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会议之定义凡研究事理而为之解决,一人谓之独思,二人谓之对话,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规则者则谓之会议。无论其为国会立法,乡党修睦,学社讲文,工商筹业,与夫一切临时聚众征求群策、纠合群力以应付非常之事者,皆其类也。

二节会议之规则尝见邦人之所谓会议者,不过聚众于一堂,每乏组织,职责缺如,遇事随便发言,彼此交谈接语,全无秩序。如此之会议,吾国社会殆成习惯。其于事体容或有可达到目的之时,然误会之端、冲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谓之为不正式、不完备、不规则之会议可也。有规则之会议,则异于是,其组织必有举定之职员,以专责成;其行事必按一定之秩序,有条不紊。如提议一案也,必先请于主座以讨地位,得地位而后发言;既提之案,必当按次讨论,而后依法表决。一言一动,秩序井然,雍容有度。如是,乃能收集思广益之功,使与会者亦得练习其经验,加增其智能也。

三节会议之种类会议有三种:其一、临时集会,为应付特别事件而生者;其二、委员会,乃受高级团体之命令而成,以审查所指定之事,而为之解决或为之筹备者;其三、永久社会,为有定目的而设者。此三者之分别,则如一、二两种为暂时之会,其三为永久之会。又其一、其三为独立之团体,而委员会则为附属之团体。至于组织之不同,则临时集会必当有主座、书记,各专其责;而委员会之书记虽有用之者,然非必要,而主座常可兼之。但永久社会之组织,略同于二者之外,更加以须有正式举定之职员及一切之章程规则,并有定期之会议、标揭之意志、规定之人数。

四节召集之通式凡有同声相应、同气相求者,皆可召来会议。其法有以口传,有用帖请,有登广告于报上,有标长红于通衢。其式如下:

敬启者:兹值民国中兴,宜张庆典。谨择于十月二十五日,在新都成功大道民乐园开筹备会。凡我同志,届期务乞光临指示一切!此布。

民国五年十月初十日发起人甲乙丙丁同启

五节开会之秩序届时群贤毕至,少长咸集。而丁君先将议堂预备妥当,设主座于堂上,堂前陈列一案,案前横列众椅。到者随意择座,互道寒暄。少顷,发起人甲君敲案作声,要众注意,遂起而言曰:“诸君……开会之时间已至,请众就秩序!”(外国习尚,临开会时只高声号曰:“秩序!秩序!!”众则肃然就范矣。)俟众就秩序之后,乃再曰:“请诸君指名若人为候选主座!”仍立而候众人之指名。

六节主座之选举有己君起而对甲君言曰:“我指名乙君当主座。”(己君对于甲君发言而不称曰主座者,因彼尚未得为正式主座,不过权行其事耳,故不称也。)己君既坐,庚君即起而言曰:“我附和之。”遂亦坐。甲君尚立待,乃曰:“乙君已被指名为候选主座,又得附和矣,尚有其他指名者否?”稍待,又曰:“尚有言否?”仍立待。乃再曰:“如无别意,则乐举乙君为吾人主座者,请曰‘可’!”(众人之赞成者,则答曰“可”。)“其反对者,请曰‘否’!”(众人之反对者,则答曰“否”。)若“可”者多于“否”,甲君当宣布曰:“选举主座之案已得通过:乙君当选为本会之主座。”遂坐。

倘答“否”者多于“可”,则其案为否决,而甲君当再请众指名以备选。会中当照前法指名其他之人。

七节被指名者多人倘有于乙君之外另指名他人当主座者,当起而言曰:“我指名戊君。”又有指名丙君、指名甲君,如是者数人。甲君立待,俟指名者各尽其所喜,而后按次先由乙君起,一一表决之,至得当选之人为止。甲君自身之被指名,亦提出己名于众以表决,一如他人焉。因甲君之职务,为会众之代理,以办选举主座之事,而待其本身亦如待他会员也。若用投票选举,则于指名既齐之后,乃能投票。投票法后再详。

八节指名之附和指名宜有附和,为一妥善办法,盖足见被指名者非只一人之乐意也。倘同时有指名多人,则附和一法非所必要;但其事以何为妥便,代行主座者可酌量变通办理。

九节选举书记等乙君既被选为主座,起而就座,立于案后,对众人(或敲案要众注意)言曰:“现在第一件事为选举书记,请众指名!”仍立而待。戊君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此之谓称呼主座所以讨地位也。)主座答曰:“戊先生。”(此之谓承认其发言之地位也。)戊君既得地位,乃进而言曰:“我指名己君当书记之选。”遂坐。辛君即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我附和之。”亦坐。主座略待,或问众曰:“更有指名否?”少顷,乃进而照前选举主座之法以表决之。己君当选为书记,即就案坐于主座之傍(案上当先准备文房器具),预备将所经之事、随来之事,一一照实记之;不必记众人之所言,但须全录已行之事或表决之案,而不得下一批评。

此时主座则将开会之目的宣布,为一长短适宜之演说,大略如下曰:“今日之会,为筹备庆典而设。诸君当知民国开基,甫经四载,则被移于大盗,几至沦亡。所幸人心不死,义师起于西南,志士应于东北,举国一致,大盗伏诛,天日得以重光,主权依然还我,中华民国从此中兴,四亿同胞永绥福乐。当兹幸运,理合申祝,故拟举行庆典,以表欢忱。诸君对于筹备之事当有指陈,此时则在发言秩序之中,本主座望各畅所欲言,备众采择,俾得速定办法,幸甚!”言毕乃坐。惟一旦有人称呼“主座”,彼当再起立承认之。当人发言时,彼可坐,但于接述动议、呈出表决及详言事实时,当起立。又凡有关于会中秩序及仪式所必要之时,亦当起立。

以上各节,为临时会议组织完备、着手进行之模范也。

十节委员会委员会之组织与上同,惟书记一职,可以省之耳。若高级团体委任委员之时已选定其主座,则开会时不必再选,否则于开第一会时,当由委员会中自选举之。就事实上而论,先受委之人未必即为委员长,但第一会当由彼召集其他之委员耳。委员会进行规则,后再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