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番禺屈翁山大均
叶氏女者,名九姑,顺德龙山乡人。父曰世章。女及笈,其母之同产弟薛玉书者,为媒以字其族弟梦莲。女以古无甥舅为婚之礼,辞于父母,父母不从。比婚夕,入门则逃之于玉书之家。于是梦莲速讼。有司者不知婚姻之律,判使成婚,遣役人监女以往。女痛哭,遂投井中。邻有宋氏者,闻之叹曰:“噫嘻!女礼义人也。”救之。女遂不嫁,去为尼。
按律,堂外甥女,虽无服,不得为婚姻。又外姻尊卑为婚,以亲属相奸论。夫舅尊也,甥卑也。女一守礼,而朝廷之律以不违。顾有司者,不以尊卑不得为婚为断。而以悔婚为断,使主婚者不坐,而男女陷于非礼,乱人伦而蔑王章,罪莫大焉。夫女也,在家从父,而有时父母之命不可从,不可从而从,是为不孝,故夫愚孝者,父母之罪人也。女之不从,盖以礼事其亲,且以礼事其舅,未尝知以律为之大防也。乃有司者,不惟不知律,且不知礼,而必以女于不可从而从。呜呼!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义者何?律而已矣。女之不嫁,非不欲嫁,不敢嫁也。上之不好义之所致也。其去而为尼也,不敢复信其父母,不敢复信其舅。骨肉之间,视之若陷阱焉。吾身苟留,不能保其不终罔我也。一废其身,而父母之羞辱毋贻,舅之刑罚可以免,无杀其女与杀其甥女之名,所全者大,有功于伦常何如也!噫嘻,可以旌矣!