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欲缔结条约,由日本国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一切仍归中国管理。大清国大皇帝陛下特简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特简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均作为全权大臣,互示所奉文凭妥当,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 日本国将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立下之关条约第二款中国让与日本国管理之奉天省南边地方,即从鸭绿江口抵安平河口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辽东湾东岸、黄海北岸奉天所属诸岛屿,并照本约第三款所定,日本国军队一律撤回之时,该地方内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所属公物件,永远交还中国。因此下之关条约第三款,并拟订立陆路通商章程之事,作为罢论。

第二款 中国约,为酬报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将库平银三千万两,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交与日本国政府。

第三款 中国将本约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库平银三千万两交与日本国政府,自是日起,三个月以内,日本国军队从该交还地方一律撤回。

第四款 中国约,日本国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该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搁为逮系。

第五款 本约缮写汉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份,校对无伪,署名盖印,汉文与日本文遇有解译字义不同之处,以英文为凭。

第六款 本约钦奉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自署名盖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帝国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

订于北京

议定专条

本日盖印之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中日条约内,其为遵行条款所订定之期以前,虑或未克依期互换,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政府为预防前开条约内各条款失误遵行之期起见,由其全权大臣协同公议如左:

中日两国政府应自订立本专条之日起,限五日内,由其全权大臣将前开条约已奉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允准等因,互相达知,嗣后前开条约,一切均各照办,即与互换相同无异。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确实。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帝国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权助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