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〇九年九月四日,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明治四十二年九月四日,北京。

大清国政府及大日本政府,顾念善邻交谊,彼此认明图们江为中、韩两国交界,并妥协商定一切办法,俾中、韩两国边民永远相安,共享幸福,所订各条款并列于左:

第一款 中、日两国政府彼此声明,以图们江为中、韩两国国界,其江源地方自定界碑起至石乙水为界。

第二款 中国政府俟本协约签定后,从速开放左开各处,准各国人居住、贸易。日本国政府同于各该埠设立领事馆或领事馆分馆,其开埠日期应行另定:

  龙井村、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

第三款 中国政府仍准韩民在图江北垦地居住,其地界四址另附图说。

第四款 图们江北地方杂居区域内之垦地居住之韩民,服从中国法权,归中国地方官管辖裁判。所有应纳税项及一切行政上处分,亦与中国民同。至于关系该韩民之民事、刑事一切诉讼案件,应由中国官员,按照中国法律秉公审判。日本国领事官,或由领事官委派官史,可任便到堂听审,惟人命重案,则须先行知照日本国领事官,到堂听审。如日本国领事官能指出法律判断之处,可请中国另派员复审,以昭信谳。

第五款 所有图们江北杂居区域内韩民之地产、房屋等,由中国政府与华民产业一律切实保护,并在沿江择地设船。彼此人民任便来往,惟无护照公文,不得持械过境。杂居区域内所产米谷,准韩民贩运,如遇歉收仍得禁止,柴草援引照办。

第六款 中国政府将来将吉长铁路接展造至延吉南边界,在韩国会宁地方与韩国铁路连络,其一切办法,与吉长铁路一律办理。至应何时开办,由中国政府酌量情形,再与日本国政府商定。

第七款 本协约签定后,本约各条即当实行。其日本统监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员,亦即从速撤退,限于两月内退清。日本国政府在第二款所开商埠,亦于两月内设立领事馆。

为此,两国大臣各奉本国政府合宜委任,缮备汉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

明治四十二年九月四日

大清国钦命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 梁敦彦

大日本国特命全权公使 伊集院彦吉

附件

外务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签字之协约第二条内开:商埠地段及埠内工程、巡警、卫生等事,由中国政府自行办理,其章程亦由中国自定。拟定后,与驻该处领事协商,以期接洽。即希贵大臣查照。须至照会者。

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

日本公使致外务部照会

为照会事:准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贵大臣照会内开:本日签字之协约第二条内开商埠地段及埠内工程、巡警、卫生等事,由中国政府自行办理,其章程亦由中国自定。拟定后,与驻该处领事协商,以期接洽。等因,准此。本大臣均已阅悉,相应照复贵爵大臣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