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十三
○職官十三
學政
鹽政
關稅各差
△學政【府學教授 州學學正 縣學教諭 府州縣學訓導】
提督學政順天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人陝西甘肅一人 【 以侍郎京堂翰林科道部屬等官由進士出身者充各帶原銜品級】 奉天府一人 【 以奉天府府丞充】 福建臺灣府一人 【 以臺灣道充】 掌直省學校生徒考課黜陟之事以歲科二試巡歷所屬府州進諸生而論文藝程品行升其賢者能者斥其不率教者凡興革事宜皆會督撫以行之三年而代國初各省並設督學道帶按察司僉事銜以各部郎中由進士出身者循資擢用康熙二十三年御史張集疏請慎學政之選詔下九卿詹事科道等會議停論俸補授之例凡順天學政缺以侍讀侍講諭德洗馬等官簡用江南浙江學政以侍讀侍講諭德洗馬中允贊善等官簡用其餘各省學道將應陞之五部郎中及參議道知府等官選擇開列請用嗣後不拘省分凡由翰林科道出身者即為學院由部屬等官者則為學道雍正四年定制各省督學皆改為學院其以部屬簡任者依出身甲第各加翰林院編修檢討銜各府廳等儒學教授直隸十人奉天二人山東十人山西十人河南九人江蘇八人安徽八人江西十有三人福建十人浙江十有一人湖北九人湖南九人陝甘十有六人四川十有二人廣東十人廣西十有一人雲南十有五人貴州十有三人各州儒學學正直隸二十有二人奉天四人山東十有一人山西十有六人河南十人江蘇六人安徽九人江西二人福建二人浙江一人湖北七人湖南七人陝甘二十有三人四川十有八人廣東十人廣西十有六人雲南三十人貴州十有四人各廳縣儒學教諭直隸一百十有五人奉天一人山東九十有一人山西六十有一人河南九十有八人江蘇四十有六人安徽四十有八人江西七十有五人福建五十有八人浙江七十有六人湖北五十有四人湖南五十有七人陝甘六十有四人四川八十有六人廣東七十有三人廣西四十有二人雲南三十有二人貴州三十有三人各府廳州縣等儒學訓導直隸一百四十人奉天五人山東一百十人山西九十有五人河南一百五人江蘇五十有九人安徽六十有四人江西九十有一人福建七十有二人浙江八十有八人湖北七十人湖南七十有七人陝甘一百三十有四人四川一百二十人廣東九十有四人廣西六十有三人雲南七十有三人貴州六十人各掌其學校生徒訓迪之事凡儒學官除江蘇安徽兩省通用外其餘例用本省人惟同府州者避不用 【 初康熙三年裁各府州訓導又大縣裁訓導小縣裁教諭十五年均復設其後縣有析置者則訓導每移置所析縣而裁省之縣亦間存鄉學校諭或訓導焉又初設有各衛武學訓導康熙三十二年裁都司儒學教授雍正三年裁】
△鹽政【都轉運鹽使司運使 鹽法道 運同 運副 運判 鹽課使提舉 鹽課司大使批驗所大使 庫大使經歷 知事 巡檢】
鹽政長蘆兩淮各一人 【 由 特旨簡用或都察院奏差各帶原銜品級】
△關稅各差 【 崇文門監督 左右翼監督 各直省關稅 各直省委道府州縣監收】
關稅各監督京師崇文門正監督一人 【 以大臣簡充】 副監督一人 【 由總管內務大臣掄選奏充】 左翼右翼各一人 【 以大臣簡充】 直隸天津關一人 【 以長蘆鹽政兼管】 通州二人 【 以滿漢坐糧廳兼管】 山海關一人 【 以四五品滿京堂及各部院內務府司員差充】 張家口殺虎口各一人 【 以部院司員差充】 潘桃口一人 【 以多倫諾爾同知管理】 龍泉紫荊奇峰五虎固關白石倒馬茨溝插箭嶺馬水口各一人 【 以提督兼管委參將都司守備把總監收】 三座塔八溝烏蘭哈達各一人 【 以理藩院司員差充】 奉天牛馬稅一人 【 以部院司員差充】 中江一人 【 以 盛京將軍衙門章京及五都司員差充】 山西武元城一人 【 以巡撫兼管委交城縣知縣監收】 歸化城一人 【 亦以巡撫兼管委道員監收】 山東臨清關一人 【 以山東巡撫兼管委臨清州知州監收】 江南海關一人 【 以江蘇巡撫兼管委松太道監收】 滸墅關一人 【 以蘇州織造兼管】 淮安宿遷關一人 【 以內務府官員簡充】 揚關一人 【 以江蘇巡撫兼管委常鎮揚通道監收】 龍江西新關一人 【 以江寧織造兼管】 鳳陽關一人 【 以蘆鳳道管理】 蕪湖關一人 【 以安徽巡撫兼管委安徽寧池太道監收】 江西九江關一人 【 以廣饒南九道管理】 贛關一人 【 以江西巡撫兼管委吉南贛道監收】 福建海關一人 【 以福州將軍兼管】 閩安關一人 【 以巡撫兼管委福州府同知監收】 浙江海關一人 【 以巡撫兼管委寧紹台道監收】 南北新關一人 【 以杭州織造兼管】 湖北武昌廠一人荊關一人 【 以巡撫兼管委員監收】 湖南辰關一人 【 以巡撫兼管委辰州府知府監收】 四川夔關一人 【 以總督兼管委夔州府知府監收】 打箭爐一人 【 以同知兼管】 廣東海關一人 【 以內務府官員簡充】 太平關一人 【 以巡撫兼管委南韶連道監收】 廣西梧廠潯廠各一人 【 以巡撫兼管委梧州潯州各知府監收】 掌於水陸會衝之地設官置吏頒其治禁以安行旅以通財賄爰繫之稅以便詗幾以佐國家經費凡榷百貨者為戶部分司榷竹木及船鈔者為工部分司必行商大賈挾貲貨殖以牟利者乃譏而徵之物有精麤直有貴賤利有厚薄各按其時地以定應徵之數遵部貧科條刊示木榜俾商賈咸知而吏不能欺其有藏匿奸匪私冒越渡及漏應稅之物者俱論如法監督以一歲報滿則條析經徵之數具疏專達其隸督撫經理者歲周疏報亦如之皆以冊達部部受其要而會之定其殿最以聞初制關稅各差皆以戶工二部司員充之尋改差六部司員又改歸地方官管理嗣後隨時斟酌改定或特簡京員或由部院司員掄選引見除授或歸督撫總理或以將軍織造鹽政兼理京差由部疏請或更代或留任候旨遵行由督撫兼管者期滿奏明接管皆因地制宜永為恆式焉
皇朝通典卷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