和、钱塘两县、大理寺、殿前、马、步军司点检见禁,催督结绝。其诸路州县及应有刑狱去处,欲委逐路提点刑狱官检察。」从之。

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诏:「已降指挥,诸路州县刑狱官司,并令提刑躬亲疾速催促,结绝见禁公事;僻远委官前去,逐旋具已结绝过件数申尚书省。仍令诸路提刑遵禀已降指挥,恪意详审,即不得将不系僻远去处一例差官前去。须于旬申已结绝公事名件状内,具〔有〕无冤滥申尚书省。」以臣僚言乞申戒监司务在详审故也。

八年六月十八日,诏曰:「近雨泽稍愆,可令浙西提刑躬亲遍诣刑狱官司,催促结绝见禁公事。内僻远州县不能周遍,许委官前去。诸路阙雨去处依此。」

十一月四日,大理寺奏:「差官诣诸路结绝滞狱,以广南东、西路地远,乞就邻路委官。」上曰:「二广去朝廷远,民间冤滞无所赴诉,尤当钦恤,正须本寺官前去。如江浙近地,苟有冤抑,不患不闻,止令帅司选官。」时大臣咨叹,以思虑所不及。既而有旨,广南东路差薛倞,西路差朱斐,量带推狱前去,将本路应见禁一年以上未结绝公事并行勘

结,即不得因而却致枝蔓。具刑寺应干合催结绝逐路公事,许长贰条具委付,内有小节不圆、不碍刑名公事,许随宜结绝,余令逐官具画一申尚书省。

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诏:「以日近雨泽稍愆,(在行)[行在]委刑部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属县并诸路州军令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临安府属县徒以下罪,事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断遣讫申奏。杖以下应禁者,并责保知在。如监司有故不能亲行,仰选官前去,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务在恪意奉行,毋致冤滥。

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诏:「旱暵既久,雨未沾足,已差官躬亲前去决狱。可丁宁告戒,务要去淹滞,察非辜,无或苟简,徒为文具。其干连逮捕,先令州县实时疏放。无令愁叹之声,致伤和气。」

十二年三月三日,诏:「以日近雨泽稍愆,切虑刑狱淹延,在内委刑部郎官、监察御史,在外委提点刑狱官,躬亲逐一虑问,责限结绝。虽小节未圆,不碍大情,并免追逮。或有冤滥,即与申理,干连无罪人日下便行责放。各(且)[具]已检察断放过名件闻奏。」二十九年三月四日,诏:「自冬及春,甚愆雨泽,虽侧躬省咎,祈祷未应。深虑内外有狱讼淹延,失于详平,致伤和气。可在内委刑部,在外令提刑司,躬至州县索案结绝。」

十三年正月十九日,诏:「郴州见勘前知邕州俞儋儋:原作「澹」,据《建炎要录》卷一四八改。,

令大理寺选差寺丞一员前去,疾速根勘结绝,具案奏闻,的具见勘及回报官司的实违滞去处取旨。其湖南北、广东西路见淹留公事,仰一就取索,催促勘结。余路令刑部、大理寺体仿,措置催促,月具结绝名件及有无淹延申尚书省。」以臣僚言「儋在任日,冒请遥郡全俸及路分钤辖添支,(讨)[计]赃二十匹(又)[以]上,及侵欺朝廷买马钱。元令象州根勘,近因台臣论列,送湖南提刑司,见付郴州,迄今三年,未闻结绝。缘邕管系儋旧治,往往相与图救,致无辜之人久此拘囚,而巨赃未正典刑,乞诘其住滞之因」故也。

十五年正月八日,上前一日尝宣谕曰:「彗星见,朕甚惧焉,卿等可图所以消弭之道。」秦桧因奏上前太宗、真宗朝尝缘彗星疏决狱囚等事,上曰:「可且降诏,以四事为主,避殿、减膳、宽民力、恤滞狱,(度)[庶]几应天下以实不以文也。」于是内降诏曰:「太史奏彗出东方,朕甚惧焉,已避殿减膳,侧躬省愆,尚虑征科苛扰,狱系淹延,致伤和气,上干垂象。可令逐路提点刑狱官躬亲诣所部决狱,具已决遣、未决遣及尽绝月日逐一以闻。应枝蔓干连人日下疏放,仍准备朝廷遣官检察。其(其)有贪酷官吏,并仰按劾,重行黜责。」续诏,其行在刑狱令刑部郎官、监察御史躬亲逐一决遣。二十六年七月九日,诏:「太史奏彗出东方,朕甚惧焉,已避殿减膳,侧身省愆,尚虑刑狱冤滥,官吏贪残,致伤和气,上干垂象。诸

路提刑司官亲诣所部州详虑决愆,将枝蔓干连人日下疏放,务施实惠,以尽应天之实。」

十二日,内降制曰:「近降手诏,委逐路提点刑狱官躬亲决狱,逐一开具闻奏,仍日下疏放枝蔓干连之人。尚虑不切奉行,委御史台觉察,按劾黜责;三省择其尤称职者,取旨升擢。」

二十五年七月三日,宰执进呈疏决文字,上宣谕曰:「行在刑狱皆已审克,外路须令宪臣因疏决旨挥下,躬亲诣州县检断,庶无冤滥。」

政和六年五月十四日圣旨,盛暑点检囚禁,外路限四月下旬预行检会。欲乞依政和例,预于四月检会行下。」有旨遵依施行。越三日,上复谕辅臣曰:「疏决减降,盖念盛暑囚禁,特施恩惠,固当依政和间指挥施行。至于虑囚,乃是祖宗成宪,似不当拘以时月,宜令有司各举常职。」乃诏诸路州军,令提刑须于六月初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如提刑阙官,仰监司躬亲分头前去。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其所委官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断放不当,灭裂违滞,即按劾闻奏。是年六月一日,诏以 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三省言:「每岁三伏,内圣恩疏决虑囚,其外路委官旨挥同时行下,缘川广等路去朝廷遥远,旨挥到日已过盛暑,窃虑未称矜恤之意。伏(东)[两]浙东、西系最近路分,令邵大受、徐康躬亲遍诣逐州军点

检催促,仍依已降指挥,不得多带人从。自是岁以为常。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三日,诏:「霖雨为沴,行在委监察御史,外路委监司、守令,催促见禁公事,疾速结绝。事理轻者,先次决放。如有冤滥,从实改正。」

二十三日,诏:「每岁盛暑,合虑囚徒,诸路州郡委提刑于六月内遍诣所部,将见禁公事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决放。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各具已施行事件申尚书省。」自是岁着为例。

六月十九日,诏:「以时当盛暑,深虑囹圄淹延,追逮枝蔓,行在所委刑部郎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委提点刑狱,前往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决断。临安府属县徒已下罪,一面断遣。自今岁着为例。」

八月二十四日,诏委监察御史一员亲诣大理寺及三衙、临安府并(前)[钱]塘、仁和县,催促禁公事,疾速结绝。内事理轻者,先次决断。如有冤滥,从实改正。」

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当此雪寒,窃虑刑狱淹延,深可矜悯。」诏委刑部郎官前诣大理寺、临安府并钱塘、仁和两县,催促结绝。

二年三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外路州军每岁盛暑虑囚,四月下旬方检会行下,窃虑二广、四川道路遥远,指挥到日亦已过时。」诏二广、四川乞令提刑于六月初亲诣所部点检结绝。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各具已施行事件申尚书省。自是岁着为例。

八月二十六日,诏:「久雨未晴,深(采)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可令侍御史尹穑往大理寺、临安

府决遣。」

二十七日,诏:「浙西、江东霖雨害稼,窃虑刑狱淹滞,可令逐路提刑前往州县决遣。」

干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可令殿中侍御史章服往大理寺、临安府、仁和、钱塘两县,两浙东西路令提刑躬亲诣所部州县决遣。」

二年四月四日,诏:「淫雨为(冷宫)[沴,害]及禾麦,岂刑政失中以致咎欤!可令侍从、台谏讲究所宜以闻。其临安府并诸路郡县见禁刑狱,立(见)[限]结绝,委官分诣检察,以称朕寅畏之意。」

五日,诏:「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委台官一员,浙西州县委宪臣往决遣。」

六月六月:疑是「六日」。杀情理轻并杂犯死罪至徒罪已上,各减一等断遣,杖罪已下并放。 ,中书门下省言:「迩来淫雨为沴,窃虑刑狱淹延,虽委官决遣,尚恐未尽。」诏大理寺、临安府并三衙及浙西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刑部、御史台官,在外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躬亲就狱引问。如大情已正,内

九月十二日,诏:「温州诸邑近被水灾,已差珣前往赈恤珣:疑脱姓。,可就令点检本州岛并诸县刑禁,将杖罪以下先次疏放。如有冤抑,从实改正。」

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臣寮言:「积阴久雨,尚未晴霁,深恐州县之间刑禁淹延。欲望特降睿旨,在内委郎官,在外委提刑,检察两浙州郡刑狱,决遣滞囚。」从之。

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诏:「以雨雪愆期,窃虑刑狱淹延,追逮枝蔓,行在所委刑部郎官,临安府属县委

本府通判各一员,躬亲点检,疾速结绝,仍各具决断名件申尚书省。」

六年闰五月四日,诏:「以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见禁罪人,在内委刑部郎官,在外委通判躬亲决遣,具已断名件申尚书省。」

八年六月九日,中书门下省言:「行在三衙见禁罪人,已降指挥疏决,其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屯戍,理合一体施行。」诏委户部郎官、淮西总领滕乔躬亲前往决遣。

淳熙元年十月九日,诏:「阴雨未已,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诸路州县见禁罪人,杖罪已下并放,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决遣。」二年六月、三年八月、十月、四年十月,皆以久雨,并同此制。

五年五月八日,诏:「浙西常州、镇江府及淮南、江东西州郡有稍愆雨泽去处,窃虑刑禁淹延,逐路见禁罪人各委提刑决遣,杖已下罪并放。」

十六年四月八日,中书门下省言:「外路州军每岁盛暑虑囚,除二广、四川已降指挥外,诏余路州军令提刑须管于五月下旬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如提刑阙官,仰监司躬亲分头前去。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躬亲分头点检催促,应所委官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事件申尚书省。其守倅等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违滞,按劾奏闻,务在恪意奉行,不致冤滥。如奉行不虔,

令御史台觉察弹劾。」自是岁以为例。

闰五月二十四日,诏:「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屯戍,所有见禁罪人,并依行在疏决减降,仍委淮西总领躬亲前去决遣。」自是岁以为例。

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正当时暑,深虑囹圄淹延及追逮枝蔓,理合催促结绝。除诸路州军已降指挥委官点检外,诏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属县令提刑躬亲前去点检结绝见禁人。内干照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徒已下罪事状分明、不应编配及申奏公事,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断遣讫申奏;杖以下应禁者,并责保知在。如提刑已往别州虑囚,或阙官,即令漕臣一员前去,各具所到点检日时、已施行讫事件申尚书省,务在恪意奉行,不致冤滥。如奉行不虔,令御史台觉察弹劾。」自是岁以为例。

九月十九日,诏:「阴雨未晴,窃虑刑狱或有淹延去处,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诸路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实时前去。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检察决遣。内杖罪已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应临安府并属县见监追赃赏钱及转厢号令之人,可并日下免追释放。」

淳熙元年十月四日以下二条年月非次,疑有误。指挥,每岁盛夏虑囚专委提刑,如提刑阙官,仰监司分头前去,此良法也。臣谓提刑之职,固当虑〔囚〕。且以广西一路论之,所管二十五州,一两月安能 历,孰若令监司 ,前知柳州赵彦礼言:「伏

分诣,无问提刑阙与不阙。然指挥内既令监司躬亲,又谓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臣恐监司畏暑重出者假此为自便之计,虽置司之邻州近县,或指为僻远,悉委之守倅、职官矣。夫州县之狱,正恐州县官吏不时点检结绝,致有冤滞,故委监司亲虑,不惟可使官吏知畏,不敢淹留,而禁囚冤枉亦得自伸。若复委之守倅、职官,则其间徒有虑囚之名而无实者多矣。乞戒饬监司,每岁各随置司去处地里远近,分(谊)[诣]所部州军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限五月下旬起发,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 。如属县非监司巡历经由之路,即从监司委官前去,仍各开具所过州县月日、虑囚名件关白提刑司,类申朝迁。并不许妄以近便州县指为僻远,分委守倅职官,庶几虑囚之法不为文具。」从之。

七月十四日,诏:「近日雨泽稍愆,窃虑刑狱淹延,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诸路阙雨州县,应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令提刑(委官)躬亲实时前去检察决遣。内杖罪已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仍将已断放过名件逐一开具闻奏。应申奏按状,督责疾速依条施行,毋致违戾。」

绍熙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县狱之设,县官任其责,小则决遣,大则申所属州郡,非徒文具而已。比年以来,士大夫寓居多以外邑为便,县官甫下车则先诏问权要声援诏问:疑误。,往往循习谄媚,互相交结。其为权要声

援者,因县官之见知,遂假此以恐吓齐民,或以私忿未决、债息未偿,辄将小民拘送县狱。县官方承奉之不暇,乃俾老胥猾吏锻炼追考,有一人抵罪或至一户荡产,甚者根连逮捕以决权门之狱。虽其事可以立谈判者,亦必拘囚月余,如此则小民被虐者若何而申诉!乞行下诸郡属县,严行戒约,应小民有不因词讼而辄相寄狱,郡守、监司不行觉察,许经台省陈诉。」从之。

五年四月十一日,诏雨泽稍愆,窃虑刑狱淹延,差官检察决遣。

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日稍阙雨泽,窃虑刑狱淹延,除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路州县已降指挥委官决遣外,尚虑江东西、两淮州县亦有阙雨去处。」诏江东西、两淮路提刑躬亲实时前去,将见禁罪人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仍将已断放过名件逐一开具闻奏。应申奏案,督责疾速依条施行,毋致违戾。

庆元元年二月七日,诏:「阴雨未晴,有妨二麦,窃恐刑狱淹延,感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诸路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实时前去。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仍将已断放过名件逐一开具闻奏。其诸处申奏案状,督责疾速依条施行,毋致违戾。」

三月十七日,勘会四川、二广州军每岁盛夏虑囚,诏令逐

路监司各随置司去处远近,分诣所部州军,限五月下旬起发,躬亲前去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如属县非监司巡历之路,委官躬亲分头前去点检催促,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自是岁以为例。

四月十三日,勘会外路州军每岁盛暑虑囚,除二广、四川已降旨挥外,诏余路州军令监司依已降旨挥,各随置司去处地里远近,诣所部州军,限五月下旬起发,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如非监司巡历经由之处,即令监司委官躬亲分头前去点检催促,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事件关牒提刑司,类聚申尚书省。内所委官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违滞,按劾闻奏。或奉行不虔,令御史台觉察弹劾。自是岁以为例。

六月十二日,都省勘会:「正当时暑,深虑囹圄淹延,追逮枝蔓,理合催促结绝。」诏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临安府属县令提刑,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断放。临安府属县徒以下罪,事状分明、不应编配及申奏公事,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诣)[许]一面断遣讫申奏。杖以下应禁者,并责保知在。如提刑已往别州虑囚,或阙官,即令漕臣一员前去,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讫事件申尚书省。(知)[如]奉行不虔,令

御史台觉察闻奏。自是岁以为例。

二十六日,诏:「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府屯戍,理宜一体,并依行在疏决减降,仍委淮西总领躬亲前去决遣。」自是岁以为例。

十二月八日,诏:「时雪未降,见行祈祷,窃虑刑狱淹延,致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属县、三衙及两浙路诸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实时前去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决。」

四年八月二日,诏:「阴雨未晴,见行祈祷,令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各委长官,日下躬亲检察决遣。除紧人干系人外,并与疏放。」

开禧二年三月十六日,殿中侍御史徐柟言:「近年以来,州县官吏以狱为市,大辟之干连,强盗之证对,缧系充斥,非法絣讯,任意锻炼,极其惨酷。每遇提刑巡历,责寄厢保,及监司出境而囚系如初。盛夏之月,恐其蒸郁,故分遣疏决。至于隆冬寒冻,其苦甚于盛夏,良由监司虽于五月巡历所部,平遣囚徒,殆与一时经过无异,足迹未尝一登狱门,囚徒未尝引问,案牍未尝阅视,非法收禁者未尝根究,赴诉责保者未尝受理,宜乎州县得以揣摩,罔知畏惮。乞令监司每岁十月下旬躬诣巡历疏决,一遵盛夏五月下旬虑囚之法。」从之

九月十七日,诏:「四川、二广州军,令逐路监司依每岁所降盛暑虑囚指挥,各随置司去处地里远近,分诣所部州军,限十一月下旬起发,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事理轻者,

先次断放。至来年正月十五日以前巡遍。如属县非监司经由之路,即令监司委官,躬亲分头前去点检催促,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事件关牒提刑司,类聚申尚书省。内所委官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遣)[违]滞,按劾闻奏。或奉行不虔,令御史台觉察弹劾。」余路州军亦同此制。每岁如之。

嘉定五年六月二十日,臣僚言:「祖宗立国,以恤刑为急务。每遇祈寒隆暑,必令提刑司分委官于所部州县虑囚。臣观广右州郡多号瘴乡,司臬事者惮于冲寒冒暑、深入烟岚,所委之官非州之倅则签与推也。然广右州军有倅者未一二,而所委职官间有癃(者)[老]补摄之人,每得台檄,更不起发,必迟之数月而后至,或有违命托故而规图改差者,为囚徒者将何以赴愬!乞(刑)[行]下本路提刑司,凡有虑囚决狱,如躬亲所不及,必精择所委,务得其人,无使癃老补摄之人得以淹囚留狱。」从之。

六年七月十八日,臣僚言:「乞行下诸路提刑,每遇诸郡疏决,先令兵官责实土牢见禁人数,或不测于未决狱之前,躬至土牢阅视之。其有不应拘系以至死者,许其戚属陈告,守与兵官皆当(生)[坐]罪。每委官下县决狱,亦先令尉司吏级审责有无拘系平民。有非法拘系者,许人告首,痛惩一二。首以革其害,使斯民无抑抳诬告之患。」从之。

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臣僚言:「今后遇暑虑囚,命所差官将临安

府三狱见禁公事,除情理深重、常例所不得原者,自合听候依法施行,其余各随轻重,尽行编排,减降决遣。大理寺、三衙、两赤县并照应一体断决。其今年断遣未尽者,截自未降停决指挥以前,行下所属催促,速与减降裁断,庶缧珌之囚亟拜实惠。」从之。

七月十五日,白札子言:「刑部见催促诸路累翻积年未决之狱共四十六件,其间有系八年九年公事,今来已经涉七年,尚未了绝。兼诸路翻异公事径行移勘、不曾申上者,又不知其几。淹延刑禁,追逮干连,旁及无辜,或有死亡者,皆因顽囚避罪妄翻,及有元勘失实,遂致兴狱不已。乞朝廷照淳熙十四年及绍熙四年已降指挥,令诸路提刑躬亲将翻异之狱,与逐州守臣临安府即令两浙运司同守臣。更切从公审勘。如罪人情状明白,别无可疑,委系避罪妄翻,即照刑寺已定断得旨事理施行;若见得前勘有未尽情节,委涉冤抑、可疑及未经刑寺定断,并仰具奏取旨施行。其元勘失当官吏,并与免一案推结收坐一次,庶几治狱一清。」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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